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内涵初探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如何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关系这一问题上,我们党经历了一个探索、实践、深化、完善的过程。党的十五大提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六大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容写入党章。这一发展过程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也体现了对这一时代命题、现实命题的把握能力不断增强。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整体,三者有机地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全过程。笔者认为,三者统一的“有机性”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积极的统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具有同向一致的目标:我们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运行,保证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全面实现,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正是基于这种目标的一致性,各主体之间才有可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形成积极的统一,而不是以遏制其中某一方的力量来达到的消极统一。也只有当三者之间达到积极统一时,民主政治的实践才能达到高效运转,民主建设内容才会不断丰富、民主的形式才会不断深化,民主制度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动态的统一 社会转型带来了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人们的社会心态、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体系也随之发生明显改变,“变化”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最大特点,社会快速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和社会管理所追求的“确定性”也由此成为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必然会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变化,因而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绝不可能是静止、一次完成的,而是动态的、发展的。我们党一方面通过对各方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判断,提炼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另一方面,也充分利用党的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随时应对各种新情况和新变化,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妥善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这一过程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以“否定之否定”的方式不断进行调整,逐步朝着民主和法治的目标前进,达成动态的平衡,实现发展的统一。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渗透的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整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机地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全过程。首先,党的领导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根本目的,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主张本身就涵盖了人民的利益。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取向。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离开民主谈法治,只能使法治建设远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当家作主的人民,依法治国的依据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保证了人民制度化地参与到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来,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价值取向。再次,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连接在一起,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和人民民主的过程,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执政;没有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基本原则也难以全面落实。 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对立的统一 **同志在《矛盾论》中告诉我们,“一切过程中矛盾着的各方面,本来是互相排斥、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世界上一切事物的过程里和人们的思想里,都包含着这样带矛盾性的方面,无一例外。”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之下,矛盾的东西能够统一起来,又能够互相转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也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并非天然统一。党在夺取政权和执政的过程中,需要在正确理论指导下,深入实践、深入群众、把握规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判断,但不可能完全做到没有任何失误。在执政的条件下,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误可有效避免,或出现后可很快得以纠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形成对立统一的。在两者统一的过程中,依法治国成为连接彼此的重要条件,为两者的互动、衔接配合提供了程序保障。人大在党的领导下,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成为人民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这样,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完整、有机的统一体。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实践的统一 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实现民主权利的根本制度载体和最高实现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综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几十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过程,可以说这一原创的制度设计有智慧、有生命力。更重要的是,它还预留了很大的发展空间,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可以在实践中及时作出调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牢牢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的实践环节,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各项民主权利。通过依法加强监督,进一步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在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最终达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在实践上的统一。 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分层的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在不同的层面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相对应的各级国家机构基本职能相同,但由于其所处的层面不同,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也不尽相同,因而在三者的统一形式上也必然存在差异。中央层面的国家机关,主要侧重于制定依法治国等宏观方略,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统一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监督各级国家机关的贯彻执行;地方国家机关则更多承担了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党的主张、保证法律和政策的具体执行和落实的职责。因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尽管在不同层面的具体形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正确反映,也是指导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理论。我们必须以辩证的观点看待他们之间的关系,把握好三者“有机统一”的真谛,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加以丰富和完善,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作者系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范文二:坚持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坚持情理法的统一 妥善化解劳动纠纷
