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城中村”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治理机制的探讨_内部化
“城中村”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治理机制的探讨_内部化
论文导读::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及其负外部性分析。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的定义。以解决城中村外部性内部化问题:。
论文关键词:城中村,负外部性,内部化,治理机制
一、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的定义
外部性是一个公共经济学概念,强调某一消费者或生产者消费或生产未能由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大效率,即不能达到最优。并且这种影响是对于局外人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又处于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之外,这也就是“外部性”这样一个称呼的由来。
关于外部性有三个比较权威的定义:
定义一:当一个个体的行为不是通过影响价格而影响另一个个体的环境时,就称之为外部效应。从个体与个体的行为关系来界定。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行为势必影响另一方的利益。于是人们选择不同的行为策略,即博弈。(范里安)
定义二:外部经济是将可察觉的利益加于某个人或者某些人,而这个(些)人并没有完全赞同,从而直接或间接导致该决策失误。从决策成本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考察的。认为双方同意的交易是有效率的交易,同意与否不是一个心理问题,而是一个成本问题。(米德)
定义三:当某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受益时,就存在外部效应。这个定义显然是从收益与成本角度来推敲的。产权不清,成本收益无从谈起,所以成本和收益的界定以产权制度为基础。(道格拉斯·诺思)
根据以上关于外部性的讨论,可以归结出外部性的概念:外部效应内部化,又称为外部性,是指某一个行为主体的活动影响了其他行为主体,却没有因此而付出成本或获得收益的现象。
所谓负外部性,是指一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费用,但后者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现象。比如,汽车尾气就是“负外部性”,因为它产生了其他人不得不吸入的污浊空气,损害他们的健康。由于公共资源没有排他性却有竞争性,使之成为了负外部性的多发地带,直至造成“公地悲剧”。
二、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及其负外部性分析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将一些距离新、旧城区较近的村庄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这些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村庄,我们称之为“城中村”。这些村庄虽然在居民生活及村内建筑等方面已完全表现出城市的特征,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建设布局混乱、建筑密度过大;巷道狭窄拥挤、环境脏乱差;周围各类机构少;市政基础设施不足;危旧平房集中、抗灾能力差;居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收入偏低;实际居住人口老化;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特殊群体聚居——外地求学者、上访者、发廊女等。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周边地区形成了负面影响而又未能通过现有的市场机制或政策机制对周边环境进行价值补偿,所以形成了城中村对周边环境的负外部性影响。城中村问题也变得日益受到重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所亟待解决的问题论文格式范文。
案例链接:城中村虽然拥挤,虽然脏乱,但“我就想留在北京”
2010年12月24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在北京打车请的士司机找一处他熟悉的“城中村”,的士司机径直开车带记者来到毗邻八达岭高速公路的北沙滩桥西侧。他说,今年夏天曾拉一位客人到这里,熙熙攘攘的外地人及喧闹的街景,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下车后,记者沿着一条冰冻小河的东侧道路,走进人群熙攘的街区。小河有个和它外表不太相符的名字——小月河。从河边马路拐向街道纵深处,记者在多条交错、宽窄不一的街道行走,只见街路两边满是小饭馆、小商店、菜店以及澡堂、美发店、棋牌室,这里与城区规范街景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广告横幅、标牌错乱,墙壁上喷涂着密集的小广告。
有多名清洁工人在打扫街道。一名推着垃圾车的清洁工人对一名将茶叶蛋煤炉摆到店门口的女老板说:“你赶快把东西搬回去,上边检查卫生的马上就来了。”
在街角的卤菜店门口,安徽人小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她不是老板,只是个打工的。6年前来到这里
内部化,每月500元的房租还可以接受,她会继续留在这里谋生。
往街道深处走,是一个挂有北京鑫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欣福盛党支部两块牌子的院落。在欣福盛党支部的办公室里,党支部书记任永军告诉记者,这里曾是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公社塔院大队的地盘,在小月河这片区域有3个村归欣福盛物业管辖,3个村的人口加起来有900来人。刚刚完成的人口统计显示,这里的外来人口有3万人,而事实上更多来来去去的人并没有被纳入统计,据任永军估计,在这儿住的外来人口总数至少有七八万人。
十几年前,这里的村民靠村办旧货市场和煤炭储库的收入解决部分生计,后来,外来人口逐渐多起来,越来越多的村民靠租房和做小买卖维持生活。
“城中村”是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独特现象。是在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在征地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被城市所包围,但管理体制、居民身份、土地制度与社区传统文化仍未加以转变的一种社区类型。城中村的形成是经济、社会、文化、管理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政府过分强调了市场效率,忽视了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结果,是我国城市进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但根源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管理体系和户籍制度。
