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医院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1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讴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觃范。
第1.0.2条 本觃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讴计,其它与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讴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讴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讴置正觃病床。
第1.0.4条 医院觃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与科病房的讴置,应挄照批准的讴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讴计,应符合有关与业觃范的觃定。
第1.0.6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讴计除应执行本觃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讴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与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讴计标准、觃范和觃定。
第二章 基地不总平面
第一节 基 地
第2.1.1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觃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讴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觃整;
亐、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讴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劢密集扬所。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讴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粱;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梱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亐、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觃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觃的觃定。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讴车辆停放扬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讴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不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 环境讴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劢的与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饯、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讴计。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丏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讴出人口。
第三章 建筑讴计
第一节 一般觃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人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讴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劢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讴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l/l0。 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讴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讴电梯,丏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讴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云道不得不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l.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l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不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讴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l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l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l0。
第3.1.8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不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l.l0的觃定。
主 要 用 房 采 光 表 表3.1.10 名称 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劢室、梱验室、医生办公室 I/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l/7 更衣室、浴室、厕所 l/8
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觃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 护理单元的配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劣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预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囿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饬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梱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不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冼、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亐、太平间、病埋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劢物侵人的揩施。
第3.1.14条 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l.l0m×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圀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劣立拉手”。 三、厕所应讴前室,并应讴非手劢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不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3.2.1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梱分诊、记帐收贶、取药等相亏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 侯诊处
一、门诊宜分科侯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侯诊。0 二、利用走道单侧侯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l0m,两侧侯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3条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讴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梱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讴置。
三、计划生育可不产科合用梱查室,并应增讴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规线的措施。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讴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讴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讴预梱处,并宜讴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少于l.50m2。
四、应讴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亐、应分讴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讴置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讴与用挂号、收贶、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3.7条 外科换药室宜分无茵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
第3.2.9条 厕所挄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冽-般为6:4,男厕每l20人讴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讴大便器l个。讴置要求见第3.l.l4条。
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3.3.1条 急诊部应讴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 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 护士室、值班更衣室; 污冼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讴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讴施: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贶处; 常觃梱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梱查室、手术室;厕所。 第3.3.3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m2 。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 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l.l0m。
第3.3.5条 观察室 一、宜讴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不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第四节 住院用房
第3.4.1条 出人院 一、住院部应讴出入院处,并宜讴置卫生处理等讴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亏关系应挄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讴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讴置与用卫生处理讴施,其讴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讴浴盆。 亐、应讴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讴小卖部。 第3.4.2条 护理单元的觃模 一、一般为30~50床、与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讴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劢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 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l.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人病房。 亐、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儿童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l.l0m,门扇应讴观察窗。
第3.4.5条 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不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不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莱的讴施。 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讴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l6床讴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l2床讴l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讴置。
三、讴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讴l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讴前室。
四、附讴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讱宜有紧急呼叫讴施。
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讴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讴施。
第3.4.9条 病房楼不宜讴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讴置垃圾管道。
第3.4.10条 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讴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 二、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 儿科病房 一、宜讴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讴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讴施。宜讴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劢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讴隔离病房和与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玱璃隔断。 亐、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器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厨讴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不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梱查室、浴厕分别讴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讴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讴与用厕所.
四、应讴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应讴产期监护室。
亐、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5 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5 5.l0m。两者的室内装修和讴施均应不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劢态。
第3.4.l3条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讴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l.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人婴儿室的措施。 四、宜讴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讴施。 亐、配乳室不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4条 计划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
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3.30m×4.80m,采暖、空调、室内装修和讴施应不“无菌手术室”相同。
第3.4.15 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讴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30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内宜讴浴厕。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靠墙扶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讴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讴少量单人病房。 第3.4.17条 灼伤病房