梁某等10人与某县某镇农机修造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梁某等人诉称,原告等10人自某镇农机修造厂建厂时就到厂里工作,最长工龄38年,最短工龄20多年,修造厂用这些老职工创造的财富为修造厂盖起街面房41间,街面房现已全部出租,修造厂每年房租收入14.7万元,厂方还变卖了大型设备14件20余万元,出卖成品9万元,有债权40余万元。原告等人从入厂工作到现在,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仍是这个乡镇企业的职工,原告等人最大的年龄90岁,最小的年龄60多岁,都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保障。某镇修造厂本应为原告等人补缴养老保险,让这些职工老有所养,但被告不考虑本厂职工的生活,却用厂里的收入负担了某镇居民皮毛厂赵某,恒山皮鞋厂段某,五街村主任王某,一名蔚州镇干部多年的工资及厂长本人的工资、养老保险。故现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9月起的工资或生活费每月1000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是某镇企业管理委员会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乡镇企业,在2003年1月28日以前不在法律强制缴纳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由于我国的经济
发展水平不高,所以养老保险的办理目前暂时只能局限于城市中,还不能完全覆盖到农村。《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并不适用于乡镇企业。二、在2003年1月28日以后,河北省虽将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纳入养老保险覆盖面内,但依照相关规定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然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根据冀劳政办函(2003)2号文件,即《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属于河北省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内的企业,也就是说,该类企业在此《通知》施行之前(2003年1月28日前)并不在河北省的养老保险强制缴纳范围之内。而本案10名原告中若干人当时离场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定养老保险缴纳对象的条件,无法适用该《通知》规定,同时,马某、刘某、毕某、马某等另外4人在当时虽然还未满法定退休年龄,但与前述人也均已在该《通知》施行之前自动离厂,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终止多年,也不能成为被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对象。三、本案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的法定申诉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被告某县某镇农机修造厂是集体性质的镇办企业,于1970年建厂。建厂初只有简单的机器设备及有限的厂房,工人十多人。原告王某、任某、刘某、马某、刘某、马某于1970年建厂时参加工作,其余四人周多于1975年入厂,毕某于1979年入厂,芦某于1980年入厂,当时的厂名为某县某镇农机修造站。原告等人开始上班时是亦工亦农挣工资买工分,改革开放后开始挣工资,厂里实行定额工资,多劳多得,随着修造厂的发展,厂里的人员逐渐增加至三、四十人,厂里的机器设备增多,并兴建了许多街面房。之后因厂里业务不多,开不了工资或其他原因,原告等人相继离厂。原告刘某陈述1994年6月离厂,2008年还回厂干过活,厂方称其1986年7月离厂;马某1995年7月离厂;厂方称其1986年7月离厂;芦某陈述因开不了工资1997年10月离厂;马某陈述1994-1995年离厂,厂方称其1990年6月离厂;梁某1996年3月离厂;周某陈述2005年5月离厂,厂方称其2001年5月离厂;任某陈述2004年2月离厂,厂方称其1999年2月离厂(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原告离厂的证据)。现因街面房出租,厂里每年有14万多元的租赁费收入。2008年9月原告等人提请仲裁,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等人均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对其申诉不予受理。
三、焦点问题
1、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问题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二个,其一是《劳动法》;其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除此之外,还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改制企业所遗留的问题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养老金没有缴纳的补救问题。
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退休后,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严格意义上讲,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该劳动者就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也就不能以劳动者的名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处理。
3、可能引起的负面影响
原审原告12人中,其中2人已故,其他10个原告情绪激动,如不尽快解决,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处理情况
原告梁某等12人与被告某县某镇农机修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梁某等人于1970年建厂时入厂,其他人周某、毕某、芦某建厂后陆续进厂工作。某镇修造厂从最初筹建时的十多人到后来的三、四十人,从最初有限的厂房、较少的机器设备到现在拥有许多大型机器设备,四十多间街面房,与原告这些老职工们二、三十年的辛勤劳作、点点滴滴的付出密不可分。这些老职工为某镇修造厂的创建、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原告等人已与某镇修造厂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等人在工作多年后因厂里没活干或其他原因离厂,厂方应与这些职工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但双方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某镇农机修造厂应为这些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一个过程,经向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补缴应按照冀政办函
[200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意见的通知》及冀劳社办[2003]34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及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从2003年1月起,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省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参保之月起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第二条规定“乡镇企业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已经退休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仍按原乡镇企业办法执行,不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第五条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原省劳动厅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原告梁某、周某、王某、任某、刘某、芦某到2003年1月时已超过法定60岁的退休年龄,刘某、马某、毕某、马某也最小的年龄达56岁,既使缴至60周岁,也不能达到至少15年的缴费年限,仍然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综上,原告等人均不能通过缴纳养老保险的途径解决养老问题,但让职工老有所养又是企业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某镇农机修造厂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这些老职工解决养老问题。在综合考虑原告等人的生活现状、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兼顾蔚州镇农机修造厂的现状,即拥有人数众多的老职工,和较为单一的经济收入途径等因素,本承办人认为,在蔚州镇农机修造厂目前的经济状况下,为了使这部分老人老有所养,每月应当支付这些老职工部分生活费,具体数额按全市公布的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数额确定,并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支付。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等人向本单位要求支付自主张之日起的生活费,并不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故对被告抗辩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某镇农机修造厂自2008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等10人生活费,数额按本市公布的本县同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数额确定。
