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刍议保险公司会计核算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刍议保险公司会计核算
作者:汲淑琴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7期
摘要:我国保监会为了有效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于2007年年初,要求我国保险行业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并要求我国保险公司从2008年1 月1 日起,向管理流程层面进行切换。基于此,本文立足于保险公司,对其会计核算与风险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保险公司 会计核算 风险 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众多,主要包括款项的收付与结算;资本增减;债权债务;收入、费用、支出的处理;财务成果的核算与确认等。笔者在此立足于保险公司,结合其特点,选取了其会计核算的几点主要内容与特点,分别而述之。
(一)关于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
对保险公司而言,其合同内容只有涉及一定的风险转移时,才能作为保险合同。退休金和年金、衍生保险产品,以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投连保单等均不能作为保险合同。自2007年之后,我国保险公司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收入的划分与确认。同时,保险合同的种类与性质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与确认原则一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也是2007年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一项新要求。这一规定,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保费收入密切结合,更切实的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另外,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主要的会计计量工具。该计量模式早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对相关性给予了更为充分的强调,使实质大于形式,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含量与相关性。
(二)关于计提准备金的会计核算
在我国,不允许保险公司对外举债。对保险公司而言,负债主要由各种准备金构成。其中,比例最大的债务数额为“精算准备金”,同时其也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体现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与盈利能力。2007年以前,我国在保险准备金制度方面尚不健全,这也是保险公司偿债能力无法获得社会公众完全信任的原因。自《新准则》发布之后,保险公司需要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披露。同时,为了能够更加真实的对由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进行反映, 当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引入了“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使得对保费收入的核算更加准确与真实。
范文二:保险公司应收分保账款的会计核算
保险公司应收分保账款的会计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范文三:探求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建议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探求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建议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一、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方法
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主要通过设立会计核算中心来实现,按照集中程度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全国大集中管理”,即单独设置隶属于总公司的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机构核算”原则,集中全系统所有的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作业。各级分支机构在严格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把原始凭证扫描件通过集中统一的会计作业平台发送到总公司的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相关资金拨付、账务处理;第二种是“省级集中管理”,即在各省级分公司设置会计核算中心,比照“全国大集中管理”的管理原则,集中全省所有的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作业,总公司会计管理部门仅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两种方式集中度有所不同,效果不尽相同,但目标一致,都较好地解决了独立性、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效性等问题。
二、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成效
截至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实施了会计集中核算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了会计核算与监督的独立性,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为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与经营机构适度分离,解决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站不住,站得住顶不住”的问题,有助于会计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二是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因管理链条长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如,财务审批与会计监督适度分离,财务审批权仍由各机构行使,但会计监督职能由核算中心行使。会计核算中心有权对各分支机构的收支项目进行审核,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机构财务管理的随意性,能有效控制业务和管理成本;再如,会计资料的存放管理与所核算的机构分离,便于形成会计数据的防火墙;三是规范了会计操作,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和时效。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专业化的会计人员,建立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按照准则和银行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设必要的银行账户,统一资金调度和管理;五是有效节约了运营成本,节省了人力、物力,初步实现了集约化、集成化、远程化管理。
三、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虽然保险公司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不同程度地提升了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但仍存在需要关注和完善的问题:
(一)服务效率与服务对象需求之间的矛盾保险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营销服务范畴,且保险业属于资金、人力密集型产业。保险公司的营销团队、业务管理团队都植根于基层,紧盯市场和消费者。业务的开展往往依赖大量财务资源的投入,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大量、频繁的业务收支和费用支出,对会计服务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而会计核算中心都集中在省级或总公司层面作业,如果岗位流程设计不当,会计处理标准不统一,会计人员配置不足或编制待遇不合理,会极大地影响服务效率,进而影响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在财会合一模式下,各级机构的财务部门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职能于一身,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种模式密切了财务与会计的联系,便于沟通协调工作,会计记录及时、直接,减少了信息传递,提高了工作效率。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后,会计核算及资金结算工作全部转移到会计核算中心;机构财务部门则保留相应的财务管理权限。二者虽然在业务上存在指导与协作关系,但编制、运作一般是独立的,如果职责清分不科学、不合理,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容易造成会计核算中心与机构财务部门之间的矛盾,乃至形成管理盲区,预算监控及时性、有效性难以保证,最终导致整体财务管理效率降低。
(三)会计集中核算难以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完整一是核算的原始单据来源于远程的业务前端,会计核算中心无法直接审核经济事项与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只能从形式上判定凭证的合理合法与否;二是核算人员脱离实际业务,不了解各机构的业务细节,且一个核算人员同时要负责多家机构的账务处理,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难度过大,容易导致会计监督流于形式,会计信息失真,并带来新的财务风险隐患。
四、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体制,规范优化作业流程首先要做好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的顶层设计。保险公司应建立统一的会计组织结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科目体系以及会计政策与处理方法,这是保证会计核算中心专业化高效运作的前提。其次要科学界定会计核算中心与各级机构财务部门的职能与工作范围,并完善相关沟通协调机制。会计核算中心应充分履行一般会计职责,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公司经营活动的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各级管理层财务分析与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充分履行管理会计职责,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与财务监督职能作用。应保持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及资产管理的有机协调运作。最后要建立标准的业务流程。保险公司实施集中会计核算之后,会计核算将变成一个“工厂化、流水线”的作业过程。要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把原有的会计核算业务建成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并持续优化,以保证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顺利运行,切实提高会计服务效率。
(二)加强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学习。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知识更新速度很快。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而国际会计准则还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职业素养与职业判断能力,准确处理各种会计事项,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比。二是加大会计人员队伍的梯队建设,注重培养各类型、各层次会计人员,使之与岗位匹配,并不断提高其实操能力。简单重复性的工作,由初级会计人员处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会计人员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完成。这样既能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性要求,又避免资源浪费。三是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应结合核算中心工作易量化的特点,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各岗位员工的绩效考核,同时注重提高会计人员的待遇。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被核算机构的监督力度一是合理配置会计岗位和人员,保证核算中心有能力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二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复检抽查机制,检查各机构的核算情况、资金使用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产状况,加大监督力度,降低会计信息不实风险。