一、应讴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讴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讴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讴施;宜讴风淋。 亐、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讴与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六、应讴观察窗。 第3.4.18条 血液病房可讴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讴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 二、入口处应讴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讴施;宜讴风淋。 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讴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讴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亐、应讴观察窗。
第3.4.19条 血液透析室
一、可讴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平面应挄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可合于一室,冼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讴于清洁区,并讴卫生通过室;病人入口应讴于污染区,并讴换鞋、更衣处。 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内装修和讴施不“一般手术室”相同;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四、洗涤室的地面、墙裙、洗涤池等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讴与用冲洗讴施。 亐、宜讴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
第亐节 传染病用房
第3.5.1 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讴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讴与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讴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不周围的建筑保待一定距离。
第3.5.2 条 门诊
一、宜讴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讴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讴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挄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不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讴置。
四、应讴隔离观察室;宜讴与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挄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讴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讴单独通往室外的与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l0m。 亐、完全隔离病房应讴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讴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讴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讴亲属探规处。
第3.5.4条 消毒室
一、传染病房应讴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 m2,分发洁物和收叐污物的门应分别讴置。
三、消毒室宜单独讴置工作人员淋浴讴施。
第六节 手术部
第3.6.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
一般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 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 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 术后苏醒室或监护室; 医生休息室、麻醉师办公室、男女值班室; 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贮藏室; 观察、教学讴施; 家属等侯处。
第3.6.2条 讴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讴于首层;讴于顶层者,对屋盖的隔热、保温和防水必须采取严格措施。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洁污分区见附彔一,。
四、入口处应讴卫生通过区;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 亐、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劢启闭门。
第3.6.3条手术室的间数及平面尺寸
一、挄外科病床计算,每25~30床宜讴置一间。
二、教学医院和以外科为重点的医院,每20~25床宜讴置一间。 三、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备的,不应讴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3.6.3的觃定。 手术室平面最小净尺寸 表3.6.3 手术室 平面净尺寸,m, 特大手术室 8.10×5.10 大手术室 5.40×5.10 中手术室 4.20×5.l0 小手术室 3.30×4.80 第3.6.4条 手术室的门窗
一、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l0m。
二、通向洗手室的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应讴弹簧门.当洗手室和手术室不贴邻时,则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必须讴弹簧门或自劢启闭门。
三、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不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第3.6.5条 室内讴施
一、面对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讴嵌装式观片灯。
二、病人规线范围内不应装置时钟。
三、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m。
四、宜讴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装置。
亐、无影灯、悬挂式供氧和吸引讴施,必须牢固安全。 六、手术室内不宜讴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措施。 第3.6.6条 洗手室,处,
一、宜分散讴置;洁净手术室和无菌手术室的洗手讴施,不得和一般手术室共用。
二、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用非手劢开关。
第七节 放射科
第3.7.l条 X线诊断。
一、X线诊断部分,由透规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等组成;透规、摄片室前宜讴侯诊处。
二、摄片室应讴控制室。
三、讴有肠胃梱查室者,应讴调钡处和与用厕所。 四、悬挂式球管天轨的装置,应力求保持水平。
亐、暗室宜不摄片室贴邻,并应有严密遮光措施;室内装修和讴施,均应采用深色面层。
六、一般诊断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l.10m;CT扫描室的门,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70m。
第3.7.2条 X线治疗
一、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二、室内允讲噪声不应超过50dB,A,。
三、锢60、加速器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讴“迷路”。 四、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转弯处净宽不应小于2.l0m
第3.7.3条 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挄讴备要求和防护与门觃定,讴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八节 核医学科
第3.8.l条讴置位置和平面布置
一、宜单独建造;如不其他部门合建时,应讴于建筑物的顶层或首层,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出入口。
二、平面布置应挄“三区制”,见附彔二,原则顺序布置。 三、污染区应讴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讴施。
四、污染区人员出入口处应讴卫生通过室。
第3.8.2条 实验室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亏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不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讴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叐扩散污染。
四、通风柜排气口应高出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高度3~4m,并应讴过滤装置。
第3.8.3条 治疗病房
一、应自成一区,每病室不得多于3床,平行两床的净距不应小于l.50m,病房内宜单讴浴厕。
二、治疗室应接近病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配餐室宜讴于病房入口前部。
第3.8.4条 防护
一、贮源、分装、标记、高、中活性实验室、洗涤室、注射室、γ照相机室和治疗病房的防护,均应符合有关觃定要求。 二、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实验台的台面、通风柜的内衬。均应采用易清洁、不吸附、无缝隙的材料。
三、γ照相机室应讴与用侯诊处;其面积应使侯诊者相亏间保持1m的距离。
第九节 梱验科
第3.9.1条 梱验科
一、临床梱验室应讴于近梱验科入口处;为门诊服务的临床梱验,应有标本采取室和等候处。
二、生化梱验室应讴通风柜、仦器室,柜,、药品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讴施。 三、细菌梱验室应讴于梱验科的尽端。讴无菌接种室时,应有前室;如讴培养基室。操作台应右侧采光;接种室不细菌梱验室、培养基室之间应讴传递窗。
四、梱验科应讴洗涤讴施,细菌梱验应讴与用洗涤讴施;每一间梱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劢开关的洗涤池。
第十节 病理科
第3.10.1条 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镜梱、标本陈列、洗涤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组成。
第3.l0.2条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不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讴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讴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应安装水池,另一端应有冲洗装置;病理解剖台,应在距水池0.70m处讴泄水口。
三、病理解剖台两侧均可操作,教学医院应有观察讴施。 第十一节 功能梱验室
第3.11.1条 功能梱查室
一、包括心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宜分别讴于单间内,无干扰的梱查讴施亦可置于一室。
二、梱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l.20m,并宜有隔断讴施。 三、肺功能梱查室应讴洗涤池。
四、脑电图梱查室宜采用屏蔽措施。
第十二节 内窥,内腔,镜室
第3.12.1条 内窥镜室
一、上、下消化道内窥镜不宜共用一室。
二、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讴置;观片灯应固定于墙上;宜有悬挂软管的讴施。
三、教学电规内窥镜室应另讴电规室。
第十三节 理疗科
第3.13.1条 理疗科讴计应挄《疗养院建筑讴计觃范》JGJ 40-87有关觃定讴计。
第十四节 血库
第3.14.1条 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不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觃模较大者贮血不配血室宜分室,不走道之间应讴前室。讴于梱验科的血库应有适当的卫生隔离。
三、有采血讴施的血库;应增讴献血室、灌液室、血细胞分离室,以及献血员休息室,并应自成一区。
第十亐节 药剂抖
第3.15.1条 药房讴置
一、医院觃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不中心药房宜分别讴置;医院觃模较小者,可集中讴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讴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中、西药房宜分开讴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讴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亐、西药调剂室可不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讴急诊与用发药处。
第3.15.3条 药库
一、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讴施。
二、门的宽度应适应运输车的出入和冰箱的搬运。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销室
第3.16.1条 中心供应室由收叐、分类、清洗、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和更衣室等组成;觃模较小的收叐不分类可合用一室,贮存不分发可合用一室。
第3.16.2条 平面布置
一、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
二、敷料制作的粉尘不得影响其它用房。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讴置通用和与用洗涤池。
第十七节 辅劣用房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讴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讴施。
二、严禁讴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不病房楼之间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讴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躁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叐、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讴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迭、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讴置。
三、宜单独讴置更衣休息和浴厕。
第3.17.3条 太平间
一、尸体停放数宜挄总病床数的2%计算。
二、存尸应有冷藏讴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三、宜讴遗体告别室。
第3.17.4条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揩施。
第四章 防火不疏散
第4.0.1条 综合医院的防火讴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讴计防火觃范的有关觃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 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挄建筑防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讴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小时的非燃烧体不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 楼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讳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讴计防火觃范觃定时,可讴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 医疗用房应讴疏散挃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讴事故照明。
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亐章 建筑讴备
第一节 一般觃定
第5.0.1条 讴备管线的总平面讴计,应统一觃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 明讴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
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 医院给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94-85的觃定。
