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车辆改型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改型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在稽查工作中,同行们会经常发现有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车厢或是车厢栏板明显进行了改装,但是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面,照片和车辆外观都是相符的,这些都让我们很被动很无奈。先不管这些改型车辆是如何办理到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也不必要求驾驶员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面的车辆技术参数来进行核对。我们可以以《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上所制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标准来查处这些改型道路运输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要求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请自行查阅)重点4.4.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所以,不论改型车辆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照片与实际车辆外观是否一致,只要是货箱栏板超过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对应车型的数值,那就是改型。
范文二: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宣贯培训班
一、
2003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代替GB18401-2001 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已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我国纺织品基
本安全做出科学合理规定的一部最新的技术规范。凡是该标准涉及的国内从事纺织产品科
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对于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
生产、销售和进口。认识学好、用好这项标准,对增加企业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1. 纺织标准概况、强制性标准实施的意义
2. 国家强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详细解读
3. 国家强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试验方法实施中应注意的若
干问题
4. 国内外纺织品标准及技术法规比较
1. 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主要领导,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及标准化人员;
2. 各商业(批发、零售、商场、超市)主管领导、商场经理、柜组长,业务科主管人
员、营业员,采购人员等;
3. 引厂进店的各企业负责人员、业务员及营业员(请各商业转);
4. 技术监督依法行政人员,检测单位质检人员及有关标准化人员;
5. 其他相关人员。
培训费:800元 , 食宿费:700元。
考试合格颁发结业证书。
1、报名者请尽早按要求填好培训班回执传真至我中心。
2、我中心根据反馈情况统筹安排,并向您函发正式上课通知,报到时间、地点将在正式
报到通知中说明。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纺织人才交流培训中心: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742
电话:010-85229218 传真:010-85229280
E-mail:texhr@126.com
北京华标企业管理培训中心:
电话:010-63361192/63321985 传真:010-63269816/63361192
E-mail:HB-bj@163.com
-------------------------------------------------------------------------------
申请单位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总人数 姓名 性别 职称 学历 参加培训班类别 申请培训时间、地点
范文三: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
、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简介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项目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 20 75 300
PH值 4.0-7.5 4.0-8.5 4.0-9.0
色牢度(级)?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异味 无(霉味、高沸程石油味、鱼腥味、芳香烃味)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23类) 禁用
注:1:对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2:对洗涤褪色色型产品不考核色牢度主要是指工艺上要求褪色的产品,如牛仔布。 3:婴幼儿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它产品则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取样:布匹至少距布端2米取样,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少于0.5米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实验需要,样品抽取后需要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纺织产品分类示例
类 型 典型示例 A类(婴幼儿用品) 尿布、尿裤、内衣、围嘴儿、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天)裙子、(夏天)裤子、袜子、床单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毛衣、外衣、裙子、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衬布
范文四:强制性国家标准在CCC认证中的作用
强制性国家标准在CCC认证中的作用
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C.CC认证中
的作用
标准化科学管理固
唐茂芝葛红梅刘春青陈全曹献河
(1.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2.国家认监委,
3.中国标准化研究院,4.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5.北京市遥感信息研究户斤)
1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制度)是我国
按照国际标准和规程建立起来的一套严格的产品市
场准入制度.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
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国
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在标注认
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中使用.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的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
目前,我国CCC认证产品共有23大类,涉及172
种工业产品.截至2009年11月,共颁发CCC认证证
书446,534张,其中有效证书256,139张,获证企业
62,283家.
强制性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
销售和进口”.对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
于某些关系到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主要采用强制
性标准来约束其产品质量.
