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程承包方式是什么?
【 tips 】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习! 工程承包方式是什么?
工程承包方式是什么?
一、关于工程承包的方式是什么 ?
按承包范围 (内容 ) 划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 有建设全过程 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4种。 (一 ) 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 或一揽子承包, 即通常所说的交 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 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 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 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 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有利 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 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 ; 涉及决策性质的重 大问题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最后的决定。这 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它的好处是可 以积累建设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 设周期并保证建设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也要求承 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 验。适应这种要求,国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单位 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进一步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
范文二:epc、pc、c分别是什么承包方式或承包模式 ?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
EP:设计、采购承包(EP—Engineering、Procurement ),是指承包商对工程的设计和采购进行承包,施工则由其他承包商负责.
PC:采购-施工总承包(P-C).
EP+CM: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
EPC是指:设计(E)“Engineering”、采购(P)“Procurement”和施工(C)“Constructing”的缩写形式。
近年来国际工程市场中对某些项目,尤其是私人投资的商业项目(如BOT项目),采用这种合同递的较多。这种管理模式与普通的合同管理主要的不同是:
1、适用的范围:也称银皮书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工厂的总价合同;也适用于由一个实体承担全部设计和实施职责项目的总价合同。但是,更适合涉及很少或没有地下工程的私人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种合同通常是由实体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2、承包商的责任: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投标书和业主要求,提供生产设备、设计和实施工程,达到准备好运行投产。
3、争端的解决途径:合同由业主或者指派一个业主代表管理和解决争议和索赔,如果发生争端,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请注意的是,该合同条件业主直接管理,而不是通过工程师进行管理和初期解决合同争端。也就是说无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参与合同管理。
4、工程价款支付: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无需任何证明,一般参照付款计划表确定,也就是说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比较多。或者按实际工程量测量(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及应用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的费率和价格计算确定。其他估价原则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合同风险分配的原则:除不可抗力的社会和自然力因素造成的业主风险外,全部由承包商承担,包括对工程具体类型有关的现场水文、地下及其他条件数据的审查和评价的此类风险。
以上可以看出,这种管理模式的合同条件,可使招标人(发包人)项目实施的风险尽可能的减少,以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追加过多的费用,和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可能性。从而使项目的费用和工期固定下来。而对于承包人而言,由于一般情况下是采用总价合同,而且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在投标报价时报价中要摊入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以报价的总体水平是高的,也就是说采用EPC承包方式招标人要增加一些投资的。在合同执行期的管理模式不是业主通过工程师管理承包商的工作与生产。而是业主或业主派出的代表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不能过分地干预,既然承包商承担设计、采购和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只要其设计和完成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的预期之项目目的”,就认为承包商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待完工后(“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至于你提出的“EPC设备招标”是没有的。但是设备招标可以采用总价合同进行招标。无论是总价合同还是“EPC”合同,招标的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无原则区别。
你需要的“EPC”合同条件,可查阅《FIDIC》合同指南和《FIDIC》编制的1999年第一版(中文版)——即银皮书——《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国内承接化工工程EPC,EP,PC,PMC,排得上号的(最好是很牛的),谁能推荐几个给我,最佳答案上海的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遵照国际通行的方法,惠生可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M+PC(设计管理-采购-施工总承包)、EP(设计-采购总承包)、PC(采购、施工总承包)、PMC(项目管理承包)等多种项目管理模式承接乙烯及乙烯下游产品生产装置的工程建设,如:乙烯装置、聚乙烯装置、丁苯橡胶装置、芳烃装置及乙二醇装置等,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惠生工程拥有众多国内外石油化工、煤化工及炼油装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项目管理人才和专家,在多年的工程实践中,与国际一流的专利商及工程公司、国内大型设计院、施工单位以及国内外优秀的供应商等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并逐渐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库,建立了高效、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更能够深度理解和把握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咨询、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培训及开车等全过程服务。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拥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团队保障了惠生能够实现项目的卓越交付。 什么是化工项目PC最佳答案PC是化工工程服务领域的术语,指的是物资设备采购与施工总承包两项专业性服务。国内做化工项目的知名企业,上海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就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M+PC(设计管理-采购-施工总承包)、EP(设计-采购总承包)、PC(采购、施工总承包)、PMC(项目管理承包)等多种项目管理模式,提供能源化工领域的工程建设服务。 求助:哪家公司石油化工PC做的比较好,浏览次数:353次悬赏分:0|解决时间:2010-10-21 17:16|提问者:匿名 有实力,商业化程度高,最好是民营企业
各位大大们,知道的吭一声,先谢过了最佳答案惠生的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做的很好,除了按照PC模式,惠生还有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M+PC(设计管理-采购-施工总承包)、EP(设计-采购总承包)、PMC(项目管理承包)等多种项目管理模式承接乙烯及乙烯下游产品生产装置的工程建设,如:乙烯装置、聚乙烯装置、丁苯橡胶装置、芳烃装置及乙二醇装置等,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他们的这几个项目,是按照PC模式做的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扩建80 万吨/年乙烯工程80 万吨/年乙烯装置项目,EM+PC模式承建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改扩建炼油及新建乙烯工程18万吨/年SSBR/SBS装置项目,EM+PC模式承建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改扩建炼油及新建乙烯工程60万吨/年全密度聚乙烯装置项目,EM+PC模式承建
