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天津市控烟条例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七条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九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条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有关危害。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九)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
范文二:天津审议“新版控烟条例” 控烟范围将全覆盖
天津审议“新版控烟条例” 控烟范围将全覆盖
2011年07月06日 09:14:43 来源: 今晚网 编辑:高璎璎 【字号 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记者昨日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获悉,监测数据显示,1999年至2008年本市居民因病死亡的前四位原因是心脏病、脑卒中、恶性肿瘤和呼吸系统疾病,这四类死因占了本市居民总死亡的80%以上,而这四类疾病均与吸烟和被动吸烟相关。吸烟已成为本市居民的第一杀手,戒烟势在必行。目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当中,控烟范围将实现对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全覆盖。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专家提醒,吸烟是许多疾病患病的危险因素,烟草几乎可以损害人体的所有器官。但无论什么时候开始戒烟,身体均会受益,越早戒烟,越早受益。据专家介绍,如果停止吸烟24小时,血中一氧化碳水平会明显下降;停止吸烟1至9个月,心肌梗死的风险会下降, 疲劳、咳嗽、鼻窦阻塞及呼吸短促减少;停止吸烟1年,患冠心病的风险降至吸烟者的50%;停止吸烟5年,中风的风险会降至非吸烟者水平;停止吸烟10年,肺癌死亡率大约为持续吸烟者的50%,患口腔癌、咽癌、食管癌、胰腺癌、膀胱癌和肾癌的风险也会降低;停止吸烟15年,患冠心病的风险会降至非吸烟者水平。无论何时戒烟,戒烟者的寿命都比持续吸烟者长。
烟草烟雾危害与控烟的必要性
吸烟有害健康是不争的事实,大量的科学研究和流行病调查都显示无论吸烟或是被动吸烟均可以导致恶性肿瘤和循环系统、呼吸系统、生殖系统等多种疾病的发生和死亡。由于烟草危害知识宣传不够和平均受教育程度不高,大众中存在一些关于吸烟的谬论和误解。这些谬论和误解的流传,严重的阻碍了中国控制烟草危害的进程,使保护国民健康权益免受二手烟危害的步履维艰。让大家了解烟草使用的健康危害、经济损失和公共场所禁烟带来的健康效益及社会效益,正视烟草危害,反对在公共场所吸烟,支持控烟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共创无烟环境,共享健康生活!
烟草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中指出:“烟草使用是首要的可预防的死因,每年全世界超过500万人死于烟草使用相关疾病。烟草危害并不止于烟草使用者,每年全球约有60万人死于二手烟暴露。”卫生部的控烟报告中说:“我国每年有100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同时还有7.4亿人遭受二手烟危害。”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美国、加拿大等多国环境监测部门的科学数据显示一根香烟燃烧释放的烟雾中含有4000多种化学物质,其中有200多种为明确的致癌物(如焦油、尼古丁、苯并芘等)。
吸烟和被动吸烟所产生的疾病与死亡,造成劳动力人口生产能力的下降和丧失,加之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的支出,导致家庭的贫困和解体,最终成为整个社会的负担。可见烟草在危害健康的同时,还会对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发展产生破坏性的后果。(渤海早报记者孙毅 张静)
范文三:天津控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完成修改
新华网天津5月31日电(记者倪元锦)记者31日从天津市疾控中心获悉,《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在4月公开征求意见后,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疾控中心和相关部门已汇总市民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待6月份提交市人大审议。《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有望在年内正式颁布实施。
据了解,公众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处罚过轻”“餐厅设置吸烟区缩窄了禁烟范围”“应重视倡导宣传力度”等方面。
天津市疾控中心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官员李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稿加大了对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力度;控制吸烟是倡导性行为,营造社会氛围尤为重要。
据李威介绍,“征求意见稿”修改后,餐饮场所用餐区域由“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改为“设置吸烟室,吸烟室应当具有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和明显的‘吸烟室’标志;餐饮场所未设置吸烟室的,应当禁止吸烟。”
“改为独立密闭空间的吸烟室,意在保障非吸烟者少受二手烟危害。”李威说。
天津市疾控中心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主任江国虹指出,对比上海、杭州、广州等已出台的地方控烟立法,《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据了解,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还在新成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的职能中,将“听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改为“审核”,并增加“对各地区、系统的控烟情况予以公布”。
此外,修改还体现在增加对“劝阻吸烟人员”在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时的保护。
江国虹认为,只有设立更高级别、具有更高综合协调能力的机构作为执法主体,把禁烟纳入行业自律,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将“控烟”落到实处。
“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自觉约束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人会越来越多,敢于制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人也会越来越多。”江国虹说。
“执法监督、广泛宣传、市民多投诉是未来控烟立法出台后创建无烟环境的保障。多投诉可促进禁烟场所多劝阻、执法部门多监督。”李威说。
据了解,作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际防痨与肺部疾病联合会合作开展的“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城市之一,天津市政府承诺,从2011年起,在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公共交通工具、行政办公机构四类重点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并将积极推进《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修订。
范文四:控烟条例
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七条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九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条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有关危害。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九)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
范文五:控烟条例
《杭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已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昨天递交市人大审议,建议制定为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中的一些要点,一起来看看。
九类场所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这9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及其他室内医疗活动场所;
2.托儿所、幼儿园;
3.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场所、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4.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及其他各类展馆的室内展示区域;
5.体育场馆及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
6.文物保护单位;
7.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8.公共电梯内部。
9.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酒店大厅也禁烟提倡健康办婚宴
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除禁烟场所外,草案还划分了控烟场所。
控烟和禁烟区别在哪?禁烟场所,所有地方都不能吸烟。控烟场所,有的地方可以吸,有的地方也不能吸。
控烟场所里,可以吸烟的是场所内设置的独立吸烟室和吸烟区。
相关控烟场所里仍禁止吸烟的,简单来说,还包括:
宾馆饭店的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
餐厅的大厅、走廊、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
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
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店;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商店、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电影院、录像厅、音乐厅、网吧的营业区域;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集体办公室(类似于大统间,位子是桌子一个个隔开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会议室、食堂。
上述这些地方,即便要设置吸烟区,其面积也不能大于总场所使用面积的5%。且酒店、饭店可吸烟的房间、包厢数量,要少于总数的50%。
杭州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应旭旻特别提到一点,根据上述规定,酒店大厅里是禁烟的,杭州有婚宴上新娘为客人点烟的风俗,希望《条例》颁发后,我们能逐渐形成健康办婚宴的新风俗。
违规吸烟一次罚50元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
违法吸烟的个人,每次罚款50元,并可通报其所在单位。
陈卫强局长说,50元的罚款额度,考虑了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时,还便
于执法的可操作性。
50元的罚款额度适用于《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操作,卫生监督人员不用写详细的案卷、总结报告,只要出具处罚单、填写现场记录和询问笔录即可。
任何人都有权要求违规者停止吸烟
昨天下午,市人大分3组讨论《条例》,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市卫生局和市法制办代表及时解答了大家的问题。
问:吸的人多,管的人少,执法者忙不过来怎么办?
陈卫强解答:《条例》中规定,任何人都有要求违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的权利,且也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的权利。这在法令颁布后,都是有法可依的。
同时,卫生部门也可委托相关场所来管理。比如,在长途客运站,可以委托运管来执法。
问:如果执法人员赶到时,违规者不吸了怎么办?
应旭旻解答:只要携带的香烟头是燃烧的,就算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