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内容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主要包括下面内容:
1.合议制度。这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由3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这是指为了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
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员、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辩论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并且当事人的辩论权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6.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8.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1.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2.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四)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原告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之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之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共同或者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诉讼。
第三人是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根据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
讼行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这种代理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或监护关系发生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五)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的行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依法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在合议庭组成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证据以及追加当事人等。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与宣判四个阶段。
2.第二审普通程序。这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而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简易程序。这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程序。此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程序简化,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民事案件并不得延长审理期限。
5.特别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现担保物权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6.督促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非诉讼程序。
7.公示催告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丧失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超过期限则依法宣告票据无效的非诉讼程序。
8.执行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概念及原则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除了诉讼的一般原则以外,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①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②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④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⑤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1.立案管辖。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监狱管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审判管辖。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四)刑事回避与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例如勘验人。
刑事辩护是指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因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刑事诉讼制度。
(1)自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2)指派辩护人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包括下面内容:
1.拘传。这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这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羁押审查起诉期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等于或者超过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的;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3.监视居住。这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这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三、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及内容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包括下面内容:
1.协议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这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二)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的行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受理。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当事人申请的程序。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织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范文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什么是诉讼法?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诉讼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分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共有原则。共有原则是使用于各种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回避原则;合议制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原则。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指只适用于适合某种诉讼活动的原则,。我国的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
2什么是非诉讼法?特点是什么?
非诉讼法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交给非司法机构审理的一种制度。包括仲裁法、调解法等。
非诉讼法的特点是:1、以自愿为前提。仲裁、调解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2、主体必须有第三方。除双方当事人外,必须有第三方进行公断。3、灵活便利。仲裁、调解及时、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是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4、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于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活动,调解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原则有: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4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5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法院特定的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秩序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6行政诉讼法的范围有哪些?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
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7什么 是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其原则包括:侦查权、监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9什么是仲裁法?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法是规范和调整仲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 自愿原则 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10仲裁法的基本步骤有哪些?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开庭、裁决五个步骤。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的行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受理。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当事人申请的程序。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织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会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做出裁决。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
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5)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范文三: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相关基础知识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内容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主要包括下面内容,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陪审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由三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和陪审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
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的辩论权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5.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6.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1.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2.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四,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原告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之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之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共同或者属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诉讼。
第三人是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根据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这种代理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或监护关系发生的。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指定代理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五,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的行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依法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在合议庭组成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证据以及追加当事人等。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与宣判四个阶段。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程序简化,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民事案件。
3.第二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普通程序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检察机关抗诉。
5.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6.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非诉讼程序。