中石油兰州石化7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新建46万吨/年乙烯装置项目,EM+PC模式总承包。
范文三:什么是劳务分包
什么是劳务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很难处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通过现有的几种劳务分包形式的比较,找到一种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有利于劳动纠纷顺利解决的劳动关系形式。
随着项目管理法的推广,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进一步“两层分离”,施工生产过程中,往往由于在经过全面调度平衡确定在人力、船机设备等方面施工力量而不能满足施工需求,同时合同工期紧迫,不分包不足以按期履约,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逐渐转换为劳务作业分包形式。劳务作业分包就是指施工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务作业分包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很难处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劳动关系的辨析
在现实劳务分包中,由于劳务分包的非单纯性,劳务受包人和劳务人员往往受分包人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监督,劳动关系复杂,当劳务人员工作中发生劳动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事前没有明晰的界定,劳务分包人、劳务受包人和劳务人员(工人)三方常常纠缠不清,如果理清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就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从最狭义的角度讲,劳务合同是以他人对自己负有的根据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劳务向他人提供劳务的合同,比较常见的是单位之间的借调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等必备条款。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因此在适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上也有所不同。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从法律责任后果来看。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从其他方面来看。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则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四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五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六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自带劳务承包和零散的劳务承包的形式,实质上往往是工人与施工劳务分包人形成了劳动关系。因为自带劳务承包和零散的劳务承包都是零散用工方式,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二是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三是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
这些劳务分包人不具有独立管理工程的职能。许多劳务合同名为“工程分包”,实际上是项目经理部在管理、技术、质量、材料等方面负责,分包人仅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浇铸工种的劳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术问题完全在项目部派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只能是提供劳务和管理劳务。在工程质量上,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并以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为标志。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形式,由于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受分包人的管理,甚至施工场地交叉,在劳务作业分包工程中,劳动关系复杂,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务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
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所以,在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与工人(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接受者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实际上集体劳务合同本身就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分包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成立集体劳务合同之后,劳务施工就可以看作是劳务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一项债务,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就是三方约定,债务人(劳务受包人)的债务由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直接提供劳务,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向债务人(劳务受包人)支付劳务费,如果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劳务受包人)应当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劳务受包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应注意,劳务受包人合法运作必须包含两种形式:一是与有劳务资质的建筑
施工企业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二是特定地区若干经过岗前培训的自然人中的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探讨的是,劳务分包人与工人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没有关系。上面提到《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显然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如果说工人与劳务分包人不存在关系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工人确实在为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动,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显然应当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就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提供劳务工程中产生劳动纠纷的原因所在。为了明确三方关系,这里不妨套用劳动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理论,律师认为,劳务分包人与工人之间实际形成劳务关系,应当建立劳务合同。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劳务分包人与劳务受包人的劳务合同可以看作是“集体劳务合同”,而工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就是“个体劳务合同”。在这里通过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
通过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图,三方的劳动关系就清楚了:工人与劳务受包人确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由于劳动引起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工人与劳务受包人又同时与劳务分包人形成劳务合同,由此引起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工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的效力应低价于劳务受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即“个体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人权利的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劳务合同”中相应标准,当“个体劳务合同”与“集体劳务合同”相抵触时,应按“集体劳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也就很好处理,根据两个合同的规定和各自依据的法律来分拨和处理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利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也理顺了企业的权利和责任。