五、启示和经验
1、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首先,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就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重罪轻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必须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一切依靠人民。集中体现在搞好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政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就会耳不聪、目不明。因此,解决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一些地方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问题,都要注重从专群结合中找出路。
再次,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力。其次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
2、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政
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就是合乎了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同时,执法者还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利的目的。现实中,有的政法机关把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作为创收渠道,为干警制定罚款指标;有的政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利益争案件管辖权,等等。凡此种种,执法权力被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目的,这显然是滥用职权,与公平正义相违背。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对犯罪分子处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轻重相当,罚当其罪,不能重罪轻罚,也不能轻罪重罚。行政处罚也是如此,畸轻畸重就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同时也有助于遏制执法权力的滥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
其次,平等对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二是禁止歧视。不允许对任何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
3、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社会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强化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的法治环境。
首先,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法工作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应当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维护国有资产,保障改革发展的成果。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审理好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
其次,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政法工作保障服务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须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强化反渗透、反分裂、
反恐怖、反窃密、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必须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加强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影响,依法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再次,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政法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要做好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等工作,依法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以及暴力、色情出版物和网站等,净化思想文化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氛围。要依法打击盗版行为,查处非法出版物,保护著作权等不受侵犯,保障良好的创作环境,努力为繁荣文化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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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内涵初探
坚持。。G三者有机统一”的内涵韧揉
文,陈高宏
=、壁持竟的镊导、人民当素作主和依法治一是动 出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几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 态的统一
法治国有机统一。 社会转型带来了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
在如何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 观念转变,人们的社会心态、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 法 体系也随之发生明显改变,“变化”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 索、治国三者之间关系这一问题上,我们党经历了一个探
实践、深化、完善的过程。党的十五大提出“在中国共 的最大特点,社会快速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和社会管 产党 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 理所追求的“确定性”也由此成为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 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六大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 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 和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必然会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变化, 大把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 因而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绝不可能是静止、一次完成 一,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容写入党 的,而是动态的、发展的。我们党一方面通过对各方不同章。 这一发展过程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 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判断,提炼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 政治
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也体现了对这一时代命 根本要求,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 题、
现实命题的把握能力不断增强。 法律的严格实施。另一方面,也充分利用党的执政优势、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 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随时应对各种新情况和 个
