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全文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 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 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 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 严格 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 )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 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 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 ) 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 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予以处理。
(四 ) 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 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 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 )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 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 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撤销党内职务 ;(四 ) 留党察看 ;(五 ) 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
(一 ) 改组 ;(二 ) 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 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 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 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必须撤销其担任的 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 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 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 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年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 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应当延长一年留党 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 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 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 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 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 (含留党察看 ) 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 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含 撤销党内职务 ) 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 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 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 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 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一 )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二 )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 证属实的 ;
(三 )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四 )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 )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 ) 级纪委 (不含副 省级市纪委 )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 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 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 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一 )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
(二 )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 )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 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 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 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 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 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 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加重一 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 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 )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 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 处分 ; 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 (含两个 ) 条款的,依照处 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 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 (含二人 ) 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 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给予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 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 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 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 虽不涉及犯罪 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涉嫌违法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依法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 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 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 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 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或者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 (含宣告缓刑 ) 的 ;
(二 )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三 )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 (不含三年 )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 )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 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 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 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 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 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 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 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 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党组 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
(一 )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
(二 )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 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 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 对于应当给予 留党察看以下 (含留党察看 ) 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
(一 )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 )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 )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 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 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 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 题。
在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 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 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 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 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 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 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含撤销党内职务 ) 处分的, 还 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 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 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 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 会、座谈会等方式 , 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 反对 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 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 会、 座谈会等方式 , 有下列行为之一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 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 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 , 或者其他有 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
