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
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浅析
摘 要: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以及反洗
钱工作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金融业中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一些问
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机制;金融业
一、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所谓洗钱,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那些违法分子把自己的非法收益,
通过其合法的形式把那些非法收益合法化,以使其能够逃过法律的
制裁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很大危害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正常经
济和金融秩序。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各个国家之
间的资金流动数量大、而且日益频繁,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反洗钱工
作的开展。因此,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国家金融的安全,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首先,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客观需要。反洗钱工作
涉及到多个领域,例如:外交、经济、司法等等。它的工作水平直
接关系到我国政府对外形象,如果开展不好,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还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为了维护
好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加强重视反洗钱
工作的重要性,建立有效的体系,是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轨
道。
其次,加强反洗钱工作,也是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加强反洗钱
范文二:论金融业反洗钱的监管有效性
论金融业反洗钱的监管有效性
作者:季志伟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8期
摘 要 我国在反洗钱方面建立了相关的体系,不过在日常工作中还不能很好的贯彻执行,与国际标准也有一定的距离,这一章在考虑我国情况的基础上,学习国际的先进经验,就如何建立起更加有效的,具有我国鲜明特点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方面,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 金融业 反洗钱 监管
一、金融业反洗钱的监管现状
(一)没有建立起独立的、专门的反洗钱机构
反洗钱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够独立完成的简单工作,它的防范、监控环节覆盖到许许多多的行业和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不仅需要金融业的参与,也需要海关、税务、公安、财政、工商等执法部门以及保险、证券、珠宝、零售等行业一起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假如在监管方面,单纯地依靠人民银行的二级机构反洗钱处,将视线只关注在金融机构的内部,显然势单力薄,无法对洗钱的真实面目研究分析透。另外,金融机构报送的外币、本币大额以及有争议交易分别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两家来进行梳理汇总、研究分析,这样以来,无形中将洗钱活动之间的联系割裂开来,也就是说信息流动成本不断上升,信息利用率随之降低,这与国际通用的反洗钱本币、外币一起监管的趋势背向而驰,不利于跨币种洗钱犯罪。
(二)反洗钱监管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对洗钱等犯罪行为进行有效遏制是企业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的义务,在法律层面,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不过,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付出很多的成本,收益却不多,这对矛盾的存在使得反洗钱的处罚成本不断提高,反洗钱的动机比较低落,从某种意义来讲,反洗钱的主动性和自发性进一步提升,不过,也存在单纯关注不良法律后果的问题。目前,反洗钱监管机构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考评体系,只注重处罚,却没有系统的激励机制。
(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具不足,监管手段落后
监管人员是进行监管的具体执行者,具有决定性作用,不过一些基层地区的央行,尤其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县域,普遍存在人员流动不畅,没有引进年轻人才,人员老化,工作能力有限。首先,此问题集中体现在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工作人员只是做一些上级下派的汇总、计算工作,而无法通过分析并非来自一线的监管数据指标,将深入性的问题及时地反映出来,提出具有指导作用、有前瞻性的反洗钱监管建议。其次,金融系统中,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发
展迅速,而基层反洗钱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现如今,金融系统数据集中度相当高,而反洗钱的数据处理技术并没有跟上发展步伐,还没有跟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划系统以及人民银行中的支付清算系统进行对接。
二、反洗钱有效监管的创新安排: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一)以风险为根本的监管方式值得推行
国际上比较推崇以风险为根本的监管制度和理念,这种新兴的监管方式是一大进步,也是一种发展趋势。以风险为根本的监管模式一般常见于发达地区和国家,由于金融竞争呈现国家化趋势、金融创新与日俱进,以往的监管模式根本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也无法应对金融机构规避管制水平以及能力提高的实际。所以,我国要充分利用好加入FATF国际组织的良好机会,在建立和完善以风险为根本的监管制度上下大气力,谋求更大发展;对各种金融机构,在强化洗钱监测、计量、控制和识别等方面进行积极引导,使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逐步建立起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对监管资源进行合理化调配,注意分类指导,健全并加强分类监管。
(二)尽快建立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
所谓的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指的是在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这一目标之下,司法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众以及监管部门之间构建的协调联动、立体化的运行模式。要想构筑起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一方面要好好利用我国已有的打击犯罪的系统,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自身独特性。构筑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要下面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首先,要充分明确反洗钱监管组织系统的功能和核心定位;其次,所涉及到的金融机构的职责分解,以及纵向系统和横向系统的相互配合;再次,对于发现的有疑点的交易信息数据的内外部进行研究分析、传递和处理。预防性反洗钱监管机制的组织架构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向全社会开放的监管网络,也应该是一个立体的、多元的监管网络。
(三)对有关联的监管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
第一,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体系中,吸纳国际汇款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保险中介结构和证券交易所。第二,在可疑性交易报告方面,要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模式。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家的经验,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监管机构并未制定详实的标准,更多是金融机构依靠工作经验来进行判断。这种报告方式有助于做出质量较高的可疑交易报告,也能够使防御性报送行为的数量降低。第三,对金融业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监管部门要设立标准,以风险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要在金融机构内部不断建立健全。
参考文献:
[1]张合金,甘力,刘颖.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反洗钱监管行为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3).
