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960802铁路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960802
【实施日期】 19960802
【章名】 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各总公司,发包公司,中土公司,各 院校,鉴定中心,京九办,南昆指,监理总站:
现将《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铁基〔1987〕 269号)同时废止。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 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 、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 标。
其它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 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和约束。
【章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 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 标中的问题。
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
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六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招 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投标单位予以澄清。
三、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
四、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五、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条款、招标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目标 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章名】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
二、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
第九条 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
一、标段划分不宜过小。
二、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 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部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含) 以上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报部批准,可以议标 。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招标办事机构。
二、制定招标计划报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单位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 ,并将预审决定及时告知有投标意向的企业。
七、招标单位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
八、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九、组织技术交底和招标文件答疑。
十、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企业,写出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招标单 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对投标 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三、投标报价项目表。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
八、投标保证金额度。
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比例。
十、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 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 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六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招标单位须对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二、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议标计划报部。
2.编制议标文件。议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 容、议标范围、概算、议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现场条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等。
3.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4.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承包价格、工期、质量、合同条款等进行充分 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承发包合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招标单位 有权报部后另行组织议标。
四、议标工程承包价格必须遵循标底编制原则。
五、建设单位与议定的工程承包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章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七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或委托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 力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概算章节 编列。必须科学、合理。
二、标底价格计算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 有关规定。合资铁路应执行合资铁路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标底价格必须低于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
四、建安工程费中的计划利润、劳动保险费、应纳税费不计入标底, 定标后按部规定计取。
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不纳入标底,由部统筹掌握。
六、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标底经核准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 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章名】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均可参 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资金情况。铁路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投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总进度安排及总形 象进度示意图;主要劳动力、材料、施工机具设备配置;主要施工方案和 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环境生态保护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大 型临时设施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拟承建本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 理及施工队伍安排等。
五、按投标报价项目表编制的报价单。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出入,可 另附说明。
六、控制工程报价的主要措施。
七、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如需将投标项目的部分工程实行分包,须在向 招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分包工程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项目 的投资规模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须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的印鉴。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或邮寄给招标单 位。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允许投标企业对已提交的
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六条 投标企业可以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合同条款等建议方案 ,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
【章名】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单位参加,同时邀请 上级主管部门、投资部门、银行、设计等单位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 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招标、投标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议程
一、公布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一经公布,开标后不得更 改。
二、投标企业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 充、修改函件。
三、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中如有含义不明确之处,允许投标企业作简要解释,所 作解释不得超出投标文件内容的范围。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
三、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一般由7 ̄15人组 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 任;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投资部门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 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大中型重点项目,必要时应有部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评标组织成员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经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与投标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组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定标原则
一、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办法。
二、大中型项目评标宜采用计分办法。由评标组织综合报价、工期、 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各种因素确定计分标准;由评标组织成 员投票决定中标企业。
一般招标项目,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企业中,报价最低者 中标。
三、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前,评标组织成员对评标过程中的 有关评标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中标价格一般应不高于标底价格的3%和不低于标底价 格的5%。高于3%,按废标处理;对低于标底价格5%的报价,要具体 分析其技术和施工组织措施,经评标组织审查,如可行,方可视为有效报 价,参加评标。
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至定标之间一般不超过15天。定标后,招标单位 应于7天内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企业发出《落标通知 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定标后,建设单位应将评标情况、定标标价和中标企业 等有关资料报部核备。
第三十五条 中标企业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30天内与建设单位依 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章名】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主管部门将通知有关单位不予贷款 和付款,责令停止施工直至纠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投标企业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 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招标单位报部批准后,责令其退出投标
,并取消一年投标资格。
三、对泄露标底或有关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直接 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如属中标企业责任的,取消该项工程的中 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 部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和要求,秉公执法,遵章守纪。
招标单位或评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投标企业以行贿、 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铁基〔1987〕269号)同时废止。前发铁路施工有 关招标投标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范文二: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 〔1996〕81号
1996年8月2日,铁道部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各总公司,发包公司,中土公司,各院校,鉴定中心,京九办,南昆指,监理总站:
现将《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铁基〔1987〕269号)同时废止。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其它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
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六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投标单位予以澄清。 三、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
四、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五、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条款、招标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
律责任。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 二、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
正总概算。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 第九条 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
一、标段划分不宜过小。
二、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
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部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含)以上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
施工企业发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报部批准,可以议标。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招标办事机构。 二、制定招标计划报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单位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决定及时告知有
投标意向的企业。
七、招标单位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
不退。
八、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九、组织技术交底和招标文件答疑。
十、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企业,写出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招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三、投标报价项目表。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
八、投标保证金额度。
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比例。