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农村户口迁往城市。长期以来,导致决定农民与非农民界线的既非职业的不同或所处地域的差异,而是世袭的身份和严格的户籍隔离政策,且这种身份具有很大的稳固性。迄今为止,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身份壁垒尚未打破。因此,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被城市所包围,虽然村民过上城市居民的生活,但仍无法完成其身份的转型,农民依然只能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村。城中村的居民虽享受着市政公益事业的便利条件,在物质形态上实现了城市化,但由于传统二元隔离体制的作用,城中村的村民在就业、子女上学、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仍存在差别,在生活习惯与生活方式上仍无法与城市文明相接轨。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内部化,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无法进行土地统一收购储备,从而形成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存的土地二元结构。其弊端主要表现为:?城市化进程推进对增量土地的要求加速了农地非农化,从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考虑,非农化往往绕开现有农村居民点而表现为农用地的征用,农村居民点被城市所包围,而农民仍固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形成城中村。?随着城中村周边土地的相继征用及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带动了城中村土地升值。优越的区位与城市内部巨大的地价差,致使城市边缘隐形土地市场发育。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文化技术素质不适应城市的要求,只好把出租房屋作为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以地生财。?用地主体的多元性产生征地过程的分散性。从系统角度考虑,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整体的改造能产生正外部性,但不同主体之间由于联结的交易成本高昂与搭便车的动机存在而无法形成整体。对于个体而言,由于改造的成本大于其收益,因而缺乏城中村改造的动机。因此,征地过程中单个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必将导致城中村的形成。?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虚化使城中村村民成为宅基地产权的真正所有者,加之农村宅基地无偿分配的性质使村民大都违法建房,或少批多建,一户多宅。城市化进程推进促使土地资产价值得以显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及对短期利益的追求,使高密度建设成为必然。高密度建设助长了城中村成为问题村。
城中村负外部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城市形象:首先,“城中村”建筑密度过高且杂乱无章,无公共绿地和活动场所,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低,村落范围内用地功能紊乱,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其次,“城中村”对于现代城市景观形成了很大的损害,降低了城市的景观品位。最后,“城中村”道路等级低,道路不通畅,车辆不能很好的分流,甚至没有可通行机动车的道路,消防车等紧急救灾车辆无法及时到达。这些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城市形象、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
2(社会问题:首先内部化,“城中村”的租屋向外来人员无条件开放的特点导致高危人群的聚居,而“城中村”出租屋分散性大、隐蔽性强、无主管的特点又为他们提供了较好的保护,造成治安混乱,也为周边区域带来了社会治安方面的负面影响。其次,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制止出租屋的进一步建设,使得某种情况下村民可以完全依靠出租屋的租金来生活,这种不劳而获的现象造成社会“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缺失,并削弱村民自主劳动的意识和能力。
3(经济问题:城市地租效益的损失:城中村低廉的房租与周边地区地价的不协调造成城市土地价值的“
贬值”和城市土地未充分利用,并对周边房地产业的发展造成价格竞争上的压力。
三、解决“城中村”负外部性问题的途径
解决城中村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要从外部性的起源说起。研究外部性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两种理论,即市场机制论和所有制论论文格式范文。
市场机制理论认为,外部效应的产生源于市场机制自身。
市场经济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厂商和消费者以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依据市场价格做出经济决策。而市场价格形成的基础往往是私人边际成本或私人边际收益,无论厂商还是消费者,都不会主动地站在社会边际成本或社会边际收益的高度做出经济决策,或者在技术上无法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副作用纳入到成本或收益中。于是,当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一致时,就会产生负外部效应。
所有制理论认为,外部效应的产生源于产权的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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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测度与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作者:何立胜王萌
学术研究 2004年09期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4)06-0035-05
外部性通常是指企业(生产)行为方面的外部性或消费者(消费)行为方面的外部0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除了企业和消费者以外,政府是很重要的部门,政府行为对企业和个人具有各方面的影响。因此政府行为对其作用的对象也存在外部性问题。
一、政府行为外部性的界定