[2]张广见.从反洗钱角度看当前现金管理的缺陷及策略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
(12).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
范文三: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浅析
摘 要: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以及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金融业中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机制;金融业
一、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所谓洗钱,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那些违法分子把自己的非法收益,通过其合法的形式把那些非法收益合法化,以使其能够逃过法律的制裁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很大危害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正常经济和金融秩序。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各个国家之间的资金流动数量大、而且日益频繁,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国家金融的安全,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首先,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客观需要。反洗钱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例如:外交、经济、司法等等。它的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政府对外形象,如果开展不好,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还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为了维护好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加强重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建立有效的体系,是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其次,加强反洗钱工作,也是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加强反洗钱工作有利于切断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近年来,各种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例如:走私、偷骗税、金融诈骗、市场操纵及内幕犯罪等等,这些都严重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加强反洗钱工作,可以及时的发现资金流动上的异常情况和可疑的资金流动,从而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
第三,加强反洗钱工作,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资金的流动大多出现在金融机构,它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金融机构很容易就成为洗钱的渠道。当今的国际环境又是开放的,金融机构如果不加强重视反洗钱工作,很容易就会卷入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这样不仅不利于其业务的开展,而且还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更严重的是,可能会给国家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反洗钱的工作的开展,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这样对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随着互联网的告诉发展,网络银行大量普及,网络银行洗钱成为犯罪分子的一个渠道。然而,我们要全面做好反网络银行洗钱的工作还有一定的难度。首先,网上银行都是开放性的服务,资金的流动、转移便捷高效,反洗钱工作很难开展,网络转移便捷高效等特点,为反洗钱工作增加了难点。其次,在网络银行交易方面,我们监测技术比较落后,并且缺乏完善的监控体系,而且网上银行又没有无国界性,资金的流动没有约束,跨区域、跨系统的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跟踪与监测,这更给反网络银行洗钱网工作带来了困难。
2.专业反洗钱人员这方面的人才,我们还很缺乏。当前洗钱活动的手段日趋多样化、甚至都很专业化,这就客观上要求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反洗钱人员,他们不仅有一些基础知识,而且还要同时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例如法律、结算、外汇、税务等相关知识,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然而目前银行人员缺乏反洗钱这方面的综合型知识,反洗钱人员也几乎均为柜员兼职,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3.缺乏监管体系、监管范围有限。在市场经济中,洗钱的领域不仅仅只涉及在银行金融机构里,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是其主要的洗钱机构,然而往往会忽略这些公司企业等。一旦反洗钱工作涉及到保险、证券等领域时,更突出了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缺失。
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网络银行的监控手段
1.对于立法机关来说,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情况。立法机关集中专业人员来研究、制定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电子加密法、电子证据法等等。2.建立各个区域密切联系的网上银行交易反洗钱业务监控系统,让那些可以的交易信息能够及时反馈到反洗钱监测中心,这样能够使网络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3.加强一些网络专业型人才的引进,特别是熟悉网络交易管理和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以便提高银行的反网络洗钱能力。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体制
1.在金融机构里面,建立一个金融监管部门,这个部门专门负责反洗钱的工作。建立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使其涉及到监控、识别、侦察等问题。2.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3.监管体系要统一起来,建立与监管体系相适应的一系列检查制度,减少以前的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的出现,使办事效率的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确保反洗钱工作得到落实。
(三)提高反洗钱人员综合素质
由于反洗钱工作要求人员的知识综合性以及专业性要强,并且反洗钱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这就要求反洗钱人员必须要具备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能力,例如:金融、会计、外汇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能力。我们应当加大反洗钱队伍的投入和培训,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定期组织反洗钱专项培训,从反洗钱常识和技能出发,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基本能力。
(四)加强与各方交流与沟通
由于当前中国尚未建立覆盖整个社会的反洗钱系统,对于银行系统反洗钱规定较多、也较严,洗钱分子也明白。于是,他们渐渐把注意力转向了非银行领域,例如:各种交易所、拍卖、租赁场所、珠宝文物、房地产、汽车交易场所等等领域。因此,加强各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于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总之,反洗钱工作不仅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而且对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性也影响极大,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临清市支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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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广见.从反洗钱角度看当前现金管理的缺陷及策略选择.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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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健,黄志平.对深化反洗钱工作的建议.现代金融.2010(7):25
[5] 肖建霞,张筱蓓.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分析[J].财经界.
[6] 叶周,钟焕焕.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剖析[J].企业经济.2008,1.