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整体,三者有机地统一于发展 新变化,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妥善调整各方利益 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的全过程。笔者认为,三者统一的“有 关系,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这一过程中,党的领 机
性”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 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以“否定之否定”的方
一、坚持觉的娥辱、人民当家作主和饿法治曩聂积 式不断进行调整,逐步朝着民主和法治的目标前进,达
极豹统一 成动态的平衡,实现发展的统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人 三、璺持党韵领导、人民当素作主和俄法治一是渗 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具有同向一致的目 透的境一 标:我们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
作主,最广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密切相 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 关、不可分割的整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机地统一
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依法治国 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全过程。首先,党的领导体
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科学合理的制 现了人民的意志。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 度安排和运行,保证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旨,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根本目的,始终保持同人民
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主张本身就涵盖了人民的利益。 的全面实现,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朗过程。正是基于这种目标的一致性,各主体之间才有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取向。民主
可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相互促 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离开民主谈法治,只能使法治建
进,形成积极盼统一,而不是以遏制其中某一方的力量 设远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在我国,依 寒这戮的消极统一。也只有当三者老间达到积极统一 法治国的主体是当家作主的人民,依法治国的依据是体
耐。民耋激治的实践才能达到高效运转,民主建设内容 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保证了人民制度化 孝会不断丰富、民主的澎式才会不断深化,民主制瘦的 。地参与到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来,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
作用矛髓得以充分发挥。 主这一价值取向。再次,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
38|上海人太2012年第11期
万方数据
人大在党的领导下,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
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成为人民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这样,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和依法治国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完整、有机的统一体。
党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将 更重要的是,它还预留了很大的发展空间,面对层出不穷的
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连接在一起,依法治国的过程就 新情况、新问题,可以在实践中及时作出调整。坚持党的领 是贯
彻党的意志和人民民主的过程,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 真正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牢牢抓住坚 意义上的依法执政;没有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切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的实践环节,通过制
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基本原则也难以全面落实。 度设计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圈、壁持党的领辱?L民当素作主和依往治一是对立的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各项民主权利。
统一 通过依法加强监督,进一步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同志在《矛盾论》中告诉我们,“一切过程中矛盾 着的和监督机制。在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不断提高党的
各方面,本来是互相排斥、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世界 领导水平,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提商党的执政水平,最 上
一切事物的过程里和人们的思想里,都包含着这样带矛 终达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在实践上 盾性的方面,无一例外。,,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之下,矛盾的 的统一。 东西能够统一起来,又能够互相转化。”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 六、璺持党的领鼍?L民当素作主和依法治?量分晨的
政治的过程也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统一 主和依法治国并非天然统一。党在夺取政权和执政的
过程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在不 中,需要在正确理论指导下,深入实践、深入群众、把握规 同的层面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相
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判断,但不可能完全 对应的各级国家机构基本职能相同,但由于其所处的层面
做到没有任何失误。在执政的条件下,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 不同,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也不尽相同,因而在三者的统一形 代表大会制度,失误可有效避免,或出现后可很快得以纠 式上也必然存在差异。中央层面的国家机关,主要侧重于制
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可 定依法治国等宏观方略,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统一
以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形成对立统一的。在两者统一的过 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监督各级国家机关的贯彻执行;地方 程中,依法治国成为连接彼此的重要条件,为两者的互动、 国家机关则更多承担了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党的主张、保
衔接配合提供了程序保障。人大在党的领导下,把党的主张 证法律和政策的具体执行和落实的职责。因此,党的领导、
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社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尽管在不同层面的具体形
会行为规范和准则,成为人民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这样, 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完 建设的根本要求。
整、有机的统一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五(璺髋白囊辱(人民当素作主和依法冶?量实囊的 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对我 麓一 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正确反映,也是指导我们全面