认证认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与标准密不可分.认证认可与标准存在于相同的社会
经济环境中,形成共同的技术平台,保障企业和消费
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它们之问
相互渗透,通过特定的沟通方式和渠道,保持着动态
的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标准作为技术支撑,是认证认可的直接依据,是
认证认可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技
术保证,是我国认证认可的工作语言.认证认可只有
以标准为依据和基础,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获得权威性
和公信力,保证在市场交换中合理配置资源,形成良
好的市场规则和秩序,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认证认可活动是标准最具有成本效益的实施手
段之一,是标准得以全面,深入和高效实施的最主要
方式.不同领域,不同形式和不同强制力的标准需要
不同的实施方式,其中通过灵活多样的认证活动来实
施标准,这已被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践一再证实.可以
说,离开了认证认可活动,很多标准将难以深入市场
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难以发挥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
市场和服务于消费者的功效.
标准的适用性在认证中得以检验,反过来认证认
可活动中的反馈信息又推动标准改进和不断完善,促
进标准的创新.标准的有效实施,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
认证认可活动来检验标准的适用性的.因此,认证认可
的信息通过反馈,才能进入标准的研制环节,促进标准
更加广泛,反映政府,市场,社会的深度需求和多样化,
个性化需求.同时,在标准研制,实施和更新等各个环
节方面,认证认可机构和人员,通过各种形式,提供专
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可有效促进标准的发展.
固标准化科学管理面百瑟蔻_芝
2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强制性认证中的作用
2.1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主要
工作语言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是强制性国家
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认监委制
定和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其中所列标准,必须是最新有效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更新时,认证实施规则中所
列的标准将自动更新,对于需要特殊安排过渡期的,
国家认监委将负责适时对外公布.
截至2009年8月,强制性产品认证采用标准
385项,其中采用强制性国家标准276项,占总标准
数的71.7%,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74项,占认证用标
准总数的19.2%,如图1所示.
图1强制性产品认证用标准分布
2.2认证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先进性较强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采用的385项标准中,其中国
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共208项,占75.4%,这对提
高我国产品质量,与世界先进技术水平接轨起到了重
要的作用.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制定的积极转化国际标
准的政策.
2.3认证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较快
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之初到现在,标准换
版工作始终贯穿于历年的认证工作之中.认证用的强
制性国家标准中,2001~2005年版占38.0%,2006~
2009年版占37.7%,如图2所示.在标准的更新问题
上,尤其是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文《关于
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
科联[2oo5]18号),对强制性标准换版工作有着重要
国
的指导意义.各种支持力度的加大,推动了我国强制
性产品认证标准的换版及制修订工作;企业参与标准
化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和发布速
度都比以前有了较快的发展.
图2认证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年度分布
2.4认证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性较强
通过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企业调研发现,CCC
认证标准适用性强,标准内容严谨,技术内容和检测
方法可操作性好,对强制性认证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
支持和技术保障作用.标准的认证适用性,标准更新
的及时性以及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方面,都得到了各
被调研单位较高的评价.
3强制性标准在认证过程中的问题
3.1部分标准标龄过长
CCC认证使用的27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
0.7%的标准标龄超过20年,1991,1995年版的标准
占5.4%.
3.2部分标准落后于国际标准,急需修订
某些领域认证用的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滞后国
际标准的情况.由于我国标准制定的周期较长,一般
需要2,3年.另外,在跟踪国外标准过程中,由于渠
道不畅,信息不通等原因,导致我国采标滞后的情况
时有发生.
例如,我国汽车产品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主要是
以欧洲的法规体系为基础起草和修订的.经过多年的
努力,汽车产品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从种类和结构上
己基本与欧洲法规体系接轨.但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
大多采用欧洲ECE法规或ECE指令,版本大多为
2000年以前的.以汽车安全带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4166—2003((干几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为例,该标准虽然在2003年修订颁布实施,但却是以
1993年版的ECER16法规《关于机动车成年乘员用
安全带和约束系统认证的统一规定》为基础修订的,
到标准颁布时,ECER16已经有了8个修订增补件.
也就是说,我国的法规一经颁布就已经落后欧洲法规
l0年.
医疗器械产品CCC认证所依据的标准与相应的
国际标准相比,也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国家标准与国
际标准严重脱节,不仅不适应我国医疗器械的发展,
而且也为国外企业新产品设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滞
后比较严重的几个标准见表1.
