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收购公司需要缴税吗
收购公司需要缴税吗?都缴哪些,缴多少?出售公司也需要缴税吗?都缴哪些,缴多少? 2012-03-01 13:55 嘻哈心情 | 分类:财务税务 | 浏览2322次
公司在2005年时改制,由A-40%、B-30%、C-15%、D-15%等4人按股份共同买下,A是法人,共花费100万。
经过几年的经营,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的总资产达到了500万元。
到如今,公司停业半年,大家分道扬镳,4人商议好,欲出售此公司,A欲将公司买下。若A不买就出售给H。
请问:
①若A买本公司需要缴哪些税?缴多少?
②若H要买本公司,A需要缴什么税呢?缴多少?
③为长期打算,据您看来怎么样收购这个公司比较划算?收购股份还是其他方式?
解答:根据你的表述,我理解为ABCD为四个人,共同出次设立了一个公司,其中A为法定代表人。因为如果ABCD为四个企业,则缴纳人税费应为企业所得税。如果我理解正确,应是这样的:
①若A买本公司,A不用交税,B、C、D应按投资增值部份(如投资时出次20万,出售时为30万,那么增值部份为30-20=10万元)需要按增值部分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②若H要买本公司,A需要缴纳的也是增值部份20%的个人所得税;
③若为长期打算,要看公司经营情况及站在谁的角度分析。若站在A的角度看,如果BCD都在公司经营中起不到影响公司经营的状况的话,一次性收购最好;如果站在H的角度,H如果不能一下子把握公司经营的话,最好是先参股,再逐步增加控股比例最好;如果站在ABCD出售角度的话,要么继续经营,要么为了避开20%个人所得税,逐步将股权转移到H手上。
追问
朋友,谢谢你的回答,但我还有几点不清楚:
一、我未提到公司名称问题,若原公司名称称为“甲”,A收购公司想改名为“乙”,你说收购时候改名称,还是收购一段时间后再改名称,哪个比较合适呢?改名和不改名有什么费用吗?
二、A收购企业按照您说的收购股份来做的话就没有改公司名称,是不是说A在买完公司几年后再出手卖掉公司,增值部分还是从100万算起呢?
三、总体说来:A要买公司,且以后在卖公司尽可能的少缴税,怎么操作?
回答
一、公司改名较为复杂,费用不多,但涉及的东西有点多。A收购后,就算不改名,也要变更股东登记资料的,办理这些业务都需要时间。变更公司名称,要先办理名称变更申请手续,等名称变更通知书下发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名称正式的变更手续,之后是变章、机构代码及税务、银行等相关资料。在收购后,如果认为原公司名称没有品牌价值,更改不影响经营,则早改好过迟改,如果有存在价值,则慢慢再变更吧。 二~三、A收购公司后,花一点费用,加大注册资金,即从法律上加大资金投入,就可以为以后售出公司节省个人所得税。
范文二:深圳公司股权变更需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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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股权变更需要缴税吗?
公司做资产整合来达到运营的效果,就会对资产的形式变更公司资产变更有多种形式,股权变更是公司变更资产形式的重要形式也是公司资产整合的重要手段,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变更需要缴税嘛?具体而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股权变更要交税吗?或许还有很多人不清楚,接下来,众拓商务就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及转让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或转让即是指企业因转让、清算或收回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需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擅自销毁帐簿的;
4、虽设置帐簿,但收入凭证、帐目混乱、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成本资料,难以查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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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纳税义务,没有依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还没有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数据明显偏低,又没有理由的。
以上内容就是对“深圳公司股权变更需要缴税吗”的简要介绍了,希望对您有帮助。
范文三:公司没有收入,需要缴税吗?
如果所开办的公司在当期没有发生收入,需要缴税吗?需要交纳些什么税呢?或者其他公共支出?
