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民政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2006-9-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候选人资格和提名
第六章 竞争选举
第七章 投票
第八章 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九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十章 辞职、罢免、补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选举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第二条 选举要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普遍选举权原则。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平等选举权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的有效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三) 直接提名原则。候选人由居民公开提名。如果提名候选人名额多于所需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预选。
(四) 直接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全体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五) 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的候选人名额都应当多于各职务应选人名额。
(六) 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为了争取居民信任可以采取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竞选方式允许多样化,但必须在宪法和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七) 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八) 公开计票原则。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副组长任期相同,均为三年,允许连任。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 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 第1届社区居民会议通过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一经通过即生效,任何修改须经社区居民多数通过,但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1)居民小组的划分;(2)居民代表的名额。有关此二项事宜的争议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决;选举后由会议区级民政局解决。社区居民会议有关此二项事宜的决定须在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1—5人。其职数由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按每300户左右配1人为宜。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选举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45日前成立。
第七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通过居民小组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小组会议由本组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选举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社区居民小组长将本组
的社区选举委员会选举名单报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汇总,得票数多者当选。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第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告样式请参考附件一。
第九条 按照回避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辞职。
(一) 本人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二) 本人的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由此造成的空缺名额,应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或再选举一次,并保持社区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第十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性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1次会议时终止。社区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选民利益;
(二) 制定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 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
(五) 确定、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投票具体地点和时间;
(六) 进行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选民登记工作中的问题;
(七) 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工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 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召开和主持演讲会议;
(九) 做好印制选票、办理委托选票、设立秘密选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十) 主持选举会议或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公布、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 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受理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十二) 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并移交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十三)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一条 本届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在选举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同时,选举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会议由本届社区居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参加,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并以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分别发布公告。居民小组长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二。居民代表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三。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18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居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年龄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生日以身份证记载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十三条 合格选民应在居住地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40日进行。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开始前5日在社区内公布登记的时间和地点,居民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在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但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选举委员会登记:
(一) 户口新迁入本社区的居民;户口已迁出的原本社区选民,仍居住在本社区并履行社区居民义务的,本人要求登记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二) 户口未迁入本社区,但自本次选举前已经在本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予以登记。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暂住证为准。居民需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
(三) 上届选民登记时,因精神疾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人员,现已治愈康复,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的居民不可以登记参加选举:
(一) 户口迁出并不再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居民。
第十六条 进行登记的选民的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按社区居民小组顺序连续张榜公布7天,并在每个社区居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社区居民如对选民名单持有异议,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7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2日之内,依法做出答复或者补正并公布修正名单。公布选民名单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四。
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应向选民颁发选民证。选民证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五。
第五章 候选人资格和提名
第十七条 候选人应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能带领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有效实现居民自治的本社区居民,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当为应选名额的1.5到2倍。
第十九条 提名依据居民直接提名的原则,可采用三种方式,即海选、联名和自荐。不论采取何种提名方式,相应职位的提名人数应不超过根据本规程第5条第2款确定的职数。
第二十条 采用海选提名方式,各居民小组应在选举日前20天设立提名投票站,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提名候选人,并依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的具体事项应在选举日前30天与选民名单一起公布,公告样式参见附件六。提名预选票参考票样见附件七。
第二十一条 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提名当日按照姓名笔画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上报街道社区居民选举指导委员会备案。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八。选民或被提名人如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可在随后7日内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第二十二条 采用联名提名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登记时向选民发放
第二十三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位, 根据差额原则,对选民所填写的“候选人提名表”进行汇总,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选民成为初步候选人。如果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选民数没有达到差额数的要求,则由获得提名数最多的其他选民顺次替补。如果没有选民获得10人以上提名,则根据提名票多少和差额原则确定初步候选人,如果被提名人数没有超过规定差额数,则被提名人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于正式选举日前20日按候选人的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不得有遗漏。参考公告样式见附件十。
第二十四条 选民或被提名人可在随后7日内对初步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第二十五条 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初步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并设立投票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采用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预选应在正式选举日前10日举行。预选选票应按初步候选人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候选人,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一。
第二十六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计票结果,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设的职位、职数的要求和差额的原则,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预选当日公布。公布时各职位候选人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二。
第二十七条 采用选民自荐提名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登记时向选民发放
第二十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位, 根据差额原则,对选民所填写的“候选人自荐提名表”进行汇总,获得10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的自荐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如果获得10名以上签名支持的自荐人数没有达到差额数的要求,则由获得签名数最多的其他自荐人顺次替补。如果没有自荐人获得10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则根据签名多少和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自荐人数没有超过规定差额数,则所有自荐人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于正式选举日前20日按候选人的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不得有遗漏。选民可在随后7日内对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四。
第六章 竞争选举
