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伙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是你可以就他未承担的房租、水电、员工工资、装修费用起诉他的理由。但治标不治本,他给过你钱你还是要给他分红,根本还是他要退伙还是继续干,他要求退伙对于财产分配打不成一致,你不同意,他可以起诉你,但你们有约定,他退伙就要按协议来,所以他现在只是闹,不敢起诉你;协议对你也一样有效,协议中没有约定哪些情况下合伙人可以表决将谁除名,那么你也没法起诉他要求他退伙。这就是僵局,就是我说的看谁撑得过谁了,最终会有人认怂妥协的。但他应当分担开支和债务是你扣他分红和工资的理由,扣住抵债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
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就是躲不掉的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
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
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范文二:个人合伙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
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范文三: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律规定
合伙是日常生活当中十分普遍的民间投资形式。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实际上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联营)和合伙企业三种。个人合伙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自然人合伙。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是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单位合伙。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具备合伙企业章程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一种企业形态。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还应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特别规定。
个人合伙成立十分简便,只要投入资金有个口头约定就可以。但个人合伙也最经常发生纠纷,最常见的纠纷是在个人合伙营利时一方拒不承认对方是合伙人而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目的在于侵吞合伙营利;另一种合伙纠纷是在合伙亏损时,一方拒不承认自己是合伙人而主张相互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民间投资顾问张修强律师特别策划推出《个人合伙全攻略:个人合伙维权手册》,为个人合伙法律纠纷提供帮助,以维护个人合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录】
1.什么是个人合伙?
2.如何认定个人合伙?
3.什么是个人合伙协议
4.个人合伙是否必须工商登记?
5.个人合伙财产如何管理?
6.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
7.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8.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如何管理?
9.合伙人能否转让其个人合伙份额?
10.什么是入伙?
11.什么是退伙?
12.哪些情形可以退伙?
13.个人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14.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如何承担?
15.什么是个人合伙的连带责任?
16.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应当如何偿还债务?
17.单个合伙人能否单独对外主张个人合伙的债权?
18.个人合伙如何确定管辖?
19.个人合伙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20.个人合伙如何纳税?
21.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合伙财产权益?
22.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附录】
※《个人合伙法规规范?》(汇总)
※《个人合伙协议》
【正文】
1.什么是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
(1)个人合伙必须具备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个人合伙必须具备合伙意思,即合伙协议:
A.书面合伙协议;
B.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必须合伙出资,合伙出资可以是资金、实物、技术等。
(4)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应当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张修强律师提示】
个人合伙的本质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即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①个人合伙最显著特征是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个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规定:
A.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B.不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不受《合伙企业法》约束。
2.如何认定个人合伙?
(1)欠缺书面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欠缺书面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认定条件有两个:
A.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
B.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存在。
(2)欠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形式要件的个人合伙认定条件:合伙投资和约定盈余分配。
A.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
B.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张修强律师提示】
① 书面合伙协议是认定个人合伙的首要条件:
A.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可以是经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
B.没有书面和口头协议,也可以是合伙盈余分配约定。
②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是认定合伙的主要条件。
③是否参加合伙经营、劳动是个人合伙的次要条件,并非个人合伙必备条件。
3.什么是个人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1)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口头合伙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张修强律师提示】
①书面合伙协议是区分个人合伙和民间借贷的最关键证据,当事人务必注意签订并保留书面合伙协议。
②口头合伙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4.个人合伙是否必须工商登记?
《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因此,个人合伙是否起字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愿,而起字号的个人合伙需要依法经核准登记(一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但是,起字号并经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一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张修强律师提示】
①工商登记不是个人合伙强制性规定;
②工商登记也不是个人合伙的成立要件。
5.个人合伙财产如何管理?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个人合伙财产来源包括合伙投入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两个方面: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个人合伙财产的管理规则为:
(1)有约定按照约定管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共同管理。
【张修强律师提示】
合伙组织不是合伙财产所有权人,不独立享有合伙财产所有权;合伙财产由个合伙人共同享有共用权和共有权。
①合伙投入财产归各个合伙人各自所有,只不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合伙财产的共用关系;
②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只能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共有权;
③合伙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
6.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32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105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A.按照约定份额享有;
B.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C.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张修强律师提示】
①合伙投入财产为合伙人各自所有。
②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可能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无约定时为按份共有。
③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规则分别为:按照约定份额→出资份额→等额。
7.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按照以下规则:
(1)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B.处分共有的合伙财产以及对合伙财产作重大修缮的:
①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②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张修强律师提示】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使用、处分规则:①按照约定→②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利义务→③处分、重大修缮:经占分按份共有份额2/3以上合伙人同意/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同意。
8.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如何管理?