作者,廖世忱 单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探求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建议
范文四: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若干问题探析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几经发展,已较为完善。但尚存在一些概念与问题需要厘清、完善。本文以保险合同的界定、保险合同的划分以及混合合同的分拆为研究对象,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梳理。
关键词:保险合同 混合合同 保费收入
一、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的历史发展
从财政部1998年12月颁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起,保险公司开始有了专门规范其会计核算的制度。其后,2001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企业包括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进行了规定。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准则”)颁布,至此,保险公司的业务由专门的准则进行规范。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解释通知”)。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等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等进行规定。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为解决保险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编写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为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厘清相关概念及处理方法。
二、保险合同的界定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合同准则等在保险合同的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中,保险合同被界定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而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中,保险合同被界定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这两种分类方法中,对保险合同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别。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为保险合同;而按照原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除了《保险法》中所规定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外,还需要保险公司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所以符合《保险法》界定的保险合同,并不一定符合原保险合同准则中对保险合同界定的要求。《保险法》认定的保险合同的范围比原保险合同准则要广,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保险法》为法,而原保险合同准则是部门规章;《保险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原保险合同准则。
三、保险合同的划分
(一)《保险法》与原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合同划分上的差异
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中,原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中,保险合同首先被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其中,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此后,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具体差别见表1。
(表略)
(二)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的区分
原保险合同准则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而原保险合同的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在保单存在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可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也就是说,保单存在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在延长期,否则,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延长期。
但原保险合同准则的这种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里的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有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只有在保险合同里附加保费自动垫缴条款的前提下,在投保人未交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会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并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未附加保费自动垫缴条款的情况下,即使保单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无需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实务中,存在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合同,但并未附加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在长期人身保险的投保单上,有的保险公司会设置“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选项,备有“保费自动垫缴”和“中止合同”供投保人选择。对于这样的人身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准则,只要有现金价值,就存在延长期,应该被界定为寿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在实务中,由于并未附加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保险责任。可见,相关规定与实务存在较大的差异。
其次,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中,将定期寿险划分为寿险产品。但定期寿险包括1年期、5年期、10年期、20年期、30年期以及终身寿险等。其中多年期的定期寿险产品无疑具有现金价值,但1年期的定期寿险产品是不存在现金价值的。按照原保险合同准则的标准,1年期的定期寿险应为非寿险。从这个角度看,原保险合同准则认为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反之为非寿险合同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即使1年期的定期寿险产品没有现金价值,一般也被认为是寿险产品,而非非寿险合同。
四、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保费收入的确认和新型保险产品的核算
(一)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与保费收入的确认
在保险混合合同(即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的分拆上,原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与之后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共同的地方在于只有确认为保险合同后,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否则,投保人交纳的钱无法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下,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混合保险合同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另外,如果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下,对保险合同没有引入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而且也没有要求对混合合同进行分拆。在混合合同无法分拆的情况下,整体确认为原保险合同。
根据2009年12月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
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在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对原保险合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以判断转移的风险是否重大。如果转移的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转移的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拆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和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为保险合同,相应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拆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相应保费确认为金融负债。具体差别如表2所示。
(表略)
(二)新型保险产品的核算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方法与最初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使得新型人寿保险产品下的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万能险保单大部分无法被确认为保费收入,并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上所列示的保费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由于大部分的分红型保险产品能通过测试,因此,对以分红型保险产品为主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影响不大。
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后,由于保险行业采用新的保费收入确认标准,这使得2009年开始保险业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减缓。但保险合同处理的差异是我国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的重大障碍。作为实现国际趋同的步骤之一,虽然短期内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增长趋缓,但从长期看,新的混合合同分拆方式、新的保费收入确认方式对我国保险业改变“规模之上”的发展思路以及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着重大的意义。X
(注:本文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首都流通业研究基地和北京市教委“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会计与投资者保护研究基地”资助;项目编号:PXM_014213_000031)
参考文献:
1.秦慧慧.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06).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范文五: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若干问题探析