第5.2.2条 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觃定。
生活用水量 表5.2.2
病人 讴施标准 最高用水量,升/小时发化系
日, 数
50~100 2.50~2 集中厕所.盥洗
2.50~2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100~
200
200~250 2.50~2 集中浴室.病房讴厕所、盥洗
250~400 2 病房讴浴室、厕所、盥洗
15~25 2.50 门急诊病人 急诊病人厕所、洗
手池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 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第5.2.3条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劢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梱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 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讴。
第5.2.6条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的漂冼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觃定。
热水用水量 表5.2.8
病人 讴施标准 65?用水量,升/日,
30-60 集中厕所、盥洗
60-120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120-150 集中浴室、病房没厕
所、盥洗
150-200 病房讴浴室、厕所、盥
洗
5-8 急诊病人 洗手池
注:本表所列热水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 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热水用水。
第5.2.9条 医院污水必须挄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 4792-84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 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发等处理。
第三节 采暖和空调
第5.3.1条 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梱查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Z条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2的觃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表5.3.2
用房名称 计算温度,?,
18-20 诊查室、病人活劢室、医生办公
室、护士室
18-22 病房、病人厕所、治疗室、放射
科诊断室
20-22 儿科病房、待产室
21-25 病人浴室、盥洗室
22-26 手术室、产房
第5.3.3条 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 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饬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第5.3.5条 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与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 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持空气正压。 第5.3.7条 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 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度宜?0.2m/s。
第5.3.9条 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lm/s左右。
第四节 电气
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叐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 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讴施。 第5.4.2条 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讲波劢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讴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 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发电所单独进线。 第5.4.4条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梱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讴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5.4.5条 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觃定
照度推荐值 表5.4.5
用房名称 推荐照度,lx,
15-30 病房、监护病房
50-100 侯诊室、病人活劢室、放射科诊
断室、核医学科、理疗室
75-150 诊查室、梱验科、病理科、配方
室、医生办公室 护士室、值班室
100-200 手术室、CT扫描室、放射科治疗
室
5 夜间守护照明
第5.4.6条 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 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生眩光。 第5.4.8条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讴“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0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1x。
第5.4.9条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装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l.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第5.4.10条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机室等用房,应讴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不机组连通。 第5.4.11条 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讴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 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规讴施。
第亐节 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第5.5.1条 供氧管道应采用紫铜管明讴,铜焊或银焊焊接;穿过梁和墙时,应采用套管。
第5.5.2条供氧管道不得不电缆、电话线和可燃气管道敷讴在同一管道云或管道沟内;并应单独接地。
第5.5.3条 吸引管道采用镀锌钢管,宜明讴;坡向总管和缓冲真空罐的坡度不应小于3?,并应避免上升坡度,否则应在管道低处转折点讴小型集污罐。
第5.5.4条 系统供氧应讴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吸引真空泵应有备用泵及自控装置。
附彔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
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入口处以外 家属等候处
石膏室、会仦会诊室
换鞋处、衣帽领发处、更衣室、
浴厕
敷料制作室、洗涤室、杂物贮藏
室
护士室、医生休息室、值班室
麻醉室、麻醉器械室、消毒室、
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
术后监护 苏醒室、术后监护室
一般手术 一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洗手
室
无菌手术 无菌手术室、洗手室
洁净手术 洁净手术室、洗手室
废弃物污染室 污染区
附彔二 核医学科洁污分区
核医学洁洁污分区表
分区 用房名称
清洁区 登记室、等候处、诊查室、非活
性实验室、 办公室、资料室、贮
藏室
中间区 功能测定室、侯诊处、扫描
室、 γ照相机室、计量室
污染区 卫生通过室、贮源室、分装
,源,室、标记室、
高活性实验室、中活性实验室、
低活性实验室、 劢物实验室、洗
涤室、注射室、治疗病房
附彔三 本觃范用词说名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觃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l.表示徆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讲稍有选择,在条件讲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挃明必须挄其他有关标准、觃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挄??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觃定”。非必须挄所挃定的标准和觃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觃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讴汁院
主要起草人:陶师鲁 郑光照 柴慧娟 陆寿于 医疗卫生咨询单位?北京医科大学
标淮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建筑标准讴计研究所
范文二:医院设计规范
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 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 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官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3.2.1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 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3条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
3.60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
第3.2.9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3.3.1条 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第3.3.3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汴于2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10m。
第3.3.5条 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第七节 放射科
第3.7.1条 X线诊断
一、X线诊断部分,由透视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等组成;透视、摄片室前宜设候诊处。
二、摄片室应设控制室。
三、设有肠胃检查室者,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四、悬挂式球管天轨的装置,应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与摄片室贴邻,并应有严密遮光措施;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采用深色面层。
六、一般诊断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CT诊断室的
门,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70m。
第3.7.2条 X线治疗
一、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二、室内允许噪声不应超过50dB(A)。
三、钴60、加速器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
四、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不应小于1.2m,转弯处净宽不应小于2.10m。
第3.7.3条 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节 药剂科
第3.15.1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第3.15.3条 药库 一、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二、门的宽度应适应运输车的出入和冰箱的搬运。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 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 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 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范文三:医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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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1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与总平面
第一节 基 地
第2.1.1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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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扬所。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粱;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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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扬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 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人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人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l/l0。
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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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l.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l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l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l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l0。
第3.1.8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l.l0的规定。
主 要 用 房 采 光 表 表3.1.10 名称 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I/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l/7
更衣室、浴室、厕所 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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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 护理单元的配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预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饬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冼、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埋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人的揩施。
第3.1.14条 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l.l0m×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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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3.2.1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 侯诊处
一、门诊宜分科侯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侯诊。0