十、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招标单位须对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二、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议标计划报部。
2(编制议标文件。议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议标范围、概算、议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等。 3(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4(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承包价格、工期、质量、合同条款等进行充分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承发包合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招标单位有权报部后另行组织议标。
四、议标工程承包价格必须遵循标底编制原则。
五、建设单位与议定的工程承包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七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或委托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概算章节编列。必须科学、合理。 二、标底价格计算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资铁路应执行合资铁路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标底价格必须低于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
四、建安工程费中的计划利润、劳动保险费、应纳税费不计入标底,定标后按部规定计取。 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不纳入标底,由部统筹掌握。
六、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标底经核准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资金情况。铁路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投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总进度安排及总形象进度示意图;主要劳动力、材料、施工机具设备配置;主要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环境生态保护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大型临时设施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拟承建本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
及施工队伍安排等。
五、按投标报价项目表编制的报价单。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出入,可另附说明。 六、控制工程报价的主要措施。
七、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如需将投标项目的部分工程实行分包,须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分包工程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须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或邮寄给招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允许投标企业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六条 投标企业可以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合同条款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单位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部门、银行、设计等单位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招标、投标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议程
一、公布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一经公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二、投标企业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三、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中如有含义不明确之处,允许投标企业作简要解释,所作解释不得超出投标文件内容的范围。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一般由7,15人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投资部门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大中型重点项目,必要时应有部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评标组织成员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经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与投标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组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定标原则
一、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办法。
二、大中型项目评标宜采用计分办法。由评标组织综合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各种因素确定计分标准;由评标组织成员投票决定中标企业。
一般招标项目,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企业中,报价最低者中标。 三、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前,评标组织成员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评标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中标价格一般应不高于标底价格的3,和不低于标底价格的5,。高于3,,按废标处理;对低于标底价格5,的报价,要具体分析其技术和施工组织措施,经评标组织审查,如可行,方可视为有效报价,参加评标。
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至定标之间一般不超过15天。定标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企业发出《落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定标后,建设单位应将评标情况、定标标价和中标企业等有关资料报部核备。 第三十五条 中标企业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30天内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主管部门将通知有关单位不予贷款和付款,责令停止施工直至纠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投标企业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招标单位报部批准后,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一年投标资格。
三、对泄露标底或有关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如属中标企业责任的,取消该项工程的中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和要求,秉公执法,遵章守纪。
招标单位或评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投标企业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铁基〔1987〕269号)同时废止。前发铁路施工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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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 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 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加经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劢,确保####内外安全。
四、、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觃,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和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5、积极扑救。火警初起阶段,要全力自救。防止蔓延,尽快扑灭,要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应先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维护火场秩序,保证进出道路畅通。看管抢救重要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保安员值班操作及要求
一、交接岗
1、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 19时 为交接岗。
2、交接岗时将当班所接纳物品清点清楚,以及夜班所发生的情况未得到解决的需>
面汇报。检查值班室内外的卫生状况,地面无纸屑,桌面无杂物,整齐清洁。
二、执勤
1、7:50 — 8:10、13:50 —14:10立岗迎接上班人员;12:00 — 12:20 、18:00 — 18:20立岗送下班人员。
2、值勤时做到遇见领导立岗,检查物品立岗,外来人员进出立岗。 3、门卫室值勤时,应做到坐姿端正,注规监规器的劢态,做好接待工作,值勤期间不看书报电规,听收音机。不不无关人员聊天,劝阻无关人员不要在门卫室寄存物品或打电话,禁止打瞌睡。
4、维持门口秩序,使之保持畅通。
5、熟记消防,报警,救护及内部联系电话。
三、巡逻
巡逻是防盗及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重要措施。
1、每天按照巡检制度定时轮流巡逻。
2、巡逻时思想集中,保持高度警惕,不吸烟,不不无关人员闲聊,并将每一点所发生情况记录清楚,巡逻时做到勤走劢,勤思考,勤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白天加强对观众区、办公区及楼道的巡逻,夜晚以机房为重点进行检查,每晚零点之后巡查不少于两次。
四、防火工作
1、严格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
2、发现违反安全觃定的电源和火种,应予以切断和熄灭,应报告####领导采取相关措施。
3、值勤时发现物质储存,保管不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及非正常使用灭火器,应及时阻止,并报告,提请有关部门整改。
4、发生火灾先拨打 119 向消防部队报警,并立即报告####领导。报警时简要讲清####地址,电话号码及火情,同时派人在门口接应,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向消防人员介绍水源,总电闸部位等。
范文三: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1996-08-02【发布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
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六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有疑问时,有权要坟投标单位予以澄清。
三、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
四、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五、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条款、招标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
二、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
第九条 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
一、标段划分不宜过小。
二、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部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含)以上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报部批准,可以议标。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招标办事机构。
二、制定招标计划报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单位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决定及时告知有投标意向的企业。
七、招标单位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
八、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九、组织技术交底和招标文件答疑。
十、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企业,写出评标报告,报部该备。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招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
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三、投标报价项目表。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
八、投标保证金额度。
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比例。
十、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天。
第十六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招标单位须对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二、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议标讨论报部。
,(编制议标文件。议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议标范围、概算、议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等。
,(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承包价格、工期、质量、合同条款等进行充分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承发包合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招标单位有权报部后另行组织议标。
四、议标工程承包价格必须遵循标底编制原则。
五、建设单位与议定的工程承包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或委托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概算章节编列。必须科学、合理。
二、标底价格计算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资铁路应执行合资铁路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标底价格必须低于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
四、建安工程费中的计划利润、劳动保险费、应纳税费不计入标底,定标后按部规定计取。
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不纳入标底,由部统筹掌握。
六、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标底经核准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资金情况。铁路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投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总进度安排及总形象进度示意图;主要劳动力、材料、施工机具设备配置;主要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环境生态保护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大型临时设施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拟承建本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安排等。
五、按投标报价项目表编制的报价单。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出入,可另附说明。
六、控制工程报价的主要措施。
七、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如需将投标项目的部分工程实行分包,须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分包工程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元。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须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或邮寄给招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允许投标企业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六条 投标企业可以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合同条款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单位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部门、银行、设计等单位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招标、投标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议程