范文四:什么是劳务派遣
什么是劳务派遣
[释义]
又称人才租赁或劳务派遣,即用工单位根据需要,向派遣机构提出所用人员条件和薪资待遇,派遣机构通过专业渠道搜寻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并提供人事行政、薪酬福利、文化活动、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管理的服务方式,属于现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性质]
人力资源派遣突破了企事业单位使用人力资源的传统模式,将人力资源的使用主体(或用人职能)和人力资源管理主体(或管人职能)适当分离。员工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相分离。所派遣的岗位多为用工单位的非核心岗位,目的是让用工单位能够集中有限的管理资源投入到更为重要的核心工作,管好核心员工,促进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全面优化和升级。
劳务派遣(也称人才租赁或人力资源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为了实现科学化人力资源管理,通过人才服务机构租用人才的一种的新型用工方式。
◆ 完全派遣
◆ 减员派遣
◆ 转移派遣
◆ 试用派遣
◆ 项目派遣
◆ 完全派遣
助您全面降低使用风险:就是用工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如文员、会计、软件或项目工程师、市场营销员、生产线简单操作工、包装工、保安、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搬运工、清洁工、医院护士、护工等);或用工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等),外包给高地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专业劳务承包协议,由公司承担这部分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 ,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 减员派遣
助您减员增效:就是用工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或转制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高地公司,由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再从公司返租这些员工作为劳务工使用,用工单位向高地公司支付派遣员工劳务费用,由高地公司向劳务人员支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从而可帮助用工单位大大降低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
◆ 转移派遣
员工转移派遣助您重置成本最小化: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
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工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高地公司,由高地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用工单位只需向派遣公司支付员工派遣金和服务费,与所租用的员工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这样可助用工单位有效实现员工岗位调整,或跨地区调动,从而有效规避员工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 试用派遣
助您降低使用风险: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招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的员工试用期一个月,最长试用期只有6个月。而从心理学的角度,对一个人的全面了解需要2年的时间(因为人的行为在短期内是可以伪装的),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时间太短,而又对新员工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用工单位可将新招聘员工(如技校生、中专生、大学专科生、本科生) 劳动关系转移到高地公司,由高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再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对新员工的忠诚度、敬业精种、责任心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考察,可有效降低新员工使用风险。派遣形式可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
◆ 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完成某一生产或科研项目而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专门租用相关专业的人才,待所承担任务或项目完成后即终止派遣。
无论猎头还是职业介绍所都属于间接性的中介服务,而劳务派遣则是提供直接的劳务服务。
关系不同: 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劳动者与企业间存在的雇佣关系不同。劳动者与派遣公司是雇佣关系,而与企业(即客户单位)是服务关系。
责任不同: 由于雇佣关系的不同,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严谨和负责,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就业与再培训,有利于待业者的重新组织化,而中介公司与劳动者则只是简单的介绍工作的关系,不存在任何隶属并且负担责任较少。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束缚了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从我国社会经济现状与趋势看,只有加大社会劳动保障的力度,解除企事业单位负担,才能保障它们的顺利成长。“员工派遣”的用工方式,正是建立在不断完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适应每一个在一定岗位工作的“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适应于客户单位解脱人事工作的束缚。
“劳务派遣”是一种全新的用人形式,它有利于客户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有利于客户单位减少支出成本;有利于客户单位在事业发展变化中减员增效;更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1、派遣员工与东莞中心人才市场(即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同)建立劳动合同,与东莞中心人才市场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租借使用关系。
2、派遣员工享受与用工单位录用员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即同工同酬(特殊情况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方式,则会在招募或入职前说明)。
3、派遣员工由东莞中心人才市场实行管理,由用工单位支付管理费给东莞中心人才市场。如入职离职手续、人事档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保险\公积金办理等均由东莞中心人才市场负责处理
(特殊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在入职前说明)。
我司派遣员工性质与关系说明
4、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原员工的地位一样。派遣员工由东莞中心人才市场负责专门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生产安排,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一样按劳计酬、根据生产需要和个人能力分配工作。
5、派遣员工个人权益和发展更有保障。因东莞中心人才市场在资源和专业角色方面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派遣员工在用工维权方面有比被派遣用人单位原员工更有力的保障,在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方面比被派遣用人单位原员工更具有优越性。
劳务派遣, 亦称人力资源派遣, 是近年我国劳务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工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司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而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人员的需求(人员可以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按《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 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根据“用工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工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 每月28日前,由用工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根据派遣员工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 应用工单位要求代交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