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 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理论。我们必须以辩证的观点看待他 力,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 们之间的关系,把握好三者“有机统一”的真谛,并在社会主民 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实 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加以丰富和完善,从而更 现
民主权利的根本制度载体和最高实现形式,就是人民代 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
表大会制度。综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几十年的历史沿革和 展。口(作者系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发展过程,可以说这一原创的制度设计有智慧、有生命力。
上海人大2012年-m 1’期 l39
万方数据
范文四:坚持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坚持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作者:孙跃纲
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01期
摘 要: 德治与法治是统一的社会治理过程,欲致国治,必先治德,这是国家治理进程的基本规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德治与法治统一的规律,大力弘扬科学理性,大力张扬法治权威,大力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进实践创新,把人们的思想意识引导到推进科学发展,实现民族振兴的中国梦上来,使良好的道德风尚成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巨大动力。
关键词: 社会治理; 治国; 治心
中图分类号: B82-051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3411/j.cnki.sxsx.2015.01.02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国家向来就有法治与德治两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特别重视国家治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治国理政的经验和规律。经过改革开放的实践,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全面具体的部署。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法治与德治密切统一,治国必先治德,治德不成,法治难存。
一、治国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人的社会活动表现为社会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两个层面。人既有一定的物质生活需求,促进着人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物质能量的转换与循环,又有一定的精神生活需求,推动着人从事各种精神财富的生产,满足精神需求的丰富文化活动。对于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而言,社会的组织管理者,既要组织管理社会的物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安排好社会的运行秩序,又要组织管理好社会的精神文化活动,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提高社会的精神活动质量,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社会的法律规范调节人们的物质生活过程和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道德则调解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精神价值。一个社会的稳定发展既要法治,又要德治。
任何社会的真正进步发展都需要科学的治理。社会治理包括法治与德治两个层面,是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改革以来,我们确立的法律制度不可谓少,但总是效果不佳,原因复杂,最大的根源还是人心的问题,人们的道德体认与道德认同问题。在现实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在人们的思想上牢固确立法治的权威,在道德理念上获得认同。王阳明讲,知而不行,并非真知。**讲依法治国,没人反对,可一个时期以来效果有限,说明人们心里还是没有真正接受法治的理念。解决治心的问题,道德的问题,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真正应该认真对待的重大社会问题。
德治主要指对人们道德认识、道德实践、道德评价的引导和规范,包括人们的道德思想意识活动的各个方面,道德活动中的知、情、意三个部分。德治要求社会管理者和每个人自身依据社会需要对自己的道德心理活动、道德实践活动进行自觉调节整理。每个人的存在都是肉身与心灵的统一体,人既有身体,更有心理,而且正是由于人的思想意识活动,人的心理道德活动,才使人真正区别于动物,超越于动物,成长为万物之灵。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前进发展的动力,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集中表现为民心的向背,体现为道德实践与道德评价,道德本身就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巨大推动力量,成为一种客观的存在。中外社会发展史上,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德治的作用,都在用很大的精力思考探索治理人心,引导道德的智慧与技巧。我国夏商周时期,就很重视民众的思想认同。到春秋战国秦汉以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一方面兴修水利发展经济,另一方面发展文化教育,推进高台教化,引导和顺应民心。秦严刑峻法,法家思想居统治地位。汉唐以来,儒家伦理将社会道德视为社会治理的根本,以孝治国,家国情怀,注重个人的伦理道德实践,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以达到国家的治理效果。历史的经验告诉人们,德治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得人心者得天下,法治必须与德治相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冲破了封闭保守僵化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人们追求自己合法正当利益的空间日益广阔,渠道日益多样,效果日益显著,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的解放,社会财富日益增长,一批又一批的人走上了富裕的生活道路。社会生产发展进程中,人们的就业方式、利益格局、生活方式、阶层分化、社会交往日益多样化,与此同时,人们的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人的道德心理活动的自由度日益宽阔,人的思想更加自由,更加活跃,更富有活力,人的精神文化世界日益丰富多样,更加解放了。人们的道德追求呈现出多样化、具体化、现实化和便捷化趋势。过去那种过于强调思想统帅、政治领先的环境下,人们的心理追求比较单一、比较抽象、比较委婉和间接,阶级斗争的高压态势,把人的心理局限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受到极大的压抑,不能发散出来。改革开放使长期被压抑的心理一下子得到了充分的释放,过去根本不敢想的现在也可以想了,道德思想的解放和心理能量的释放形成了推进社会进步发展的巨大力量,为了赢得幸福美好的生活,只要合法,那什么办法都可以想,什么路子都可以走,什么风险都可以闯,人们的道德思想成为一种巨大的能量,把改革以来的中国,推向了急速发展的快车道。
改革开放把思想道德解放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巨大推动力量,充分肯定人们生存发展的正当利益和道德诉求,但是,不同个体与群体的现实利益与道德要求存在差异矛盾和冲突,协调这些矛盾只靠道德的力量难以成功,就必然要求法律制度的规范。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发展,都需要公正的法治和完善的道德,都要求将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统一起来。
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与德治具有不同的功能效用。法律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是宏观的、总体的、管方向、管大局的,道德伦理则具有微观性、具体性、日常性,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量发挥作用的。对人们的生活实践来说,法律是一般的总体的宏大的道德,道德是具体的微观的日常的具体的法律,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柔性的法律。法律是强硬的他律性道德规范,道德是柔弱的自律法律规则。
只有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社会的稳定发展才会得到充分的保障。改革初期,主要是释放人的心理,刺激、激发甚至启发、诱发人的正常欲望,让人们敢想敢干。**认为国家治理社会发展,首先要解放思想,胆子更大一些,冲破各种心理和旧道德的禁区,激起人对社会发展文明进步幸福生活的积极心态和奋斗精神,把人心解放出来,激发起来,使人的心理能量得到充分的释放,转化为促进生产发展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同时要坚持依法治国,防止和纠正各种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社会现象,保证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和**的法治思想都非常明确地坚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精神。
二、德治法治应该相互协调