第二十九条 在正式选举前7日内允许候选人开展竞争选举活动。竞争选举活动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 组织介绍,即社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优点、当选打算及承诺为居民办哪些实事、好事,等等。可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把候选人的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第三十一条 自我介绍,即候选人可以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发放宣传材料,解答选民问题,开展公开竞争选举活动。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在竞选现场监督。
第七章 投票
第三十二条 选举时可以设立投票会场或投票站,不得设立流动票箱。
第三十三条 投票站的开放时间应保证选民投票不受上下班影响,但不能少于12小时。
第三十四条 每个投票站至少应由3位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投票站的任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在选举日生病、外出或因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到投票现场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委托和受委托选民应在选举日1日前到社区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并领取选民委托投票证。选民委托投票证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五。
第三十七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前7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以投票结束后实际投票数为准),超过登记参加本次选举的全体选民半数以上,选举有效。
第三十九条 选票一般由区级民政局设计样式,下发各街道和社区。有条件的社区可参照样式自行印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由街道印制。印制后的选票必须加盖公章并签封, 待选举日在选举会议或投票站, 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使用。选票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六。
第四十条 设立验证发票处。每次投票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第四十一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确定每个投票站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1人,监票人员2人。候选人可在每个投票站指定观察员1人,观察投票过程。
第四十二条 选民必须在秘密划票间填写选票。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或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在指定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代写处的设置应和一般划票间相同。
第四十三条 选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后,须折叠选票后再投入票箱。
第四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票箱应该当众封存,并由监票员密封签字盖章,之后由选举工作人员至少3人共同护送到中心投票站,允许选举观察员和选民陪送。但选民和选举观察员不得干涉护送过程。
第四十五条 当票箱到达中心投票站后,由计票人员当众检查封条及票箱是否完好。之后当众开启票箱,清点各票箱票数,在确认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后,把所有票箱选票混合后,方得计票。
第四十六条 每位候选人可指定与计票小组数相等的计票观察员,观察计票。
第四十七条 每组计票人员包括唱票员1人、记票员1人和监票员1人,计算票数。计票结束后,将计票结果报告给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汇总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结果公布之后,应当众密封选票。
第四十九条 选票上所投的每项职务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应按有效票计票。如果对无法辨认的选票有争议,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最终裁定。无效票不计入选票总数。
第五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种职位应分别计票,不得下加。候选人获得实际投票数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场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在不采用委托投票方式的社区,全体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当选者。
第八章 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五十二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天内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同时在社区予以公告。选举结果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七。
第五十三条 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区级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五十四条 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
第九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都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但得票一样,社区选举委员会从谨慎起见应当场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如果另行选举中该两位候选人仍获得相同票数,应采用抓阄方式决定当选人。
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主任,应由副主任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为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当选委员中得票最高者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在3个月内以简单多数的原则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如果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总人数少于5人,3日之内必须另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 另行选举可以不进行选民补充登记,选举的程序也与第一次选举程序相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一次选举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五十七条 由于选举工作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经选民举报,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裁决;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散之后,由区级民政局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重新选举要由有权认定的法定机关认定后,才能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认定重新选举。
第十章 辞职、罢免、补选
第五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进行辞职审计,经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告知居民辞职生效。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八。
第六十一条 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书面提出,并申明罢免理由。
第六十二条 被要求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同一成员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超过两次罢免要求,两次提出罢免的间隔不能少于5个月。
第六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半年前,为补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被罢免等出现缺额时应进行补充选举。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满为止。补选的程序基本上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
范文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
##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在市政府、市民政局、镇党委、镇政府的指导下,结合我镇选民人数1244人的实际情况,推选出49名居民代表。##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间接差额”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并确定XX年4月18日为选举日,围绕选举日,我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XX年3月22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
##镇政府以八政发
(XX)14号文件写了“关于撤消##居委会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请示”,并经市政府审批通过。以3月31日成立了“##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的通知”进行了代表名额分配等项工作。
第二阶段:XX年3月23日—27日为选民登记阶段。
选民登记按“三增三减”原则,即对居住在本社区年满18周岁
(1986年4月18日以前出生)的我镇非农业户口的选民1244人进行登记张榜公布。
第三阶段:XX年3月28日至4月5日为推选社区居民代表阶段。
根据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由12个村委会退休工人483人公推选出19名居民代表,社区30个企事业单位选派30名代表产生,其中居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妇女代表五分之一,少数民族代表2人。
第四阶段:XX年4月6日至10日为酝酿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和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制表发给49名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并由社区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征得大多数社区成员代表同意后产生。经研究,##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和委员共2人组成。
第五阶段:XX年4月18日民主选举社区居委会。
在18日前做好选举前的准备工作,打印好各种材料印制好选票,布置了选举会场等,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
##社区居委会设主任、委员候选人各2人,实行差额选举,一张选票,一次性选出主任、委员。通过4月18日现场选举,计票如下:应到会人数49人,实到会人数42人,发出选票42张,收回选票42张,曾卫民以40票当选##社区居委会第一届主任,杨秀兰以37票当选##社区居委会第一届委员。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在镇党委、镇政府指导下选举工作圆满结束。
#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 XX年4月22日
范文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选举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第二条 选举要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普遍选举权原则。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平等选举权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的有效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三, 直接提名原则。候选人由居民公开提名。如果提名候选人名额多于所需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预选。
,四, 直接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全体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五, 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的候选人名额都应当多于各职务应选人名额。
,六, 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为了争取居民信任可以采取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竞选方式允许多样化,但必须在宪法和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七, 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八, 公开计票原则。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副组长任期相同,均为三年,允许连任。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 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 第1届社区居民会议通过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一经通过即生效,任何修改须经社区居民多数通过,但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1,居民小组的划分,,2,居民代表的名额。有关此二项事宜的争议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决,选举后由会议区级民政局解决。社区居民会议有关此二项事宜的决定须在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1—5人。其职数由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按每300户左右配1人为宜。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选举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45日前成立。
第七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通过居民小组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居民
小组会议由本组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选举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社区居民小组长将本组的社区选举委员会选举名单报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汇总,得票数多者当选。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第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告样式请参考附件一。
第九条 按照回避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辞职。
,一, 本人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二, 本人的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由此造成的空缺名额,应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或再选举一次,并保持社区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第十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性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1次会议时终止。社区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选民利益,