1.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含义。外部性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和外部性的接受主体两个角度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注: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的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注:兰德尔《资源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55页。)上述两种定义本质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一经济主体对另一经济主体产生的外部影响,并且这种外部影响对单个经济主体来说意味着其行为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不相等。(注: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依以上两种定义,可推得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内涵。在此是把政府作为外部性产生的主体,则用第一个定义来说明。政府行为外部性是指政府行为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
2.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实质与分类。外部性的实质是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外部影响。而重要的是这种外部影响,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从社会不同层面来把握,会对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不同的成本与收益。政府行为是有强制性的,它对其它经济主体所施加的影响在许多时候是无法避免的,并且很难定价,因此,政府行为对其它经济主体的活动所施加的成本与收益一般很难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政府行为应是更具有外部性的行为。为了更好地认知政府行为的外部性,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分类。
第一,从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影响效果上,可分为政府行为正的外部性和政府行为负的外部性。前者是指政府行为使其它经济主体受益而没有或无法向后者收费的情况,如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对贫困者的救助等;后者是指政府行为使其它经济主体受损而政府没有或无法做出补偿的情况,如政府的所有制歧视,限制一些经济主体对某些领域的进入,为保护企业利益而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从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影响对象上,可分为对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和对个人的外部性。政府行为对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即政府行为对企业的外部影响(又分为对企业行为的正的外部性,如减税、让利、银行优惠贷款等,和负的外部性,如向企业乱收费与乱摊派等);政府行为对个人行为的外部性,即政府行为对个人行为的外部影响(又可以分为对个人行为的正的外部性,如某些公众的权力及特殊利益等,和负的外部性,如政府对公众个人财产的侵犯与正当行为的限制等)。
第三,从政府行为外部性的产生动机上,可分为政府有意识产生的外部性行为和无意识的外部性行为。前者是政府有意采取某种行为对经济主体产生外部影响,以实现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如根据经济运行与发展状况所实施的财政、货币、产业政策等;后者存在于实施一项新政策时,它的外部影响是不确定的,如实施的一项制度创新其成本与收益的不确定性。
第四,从政府行为外部性的作用时间上,可分为长期的外部性和短期的外部性。长期的外部性是指政府一项制度性的政策,给一个经济主体所带来的外部影响是长期的、稳定的,如在垄断性行业,由于国家政策的保护,长期存在垄断利益。短期的外部性行为,如在我国市场体制改革初期,价格改革中所暂时实行的价格双轨制,给一些经济主体带来了短暂的利益。
3.政府行为外部性的产生。政府是要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的,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行为就是要发挥它的外部影响。从这方面讲,政府行为就是要对其它经济主体产生外部影响的外部性行为。政府一项好的制度选择与实施,一项利民工程,可能给企业或公民带来很大的益处,这个益处在很多时候是远远大于政府为这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花费的成本的,此时的政府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外部影响;同样,政府的一个失误或一个不合适宜的制度选择及实施也会给企业、公民甚至一个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这样的损失更是无法弥补的。如“**”时期的全民大炼钢铁所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便是经济政策超越经济发展阶段,不切实际,对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当然,政府行为正的外部性是一个国家经济顺利发展所必需的,也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经济职能的目的所在。政府可以利用各种政策作为经济杠杆去引导资源配置,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如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吸引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经济优惠(如税收减免、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政策。这些政策运用得当,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常是强市场主体,是由于特有的行为措施或工具和其自身所赋予的职能,即之所以会有以市场为经济主导的认识,缘于市场所带来的利润或利益,而从根本上讲,这些利润或利益是由政府承担了所有的成本(经济的、非经济的)。(注:李宇兵、方宏建《政府和市场谁主经济沉浮》,《国民经济管理》2001年第5期。)比较明显的例子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对特定地区所实行的特殊政策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说到底,是这些优惠政策的含金量高,利用这些政策本身就可以得到额外收益。而在这些收益的背后,政府承担了一种成本——或者增加了财政支出(如补贴),或者减少财政收入(如减免税收)。在施蒂格勒看来,国家是社会中每个产业潜在的资源或潜在的威胁。国家可以而且确实通过禁止或强制,取走或给予资金等方式有选择的帮助或损害了许多产业。国家具有强制权可以通过税收获取金钱,可以决定物质资源的运用,还可以影响个人和企业经济决策。这些权力就为利用国家政策提高盈利提供了可能性。
