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篇一: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
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范文 网: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受益人签定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因受益人向甲方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其最高额为币种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项下每笔具体业务均由乙方与受益人签订担保合同,乙方依据具体的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具体业务的办理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最高授信额度使用期间
3.1最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间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乙方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乙方愿就主合同项下因受益人向甲方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
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受益人为主合同签订的各种形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乙方的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自每笔债务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
7.1主债务由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4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保证期间,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篇二: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2012 年最高委字第号
担 保 人(甲方): 委托担保人(乙方):
乙方为解决经营资金短缺的困难,向甲方申请贷款担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贷款人(含贷款人或委托人)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说明:“贷款人”指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业务中的“金融机构”及、或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下同。)
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12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乙方与贷款人之间已经订立或将要订立的一个或多个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含)人民币贰仟万元(大写)。 本合同贷款利率以具体各笔委托担保合同及各主合同(指贷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担保金额:
甲方愿就上述期间内所发生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贰仟万元(大写)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复息、罚息等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三、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确定: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2、贷款人根据约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
3、其他依法或依约能够确定债权之日。
四、甲方的担保期间为各主合同中约定的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为分期还款,则每期债务的担保期间为该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有本条第三款情形的,甲方的担保期间为确定债权之日起两年。
第二条 担保方式
一、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
篇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保证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结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日起至年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依主合同分别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主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最高额债权的确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
6.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
6.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6.3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7.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5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7.6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拨收。
7.7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
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7.8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7.8.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7.8.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8.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7.9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9.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
7.9.2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7.9.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9.4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7.9.5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7.10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
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宅男人的利益。
7.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7.8款和7.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7.14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8.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肖、变更和解除
9.1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
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9.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9.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
范文二: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2012 年最高委字第 号
担 保 人(甲方): 委托担保人(乙方):
乙方为解决经营资金短缺的困难,向甲方申请贷款担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贷款人(含贷款人或委托人)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说明:“贷款人”指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业务中的“金融机构”及、或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下同。)
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12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乙方与贷款人之间已经订立或将要订立的一个或多个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含)人民币贰仟万元(大写)。 本合同贷款利率以具体各笔委托担保合同及各主合同(指贷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担保金额:
甲方愿就上述期间内所发生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贰仟万元(大写)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复息、罚息等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三、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确定: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2、贷款人根据约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
3、其他依法或依约能够确定债权之日。
四、甲方的担保期间为各主合同中约定的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为分期还款,则每期债务的担保期间为该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有本条第三款情形的,甲方的担保期间为确定债权之日起两年。
第二条 担保方式
一、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
范文三:最高额担保合同
文本编码:CMBC-HT-396(零售2011)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丁方网站(www.cmbc.com.cn)公示的的格丁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丁方丁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丁方已在丁方网站(已在丁方网站(www.cmbc.com.cnwww.cmbc.com.cn)公示的)公示的的格
,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
,丁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丁方将积极解答。
/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
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
住
电人:所:话:
“乙方”(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邮政编码:质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电
抵押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电所:话:邮政编码:所:话:人:邮政编码:“丙(以下简称称“
担保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方”)
负责人:
住
电所:话:邮政编码:(以下简称“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名称及号码)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乙方、丙方统称为担保人。
第一部分
第一章担保主债权
第1条担保主债权种方式:
的《1.1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2.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1.3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4其他:。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发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
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2条最高债权额
2.1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大写)
写),币种为(小。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2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保证
第3条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
第4条乙方以下列第质押项附件约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丁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
4.1权利质押清单;
4.2动产质押清单;
4.3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质押清单;
4.4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4.5其他:。
按照丁方要求,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第5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交付丁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
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回款专用账户,账号:
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小写¥。本值为人民币(大写)(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8条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丁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丁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8.1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8.2向第三方提存;
8.3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账号(卡号)为,继续用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9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质押财产共有人(一)质押财产共有人(二),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四章抵押
第10条丙方自愿以下列第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财产清单》;
4.《()抵押财产清单》。
10.1按照丁方要求,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10.2如抵押财产为房产,则该房产被拆迁时,则:
10.2.1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立即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要求丙方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抵押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主合同债务人应按丁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10.2.2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将补偿款存入丁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丙方在丁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
第11条丁方、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12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抵押财产共有人(一)抵押财产共有人(二),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13条丁方、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丙方原因未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丁