,二, 制定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 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培训本社区选举工
作人员,
,五, 确定、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投票具体地点和时间,
,六, 进行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选民登记工作中的问题,
,七, 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工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 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召开和主持演讲会议,
,九, 做好印制选票、办理委托选票、设立秘密选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十, 主持选举会议或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公布、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 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受理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十二, 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并移交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十三,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一条 本届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在选举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同时,选举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会议由本届社区居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参加,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并以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分别发布公告。居民小组长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
二。居民代表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三。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18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居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年龄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生日以身份证记载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十三条 合格选民应在居住地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40日进行。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开始前5日在社区内公布登记的时间和地点,居民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在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但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选举委员会登记,
,一,户口新迁入本社区的居民,户口已迁出的原本社区选民,仍居住在本社区并履行社区居民义务的,本人要求登记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二,户口未迁入本社区,但自本次选举前已经在本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予以登记。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暂住证为准。居民需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
,三,上届选民登记时,因精神疾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人员,现已治愈康复,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的居民不可以登记参加选举,
,一,户口迁出并不再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居民。
第十六条 进行登记的选民的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按社区居民小组顺序连续张榜公布7天,并在每个社区居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社区居民如对选民名单持有异议,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7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2日之内,依法做出答复或者补正并公布修正名单。公布选民名单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四。
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应向选民颁发选民证。选民证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五。
第五章 候选人资格和提名
第十七条 候选人应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能带领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有效实现居民自治的本社区居民,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当为应选名额的1.5到2倍。
第十九条 提名依据居民直接提名的原则,可采用三种方式,即海选、联名和自荐。不论采取何种提名方式,相应职位的提名人数应不超过根据本规程第5条第2款确定的职数。
第二十条 采用海选提名方式,各居民小组应在选举日前20天设立提名投票站,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提名候选人,并依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的具体事项应在选举日前30天与选民名单一起公布,公告样式参见附件六。提名预选票参考票样见附件七。
第二十一条 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提名当日按照姓名笔画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上报街道社区居民选举指导委员会备案。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八。选民或被提名人如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可在随后7日内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第二十二条 采用联名提名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登记时向选民发放 "候选人提名表"。提名时间为7日左右。提名的具体事项应在“候选人提名表”上公布。“候选人提名表”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九。
第二十三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位, 根据差额原则,对选民所填写的“候选人提名表”进行汇总,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选民成为初步候选人。如果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选民数没有达到差额数的要求,则由获得提名数最多的其他选民顺次替补。如果没有选民获得10人以上提名,则根据提名票多少和差额原则确定初步候选人,如果被提名人数没有超过规定差额数,则被提名人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于正式选举日前20日按候选人的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不得有遗漏。参考公告样式见附件十。
第二十四条 选民或被提名人可在随后7日内对初步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第二十五条 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初步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
额数时,应当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并设立投票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采用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预选应在正式选举日前10日举行。预选选票应按初步候选人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候选人,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一。
第二十六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计票结果,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设的职位、职数的要求和差额的原则,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预选当日公布。公布时各职位候选人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二。
第二十七条 采用选民自荐提名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登记时向选民发放 "候选人自荐提名表"。自荐提名的选民必须填写该表,并获得10名以上选民的签名支持。自荐提名时间为7日左右。“候选人自荐提名表”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三。
第二十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位, 根据差额原则,对选民所填写的“候选人自荐提名表”进行汇总,获得10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的自荐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如果获得10名以上签名支持的自荐人数没有达到差额数的要求,则由获得签名数最多的其他自荐人顺次替补。如果没有自荐人获得10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则根据签名多少和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自荐人数没有超过规定差额数,则所有自荐人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于正式选举日前20日按候选人的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不得有遗漏。选民可在随后7日内对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
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四。
第六章 竞争选举
第二十九条 在正式选举前7日内允许候选人开展竞争选举活动。竞争选举活动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 组织介绍,即社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优点、当选打算及承诺为居民办哪些实事、好事,等等。可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把候选人的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第三十一条 自我介绍,即候选人可以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发放宣传材料,解答选民问题,开展公开竞争选举活动。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在竞选现场监督。
第七章 投票
第三十二条 选举时可以设立投票会场或投票站,不得设立流动票箱。
第三十三条 投票站的开放时间应保证选民投票不受上下班影响,但不能少于12小时。
第三十四条 每个投票站至少应由3位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投票站的任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在选举日生病、外出或因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到
投票现场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委托和受委托选民应在选举日1日前到社区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并领取选民委托投票证。选民委托投票证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五。
第三十七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前7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以投票结束后实际投票数为准,,超过登记参加本次选举的全体选民半数以上,选举有效。
第三十九条 选票一般由区级民政局设计样式,下发各街道和社区。有条件的社区可参照样式自行印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由街道印制。印制后的选票必须加盖公章并签封, 待选举日在选举会议或投票站, 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使用。选票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六。
第四十条 设立验证发票处。每次投票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第四十一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确定每个投票站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1人,监票人员2人。候选人可在每个投票站指定观察员1人,观察投票过程。
第四十二条 选民必须在秘密划票间填写选票。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或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在指定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代写处的设置应和一般划票间相同。
第四十三条 选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后,须折叠选票后再投入票箱。
第四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票箱应该当众封存,并由监票员密封签字盖章,之后由选举工作人员至少3人共同护送到中心投票站,允许选举观察员和选民陪送。但选民和选举观察员不得干涉护送过程。
第四十五条 当票箱到达中心投票站后,由计票人员当众检查封条及票箱是否完好。之后当众开启票箱,清点各票箱票数,在确认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后,把所有票箱选票混合后,方得计票。
第四十六条 每位候选人可指定与计票小组数相等的计票观察员,观察计票。
第四十七条 每组计票人员包括唱票员1人、记票员1人和监票员1人,计算票数。计票结束后,将计票结果报告给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汇总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结果公布之后,应当众密封选票。
第四十九条 选票上所投的每项职务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应按有效票计票。如果对无法辨认的选票有争议,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最终裁定。无效票不计入选票总数。
