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应交消费税
应交消费税的核算
(一)消费税概述
第一,消费税是价内税,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 第二,征收方法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
第三,从价定率征收的,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消费税税率。
(二)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 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销售所生产的化妆品,价款2 000 000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 000
应交消费税额=2 000 000×30%=600 000(元)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职工等,应该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柴油50 000元,按市场价计算的应纳增值税10 200元,应纳消费税6 000元。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66 2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
——应交消费税 6 000
本例中,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6 000元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会计处理时,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范文二:应交消费税
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销售额交纳的一种货物流转税。
1. 核算特点
消费税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一旦出了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不再征收消费税(烟批发环节、金银首饰零售环节除外)。一般而言,消费税仅为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交纳并核算。
2. 科目设置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贷方登记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待扣的消费税。
3. 账务处理
(1)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产品(包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的企业销售金银首饰)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
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只能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
?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用于销售的,将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具体内容见本书第二章第五节存货部分。
金银首饰零售以及以旧换新 (4)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或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小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
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
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准予抵扣的,按所含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消费税计入外购(含进口)货物成本。
(6)进口应税消费品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 “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代理出口物资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外贸企业将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与内销会计处理相同,其交纳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8)上交消费税及退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期上交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交纳消费税后,如因销售退回或折让而收到税务机关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范文三:应交消费税
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不动产)
——应交消费税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补贴职工食堂等个人消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
受托方: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方:区分两种情况:
①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②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
企业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借:材料采购(或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一) 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税时,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对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黄酒1吨=962升 啤酒1吨=988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二)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出最终产品--卷烟) ,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销售的白包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 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白包卷烟一律按50%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 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50%)
其中:成本是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按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烟类消费品,除甲级卷烟为10%,其余为5%;酒和酒精类消费品,除粮食白酒为10%,其余为5%;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汽车等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汽车为6%;小轿车为8%。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或 =销售数量×单位消费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确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否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代扣代缴义务人) 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能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的材料实际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材料成本。“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的辅助材料实际成本) 。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 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 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50%)
委托加工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或 =销售额×单位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题2·单选题】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准备直接出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委托方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 )。
A. 在途物资
B. 委托加工物资 C.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D. 营业税金及附加 【答案】B
【解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准备直接出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要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核算。
【例题3·多选题】(2007年考题) 下列各项,构成企业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有( )
A. 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
B. 支付的加工费用和保险费
C. 收回后直接销售物资的代收代缴消费税
D. 收回后继续加工物资的代收代缴消费税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应该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中核算。
【例题4·单选题】(2008年考题) 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材料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其发生的下列支出中,不应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是( )。
A.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B. 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
C. 支付给受托方的增值税 D.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答案】 C
【例题5·单选题】(2009年考题)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210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消费税2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 )万元。
A.216 B.217.02 C.240 D.241.02 【答案】 A 【解析】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210+6=216(万元) 。因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材料成本; 由于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因此消费税也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注意:关于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核算每年考试中都会出题。关键就在于消费税是否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要注意审题,区分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还是直接用于销售。
[例1] 某烟厂出售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共计300000元,烟丝45000元,不退包装物,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20×150+300000×45%+45000×30%=151500(元)
[例2] 某酒厂以粮食白酒100000箱(每箱12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 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厂需要。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00000×120×25%+100000×6×0.5×1=330000(元)
[例3] 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000公斤,每公斤30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500元,全部售出。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30/(1+17%)=51282(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额=200×150+200×7500×30%-51282×30%=428718(元)
[例4] 某企业采购原油40吨,委托炼油厂加工成汽油12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2吨×1388升/吨×0.2元/升=3331.20(元)
[例5] 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轿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 ,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0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180000×5%=9000(元)