方可按以下标准向丙方收取违约金: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14条甲方、乙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乙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发生违约时,丁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措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1违约方应按照主合同债权金额的
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14.2要求违约方承担担保责任。%支付违约金,如不足弥补丁方损
第六章其它
第15条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担保人知悉并同意其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按主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发生于丁方和主合同债务人,以及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指定的提用授信的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经营实体或其他指定第三人)之间,担保人对此并不表示任何异议,同意为主合同项下丁方对所有授信提用人的未清偿债权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担保。15.2
第16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丁方执份,其他各方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17条担保人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7.1
保。
17.2担保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获取了足够的授权以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17.3担保人保证其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7.4担保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17.5担保人保证自愿接受丁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17.6担保人保证向丁方提供的有关其资信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财务会计担保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报表或其它相关的资料均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陈述及隐瞒之情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根据丁方要求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积极配合丁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17.7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丁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
17.8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担保人提起的、可能对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担保人也不存在任何未向丁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负债;
17.9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应在取得变更后的正式文件和/或证照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丁方,并提交变更后的文件/证照正本及复印件予丁方验查;
17.10乙方、丙方保证其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11乙方、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12乙方、丙方保证向丁方提供或交付的有关抵押/质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7.13乙方、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在设定担保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丁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担保后再出租的,丙方保证将征得丁方同意,并将设立担保事宜告知承租人;
17.14
规的活动;
17.15乙方、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做出过乙方、丙方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任何处分,未设立过其他担保,或虽已担保但已书面告知丁方;该担保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担保前,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不对担保财产馈赠、转让、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17.16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为房产,丙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丁方;
17.17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乙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质押财产予以解冻、办理挂失、提前支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财产;
17.18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乙方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单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乙方保证配合丁方完成存款单核押等丁方要求的手续,并且该定期存单必须凭印鉴或密码支取,乙方保证如实向丁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印鉴或密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乙方应当配合丁方完成取得存款行确认书、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丁方要求的手续;
17.19担保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丙方同意继续由丁方或丁方委托的他人按照实际情形和变化后的状况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18条
18.1丁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丁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18.2丁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当事人各方的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担保
第19条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任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20条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丁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任一担保人对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21条
21.1
21.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22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22.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2.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19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第23条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约定,丁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的,丁方有权随时行使担保权。
第24条
24.1丁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担保财产行使担保权:与担保人协商,将担保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4.2
24.3请求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质押财产为应收账款,除24.1、24.2约定的方式外,丁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质押财产行使质权:
24.3.1乙方就应收账款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优先受偿;
24.3.2与乙方协议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丁方,由丁方对其进行处置;
24.4如质押财产为为特户账户内存款时,丁方有权直接扣划相应的存款以抵偿债务。
24.5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权利的,除24.1、24.2约定的方式外,丁方有权单方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分:
24.5.1对出质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优先受偿;
24.5.2将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25条经丁方要求,任一担保人须协助丁方取得与丁方实现其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丁方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26条丁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丁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27条担保财产保险:
27.1如乙方、丙方需按丁方要求办理担保财产保险的,应到经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丁方为唯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担保财产的保险手续。在本合同签订时,担保人应将担保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丁方保管。
27.2保险合同应经丁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丁方权益的条款。
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丁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相关担保人承担,相关担保人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27.3相关担保人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7.4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存入丁方指定账户。
第28条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增加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外,其他未加重担保人债务的情况不必取得担保人同意,各担保人均承诺依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29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本合同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丁方有权选择任一担保人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所有担保人均放弃对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丁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如存在)、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丁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担保人承诺对丁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30条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丁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最高额保证权利随之转移,甲方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债权确定前,丁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丁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的,乙方及/或丙方同意丁方可将本合同项下质权、抵押权一并全部或部分转让。丁方部分转让质权、抵押权的,具体转让份额由丁方通知乙方及/或丙方,无需取得乙方及/或丙方的同意。
第31条如质押财产为应收账款,除本合同约定其他条款外,乙方还应遵
守如下条款:
31.1本合同项下已经签订的基础合同原件及其他应收账款的相关权利凭证原件(如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丁方;对于在本合同签署后方签署的所有基础合同,乙方保证在其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付丁方;
31.2应收账款债务人将款项付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后,乙方若向丁方申请提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内资金,需提交经丁方认可的证明材料,并补充相应应收账款款项进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否则丁方有权拒绝乙方申请;
31.3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之届满日的,丁方可以将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继续用作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32条甲方除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外,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3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其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丁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2.2依据本合同约定丁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授权丁方直接从甲方指定的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指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丁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扣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丁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3条
33.1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签订本合同,为主合同下债务提供担保;
33.2本合同项下相关担保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
33.3丁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的,担保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丁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存入在丁方开立的账户作为特户质押,也可经丁方同意后向第三方提存;
33.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任一担保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担保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丁方;
33.5任一担保人进行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和解/重整/破产,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以及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丁方权益的行为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丁方;
