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有新规
法规解读
Finance & Accounting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有新规
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在国际税收领域引起了极大关注。该文件所称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因此该文件目前只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公开上市交易的中国居民企业股票,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公开上市的中国居民企业股票(股权)如何课征所得税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一、毋庸置疑:我国对非居
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拥有课税权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其属于中国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按照这一原则,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由于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中国境内,因此该股权转让所得应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我国政府对该所得享有课税权。当然,如果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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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0 03王 骏 薛 敏
[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如果非居民企业将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内中国居民企业,此时接受股权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扣缴出让方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但是由于计算预提所得税必须了解非居民企业作为出让方的原始投资成本,这种信息接受转让方很难获取,因此实际工作中执行较难。也有一些接受股权转让的境内居民企业由于对税法不了解而忽视了扣缴义务。针对这种情况,698号文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期如实申报
的,主管税务机关会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去伪存真:股息所得不
能自转让所得中剥离单独免税
按照已经失效的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的规定,转让股权方在确定转让价格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以直接扣除所拥有的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及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这部分留存收益其实被视作股息红利所得获得了免税权,因为我国当时的《外资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当时叫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征预提税的。但从会计角度而言,账面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一个时点数,每天都会发生变化,限于会计分期结算的缺陷,根本无法在股权转让当日计算出当时的留存收益金额,具体到不同企业,由于会计核算本身就存在弹性,即使在股权转让条件和业绩分配完全相当的情况下,不同企业确认的留存收益金额也会不一致,因此698号文彻底修正了国税发[1997]71号文的处理方法,不再对股权转让所得中隐含的股息所得给以单独剥离并免税的待遇。按照新政策,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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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案例】2006年7月1日,境外非居民企业雅戈环球公司在中国境内出资人民币600万元设立玲珑百货公司,雅戈环球拥有玲珑百货100%股权,2007年12月31日,玲珑百货的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玲珑百货的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玲珑百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1月2日,雅戈环球将玲珑百货全部股权以1 200万元转让价出售给境外非居民美亚世界公司,则非居民雅戈环球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 200-600=600(万元),应纳所得税是6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时有可能造成重复征税。承前例,假设2009年1月31日,玲珑百货将2006年6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向新股东美亚世界公司进行分配,支付股利300万元(假定法律许可对该部分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对于外国投资者自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2008年以前形成的利润分配予以免税,美亚世界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应允许其扣除与2007年度利润对应的利润分配100万元,则其股息红利应纳税税额为(300-100)×10%=20(万元)。不难发现,对2008年以前玲珑百货形成的利润进行的分配并不会构成重复纳税,但是对于玲珑百货2008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就在雅戈环球公司与美亚世界公司二者之间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原因在于原来进行股权转让时这部分利润已经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被包含其中了。
对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先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即2009年1月2日雅戈环球公司转让股权前先对玲珑百货进行利润分配。假定法律允许将全部留存收益予以分配,雅戈环球公司获得股息红利所得300万元,该部分所得中有100万元免税,另外的200万元所得征收20万元的所得税。股利分配后,雅戈环球公司将股权转让价降低为900万元(=1 200-300),获得股权转让所得300万元(=900-600),税务机关仅对该3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课征预提所得税。对购买方美亚世界公司而言,股权购置成本顺应降低为900万元,不存在取得股权所得后,分配取得股权前被投资企业利润而被重复课税的问题。不过这种“先分配利润,后转
让股权”的筹划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完全避免重复课税的,因为任何一个持续存在的公司都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提取足量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其他法定基金,不可能将利润全部予以分配。
三、币种换算:盯住首次投
资使用的货币
考虑到股权投资及其转让可能都是以外币进行交易的,698号文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该规定意味着并不能完全根据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如果转让时的交易币种与转让方获得初始股权投资时的币种不一致,必须进行换算。更为复杂的是,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且币种不一致时,纳税人要想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还可能要查询历史汇率,工作量会有所增加。以多次投资而且币种不一致为例,假设非居民美克
公司于2008年1月投入中国居民企业淮安公司现汇200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7.8087;5月投入淮安公司现汇50万欧元,当日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0.4999;10月投入现汇250万港币,当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为0.9683。该公司经审验后的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金额是2 328.81万元。2009年12月美克公司将股权以人民币6 828.5万元转让给某境内投
资公司,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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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为6.8285。由于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美元计算,经过货币换算,2008年5月欧元对美元汇率为0.7339。2008年10月,美元对港币汇率是7.7567。2009年12月,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6.8285,计算股权转让价是1 000万美元。股权转让成本:第一次为200万美元,第二次为68.13万美元(=50/0.7339),第三次为32.23万美元(=250/7.7567),合计为300.36万美元。股权转让所得=1 000-300.36 =699.64(万美元)。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699.64×10%×6.8285=477.75(万元人民币)。
四、防范避税:严管间接股权转让和不合理作价