(二 )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 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
(三 )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 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 或者歪曲党史、军 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 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 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 贩卖、 传播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 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 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 或者以组织讲座、 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 , 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 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 干分子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 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 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 府等组织的 ,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组织的 ,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 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 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结党营私、 拉帮结派、 培植私人势力或者 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严重警告 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
(二 ) 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
(三 ) 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 予处分。
有其他违**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 破坏 民族团结的 ,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 予处分。
有其他违**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 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 , 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 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
(一 )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二 )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三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四 )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 掩盖事实的 ;
(五 ) 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 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 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 (境 ) 外、外国驻华使 (领 ) 馆申请政治避难 , 或者违纪后逃往 国 (境 ) 外、外国驻华使 (领 ) 馆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 (境 ) 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 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 , 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 损害党和国家尊 严、利益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 放任不管 , 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 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 影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 大决定 ,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 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 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 , 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 , 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 要事项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一 )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
(二 )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
(三 )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 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 , 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 一般应当予以除名 ; 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 , 给予严重 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 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 校 友会、战友会等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 , 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 , 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 扣压、销毁 , 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
(二 )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 , 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三 ) 压制党员申诉 , 造成不良后果的 , 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
(四 )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 依照前款规定从 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 活动的 ;
(二 )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 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 , 组织、 怂恿、 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
(三 ) 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 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 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 , 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 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 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 , 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 他利益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 ,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 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 (境 ) 外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 (境 ) 证件、 前往港澳通行证 , 或者未 经批准出入国 (边 ) 境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 (境 ) 团 (组 ) 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 或者 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 (境 ) 外机构、人员联系和 交往的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 (境 ) 团 (组 ) 中的党员 ,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 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脱离组织出走时 间超过六个月的 , 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 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 本人的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 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 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 默许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 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 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 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情节较 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 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 在社会上造成 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 为的 ,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 动安排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 持有、 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 会所和俱乐 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 情节较重 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 有下列行为之一 , 情节较轻的 , 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 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经商办企业的 ;