范文四:论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 26卷第 124期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V ol 126N o 1124
2010年 4月
Journal of Hunan F inancial and Econo m ic College
Ap r 12010
论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理论基础
童文俊
(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总部 , 上海 200120)
【 摘 要 】 从公共利益说的外部性 、 金融脆弱说 、 法律不完备性理论 、 五方面说明了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必要性 , 。
【 关 键 词 】 洗钱 ; 反洗钱 ; 金融监管
【 中图分类号 】 F82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 -03
? 收稿日期 :2010-03-03
作者简介 :童文俊 (1976- ) , 男 , 安徽宣城人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高级经济师 , 经济学博士
源和性质 , 服务的同时 , 。 洗钱 活动的危害 、 引发的金融风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是对 金融业实施反洗钱监管的现实基础 。 从理论上来看 , 公共 利益说的外部性 、 金融脆弱说 、 法律不完备性理论 、博弈 论及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分析则构成了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 理论基础 。
一 、 公共利益说与反洗钱监管
“ 公共利益说 ” 认为金融市场像其他的市场一样存在 着市场失灵 , 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实现 “ 帕累 托最优 ” 。 金融市场失灵表现为自然垄断 、信息不对称和 外部性 , 金融监管正是纠正金融市场失灵的手段 。
在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过程中就存在上述公共利益 说所指出的外部性问题 。 外部性 , 可以分为正的外部性和 负的外部性 。 其中正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 动对其他经济主体所带来的有利影响 , 正外部性的接受者 并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成本 。正外部性的特点可以归纳 为 :传递不通过价格机制 ; 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 割性 ; 引起他人效用的增加或者成本的减少 ; 外部性的接 受者无须付出成本 。 这意味着即便是非购买者也会获得效 用的增加或者成本的减少 , 而且一个消费者获得以后并不 会减少其他人对此的可获得性 。 所以 , 在做具有公共性质 的产品生产决策时 , 应当考虑社会成本和收益 。 私人部门 的生产决策多从个体考虑 , 其活动的正外部性并未计入个 体收益 , 导致私人部门在自主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产品上 具有先天不足 。 换言之 , 搭便车问题使得正外部性制作者 缺乏生产动力 , 进而导致相关产品的供给不足 。 因此 , 经
济学理论认为需要通过政府参与以增加这些产品的生产 , 使公共产品产量是基于社会成本和收益的最优解 。
虽然反洗钱措施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 制 , 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 有助于维护良好声誉和吸引优质 客户 , 对金融机构自身而言也是有利可图的 , 但是从本质 上说 , 反洗钱具有正的外部性 , 其收益更多地体现在预防 和遏制洗钱活动 ,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社会公众都会从 中受益 。 在没有监管或者监管不力的条件下 , 金融机构作 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 , 当判断目前反洗钱的投入 超过其收益时 , 就会确定其占优策略为尽可能少投入 , 甚 至不投入 , 从而导致反洗钱的供给不足 。 因此 , 基于公共 利益的考虑 , 需要政府部门采取相应规制措施来保证反洗 钱的供给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
二 、 金融脆弱说与反洗钱监管
“ 金融脆弱说 ” 源于 M insky 于 1982年提出的 “ 金融 不稳定假说 ” 。 该理论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其 在系统内增加风险性业务和活动 , 导致系统的内在不稳定 性 , 因而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 M insky 及其追随 者对银行业的脆弱性和传染性进行了深入研究 , 指出一旦
金融恐慌 (哪怕是由虚假信息造成的恐慌 ) 引发挤兑 , 很容易形成连锁的 “ 技术性破产 ” 。
1999年 《 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 、没收和国际合作
示范法 》 就警示 :“ 洗钱侵蚀了金融市场的信用性和稳定 性 :如果一个银行因为有组织犯罪而倒闭 , 那么该国甚至 整个地区的金融系统都要受到波及 ” 。 一旦金融机构的少 数职员和犯罪分子勾结洗钱 , 或不法分子采取种种手段利 用金融机构洗钱的丑闻被新闻媒体曝光 , 就会影响金融机 构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 , 削弱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 影响其资金来源 、 融资能力和经济效益 , 进而可能引发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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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甚至金融危机 。 如 2006年澳门汇业银行被美国当局指 责为涉嫌洗钱引发的挤兑事件 。
严格而有效的反洗钱监管 , 可以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 行反洗钱义务 , 通过健全内控制度 , 完善工作流程 , 规范 业务操作 , 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 有效地防御操作风 险 、 道德风险 、 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 , 确保合规经营 , 促 进良性发展 ; 还可以避免洗钱活动对金融市场带来不良影 响 , 有助于净化金融环境 , 树立金融机构的良好社会形 象 , 增强社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感 ; 从长远来看会促 进清洁外资的大量注入和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 , 从而加快 一国金融业发展的步伐 。 近年来 , 随着信息的电子化和全 球化 ,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 反洗钱监管 , 也是一 国金融市场融入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必要前提之一 。 三 、 法律的不完备性与反洗钱监管
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加利 ? 贝克用严格的经济学方 式得出一个基本推论 [1]:当法律设计到最优 , 有法庭来 执法是最优的制度 , 不需要监管机构 。 但是 , 实际中为何 还要引入监管呢 ? 一是 “ 市场本身并非总是完善的 ” ; 是 “ 引入监管可以解决上诉的成本和信息 ; ,
种解释 :, 但现实情况
性 。 因此 , 法律具有不完备性 , 不可能达到最优 。 而如果 人们知道法律的局限 , 就会钻法律的空子 , 法律就失去了 最优的阻吓作用 。 由于法庭的执法方式上是被动的 , 执法 只有在上诉后才进行 , 而监管是一种主动的执法方式 , 可 以在有害后果和事件发生之前监督 、 调查 、 甚至要求停止 某一行为 。 因此 , 在法律不完备时引入监管机构的主动式 执法就可以改进执法效果 。