第五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种职位应分别计票,不得下加。候选人获得实际投票数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场立即重新计
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在不采用委托投票方式的社区,全体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当选者。
第八章 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五十二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天内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同时在社区予以公告。选举结果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七。
第五十三条 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区级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五十四条 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
第九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都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但得票一样,社区选举委员会从谨慎起见应当场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如果另行选举中该两位候选人仍获得相同票数,应采用抓阄方式决定当选人。
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主任,应由副主任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为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当选委员中得票最高者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在3个月内以简单多数的原则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如果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总人数少于5人,3日之内必须另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 另行选举可以不进行选民补充登记,选举的程序也
与第一次选举程序相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一次选举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五十七条 由于选举工作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经选民举报,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裁决,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散之后,由区级民政局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重新选举要由有权认定的法定机关认定后,才能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认定重新选举。
第十章 辞职、罢免、补选
第五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进行辞职审计,经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告知居民辞职生效。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八。
第六十一条 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书面提出,并申明罢免理由。
第六十二条 被要求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同一成员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超过两次罢免要求,两次提出罢免的间隔不能少于5个月。
第六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半年前,为补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被罢免等出现缺额时应进行补充选举。补选的社
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满为止。补选的程序基本上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
附件一,社区选举委员会名单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经本社区各居民小组选举,产生了组织和主持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社区选举委员会,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选民名单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现将经登记确认的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选民名单,共××人,公布如下,如有错漏,请于×月×日前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
第1居民小组,,共××人,
×××、×××、×××、……
第2居民小组,,共××人,
×××、×××、×××、……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选民证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证
姓名性别年龄
选民证号,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1 凭证领取选票,2 本证只准本人使用,3 无公章无效。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居民小组长当选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第×条规定,经本社区各居民小
组推选,产生了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小组长,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第1居民小组组长×××
第2居民小组组长×××
……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居民代表当选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第×条规定,经本社区各居民小
组推选,产生了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代表,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居民代表,
×××、×××、×××、×××……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六,提名预选票参考票样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选票
年 月 日主任候选人姓名副主任候选人姓名委员候选人姓名说明,
1、提名主任候选人×人,副主任候选人×人,委员候选人×人,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无效,
2、提名的候选人无法辨认或胡写乱画的选票无效,
3、无公章的选票无效。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七,海选确定候选人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第×条规定,我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共×人组成。请居民互相转告,并以此职位和职数的规定,考虑提名候选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能带领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有效实现居民自治的本社区选民。
请有选举权的居民根据资格要求提出自己满意的人为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采用以社区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提名投票的时间定为×月×日×时至×时。逾时不再投票。第1社区居民
小组投票地点设在×××××,第2社区居民小组投票地点设在×××××……请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带上选民证,踊跃参加。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海选确定候选人后,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经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直接提名预选,我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已确定。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
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
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候选人提名表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表
年 月 日候选人姓名候选人职位说明,
1、提名主任候选人×人,副主任候选人×人,委员候选人×人,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无效,
2、提名截止日期为×月×日,超过截止日期的无效,3、无公章的选票无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年满18周岁,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并能带领居民有效实现自治的本社区选民。
请有选举权的居民认真按照有关资格要求提出自己满意的人为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联名方式确定候选人后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经选民提名,共产生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初步候选人×人、副主任初步候选人×人、委员初步候选人×人。现将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如下,如有错漏,请于×年×月×日前提出。
主任初步候选人名单: ×××、×××、×××、××
副主任初步候选人名单: ×××、×××、×××、××
委员初步候选人名单: ×××、×××、×××、×××……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预选选票
年月日主任候选人××× ××× ××× ××× ×××
副主任候选人××× ××× ××× ××× ××× ×××
委员候选人××× ××× ××× ××× ××× ××× ××× ××× ××× ×××
说明,
1,应选主任候选人×人、副主任候选人×人、委员候选人×人,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划“O”或“?”,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符号栏内划“O”或“?”,
3,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对于每个职位全部候选人不划任何符号、并且没有另选他人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4,三种职位,哪一种职位的选票划错,该种职位的选票作废,其他划对职位的选票视为有效。
附件十二,采用联名方式确定候选人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经选民提名,社区居民会议无记名投票预选,确定了我社区第×届社区居
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现予以公布。
主任正式候选人:×××、×××
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委员正式候选人:×××、×××、×××、×××……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三,候选人自荐提名表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自荐提名表 年 月 日自荐人姓名提名职位自荐人签字日期选民签名, 说明,
1、每位选民可以自荐提名1个职位的候选人,自荐提名1个以上职位候
选人的选民所提名的第一个职位算作有效。
2、没有自荐人签字和标注日期的提名表无效。
附件十四,采用选民自荐方式,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经选民自荐提名,共产生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人、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现将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如下,如有错漏,请于×年×月×日前提出。
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
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
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五,选民委托投票证参考样式
选民委托投票证
委托选民姓名选民证号被委托选民姓名选民证号委托理由本人同意并认可以上被委托选民按照本人意愿投票。委托人签字本人保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投票。
被委托人签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意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证由委托人填写,经被委托人签字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此证领取选票。
附件十六,选票参考样式一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票
职位,
主任候选人,×××、×××、×××、×××
副主任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姓名,×××、×××、×××、×××
符号说明,
1,应选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划“O”或“?”,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符号栏内划“O”或“?”,
3,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对于每个职位全部候选人不划任何符号、并且没有另选他人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4,三种职位,哪一种职位的选票划错,该种职位的选票作废,其他划对职位的选票视为有效注,这种选票将3种职位印在1张纸上,一次性划票、投票。其优点是节省时间和纸张。同时为了便于清点唱票和计票,开箱即可沿虚线将3种职位的选票折分开后再唱票、计票。
选票参考样式二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选票
(红色)符号
候选人姓名说明,
1,应选主任1人,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符号栏内划“O”,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符号栏内划“O”,
3,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任何符号不划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选票
(绿色)符号
候选人姓名说明1,应选副主任2人,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符号栏内划“O”,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符号栏内划“O”,
3,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任何符号不划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选票
(黄色)符号
候选人姓名说明,
1,应选委员4人,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符号栏内划“O”,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符号栏内划“O”,