(二 ) 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 )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
(三 )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四 )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五 ) 在国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
(六 )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 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 ,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 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 (离 ) 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 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 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 (离 ) 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等职务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 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 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 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 或 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 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 拒不纠正的 , 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 不辞去现任职务 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 在交通、医疗、警卫 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 情 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 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 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 或者 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
务、 使用劳务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 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 人支付的费用 , 由下属单位、 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 报销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 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 用 , 时间超过六个月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 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高消费娱乐、 健 身活动 , 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 发放礼品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 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轻的 , 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 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
(二 )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 (境 ) 旅 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 喝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 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 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
(一 ) 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
(二 ) 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 , 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
(一 ) 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 超标准配备、使 用办公用房的 ;
(二 ) 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 ,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 , 加重群众负担的 ;
(二 )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
(三 ) 克扣群众财物 ,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
(四 )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五 )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
(六 ) 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 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 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 友、 明显有失公平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一 )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 而不及时解决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二 )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
(三 )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 ) 弄虚作假 , 欺上瞒下 , 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 , 盲目铺摊子、上项目 , 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 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 能救而不救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 (居 ) 务等 , 侵犯群众 知情权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 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 ,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 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 , 有下列情 形之一 , 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不传达贯彻、 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 或者作 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
(二 )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 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 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
(一 ) 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 , 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 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行为 ,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
(二 )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 , 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 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
(三 )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 , 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 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 , 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情节较 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 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 报告工 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 有 下列行为之一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 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
(二 )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 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
(三 )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
(四 )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 ) 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执纪执 法活动 , 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 , 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 法活动施加影响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 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 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 纪律审查等 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 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 , 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 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 (境 ), 情节 较轻的 ,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 (境 ) 团 (组 ) 或者人员中的党员 , 擅自延长在国 (境 ) 外期限 , 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 (境 ) 团 (组 ) 中的党员 , 触犯驻在国 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 组织、 宣传、 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 作等其他工作中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 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应当视 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 造成不良影响 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 应当视具体 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 , 结合各自工作 的实际情况 , 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 ,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 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6年 1月 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 , 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 , 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 ,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 , 而本条例认为是