保隆绘司会谛核算蚴蓉帚闻题撅橱
口许敏敏(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北京100048对外经贸大学北京100029)
摘要:塑羹堡险金重金置掳墨煎担薹披寒且丝垒厦。鱼撵煎塞蔓。.堡煎壹在二些概念复旧墼需黑星擅,妻参。一-本盎坠堡险金一I丑煦登壁,一堡险金显堕刘一全坠医婆金金同一噍坌
盘为一研-窥壁垒,蔓担差问煎进煎握煎盘抗璺。
差别。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为保险合同:而按照原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除了《保险法》中所规定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外,还需要保险公司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所以符合《保险法》界定的保险合同,并不一定符合原保险合同准则中对保险合同界定的要求。《保险法》认定的保险合同的范围比原保险合同准则要广,在两者发生冲
一、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的历史发展
从财政部1998年12月颁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起,保险公司开始有了专门规范其会计核算的制度。其后,2001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企、世包括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进行了规定。2006年2月,《企业
差异
父键词:保险合同混合合同保费收入
突时,《保险法》为法,而原保险合同准则是部门规章;《保险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原保险合同准则。
三、保险合同的划分
(一)《保险法》与原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合同划分上的
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
准则”)颁布,至此,保险公司的业务由专门的准则进行规范。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解释通知”)。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等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等进行规定。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为解决保险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编写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为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厘清相关概念及处理方法。
二、保险合同的界定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合同准则等在保险合同的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中,保险合同被界定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而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中,保险合同被界定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这两种分类方法中,对保险合同的界定存在一定的
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中,原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中.保险合同首先被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其中.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此后,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具体差别见表l。
表1
保险的不同分类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
和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
寿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等
非寿险
意外伤害保险
(二)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的区分
原保险合同准则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而原保险合同的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在保单存在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可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也
万方数据
就是说,保单存在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在延长期,否则,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延长期。
但原保险合同准则的这种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里的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有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只有在保险合同里附加保费自动垫缴条款的前提下,在投保人未交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会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并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未附加保费自动垫缴条款的情况下,即使保单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无需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实务中,存在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合同,但并未附加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在长期人身保险的投保单上,有的保险公司会设置“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选项,备有“保费自动垫缴”和“中止合同”供投保人选择。对于这样的人身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准则,只要有现金价值,就存在延长期,应该被界定为寿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在实务中,由于并未附加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保险责任。可见,相关规定与实务存在较大的差异。
其次,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中,将定期寿险划分为寿险产品。但定期寿险包括1年期、5年期、10年期、20年期、30年期以及终身寿险等。其中多年期的定期寿险产品无疑具有现金价值。但1年期的定期寿险产品是不存在现金价值的。按照原保险合同准则的标准,1年期的定期寿险应为非寿险。从这个角度看,原保险合同准则认为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反之为非寿险合同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即使1年期的定期寿险产品没有现金价值,一般也被认为是寿险产品,而非非寿险合同。
四、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保费收入的确认和新型保险产品的核算
(一)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与保费收入的确认
在保险混合合同(即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的分拆上,原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与之后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共同的地方在于只有确认为保险合同后。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否则,投保人交纳的钱无法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下,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混合保险合同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另外,如果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下,对保险合同没有引入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而且也没有要求对混合合同进行分拆。在混合台同无法分拆的情况下,整体确认为原保险合同。
6‘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会计类核心期刊
根据2009年12月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在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对原保险合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以判断转移的风险是否重大。如果转移的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转移的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拆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和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为保险合同。相应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拆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相应保费确认为金融负债。具体差别如表2所示。
表2
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前后规定差异
原保险合同准则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必须分拆
存在重大保险风险.才可确认为
存在保险风险,确
混合合同的分拆要求可以分拆
对保险风险的要求
认为保险合同并确认保费收入
险合同
保险合同并确认保费收入;保险风险不重大。无法确认为保
(二)新型保险产品的核算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方法与最初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使得新型人寿保险产品下的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万能险保单大部分无法被确认为保费收入,并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上所列示的保费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由于大部分的分红型保险产品能通过测试,因此.对以分红型保险产品为主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影响不大。
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后,由于保险行业采用新的保费收入确认标准,这使得2009年开始保险业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减缓。但保险合同处理的差异是我国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的重大障碍。作为实现国际趋同的步骤之一.虽然短期内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增长趋缓,但从长期看,新的混合合同分拆方式、新的保费收入确认方式对我国保险业改变“规模之上”的发展思路以及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着重大的意义。X
(注:本文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首都流通业研究基地和北京市
教委“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会计与投资者保护研究基地”
资助:项目编号:PXM_014213_000031)
参考文献:
1.秦慧慧.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浅析[『].经营管理者,2011,(06).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U]会计研究,2005,(10).
万方数据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刍议保险公司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