如果该自用轿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0元,则组成计税价格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1-5%)=170526(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70526×5%=8526(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8526=170526(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170526×17%=28989(元)
[例6] A 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9500元,双方协商加工费为1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A 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9500+1200)/(1-10%)=11888.89(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1889×10%=1189(元)
委托方在向A 企业付款时,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1200元加工费外,还应向其支付1189元的消费税税额
范文四:消费税的计算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征收率使用换算公式。征收率2009年起为3%。
【初步结论】一般情况下,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二、从量计征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特别提示】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确定计税数量时要注意使用的数据单位要与固定税额的计量单位口径一致,不一致的要换算成一致的口径。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2009年之后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固定税额; 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题·单选题】2010年3月,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100吨全部用于销售,当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15万元:当期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元,到期没收包装物押金3万元。 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
A.106 B.106.85 C.109.08 D.109.42
【答案】D
【解析】[480+20/(1+17%)]×20%+100×0.1=109.42(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2002年考题变形)
A.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赠送客户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答案】D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题·计算题】某制药厂1月生产医用酒精20吨,成本16000元,将5吨投入车间连续加工跌打正骨水,10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企业当期销售跌打正骨水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0元,当期发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0000元,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数。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200000+10000)×17%-30000=5700(元) 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10000+10000/10×5)×5%=750(元)
合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5700+750=6450(元)
【例题·计算题】某摩托车厂将1辆自产摩托车奖励性发给优秀职工,其成本5000元/辆,成本利润率6%,适用消费税税率10%,其应纳消费税是多少?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组成计税价格=5000×(1+6%)÷(1-10%)=5888.89(元)
应纳消费税=5888.89×10%=588.89(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888.89×17%=1001.11(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6%)+588.89]×17%=5888.89×17%=1001.11(元)
【例题·计算题】某黄酒厂将2吨黄酒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10%,每吨税额240元。
【答案及解析】
其消费税不必组价,应纳消费税额=2×240=480(元)
计算增值税组价=4000×2×(1+10%)+480=928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280×17%=1577.6(元)
【例题·计算题】某酒厂将自产薯类白酒1吨(2000斤)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则此笔业务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
消费税从量税=2000×0.5=1000(元)
从价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1+5%)+1000]÷(1-20%)=650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23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17%=1105(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5%)+2300]×17%=6500×17%=1105(元)
【例题·案例】某护肤品厂将成本为3000元的护手霜发给职工作福利,护肤品不缴纳消费税,则增值税组价=3000×(1+10%)=33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300×17%=561(元)。
范文五:消费税(一)计算
消费税的计算
一、概述
(一)消费税的涵义
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第二道流转税。
(二)征税环节及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
(三)税目
A、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有害的消费品
1.烟
2.酒及酒精
3.鞭炮、焰火
B、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
1.化妆品
2.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3.高尔夫球及球具
4.高档手表
C、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1.小汽车
2.摩托车
3.游艇
D、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
1.成品油。
2.实木地板。
3.木制一次性筷子。
E、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1.汽车轮胎
(四)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特定的消费品(上述5类)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计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4.税收调节的特殊性:① 不同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 ② 对特殊消费品双重调节
5.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 = 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不包括:① 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② 代垫运费
2、涉及包装物的销售额
(1)随同产品一起出售的包装物
① 单独计价
并入销售额, ② 非单独计价计算消费税
例1、某酒厂09年4月,销售白酒200吨,价款400 000元(不含增值税),同时随白酒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价款(不含税)50 000元,款已收。
计税销售额 = 400 000 + 50 000 = 450 000元 应纳消费税 = 450 000×20 % + 200×2 000×0.5 = 290 000 元
(2)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① 收取的押金不征税 ② 逾期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
注意:对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① 以同类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② 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组价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① 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生产、销售价格计算 ② 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的
组价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消费税税率
例2、甲企业委托乙工厂替其加工一批珠宝饰品,支付材料成本700 000元,加工费20 000元,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乙工厂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计税销售额 =700 000+20 000 / 1-10% = 800 000元
5、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组价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消费税税率
特殊规定: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计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税依据
例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以账面价值20 000元的化妆品(最高售价25 000元,最低售价23 000元)换取甲公司账面价值19 000元、公允价值为25 000元的乙材料,两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17%,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
应交消费税税额 = 25 000×30 % = 7 500 乙材料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 25 000 ×17 % = 4 250 化妆品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5 000+23 000)/2 ×17 % = 4 080
(二)从量计税(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量 × 定额税率
自产自用:使用量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进口:进口数量
例4.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为2 800元(不含税),8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400 × 220 = 88 000元
(三)复合计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1、 应纳税额 = 从价计税 + 从量计税
销售额 × % + 销售量×定额税率
例5.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150万元,白酒企业8月份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 = 50×2000×0.5 + 1 500 000 × 20% =350 000
2、组成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 = 组价× % +销售量×定额税率 组价=(成本+利润+移送数量×定额税率)/ 1- %
例6、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产特质白酒2 000斤用于厂庆,成本价为24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组价= 24 000×(1+10%)+ 2000×0.5 =34 250元 1-20%
应纳消费税 = 34 250×20 % + 2 000×0.5=7 850元
例7、一进口公司进口粮食白酒1 000吨,关税完税价格8 000万元,关税2 400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组价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税率%
= 8 000 + 2 400 + 1 000×2 000×0.5÷10 000 1- 20 %
=13 125万元
应纳消费税 = 13 125×20% + 1 000×2 000×0.5÷10 000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Eg: 外购烟丝继续生产
卷烟
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
期初库存 + 当期购进 -期末库存
例8、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烟丝5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烟丝20万元(不含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为1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是?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50+20-10=60万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60×30%=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