在反洗钱的制度体系中 , 刑事法律规范制定了洗钱犯 罪及其刑罚 , 以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 制定了适用于金融领 域的反洗钱法规 , 从洗钱最经常发生的渠道直接入手 , 构 筑起防范洗钱的防线 。 两者紧密结合 , 构成反洗钱的制度 核心 。 但反洗钱法律制度在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同时 , 同样存在不完备性 。因此 , 一方面 , 需要监管者主动执 法 , 并具有相机抉择权 , 有效应对现实反洗钱工作中的复 杂性 、 多变性 ; 另一方面 , 还要求监管者适时制定适用时 间相对比较灵活的部门规章 、 文件以及指引等以有效弥补 法律的不完备性 , 防止因法律的不完备性带来的空缺给社 会可能带来的灾难 。
四 、 博弈论分析与反洗钱监管
在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的研究领域中 , 近年来 , 博弈论 的方法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 。 相关博弈分析认为 , 国家 监管机构是反洗钱指令的发出者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者 , 而金融机构是指令的实施者 。在反洗钱指令的实施过程 中 , 国家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动态博 弈 。 金融机构可以控制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上的努力程度 , 而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如定期或不定 期的现场检查 ) 来判断其努力程度从而决定奖惩 。每一 阶段后 , 监管机构可以观察到金融机构上一期的努力程 度 , 金融机构也能了解监管机构上一期的监管力度 。 因而 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都根据上一阶段得到的信息来决定下 一阶段的行动 , 从而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金融机构的努 力程度向均衡状态收敛 , 即在该收敛点金融机构和监管机 构达到博弈均衡 。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 , 可以用一个简化的模型来考察监 管机关与金融机构间的反洗钱博弈情况 。 假定金融机构的 成本由常规成本组成 (Cn ) 和反洗钱成本 (Ca ) (消极反 洗钱情况下不需承担 ) 。金融机构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 :手续费用 (包括常规收入 M n 和洗钱收入 M l (积极反洗 钱情况下无此收入 ) ) 和可以获得的政策优惠 (F ) 。 如果 金融机构选择积极反洗钱 , 则如上文所分析 , 其成本包括 了常规成本 (Cn ) 。
表 1
n l +F -Cn
La =Mn +F -Cn -Ca
(假定监管发现 的概率为 P, 0
<1) ,="" 金融机构将担负相当巨大的处罚="" 成本="" (cp="" )="" ,="" 同时从中央银行取得的优惠政策="" (f="" )="" 和洗="" 钱收入="" m="" l="" 将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 ,="" 金融机构的净收益="" (ln’="" )="" 可由="" (1)="" 式表示="">1)>
Ln’=(Mn +Ml +F -Cn ) -P (M l +F +Cp ) =Ln -P (M l +F +Cp ) (1) 在金融机构消极反洗钱的条件下 , 监管机构不监管的 成本为 0, 收益为 -G, 监管的成本为 Cr, 收益为 -G; 在金融机构积极反洗钱的条件下 , 监管机构不监管的成本 为 0, 收益为 0, 监管的成本为 Cr, 收益为 0。综上 , 监 管机关与金融机构间的博弈结果如下 :
表 2 监管机关与金融机构间的博弈情况表
不监管 监管
消极 (Ln, -G ) (Ln’ , -G -Cr ) 积极 (La, 0) (La, -Cr )
如果不存在任何先验信息 , (消极 , 不监管 ) 将是博 弈的纳什均衡 , 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 另外 , 由于外部 性的存在 , (积极 , 不监管 ) 策略组合是不现实的 。所 以 , 反洗钱监管应作为先验信息引入上述博弈 , 即监管机 关要有作为 , 并且通过作为使 La >Ln’ , 同时保证 Cr La -Ln’=P ? F -(1-P ) M l +P ? Cp -Ca (2) 在 (2) 式中 , 监管机构可以影响的变量是 P 、 Cp 、 F 以及 Ca, P 、 Cp 、 F 越大 、 Ca 越小 , La -Ln’ 越有可能 大于零 。 P 的大小与监管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能力正相关 , Cp 的大小取决于监管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消极反洗钱后的 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 F 的大小与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激励杠 杆运用有关 ; 监管机关虽然不能直接决定金融机构的反洗 钱成本 (Ca ) , 但是可以通过制定科学的监管规则 、 综合 67 运用监管工具来间接调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本 。 从上述结论可以看出 , 要有效地制止洗钱行为 , 对金 融机构的成本收益进行调整相当重要 。 监管机构不仅要加 重对洗钱犯罪分子的惩治 , 更应加强对作为反洗钱政策直 接执行者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 敦促其在反洗钱工作中 尽忠职守 , 才能在长期内达到抑制洗钱的目的 。 增加金融 机构反洗钱的处罚成本和适当的政策优惠 , 在一定程度上 都可以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 。 五 、 违法行为分析与反洗钱监管 贝克尔在他的 《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 一书中专门 阐述了犯罪行为和对付犯罪的公共政策 , 他认为法律的遵 守不是必然的 。 因此一部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被用于防 止犯罪和逮捕罪犯 ; 其次 , 定罪本身不同于实际惩罚 , 有 时需要用另外严厉的惩罚对付犯罪 。 法律执行的最优值除 了其它因素 , 还有赖于逮捕与定罪的成本 、惩罚的性质 — — — 譬如罚款还是监禁 — — — 以及罪犯对执行变化做出的反 应 。 对付犯罪的公共政策通过确定公共支出而决定侦破 、 逮捕与定罪可能性 , 进而确定惩罚轻重和惩罚的形式 , 终决定社会损失 。 失的优势 , 。 因此受害者的 , 而其他形式的惩罚不仅不 能提供补偿 , “ 耗用额外资源 ” 执行这 些惩罚 。 但只要造成的损害超过违法者的资源 , 罚款便不 再成为唯一靠得住的惩罚手段 。 此时 , 监禁惩罚和其他形 式的惩罚将用来补充罚款 , 以有效地遏制犯罪 。 洗钱被称为维护犯罪的 “ 生命线 ” 。犯罪活动的存在 决定洗钱活动的存在 。 从某种意义上说 , “ 社会现代化 ” 的标志是从暴力犯罪占优势转变为日益增长的财产犯罪为 主 。 财产犯罪以经济利益的追逐为目的 , 犯罪收益一旦产 生 , 为掩盖其真实来源 、性质而进行洗钱活动就成为必 然 。 洗钱和犯罪的历史一样古老 , 犯罪分子总是会用尽一 切手法 , 来掩饰非法所得的真实来源的性质 , 以逃避监 管 。 但是 , 洗钱和其他犯罪不同 , 洗钱犯罪具有间接性和 更大的隐蔽性 , 它往往没有直接的具体可识别的受害对 象 , 相反 , 一项完整的洗钱活动中却有较多直接的受益 人 , 甚至金融机构专业人员有时也会视而不见或保持沉 默 , 被称为 “ 沉默的共谋 ” 。 “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 ” [5], 国际组织和 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对洗钱的防范的打击力度 。 金融系统成 为反洗钱的主要阵地 , 各国监管部门普遍通过加强对金融 机构的反洗钱监管 , 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 , 发挥金融机构在发现与洗钱有关的金融交易等方面不可替 代的作用 。 在反洗钱监管手段方面 , 加大对违反反洗钱规 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也几乎成为有关监管当局共同的 重要选择 。 六 、 结论 。 反洗钱 , ; 金融脆弱 , , 防止 ; 法律不完备 , 以弥补反洗钱法律制 , 同样存在的不完备性 ; 博弈论要求反洗钱监管要关注对金融机构的成本收益的调 整 ; 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分析要求必须加大反洗钱监管以及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惩诫力度 。 (编辑 :惠斌 ; 校对 :朱恒 ) 【 参考文献 】 [1]许成钢 1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 — — — 介绍 “ 法律的不完备 性 ” 理论 [J ]1比较 , 2001, (5) :35-411 [2]熊陈楚 , 独 娟 , 罗晓琴 1博弈论视角下金融机构反洗钱的 成本收益分析 [J ]1当代经济 , 2008, (4) :52-551 [3]严立安 1中国保险机构反洗钱博弈分析 [J ]1现代商贸工 业 , 2008, (11) :27-291 [4]管亚梅 1反洗钱审计相关问题博弈分析 [J ]1经济经纬 , 2007, (5) :19-221 [5]马克思 , 恩格斯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2卷 ) [M]1北 京 :人民出版社 , 1995, 3521 The Theoreti ca l Ba sis of An ti -m oney Launder i n g Superv isi on i n F inanc i a l Industry T ONG W en -jun (Shanghai Headqua rter the People ’ s B ank of China, Shangha i 200120) Abstract:The externality of public interest, the fragility of finance, the theory on legal incomp leteness, the ga me theory and the e 2 conom ic analysis of illegal behavi or illustrate the necessity of anti -money laundering supervisi on and constitute the theo 2 retical basis of anti -money laundering supervisi on . Key words:money laundering; anti -money laundering; financial supervisi on 77 反洗钱犯罪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犯罪研究》2008年第3期实践探索 反洗钱笏巳罪,与金融讥构的反洗钱义务 虞瑾 内容摘要:”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的蔓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国为了更有力地打击洗钱犯罪,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承担反洗钱的 法定义务,反洗钱对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金融机构应完善各项反洗钱措施,并从制度 层面激励金融机构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关键词: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定义务 一 ,问题的提起 钱”(MoneyLaundering)是个外来词,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 “洗 名黑手党金融专家将其 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洗衣店的收入中,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它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其合法收 入.从此”洗钱”便成为犯罪分子将不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的代名词. 洗钱通常涉及隐藏资产来源的一系列行为,以便使罪犯在使用这些 资产时不致暴露.洗钱和上游犯罪 紧密相连,对于社会危害极大,打击洗钱从单个国家的刑事制裁开始,逐步形成了世界范围内各种措施联 合的综合治理,特别是自”911”事件以来,国际社会对于洗钱犯罪的危害已达成共识,世界各国打击的 力量也全面联合起来.然而,从世界范围来讲,反洗钱任重而道远,主要原因是需要清洗的犯罪收入巨大, 根据联合国的相关资料,全世界现有2.8万亿美元的犯罪收入要清洗,其中约1万亿是行贿受贿所得,约 1万亿是偷漏税所得,剩下的0.8亿是其他各种犯罪所得.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洗钱手段不断更新,近几 年又出现了通过互联网进行洗钱并向发展中国家延伸的倾向,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法制建设不 完善,反洗钱的技术手段也较落后,更是给反洗钱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据联合国有关部门的分析,上游 犯罪收入的成功清洗比例在美国约为40%,在中国约为72%,在俄罗斯约为80%.(2005中国反洗钱报 告》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各金融机构向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提交的可疑报告书为227.23万笔, 该中心向人民银行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占报告总数的0.02%,人民银行向执法部门移送的可疑交易 线索41份,占可疑线索的7.69%,公安部接受的线索共13份,最后立 案的9件,其中1件已移送起诉, 4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反洗钱的形势不容乐观,如何更好构筑反洗钱的网络,成 为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和反洗钱网络 我国有关洗钱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切入,一为刑事法律从犯罪和刑法的角度对洗钱 犯罪加以规定,二是行政立法从预防和监控的角度对反洗钱工作加以规定. (一)刑事立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detail.asp?col=100&ID=1914&keyw ord ~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访问时间2007年8月8日. ?35? 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8年第3期 l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该项罪 名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洗钱犯罪的前身.l997年《刑法》’在第l9l条正式设立了洗钱罪,规定洗钱罪的 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随后,2001年 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 犯罪列入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内.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在前次的基础上,又,次扩大了洗钱 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将国际上呼声较高的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都纳入到洗钱罪的框架内. (二)行政立法 我国反洗钱立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围反洗钱法》于2006年l0月31日通过,2007 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结束了长期以来单纯依靠刑罚来制裁洗钱犯罪的局面,走上了依托金融 机构,依靠监管机制,通过建立严密的反洗钱网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监控犯罪的综合治理道路.随后 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构建了”一法,一规定,一办法”的中国反洗钱基本法律架构. 可见,我国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是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的,即通过刑法对于洗钱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法 定刑的规定,起到了有效打击犯罪的作用,又从行政立法方面明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建立预防和监 控洗钱犯罪的机构和机制,从而使得预防犯罪有法可依. 我国的反洗钱网络是以人民银行为首的政府主导型构架,这个网络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布局.横向的 网络是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为纽带,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并充分开展国际合作的网络.