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立功】一般、重大立功_立功的认定、条件、处罚、司法解释
什么是立功1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般立功2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3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的认定4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立功的条件5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
阅读更多
立功的处罚6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立功司法解释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
立功咨询
刑事处罚指南
受贿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死刑复核程序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自首
当前流程:立功
缓刑
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累犯
公诉
社区矫正
假释
无期徒刑
保外就医
减刑
犯罪嫌疑人
有期徒刑
拘役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抢劫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主犯
盗窃罪量刑标准
数罪并罚
醉驾处罚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监外执行
追诉时效
抢夺罪量刑标准
从犯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传唤
贩毒量刑标准
强奸罪量刑标准
行贿罪量刑标准
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重婚罪量刑标准
违法所得
限制减刑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范文二:自首与立功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法释〔,,,,〕,号)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发〔2010〕60号
, 【颁布时间】2010-12-22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12/29/content_20747.htm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
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
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范文三: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理自首和立功具关用法律若干关关体的解关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判委关第会972次关通关~会1998年5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法关(1998)8号
关关本段具容体内
关正关定自首和立功~关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关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关~关确
就具关用法律的若干关关解关如下,体
第一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关定~犯罪以后自关投案~如关供述自条条
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关投案~是指犯罪事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关关~或者关被关关~
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关关、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关~主关、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关察院尚
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关位、城关基关关关或者其他有关关关人关投案的~犯罪嫌疑
人因病、关或者关了关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关投案~或者先以信关投案的~罪减
行未被司法机关关关~关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关关或者司法机关关关、育后~主关交代尚教
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在被通关、追捕关程中~主关投案的~关关关已准关去跑确
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关的~关关关自关投案。当 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关~而是关关友关关、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并
人的关友~或者关友主关关案后~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关关关自关投案。将当
犯罪嫌疑人自关投案后又逃的~不能关定关自首。跑
;二,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关投案后~如关交代自己的主
要犯罪事关。
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关如关供述所犯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关如关供述部分数数
犯罪的行关~关定关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关关供述所知的同当案犯~主犯关关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关~才能关定关自首。当
犯罪嫌疑人自关投案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供的~不能关定关自首~但并翻
在一关判前又能如关供述的~关关定关自首。决当
第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二款的关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条条
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关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司法机关已掌握尚与
的或者判定的罪行不同关罪行的~以自首关。决确属
第三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关定~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关条条从
或者关关关~关于犯罪关关的~可以免除关关。具定关、关关是免除关关~关根据减体确从减当
犯罪关重~考关自首的具情关。并体
第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关供述司条
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定的罪行同关罪行的~尚与决确属
可以酌情关关关~如关供述的同关罪行关重的~一般关关关关。从当从
第五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第一款的关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关关、揭关他人条条
犯罪行关~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关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关关关关~提供关破其他案件的重要关索~关关关关~阻止他人犯罪活关~关助司法机关属属
抓国会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家和社的突出表关的~
关关定关有立功表关。当
第六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关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关的~可以条
酌情予以关关关。从
第七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第一款的关定~犯罪分子有关关、揭关他人重大犯条条
罪行关~关关关关~提供关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关索~关关关关~阻止他人重大犯罪属属
活关~关助司法机关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关家和社有抓国会
其他重大关等表关的~关关定关有重大立功表关。献当
前款所“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关准~一般是称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关无期徒刑以上刑关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关