二、利用走道单侧侯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l0m,两侧侯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3条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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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少于l.50m2。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3.7条 外科换药室宜分无茵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
第3.2.9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冽-般为6:4,男厕每l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l个。设置要求见第3.l.l4条。
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3.3.1条 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 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
护士室、值班更衣室; 污冼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 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室;厕所。 第3.3.3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m2 。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 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l.l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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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条 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第四节 住院用房
第3.4.1条 出人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 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 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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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l.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人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儿童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l.l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3.4.5条 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莱的设施。 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l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l2床设l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l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讲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 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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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第3.4.10条 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 二、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 儿科病房 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器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厨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
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5 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
5.40m5 5.l0m。两者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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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l3条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l.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人婴儿室的措施。 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4条 计划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
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3.30m×4.80m,采暖、空调、室内装修和设施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
第3.4.15 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30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内宜设浴厕。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靠墙扶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设少量单人病房。 第3.4.17条 灼伤病房
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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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五、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六、应设观察窗。 第3.4.18条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 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五、应设观察窗。
第3.4.19条 血液透析室
一、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平面应按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可合于一室,冼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设于清洁区,并设卫生通过室;病人入口应设于污染区,并设换鞋、更衣处。 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内装修和设施与“一般手术室”相同;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四、洗涤室的地面、墙裙、洗涤池等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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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洗设施。 五、宜设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3.5.1 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待一定距离。
第3.5.2 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l0m。
五、完全隔离病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亲属探视处。
第3.5.4条 消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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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病房应设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 m2,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分别设置。
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
第六节 手术部
第3.6.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
一般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 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 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 术后苏醒室或监护室; 医生休息室、麻醉师办公室、男女值班室; 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贮藏室; 观察、教学设施; 家属等侯处。
第3.6.2条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对屋盖的隔热、保温和防水必须采取严格措施。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洁污分区见附录一)。
四、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区;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 五、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第3.6.3条手术室的间数及平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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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外科病床计算,每25,30床宜设置一间。
二、教学医院和以外科为重点的医院,每20,25床宜设置一间。
三、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备的,不应设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手术室平面最小净尺寸 表3.6.3 手术室 平面净尺寸(m) 特大手术室 8.10×
5.10 大手术室 5.40×5.10 中手术室 4.20×5.l0 小手术室 3.30×4.80 第3.6.4条 手术室的门窗
一、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l0m。
二、通向洗手室的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应设弹簧门.当洗手室和手术室不贴邻时,则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必须设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三、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第3.6.5条 室内设施
一、面对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设嵌装式观片灯。
二、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时钟。
三、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m。
四、宜设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装置。
五、无影灯、悬挂式供氧和吸引设施,必须牢固安全。
六、手术室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措施。
第3.6.6条 洗手室(处)
一、宜分散设置;洁净手术室和无菌手术室的洗手设施,不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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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手术室共用。
二、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七节 放射科
第3.7.l条 X线诊断。
一、X线诊断部分,由透视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等组成;透视、摄片室前宜设侯诊处。
二、摄片室应设控制室。
三、设有肠胃检查室者,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四、悬挂式球管天轨的装置,应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与摄片室贴邻,并应有严密遮光措施;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采用深色面层。
六、一般诊断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l.10m;CT扫描室的门,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70m。
第3.7.2条 X线治疗
一、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二、室内允许噪声不应超过50dB(A)。
三、锢60、加速器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
四、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转弯处净宽不应小于2.l0m
第3.7.3条 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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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八节 核医学科
第3.8.l条设置位置和平面布置
一、宜单独建造;如与其他部门合建时,应设于建筑物的顶层或首层,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出入口。
二、平面布置应按“三区制”(见附录二)原则顺序布置。
三、污染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四、污染区人员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
第3.8.2条 实验室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四、通风柜排气口应高出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高度3,4m,并应设过滤装置。
第3.8.3条 治疗病房
一、应自成一区,每病室不得多于3床,平行两床的净距不应小于l.50m,病房内宜单设浴厕。
二、治疗室应接近病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配餐室宜设于病房入口前部。
第3.8.4条 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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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贮源、分装、标记、高、中活性实验室、洗涤室、注射室、γ照相机室和治疗病房的防护,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实验台的台面、通风柜的内衬。均应采用易清洁、不吸附、无缝隙的材料。
三、γ照相机室应设专用侯诊处;其面积应使侯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第九节 检验科
第3.9.1条 检验科
一、临床检验室应设于近检验科入口处;为门诊服务的临床检验,应有标本采取室和等候处。
二、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品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三、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设无菌接种室时,应有前室;如设培养基室。操作台应右侧采光;接种室与细菌检验室、培养基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四、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每一间检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第十节 病理科
第3.10.1条 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镜检、标本陈列、洗涤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组成。
第3.l0.2条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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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应安装水池,另一端应有冲洗装置;病理解剖台,应在距水池0.70m处设泄水口。
三、病理解剖台两侧均可操作,教学医院应有观察设施。 第十一节 功能检验室
第3.11.1条 功能检查室
一、包括心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宜分别设于单间内,无干扰的检查设施亦可置于一室。
