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找一些企业破产的例子~
这是一个典型的资源性国企的破产重组案例:矿藏挖尽、企业停产、职工下岗,河北省财政拨付数千万元的破产经费和上千万元的救助款,并划拨3个新矿作为职工再就业项目、找到多家愿意参与破产重组的企业…… 而河北省政府做出的一个被各方看好的破产重组方案,却在此后的4年多时间里进展并不顺利,更未落实,甚至“职工集体阻止企业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在这些资料和现象背后,反映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谁来主导破产重组——是地方政府“拉郎配”,还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自己做主选择重组对象? 涞铜的破产重组历经4年多,仍未结束。
迟来的破产宣告 8月10日上午9时30分,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从即日起,河北省涞源铜矿(以下简称涞铜)进入破产程序。
这个破产程序的启动,从2002年底提出,到正式宣布已历时4年半。
“对于铜矿的近2000名职工来说,这意味着终于放弃了对启动破产程序的抵制。
”涞源铜矿的某职工对记者说。
他所说的“放弃抵制”,是指近几年来,为了落实河北省政府拨给他们的再就业项目和职代会多次通过的重组计划,涞铜职工曾先后13次上访(据说还有许多次上访被矿领导说服劝阻),集体阻止破产程序的启动。
在法院宣布涞铜破产的当天,记者见到了涞源铜矿矿长付存利,“我们已经坚持到极限了。
”他说。
而更多的职工表现的是无奈:“到目前为止,省里划拨的再就业资源项目迟迟落不了地,企业重组依然是画饼充饥。
4年多了,我们每月拿100块钱的基本生活费,这种条件下还让我们保持冷静、耐心等待。
说真话,保持稳定真的很难!” 据了解,2002年涞铜因铜矿资源全部开采完毕,企业被迫停产、职工全员下岗。
面对企业是破产后消亡还是破产后改制重生、职工是下岗自谋职业还是重新安排的严峻现实,河北省政府做出了一个大胆、特别的决定:另划拨3个矿给涞铜,作为职工再就业的资源项目,由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完成涞铜的破产重组;并要求,无论最终采取何种重组形式,前提是必须确保职工利益和生活保障。
但这一在当初被各方认为是最佳方案的破产重组计划,自2002年决定之后,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迟迟未能进入实际操作程序。
由此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频频出现:职工多次到县、市、省上访,甚至组织拦火车到北京上访;省财政在2004年为涞铜和当地同时破产的另一家企业—涞源钢铁厂(以下简称涞钢)拨付了一亿元的破产经费…… 省里划拨给铜矿的再就业资源项目为何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迟迟未能落实,记者多次尝试采访涞源县有关部门和领导,但直到8月22日,记者才采访到了涞源县某领导(根据其本人意愿,隐去姓名)。
“政府不会把工作放在难上,而会放在快上。
”该人士表示,“有关企业改制的政府常务会议近期就会召开,毕竟,涞铜由省属下放到地方以后,这是保定市和涞源县的一件大事。
” 不过,对于地方领导的这种表态,涞源铜矿的职工并不以为然:“加快再就业项目落实步伐当然好,但这些年这些话听得太多了。
” “其实,再就业项目之所以迟迟不能落实,是因为各方对破产重组的方案不统一,僵持不下。
”某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说。
他介绍说,县政府的破产重组方案是,希望当地一家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涞铜,负责安排职工就业;而职工代表大会(下称“职代会”)则有自己的重组计划——由职工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该公司再与另一家企业合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共同经营省政府划拨的职工再就业项目——3个新矿。
就此说法,记者分别向涞源县政府某领导和涞铜矿长付存利求证,前者表示“不太清楚”,后者表示“是谣传”。
不过,对于职工来说,阻止破产程序启动还有更为“朴实”的思维逻辑:如果项目未落实,破产就不能启动。
这样自己的国有职工身份就不会改变,国企职工的待遇和福利就可以保留,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根本性保障。
“其实我们也清楚,这种消极地阻止企业宣告破产,并不能改变企业早晚要破产的命运,还要让国家为我们花更多的钱。
我们也希望尽早结束这种窘困的尴尬局面,早日就业,早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某职工对记者解释说。
破产根源: 资源型企业的宿命 作为原省属国有中型矿山企业,涞铜曾经因为职工工资在当地名列前茅而被涞源人羡慕不已。
涞铜前身是河北省东风冶炼厂,始建于1966年,1972年建成投产,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
拥有丰富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的涞源铜矿,其井下作业和竖井施工技术,在全国的矿山企业中一直处于领先的地位。
尽管企业在鼎盛时期创造了巨额的社会财富,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利税全部上缴国家,企业自身并没有积累。
到了2000年,随着资源逐渐枯竭、矿山服务年限的临近,涞铜的矿石入选品位逐年降低。
加上上部资源已经采完,下部残部的开采经过二次提升、三次倒运至地面,矿成本大幅攀升。
涞铜从此一蹶不振,转产和扩大再生产更无从谈起。
“同所有独立的矿山企业一样,我们经历了创业、辉煌和衰败的全过程。
”铜矿某负责人告诉记者,矿藏开采完毕后,他们也一样不能躲过资源型企业的宿命——停产、关闭、破产。
2001年底...
破产说明什么写
给您提供一份“破产清算报告”,供您参考之用! 各位债权人代表: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民破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_______人民法院同时指定________、________为管理人。
管理人于____月____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公司的全部财产、账簿、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维护各债权人利益为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
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________公司始建于_______年,现隶属于_______公司,是_______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