一、公布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一经公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二、投标企业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三、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中如有含义不明确之处,允许投标企业作简要解释,所作解释不得超出投资文件内容的范围。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一般由,,,,人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投资部门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大中型重点项目,必要时应有部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评标组织成员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经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与投标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组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定标原则
一、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办法。
二、大中型项目评标宜采用计分办法。由评标组织综合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各种因素确定计分标准;由评标组织成员投票决定中标企业。
一般投标项目,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企业中,报价最低者中标。
三、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前,评标组织成员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评标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中标价格一般应不高于标底价格的,,和不低于标底价格的,,。高于,,,按废标处理;对低于标底价格,,的报价,要具体分析其技术和施工组织措施,经评标组织审查,如可行,方可视为有效报价,参加评标。
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至定标之间一般不超过,,天。定标后,招标单位应于,天内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企业发出《落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定标后,建设单位应将评标情况、定标标价和中标企业等有关资料报部核备。
第三十五条 中标企业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天内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主管部门将通知有关单位不予贷款和付款,责令停止施工直至纠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投标企业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招标单位报部批准后,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一年投标资格。
三、对泄露标底或有关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如属中标企业责任的,取消该项工程的中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和要求,秉公执法,遵章守纪。
招标单位或评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投标企业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铁基〔,,,,〕,,,号)同时废止。前发铁路施工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范文四:《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交易平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监管分工】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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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辖区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含授权自行决定并报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电子招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鼓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管。
第六条【限制排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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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条件】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和货物招标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要求】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或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委托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标准文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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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告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的基本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地点等事项。
,五,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限制要求。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市场公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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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不接受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政策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设定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招标项目实际内容无关。
,三,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企业资质要求高于招标公告载明的企业资质要求。
,四,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要求,超出或高于招标项目对应的工程实际。
第十三条【招标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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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资审报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评分情况,如果有,。
,七,澄清、说明事项。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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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资审通知】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注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理由。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资审异议】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和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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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分包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以及允许分包,或不得分包,的范围。
第十九条【否决条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集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否决投标。
招标文件中的否决情形应以醒目方式标注,包括视为重大偏差的情形、法定不得通过评审或应予否决的情形。
第二十条【暂估价招标】招标人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部分招标的实施主体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该部分招标时适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终止招标】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除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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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国家政策变化等非招标人主观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及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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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投标保证】鼓励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分包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信息,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上填报、发布的一致。
第二十七条【投标禁止】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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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标段,包件,,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将相应标段,包件,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记录】 招标人应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
,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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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当场答复情况。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应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及其上级单位的其他人员不得以技术、经济专家身份参加评审。非因法定的事由,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更换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必须按规定从原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信息提供】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相关文件、投标人信用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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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并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起开展评标工作,其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低价澄清】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澄清、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必要时应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列明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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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若设有,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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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具体理由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否决条款,,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设立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评标委委员会负责人应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内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应当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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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履职记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予以评价。
第三十八条【中标候选人及公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各标段,或包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或包件,编号、中标候选人排序、投标报价、工期承诺、评分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证书及注册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九条【异议处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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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经核查发现异议成立并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若异议事项涉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评标委员会无法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审查确认的,以及招标人发现评标结果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应向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四十条【确认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四十一条【中标结果】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书面通知递交投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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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推荐采用电子方式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评标纪律遵守和履职情况,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七,其他需提交的问题说明和资料。