6) 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1)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2)派遣机构定期查看派遣员工的工作场地安全设施,为用工单位提出用工安全建议,以保证派遣员工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3)派遣员工因公受伤时,派遣机构将负责处理工伤理赔事宜。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派遣员工情况,采用派遣员工的档案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
1)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及时为新招聘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外地人员务工的各种证件;
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派遣员工的各项费用;
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派遣员工管理制度,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用工单位的开支项目有:派遣员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工会会费、劳务派遣业务服务费和相关税金。
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员工,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人员;
3)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商业企业员工(收银员、销售人员、文员等);
5)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工业企业员工(司机、仓储人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延长员工试用期的补充手段。
劳务派遣时间长短均按用工单位需要确定,一般以中期(三年以内)、短期(一年期)和临时(半年以内)为适宜。
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发生的劳资纠纷,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以减少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减轻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不等于用工单位因此可以随意、无故辞退所用的派遣员工。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1)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公司的合法资质;
2)用工单位提出要求:用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用人需求及标准;
3)分析考察:依据用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确定派遣员工招聘方法;
4)提出派遣方案:根据不同用工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5)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6)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7)实施: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
1)一般情况由用工单位负责进行招聘及面试初审,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向本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2)如用工单位需要,也可通过本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初审,面试合格后,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3)如果用工单位自己有特定的招聘渠道(如外省某地区),也可委托本公司进行招聘工作。
用工单位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咨询顾问承担上述或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的工作,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应定期对派遣员工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了解用户的满意度和建议。根据这些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提高劳务派遣业务的服务水平。
评估劳务派遣的服务质量指标
● 误差率
- 在每月计算费用时,发生人数误差的数量; - 在每月计算费用时,发生个人计算误差的数量; - 在每月计算费用时,同时发生人数误差和个人计算误差的数量;
评估劳务派遣的服务质量指标
● 反应速度 - 员工发生入退职时,最快体现到费用结算表的时间; - 员工发生保险理赔时,从收到理赔资料到赔款到位的时间; - 员工发生工伤时,从接报到派出专人介入处理的时间; - 员工与客户发生纠纷时,从接报到派出专人介入处理的时间; - 接到员工或客户投诉时,从接到投诉到最快回复的时间; - 接到客户招聘员工的正式招聘需求时,提供候选人所用的时间; - 接到客户随机抽查服务数据或服务状况的正式需求时,提供文件所用的时间;
评估劳务派遣的服务质量指标
● 服务频度 - 服务商定期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次数; - 服务商定期向客户保证的正式报告次数; - 服务商或服务商的委托代表定期到客户实地拜访次数。 ● 派遣员工综合满意度
企业支付费用参考表
派遣员工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员工加班费+绩效工资或业务提成)
社会保险费(基本工资基数的4.5%)
员工福利费
工会会费
劳务派遣业务服务费(工资总额的10%)
个人所得税金
范文五:什么是劳务合同
什么是劳务合同
篇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案例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 ? 来源: 李东东律师 论文简述: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
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
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请公司根据上述比较,综合权衡劳务用工给公司带来的用工风险和额外成本支出,有选择地与合适的岗位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书。
?为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分析。
案情:杨某2002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9月同该公司签订了
一年期“劳务协议”期限为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9月15日。该协议中约定了杨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03年9月10日,某公司通知杨某“劳务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杨某认为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务协议”,要求该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其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则以杨某档案不在该公司和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为“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后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杨某诉称: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5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前30日通知我,而公司仅仅提前了5天,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应支付我25天工资的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杨某是我公司通过社会招聘引进的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不
在我公司,且我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书》。在该《劳务协议书》中,对劳务协议到期后是否提前通知,我公司与杨某未作任何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劳务协议到期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一方向另一方有规律地支付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从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名称及人事档案是否在用人单位来确定。本案中,从杨某与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