表1部分滞后于国际标准的我国医疗器械标准
等同采用国际最新国际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标准标准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IEC60601—1:IEC
GB9706.1—20071988+A1:606011:分:安全通用要求1991+A2
:19952005
心脏起搏器第1部分:IS058411:IS014708-GB16174.
1—1996植入式心脏起搏器19892
:2005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
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IEC60601—1—IEC60601-
GB9706.12—19971—3Ed.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3:19942
.
0:2008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IECIEC60601—
GB9706.16—1999分:放射治疗模拟机安60601—2—29:2-29:2008
全专用要求1993(V3)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
GB9706.18—2006分:x射线计算机体层IEC606012-4IEC60601—
d2—44:3.0摄影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3.3新旧标准的过渡期较短
我国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相隔比较短,一般为
一
年左右,通常是新标准刚实施,旧标准就作废,这样
不利于企业在短时间内顺利实施新标准.有的标准变
化较大,迫使产品设计,生产随之改变,这种情况将直
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在国外,新旧标准过渡期一般为
2,3年,有的甚至在5年以上.如IEC60065:2005
虽然于2005年就发布了,但是到2010年才强制实
施,与旧版本的共存期达5年,给了生产企业充足的
调整时间.
企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存在一定周期,如果新旧
标准更换频繁,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用老
标准生产的产品还没有销售完的时候,新标准就颁布
了,而我国认证制度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
新老标准更换时期产品的市场流通限制时间,这样会
使得企业或者销售商处于轻者产品被没收,重者罚款
的压力和风险中,造成CCC抽检不合格.
标准化科学管理
面直藕蓟丽而囡
4标准与认证协调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4.1认证认可领域还存在标准失位现象
据2005年初国家认监委摸底调查显示,目前认
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有3,041项,行业标准有1,847
项,技术规范有1,168项,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占80,技术规范占20%.很多有巨大潜力和待开拓
的认证新领域尚无标准支撑,如信息安全,手机辐射,
手机锂电池安全性能等问题,亟待通过强制认证进行
规范,但缺乏相关技术标准.
4.2标准支持合格评定存在的问题
专门针对合格评定制定的标准缺乏指导规则,
标准的发展滞后于认证对标准的需求,造成了合格
评定标准还需补充制定一些所需内容,导致了标准
制定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标准作为合格评定依据
和基础的地位.另外,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
扩大领域的认证活动,同样也缺乏适用于新认证领
域的标准.
4.3认证没有充分发挥验证标准,并推动其不断提升
的作用
当前,认证市场,特别是自愿性认证领域还很不
成熟,很多认证活动还很不规范,难以对作为认证技
术依据的标准适用性进行有效的检验.大多数认证机
构缺乏相关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只是被动使用标准,
没有收集认证相关方对标准适用性的意见和建议.而
标准在市场中的验证信息,是推动标准水平提升,不
断保持标准适用性的最有价值的信息之一.
4.4认证领域比较窄,有效性不高,难以满足标准实
施的需求
当前开展认证活动的领域和范围还不能满足快
速发展的市场需求,也不能满足相关标准的实施需
求.一些新领域,新产品和新服务方面的标准,很多都
适合采用认证的方式来促进标准有效实施,但相关认
证程序开发滞后和实施能力不足,导致一些急需开展
认证的领域拓展缓慢,相关的认证活动没有得到及时
开展,影响了标准的有效实施.另外,认证的有效性和
公信力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实施标准的功效.甚至在
一
些自愿性认证中,获证产品对标准的符合性不高,
严重伤害了标准的权威性,对标准的实施甚至产生了
负面的影响.
(下转第42页)
固标准化科学管理面置霜蓟菊而币
技术标准,以及国际国外发展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同
时在标准三稿审查前,对委员提出明确的审查要求,
真正地把好标准三稿关.