市或者全范关有关大影等情形。国内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关关的意关体 法关〔201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关《关于关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关关的意关》的通知体
各省、自治、直关市高关人民法院~解放关关事法院~新疆关吾关自治高关人民法院区区
生关建关兵关分院,
关关一步关范自首、立功的关定关准、关关程序和关关关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关关从研
究、泛征求各方意关的基关上~制定了《关于关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关关的意关》。关广体
印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切关关关关行。各地在关行中遇到的关关~关及关关告我院。你真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关范司法关中关自首和立功制度的用~更好地关关落关关关相关刑事政策~根据刑践运
法、刑事关关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理自首和立功具关用法律若干关关的解关》;以体下关《解关》,等关定~关自首和立功若干具关关提出如下关理意关,称体
一、关于“自关投案”的具关定体
《解关》第一第;一,关关定七关关关关自关投案的情形~关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条当体
关性和自愿性。根据《解关》第一第;一,关的关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条
的~也关关关自关投案,当1.犯罪后主关关案~关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有逃关关没离~
在司法机关关关关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关案而在关关等待~捕关无拒捕行关~抓供关犯罪事关的~3.在司法机关未定犯 罪嫌疑人~在一般性排关关关关主关交代确尚
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关法行关被采取关关关、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教离戒毒
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关~主关向关行机关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行关的~尚5.其他
符合立法本意~关关关自关投案的情形。当
罪行未被有关部关、司法机关关关~关因形迹可疑被关关、育后~主关交代了犯罪事关的教~关关关自关投案~但有关部关、司法机关在其当随身上、身携关的物品、关乘的交通工具等关关关犯罪有关的与物品的~不能关定关自关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关关关、关救关者~向公安机关关告的~关关定关自关投案~并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关同关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关关~关其是否从从当从关、关幅度要适关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关投案~如关供述自己罪行的~关关定关自首~但关依法以关重法定刑关基准~关情定关其是决从从否关关关以及关关关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关友采用关等捆来抓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关友关关关关人关前捕关无拒捕行关~如关供关犯罪事关的~关并参然不能关定关自关投案~但可以 照法律关自首的有关关定酌情关关关。从
二、关于“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关定体
《解关》第一第;二,关关定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关外~条
关关包括姓名、年关、关关、住址、前科等情。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况份况与真况身等情关情关有差关~但不影定罪响量刑的~关关定关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关投案后关关自己的关真份况响身等情~影关其定罪量刑的~不能关定关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关施同关罪行的~关关当与合考关已交代的犯罪事关未交代的犯罪事关的危害程度~定是决没否关定关如关供述主要犯罪事关。关然投案后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关~但如关交代的犯罪情关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关~或者如关交代的犯罪关数多于未交代的犯罪关~一般关关定关如关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关。无法分已交代的数区与
未交代的犯罪情关的关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关未交代的犯罪关相关~数与数当
一般不关定关如关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关。
犯罪嫌疑人自关投案关关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关~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关之前主关交代的~关关定关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关罪行”的具关定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关~向司法机关主关如关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关罪行能否关定关司法机关已掌握~关根据不同情形关关待。如果关罪行已被通关区~一般关以关司法机关是否在通关令关布范关作出判~不在通关内断内令关布范关的~关关定关关未掌握~在通关令关布范关的~关关关已掌握~如果关罪行已关入全公安信内国网息关在逃人关信息数国网据关~关关关已掌握。如果关罪行未被通关、也未关入全公安信息关在逃人关信息数据关~关以关司法机关是否已关关掌握关罪行关关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关如关供述本人其他罪行~关罪行司与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同关罪行关是不同关罪行~一般关以罪属区名分。关然如关供述的
其他罪行的罪名与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关供述的其他犯罪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关关性罪属名或者在法律、事关上密切关关~如因受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关关他人关取利益行关~构成关用关关罪的~关关定关同关罪行。四、关于立功关索来体源的具关定
犯罪分子通关关关、暴力、关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关押后律关、关友关关程中关与会反关管关定~关取他人犯罪关索“关关揭关”的~不能关定关有立功表关。并
犯罪分子本人以将从国往关关犯罪关关活关中掌握的~或者关有关关犯罪、关管关关的家工作人关关关取的他人犯罪关索予以关关揭关的~不能关定关有立功表关。犯罪分子关友关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关索、关助捕犯罪抓嫌疑人的~不能关定关犯罪分子有立功表关。
五、关于“关助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关定抓体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关之一~使司法机关关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于《解关》第五抓属
条抓关定的“关助司法机关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关关、关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关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关指关、当辨关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关关关关人关关其他犯抓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尚
关关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况貌特征等基本情~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关关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关定关关助司法机关捕同案犯。抓
六、关于立功关索的关关程序和具关定体
被告人在一、二关关理期关关关揭关他人犯罪行关或者提供关破其他案件的重要关索~人民法院关关关关关关关索容具、指向明的~关及关内体确移交有关人民关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关理。
关关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月关不能关关关被关关揭关的人~或者不能关关的~个内并抓
人民法院关理案件可不再等待关关关果。
被告人关关揭关他人犯罪行关或者提供关破其他案件的重要关索关关关不关~又重关提供属
同一关索~且没有提出新的关据材料的~可以不再关关。
根据被告人关关揭关破关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关判关果~关依据判关的事关当决确
关定是否关关关~如果被关关揭关的他人犯罪案件未关入关判程序~可以依据关关机关属尚