第四十三条【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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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履约保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应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招标人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合同履约】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合同履约的考核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中标人应按规定向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合同履约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监管事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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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通报或报告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监管信息,分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情况,联系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并给予行业指导。
第四十七条【监管方式】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抽查、投诉处理、办理备案、接收书面报告、行政处罚、记录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投诉时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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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投诉书】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说明。
对按规定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不予受理。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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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投诉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或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五十一条【投诉处理】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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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信用监管】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积极推进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从业企业。招标人可对信用良好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招标采用相关信用优惠措施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三条【不良记录】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按规定予以公告,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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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行贿犯罪档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限制。
第五十四条【监管权限】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在监督抽查、投诉调查处理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整改,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交易服务机构及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五条【保密要求】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货物二次招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中标人对已包含在中标工程内的货物再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对再次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施工中标人再次招标选定的货物进场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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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招标人违规处罚】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规定条件进行招标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所需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或不按规定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
,七,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或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八,否决所有投标未按本办法规定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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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或终止招标未按规定告知有关,潜在,投标人的。
,十,非因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事由,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的。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违规处罚】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评委违规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六个月或一年内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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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成员提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评审活动中其他不客观、不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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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救济措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电子招标】采用电子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应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衔接】 本办法自201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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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的通知
(铁总科技〔 2014〕 48号)
发布时间:2014-03-13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 2月 10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
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标投标 (以下简称课题招标投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铁路总公 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定招标的科研课题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 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 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确定招标课题的招标投标工作依据本办法进行。课题 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总公司科技管理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代表总公司作为招标人负责课题招 标投标管理,总公司监察局依法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课题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课题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总公司铁路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课题 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 , 向招标人提交资 格预审材料,招标人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定。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课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 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二十日前,向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第六条 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课题名称及编号;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达到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知识产权等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总经费构成(含总公司投入和其他投入)及经费支付方式;
(八)科研经费预算及编制说明;
(九)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可操作性、 工作基础、预期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目标等内容,其中知识产权目标评分所占权重不低于 15%。
第三章 投 标
第七条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试验试用条件和经费;
(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和相应科研业绩;
(四)具备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 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五)资金和科研信用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应 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人概况(含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三) 近两年的科研状况;
(四) 技术方案及说明 (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 等 ) ;
(五) 计划进度;
(六) 投标报价及详细经费预算;
(七) 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 知识产权目标说明及分析报告;
(九) 承担课题的能力说明;
(十) 课题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两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的投 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在同一招标课题中不得再单独投标或者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 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一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不足 三个,终止该课题招标。
投标人可以申请撤标,但至少应在开标日期前七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告知招标人, 如在未申请撤标的情况下,不按期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无故弃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二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及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人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 , 由工作 人员当众开标。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投标人授权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
第十四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领域专 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由招标人从铁路科技专家信息库中遴选。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签订保密协议,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主持评标会议,宣布评标规则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并在会上指 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 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不能看清楚主要内容;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四)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例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 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或说 明的内容应留有记录;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也可邀请招标人代表针对招标文件内容进 行说明,但不得做超出招标文件范围以外的发言。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打分排序,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若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提出课题承担 单位建议。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程序规范、高分中标”的原则,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原则上每个课题确定一个中标人,并在铁路科技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 日。公示结束后五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课题合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发生: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直接竞争;
(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
(六)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题投标资格,将投 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入总公司科研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并依照法律或总公司 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标后无故弃标的;
(二)中标后无故不签订合同或者将中标课题转让给他人的;
(三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因中标无效造成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 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从铁路科技专家信息库中除名,并依照法律或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承 担相应责任。
(一)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将依照法律或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以任何方式干涉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的, 将依照法律或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整个课题招标投标过程中负责信用记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 的所有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4年 2月 10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科技〔 2011〕 184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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