纵向网络的顶部依然是人民银行,作为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反洗钱局,并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大额和 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向有关部门移交涉嫌洗钱的可疑线索.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反洗钱 局的指导.向下的网络节点则是由全国各金融机构和负有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组成,这些遍布全 国的节点负责收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信息,并进行初步判断,统一向人民银行上报.可见,我国的反 洗钱网络通过纵横交错的布局基本实现了对于涉嫌洗钱线索的层层识别,筛选,上报,其问金融机构作为 关键性的节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作用,对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我国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 务.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与一般的”社会义务”不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 的市场主体,要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也要与各种行政管理部门打交道,比如响应红十字会的捐款倡议, 配合卫生部门的环卫工作,甚至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每年为应届毕业生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等等,都是”社 会义务”,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并不是法律上讲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不会给主体带来法律上的不利 后果.而”法定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法律强制性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就可能遭受法律的制裁,遭受 , 定的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声誉的损失. 法定义务与职责不同,公安部门,检察院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洗钱犯罪是职责,职责是份内的事,不 但必须为而且应当为.《反洗钱法》规定人民银行是反洗钱的主体之一,但它是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并 不是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法律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与金融机构董 事谈话,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甚至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这些都是对人民银行 职责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其职权的规定,职责与职权是一致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义务和上缴存 款准备金,执行法定利率一样,都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 ?36? 《犯罪研究》2008年第3期实践探索 将要受到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义务是与权利相伴随的,如果说权利是一种利得,那么义务就是一种利减.然而,法律规定金融机构 反洗钱的义务并不是因为其享有了什么权利,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不对等的义务,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机构作 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其也负有持续经营,保护 存款人利益,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等等义务.为什么说反洗钱义务是不对等的义务呢?因为在《反洗钱法》 中仅仅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没有规定其享有的权利,我国法律甚至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从 反洗钱的没收款中取得分成.反洗钱义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至少是额外的义务,这一点可以从金融机构支 付的大量反洗钱成本中可以看出.据PricewaterhouseCoopers(普华永道)2003年的估计,英国六大银行 的遵守成本高达2000万英镑,0而有资料表明,美国政府,金融机构和公众每年承担的反洗钱成本高达 70亿美元.我国的人民银行未就金融机构每年履行反洗钱义务所支付的成本做出统计,但根据《反洗钱 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业的反洗钱人员, 另外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金融机构应就4种大额交易和48种可疑交易向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从这几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数量来看,金融机构承担了巨大的报告成本, 高额的成本只能由金融机构自身来承担,这是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义务上消极怠工的主要原因. 此外,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也很难平衡”保守客户秘密”与”了解你的客户”之间的关系.反洗 钱义务要求监测一切可疑交易,虽然法律规定在监测中掌握的客户信息只能做反洗钱之用,但毕竟在具体 操作中很难把握,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客户个人隐私的泄露,直接影响到银行业为客户严格保密 的良好形象.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左右为难,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他们的目的与监管当局的出发 点并不一致,双方的利益矛盾外化为目标上的冲突:当局要的是报告质量,金融机构求的是报告数量;当 局认为报告只是手段,金融机构感觉报告就是目的,当局的目的是反洗钱,金融机构的动机是规避罚款和 商誉损失. 我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的性质和义务本身的不对等性,决定了金融机构的两难和与监管目的 的冲突,如果听之任之,只会使这种冲突加剧,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流于形式. 四,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意义 我们知道,上游犯罪这个概念是与洗钱紧密相连的,从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物公约》开始,国际社会上就达成一致观点,即通过控制洗钱来遏制犯罪,并认为控制洗钱是遏制 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其他跨国犯罪的有效方法.在这20多年的时间里,反洗钱从单个国家的打击发 展为区域性国际性的合作,从单一的刑事制裁发展为汇集各种手段的综合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把金融 机构作为打击洗钱犯罪的前沿阵地,由于金融机构在一国支付体系以及资产转移中的核心位置,具有天然 的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又是犯罪分子清洗不法收入的主要途径,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金融机构有打击 洗钱,防范洗钱的义务,整个金融业肩负起了反洗钱的艰巨任务. 打击洗钱犯罪对于预防上游犯罪上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这种意义仅仅体现在刑事法律上 的.