问题说的太简单了,如果严格按税法来讲,你无销售收入有可能有应税劳务,或者发生货物转移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销售货物,这样你没有收入也要征税。
不过你明确说要缴200元的税,根据我的判断,不应该属以上两种情况,而是遇到了某税务所的简易征收或定额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各地方执行的时间不同,但大都已经调整,起征点定为月销售5000元以上才征税。那么按照简易征收办法或定额征收办法5000乘以百分之4的税率,200元是最低的月定额税,再低的销售收入,就不用征税了。
那么这时候,你就要看你是哪种情况了,如果是被定为月应纳200元,而你每个月也差不多平均销售5000元以上,那没什么说的,某个月你无销售收入也要缴这200元的税。如果你有证据表明平均每月销售收入达不到5000元,而又经常在某个月一分也不挣,可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重新核定税额,税务所不同意你就听证,复议,诉讼,办法很多的。如果你属于没开始营业,或装修停业期,完全可以向税务所办理停业。
范文四: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
您的提问应该是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义务人转让股权,所以我略去了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
1、 印花税
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收入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进行缴纳。
2、 增值税
上表所指“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如符合免税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税率与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致。
二、能否进行低价转让低价转让或无偿赠送
从上面各项税种的计税依据不难看出,企业税收负担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收入额的核定。让我们一起捋一遍股权变更办理流程,能让问题更加清晰。转让股权必然导致双方需要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时会要求企业在股权变更前进行财务核算,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核,然后才能取得备案资格,转入变更流程。如果税务部门认为纳税人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纳税人又无法出具证明,证明其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由于办理流程上是先税务后工商,那么该企业在工商部门也是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也就是说不管你怎么进行口头承诺或者自行签订合同,在法律事实上都没有发生股权转让。
那么税务机关的核定依据是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凡事有例外,如果一定要进行避税处理,可以参考下列情况,需要企业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力且合法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一般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净资产核定法或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企业将会在避税上显得更为被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四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超出市场价70%—130%这个区间时,该合同的法律效益本身就有待商榷,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因此,大幅度压低交易价格是完全不可取的做法,倒是更有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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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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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想说,这个问题真的只需要搜索一下就行。
但是想一下每次我朋友碰上涉税问题,自己搜到相关政策,也不知道怎么解读,最后还是要来问……
这个问题有专门的文件: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官方链接: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对整个文件的解读,刚才搜到一个图,是中华会计网的链接,链接在此:一图帮您读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对于你的问题:
1、股权转让要不要缴税?
要,双方就转让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如果是溢价转让,转让方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转让金额跟实际股权价值小很多很多可不可以?
上面提到的文件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注意看斜体字部分,这种行为是文件明确列举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税务机关会怎么来核定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也就是说,起码价格要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一致。注意第三种方法,相信我,你不会喜欢的。如果是核定与净资产一致,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得看公司经营情况,如果是累计亏损状态,每股净资产已经低于每股原值,自然不用交了,刚好相等也不用交。如果公司经营得好,算出来是溢价转让,那就得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了。注意,不交不等于不申报。
3、如果赠予股权双方需要缴税吗(相当于0元转让股权)?需要按什么金额缴税?
继续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把赠予看做第七种类型,但是,送出去的人无论怎么核定价格,实际上没有任何收益,个人所得税是交不了的。但是,受赠予方接受股权,是否要就作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相关规定是真空状态,据我所知,一些地区是对比受赠房屋要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我个人不赞同这种做法,法无规定则无权,而且说难听点,连对应的税目都没有,怎么收?
你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先咨询,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再进行操作。
更新:评论中有说到“赠与是属于其他转让形式,除了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的赠与,均可以认为转让价格偏低,对出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暂时不确定是我政策解读有误还是各地实务操作偏差,等确定后再更新。但是事先咨询本地税务机关总是没错的。
范文五: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需要缴税吗-
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需要缴税吗,
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要不要交税?这问题可有点笼统,要全面回答,可真不容易,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主要从所得税和流转税两方面大体去分析一下。
一、所得税的规定
不管你按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在计算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的要求,看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收入范围。
一般来说,所得税法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收入,基本上会计所确认的收入,在所得税方面都要作为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有所例外的是补贴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具体对于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以及营业外收入中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内容,要对照增值税的规定,看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如果属于要交税范围的,当然就要交纳增值税了,反之也然。
其他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而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罚款收入等等,要看性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在销售过程中,因产品销售或劳务服务而收取的列明销售价格外的款项,税法上都极大可能归集为价外费用。
所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关键还在于其性质,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或者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符合这些规定的就要并入销售额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征免税范围很多,可参考增值税的相关细则规定,免税的主要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一些规定。
三、营业税的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中价外费用问题,1994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和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过多次补充规定,特别是交通运输、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变化非常大,另外 对于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是否并入价外费用征税问题也进行了很多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当中应引起重视,详细请参考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收取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收取的这些费用,商业企业往往在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中核算,有些是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或者管理费用,收取的这些费用是交营业税,还是交纳增值税,依据的仍然是税法的具体规定,而不管会计制度规定是如何进行核算。
免征营业税的主要有存款利息、参股控取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国税函[2001]1007号),以及整体资产转让收入、转让企业产权等。
对于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否需要交税,分析与处理与上述大同小异。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