3,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任何符号不划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注,按3种职位分3种颜色印制选票,一次性划票、投票,并分投于3种票箱,便于快捷点票、唱票、计票和统计。
附件十七,选举结果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依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本社区选民投票选举,下列同志当选为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特此公告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公告参考样式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请求,业经×年×月×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辞职生效,特此公告。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使用指南
本指南旨在辅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使用。
一、候选人由居民公开提名。组织和单位可以通过其成员,以成员的名义进行提名。
二、部署选举工作
社区选举委员会建立后,应即着手准备选举的部署工作,主要包括调查摸底、制定选举方案、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和召开选举工作会议等。这是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的内容主要是围绕选举工作,召开社区中各类人员座谈会,如干部座谈会、居民代表座谈会、居民座谈会等,开展家访谈心活动,了解真实情况,也可以印发问卷、表格,进行统计分析,摸清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人口、户数、居民变动、居民小组的设立等基本情况,还可了解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能力和素质,有无宗族、宗派,居
民的思想动态,及干部和社区里各类人员对本届选举的想法等情况,针对选举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提请现任居民委员会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选举工作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写明选举工作的依据、目的和重大意义,以及应遵循的方针政策。指导思想要中心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简练、目的明确。
(2)选举工作的时间要求。写明选举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何时验收检查。
(3)选举工作的指,领,导组织及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
(4)选举的方法步骤。这是选举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部署、选民教育、选民登记、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介绍正式候选人、投票办法、验收总结、培训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建章立制、巩固选举成果等工作。
(5)措施。保证选举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的措施。
3、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社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不仅要接受街道(乡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的培训,同时还要抓好本社区选民登记的登记员、为不识字选民填写选票的代写员、秘密写票处的监督员、流动票箱的工
作人员及监票、唱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选举方面的文件、决定和选举实施方案,选民登记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选举的程序和选票的划法规定及监票、唱票、计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等应注意的事项,选举工作总结和选举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选举部署
社区应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具体部署工作。参加会议的人员主要是本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驻社区单位负责人。会议的内容主要是传达上级选举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布有关选举方面的决定,讨论座谈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研究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等。
三、《规程》第十五条。确认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对还未判决的因各种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宣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必须由检察院或法院出具公函认定。
四、《规程》第十一条。一般每个居民小组设小组长1人,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副组长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可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 居民代表由居民推选产生,组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对社区自治事务进行讨论决定,代表居民行使监督、管理、决策的权力。居
民代表一般按30-50户推选1人,或由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每个社区居民代表的人数在50人至100人左右。居民代表可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
本届社区居民代表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向全体居民发布公告,并对代表造册登记一式3份。一份报区县(市)民政局,一份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份留存归档。
五、《规程》第十八条。确定候选人名额应遵循差额的原则,如果应选名额为3名,候选人名额应为5至6人,以此类推。
六、选民登记操作
1、具体的选民登记办法,社区选举委员会在社区内张贴公告,告知选民登记的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并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室及社区内重要路段设立若干登记站,民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持个人证件到站登记,选民登记员挨家挨户上门登记。不论采用哪种办法,必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严肃认真地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确认,做到准确、无误。
2、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30日,按社区居民小组顺序公布。居民居住集中的社区,应在本社区的显要位置,如社区居民经过的路口、学校、居务公开栏等处,予以公布。居民居住分散的社区,至少要将各社区居民小组的选民登记名单公布到各自的社区居民小组。社区选举委员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告知社区居民张贴选民名单的地方,鼓励社区
居民去查验、监督。
社区选民名单公布后,居民如果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依法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5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依法作出答复或者补正。居民对社区选民名单的质疑或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申诉的,社区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责任由居民自负。居民对社区选举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作出的纠正和答复仍不服的,应在接到社区选举委员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街道(乡镇)选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街道(乡镇)选举指导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居民也可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审结。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3、选民证应根据选民名单填写。以社区居民小组为单位颁发,社区居民小组长负责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印制选民登记名册,造册登记,便于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核对选民名册无误后发给选票,保证选举不出差错,也便于存档和备查。选民登记名单造册方法,一般以社区居民小组为单元造册,然后将各社区居民小组按一定顺序排列组合在一起。 选民登记名册样式为,
(封面)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选民登记名册
××社区选举委员会(公章)
选民登记员×××(章)
选民登记员×××(章)
年 月 日
,内芯)
社区选民登记名册,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所在居民小组、身份证号码、备注。
七、《规程》第二十条。可以社区居民小组设立布置投票站。投票站应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投票处(票箱),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投票站的投票工作。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随到随投,投票工作结束后,各投票站的票箱,要在选举工作人员的监护下护送到社区中心投票站或事前商定的某一投票站集中,公开唱票、计票。计票结束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根据相对多数的原则,依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位、职数的要求,按照差额的原则,取得票多者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
八、《规程》第二十六条。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即可以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首先要推举唱票、计票、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其次要把公布的初步候选人名单贴在预选会场上,然后由社区居民会议组成人员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
九、《规程》第三十三条。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公告中提醒选民
投票站开放时间,以便于部分选民在上班前后可以参加投票选举。
十、《规程》第三十四条。投票可分为选举大会投票、投票站投票两种方式。选举大会投票是指选民在设立的选举中心会场投票。投票站投票是指选民到指定的选举投票站投票。
公告选举投票方式的参考样式如下,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用选举大会,投票站,投票方式,具体投票时间定为×月×日×时,采用投票站方式的应规定×月×日×时至×时,,选举大会中心会场地点在×××,采用投票站方式的应规定第一居民小组在×××投票站,投票站设在×××地点,第二居民小组在×××投票站,投票站设在×××地点,……,。请居民互相转告,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投票。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选举日和具体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无法如期产生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投票选举方式、时间、地点时,社区选举委员会经报请街道,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确认后,才能更改,并在原定选举日3日前予以公告。如公告变更选举日,公告的参考样式如下,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
我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原定为×月×日,因
故无法如期组织投票选举,经报请街道,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确认,选举日更改为×月×日,望选民互相转告。
××社区第×届社区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十一、《规程》第四十条。设立验证发票处,选举工作人员经检验选民证、委托证并和选民登记册核对无误,在选民证、委托证上作出标记后,再发给选票,就可避免出现错误,保证选举依法顺利进行。
十二、《规程》第四十二条。设立秘密划票间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选民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个人意愿填写选票。为避免选民对秘密划票间有抵触情绪,在选举现场或投票站,可只写“划票间”而省去“秘密”两字。设立秘密划票间,可利用现有的房间,也可因地制宜临时搭建某些设施。一般每100个选民应设一秘密写票处,这样可以减少写票时间,又能保持选举投票秩序井然。
十三、现场投票操作
1、严格选举现场投票程序,
由选民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现场投票程序,主要有6个环节,
选民排队将选民证交给工作人员并在登记册上签到,
选举工作人员验证后将选票发给选民,
选民持选票逐人进入划票间划票,
选民离开划票间准备投票,
选民将选票折叠整齐投入票箱,
选民按顺序回到座位上等候唱票计票。
2、明确现场投票选举工作人员职责,
主持人。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担任。自始至终严格按照选举会议议程主持选举工作,维持选举秩序,监督选举过程,及时组织排解突发意外事件,确保选举大会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公平、透明,顺利进行。
验证员。对凭证进入投票通道的选民,依照选民登记名单核实选民及其选民证、委托证书,同时在上面逐一加盖检验印章或做标记,并交签证员核对。
签证员。负责复核选民证、委托证书,并在选民登记名单上打勾,随时累计参选人数。同时引导选民凭证到发票处领取选票。
发票员。依法核实选民身份和证件,发给相应选票,同时收回选民证、委托证书,随时累计发出选票和收回选民证、委托证书,并引导选民持票进入写票间写票,或请需要代写票的选民到代写处请代写员代写。
代写员。向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讲解代写规则,严格依照选民意愿代写票,并引导选民折叠选票到投票箱投票。 投票通道入口监督员。负责引导选民依次排队,凭证进入投票通道,并根据验证、签名、发票和写票快慢随时调控进入投票通道的人数及节奏。严禁过多人流涌入投票通道,严禁无证者闯入投票通道。
写票间监管员。负责引导选民有序逐一进入写票间写票,依法解答选民有关写票咨询,监督选民独自写划票后,将选票折叠好,再到
投票箱投票。严禁非写票选民进入或靠近写票间,围观、干扰他人写票。
投票箱监票员。负责监督选民逐份折叠写好的选票,依次有序排队投票,并引导投完票的选民迅速离开投票箱归位,严禁任何人就近围观投票箱。
投票箱记票员。负责统计选民逐一投入票箱的选票,并随时汇总、通报进度。
投票通道周边监督员。负责协助维持选举秩序,监督选举过程,及时组织排解突发意外事件,确保投票过程依法、有序、公正,顺利进行。严禁无证者闯入投票通道。严禁非写票选民进入或靠近写票间,围观、干扰他人写票。引导投完票的选民迅速离开投票箱归位,严禁任何人就近围观投票箱。
由于选票数量大或者投票站关闭时间晚而无法在当天完成记票时,应由选举委员会监督,将票箱封存于社区居委会办公所在地,并于第二天公开开启票箱并按要求计票。