企业产品主要有_______和_______系列二十几个品种。
企业现有在职职工_______人,离退休职工_______人,企业总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占地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产品成本高,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同时,企业管理混乱,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生产经营水平日趋下降。
自_______年起企业开始出现亏损,债务负担日趋沉重,只能勉强维持生产,直至流动资金枯竭,使企业陷于困境。
因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起诉,工厂的银行账户、运输车辆、仓库多次并经常被法院查封,企业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由于工厂长期停产,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独生子女费高达_______万元,造成职工生活困难。
二、财产清算与评估情况 由于________公司是 企业,再加上多年来管理混乱,给清算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管理人进驻后,在留守人员配合下,根据企业现状并尽量收集有关清算资料,利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完成了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认定和评估等工作: 1.企业资产认定及清理情况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________万元 应收帐款:________万元 其他应收款:________万元 存货:________万元 合计:________万元 固定资产: 原值:________万元 折旧:________万元 净值:________万元 其中福利设施: 原值:________万元 净值:________万元 在建工程:________万元 合计:________万元 无形资产:________万元 用电使用权:________万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__万元;其中福利设施占地(价值):________万元 资产总额;________万元 2.破产企业的债权清回情况 ________公司在申请破产时账面债权为________万元,总计______家,管理人通过与公司原销售、财务人员认真对账、核查,编制了应收账款清理明细表。
对已知债务人单位,管理人全部发出催收通知信函。
管理人还组织了___人的专门清收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清讨工作,共清回欠款________万元。
3.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清理认定 ________公司的应付账款账面数为________万元,债权人________家。
对已知债权人管理人,逐一发出了申报债权通知,按法定程序申报的有____家,申报金额为________万元,其中含有: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支行抵押贷款________万元,普通债权总额为________万元。
对上述申报,经管理人反复对账、核实,依法予以确认。
债权申报通知、公告期满后没有申报债权的有____家,金额为________万元。
该公司原有实收资本________万元,但经过多年生产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额高达________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
各位代表,近五个月来,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和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已完成了法律赋予及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工作。
现将清算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公司管理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希望上述提供的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及安置方案的编制、审核等有关问题 劳动保障部破产安置办公室处长 邓学政 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
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
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
“一大”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
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
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
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
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
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
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
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精神,今年2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提出“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进一步明确提出,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核意见,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
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3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
二、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2003]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职...