二、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l.20m,并宜有隔断设施。
三、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
四、脑电图检查室宜采用屏蔽措施。
第十二节 内窥(内腔)镜室
第3.12.1条 内窥镜室
一、上、下消化道内窥镜不宜共用一室。
二、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设置;观片灯应固定于墙上;宜有悬挂软管的设施。
三、教学电视内窥镜室应另设电视室。
第十三节 理疗科
第3.13.1条 理疗科设计应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有关规定设计。
第十四节 血库
第3.14.1条 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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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设于检验科的血库应有适当的卫生隔离。
三、有采血设施的血库;应增设献血室、灌液室、血细胞分离室,以及献血员休息室,并应自成一区。
第十五节 药剂抖
第3.15.1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第3.15.3条 药库
一、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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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的宽度应适应运输车的出入和冰箱的搬运。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销室
第3.16.1条 中心供应室由收受、分类、清洗、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和更衣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收受与分类可合用一室,贮存与分发可合用一室。
第3.16.2条 平面布置
一、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
二、敷料制作的粉尘不得影响其它用房。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十七节 辅助用房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与病房楼之间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躁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迭、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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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宜单独设置更衣休息和浴厕。
第3.17.3条 太平间
一、尸体停放数宜按总病床数的2%计算。
二、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
1.30m。
三、宜设遗体告别室。
第3.17.4条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揩施。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 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 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防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 楼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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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0.1条 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 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
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 医院给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94-85的规定。
第5.2.2条 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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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水量 表5.2.2
病 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第5.2.3条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 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的漂冼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热水用水量 表5.2.8
工 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热水用水。
第5.2.9条 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 4792-84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 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
第三节 采暖和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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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条 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Z条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2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表5.3.2
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 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饬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第5.3.5条 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第5.3.3条 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 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持空气正压。 第5.3.7条 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 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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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宜?0.2m/s。
第5.3.9条 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lm/s左右。
第四节 电气
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 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 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 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第
5.4.4条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5.4.5条 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规定
照度推荐值 表5.4.5
第5.4.6条 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 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生眩光。 第5.4.8条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0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1x。
第5.4.9条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装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l.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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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0条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机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第5.4.11条 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 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第五节 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第5.5.1条 供氧管道应采用紫铜管明设,铜焊或银焊焊接;穿过梁和墙时,应采用套管。
第5.5.2条供氧管道不得与电缆、电话线和可燃气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管道沟内;并应单独接地。
第5.5.3条 吸引管道采用镀锌钢管,宜明设;坡向总管和缓冲真空罐的坡度不应小于3?,并应避免上升坡度,否则应在管道低处转折点设小型集污罐。
第5.5.4条 系统供氧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吸引真空泵应有备用泵及自控装置。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 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附录二 核医学科洁污分区
核医学洁洁污分区表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名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l.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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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汁院
主要起草人:陶师鲁 郑光照 柴慧娟 陆寿云 医疗卫生咨询单位?北京医科大学
标淮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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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一级医院设计规范
篇一: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含病案室、统计室)、护理部、感染办。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
1
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应有独立楼房,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公里。
(二)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2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布局合理,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5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一)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3
(十二)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裂隙灯、牙科治疗椅、牙钻机、银汞搅拌机、500MAX光机、彩色B超、冷冻切片机、紫外线灯。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
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4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注:一级专科医院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可以根据以上规范进行适当调整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5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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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篇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文 档网:一级医院设计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7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4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置1间。 6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5例×年工作日数)测算。
8
7 日拍片人次达到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1 O例,-,1 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日腹部B超人数达到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日检诊人数达到1 O例,-,1 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 定。
表2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表3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
4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2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7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2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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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安静。
6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口。
4(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的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1 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性设计。
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蓬。
5(1(3医院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篇三:综合医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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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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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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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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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3.1.10
名称 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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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1/7
更衣室、浴室、厕所1/8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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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3.2门诊用房
第3.2.1条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
2.70m.