十四、《规程》第五十八条。由于造成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的原因不一样,违法主体不一样,所以重新选举也应区别对待。常见的是从头重新选举和环节纠正重新选举两种。
所谓从头重新选举,是指从推选社区选举委员会的程序和做法本身就违法,例如没有依法推选,而是由某些组织或个别人指定的,居民有举报,法定机关认定应重新举行选举。即一切重新开始,重新推选社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所谓环节纠正重新选举,是指社区选举委员会产生合法,但在选举中的某个程序上违法,或个别行为人的行为违法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的重新选举,即哪个环节和程序违法或遇到了破坏,就从哪个环节和程序上进行纠正。如提名确定候选人不是依法直接提名或者预选确定,而是由某个组织或者某个个人指定,那么就在这个环节上开始纠正。如行为人在选举的当日故意抢砸票箱、撕毁选票等,致使选举无法进行,那就重新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类似这种重新选举,都不需要再从头来。
十五、《规程》第五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手续,
1、进行辞职审计。一般由本社区的理财小组进行。
2、将辞职人写出的书面辞职声明,张贴在社区内显要位置,公告居民辞职的理由。
3、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3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民政局各1份,本社区留存1份。
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辞职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首先,让辞职人说明辞职理由,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可用举手或鼓掌的方式通过。
5、发布公告,告知居民辞职生效。
十六、《规程》第六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居民有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应调查核实。举报属实
的,应当在核实后10日内责令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拒不执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讨论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居民会议,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居民会议,由副主任主持,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居民会议,由主任主持,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的居民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不便或声明不主持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的居民代表会议,推举一名居民代表主持。如果仍推举不出一个居民代表主持的,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
社区居民会议罢免程序是,
1、主持人宣布开会及罢免事项。
2、清点并报告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居民人数,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半数以上,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可以进行。
3、推举监票、唱票、计票人,
4、由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居民推选代表阐明罢免理由,
5、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
6、居民讨论,
7、无记名投票,投票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8、唱票、计票,
9、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宣布赞成票超过与会选民半数以上的,
罢免案通过,少于与会选民半数以下的,罢免案不能成立。
范文四:【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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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我区社区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八届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甬党办?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为3,9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的规模大小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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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
构~社区应当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并接受上级社区居民委
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3.部署、指导、督查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骨干,
5.负责印制选票、选民证,
6.受理选举工作中的居民申诉、举报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
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7.落实选举工作经费,
8.检查验收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订本社区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5.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6.向选民介绍和宣传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
7.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和方式,
8.组织并主持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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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召集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名单应及时在社区公布~并报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提倡按照法定程序~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推选补足。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八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区、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选举工作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拟订本社区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明确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和任职条件、选民资格、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时在社区公布~并报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九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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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区居民原则上在其经常居住地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进行选民登记:
,一,户籍在本社区但居住地不在本社区的本区居民~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在户籍地社区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二,居住地和户籍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三,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区居民~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四,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民办非
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 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表,1至2名,~凭委托书~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于选举日15日前在社区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民登记的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补正后的名单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社区成员代表的产生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成员代表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一般为31至101名。
第十四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居民代表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驻社区单位代表由驻社区单位推荐产生~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推荐产生。
社区成员代表具体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上一届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 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
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 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五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工作需要,可对候选人的任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须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参选的社区原则上应与其居住社区一致~由驻社区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可不受居住地的限制。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实行按职务提名产生。一般应由本人自荐且社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成为初步候选人。
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且只有一次提名权。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职务的候选人。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职数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职数多1,3人。
初步候选人数应当多于正式候选人数。初步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正式候选人数~应就不足名额重新提名推荐。正式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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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在计算副主任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其主任候选人的票数“下加”进行计算。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在计算委员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其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票数“下加”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在社区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选举日前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的提问。正式候选人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正式候选人也可以在征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开展竞选活动。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等竞选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
正式候选人使用贿赂、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竞选活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立即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报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投票选举当日~正式候选人必须停止全部竞选活动。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选举时~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本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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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张榜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须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当日可在社区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投票站设臵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决定,也可以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组织选民进行集中投票。中心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3名以上监票人。
对老、弱、病、残等选民因行动不便等原因难以到固定投票场所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数量应严格控制。每个流动票箱应配有3名以上监票人。
第二十六条 选民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的规定时间内凭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选举日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的选民证,选民证上面必须有委托人签名,领取选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条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者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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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投票选举前~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站票箱及流动票箱均须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检查~经3名以上监票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密封~并贴上密封标签。