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来看,表明杨某受某公司的约束和管理,并有规律地获得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且双方履行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某公司除能证明杨某人事档案不在该公司外,未能举出杨某尚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和杨某存在劳务的关系的证据。故杨某与所在公司的法律关系应
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再者,杨某与某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多为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为此,杨某与某公司所签的《劳务协议书》,应视为《劳动合同书》,该协议的终止日期应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故某公司应对未提前30日通知杨某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支付杨某25个工作日工资的赔偿金5000余元。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什么是劳动关系和什么是劳务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
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限于个人与企业。2、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主体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3、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有规律的按月支付;劳务关系则多为一次性结清或按阶段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4、适用法律不同:劳
篇二:什么情况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篇一: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一 、专题界定
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等问题。
二 、名词解释
1. 劳务合同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
【案例】上海某公司以劳务工名义录用了失业人员南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南某根据公司的安排正常上班,公司则按该劳务工待遇按日计算工资,其他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后,南某因病住院。开始公司尚派人去探望,一个月后,公司通知南某30天后办理终止劳务关系手续,并承诺给予南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南某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
动关系。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
【评析】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南某从事生产性工作,属于应当
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合同应订未订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认原则:“〈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根据规定,南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为合法合理的要求。
南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南某可以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南某正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该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2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案例】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
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
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
【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
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3、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阳萍、刘宁情被招聘到被申诉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工作,于2001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单方面将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2004年3月31日用工合同期满,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申诉人提出,在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被申诉人认为,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
的劳务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争议无果,提起仲裁。
【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4 双层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
保护
【案例】2001年某镇环卫站聘请孙丽当清洁工,每天早上5点至7点打扫街道卫生,月工资5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6日孙丽又到该镇昆山医院任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1点,下午又从6点到7点,双方约定月工资290元,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6月,昆山医院辞退孙丽,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为此,孙丽于2004年7月将昆山医院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昆山医院支付辞退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和按200%、300%发放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院方却以孙丽已与环卫站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该院仅是钟点工为由不予支付。孙丽认为,昆山医院聘请申诉人时表明是临时工,并非是钟点工,同时,申诉人按昆山医院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了工作任务,从未安排申诉人休息、休假。因此,昆山医院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评析】 昆山医院聘请孙丽时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孙丽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昆
山医院也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以与孙丽签订钟点工劳务合同书。本案昆山医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双方的关系,因此,孙丽应视为昆山医院临时用
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社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双层劳动关系同样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申诉人每天工作约5小时,每周工作综合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之规定,申诉人要求按200%、300%的标准补发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本会不予支持。裁决:1、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最低工资差额360元[(320元-290元)×12月]; 2、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辞退补偿金320元;3、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一个月工资320元(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
案例5 错签劳务合同,也可维护正当权益
【案例】2002年1月,职工张某从市属企业办理内退手续后,次月被市某局聘用为传达员,负责门卫、收发报刊信件工作,每月报酬为280元。该局传