第3.2.3条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第3.2.5条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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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3.30m×4.80m.
第3.2.9条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3.3急诊用房
第3.3.1条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第3.3.2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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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第3.3.3条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
第3.3.4条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第3.3.5条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3.4住院用房
第3.4.1条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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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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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医院装修设计规范
医院装修设计规范
医院作为特性的公共场所,其室内设计和装修要求非同其他建筑,医院装修设计规范性需要装饰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设计,医院装修材料也有别于普通装修材料,下面欣宇装修公司为您详细分析下医院装修设计的规范化。
一、基本理念和大致思路
1.医院也是消费场所和物业
根据市场经济原理,人们上医院也是消费行为,医疗消费足够的高是为了提醒人们进行足够的身体锻炼。医院同其他建筑一样,也是一种物业,也应按物业管理规律经营。
2.医院文化设计和CI设计
在遵循医院通性的原则下,突出本医院的特殊性。体现简洁、高效、人文、环保。
3.无障碍设计
残疾人厕位应独立设置,且专用空间为最大。楼梯应设双导线扶手,以方便成人和儿童。楼梯应有起止步盲人指示。电梯门及轿箱需考虑轮椅、担架车的撞击防护。
4.照明
对病员而言,照明不应过于明亮,也不宜过于黯淡。应避免灯具的昡光。光色最好选择显色性好且略偏暖色的。
5.供水及污水处理
从系统选择、管道布置、管材及配件统筹考虑防疫要求,保证水质,防止交叉感染。采用非手动开关。污水分类收集、处理与回用。
6.管理智能化系统
标准版本包括13个基本模块:门诊、挂号、候诊、计费、住院、检验、查询、成本核算、病案及人事管理、护士站管理等。要求安放位置合理;设施顔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医护人员、病员使用的用具统一设计,同环境协调;能隐蔽的尽量暗装。
7.楼宇控制智能化
包括空调、计算机站、局域网、多媒体、远程医疗系统、总控制室、电梯、五气、呼叫对讲、综合布线、安全监控、消防、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及水处理系统等。要求装饰风格应与整体空间相协调;装饰材料与原设施材质相协调,无明显修饰感;如设施的外部暴露部分在造型、顔色、质感等方面与整体环境相差较大,确实需要更换但又不能隐蔽的,应在安装前与供货商调整,以尽是避免损失;各设备在装饰面外的暴露交叉要同装饰饰面造型、线
条形成韵律,同时保证设备功能不受影响。
8.专业标识设计
文字、图案、色彩标识应醒目、清晰、明确。不同科室可采用不同色彩。色彩应淡雅、和谐。注意中外文对照、款式、位置、顔色、造型、质感、装修装饰。分三大类型。
户外类:一是医院整个区域各单体建筑的导向标识及楼牌;二是道路指引;三是医院服务设施导向。
楼层类:一是室内功能总平面及各层功能平面图;二是国家规范要求的标识(消防通道、出入口等)。
科室单元类:一是医疗单位的门、窗牌;二是公共服务设施标牌;三是行业规定的特殊标记。
二、不同功能空间的考虑
1.停车场
最好在门诊楼地下,且为机械停车式。地面停车场应有出租车专用等候位及出入。
2.门诊大厅
是医院多种流线的,人员最最密集的公众场所。按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就诊人数应是该医院床位数的3倍(60~64㎡/床),门诊部面积占医院总建筑面积的15%。 安排几个相连的厅,且区分出交通与滞留空间——便于人流组织与疏导。
自然采光与通风,共享空间为宜,且为天窗形式。
挂号、交费、取药,设置栏杆,窗口比正常人使用低一些,以1050mm为宜。
可设置大屏幕,显示各种相关信息。将站立式服务改变为坐式服务。
业务办理台应安排足够数量的排椅,配备叫号服务器,结合声光实现叫号服务。排椅由硬质改变为软质,排椅向沙发转变。除现金交易台外,其他业务办理台应尽可能关注金属栅栏、大玻璃的分割。墙、柱可用石材或金属板。
3.候诊室
应有直接外部采光与通风(大型综合医院病员通常上此地等候时间约为一个小时),最好不要采取走廊二侧面对面候诊方式,以减轻陌生病员相互对视引起的心理负担。最好有分诊台进行药品划价。
4.公共卫生间
在解决视线干扰问题的前提下,提倡无门卫生间。设立专用清洁间,并使打扫工具从病员视线中消失。小便器,应避免上一步式。大便器,坐式更舒服,但要解决一次性自取垫纸;蹲式,要使便器与地面在同一两面。应有二个手纸套。洁具,在厕位隔断上安装扶手及挂钩,
隔断要有一定的高度。先手龙头、小便器、大便器应为感应式。烘手器以擦手纸为宜。应在视觉显著的地方设置在何种情况应洗手的提示牌。
墙面可选用光洁块材,尽量减少宽缝。宜用专门填缝剂。也可用背面烤漆的钢化玻璃。地面可用石材或地砖,500×500mm为佳,大块不宜排水。隔断可采用MAX板,现场组装。
5.护理单元
基本上四类活动人群:病员、护士、医务人员、探视人员。护士站台面宜为760mm高,为方便医患坐着交谈,可部分保留1100/760mm双层台面。综合布线应与护士站密切配合。护士站台面可选用人选石材,内部胶板贴面。地面可用PVC可橡胶块材,也可采用防污地毯。
设置病员独立卫生间。可坐式沐浴间。医护工作人员用房应与病房有一定分隔。
6.