第三十条 投票结束后当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中心投票站,~实行统一公开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公开唱票、计票和统计票数~并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签字后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后~应当当众封存选票。
第三十一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且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选民没有超过半数或者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投票。
第三十二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为无效票。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四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3人~且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已选出的~不再进行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3
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 人或者社区居委会主任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另行选举需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但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5日内进行。
经另行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选职位仍未选足~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五条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镇,街道,和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破坏、妨害选举等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人数不足3人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空缺的~依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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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三个月内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 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5日内完成工作、公章、办公场所、资产、档案等移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第七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九条 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区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居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
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一条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表决有效;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镇,街道,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居民会议未召开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第四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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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6个月以上未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未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第四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于被罢免、辞职、自动离职、外迁、死亡等原因而形成缺位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按本规程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范文五: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选举程序,保障广大社区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前期准备工作
选举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内容。
第一条 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市建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镇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工作职责为:
(一)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指导各社区的选举工作;
(四)确定本地区的选举时间和投票选举期限;
(五)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做好届末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
各镇组织纪检、农经站、民政办公室和相关单位人员对居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在公布选民名单前张榜公布。同时组织召开第五届居民代表会议,由现任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居民代表评议。述职述廉报告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接受居民监督评议。
第三条 做好居民群众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时间安排、选举规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参选率。
第四条 做好换届选举的业务培训工作
市、镇两级分别对换届选举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市负责对镇级进行培训,镇级负责对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骨干进行培训。时间安排按照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实施。
第二章 选举实施细则
选举实施阶段共分为九个环节进行。
第一条 推选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代表
推选居民代表的方式按两种方式进行。在两种方式中可任选其一。
(一)联户推选。即每5至15户为一个联户单位组合,选出一名代表。联户方式有两种:一是“自愿联户”,即不考虑住地因素,允许一定户数自愿组合;二是“按住地划户”,即按住地分别将住在一个小区里的居民为一个组合单位。具
体联户方式可根据各居委会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户派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推选居民代表,户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二)居民小组推选。即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3至7名代表。由居民小组长召开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年满18周岁(计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推选代表之日止)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参加,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在规定名额内按得票多少确定。
居民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按原推选办法进行。
(三)推选居民代表前,要公布选举日和参选者名单。如果有异议要在公布名单后3天内提出,现届居委会在3天内作出答复。推选结果要张榜公布。样式为:
每个居委会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妇女的比例应占20%以上。
第二条 选举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第五届居民委员会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代表参加,采取投票办法,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确定,确定名额时必须有差额人数3至5人。主任、副主任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确定。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居民公告,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委员会不按时主持召开会议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第五届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告知全体居民。公告样式为: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在选举期间,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被
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予以免职。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原被推选人中得票多的递补。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从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止。
第三条 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由选举委员会起草,报党支部审核,听取居民代表意见后整理成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候选人条件、实施步骤,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条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全社区居民享有选举权利的居民进行人数统计。它涉及到每一个居民的民主权利的归属和行使问题,必须按照选民资格认真把关。
确认选民资格。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规定,有选举权的居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时间为出生日至选举日止。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当地派出所登记的户口为准。
(二)属地条件。户口必须是本社区居民。居住在本社区生活或工作,但户口不在本社区的人员应回原籍参加选举。原籍在本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提前离岗退休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户口所在单位出具不参加当地选举的证明书,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社区居民登记,参加选举。
(三)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判断是否剥夺政治权利或停止行使选举权的,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以裁定书为准。
此外,外出1年以上,在选举日不能回社区参加选举又未能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居民,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
第五条 确定选举日期
全市统一选举时间为X月X日至X月X日,具体时间由各镇确定,在选举日前10天报市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选举日公告样式为:
第六条 选举形式
居民委员会可采取选民直接投票、户代表投票、居民小组代表投票三种形式推选。其三种形式操作分别为:
第一种,选民直接投票:凡持有选民登记证的选民,凭选民证到指定的选举地点进行投票,如无法参加投票的可委托其亲属代为投票,接受投票者只能限于一人;不委托他人又不直接参加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二种,户代表投票:即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投票,投票者必须是户主,户主不能参加投票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但必须办理委托手续(不办理跨户委托),凭委托书到指定地点参加投票。在确定户主姓名后,必须在选举日20天前公布户主名单(户主姓名以户口本为准),同时公布选民名单。公告的样式为:
每个居民小组分别张贴本小组的选民名单。
户主公告的样式:
以上两个公告,如有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居民如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名单如有变动,以调查后核定的为准。
第三种,居民小组代表投票。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至3名,在选举日20天前,张榜公布居民代表名单。居民代表凭选民证参加投票。居民代表不办理居民代表外的委托投票。
第七条 提名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选举居民委员会,原则上应当提名候选人,采取选民直接投票、户代表投票、居民小组代表投票,三种任选一种方式投票推选。
(一)候选人资格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民服务;
3. 提倡主任45周岁,委员50周岁;
4. 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 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未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6.选举期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
7. 选举期间没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8.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8条是对居委会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居民选举委员会、居委会党支部要根据此规定,引导选民提名候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提名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主动、认识滞后、工作方法欠缺、没有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
2. 触犯法律或因重大问题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党组织处分未满期的;