我想找一些企业破产的例子~
这是一个典型的资源性国企的破产重组案例:矿藏挖尽、企业停产、职工下岗,河北省财政拨付数千万元的破产经费和上千万元的救助款,并划拨3个新矿作为职工再就业项目、找到多家愿意参与破产重组的企业…… 而河北省政府做出的一个被各方看好的破产重组方案,却在此后的4年多时间里进展并不顺利,更未落实,甚至“职工集体阻止企业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在这些资料和现象背后,反映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谁来主导破产重组——是地方政府“拉郎配”,还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自己做主选择重组对象? 涞铜的破产重组历经4年多,仍未结束。
迟来的破产宣告 8月10日上午9时30分,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从即日起,河北省涞源铜矿(以下简称涞铜)进入破产程序。
这个破产程序的启动,从2002年底提出,到正式宣布已历时4年半。
“对于铜矿的近2000名职工来说,这意味着终于放弃了对启动破产程序的抵制。
”涞源铜矿的某职工对记者说。
他所说的“放弃抵制”,是指近几年来,为了落实河北省政府拨给他们的再就业项目和职代会多次通过的重组计划,涞铜职工曾先后13次上访(据说还有许多次上访被矿领导说服劝阻),集体阻止破产程序的启动。
在法院宣布涞铜破产的当天,记者见到了涞源铜矿矿长付存利,“我们已经坚持到极限了。
”他说。
而更多的职工表现的是无奈:“到目前为止,省里划拨的再就业资源项目迟迟落不了地,企业重组依然是画饼充饥。
4年多了,我们每月拿100块钱的基本生活费,这种条件下还让我们保持冷静、耐心等待。
说真话,保持稳定真的很难!” 据了解,2002年涞铜因铜矿资源全部开采完毕,企业被迫停产、职工全员下岗。
面对企业是破产后消亡还是破产后改制重生、职工是下岗自谋职业还是重新安排的严峻现实,河北省政府做出了一个大胆、特别的决定:另划拨3个矿给涞铜,作为职工再就业的资源项目,由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完成涞铜的破产重组;并要求,无论最终采取何种重组形式,前提是必须确保职工利益和生活保障。
但这一在当初被各方认为是最佳方案的破产重组计划,自2002年决定之后,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迟迟未能进入实际操作程序。
由此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频频出现:职工多次到县、市、省上访,甚至组织拦火车到北京上访;省财政在2004年为涞铜和当地同时破产的另一家企业—涞源钢铁厂(以下简称涞钢)拨付了一亿元的破产经费…… 省里划拨给铜矿的再就业资源项目为何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迟迟未能落实,记者多次尝试采访涞源县有关部门和领导,但直到8月22日,记者才采访到了涞源县某领导(根据其本人意愿,隐去姓名)。
“政府不会把工作放在难上,而会放在快上。
”该人士表示,“有关企业改制的政府常务会议近期就会召开,毕竟,涞铜由省属下放到地方以后,这是保定市和涞源县的一件大事。
” 不过,对于地方领导的这种表态,涞源铜矿的职工并不以为然:“加快再就业项目落实步伐当然好,但这些年这些话听得太多了。
” “其实,再就业项目之所以迟迟不能落实,是因为各方对破产重组的方案不统一,僵持不下。
”某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说。
他介绍说,县政府的破产重组方案是,希望当地一家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涞铜,负责安排职工就业;而职工代表大会(下称“职代会”)则有自己的重组计划——由职工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该公司再与另一家企业合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共同经营省政府划拨的职工再就业项目——3个新矿。
就此说法,记者分别向涞源县政府某领导和涞铜矿长付存利求证,前者表示“不太清楚”,后者表示“是谣传”。
不过,对于职工来说,阻止破产程序启动还有更为“朴实”的思维逻辑:如果项目未落实,破产就不能启动。
这样自己的国有职工身份就不会改变,国企职工的待遇和福利就可以保留,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根本性保障。
“其实我们也清楚,这种消极地阻止企业宣告破产,并不能改变企业早晚要破产的命运,还要让国家为我们花更多的钱。
我们也希望尽早结束这种窘困的尴尬局面,早日就业,早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某职工对记者解释说。
破产根源: 资源型企业的宿命 作为原省属国有中型矿山企业,涞铜曾经因为职工工资在当地名列前茅而被涞源人羡慕不已。
涞铜前身是河北省东风冶炼厂,始建于1966年,1972年建成投产,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
拥有丰富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的涞源铜矿,其井下作业和竖井施工技术,在全国的矿山企业中一直处于领先的地位。
尽管企业在鼎盛时期创造了巨额的社会财富,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利税全部上缴国家,企业自身并没有积累。
到了2000年,随着资源逐渐枯竭、矿山服务年限的临近,涞铜的矿石入选品位逐年降低。
加上上部资源已经采完,下部残部的开采经过二次提升、三次倒运至地面,矿成本大幅攀升。
涞铜从此一蹶不振,转产和扩大再生产更无从谈起。
“同所有独立的矿山企业一样,我们经历了创业、辉煌和衰败的全过程。
”铜矿某负责人告诉记者,矿藏开采完毕后,他们也一样不能躲过资源型企业的宿命——停产、关闭、破产。
2001年底...
公司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
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对于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中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3.指定破产管理人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
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
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洛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拟定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重大事项。
5.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7.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有以下几项:
谁知道新破产国企职工如何安置,如何补偿有没有文件?谢谢拉!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 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 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
国务院强调: 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 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非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 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 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 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对试 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 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 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全 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 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邀 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城 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 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人 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城市 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制订企 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 法。
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中央、省属企业要由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及地方 经贸委后提出),按照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制订本市《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各债权银行总行派人或总行授权当地分行参加计 划编制,财政部门、银行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拟核销的银行呆、坏帐准 备金进行审核。
