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诊疗服务制度
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
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范文二: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XXX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从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三、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 年以上。
四、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九、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3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一、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一、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 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保存期限为1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
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 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兽药存放应满足质量要求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避光、通风、照明等设施确保有效。
六、具有温、湿度等特殊环境条件要求的应配备满足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建 立监测管理制度实施定期监测并做好记录。
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点、核查存放的兽药使用兽药前应进行质量核查并 做好清点、核查记录。沉淀、变色、过期、破损、标签模糊或涂改、内外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标签与兽药不符等兽药不得使用。
八、使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时应当由执业兽医本人在现场使用并 及时、如实地按照规定填写领取、使用、病志、处方签等相关记录。
九、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环境、各场所、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对环境、各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三、营业场所各工作室或区域不应贮放与本室或区域工作无关的物品冰 箱、冰柜等不应存放个人物品、食品工作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对环境、各场所、器械、器具等清洁、消毒活动制定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消毒方法、消毒药品消毒后器械、器具存放地点等并应定期检验消毒效果。
五、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消毒记录内容包括消毒地点或对象、消毒方法、消毒时间及时限、操作人员等使用消毒药品的应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并按制度规定对实施的消毒工作进行记录。
六、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品应确保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应对仪器、设备、器械、器具等产生污染或腐蚀。使用的消毒药品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七、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畜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品及时清理、消毒。
八、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洗手池和配置消毒洗手液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九、动物诊疗机构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生物安全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三、动物医院应设立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生
物安全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
四、动物诊疗机构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五、动物诊疗机构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时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六、动物诊疗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活动。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
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服务宗旨备选
以我们的热心、关心、细心、耐心让病畜舒心、放心、安心、欢心 病畜第一、诚信第一、疗效第一
创一流业绩、创一流质量、创一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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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建立健全诊疗用药处方制度。按兽药有关使用规范用药,不使用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兽药处方按规定保存不少于3年。
范文三: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三、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到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四、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六、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八、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九、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十一、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三、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范文四:动物疫病诊疗中心管理制度
江津区几江迈康动物诊所
诊疗服务制度
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时~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进购、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待病例~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
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江津区几江迈康动物诊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迈康动物诊所
卫生消毒制度
为了确保动物诊疗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诊疗活动中的交叉感染和污染~制定本制度。 1、采用的消毒方式如下:
,1,药剂消毒
消毒药名称 : 1:200卫康,农福,,剂型 :水剂 ; 方式:喷洒; 消毒对象: 门诊室、地面、诊疗台 笼子
,2,火焰喷射消毒 : 诊疗台、注射台
,3,紫外线照射消毒: 手术室、诊疗室
,4,高压灭菌锅消毒 : 手术器械
,5,其他
2、专人负责~作息流程~做好日常卫生消毒工作 ,1,注明责任负责人和人员安排情况
,2,注明各诊疗功能区域的消毒流程
3、在进行诊疗活动后,特别是处理疫病动物,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加强消毒。
4、保持诊疗区域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污染空气~确保良好诊疗环境。
5、动物尸体、污染物、诊疗废弃物及时进行消毒密封~送往无害化处理点。
6、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有效健康证~保持个人卫生~接触患病动物和污染物后及时清洗消毒~确保诊疗活动的正常开展。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迈康动物诊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迈康动物诊所
处方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动物诊疗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治动物疾病~维护人体健康~加强兽药进购、保存、使用、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从有兽药经营资格的经销机构采购兽药。
3、对所有进购兽药做好入库记录~注明药名、剂型、数量、货源经销机构、有效期等信息。
4、兽药的保存、领用、处理由专人负责~一律保存在专门的药房内~领用兽药一律做好领用登记。
5、必须由具备上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单才可以使用兽用处方药~处方单上需注明药名、剂型和数量~处方单上必须由执业兽医师签字确认~处方单保存两年以上。
6、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柜加锁保存~专人保管~专用账册~单独处方~处方单保存三年以上。
7、失效、过期、受污染的兽药一律不再使用~统一进行销毁~做好处理记录。
8、不得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迈康动物诊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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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诊疗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不良影响~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在诊疗场所内死亡的动物~诊疗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应及时用专用垃圾袋包裹密封~置于放有消毒液的密闭消毒桶内~同时尽快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死亡的动物尸体、污染物和废弃物送往处理地点消毒焚烧和深埋。