在税务实践中,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发生股权变更,除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还需要办理很多行政审批手续。出于避税等目的,有些外国投资者会先在海外设立BVI等形式的公司,由BVI公司单纯持有所投资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如果外方投资者要转让所持有的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直接出让BVI公司的股权即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虽然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但名义拥有人并不改变,因此外资股权转让行为就现行税法有关条款来看,不会产生缴纳中国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义务。但是,不需要纳税并不意味着我国税务机关就要放弃有关税收监管措施的执行。698号文要求,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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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0 03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同样是出于反避税的需要,698号文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实践中,不少外国投资者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重组,将其或其集团内企业持有的中国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至境内投资公司,这就出现了是否可以按股权成本价进行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对此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207号)曾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对于特定重组行为只有在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延迟纳税。而且,鉴于个别非居民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时可能会故意压低股权交易价格,甚至以明显低于股权投资成本的价格出售有关股权,造成股权转让无
利可图、国家无税课征的局面,698号文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做出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可能采取一揽子交易的形式,比如一个股东企业可能会将自己所持有的多家企业股权打包或者以整体交易的形式转让给其他投资者。针对某个非居民企业整体转让多项股权而其中又恰好可能包含一项或者多项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698号文要求,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698号文并非要求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提供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境内居民企业的分部合同,而是要求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提供,这就要求中国居民企业一定要及时和股权交易双方进行沟通以取得完整的合同资料。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698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698号文可以追溯到两年前去执行。即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非居民股权交易实际进行的税务处理与该文件相悖的,比如有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能已经剥离了留存收益部分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那在客观上就需要补税了
(作者单位: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思威瑞特联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责任编辑 雷 蕾
范文二:非居民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可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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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可以免征,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那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都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是可以免征的呢?不了解的也没关系,接下来淘丁财税小编就带你来一起了解一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戒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
版权声明:本文由淘丁财税(http://www.taoding.cn)原创,转载请注明版权 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戒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适用哪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率,需要区分情况。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不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戒【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不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戒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戒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以上就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关于免征所得税的全部内容了,看了之后相信大家也对于非居民企业免征所得税也有所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
范文三:非居民企业有哪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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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有哪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不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非居民企业有哪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经常代理签订合同,或者储存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活动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支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有哪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
版权声明:本文由石家庄淘丁财税,http://sjz.taoding.cn,原创,转载请注明版权。 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看了上述资料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了吧,如果哪里不是很明白可以联系淘丁财税小编咨询详情。
范文四:非居民企业纳税有哪些关键问题
【 tips 】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非居民企业纳税有哪些关键问题
与以前的有关规定相比,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 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号,以下简称《办法》 ) 有较大变化。 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发包人、 承包人、劳务提供方、劳务受让方、款项支付人等利益主体。
纳税主体是确定纳税义务的前提,非居民应首先关注是否在中 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 非居民分为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非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 )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 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 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 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 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发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和个 人应对照以上规定, 依据外国企业在境内是否设立机构、 场所以 及个人是否有住所来判定非居民纳税人。 如符合条件, 则应当依 照《办法》规定服从税务机关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 的税源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和跟踪管理。
非居民业务涉及各方应及时办理五类备案手续
非居民大多数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具有承包工程工期短、 流动性大的特点, 税务机关一般采取源头控管的措施。 非居民承 包工程作业的发包方、 劳务受让方和款项支付人, 一般是中国境 内机构和个人,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 目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备案。主要有《境内机 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
范文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 tips 】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
(一 ) 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
(2)依照外国 (地区 )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 ;(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 (地区 ) 法律成立的企业,包 括依照外国 (地区 ) 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条 例第三条第二款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 营、 人员、 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条 例第四条 )
相关文件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9]82号 ) ,需要注意此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文件制定的背景, 主要是为解决红筹上市国企分配股息的免税问题及返程投资框 架下重复交税问题。
(二 ) 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 (地区 )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 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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