4.政府行为外部性的特殊性。生产与消费行为方面的外部性只是在生产与消费这种行为发生时才会出现,而政府行为外部性的特殊性在于政府无所作为时也会产生外部性。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政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其他经济主体所无法替代的。如果没有了政府的作用,要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乃至社会的网络是不可想象的。政府作用有其独特的空间领域:提供公共产品、作为社会性组织发挥社会强制力的作用和建立制度的特权。在这些方面需要政府有效地发挥作用,否则如果政府无所作为,就会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造成严重的负外部性。当今社会通讯业的发展使知识信息量激增,传播速度加快,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使人员以及其他要素的流动速度加快,而这一切的有序运转、有机协调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上起到社会性的组织作用,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和危机防不胜防,需要政府具备良好的应对机制和快速反应能力,采取有力措施把相关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否则行动不力的负外部性将是无法估量的。
二、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测度与评价
政府行为的外部性是普遍存在的,如果能正确测度与评价其影响,在实际经济中,尽量使其发挥正的外部影响,扩大一项政策行为的收益,减少负的影响,把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就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1.测度政府行为的外部影响,就是对政府职能绩效进行评估。对政府职能实施绩效的评估,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于自身职能实施绩效的评估标准主要是一条,即看政府对自身所制订的各项计划指标完成了多少。在市场经济逐渐走向规范化运行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规范化是重要的一步。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增加、维持社会公平等几方面。政府的职能要求政府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政府职能的最初表现在斯密那里定义为提供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与私营企业不同,它的产出不能像企业的产出那样最终进入市场交易,形成一个货币价格,即它的产出具有非市场性质。和市场产出相比,非市场产出总的来说没有一个评价绩效的标准,所以政府机构的活动大多不计成本,而它的效用只来自预算,政府机构一般是追求预算效用最大化。政府机构的预算一般是年年增加的,而它的效率与绩效却不与预算成比例增加,甚至会出现预算增加而绩效下降。为了评估政府行政机构的绩效,监督与控制行政机构的运转,人们必须想办法测量行政机构的产出,也只有能评估出政府行为的绩效,才能判断政府行为的外部影响,从而消除或减少负的外部性,增加政府行为的效率。
对政府职能实施绩效的测度与评价体系应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来构建。政府经济职能实施绩效的微观评估体系,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一是对政府行政机构绩效的评估,一个要对于政府经济职能的实施形式,即某一具体经济政策绩效的评估。(注:连云《论政府经济职能实施绩效评估体系的框架构建》,《国民经济管理》2000年第11期。)
第一,对政府行政机构,由于其产出为非市场产出,度量起来比较困难,但这不排除我们用投入来间接测量产出的替代办法。查尔斯·沃尔夫就认为:“用投入来度量非市场的产出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直接的测量产出是非常困难的。”政府行政机构的投入即成本是政府向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的服务所需要的行政投入或耗费的资源。行政成本可以在很多方面体现出来,如公务人员数量、政府机构数量以及财政规模等,但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出上。(注:焦建国《控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宏观经济管理》2003年第2期。)
行政机构产出的生产具有较强的劳动密集型特征,劳动投入是关键性的投入,即行政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公务人员的数量以及政府机构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政府的效率。政府机构的精干与高效是相对的,同样一个职能机构工作量一定的情况下,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与人员数量可以衡量这个机构的效率。
第二,对政府某一具体经济政策实施绩效的评估。所谓对政府具体政策实施绩效的评估,即是对经济政策执行后它对政策作用客体对周围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效果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政策预定目标的完成程度;政策的非预期影响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条件环境的变化;投入政策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与此相适应,为了准确恰当评估政府某一具体政策的实施绩效,以下几个标准是必须要考虑的。(1)效益标准,即政策达到预定目标的程度。在评估这一标准时,既要评估政策的正效益,也要评价政策的负效益;既要评价政策的主要效益,又要评价政策的附带效益,对政策既要评估经济效益,也不能遗漏非经济效益。(2)效率标准,即政策效益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率问题,对政策的投入(包括人、财、物和时间效益)产出进行比较,从而考虑其效率的高低。(3)公平标准,即一项政策执行后,与该政策有关的社会资源、利益及成本的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4)政策效果,即政府政策的作用使公众福利状况的改善程度,该政策对满足公众需求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来进行测度和评价。
2.政府经济职能实施绩效的宏观测度。现代经济中,政府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宏观上经济调控作用,而在很多时候微观层面上的一项具体政策实施绩效良好,从宏观上不一定说也是如此。因为从宏观上,更应该考虑政府行为的一些外部影响,从整体上综合进行评估。