违纪的 , 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 纪的 , 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 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 的 ,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范文二:纪律处分条例
泰安十四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屡犯 或初犯、认错态度等,相应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记大过、家长领回家教育、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所有处分 均记入个人档案。
1.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5节、 20节、 25节、 30节、 40节 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旷课达 50节(含 50节)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2.迟到、早退或无故不上操,达 3次算旷课一节。上课(包括自 习课)随便出入教室视同早退。
3用非正常程序私自离校的,按旷课论处,并给予警告处分。
4.违反课堂纪律而屡教不改者,或不听从老师教育,公然顶撞且 情节严重者, 给予记过处分。 违反宿舍休息纪律, 顶撞管理检查人员, 给予警告处分。
5. 吸烟、 喝酒、 上网吧上网者, 视情节轻重及改过态度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6.打架斗殴,造成身心伤害的,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家长领 回家教育、 劝其退学的处分; 带管制刀具、 器械到校的给予警告处分, 用以威胁他人或伤人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纠集校外人
员到校进行偷、抢、捣乱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情节严 重者,按有关法律途径,严肃查处。
7.辱骂他人、吹口哨、起哄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处分,并通报批评。勒索他人财物或借钱不还者给予警告处分。 8.故意损害公物、花木者;在黑板、桌椅、门窗、墙壁等处乱 写、乱刻、乱贴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并予以赔偿。
9.违反着装规定或留怪异发型而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10.在校园内男女生举止有失分寸,出现早恋现象,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警告、家长领回家教育等处分。
11.不服从老师管理或威胁检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 12.考试中夹带、偷看、传接答案、翻阅、传抄与考试科目相关 资料、交换试卷等属于舞弊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者,在一个学期内能明显改正错误,遵守班 规校纪,可向学校申请撤销相关处分。记过以上处分者,在一个学年 内能明显改正错误,可向学校申请撤销相关处分。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的学生或三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评为 C 或 D 级, 取消评优资格,由班主任记入档案,到时未取消处分,不发给毕业证 书。
泰安第十四中学
2009.5
范文三:纪律处分条例
一 、 判 断 题
1. 党 内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不 受 纪 律 约 束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 (√)
2.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从 201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
3. 实 施 党 纪 处 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经 党 组 织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不 允 许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决 定 和 批 准 。 (√)
4. 对 于 在 党 内 担 任 两 个 以 上 职 务 的 , 党 组 织 在 作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决 定 时 , 应 当 撤 销 其 一 切 职 务 。 (×)
5. 党 员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其 党 内 职 务 自 然 撤 销 。 (√)
6. 党 员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十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 (×)
7. 从 轻 、从 重 处 分 ,是 指 在 本 条 例 分 则 中 规 定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的 处 分 幅 度 以 内 , 给 予 较 轻 或 者 较 重 的 处 分 。 (√)
8.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所 称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党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
9. 在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中 ,借 机 敛 财 或 者 有 其 他 侵 犯 国 家 、集 体 和 人 民 利 益 行 为 的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应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 (√)
10. 失 职 、 渎 职 行 为 直 接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党 员 或 者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
11. 编 造 谣 言 丑 化 党 和 国 家 形 象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12. 党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一 年 内 、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二 年 内 ,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 (×)
13. 在 党 内 以 组 织 秘 密 集 团 等 方 式 进 行 分 裂 党 的 活 动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14.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
15.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
16. 党 员 干 部 因 受 贿 给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 (√)
17.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给 予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以 财 物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
18. 以 考 察 、 学 习 、 培 训 、 研 讨 、 招 商 、 参 展 等 名 义 变 相 用 公 款 出 国 (境 ) 旅 游 的 , 将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 (√)
19. 擅 自 举 办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或 者 借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收 取 费 用 的 ,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20. 在 办 理 涉 及 群 众 事 务 时 刁 难 群 众 、 吃 拿 卡 要 的 , 将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
21. 对 于 应 当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但 是 本 人 没 有 担 任 党 内 职 务 的 , 应 当 给 予 其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22.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最 长 期 限 不 超 过 三 年 。 (×)
23. 对 于 全 体 或 者 多 数 党 员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 应 当 予 以 解 散 。 (√)
24. 留 党 察 看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期 满 后 恢 复 其 党 员 权 利 ; 坚 持 不 改 或 者 又 发 现 其 他 应 受 党 纪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的 , 应 当 开 除 党 籍 。 (√)
25. 一 个 违 纪 行 为 同 时 触 犯 本 条 例 两 个 以 上 (含 两 个 ) 条 款 的 , 依 照 处 分 较 重 的 条 款 定 性 处 理 。 (√)
二 、 单 选 题
1. 为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严 肃 党 的 纪 律 ,纯 洁 党 的 组 织 ,保 障 党 员 民 主 权 利 ,教 育 党 员 遵 纪 守 法 ,维 护 党 的 团 结 统 一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决 议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贯 彻 执 行 , 根 据 (A)制 定 本 条 例 。
A. 《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 ;B. 宪 法 和 法 律 ;C.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试 行 ) 》 ;D. 廉 政 准 则
2. 受 到 改 组 处 理 的 党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成 员 除 应 受 到 (B)及 以 上 处 分 外 , 均 自 然 免 职 。
A. 严 重 警 告 ;B 、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 留 党 察 看 ;D 、 开 除 党 籍
3. 对 违 纪 后 下 落 不 明 的 党 员 超 过 (A)的 ,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对 其 予 以 除 名 。 (第 三 十 六 条 )