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包括合伙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执行、合伙经营监督、合伙经营结果承担等四个方面。
(1)合伙经营决策权:个人合伙以合伙人有合伙经营活动的共同决定权为原则,但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多数份额原则行使合伙共同意志。
(2)合伙经营事务执行权: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推举负责人执行。
(3)合伙经营监督权: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4)合伙经营结果承担:合伙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修强律师提示】
①合伙负责人是指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合伙人。
②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等民事义务和责任:
A.对外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对内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责任。
9.合伙人能否转让其个人合伙份额?
《物权法》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共同共有财产的合伙人,因没有具体份额,不能转让其个人合伙份额。
(2)按份共有财产的合伙人:
A.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B.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张修强律师提示】
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个人合伙的份额转让。
10.什么是入伙?
入伙即个人合伙的加入,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入伙按照协议处理;
(2)没有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
A.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应当并修改合伙协议;
B.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张修强律师提示】
①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入伙以书面协议同意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生效要件,否则入伙不生效。
②新入伙人对入伙后新产生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新入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入伙前既存合伙债务。新合伙人是在明知合伙债务存在的情况下自愿加入合伙组织,应当认定为其自愿承担偿还原合伙债务的行为,依法对入伙前既存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什么是退伙?
退伙即个人合伙的退出,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经营的行为。
(1)退伙应当允许:
A.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B.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C.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退伙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A.退伙人对合伙内部承担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按份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B.退伙人对既存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提示】退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仅限于其参加合伙期间既存的全部合伙债务;对于其退伙后新产生的合伙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3)退伙财产分割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提示】参考《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张修强律师提示】
①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②退伙坚持退伙自由、退伙不免除连带责任原则。
③退伙时入伙原物坚持实物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原则。
12.哪些情形可以退伙?
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何种情形合伙人可以退伙,只是规定退伙应当允许的原则。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退伙规则如下:
(1)合伙人有约定不得退伙的:
A.应当按照约定不得退伙;
B.但合伙人有重大理由需要退伙的,可以请求退伙。
(2)合伙人没有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如果是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退伙;
B.如果是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退伙。
(3)因退伙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张修强律师提示】
退伙原因包括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和开除退伙三种情况。
13.个人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1)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2)没有书面协议:
A.协商处理;
B.协商不成的:
①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
②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提示】参考《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修强律师提示】
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哪些情形个人合伙可以终止(合伙终止的情形可以参照第10条“哪些情形可以退伙?”);只是规定合伙财产处理按照多数人意见(出资额相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出资额不等)处理。
14.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如何承担?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应按照以下规则承担或者分担:
A.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B.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C.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A.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B.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C.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当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张修强律师提示】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15.什么是个人合伙的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最显著的特征是,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张修强律师提示】
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等),合伙人对外一律承担合伙债务连带责任。
②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6.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应当如何偿还债务?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应当如何偿还债务。
(1)根据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无力清偿时,首先应当由其他合伙人代偿;代偿后代偿人取得追偿权,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与其他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享有同等权利。
(2)根据个人合伙联合体的特征,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当首先用其本人的家庭财产承担;家庭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用其合伙财产偿还,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张修强律师提示】
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并存的处理规则:
①合伙债务优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连带代偿;补足部分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②个人债务优先以个人财产清偿,补足部分以合伙财产份额清偿。
17.单个合伙人能否单独对外主张个人合伙的债权?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1)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债权享有连带权利,各合伙人可以对外主张个人合伙的全部债权。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各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债权享有连带权利,各单个合伙人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才可以个人合伙的名义向外主张全部债权。
【张修强律师提示】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8.个人合伙如何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项将“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作为其他组织。
(1)对有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提起的诉讼,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提起的诉讼:
A.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B.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张修强律师提示】
个人合伙管辖依次为:合伙组织住所地→注册登记地→合伙人所在地法院。
19.个人合伙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A.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B.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提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个人合伙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张修强律师提示】
《民通意见》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以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被告,作为共同诉讼人。
20.个人合伙如何纳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张修强律师提示】
个人合伙按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21.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合伙财产权益?
(1)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张修强律师提示】
夫妻离婚时涉及分割合伙财产权益的,非合伙人的配偶一方需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或者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取得合伙人地位。
22.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10日),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没有过错的,不应负赔偿责任。
但个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张修强律师提示】
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应当承担适当经济补偿义务。
范文四:个人合伙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个人合伙问题
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本条已废止)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
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范文五: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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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8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
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www.lvshim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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