33.6担保人变更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时,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丁方;
33.7在贷款存续期间,担保人同意并授权丁方将担保人提供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33.8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丙方占有、管理和使用。丙方在占有、管理和使用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丁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3.9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丙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丙方应及时告知丁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丁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33.10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之约定按期(包括丁方依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清偿债务,在丁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应立即履行代为还款义务;
33.11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丁方权利,丁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丁方可以单方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33.12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特户账户内存款,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丁方处开立特户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存款在质押期间按银行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34条
34.1丁方的权利和义务丁方应对本合同各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本合同有效期间,丁方有权要求担保人配合丁方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丁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34.3丁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本合同其他各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本合同其他各方赔偿丁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4.4丁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丁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丙方;
34.5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丁方有权要求丙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丁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新的足额担保;
34.6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丁方应协助丙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丁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丙方;
34.7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特户账户内存款,丁方有权将上述特户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丁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
第四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5条本合同自(1)丁方以外的甲方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且(2)丁方签字并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但各担保人中任何一方未签字的,本合同仅对未签字的担保人不生效,对已签字的其他各方生效。
第36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37条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丁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8条因一方违约致使丁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丁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章附则
第39条
39.1通知和送达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9.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40条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41条本合同内容,由签约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15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15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42条本合同各部分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对条款的内容和解释并不产生影响或限制。
第43条除丁方明确声明外,本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或丁方未立即采取措施,不构成对丁方法定或约定权利的放弃或限制。
第44条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办理具体业务签订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或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担保人。
第4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丁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乙方、丙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甲方、乙方、丙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年月日乙方及共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即可)日丙方及共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即可)年月日丁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盖章)(签字或盖章)(注:甲方为自然人时签字即(盖章)(签字或盖章)乙方及共有人为自然人时(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注:(注:丙方及共有人为自然人时
范文四:最高额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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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合同
最高额担保不仅具有普通担保之担保功能,更符合连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简化当事人操作,免去了反复设定和解除担保的繁琐程序,那么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最高额担保合同范文一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 货物买卖框架合同 》,并且乙方以赊销的形式向甲方购买产品;
鉴于丙方愿意对乙方在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 》项下形成的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乙、丙三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丙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日期间从甲方采购产品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丙方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对甲方产生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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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乙方和丙方对上条所列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如乙方或丙方未按照本担保合同的约定偿付上条各项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各方进行追偿。乙方、丙方保证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3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四条:乙方、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的未尽之处参照《货物买卖框架合同》执行。
第五条:乙方若发生变更、撤销情形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向甲方支付保证最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最高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当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约金应在违约事项发生后5日内支付。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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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在解释、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盖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丙方: (签字)
年月日:
最高额担保合同范文二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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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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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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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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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 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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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4.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4.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4.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4.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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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1.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1.如乙方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双方协商一致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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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高额担保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__________
贷款人:
保证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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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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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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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计收利息。
.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违约金。
.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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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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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__________
贷款人:
保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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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最高额担保合同
篇一:最高额担保合同(样本)
文本编码:CMBC-HT- 396(零售2011)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丁方已在丁方网站(.cn)公示的的格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丁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 证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1
质 押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抵 押 人: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担保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负 责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以下简称“丙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
2
保,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乙方、丙方统称为担保人。
第 一 部 分
第一章 担保主债权
第1条 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如下第 种方式:
1.1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2. 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1.3 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4 其他:。
3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发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2条 最高债权额
2.1 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大写) (小写 ),币种为。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2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第3条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 质押
