范文一:农民工保证金
我市自2004年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遏制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在保障施工单位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建设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结合工程管理中发现的实际情况。2008年11月24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7〕63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省管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豫建建〔2007〕65号)《河南省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2007〕117号),本着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和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经充分调查和研究,以郑建〔2008〕187号《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额度和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清欠力度,实施清欠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的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市清欠办每季度发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拖欠信息,公示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工程的建设单位仍按单项工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额度为工程总造价的0.75%。其中,近两年内建设单位没有拖欠不良记录且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不再存储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有
拖欠不良记录的,自发生拖欠次季度起的两年内,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建设单位均需按单项工程存储工程总造价的0.75%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近两年内没有拖欠不良记录且资质在郑属地管理的施工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方式由原来的单项工程存储调整为企业一次性存储一定数额的应急押金。 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50万元;
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40万元。
以上施工企业在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后,不再按单项工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09年1月1日以前已按单项工程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转为一次性应急押金。企业发生拖欠时,若动用应急押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应自动补缴不足部分。企业停业、注销时,应急押金连本带息一并退还。
四、资质在郑属地管理的施工企业,凡记入拖欠不良记录的,不论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自发生拖欠次季度起的两年内,所有新开工工程还需按单项工程总造价的0.7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后,单项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连本带息一并退还。
五、外地进郑施工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原来的单项工程存储调整为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和单项工程存储两种形式。
凡在郑连续承担工程3年以上,没有拖欠不良记录,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外地进郑施工企业,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形式和额度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在郑连续施工3年以上,但有拖欠不良记录的外地进郑施工企业,自发生拖欠次季度起两年内,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形式和额度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凡新进郑和在郑连续承担工程不足3年的外地进郑施工企业,不论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均按单项工程总造价的1.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外地进郑施工企业存储的一次性应急押金在企业离郑时连本带息退还给企业;存储的单项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连本带息退还给企业。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范文二:农民工保证金
大连开发区关于调整收缴建筑业企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 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 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大连市关于解 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 令第 5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 会研究决定,现将《大连开发区关于调整收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机制 (一)凡参与开发区项目投标活动的施工单位,须缴纳一定数 量的保证金,保证金总量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确定。分二步实施, 第一步:企业资格预审通过后总承包企业缴纳 100 万元,专业承 包企业缴纳人民币 50 万元;第二步:中标单位按照工程规模大 小多退少补,未中标单位即可退回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 1 亿 元(含 1 亿元)以上的,缴纳标准为 300 万元;总投资额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1 亿元的,缴纳标准为 200 万元;总投资 额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缴纳标准为 100 万元;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缴纳标准为 50 万元;总投资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500 万元 的,缴纳标准为 10 万元;总投资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100 万元的,缴纳标准为 5 万元。总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免交保 证金。 二、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建筑主体市场准入管理。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报名 的同时,须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企业用工备案。招投标管理部门 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业主出具工程款拨付承诺书。同时在审 查投标单位企业法人资格、从业人员资格的基础上,要把农民工 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审查内容。 (二)加强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在审查工程合同时,严格 审查工程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合同中必须具有不拖欠工程款和 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的承诺,同时要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计划列入 合同内容。 (三)加强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建 设单位必须出具由其开户行开出的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 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 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四)加强工程验收手续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 验收时,要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验收内容, 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不予办理验收手续。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大连市 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 ,结合开发 区实际,特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帐户资金用于集 体上访等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归建筑业企业所有。具体实 施细则如下: 一、 职责分工 (一)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帐 户;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施工企业保证金返还的确 认。 (二)劳动保障局:负责施工单位企业用工备案审核工作,确 认施工企业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负责处理发生拖欠农民工 工资事件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银行: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监督管理,按 规定程序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收取、返还。按规 划建设局、劳动保障局要求做好对账、复核等相关工作。 二、操作程序 (一)保证金收取:建筑业企业在投标前,凭规划建设局下 发的《开户申请书》 ,到开户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入规定额度 的保证金。开立账户需携带资料(复印件各两份) : 1、营业执照正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身份证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财务大小印、单位公章 7、单位介绍信 8、开户申请书 (二)返还:保证金的返还分三种情况——未中标情况、工程 竣工验收无拖欠情况及发生拖欠情况。 1、未中标情况:未中标的建筑业企业,由规划建设局在《建 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单》上标明未中标字样,即可到银行办理 保证金返还手续。 2、工程竣工验收无拖欠情况:建筑业企业自工程竣工一个 月后,持竣工验收证明及《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单》 ,到银 行办理返还手续。 3、发生拖欠情况:总承包企业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 任人。发生拖欠后,总承包企业须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理拖欠工作,提供所拖欠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及支付明细等资 料,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核实确认,劳动保障 局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对所拖欠农民工人员有争议的按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双方认 可确认;对工资金额有争议,按双方认可金额确认。所垫付农民 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 建筑企业应自收到劳动监察 询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接受调查询问,无理阻挠、抗拒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调查询问,不提供工资明细等资料的,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审核后,按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金额的一定比例予先垫 付。 垫付欠薪条件: a、建筑企业声明暂时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 b、 出现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拖欠农民工工资在 30 人以上,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c、工资被拖欠在一个月以上,应急情况特殊处理。 d、被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清楚。 e、建筑企业未能按法定时间提供有关资料。 三、几点说明 (一)该保证金须由规划建设局、劳动保障局确认后,银行方 予付款,存款人无权私自运用保证金帐户的存款。 (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由被拖欠单位填写《建筑 企业工资保证金(强制)支付单》 ,经劳动保障局、规划建设局 确认后,银行才能按指定额度发放,劳动保障局监督管理。 (三)收取、返还保证金须由进区负责人本人办理,财务人员参与。 (四) 《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单》 一式三份, 规划建设局、 劳动保障局、银行各存一份。 (五)施工期间建筑业企业从“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中用 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金额应由欠薪企业在一个月内补齐。 附件:1、开户申请书 2、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单 3、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强制)支付单 4、建筑企业用工备案书 5、办理建筑企业用工备案说明书开户申请书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规划建设局同意该单位到你行办理建筑业企业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帐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请接洽。 )规划建设局 年 月 日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单单位名称 经办人 支取金额 支取原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人民币 元)总承包企业 申请 年 (公章) 月 日规划建设局 年(公章) 月 日劳动保障局 年 备注(公章)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三份,规划建设局、劳动保障局、银行各持一份。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强制)支付单单位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 号 支取金额 强制支取原 因 (人民币 元) 法定代表人 电话总承包企业 意见 年 (公章) 月 日规划建设局 年(公章) 月 日劳动保障局 年 备注(公章)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三份,规划建设局、劳动保障局、银行各持一份。建筑企业用工备案书大开劳社监备字[ ] 号区招投标办公室:--------------------------------近二年施工期间,在劳动用工、工资支 付等方面,未发生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审 检,同意该单位正常参加------------------------------------项目招投标。大连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 年 月 日备注:用工备案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区招投标办公室,一份劳动监察大队备存。办理建筑企业用工备案书说明办理“用工备案书”须携带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注册地劳动监察机构信用证明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