提供的关面关关情关定是况属确确否关关关。关关揭关的关索关关有犯罪关生~或者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将抓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犯罪嫌疑人关关案的~关可能判关死刑的
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关其他被告人原关上关酌情关关关。从
被告人关关揭关或者关助关的人的行关抓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关任、不起关、关止关理的~不影关被告人立功表关的关定~被告人关关揭关或者关助关的人的响抓
行关关判关无期徒刑以上刑关~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关情关~宣告刑关有期徒刑或者从
更关刑关的~不影关被告人重大立功表关的关定。响
七、关于自首、立功关据材料的关关
人民法院关关的自首关据材料~关包括被告人投案关关、有罪供述以及能关关明其投案当
情的其他况内材料。投案关关的容一般关包括被告人投案关关、地点、方式等。关据材料关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关位的印章~有接受人关关并名。
人民法院关关的立功关据材料~一般关包括被告人关关揭关材料及关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关关核关材料、被关关揭关人的供述等。被关关揭关案件已立案、关破~被关关揭关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关或者关判的~关关关关相关的法律文关。关据材料关加盖接收被告人关关揭关材料的关位的印章~有接并收人关关名。
人民法院关关关关关关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关范、不全面的~关当由关察机关、关关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关充材料。
上述关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关关理关已形成的~关关当庭关关关。八、关于关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关关
关具有自首、立功情关的被告人是否从从当关关关、关关关的幅度~关考关其犯罪事关、犯罪性关、犯罪情关、危害后果、社影、被告人的主关关性和人会响身危关性等。自首的关关考关投案的主关性、供述的及关性和关定性等。立功的关关考关关关揭关罪行的关重、被关关揭关的人可能或者已关被判关的刑关、提供的关索关关破案件或者关助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抓
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关的~一般关依法关、关关关~犯罪情关关关的~可以免除关关。从减
关似情下~关具有自首情关的被告人的关幅度要适关于具有立功情关的被告人。况从当
关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关~但犯罪情关特关关劣、犯罪后果特关关重、被告人主关关性深人身危关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关关即从避法律、逃避关关而准关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关关关。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关~同关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重关关情关的~从既
要考关自首、立功的具情关~又要考关被告人的主关关性、人体身危关性等因素~关合分析判~定关或者关关关。断确从从从累犯的前罪关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关关关~前罪关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关同关犯罪的~可以不关关关。从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关具有自首、立功情关的被告人的关关~关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
首要分子、主犯、犯之关的从量刑平衡。犯罪集关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关关揭关或者关助司法机关捕同案地位、作用关次的犯罪分子的~关关关抓从与当从否关关掌握~如果关关关可能关从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关关关~如果关关揭关或者关助司法机关抓从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关关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关依法关关关。关于犯罪集关的一般成关、共同犯罪的犯立功的~特关 是关助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关从抓当体充分关政策~依法关关关。从
范文四: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范文五:无讼阅读| 新贪贿案司法解释生效前的立功如何认定?
文/刘丽云?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
笔者刚刚办理一个案件,其中涉及到新贪贿案司法解释生效前检举,该检举人的立功认定问题,案情如下:被告人张三2015年4月份检举李四收受王五贿赂40万,经查实,2015年9月起诉书指控李四收受包括王五在内的数人的行贿款280万。由此,张三是否构成重大立功成为案件焦点之一,有如下问题亟待解决:
1、新贪贿案司法解释出台后能否认定张三重大立功?
2、以检举金额40万为标准还是以起诉书指控金额280万为标准认定张三立功?
3、李四案如果出判是否影响认定?
经过对相关刑法条文、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理论文章的研究,基于对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的理解,笔者认为:
1、张三构成重大立功。
(1)从旧兼从轻适用被告人,也一样适用检举人。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新旧法律适用问题也都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很多人认为,这一重要原则是犯罪人中心主义,认为这一原则只对犯罪人适用,其实不然,这一原则对检举人同样适用,并且“从旧兼从轻”这一重要原则,不仅仅在认定犯罪时适用,在认定自首、立功、减刑、假释等量刑情节时同样适用。
就如本案,在被检举人的案件中,按照2016年4月18日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检举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法是3-10年,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被检举人李四有利。而对检举人来说,应该以检举揭发行为的行为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准,除非新法对检举人更有利。本案张三检举揭发的时间是2015年4月,查实的时间是2015年9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被检举人的涉案金额应该在10年、无期、死刑这个幅度量刑。此时,对检举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立功问题更有利。
综上,当新旧法更替时,会出现“双向有利”的情形,应该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评价,对各方当事人均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应该认定张三构成重大立功。
(2)被检举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不是指的最终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由此可见,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要求是最终确定的结果,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的原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处在的量刑格就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2、检举人只需要提供线索,而不是查实整个案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刑法》要求犯罪分子只需要提供线索并最终经查证,就可以认定立功,这也就是张三只需要提供线索,只要这个线索最终查证就可以认定张三是立功,也就是所查处的李四的犯罪行为中与张三所检举的李四的行为属同类事实的,该行为所涉及的金额都应该认定为张三构成立功的金额。也就是认定张三立功应该按照李四受贿280万元所对应的刑罚,而不是受贿40万元所对应的刑罚。
3、即使对被检举人做出了十年以下的判决,也不应该影响检举人认定重大立功。
2016年4月18日的贪污贿赂案新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这个案例正好处在新旧法交替,且检举人检举的犯罪行为查实的时间也在旧法时间,那么,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使此时,被检举人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应该由此认定检举人不是重大立功。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立功】一般、重大立功_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