A. 六 个 月 ;B. 一 年 ;C. 两 年 ;D. 三 年
4. 组 织 、领 导 会 道 门 或 者 邪 教 组 织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D)处 分 。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5. 违 *********集 中 制 原 则 ,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党 组 织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定 , 或 者 违 反 议 事 规 则 ,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C)处 分 。
A.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D.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6.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因 私 出 国 (境 ) 证 件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出 入 国 (边 ) 境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A)处 分 。
A.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B. 留 党 察 看 ;C. 严 重 警 告 ;D. 警 告
7. 实 施 党 纪 处 分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经 党 组 织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不 允 许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决 定 和 批 准 。 上 级 党 组 织 对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 下 级 党 组 织 必 须 执 行 。 以 上 表 述 概 括 的 是 下 列 那 一 项 原 则 ?(D)
A. 党 员 在 党 纪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B. 实 事 求 是 原 则 ;C. 党 要 管 党 、 从 严 治 党 原 则 ;D.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8.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后 , 应 当 在 (C)内 向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全 体 党 员 及 其 本 人 宣 布 , 并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组 织 关 系 将 处 分 决 定 材 料 归 入 受 处 分 者 档 案 。 (第 四 十 二 条 )
A. 一 周 ;B. 十 个 工 作 日 ;C. 一 个 月 ;D. 两 个 月
9. 篡 改 、 伪 造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C)处 分 。
A. 开 除 党 籍 ;B. 留 党 察 看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D. 留 党 察 看 或 开 除 党 籍
10. 某 报 社 主 编 (党 员 ) 违 反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刊 登 违 背 改 革 开 放 的 文 章 , 情 节 严 重 , 依 据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 对 该 主 编 应 给 予 (D)处 分 。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D.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
11. 党 的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受 到 (D)以 上 (含 留 党 察 看 ) 处 分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终 止 其 代 表 资 格 。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D. 留 党 察 看
12. 违 反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超 标 准 、 超 范 围 接 待 或 者 借 机 大 吃 大 喝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C)处 分 。 (第 九 十 九 条 )
A.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B. 留 党 察 看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D.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13.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规 定 的 ,追 究 (D)的 责 任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B. 直 接 责 任 者 ;C.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D. 主 要 责 任 者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14. 在 国 (境 ) 外 、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 馆 申 请 政 治 避 难 , 或 者 违 纪 违 法 后 逃 往 国 (境 ) 外 、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 馆 的 , 给 予 (D)处 分 。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15. 某 市 市 委 副 书 记 故 意 作 出 与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重 大 工 作 部 署 相 违 背 的 决 定 , 情 节 严 重 , 依 据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 应 给 予 (D)处 分 。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D.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16. 在 特 殊 时 期 或 者 紧 急 状 况 下 , 拒 不 执 行 党 组 织 决 定 的 , 给 予 (D)。
A. 通 报 批 评 ;B.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D.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17. 在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 组 织 考 察 和 党 内 选 举 中 搞 拉 票 、 助 选 等 非 组 织 活 动 的 , 给 予 (B)。
A. 通 报 批 评 ;B.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18. 临 时 出 国 (境 ) 团 (组 ) 或 者 人 员 中 的 党 员 ,擅 自 延 长 在 国 (境 ) 外 期 限 ,或 者 擅 自 变 更 路 线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A)。
A.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B. 行 政 处 分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19. 某 党 员 干 部 占 用 公 物 达 六 个 月 , 应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但 同 时 该 党 员 又 违 反 规 定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情 节 严 重 ,应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 对 于 该 同 志 的 处 分 应 该 是 (B)。
A. 先 警 告 再 开 除 党 籍 ;B. 开 除 党 籍 ;C. 分 别 处 理 ;D. 警 告
20. 某 县 县 委 书 记 的 儿 子 在 该 县 某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担 任 由 外 方 聘 任 的 高 级 职 务 ,经 组 织 多 次 劝 说 拒 不 纠 正 ,其 本 人 不 辞 去 现 任 职 务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 应 给 予 该 县 委 书 记 (B)处 分 。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21. 某 乡 党 委 副 书 记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操 办 儿 子 婚 礼 , 大 摆 筵 席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依 据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 应 给 予 (B)处 分 。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行 为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B);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B.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C.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D. 不 追 究 其 责 任
23. 党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的 , (A)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 (第 九 条 )
A 、 1年 ;B 、 2年 ;C 、 3年 ;D 、 4年
24.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党 员 , 在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后 (C)内 ,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 (第 十 一 条 )
A. 六 个 月 ;B. 一 年 ;C. 两 年 ;D. 三 年
25. 国 有 企 业 (公 司 ) 的 管 理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自 己 经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其 所 任 职 企 业 (公 司 ) 同 类 的 业 务 ,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 给 予 (A)处 分 。
A.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D.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26.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收 受 财 物 或 者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 归 个 人 所 有 的 , 以 (B)论 。
A. 索 贿 ;B. 受 贿 ;C. 贪 污 ;D. 非 法 占 有
27. 在 案 件 的 (C)过 程 中 ,涉 嫌 违 纪 的 党 员 能 够 配 合 调 查 工 作 ,如 实 坦 白 组 织 未 掌 握 的 其 本 人 主 要 违 纪 事 实 的 , 可 以 从 轻 处 分 。
A. 审 理 ;B. 处 理 ;C. 初 核 、 立 案 调 查 ;D. 结 案
28. 生 活 奢 靡 、 贪 图 享 乐 、 追 求 低 级 趣 味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C)处 分 。
A. 开 除 党 籍 ;B. 留 党 察 看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D. 留 党 察 看 或 开 除 党 籍