2.6专人进行格式和文字审查
格式和文字是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除在明确起
草人时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
逻辑思维能力,是否进行过GB1.1等标准的系统培
训外,由秘书处委派和聘请具备这些能力的专人进行
格式和文字审查,是保证标准不在格式和文字逻辑表
达方面出现严重错误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对专门
从事格式和文字审查的这些人员必须要求其有充足
的时间保障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2.7提高对标准的奖励,鼓励在标准研究和标准制修
订方面的投入,吸引优秀和高水平人员参与标准制修
订,提高起草人员技术素质和责任心
标准制修订质量能否得到保障的最关键要素是
起草人的技术素质和责任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看似
不如一个工程项目,一个科研攻关项目复杂,但实际
(上接第39页)
5发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中作用的
建议
5.1建立健全认证认可制度,促进标准体系的改进和
完善
认证认可制度是政府管理下实现产品信息甄别
的市场化形式,也是标准实施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积极开展与规范各种强制性,自愿性认证工作,并将
认证制度与市场准入相结合.既要有一定形式的政府
规章制度,由政府或其他国家组织直接或通过授权成
立认可机构,通过市场准入,确保认证机构符合一定
的资质条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认证行为;也要
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鼓励标准化机构,认证机构与
保险业的联合.
5.2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标准的适用性
采用多种措施,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标准
的市场适用性.引入市场机制,积极调整我国标准化
体系;突出重点领域,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
节约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
设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抓好标准体系建设.
上它对人的素质要求是最高的.标准起草人既要有较
强的文字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还必须熟悉专业的技
术发展,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
数情况下还必须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因此,如何吸引
优秀和高水平人员参与标准制修订,提高起草人员技
术素质和责任心,是保证标准制修订质量的关键.目
前,在对标准起草人员的奖励方面尚需要进一步提
高.这种奖励不仅是物质方面的,还应该包括精神方
面的.一方面提高标准起草人员的薪金和补贴,而更
重要的是要提供更多的机会使标准起草人参与国内
外技术交流,参与科技进步奖的评比,参与有突出贡
献奖的评选等,在职称评定方面也给予更多的机会,
同时鼓励在标准研究和标准制修订方面的投入.
作者简介
罗勤,高级工程师,研究室主任.长期从事天然气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和
标准化工作,是全国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常务秘书,
ISO/TCI93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对外联络员,石油工业天然气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副主任.
5.3创新机制,完善平台,强化共享
继续完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认证标准协调机制,促进认证
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发展.充分利用两委之间的信息绿
色通道,快速通报并研究认证标准的重大问题.
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制定人员的
协调机制,使制定人员问保持良好的交流渠道和固定
联系.
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充分吸收来自企业,认证机
构,检测机构标准方面的专家参与标准研制;充分发
挥认证机构,认可机构,认证认可协会,企业,检测机
构,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各方在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
反馈方面的作用.
作者简介
唐茂芝,博士,高级:I二程师,主要从事认证认可发展战略理论,认证认
可技术及标准等前瞻性研究工作.
葛红梅,硕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科技与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刘春青,研究员,主要从事标准化理论和标准的研究工作.
陈全,博士,教授,主要从事认证认可管理和技术工作.
曹献河,研究员,主要从事质量管理研究工作.
范文五:“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什么意思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什么意思?
已经颁布并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条文中,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网络安全法》中“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规定引起了讨论和争议。笔者认为,这 样的规定不够严谨,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模糊和误解。其实无论从法律方面还是实际应用方 面,如果去掉“强制性”,改为“国家标准的要求”,完全不会造成法律条文、力度、要求以 及执行上的任何损害或不利影响。
既然《网络安全法》已经将“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入法了,那该怎样理解其含义 呢? 大致上,可能有三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指的就是强制性 国家标准;如果尚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则指向潜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咱们先看看强制 性国家标准是怎么从法律上定义的。
按照国家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是推荐性国 家标准,两者之间没有中间地带。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 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 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 售、进口或者提供。
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法律中就是指标准本身,说明标准的性质,而没有留出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空间。如果“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指的就是强制性国家 标准,意味着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才能满足条文所指内容的要求。这样的话,直 接用“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这样的文字即可,既可以包括现行的强制性标 准,又涵盖了以后将要制订的强制性标准,为什么还要用如此含糊的说法呢?
