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社保缴费比例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生育保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大额互险 险 疗 助
核定比单例20% 1% 0.8% 9% 1% 本市位 (0.2%-城镇2%) 职工 个8% 0.2% 0% 0% 2% 3元 人
核定比单例20% 1% 0.8% 9% 1% 外埠位 (0.2%-城镇2%) 职工 个8% 0.2% 0% 0% 2% 3元 人
核定比单例 1.8% 0.2% 本市位 (0.2%-农民2%) 工 个 0% 0% 0% 人
核定比单例 1.8% 0.2% 外地位 (0.2%-农民2%) 工 个 0% 0% 0% 人
核定比单例本市20% 1% 0.8% 9% 1% 位 (0.2%-农村
2%) 劳动
力 个8% 0.2% 0% 0% 2% 3元 人
核定比单例外埠20% 1% 0.8% 9% 1% 位 (0.2%-农村
2%) 劳动
力 个8% 0.2% 0% 0% 2% 3元 人
范文二:社保缴费比例
昨天,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公布2010年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相应缴费比例。今年,成都市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1428元,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5项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364元。按照惯例,此缴费基数将执行至2011年3月。
缴费基数
低于平均工资60, 缴费基数为1428元
据市劳动保障局发布的通知,2010年,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563元(每月2380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每月2273元)。
按照规定,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确定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为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就确定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如此计算下来,今年,成都市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为每月2380元×60%=1428元,最高为每月2380元×3=7140元,分别较2009年上涨176元、879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5项保险时,缴费基数最低为每月2273元×60%?1364元,最高为每月2273元×3=6819元,分别较2009年上涨129元、645元。
缴费比例
12月以前 3项保险费率有“优惠”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5%,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6%,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的70%,员工个人不缴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
但2008年至2010年三年中,成都市曾相继发布一系列政策,降低了部分社会保险的缴费费率。在2010年12月前,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5%,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0.3%,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行业基准费率的70%。
范文三: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
一、社保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4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1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医疗保险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
1 / 3
伤费率~在%~2%之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以北京市为例~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6年下半年起~北京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以社保中的养老金为例~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
1、企业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
2、“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注:由于客观原因~全国某些城市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二、社保缴费比例--社保公司缴纳比例 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成员资格是通过立法确定的~也就是说~在立法指定
2 / 3
范围内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社会保险带有一定的立法强制性。那么~社保公司缴纳比例是多少?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社保基数为例(各地社保标准有差异~仅供参考!):
1.养老保险:公司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公司缴%~也就是45元;个人缴%~15
3.工伤保险:公司缴%~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3 / 3
范文四:社保缴费比例
河北社保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2%,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8%。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2%。
四、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按照0.5%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但是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七、“五险一金”缴纳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养老保险是可以中断的,中间中断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不过交得越多, 当然养老金也越多。
2、失业保险必须要交。
3、医疗保险比较重要,规定是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就失效,需从新办理。
4、住房公积金是单位把给你的钱和你自己的钱都存到你的公积金帐户,只能一年取一次,要去公积金中心支取,需要买房或修房,可以自取或委托单位取,离职的话可以办理转移或者直接支取出来。
5、五险一金为政府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
范文五: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深圳市)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户险种 缴费工资基数 籍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地方补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基19% 11% 8% 11% 8% 充养老 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
35周岁以下,3.8%计入个人帐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深 综合医疗+地方补户;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8.5% 6.5% 2% 户 充医疗 4.4%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员 上,5%计入个人帐户; 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工 数。 生育医疗 0.5% 0.5% 0.5%
以单位员工的月实际工资总住房公积金 13% 13% 13% 额为基数。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基本养老 18% 10% 8% 10% 8% 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
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非
35周岁以下,3.8%计入个人帐深
综合+地方户;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与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户 8.5% 6.5% 2% 医疗补充 4.4%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样。 员 (任上,5%计入个人帐户; 工 选一住院+地方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种) 1% 1% 1% 补充 工资为基数。 劳务工医疗 12元 8元 4元 全部进入共济
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失业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工资为基数。
以单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工伤 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基数。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
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比例的用人单位,应缴纳.