从行政管理上,特别是从履行反洗钱的主体上来探寻意义所在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很难真正建立起疏 PricewaterhouseCoopersLLEAnti?MoneyLaunderingCu~entCustomer ReviewCostBenefitAnalysis[R].reportpreparedfor theFSA,2003;51.转引自高增安:《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4月号. ?Rahn,R.W.WhytheWaronmoneylaunderingshouldbeaborted[A].Syverson, E(ed.).FC2001,LNCS[C]. 2002.2339;149.155.转 引自高增安:《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4月号. ?高增安:《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证券_市场导报》,2007年4月号. ?37? 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8年第3期 而不漏的反洗钱网络,也无法真正打击上游犯罪.本文探讨反洗钱对于金融机构的意义所在,目的是为金 融业承担繁重的反洗钱义务寻找理由. 第一,免受法律制裁.首先是免受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不履行 反洗钱义务将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于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罚款,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 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2005年,反洗钱监测中心以违规操作为理由向金融机构罚款共达5000万 元.而据央行发布的~2006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披露,2006年,共有72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3378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全年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66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处以罚款,警告 等行政处罚,罚款总额合计4052.23万元,被处罚银行机构数同比增长10%,罚款总额同比下降28%.. 其次是免受刑事制裁,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方式是双罚制,不但要处罚 单位,还要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虽然我国至今以洗钱罪定罪判刑的案例并不多,原因主要是难以认定主观 上的”明知”.但是金融机构除了积极主动帮助犯罪分子洗钱从而触犯刑法的”主动洗钱”之外,还存在 着”被动洗钱”的情况,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服务客户,留住存款等目的,对于一些可疑行为视而不见,甚 至觉得事不关己,知情不报,一旦被司法部门追查,很难排除其主观上的”明知”和行为性质上的”帮助” 嫌疑.金融机构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唯有筑起铜墙铁壁,主动出击,积极上报可 疑交易,防止”被动洗钱”,才能为自己树立良好的守法形象,排除帮助犯罪分子洗钱的嫌疑,免受法律 制裁. 第二,保证企业长久发展.在国际上,以银行为主的各种金融机构在内外压力之下已达成预防洗钱打 击犯罪的共识,并且构筑起了严密的反洗钱网络,在国外,如果一家银行由于涉嫌洗钱被处罚,将严重影 响其生产经营,损害其商誉,导致良好客户资源的流失,使其深陷信用危机,甚至直接危害到银行的生存. 1991年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突然宣布关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据查BCCI参与了洗钱, 资助恐怖主义等一系列违法行为,BCCI的机构遍布全球70多个国家,拥有100多万客户,它的倒闭给广 大存款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被业内称为”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丑闻”.因此,银行对于反洗钱的很多 措施虽然颇有微词,但无不积极履行,坚决与洗钱划清界限.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到来,我国的金融机构正 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融入到国际社会中去,遵守国际规则是最起码的门槛,我国的商业银行要走出国门,必 须带上反洗钱的利器,时刻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的渠道,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上获得良好的声誉. 第三,维护金融行业的整体健康.洗钱直接助长的行业是”地下钱庄”, 而地下钱庄是社会的毒瘤, 直接危害到整个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006年上海破获罗怀韬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达53.5亿余元, 据资料显示两年多时间犯罪分子做了2万多笔交易,平均每天至少要完成25笔交易.从历年破获的地下 钱庄案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实施跨境汇兑业务进行洗钱,由于人民币和外币之间并没有发生实质 性流动,他们支付给国内客户的钱款其实就是别的客户汇往国外的钱款.这种汇兑方式在国际上被称为”替 代性汇款”,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监管的难度相对较大.通过合法渠道跨境汇款,需将人民币兑换成外 币,受外汇额度的限制,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汇兑,不需要外币,不但能节省大笔跨境汇款费用,而且能规 避监管,从而达到犯罪分子转移非法收入的目的.地下钱庄本身所从事的非法吸存,非法放贷行为严重危 ?《涉洗钱金额飙升662家银行机构被开罚单》,~..http://finance.qq.corn/a/2007|】20/000725.htm,访问时间:2007年】0 月8日. ?参见《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o倒闭案》,见法律风险信息网:http:/Avvew.1egalrisk.info/resource/listclassdetail.asp?ConFlag =display&iResID=187,访问时间:2007年】0月8日. ?《上海公审涉案金额53亿元地下钱庄案》,~.http://news.sina.tom.crdc/1/2007—06—15/204813239464.shtml, 访问时间: 2007年】0月】2日. ?38? 《犯罪研究》2008年第3期实践探索 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扰乱了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而大量非法收入的流入为地下钱庄的生存提供了机会, 唯有大力打击洗钱犯罪,从源头上堵截非法收入的自由转换,才可以从根本上打击地下钱庄,维护正常的 金融秩序. 由此可见,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但对于打击上游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有利的,对于金融机 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意义重大,至少是利大于弊,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反洗钱的深刻 意义,变被动为主动,从而保证自身以及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五,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履行反洗钱义务 我国《反洗钱法》对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求是相当全面的,在制度上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 内部控制制度,在机构上要求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在手段上要求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资料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金融机构在充分认识反洗钱义务的法定性,强 制性以及对于自身发展的重大意义的前提下,应当主动出击,全面履行,并结合当前形势,完善各项反洗 钱措施. (一)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从国际经验看,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有三项原则,即”了解 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了解你的部下”.