笔者不认为在《网络安全法》中提到“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处,只有强制性国家 标准才可以满足监管需求。例如,对于现行“信息安全产品”的监管,依据《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再加上一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完全不依赖强制性国 家标准,已经比较完整地建立起了信息安全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并且可以有效地实施监 管。所以,对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依据法 规制度和推荐性国家技术标准,也完全可以解决监管问题。
需要提示的是,制订这样的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很可能需要增加一个程序,即向 WTO 成员通报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详细请见文后的注)。
第二种解释认为,“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指的是,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如果法 律法规要求必须符合某一推荐性国家标准,那么该推荐性国家标准就成为事实上的强制性 国家标准,即成为“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某个法规、规章、规定、办法、文件或者招标书要求符合某个推荐性标准的全部或部 分要求,使这些要求成为必需的条件,因而有了一定的所谓“强制性”,是非常正常的通 用做法。例如,中国移动招标定制手机,要求手机供应商提供的手机必须符合某些推荐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且要求实现中国移动有关手机界面的企业标准,这并不能说明这 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该项企业标准就成为强制性的标准。
还有第三种解释。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项中,一般都有“应”的要求 和“宜”的要求。“应”通常指那些应该或者必须要实现的要求,即只有全部符合了 “应”对应的要求,才算符合该标准。而“宜”通常指那些推荐或建议实现的要求,往往 代表着发展的方向。如果没有满足某个或某些“宜”的要求,并不能说不符合该标准。所 以,如果满足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全部“应”对应的要求,即认为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强制性要求”。
显然,以上三种解释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如前所述,“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提 法不够严谨;既然《网络安全法》已明确这样规定且已经实施,笔者建议可以按这样的理 解执行:1)如果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需要制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需要满足强制性国家 标准的要求; 2)如果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现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涵盖的,需要符合 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即至少满足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应”的要求。
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已经建立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市 场准入制度:“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目前没 有对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是应该已经有了绝大多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产品的安全技 术要求标准和对应的检测标准,部分在修订中)(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开发强制性国家标 准),厂商只要按照这些推荐性国家标准开发产品,检测认证机构按照这些推荐性国家标 准检测认证产品,就完全可以实现《网络安全法》中对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 品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满足“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条款。
目前,还有两个尚未最后批准发布的法律法规也采用了“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这 样的规定,不知是否受到了《网络安全法》的影响。笔者建议起草者修改该部分,去掉这 样的提法,或者简单改为“国家标准的要求”:
《密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密码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使用密码进行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 行密码保障系统。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外,运营者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第三十条 运营者采购、使用的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
注:在 TBT 中,强制性的(国家)技术标准称为“技术法规”,并且有通报制度: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
技术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 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 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Technical regulation: Document which lays down product characteristics or their related 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s, including the applicabl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with which compliance is mandatory. It may also include or deal exclusively with terminology, symbols, packaging, marking or labeling requirements as they apply to a product, 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
ISO/IEC 指南 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协定而言,标 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 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
Standards as defined by ISO/IEC Guide 2 may be mandatory or voluntary.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standards are defined as voluntary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as mandatory documents. Standards prepa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community are based on consensus. This Agreement covers also documents that are not based on consensus.
2.9只要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议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 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 2.9 Whenever a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does not exist or the technical content of a proposed technical regulation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chnical content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if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 may have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trade of other Members, Members shall:
2.9.2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拟议的法规的目的和理 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以便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 2.9.2 notify other Members through the Secretariat of the products to be covered by the proposed technical regulation, together with a brief indication of its objective and rationale. Such notifications shall take place at an early appropriate stage, when amendments can still be introduced and comments taken into account;
2.9.4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 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2.9.4 without discrimination, allow reasonable time for other Members to make comments in writing, discuss these comments upon request, and take these written comments and the results of these discussions into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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