29.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聚 众 赌 博 或 者 以 赌 博 为 业 的 , 给 予 (D)处 分 。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30.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 包 庇 恐 怖 组 织 、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及 其 主 要 成 员 的 , 给 予 (D)处 分 。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31. 违 反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 法 规 超 计 划 生 育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D)处 分 。
A.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D.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32. 嫖 娼 、 卖 淫 , 或 者 组 织 、 强 迫 、 介 绍 、 教 唆 、 引 诱 、 容 留 他 人 嫖 娼 、 卖 淫 , 或 者 故 意 为 嫖 娼 、 卖 淫 提 供 方 便 条 件 的 , 给 予 (D)处 分 。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33. 利 用 职 权 、 教 养 关 系 、 从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相 类 似 关 系 与 他 人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 给 予 (B)处 分 。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34. 党 员 赵 某 在 任 某 单 位 处 长 期 间 , 因 工 作 需 要 , 下 属 单 位 用 公 款 为 赵 某 所 在 处 购 买 了 一 部 数 码 相 机 , 价 值 人 民 币 6000余 元 , 此 事 该 处 只 有 赵 某 自 己 知 道 。 后 赵 某 工 作 调 动 ,将 相 机 也 一 并 带 走 ,未 通 知 任 何 人 ,新 单 位 也 无 人 知 晓 。根 据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 赵 某 的 问 题 应 如 何 认 定 ?(C)
A. 赵 某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财 经 纪 律
B. 赵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非 法 占 有 错 误
C. 赵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贪 污 错 误
D. 赵 某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35. 党 员 邓 某 在 任 某 市 市 政 局 副 局 长 期 间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为 某 新 型 建 筑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在 该 局 市 政 枢 纽 工 程 、 市 政 综 合 楼 等 工 程 的 建 材 供 应 及 相 关 业 务 中 谋 取 利 益 。 邓 某 在 办 公 室 收 受 该 公 司 总 经 理 所 送 的 公 司 股 金 人 民 币 20万 元 。 对 邓 某 的 行 为 该 如 何 认 定 ?(B)
A. 邓 某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为 该 公 司 出 谋 划 策 , 收 受 报 酬 , 属 于 兼 职 取 酬
B. 邓 某 为 该 公 司 谋 取 利 益 , 收 受 20万 元 , 构 成 受 贿 错 误
C. 邓 某 为 该 公 司 谋 取 利 益 , 属 于 合 法 取 得 酬 劳
D. 该 公 司 送 给 邓 某 20万 元 , 完 全 是 出 于 对 邓 某 帮 助 公 司 发 展 的 感 谢 , 邓 某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违 纪
36. 党 员 王 某 为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2007年 4月 ,某 园 艺 公 司 经 理 孟 某 找 到 王 某 ,希 望 其 帮 助 自 己 联 系 业 务 。同 年 5月 ,王 某 介 绍 孟 某 与 某 局 行 政 处 长 方 某 结 识 ,希 望 方 某 为 孟 某 承 建 该 局 绿 化 工 程 提 供 便 利 ,并 表 示 事 成 后 孟 某 会 给 方 某 一 定 好 处 。 6月 ,孟 某 承 建 了 该 局 的 绿 化 工 程 。为 感 谢 方 某 给 予 的 帮 助 ,孟 某 送
给 方 某 人 民 币 1万 元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王 某 的 行 为 应 如 何 认 定 ?(B)
A. 王 某 作 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影 响 ,通 过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 应 认 定 为 斡 旋 受 贿
B. 王 某 介 绍 孟 某 与 方 某 结 识 , 使 贿 赂 行 为 得 以 实 施 , 应 认 定 为 介 绍 贿 赂
C. 王 某 的 行 为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身 份 不 符 , 违 反 了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D. 王 某 只 是 帮 助 孟 某 和 方 某 结 识 ,从 中 没 有 收 受 任 何 好 处 ,不 应 按 违 纪 处 理
37.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要 求 , 中 国 共 产 党 全 体 党 员 和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坚 定 共 产 主 义 理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 必 须 坚 持 (A)根 本 宗 旨 , 必 须 继 承 发 扬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必 须 自 觉 培 养 高 尚 道 德 情 操 ,努 力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传 统 美 德 , 廉 洁 自 律 , 接 受 监 督 , 永 葆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
A.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B. 为 人 民 服 务 ;C. 党 要 管 党 ;D. 从 严 治 党
38.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指 出 , 坚 持 (A), 先 公 后 私 , 克 己 奉 公 。 A. 公 私 分 明 ;B.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C. 党 要 管 党 ;D. 从 严 治 党
39.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要 求 , (B),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 A. 公 私 分 明 ;B. 廉 洁 齐 家 ;C. 廉 洁 从 政 ;D. 从 严 治 党
40.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要 求 , 廉 洁 从 政 , 自 觉 (A)。
A.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B. 公 私 分 明 ;C. 廉 洁 从 政 ;D. 从 严 治 党
41.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要 求 , 坚 持 (C), 清 白 做 人 , 干 净 做 事 。 A. 公 私 分 明 ;B. 廉 洁 从 政 ;C. 崇 廉 拒 腐 ;D. 从 严 治 党
42. 最 新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于 (A)由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召 开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A.2015年 10月 12日 ;B.2014年 10月 12日 ;
C.2014年 9月 12日 ;D.2015年 9月 12日
43.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A),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战 略 部 署 。
A.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B. 三 严 三 实 精 神
C.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精 神
44. 对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种 类 有 :警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 开 除 党 籍 。 A. 开 除 ;B. 严 重 警 告 ;C. 诫 勉 谈 话 ;D. 降 级
45. 对 于 应 当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但 是 本 人 没 有 担 任 党 内 职 务 的 , 应 当 给 予 其 (C)处 分 。
A. 开 除 ;B. 警 告 ;C. 严 重 警 告 ;D. 降 级
46. 在 第 二 编 分 则 中 , 对 于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行 为 、 违 反 组 织 纪 律 行 为 、 对 违 反 廉 洁 纪 律 行 为 、 违 反 群 众 纪 律 行 为 、 (A)、 违 反 生 活 纪 律 行 为 予 以 了 明 确 规 定 。
A. 违 反 工 作 纪 律 行 为
B. 违 反 工 作 任 务 行 为
C. 违 反 工 作 安 排 行 为
47.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职 务 、 职 级 、 职 称 、 待 遇 、 资 格 、 学 历 、 学 位 、 荣 誉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的 ,给 予 (B)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 开 除 ;B. 警 告 ;C. 严 重 警 告 ;D. 降 级
48. 在 考 试 、 录 取 工 作 中 , 有 泄 露 试 题 、 考 场 舞 弊 、 涂 改 考 卷 、 违 规 录 取 等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行 为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C)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 开 除 ;B. 警 告 ;C. 留 党 察 看 ;D. 降 级
49. 违 背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 在 公 共 场 所 有 不 当 行 为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D)处 分 。
A. 开 除 ;B. 警 告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50. 组 织 、 参 加 旨 在 反 对 党 的 领 导 、 反 对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或 者 敌 视 政 府 等 组 织 的 , 对 策 划 者 、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 给 予 (D)处 分 。
A. 开 除 ;B. 警 告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三 、 多 项 选 择 题
1.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以 下 (ABCDE)原 则 。
A. 党 要 管 党 、 从 严 治 党 。
B. 党 纪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C. 实 事 求 是
D. 民 主 集 中 制
E. 惩 前 毖 后 、 治 病 救 人
2. 对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的 行 为 , 应 当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 (ABC)为 准 绳 , 准 确 地 认 定 违 纪 性 质 ,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 恰 当 地 予 以 处 理 。