达室聘用了两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实行对班倒,没有休息日。2003年2月,张某向该局提出要求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并按超工时部分、节假日未休息的天数计发加班工资。该局以其是劳务工为由予以拒绝。2003年2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张某与新聘用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理由是:张某是市属企业内退职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单位发给其内退工资,给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张某内退后受聘于新单位,属于劳务合同性质的用工关系,新单位只发给其劳务报酬,不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张某不能享受《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待遇,其劳务报酬标准需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仲裁庭并不这样认为,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享受有关待遇。理由是:一是劳务合同关系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如承揽、运送、加工等)而临时雇请
劳动者形成的,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而张某受聘于单位任传达员,具有长期性。二是张某与原单位形式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实质上履行劳动的义务已经终止,而与新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其劳动义务正在履行。三是张某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否认与新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当前,要正确处理双重劳动关系,原则上对不是竞业禁止的劳动关系应肯定其合法性。领取280元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节假日休息,未发加班工资,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而,对张某的申诉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 操作实务
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资格和相互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
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待遇和报酬确定原则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关于确定报酬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内容和雇主的义务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
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
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原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旭 范文网:什么是劳务合同)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4.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法律调整和国家干预程度的区别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篇二:与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初稿)
劳务合同书
甲方:卢龙县敏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电话: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 劳务输出人员条件
(一)身体健康,符合井下体检标准,无职业病史;
(二)年龄为20-54周岁;
(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
下列人员甲方不予使用:
(一)正在依法受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
(二)正在受审查涉嫌犯罪的;
(三)“**功”习练者;
(四)来历不明,身份不清,无正式、合法、有效身份证的;
(五)因违章违纪被甲方退回或被其他单位退回、开除、除
名、辞退、解除合同不足一年的。
第三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
井下工作
第四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每月劳务费参照劳务输入地同类人员,每月月末结算一次。但不支付以下劳务报酬,但不包括年功工资、房贴、建房公积金、取暖费、一孩补贴、医疗补贴等。
第五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一、本协议期满的;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四、乙方被输入单位退回的;五不符合劳务输出条件的。
第七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八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甲乙双方终止劳务关系,甲方不支付任何待遇。
第九条 乙方除享受规定的酬劳外,不享受其它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
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由本人负责,甲方不支付任何待遇。
第十一条 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第十二
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日期: 年 月 日篇三: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他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很不利的。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首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其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处理法人事务,无需法人另外授权。
再次,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谁担任特定的领导职务谁就是法定代表人,如公安局的局长,大学的校长。他们与法人单位之间是人事编制关系,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践当中,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
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对“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按照劳动部发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至今未见废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既在劳动合同中作为“法定代表人”出现,又同时作为劳动者出现,是自己和自己签合同,这样的合同不成立。此一说法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对此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此说不妥。
法定代表人之“他”非乙方劳动者之“他”,一人两种身份皆是法律赋予,但是角色毕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以有限公司为例,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
理,由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选出。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是公司行为,作为公司成员,是公司的劳动者,理所当然要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权利和义务。这种一个人同时出现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仍然是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自己和自己订立的合同。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
区分情况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五十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从实践来看,通常的做法是,经理(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与董事长(代表公司)签订;经理(总经理)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
篇三:什么叫劳务合同
什么叫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体现的是劳务关系。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管理范畴。
什么是劳务合同中的三金
"三金"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