2、在诊疗场所内死亡的动物~诊疗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所沾染的区域~采用恰当的方式消毒~并做到加强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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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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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确保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加强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1、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按照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要求~及时报告。
2、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3、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或者发现严重染疫或者疑似严重染疫的动物~及时向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4、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开展疫情的扑灭和公共卫生工作。
5、疫情登记、统计和疫情上报工作由专人负责,胡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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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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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制度
1、 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
2、 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
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3、 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
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
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
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5、 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
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6、 不得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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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范文五:管理制度文本
海阳市青海水貂养殖有限公司 管 理 制 度 文 本
一、 遵守国家规定、对犬瘟热、 细小病毒肠炎等特种动物疫 病进行免疫。
二、 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 . 对新补貂种及时补免。
四、 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 并做好各 种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五、 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储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 保证疫苗质量。
六、 定期采血检测,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七、 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
一、 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 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合作 用。
二、 辩证施治,综合治理。经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 迅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三、 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
四、 合理采用给药方式, 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 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 疗效果。
五、 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 休药期是指成貂最后一次用药到 出皮或者其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期间。 生产中, 在使用 有休药期的兽药时, 要严格实行休药期, 尤其是在貂出 皮前,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避免兽药残留。 六、 禁止使用禁用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绝不使用盐 酸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等, β-兴奋剂类、 己烯雌酚等性激素类、 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性激素作用 的物质,氯霉素及其他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 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无 害 化 处 理 制 度
一、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对病害死貂进行焚烧及掩 埋等无害化处理。
二、 发生动物疫情时, 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 处理病死、 染疫或者扑杀等同群动物及其粪水、 垫料等 污染物。
三、 无害化处理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四、 无害化处理病死貂的场地和器具要进行严格的消毒。
五、 生产厂区污水经污水沉淀池等设备后方可外排。
六、 任何人不得对外出售和处理病貂、死貂。
七、 认真做好病死貂无害化处理记录。
消 毒 制 度
一、 本厂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 生活区:办公室及其周围环境每个月大消毒一次。
三、 生产区正门消毒池; 每个周至少更换池水, 消毒药 2次, 保持有效浓度。
四、 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 随车人员消毒 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 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每天 清洗时消毒。
六、 各栋貂舍内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 2次,保持有效浓度。
七、 貂舍内;貂舍内每周喷雾消毒一次。
八、 人员消毒; 进入养殖舍内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 手洗消 毒盆消毒。
九、 生产区环境; 生产区道路及两侧 5米内范围、 貂舍间空 地每个月至少消毒 2次。
十、 严格按比例配置消毒药, 消毒液应该现配现用, 交替使 用。
十一、 认真做好消毒记录。
疫 情 报 告 制 度
一、 当本地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动物大量死亡时, 场 负责人应该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 所报告,并立即采用隔离病貂、消毒等控制措施。 二、 报告内容 ;(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 (2) 发病动物种类 数量、 同群动物数量、 免疫情况、 死亡数量、 临床症状、 病例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用的控制措施; (4)疫 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三、 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者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电话报 告。
四、 采取的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的动物隔离 ;(2)对患病 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 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 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 (5)禁止动物进出 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五、 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监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和畜牧兽医 部门或专家的现场诊断。
六、 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疫病措施, 并无害化 处理病死畜禽, 彻底清理消毒, 场内人员、 物品不外出。 七、 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搂抱动 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 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否则,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检 疫 申 报 制 度
一、 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厂的动物 (水貂及皮毛动物)及动物产品(貂皮等)在离开养殖 场前必须按规定履行申报检疫手续。
二、 本场的动物在出场前 3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留格庄分所)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 本场的动物需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检疫合格 后方可出场。
四、 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并取得动 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五、 未经检疫的动物不得调离场区,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 隔离观察、治疗。
六、 违反上述规定,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 《中华人名共 和国防疫法》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的 处罚,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造成疫病传染等经济赔偿和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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