第4条 乙方以下列第项附件约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丁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
4.1权利质押清单;
4.2动产质押清单;
4
4.3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质押清单;
4.4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4.5其他:。
按照丁方要求,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第5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交付丁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 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证
回款专用账户,账号: ,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 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8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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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债务到期日(或丁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丁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8.1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8.2 向第三方提存;
8.3 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账号(卡号)为 ,继续用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9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质押财产共有人(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押财产共有人(二)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四章
第10条丙方自愿以下列第 项附件所列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
篇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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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结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日起至年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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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人民币(大写) ,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依主合同分别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主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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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
5.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最高额债权的确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
6.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
6.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6.3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7.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5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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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7.6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拨收。
7.7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7.8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7.8.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7.8.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8.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7.9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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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债权人:
7.9.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
7.9.2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7.9.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9.4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7.9.5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7.10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宅男人的利益。
7.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7.8款和7.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7.14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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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8.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肖、变更和解除
9.1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9.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9.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
篇三: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
为保障担保权人主债权的实现,(? 质押人/? 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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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自愿为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担保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担 保 债 权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一)《额度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二)《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的,在《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期内的一任一时点,只要担保权人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担保权人可以连续地、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担保权人此时发放的借款本金金Www.CSpeNgbO.com 蓬勃范文网:最高额担保合同)额与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担保人对担保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的,担保权人可在借款额支用期内及借款额度内,分多次向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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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借款(但担保权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担保人对担保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担保限额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人民币)。
(二)债权确定期间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发生期间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存续期,即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三)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于债权确定期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担保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或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担保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担保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和质押人担保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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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保证人保证期间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借款人借款展期且展期后的到期日晚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担保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担保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担保权人与借款人在主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已阅读并认可前述约定。
担保人确认,担保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担保人事先同意,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的情况除外。
额度存续期内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担保人事先同意,担保权人无需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抵 押 条 款
第五条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将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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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担保权
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担保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为公益设施、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物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抵押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或存在任何涉及及抵押物的诉讼、仲裁、刑事侦查等程序。
第六条 抵押物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担保权人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担保权人,并在十日内向担保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担保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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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担保权人代为保管。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担保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担保权人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担保权人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担保权人。
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经担保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保险赔偿金自
由处分。
第八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金存入担保权人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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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经担保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担保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款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担保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重得担保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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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条 抵押人同意在担保权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前,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项优先用于清偿担保权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担保权?a href="http://cspengbo.com/songci/"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宋词?/p>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则担保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并立即行使抵押权。
第十二条 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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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如因抵押人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权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的,或者因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担保权人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担保权人应及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 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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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押 条 款
第十五条 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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