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试点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省、区协 调小组;由省、区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后,在12月底以前报全国领导小组。
全国领导 小组在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统筹研 究制订当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一般应于2月底以前下达。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计划》下达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各试点 城市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落实。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批准下达后,在执行中不 得突破经过批准的计划规模,需要在计划规模内进行调整的,由省、区、市协调小 组审核并汇总后,报全国领导小组审定。
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每季度要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企业兼并 破产和...
公司破产清算包括哪些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
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
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
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
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急!
共8步,具体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
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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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不必然引起,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
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
当然,在当代,破产立法已逐渐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认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始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二)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各国破产法都会无一例外地作出规定,且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法院选任,即由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不受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
我国实际上采取这一做法;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负责破产清算的机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能选任出破产管理人的,则由法定机关任命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与义务 清算组的职权活动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主线,也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算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原则上说,清算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在职责范围外的一切行为都不具有对抗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效力。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对清算组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结合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甭理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破产清算实务: (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产企业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首要职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宣告企业破产同时便宣布成立清算组,公布清算组成员名单和清算组职责,并书面通知清算组成员所在单位。
由于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政府对此已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马上能进驻破产企业,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清理阶段,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管破产财产,这是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意外的损失;二是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
《贯彻意见》第五十六条就规定:“清算组接管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的实有财产总额。
”可见,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有助于维持破产企业的完整性。
(三)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的准备工作,也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后,变卖前先要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
由于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由于清算组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也会因为支付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这都会使破产财产发生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与清算工作进入评估阶段时出现差异,因此,为了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必须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评估。
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
(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
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因而只有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后才能实现金钱分配,从而决定变价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五)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 破产则产分配是指为了清偿债权人各自提出的确定债权由清算组将属于破产财产变价后所得到的金钱,按照清偿的顺序,以一定...
请问破产程序中有哪些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
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
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二是用以交付的财产。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
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
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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