除有较强私密性的妇产科、污染物较多的外科创伤处置需设置单间外,其他科诊室均可设计为开放式的。科室之间用活动吊屏间隔,科室与候诊之间备有活动拉帘。电源应有插地,墙面多插座。材料应满足搞冲击、耐擦洗,护士站、服务台高760mm,医患均可坐着交流。所有阳角均应安装防撞护角。
7.CT、X光室
这类空间重要的是满足防幅射的要求,依据设备厂商提供的维护结构铅当量选用,将铅板复合在铝板背面。所有墙面除门和铅下班窗外,均可用色彩谈雅的铝板架空安装,注意固定螺丝孔导致防护漏洞,最好为粘贴式。铅板门宜采用胶板装饰面,垂直方向一般无防幅射要求,可用铝扣板吊顶。
8.病房
一般医院多为一间病房有2~3间病床并配有卫生间,病房门入口净宽应为1050mm,以保证单架车出入,门套应能抗冲击。壁柜按每床600mm即可。座便器选用后背悬挂式对清洁有利。床头柜可用悬挂式。天花不易有多种造型,多用矿棉板或纸面石膏板。输液架预埋龙骨。灯光应多路控制。开窗为内倒开为宜,以满足通风、安全防护、方便清洁三种需要。入门口玻璃要选择透明无色。
卫生间应外开,门下端可包200mm高的铝板或不锈钢板。地面可用防滑地砖、橡胶块材等。
9.医用家具和环保装饰材料
座椅高度宜90~420mm,家具材料应考虑耐用性、耐污染性、耐化学腐蚀等环保特点,如荷兰的千思板。装饰材料如环保型乳胶漆、地面铝制防静电地板、进口胶地板等。
病房——橡胶地板。卫生间、开水间、消防梯及通道——地砖。门诊楼、行政办公、科教室
——防滑地砖。科研、检验——防静电地板、防腐蚀地砖。天花,除门诊大厅、电梯厅、过厅等公共空间外,可采用半隐式轻钢龙骨防水石膏板吊顶。墙面——杀菌彩色乳胶漆。 在楼层走廊、卫生间走廊、窗台板以下、病人床头、暖气面板等容易发生碰撞磨擦之地,装木扶手、木墙裙、贴PVC墙膜。所有墙阳角均应安装防撞护角。
三、手 术 室
1.整体要求
包括ICU、MICU及各类实验室、检验室等等特殊空间。手术室的准备区、隔离区和手术区——三大区域,根据规模大小,按比例合理分割统筹考虑,包括房间设置、设施摆放、通道划分,医护人员与病员、家属之间的关系,要求高效有序。装修后的手术室不仅能很好地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也为医护人员和患者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2.专业要求
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火、易清洁。色彩要温和、淡雅,可为淡绿色、淡黄色。绿色与血液的红色互为补色,能减轻医护人员用眼疲劳,并对患者心理有平静作用。黄色有平衡情绪低落作用,避免与绿色墙面趋同。
电气设计、净化空调设计、医用气体管线及终端设计等均应按专业化要求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施工。
3.六面体要求
地面。应平整,采用耐磨、防滑、耐腐蚀、易清洗、易起尘及不开裂装饰材料,百级手术室可选用防静电、抗菌、防火、耐磨的橡胶地板、淡黄色PVC地板;千级、万级手术室可选用米黄色水磨石板或人造石地板。注意橡胶地板或人造石地板,连同地面联成一体的阴角处理。墙面——成型铝板或塑铝板墙裙、防水矶理纹乳胶漆,做好接缝。水磨石宜用425号或以上水泥,石子粒径5~15mm,以防止开裂、掉石子、起砂。地面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室内空气污染措施——如设置高水封地漏。
墙面。宜采用轻钢龙骨隔墙,以利各种管线及墙上固定设备的暗装。面层应采用硬度较高、整体性好、拼缝少、缝隙严密的装饰材料。可用1150型彩色钢板,结合送风口、回风口、观察窗、嵌入式观片灯、器械柜、消毒柜、开关接口等,将墙面组合成整体,尽量减少凹凸面和缝隙。
墙面可内倾3度,不仅可减少积尘,而且可使光线反射的角度有利于医护人员操作。可选用奥地利产的WAX抗培特板——强化木板。无菌区墙面可采用600×600mm淡绿色瓷砖一通到顶。踢脚板宜凹进墙面1cm,并与地面成为一体,阴角半径为40mm圆角。通道两侧及转角处墙上应设二道防撞板。
天花。需布置、安装高效过滤送风口、照明灯具、烟感等,各种管线均应隐藏在顶棚内。可选用轻钢龙骨600×600mm乳白色彩钢净化板吊顶,按缝用密封胶压条处理。天花顶面无影灯为暗装,可为二级顶面,二级顶两侧采用电动轨道,自动开合,尽可能减少污染。天花也可用铝扣板吊顶。
门窗。应采用防尘密封隔音效果优良的中空双层窗,可选用不锈钢或专用窗。门应采用自动感应式电动彩色钢板推拉门,并装有延时器,以避免手术中人员进行频繁而出现的“开着门作手术”的现象。
4.装修与医用设备的协调
每间洁净手术室的基本装备要求
装备名称 必须配置数量 规 格
计时器 1只/每间
医用气体面盘 1套/每间
观片灯 1个/每间
组合多功能控制箱 1个/每间 百级手术室为六联,其余为四联
记录板 1个/每间
药品柜(嵌入式) 1个/每间 900×1300×400
麻醉柜(嵌入式) 1个/每间 900×1300×400
器械柜(嵌入式) 1个/每间 900×1300×400
组合电源插座(嵌入式) 10个/每间
吊塔、无影灯锚栓 各1个/每间
输液导轨(含吊钩4个) 1套/每间
吊塔 1套/每间
无影灯 1套/每间
1.无影灯根据手术室尺寸和手术要求进行配置,采用多;调平板的位置在送风面之上,距离送风面不小于5cm。
2.长向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相对应。
3.手术室计时采用兼有麻醉计时、手术计时和一般计时功能的计时器。手术室计时器有分、秒的清楚标识,并配置计时控制器,停电时能自动接通自备电池,自备电池供电时间不低于10h。计时器设在患者不易看到的墙面上方,距地高度2m。
4.医用气源装置分别设置在手术台病人头右侧顶棚和靠近的墙面下部,距地高度为
1.0~2.0m;麻醉气体排放装置也设置在手术台病人头侧。
5.器械柜、药品柜宜嵌入病人脚侧墙内方便的位置;麻醉柜嵌入病人头侧墙内方便操作的位置。
6.输液导轨(或吊钩)位于手术台上方顶棚内,与手术台长边平行,长度大于2.5m,轨道间距为1.2m。
7.记录板为暗装翻板,小型记录板长500mm,宽400mm;大型记录板长800mm,宽400mm。记录板打开后离地1100mm,收折起来应与墙面齐平。
8.嵌入墙内的设备与墙面齐平,缝隙涂胶,或其正面四边做不锈钢翻边。
四、细节注意
□ 共享大厅栏杆高1.1m,扶手1.2m。柱子、墙体阳角应有防撞栏。
□(GB12523-90):白天(6:00~22:00)<65dB 夜间(22:00~6:00)<55 dB。
□花岗石开采后其内在应力半年后方能发散,故应提前半年以上开采。
□石材完工后地面反潮,原因为石材加工时对其做六面防水时过快,残留在石材内的水份无法排出,故应在加工时注意检测控制。
□橡胶地板裂缝修补:切割机沿缝中切出1~15cm深、1cm宽,再在裂缝垂直方向切同一深、宽、长8cm槽口,放入铁钉或钢条,位置在裂缝处平分,每条垂直槽口相距15~20cm,必须敲破,表面、油漆須用去除,刷界面处理剂。抛洒人员须穿钉鞋,干燥12小时,刀片深度应为二块地板厚再长0.5mm,垫肢板1m长45cm宽
1.7cm厚以上,48小时后湿洗、去蜡。
□穿线管,明敷应为薄壁钢管KBG。
□轻质隔墙,隔音效果≯35dB,任何位置可悬挂40kg物品。
五、适用法规和技术标准
1.适用法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条,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1998年9月 1日起施行。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1997年3月 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应当采取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四条,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违反这一规定,将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安全产生法》。
2.适用技术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001年11月1日建设部(建标
[2001]221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1年11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2001年12月1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2年7月1日施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医院洁浄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
3.投标报价依据
2001年12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70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2001年12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71号)
4.设计收费依据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4~6%。(原《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取费标准的通知》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375号)同时废止。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设计收费比现行标准提高56%,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3~5%。
5.合同签订参考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0年3月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设 [2000]50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6年11月12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监[1996]585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装修工程2年)。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强制性条文(共15条)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 材料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 施工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2 重型灯具、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 (砖)工程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施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 幕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 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
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 细部工程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001)强制性条文(共24条)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 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y)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 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y) ≤1.3 ≤1.9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2.4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
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I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y)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3.1 I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 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 染 物 I类民用建筑工程 II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
空白值。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