这三项”了解原则”是银行开展一切业务的 起点,我国过去由于技术手段和制度上的问题,一度出现虚构姓名开立银行账户,买卖不动产等情况,大 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但给我国的金融秩序带来混乱,也给我国信用系统的构建带来巨大的障碍.为此,银 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提供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账户的 开立,变更时,支付结算过程中,特别是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上,严格审查客户的身份资料,保证与真实 的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保存制度.凭证的保存是财务上的基本要求,但反洗钱措施上的 资料保存要比一般的凭证保存严格得多,也要支付更高的成本,各家商业银行一般要求对相关资料至少保 存5年,并且质量上要求通过资料能再现业务本身,随着洗钱手段的不断变化,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网上银 行,电子钱包等方式进行洗钱,为此银行应当特别注意对网上银行等电子资料的保存,严格网银客户的签 约程序,为反洗钱案件的调查提供完整的第一手资料. (三)最重要的是严格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从国际社会多年来反洗钱的经验可以看出,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虽然耗费巨大,但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我国反洗钱 行政部门也充分认识到了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并就该制度颁布了专门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管理办法》,使该项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金融机构在执行报告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于”判断标 准”的构建问题,目前国际上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标准为主,主观判断标准为辅的方式.主观判断主要是借 助于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对客户业务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比如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的 大小,平时结算量的大小,年终分红的多少来判断,这对于人员素质的要求非常高,然而主观判断比执行 既定的客观判断标准有效得多,可以发现更多隐蔽性强,掩饰性强的洗钱行为.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 工作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注重提高人员识别洗钱的灵敏度,特别 要强化其反洗钱意识,积极主动地履 行反洗钱义务. 有效地执行报告制度还必须建立内外部协调机制,从金融机构内部而言,一项反洗钱报告的提交涉及 到前台,后台的协调,业务部分,合规部门与科技部门的协调,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协调机制,才能实现 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筛选和上报工作.同时,金融机构也要注重建立良好的外部协调机制, 特别是建立与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重视对于人民银行反馈的反洗钱可疑线索的调查,重视对 ?39? 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8年第3期 于同行提供的反洗钱线索的协查,通过报告制度形成内外紧密联合的反洗钱网络. 六,反洗钱制度和法律的完善 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有自己的利益驱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之手只能停留在宏观领域,对 于微观主体设定义务时也应赋予权利,至少对于利减有所补偿,才能够更好地维护整体经济秩序和体现公 平.为了使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本文有针对性地提一点建议和看法. (一)利益的回归 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有反洗钱的种种义务,同时又规定金融机构为了履行义务可以实施的行为,很多行 为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问题,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并不是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权力并不等于权利, 权利至少应当包含权力和利益,因此,如上文所言,金融机构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其实是不对等的义务.如 何从根源上激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遵守成本必须予以考虑,国家应当通过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可以 从破获洗钱案件没收的非法所得中获得部分奖励,可以根据提供线索的金融机构对侦破洗钱案件的贡献度 来决定奖励的数量,这种奖励不管是作为激励机制,还是作为对遵守成本的补偿,对金融机构而言都是一 种利得.只要这种利得与承担反洗钱义务的利减基本一致,甚至还有节余,就将大大激励金融机构履行反 洗钱义务的热情,提高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 (二)构建全面的反洗钱网络 当今洗钱手段不断出现新的方式,犯罪分子更多是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洗钱,而且往往会选择现 金流量比较大的行业,比如娱乐业,影视业等行业,由于洗钱罪犯真正的目的是将犯罪所得的黑钱进行洗 白,一旦得逞就将抛弃这些投资,从而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和冲 击.此外,由于这几年我国股市的持 续井喷行情,非法资金和违规资金借机大规模入市,造成了某些股票价格飙升,直接打乱了股市的正常发 展,成为股市泡沫的祸首之一.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当对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行业进行重点监控,全面开 展反洗钱教育,防止洗钱分子利用其他行业的合法形式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从而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 作的难度,导致其不堪重负.由此可见,打击洗钱并不是金融机构一家的职责,必须建立全面的反洗钱网 络,各相关行业相互配合,才能将反洗钱工作真正做好. 反洗钱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存在缺陷在所难免,金融机构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必将成为反洗钱 工作的先锋,面对洗钱犯罪的不断发展,洗钱方式的日益更新,我们必须全面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和制度, 建立更加严密反洗钱网络,让金融机构把好反洗钱的关口.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责任编辑:冯引如) ?40?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范文五:[doc] 反洗钱犯罪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