A. 党 章 ;B.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C.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D. 社 会 道 德
3. 党 组 织 (ABCD), 依 照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的 , 都 必 须 受 到 追 究 。
A. 违 反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B.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C. 违 反 党 和 国 家 政 策 、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D. 危 害 党 、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行 为
4.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依 照 规 定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分 :(ABCD)
A. 主 动 交 代 本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问 题 的
B. 主 动 检 举 同 案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问 题 ,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C. 主 动 挽 回 损 失 或 者 有 效 阻 止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D. 主 动 退 出 违 纪 违 法 所 得 的
5. 对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种 类 有 (ABCDE)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D. 留 党 察 看 ;E. 开 除 党 籍 。
6.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依 照 规 定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ABCD)
A. 强 迫 、 唆 使 他 人 违 纪 违 法 的 ;B. 串 供 或 者 伪 造 、 销 毁 、 隐 匿 证 据 的 ;C. 阻 止 他 人 揭 发 检 举 、提 供 证 据 材 料 的 ;D. 包 庇 同 案 人 员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批 评 人 、检 举 人 、 控 告 人 、 证 人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
7. 留 党 察 看 期 间 , 受 处 分 党 员 不 享 有 下 列 哪 些 权 利 。 (ABC)
A. 表 决 权 ;B. 选 举 权 ;C. 被 选 举 权 ;D. 申 诉 权
8. 下 列 哪 几 项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的 (ABCD)
A.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B. 个 人 违 反 规 定 买 卖 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的 ;C. 从 事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的 ;D. 在 国 (境 ) 外 注 册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入 股 的 ;
9.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BCD)
A. 对 于 经 济 方 面 共 同 违 纪 的 ,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数 额 及 其 所 起 作 用 , 分 别 处 分
B. 对 违 纪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 按 照 集 团 违 纪 的 总 数 额 处 分
C. 二 人 以 上 (含 二 人 ) 共 同 故 意 违 纪 的 ,对 其 他 成 员 ,按 照 其 在 共 同 违 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 分 别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D. 二 人 以 上 (含 二 人 ) 共 同 故 意 违 纪 的 ,对 为 首 者 ,除 本 条 例 分 则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 从 重 处 分
10.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BC)
A.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含 宣 告 缓 刑 ) 的
B. 单 处 或 者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C. 因 过 失 犯 罪 , 被 依 法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不 含 三 年 ) 有 期 徒 刑 的
D. 以 上 都 不 是
11. 对 “ 实 事 求 是 ” 原 则 理 解 正 确 的 是 (ABC)
A. 对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的 行 为 , 应 当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B. 以 党 章 、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绳
C. 准 确 认 定 违 纪 性 质 ,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 恰 当 予 以 处 理 。
D. 处 理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 应 当 实 行 惩 戒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 做 到 宽 严 相 济 。
12.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的 任 务 包 括 (ABCDE)
A 、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B 、 严 肃 党 的 纪 律
C 、 纯 洁 党 的 组 织
D 、 保 障 党 员 民 主 权 利 , 教 育 党 员 遵 纪 守 法 , 维 护 党 的 团 结 统 一
E 、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等 的 贯 彻 执 行
13. 依 照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 对 违 法 犯 罪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ABC)
A. 党 员 依 法 受 到 刑 事 追 究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司 法 机 关 的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和 决 定 及 其 认 定 的 事 实 、性 质 和 情 节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B. 党 员 依 法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分 ,应 当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党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分 决 定 认 定 的 事 实 、性 质 和 情 节 ,经 核 实 后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C. 党 员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规 章 制 度 受 到 其 他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党 组 织 在 对 有 关 方 面 认 定 的 事 实 、性 质 和 情 节 进 行 核 实 后 ,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D. 以 上 都 不 是
14. 依 照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 对 于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ABCD)奖 励 、资 格 等 其 他 利 益 ,应 当 由 承 办 案 件 的 纪 检 机 关 或 者 由 其 上 级 纪 检 机 关 建 议 有 关 组 织 、 部 门 、 单 位 按 规 定 予 以 纠 正 。
A. 职 务 ;B. 职 称 ;C. 学 历 ;D. 学 位
15. 党 员 王 某 为 XX 经 济 开 发 区 主 管 领 导 , 王 某 妻 子 为 该 开 发 区 内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外 方 委 派 的 高 层 管 理 者 , 对 这 一 现 象 表 达 正 确 的 是 (BCD)。
A 、 这 很 正 常 , 并 没 有 违 反 党 纪 法 规 。
B 、 这 种 现 象 是 不 合 党 纪 的 , 王 某 应 该 按 规 定 予 以 纠 正 。
C 、 如 果 王 某 不 纠 正 , 王 某 本 人 应 辞 去 现 任 职 务 或 者 组 织 予 以 调 动 职 务 。
D 、 拒 不 纠 正 , 又 不 辞 去 或 调 整 职 务 , 王 某 要 受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16.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要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ABD)。
A 、 与 他 人 发 生 不 正 当 性 关 系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B 、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为 朋 友 提 供 担 保
C 、 参 加 老 乡 会 、 战 友 会
D 、 购 买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小 轿 车
17. 公 开 发 表 (ABC)的 文 章 、演 说 、宣 言 、声 明 等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B. 违 背 改 革 开 放 ;C. 其 他 有 严 重 政 治 问 题 ;
D. 以 上 都 不 是
18.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的 行 为 :(ABCD)
A.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B. 个 人 违 反 规 定 买 卖 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的
C. 从 事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的
D. 在 国 (境 ) 外 注 册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入 股 的
19.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受 委 托 管 理 、 经 营 国 有 财 产 的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ABCD)公 共 财 物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 侵 吞 ;B. 窃 取 ;C. 骗 取 ;D. 以 其 他 手 段 非 法 占 有
20.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挥 霍 浪 费 公 共 财 产 行 为 :(ABCD)
A. 用 公 款 旅 游 或 者 以 考 察 、学 习 、培 训 、研 讨 、招 商 、参 展 等 名 义 用 公 款 出 国 (境 ) 旅 游 的
B. 违 反 规 定 参 与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高 消 费 娱 乐 、 健 身 活 动 的
C. 购 买 、 更 换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小 轿 车 或 者 对 所 乘 坐 的 小 轿 车 进 行 豪 华 装 修 的
D. 有 其 他 挥 霍 浪 费 公 共 财 产 行 为 的
四 、 简 答 题
1.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八 条 规 范 是 什 么 ?
2.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坚 持 了 哪 些 原 则 ?
3. 你 对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开 展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 有 何 建 议 或 意 见 ?
4. 你 对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纪 检 系 统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监 督 责 任 工 作 , 有 何 建 议 或 意 见 ?
5. 你 认 为 可 以 开 展 哪 些 活 动 , 提 高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员 干 部 对 反 腐 倡 廉 相 关 知 识 和 政 策 的 知 晓 率 ?
范文四: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纪律处分条例四大看点
一、彰显一种坚强决心――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树立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
三、厘清一份负面清单――删除70余条与国法重复内容,增加“拉帮结派”等违纪条款,条例修订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四、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党内法规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范文五:纪律处分条例
纪律处分条例
纪律处分条例2016-07-20浏览:分享人:唐明梦手机版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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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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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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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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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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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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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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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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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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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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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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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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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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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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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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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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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臵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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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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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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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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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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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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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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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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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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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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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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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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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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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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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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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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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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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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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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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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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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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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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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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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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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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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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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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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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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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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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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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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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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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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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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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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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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