一方面,人的心理、道德欲望、道德理想与道德追求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巨大推动力量,另一方面,也会成为社会发展的破坏力量、腐蚀因素,特别是当这种心理的欲望不加控制没有正确引导激烈膨胀冲破一定限度的时候,就会造成对社会发展的破坏性甚至是毁灭性影响,形成对文明进步的对撞、抵消和腐蚀作用,这就形成了对法治的必然要求。
法治与德治是辩证的统一,矛盾的统一,在实践中往往需要正确处理二者的复杂矛盾。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法治不够健全或德治滞后,或者法治超常、德治超前而影响社会发展的矛盾,时常发生。春秋战国与秦时法度过严过猛,“苛政猛于虎”,人民不堪忍受,宋明以至于清,儒家伦理道德严重限制人们的思想与活动,达到礼教吃人的程度。改革发展到今天,对人心理欲望、道德追求的激发已经取得了鲜明的成效,在一些地方,在一些人身上甚至达到和超出了一定的界限,超出了社会进步所能够容纳的限度。确实,辩证法的法则无处不在,事物的两面性也在此处表现了出来。人们的思想解放、心理释放和道德自由在极大地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问题。思想的大解放心理欲望的大释放与道德诉求的放纵,繁荣了社会,激发了活力,丰富了社会的精神文化,但是,一些人却出现了心灵的荒芜、心灵慌乱、无序冗杂、浮躁不安、无所适从、道德滑坡等等的景象。人的心理长期被压抑过度,一旦猛烈爆发,出现了无法适应无所遵循的慌乱,持续心理饥渴的荒野一旦进入满目缭乱的大都汇,即刻表现出眩烂浮绘,由一个极端过渡到另一个极端。过度膨胀的心理欲望将一些人的灵魂冲向熊熊火海,过度放纵的原始本能将一些人引向了犯罪的深渊。与此相应,社会治理层面就自然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极端异端怪相。
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思想道德领域一些人个人主义膨胀,极端利己主义,为满足一人一时之欲望,不惜损害他人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甚至于杀人越货,毁尸灭迹。商品生产交换市场竞争中,假冒伪劣,欺行霸市,以次充优,偷税假账,恶性竞争等等,在人们对物欲的极度追逐中日益泛滥,导致一些人心理变态和道德扭曲,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德治之急迫已成事实,法治之强化不可松弛。无论社会主导层还是基本的普通民众,都非常清楚地感受到这一点,治理国家社会必须同治理人心、强化道德、完善法治统一起来、协调起来,决不能只顾一头,偏废一方。
道德建设滞后,精神文化思想意识工作不力不当,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给国家治理造成障碍和困难的情况,在现实中累累出现。新时期的思想道德建设面对新的挑战,要求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起来,紧紧抓住影响思想文化进步的关键环节与核心问题,化解人们思想上的症结,把人们的思想意识从某种被压抑的境界中解放出来。**历来重视思想文化精神意识领域的工作,时刻关注国家发展进程中人们的思想动向,加强党对思想领域的引导。**把思想解放作为改革开放的第一抓手,以思想解放开路,指导国家的改革发展。我党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人们的思想,从整体上保证了法治与德治的一致。
协调法治与德治,推进科学有效健康灵活的思想道德建设,首先必须明确思想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标准和原则。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任何历史活动都应该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核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与****的说明中指出,法律法规必须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利益,人民意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积极的道德建设,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把人们的思想、追求、欲望、信念和社会行为引导到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轨道上来,朝着促进社会历史进步,有利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推进文明的方向。努力使人们想社会发展之所想,谋文明进步之所谋,筹划人民大众之共利,把小我与大我统一起来,把小利与大利结合起来,以实现人生之最大价值。
社会发展每一阶段的社会主导者和每个具体的现实的个人,要始终明确社会法制建设与道德活动的标准和原则,必须有十分清醒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要有高度的科学理性思维,宏大长远的眼界,深邃博大的智慧,能够正确地总结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抓住历史事件与社会人物活动中蕴含的内在必然性,敏锐地看出人民群众历史活动的基本趋势,达到思想理论层面和心理情感境界的高度清醒与明确清晰。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并非要始终把这两者等量齐观,而是要实事求是,有主有次,抓住重点,处理好主要矛盾。任何矛盾都有主次两个方面,法治德治,有时法治更为迫切,有时德治刻不容缓。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只抓一方,放弃另一方面。始终把两方面协调起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治要以德治为基础,德治要以法治为准则,使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南方谈话提出,再过三十年我们才会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制,说明完善法制与德治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实践的探索和总结,要达到好的效果,必须使得法治与德治相互适应,做好人的道德教育、社会的道德养成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重点是依宪治国,强化宪法的实际权威,关键是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发挥保障性作用,充分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以德治国重点是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关键是官德建设,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生活作风的整顿,社会主导层良好道德风气的形成,是社会文明和谐科学进步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治理腐败,改进作风,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常抓不懈,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基础工程。
努力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充分发挥法治与德治各自的独特功能,努力使法治德治的功能相互支持,相互为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共同促进和服务于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社会道德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效果表现在人们的道德实践和日常行动中,社会指导者与基本群体能够坚定不移地沿着历史前进的方向,克服困难,坚忍不拔,排除万险,始终如一。这样的境界,就能够给整个社会清醒的信号,明确的价值指引,法治与德治就有了基本的方向。
三、社会道德治理的主体、过程与基本要求
社会道德治理的主体具有层次性,是由社会主体与自我主体两个层面组成的统一整体。
(一)社会主体
道德治理首先是由社会来进行的,社会是道德治理的第一主体。首先是社会主体,包括社会主导阶层,党政机关,执政的阶级、集团,掌握着社会思想意识的主阵地,处于社会管理的有利地位,宣传舆论文化艺术等社会意识与社会心理思潮的主导权、话语权在他们手里。这些社会主导群体可以把他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以及自身的利益诉求转化或者表达为社会的主导价值,核心价值,进而包容或者排斥其他社会群体的价值诉求,以形成整个社会具有主导意义和一定凝聚功能的公共意识、公共心理、主导道德。执政党团提炼凝结形成自己的核心价值理念,通过广播、电视、舆论渠道,利用新闻、报道,宣传先进模范人物及其先进事迹,释放出具有特定价值导向的舆论信号,使人们内心明白社会发展目前阶段的基本趋势与需要,社会主导阶层所倡导和反对的价值倾向。社会主导势力宣扬的主旋律、正能量、价值观,会在持续不断的宣传舆论造势推进中,对各个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发挥润物细无声的功效,使各个体逐步地将主导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作用与人们的道德活动的另一部分社会主体则是人们身外的社会环境,包括各种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各种民间团体,学会、协会、俱乐部,学校、培训班、连队、企业、驴友,同学会、同乡会、专业社团,街道、医院、商店,家庭、社区、村庄等等机构。这些社会群团,通过各种活动采取各种方式,创造、传播、发散各种信息,对各个个体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由于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在特定的社会团体中生活,这些社会组织内各个成员、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交往与利益博弈,会产生各种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纪律规定、道德习俗等,以体现团体内共同的利益诉求或大多数人的价值欲望,这样的规范自然会对每个成员个体产生实际的具体影响。特别是对各种违反规范行为的惩戒处置,会极大地刺激主体的心理感受,将社会组织的价值追求与理想目标诉求鲜明地标示出来,明示于主体内心深处,警示人们什么可想什么不可想,什么可欲什么不可欲。《道德经》四十六章言:“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各类社会主体的多样化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发出程度方向强弱不同的信号,告诉每个人遇事做出明智的价值抉择,什么才是真正的可欲,什么可足,什么可得,从而达到德治之效。