3.有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
4.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理,未满3年的;
5.派别动组织者,带头无理上访者,扰乱社会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的;
6.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7.长期拖欠公款一年以上不还,社会信用度较差的;
8.因失职行为,造成集体财产严重流失的;
9.一年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候选人名额
1. 居委会成员的具体名额。
根据我市基层工作实际和人口现状,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设3至5人单数组成。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市委组织部门批准,送市民政局备案。
居委会成员组成,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批后发布公告,样式为:
2.候选人的名额。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名额各比当选人数多1人,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候选人数多1至3人。在候选人中,妇女和35岁以下的青年应有1个名额。
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女性候选人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确定1名女性候选人。如果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候选人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指定1名女性候选人。
3.提名候选人的方式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采取某种形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并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
其主要程序同村委会操作程序。当确定提名候选人的方法、时间、地点后,应向全体选民发布公告。样式为:
候选人提出后应进行资格审查,提名候选人后3日内张
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样式为:
在张榜公布3天后,选民没有任何反映意见和举报,选举委员会应及时确定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天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与其简历(简历同时张贴),告知全体居民。样式为:
第八条 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通过法定的三种任选一种形式进行。正式选举采取的形式,必须与提名确定候选人相同。
一、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投票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之前,要做好如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确定投票方式。投票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必要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采取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形式进行。如果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形式进行的投票,一律采取大会集中投票,流动票箱只为老弱病残不能参加大会的人员而设。
1.大会主会场要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发票、唱票、监票、计票、总监票员等。
2.每个投票站必须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和1至3名监票人。
3.流动票箱,每箱必须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监票人,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随行监督。
被提名为候选人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不能当选举工作人员。
(二)公布老弱病残者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前张榜公布。样式为:
(三)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样式为:
(四)确定代写的适用对象。文盲或者因老弱病残不能亲自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在公共代写处按其意
愿代为填写。受委托代写人只能为1人代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都要在选举日的5天前张榜公布。
(五)制作票箱。票箱分为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三种。票箱的形状和尺寸大小根据本社区具体情况而定。但票箱必须标明“选举票箱”字样。
(六)其他选举程序按村委会选举办法进行。
(七)宣布当选名单。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当选人后,要在选举当天宣布选举结果,用公告的形式向全体居民公告,样式为:
第九条 换届工作交接
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在7天内由镇党委、政府组织指导上一届居委会向新一届居委会移交办公设施、财务账簿、经营资产、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
第三章 建章立制
第一条:居委会成员产生后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并讨论工作分工,明确其成员工作职责。
第二条:健全组织。居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治保、妇女及卫生、计划生育、社保等工作委员。
第三条:制定规划。结合镇委、镇政府中心工作,根据本社区实际,以促发展保稳定为出发点,制定三年工作目标。
第四条:完善制度。包括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财务管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等。
第五条:验收总结。根据选举工作方案,按实施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写成书面总结。总结要简短精炼、突出中心、数据准确,并按要求填写各种表格,分别报送于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第六条:立卷归档。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选举方面的文件、通知等;2. 选举工作方案;3. 选民登记册,户代表名册,户主花名册,居委会成员花名册,居民小组班子花名册;4.选举方面的公告、各种报告单及投票委托书;5. 宣传提纲,宣传资料;6. 竞选演讲稿、提名、选举的原始材
料;7. 第五届社区干部述职报告;8.培训选举工作骨干的材料;9.选举工作总结。
第四章 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程序
第一条 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又称“再次选举”。当居委会成员人数少于3人的,或主任职位空缺的,必须在选举后15日内对空缺的职位另行选举。
1、选举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要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与村委会另行选举公告方式相同,但可不公告号数。
2、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应从前次选举时该职位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候选人。
3、选举有效的确定,参加的选民应超过选民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当选的确定。另行选举中,候选人的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选结束后,要及时向镇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选举结果。
第二条 第三次选举
居民委员会一般不进行第三次选举,如需选举,经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应当举行第三次选举。
1、时间应在另行选举后,即空缺位臵在15天内进行第三次选举。要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
2、第三次选举候选人的确定。从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
3、第三次选举的当选确定。收回选票数应当超过本社区选民半数,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三次选举结束后,社区选委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送选举结果。
第三条 违法查处
1、违法的认定。首先应明确其认定机关,即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其次是立案侦查。再次是,认定性质,做出处理意见。看是否违法,从性质上可分为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利,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活动和违反选举程序两种。判断是否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利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如未经司法机关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而无故不登记为选民的,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权利,选民投票选举的权利等,这是第一个条件。第二是违法行为是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实施的。第三是违法行为已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
2、违法的处理。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选举办法”的,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与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
对于违法行为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意见。情节轻微,影响范围小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须从严处理。
第四条 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是指选举工作机构和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造成整个选举无效,必须进行重新组织的选举。
重新选举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推选居民代表和选举工作机构违法,必须从头开始。二是在选举工作中,某种环节上违法,那么应在某种环节上重新进行。未受违法行为影响的选举环节和程序不必重新进行。
职务终止和中止
职务终止有5种情形: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育的;连续6个月不履行职责的;户籍迁出本村并不在履行本社区居民义务的;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委会成员职务自行中止的情形有一种:即居委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第六条 辞职
辞职,是指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组成之后,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自己提出申请辞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提出辞职的,应履行一定的手续。辞职申请样式为:
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告,样式为:
辞职报告和公告要存档备案。 第七条 罢免
罢免,是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内,由于不履行职责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等其他原因,居民通过一定法律程序,罢免其职务的法律行为。
1、罢免权力归于有选举权的居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罢免撤换或停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2、罢免的程序。一是罢免的提出。经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某个居委会成员职务,居委会必须受理,并按程序进行操作。二是被罢免人申辩,并写出申辩意见。三是调查核实,将居民反映的情况,由居委会在镇政府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调查结果。四是进行选民登记。在本届选民登记册上采取增减办法,进行补充登记和除名,予以公布选民名单。五是召开居民会议,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进行表决。由居委会主任主持,罢免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镇人大、镇政府派人参加指导。罢免会议前,应提前10日公告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时间、地点。六是召开罢免会议的程序。1、主持人宣布开会,讲明会议的主要议程;2、清点参会人数,必须有本社区过半数以上选民参加;3、举手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4、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派一名代表,阐述罢免理由;5、被罢免人陈述申辩意见;6、无记名投票;7、唱票、计票;8、主持人宣布结果。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有效,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罢免有效。七是填写“罢免表”,一份存档,一份报镇政府,一份报市民政局。样式为:
XX社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表
对罢免缺位的应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五章 居民小组组长的选举
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民小组,每个居委会应按人口分布和居民状况进行设臵,至少设有3个居民小组,包括居带村,设组长1人,副组长兼会计1人,副组长兼出纳1人。
选举新一届居民小组长,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30日内进行。
居民小组长或副组长,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所属社区居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年龄计算应以出生日至居民小组选举日止。在会议召开前应提前10日公布选举会议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样式为: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必须有过半数参加,当选人必须有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选举结束后,要公布当选人名单,并公布结果,报镇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本居民小组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提出撤换组长或副组长的,按居委会罢免程序进行,并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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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