7.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丧失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超过期限则依法宣告票据无效的非诉讼程序。
8.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概念及原则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除了诉讼的一般原则以外,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
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被害人。它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自诉人。它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被告人。它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监狱管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四,刑事回避与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因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刑事诉讼制度。
1.自行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自案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法院指定辩护人
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
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包括下面内容,
1.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
执行。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
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造成社会危害,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三、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及内容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具体包括下面内容,
1.协议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二,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的行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受理。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当事人申请的程序。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织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
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范文四:中国非诉讼程序法的理念_特点和发展前景_范愉
2013年9月第33卷第5期河北学刊
HebeiAcademicJournal
Sep.,2013Vol.33
No.5
法学经纬
中国非诉讼程序法的理念、特点和发展前景
范
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
要]随着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法制化,世界各国有关非诉讼程序立法逐步系统完善,中国非诉讼程序
法律体系也初步形成。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中国非诉讼程序法具有自身特点,体系相对粗放,渊源形式更加多样,并显示出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保守性。鉴于社会背景和立法能力的局限,目前立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中作用相对有限,而各地实践创新以及司法机关的推动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关键词]非诉讼程序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法律体系[作者简介]范
愉(1953—),女,河北省威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
[2013-07-10收稿日期]
[D925[A[1003-7071(2013)05-0138-08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
法制化及ADR法的基本框架
非诉讼程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世界各国一般用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来表述这
[1](P76)
。1980年代以后,ADR在世界范围快速一概念
发展,形成了协商性纠纷解决的时代潮流,各种新型
机制与传统仲裁、调解等方式相互融合,并从民事纠刑事和解以及公共事件等领域。纷扩展至行政争议、
为了保证非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各国均致力于实现ADR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其目标是:
1.通过有关立法、公共政策和司法政策,确立非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及国家发展战略;明确其法律地位
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及资源保障,以保和基本原则,
证其正常运作和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公
共资源。
2.根据国情和社会需求,设立不同性质和形式的非诉讼程序及制度,构建司法、行政和民间机制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对非诉讼程序加以规范,确立基本原则、性质
行为规范,建立合理的费用负担和激励和组织结构、
机制,以提高其公正性,发挥其程序利益和社会效益。对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以及必要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以防范和救济ADR可能出现的错误、风险,避免滥用。
4.根据实际需要(包括纠纷类型、非诉讼程序的定位和取向等),建立解决纠纷人员(专职人员、志愿专家等)的准入、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提高其解者、
决纠纷技能和质量。以优质服务和良好效果,赢得社会公信力。
5.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公共信息,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利用非诉讼程序,并将其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动员和吸收公众参与ADR,发挥其广泛的社会功能,如社区自治、纠纷预防、道德教化、组织动员、公益救助、扶助弱势群体等。
6.有条件地建立法定非诉讼前置制度(如强制调解),逐步实现某些特定类型纠纷(如家事、劳动、社区等)处理的非诉化。
随着非诉讼程序法制化的进程,一方面,部分非诉讼程序被纳入司法系统,二者形成了衔接互补关系;另一方面,民间自治性和行政性机制的正当性、功能、优势和特点也得到了重视及发挥,形成了国家与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重点标志性研究项目和2011年度复旦大学985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建设研究》(2011SHKXZD015)研究成果之一。尽管部分内容曾在笔者此前著述中涉及,研究项目但确为基于最新资料所作的全新论证。
*
138
范文五:非诉讼业务的分类 诉讼和非诉讼的区别 非诉讼业务
非诉讼业务的分类 诉讼和非诉讼的区
别 非诉讼业务
话题:非诉讼业务 知识产权 法律常识 法律
非诉讼业务的分类 诉讼和非诉讼的区别非诉讼业务又称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律师原来办理非诉讼事件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概念,就广义而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2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有2个特征:其一,它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其二,它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请求,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律事务的1种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三点含义:(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二)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三)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委托。二、当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和方式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相
当广泛,方式多种多样,当前已被认识和实践的,主要范围和方式可以按以下2种类型来划分。(一)办理有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方面所发生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其中包含涉外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因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方式主要有4种:1. 代理参加仲裁。2. 代理调解和居间调解。律师代理调解和律师居间调解是2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区别。所谓居间调解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请求,作为中间人对该事件进行调停活动。3. 代理申诉或申请复议。指律师接受不服行政裁决的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有关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裁决的复查活动。4. 代理和解。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1种活动。(二)办理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范围和方式,尚难统一,从各地已办理的实务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代办专利,贷款,税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事务。2, 代办企业,联营组织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3, 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移送赔偿请求权、请求保险赔偿金等事务。 4, 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5, 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6, 代办知识产权,股权,土
地使用权等有偿转让事务。7, 代办房地产及大型资产拍卖,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8, 代办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9, 代理参与企业歇业、破产的清算事务。10, 代办民事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合同的章程的审查事务。11, 代办市场、商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12, 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13, 代理参加经济协作,经济合同,联营等谈判,签约活动。14, 代理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担保人追索债款债物。15, 代理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态度,立场,观点。16, 接受公民或法人的申请,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进行见证。诉讼与非诉讼的区别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我国有三部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应的,诉讼也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依法性。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违反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应认为无效。第二,阶段性。如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等,每个阶段都是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有自身的任务和形式。第三,顺序性。各阶段的活动既相互联系,又互相依赖,前一阶段的活动是
后一阶段活动的基础,后一阶段活动又是前一阶段活动的发展和继续或结果。第四,时限性。诉讼活动是国家的司法活动,诉讼法都对各种诉讼活动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强制性。正因为诉讼活动是1种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所以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如拒绝履行,司法机关有权强制执行。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1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不可以再上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领域很广,首先是它与所有诉讼相关的案前案外的工作,律师运用它的法律常识作一些协调工作,代为办理事务的工作;其次,企业方面有大量的非诉讼的法律业务,它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有紧密的联系;再次,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为当事人预防诉讼和进行庭审以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也会发生很多的非诉讼业务。如果换1种分类方法的话,非诉讼业务可能会发生在银行业务方面、房地产业务方面、知识产权业务方面、企业收购兼并方面,这几个方面非诉讼业务比较集中。法律上的非讼程序有: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都属律师的非讼业务,还有一些比如法律咨询、某些事件的代理、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也都是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