(二)自我主体
德治的主体最重要最直接最关键的还是主体自己,即自我主体。德治之事,功在自己,全在自我,途径是自律。社会主体也只是德治之外在因素,是影响治心最终效果的外因,对主体的道德实践具有他律作用,只有主体自己才是决定德治成效的决定因素。而且,按照辩证法的法则,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外因必须转化为内因,才能现实地作用于事物的变化发展进程。对人的心理意识、道德体认调节的内外因素,在理性思维层面,有社会意识,有自我意识,在心理层面,又有社会思潮,有自我调节。知人者智,自知者明,治人者有力,自治者强。古人就崇尚那些自治定力极强的圣贤英烈,赞扬和追求那些自治力所达到的崇高境界,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是何等英武淡定。敌人屠刀面前面不改色心不跳,金钱美色面前不动声色,坐怀不乱,处事不惊,是为德治自律之模范。
自我主体的德治路径,重在发挥科学理性思维的功能。有人说道德没有原因,没有根据,要人们相互尊重,有原因和根据吗?这一观点难以成立。世间任何事物都有原因,因果联系是任何事物最普遍的规律,道德当然也有其客观的规律,也有其现实的根据。道德教育和道德认识、道德评价,都应该用严格的逻辑推理,科学论证,理性思考,引经据典,冷静分析,实事求是,从而把人的各种自然欲望、原始本能、低级欲求、各种兴趣爱好甚至个性习惯等严格限制在社会发展与群体利益所能够容纳的范围,引导到通往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福祉的方向。
(三)德治进程
自我主体的德治活动,最关键的就是控制、疏导和提升自己的本能、欲望。凡人皆有本能,皆有欲望。人的本能欲望是人生命运动的活力之源,没有本能欲望的人就是一个死人。马克思主义者是唯物主义者,必然要客观唯物地承认人的本能的客观存在与实际作用,在总体上肯定人的本能在人生命历程中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但是,毫无疑义的是,与人的理性思维、理想信念、崇高情感相比,人的本能欲望显然处于低级的原始的粗糙的层面,而且,在某些时候,某些环境条件下,人的本能的爆发、欲望的过度,必然会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害、伤害、危害,进而丧失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对这样的本能欲望就要进行控制、分割、转化、消解,将之控制在社会进步发展所能容许的范围之内并使其转化升华为推进社会进步发展的积极力量。
自我道德治理、道德调节过程中存在着两个我,一个是主动的治心的我,一个是被动的被治的我。治物者,力也,治心者,智也。对于治心的自我主体而言,显然是有两个我存在着、对抗着,一个是理性的我、社会的我、群体性的我、高等级的我,一个是感性的我、自然的我、个体的我、低等级的我。这两个我始终处于矛盾之中,既相互和谐又相互对抗,相互排斥又相互结合,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体,统一于每个人的思想与行动之中。这后一个我虽然具有很明显的非社会性、自然性、动物性和野蛮性,在社会文明面前很难走上台面,但其力量强大而持久,常常会突破人的文明理性,猛然地爆发出来,对人类的社会文明造成极大的危害。历史上常见到在某些社会剧烈的运动中,在一些社会革命、战争、暴动和社会的急剧变革甚或一
些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雨、山火中,一些人暴露出鲜明的野蛮和原始的动物性本能,极大地损害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所以,科学高效的社会治理,始终应该对人的低级本能的随机爆发保持高度的警惕。古人讲防民胜于防川,在某种意义上主要是针对人的内心这种本能的爆发而言。
德治的途径与手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积极引导,充分发挥社会核心价值的统领包容吸纳凝聚与转化功能,通过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核心理念,把人们的道德意识、道德理想与道德追求导引到社会所需要的方向。二是规范控制,把人们内心深处的欲望、本能,通过社会法规、道德舆论和个体的自我调节,控制在不损害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尽量使之提升转化为推进文明进步的积极正能量。疏与堵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统一,以正面引导为主。**在宣传工作会议上要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提升人心的积极力量,提升人们的道德价值。
德治的进程复杂而曲折。在宏观上,社会主体起着主要的作用。任何个体在其成长的初期是不会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他在不断地成长中会逐步地内化社会文化理念和复杂的价值导向,逐步地具备自我调控的能力,并且使这种能力逐步成熟。在总体上,个人的自我调控能力是有限的,第二位的,自我调控的能力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微观上,对具体的个人行为,行为科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的理论原则,就个人活动的有限范围,个人的自我调节则是主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在社会法治完善管理规范背景下,对行为的后果要付几乎完全的责任。在法律上,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必须要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心理调节与道德调适,必须符合社会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纪律道德规范,才会免受社会的惩罚,对社会发展不会带来负向的影响和破坏,而且可能还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人的心理活动与思想道德意识变化具有复杂性、反复性,也有规律性。人类长期的研究对人心理道德活动的规律已经找到了一些内在的联系,形成了诸多思维科学、文学艺术、心理学的理论系统。我国思维科学与心理学的研究与应用在新的世纪得到迅猛的发展,市场的激烈竞争给人的思维能力与心理活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治心之需日益迫切,已经引起社会各层面的强力关注。各种尖锐的心理矛盾和剧烈的心理事件,各种道德理念的相互碰撞,给社会的稳定秩序和科学治理提出了不容推脱的新的迫切课题。疏通人们的心理,提升人的思维智慧,提升人们的道德自觉,打开人们相互心理沟通的通道,努力使社会各阶层的民众心理能够相容相通,生活能够平和共处,矛盾能够便捷化解,使所有的人们之间心理通常交流,顺畅交融,创造各种社会条件,建立和谐社会的心理基础,创设和谐心理机制,已成为当前社会治理和道德治理的急迫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这样的大趋势冲击下,每个社会主体都应该立足于社会急剧转型的总体进程,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着想,努力去蔽去奢去魅,去假去伪祛欲,把宗教中视为恶的那些所谓原罪,在每个人的内心加以净化、控制、排除,以轻松的心态面对世界,面对社会,面对他人,以赤子之心接纳新事物,创造新世界。
(四)德治的基本要求
无论对于德治中的社会主体,还是自我主体,真正达到对社会道德科学高效的社会治理,在今天改革进入深水区的特殊性背景下,必须立足于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科学技术革命的总体背景与具体实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调查研究,组织群众,开拓创新。在舆论导向、教育养成、主导价值和社会体制、法律体系、社会道德各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改进,不同地区、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协作推进,综合协调,实施切实可行的创新与改革,持之以恒,坚持始终,才会收到好的效果。
1. 大力弘扬科学理性。社会道德建设和法治推进,首先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尊重科学理性,依据科学原理。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努力强化社会生活中科学至上、真理至上、规律至上、规范至上理念,强化法治的权威。科学真理是法治与德治的最好遵循和最好武器,科学理性是主观任意、专制独裁、权力至上的最大敌人。合理的法律规范在本质上体现的是自然规律、社会规律与大多数人的价值诉求与利益导向。无论是在社会运行层面,还是在个体日常生活层面,使人心和顺,不受贬损,就要尽量彰显科学理性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真理的价值导引作用,使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能够每日每时地感受到科学真理的权威,感受到客观规律的巨大力量,客观规律基础上的法律法规不可抗拒,违者必受惩罚。这样久而久之,每个人的心理活动中就会逐步树立起科学真理的权威,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摆脱过去那种遇事找关系托熟人钻空子尽量规避法律制裁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人治传统,逐步强化按规律办事、实事求是的理性自觉,尽量防止任由心性、肆意妄为的主观主义偏见。