×80%
参保人每人每年收取150元,其中参保少年儿童本市低保、特困家庭统一由民少儿医疗保险 监护人缴纳75元,财政补助75元。 政局办理。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分段计算标准
补交金额计 单位 个人 补交时段 计入比例 缴费工资 算公式(元/月) 缴交 缴交
1992.7.31 正式工:418×19% 原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制工每月缴费19% — 计入共济金 以前 临时工:150×19% 工资为418元,临时工为150元
企业员工承担5%~10%,具体标准:
其月缴费工资不满600元者,个人应承1992.8.1. 个人帐户:16% 担5% 至 月缴费工资×21% 16%~11% 5%~10% 共济基金:5% 满600元而不足700元者,为6% 1996.6.30 满700元而不足800元者,为7%
满800元而不足900元者,为8%
满900元而不足1000元者,为9%
满1000元以上者,为10%
凡个人承担每增加1个百分点,单位承
担部分就降低1个百分点,即单位应承
担16%~11%
本市户籍: 个人帐户:13% 按规定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为市上年15%~14% 4%~5% 月缴费工资×19% 共济帐户:6% 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 1996.7.1 本市户籍员工月缴费工资低于市上年至 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承担非本市户籍: 个人帐户:7% 1998.12.31 7% 3% 4%,若高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月缴费工资×10% 共济帐户:3%
资的,个人承担5%
本市户籍: 个人帐户:11% 按规定本市户籍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12% 5% 月缴费工资×17% 共济帐户:6% 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999.1.1 至300% 至 非本市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非本市户籍: 个人帐户:7% 2001.1.31 7% 3% 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按40%月缴费工资×10% 共济帐户:3%
缴纳
本市户籍: 个人帐户:11% 9% 5% 2001.2.1 月缴费工资×14% 共济帐户:3% 按规定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为市上年至 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 非本市户籍: 个人帐户:11% 2006.7.31 8% 5% 月缴费工资×13% 共济帐户: 2%
本市户籍: 个人帐户8% 按规定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为市上年11% 8% 月缴费工资×19% 共济帐户:11% 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 2006.8.1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以后 非本市户籍: 个人帐户:8% 10% 8% 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月缴费工资×18% 共济帐户: 10% 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深圳经济特区 按行业风险分类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档次 行 业 名 称 比例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1 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0.5% 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1% 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3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1.5%
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工伤保险偿付标准
一、因工负伤未致残
1、报销医疗费;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因工致残
一) 1-4级伤残
1、报销医疗费,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24 本人工资×90%
二级 本人工资×22 本人工资×85%
三级 本人工资×20 本人工资×80%
四级 本人工资×18 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其标准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5-6级伤残
1、报销医疗费,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16
六级 本人工资×14
3、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分别按本人工资的70%,60%的标准发放,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7-10级伤残
1、报销医疗费,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12
八级 本人工资×10
九级 本人工资×8
十级 本人工资×6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安装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因工死亡的
1、报销医疗费;
2、丧葬费: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60%计算;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一)、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分别按下列标准领取:
(1)深户员工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保的临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本项仅限于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4、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2)非深户员工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附注(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的标准说明):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2、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30%;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50%;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70%;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90%。
3、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元)。
(二)、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员工,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1)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以个人名义申请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参保),在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
(2)非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将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三)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深户: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非深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企业退休人员每年享受养老待遇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五)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或已参保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2、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备注:
1、“缴费工资”是指员工月工资总额, 但员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
2、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2)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如下:深户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非深户员工实际缴费年限最低15年。 3、各项待遇标准的计算
(1)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1);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详见附件2);
(4)调节金:300元;
(5)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6)过渡性补贴:1994年7月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7)工龄补助:(员工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只计发给1992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8)一次性生活费:
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一、住院医疗保险
1、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95%);
2、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和置换,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支付90%;
3、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做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在门诊化疗、放疗、介入治疗或核素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二、综合医疗保险
1、享受住院医疗保险;
2、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 3、个人帐户用完后,其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4、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5、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2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自费药,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
2、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以上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四、生育医疗保险
围产期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以上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五、医疗保险每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连续参保时间 基本医疗保险 连续参保时间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不满半年 年平工资×0.5 不满1年 5万元
满半年不满1年 年平工资×1 满1年不满2年 10万元
满1年不满2年 年平工资×2 满2年不满3年 15万元
满2年不满3年 年平工资×3 满3年不满6年 20万元
满3年以上 年平工资×4 满6年以上 不限额
注:
1、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仅限于深圳户籍在职员工;
2、“缴费工资”是指员工月工资总额,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月平均工资的300%缴交, 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月平均工资的60%缴交。 3、“月(年)平工资”是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