范文三:农民工保证金
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009-04-07
建筑[2009]257号
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签发人 : 刘翠乔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等有关规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性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二、收取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三、收取主体: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收取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四、收取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标准为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为30万元。
五、收取程序
1.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2.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于2009年5月1日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进津备案时,需将保证金存入市施管站指定账户。
3.建筑业企业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当书面承诺一旦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工资。
六、减免与增补条件
(一)增加条件
1.上一年度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新一年度应加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企业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维持原保证金额度。
3.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补足差额。
(二)减免条件
1.上一年度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下一年度减半收取;
2.被评为天津市诚信企业的,免收保证金;
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免收保证金。
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七、使用情形
1.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从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2.由于分包企业的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从分包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划拨,工程结算后总承包企业从分包款中扣除。
八、启动程序
1.申请启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施管站调查认定拖欠事实;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任何异议但无力偿还的,可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交支取保证金申请书。经核对后,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施管站按程序提取相应数额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2.强制启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予认可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事实,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认定,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专项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资金(以企业存入的保证金额为限),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九、退还程序
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可按程序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施管站或者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符合要求的,市施管站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
十、有关要求
1.各建筑业企业向市施管站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不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重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建筑业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按照管理权限,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转。
4.本制度从2009年 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范文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下发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6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前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基本解决,大规模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行业和地区还十分突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关系着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抓紧抓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实完善具体办事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地配合协作,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驻冀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月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严格禁止介绍和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负责设置。告示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接受农民工监督。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组织其进行自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用人
单位提出预警外,应当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监控其工资支付情况,及早发现和预防拖欠工资行为。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情况、工资给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时间、月工资实际发放等情况,以及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的理由及批准手续等。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用人单位报送工资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要注意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及时发现拖欠苗头,完善报告通报制度,采取措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本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标准,非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计算;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当年末或工程项目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未有举报投诉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开户银行据此于次年或工程验收交工1个月后,返还给原缴纳单位;对监察发现或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确无能力按时支付的,可以先行启动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手续,在用人单位交纳的数额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垫付拖欠工资后,由原缴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足。对拒绝交纳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书面材料。
五、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争议裁决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法律援助;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交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编办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执
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拒绝报送书面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由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每年“两节”前,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建设、公安部门和总工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七、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将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合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行综合治理。要注意加强与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合作配合,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工工资支付手续简便、快捷,确保工资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宣传工资支付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政策,使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注意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地方法规)
范文五:农民工保证金流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和返还流程及申请
材料目录
一、存入流程
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服务窗口) ─→缴费(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二、返还流程
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服务窗口)─→收集材料并审核返还金额(清欠办)─→进行现场公示15天(施工企业)─→办理返还保证金手续─→银行返还保障金及利息─→办结存档。
三、政策依据
(一)《信阳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信政文[2014]68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
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材料目录
1、招标办确认的中标信息及金额的有效材料。
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4、《信阳市预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信阳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费凭证(原件);
4、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按合同全额支付证明。 (二)施工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信阳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原件); 4.劳务分包备案证明资料;
5、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款结算凭证或无拖欠凭证(原件);
6.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现场证明;
(施工单位)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审批窗口、清欠办各一份),由施工单位申报,经审核后,凭此表缴纳保障金。
(施工企业)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承诺书
(施工企业)
我单位承诺,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不出现拖欠问题,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上访现象,本单位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