2. 大兴学习之风。适应世界科学技术革命的需要,与建立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政党、学习型政府、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的总潮流相一致,每个个人也都应该使自己成为学习型个人,终身学习,全程学习。**要求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学习马克思主义,学习党史国史,学习科学技术,学习一切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共产党人的执政本领。以开放包容的心胸,海纳百川的心态,自觉主动地接纳世界一切科学知识,探取人类全部文明成就,践行科学真理的所有智慧。积极真诚地面对现实、面对世界、面对未来,探索和研究一切事物的信息和知识,不断地用新的知识、新的信息、新的能量来丰富自己、发展自己、充实自己、超越自己,真正使学习成为一种人生的态度、一种生活的习惯、一种进取的生活方式。 在今天的全球化世界竞争中,不学习就会落后,就会被淘汰,就会自我封闭保守,僵化守旧,成为历史的沉迹。学习使人自信,学习推人自强。只有不断学习,继续学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像列宁所说,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丰富自己,努力做一个共产主义者,才能始终保持开放的心态,使人心态平和,客观公正,尽量接近或达到天人合一、物我合一、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崇高境界。
3. 坚持人民主体。不论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人民始终都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这是四中全会的明确立场。首先,是人民在治理这个国家,而不是什么别的组织、别的团体在治理。其次,依法治国的法,是由人民制定和修改完善的,以德治国的德,是最广大人民利益愿望的集中体现。再次,人民既制定了法律又要遵守法律,既主宰着公共道德又要践行道德。最后,依法治国不是主要针对人民,以德治国也不是主要针对人民。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世界文明的创造者,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要走群众路线,虚心向人民群众学
习,深入群众,做人民群众的学生,衷心诚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不能简单地把人民群众作为治理的对象。
4. 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说过,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学习包括向书本学习,向学者学习,而且包括向实践学习,向实践者学习,并且,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全在于指导实践,推进发展,取得成功。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学习。在实践中,每个人都可以最大限度地最直接与世界接触,与事物接触,与对象接触,最近距离,几乎物我为一,接受最直接最直观最生动最具体的教育,使“我”心直接面对现实,排除和抵消一切含混武断之成见偏见,达于心地之坦然。主体的亲身实践,可以达到最客观地接触对象,最直接地发现对象的现实表现,发现其优越之处和客观的局限,进而发现我们动手创新之处,发挥我之创造,增进人类财富和文明。
今天网络文明背景下,人们的实践具有了广阔的空间和更加多样化的形式,在网络形态中,可以发挥人们无尽的想象,施展无穷的创造,人们实践的自由度和创造性得到更加深化性扩展。但是,如果只是局限于网络,不去与实体活动相对接,网络对人类实践的解放作用,就会被大打折扣。就像在经济领域一样,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反而会给整体经济结构的平衡协调带来新的冲击和挑战。网络文明使人心花更加怒放,同时也使人的心理平衡遇到新的课题、新的困境。
一个社会、一个组织、一个集体、一个个人,到底德治与法治的结果如何,标准只能是这个人这个组织的言论行动对社会发展文明进步和人民利益的推进作用及其作用的大小。具体表现在一个人拼打事业,对发展社会文明推进公共事业进步的作用上,表现在一个人在个人享受、各种欲望烦乱诱惑面前是否心静如水,淡定选择。像雷锋日记中所说,一个人在对工作、对人民、对困难、对敌人时都能保持应有的心理态度,就能够表达出这个人的心理调节、道德态度、道德调适比较的到位,比较的成熟。在今天,一个人的综合素质,比较集中地表现为他能否有效地控制、调节和提升他本人的本能欲望,将之转移到为社会发展人民幸福做出最大的贡献上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到每个人每日每时的具体行为之中,具体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追求和行为习惯,转化为推进每个人生命运动的强大而持续的动力。
德治法治是统一的社会治理过程,欲致国治,必先治德,法德相合,德法并举,这是国家治理进程的基本规律。人心齐,泰山移。要使十三亿人的心齐起来,必须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共同利益,找到统一人们思想的最大公约数,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德治与法治的规律,大力弘扬科学理性,大力张扬法治权威,大力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进实践创新,真正实践人民主体,把人们的思想道德意识与法制建设引导到推进科学发展,实现民族振兴的中国梦上来,努力使人们的道德意识成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巨大动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光 明日报,2014-10-29.
[2]**.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的说明[N].光明日报,2014-10-29.
[3]**.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 讲话[EB/OL].新华网,(2014-12-04)[2014-12-26].http://news. 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113907206.htm.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范文五:原原本本学报告 认认真真读党章 -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原原本本学报告 认认真真读党章 |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这一重要论断,是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定位、相互关系和重要作用的深刻阐述。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的先锋队性质是通过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来体现的。没有党的坚强领导,就不可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也就不可能形成统一意志,不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无从谈起,而且势必出现一盘散沙甚至动荡不安的局面。在我国,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发展方向,依法治国也才能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和思想基础。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我们党除了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目的是要不断实现、保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包括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话,已经体现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落实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各项制度安排之中。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始终牢记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以健全的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在我国,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实现的,集中反映在党、国家和人民的定位和关系之中。实践中就是既要加强党的领导,也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包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一方面,依法治国的实质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法律,运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又必须带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法治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坚持党的领
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出来,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作出充满中国智慧的贡献。我们要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以上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的优势就会充分发挥出来。(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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