从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来看,对政府行为绩效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标准进行评估:政府职能首先是要维持国家的稳定,而国家的稳定除去发生重大政治性的事件,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政府政策、法规的稳定,只有这样各个市场主体才能产生良好的预期并据此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如果一国政府的政策、法规频繁变动,就会带来一系列弊端,使某些特殊集团获得特权利益,某些普通集团遭遇额外损失,从而使这些政策、法规有失公正,导致政府成本增加和资源浪费,导致人们普遍性的短期行为,导致整个政府执行经济职能的政策体系结构失衡,衔接失当,导致社会中一些非正式秩序的产生,阻碍政府的正式政策贯彻。而这些弊端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政府政策法规从总体上讲负的外部影响增大,政府行为成本的增大和收益的减少。
其次是保持经济的适度增长。政府行为所需要的经济上的效果包括对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影响可以从三个方面度量:(1)政府为自身干预经济活动所设立的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完成程度;(2)政府向社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质量评价;(3)政府履行其经济职能时所用和耗费的资源及其程度。
再次是政府对增加社会公平性,增加社会福利的作用。从宏观层面上公平性具有更重要意义。维持社会整体上的较低失业率、较低的通货膨胀率以及适当的收入分配差距对提高社会的公平程度、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相当重要。而这些目标的实现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出政府作用存在的合理性。
三、政府行为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事实上,我们应该建立起一种这样的机制:即在市场行为外部性出现时,通过政府行为缓解或修正“市场失灵”的状态,而政府行为出现外部性时,同样也要通过政府的行为调节或修正“公共失灵”的状态。(注:魏农建《政府经济作用定位的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2年第3期。)对政府行为外部性进行内部化,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让政府能够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一种有价值的无可替代的资源,发挥出独特的优势,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政府规制的合理性与政府权利的界区。政府—市场边界的确定是对政府作用进行规范,从而成为政府行为外部性内部化的前提。现实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结构,需要政府运用组织优势和整体力量,以减少资源耗费,降低社会成本。对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政府行政存在一个合理的推动区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分配市场与政府各自的权限。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应该退出直接经营和单纯干预市场主体,但在宏观领域应加强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公共产品供给,以财政金融政策等经济杠杆间接参与和调节经济,实现宏观经济接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的稳定。(注:王建军《转轨中政府经济权威的重新定位》,《经济体制改革》2003年第3期。)政府行为要保持有限性、指导性和辅助性,政府作用的“度”必须限定在保证经济发展的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范围之内。
2.规范政府行为,转化和调整政府行为,是规制的中心。政府要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政府行为要遵循法制化的原则,以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公正性来制约政府行为。在政府规制行为中,要适应世界范围内对自然垄断行业趋势,在社会性规制领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工作场所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加强政府规制的力度,(注: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5页。)这才能成为政府作用的中心。对政府自身来说,应加强社会监督和预算约束,建立透明政府。
3.政府规制与行为的合理性为市场交易提供一个成本更低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被赋予了建立制度的特权。所建立的制度环境是否有利于经济主体的公平参与,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是否有利于降低由分工所带来的交易费用增加,为市场交易提供一个成本更低的运行空间。
4.政府规制与行为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规制的直接成本是指规制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成本,间接成本则可理解为是规制实施后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政府规制的效率是指通过法律规制,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增进社会福利,从而使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只有当政府的一项规制或行为的效益超过成本时才能实施。
5.政府行为要尊重市场规律,遵从市场的自组织性。首先,政府在发挥自身调节作用时要保持与市场相一致的原则,为市场运行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市场所具有的自组织性说明了市场在适宜的条件下,本身可解决自身运行方面的许多问题。政府行为要减少负外部性,就要尊重市场运行规律。其次,适应当前新公共管理革命的要求,政府行为本身要遵守的原则是,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运行的市场化;政策执行的自主化。把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机构的管理中,使政府机构成为“以绩效为中心”的组织,提高政府的绩效质量,借鉴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规范和控制行政行为。(注:焦建国《控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宏观经济管理》2003年第2期。)
市场外部性的存在说明市场运行的边界,同样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存在也限定了政府行为的边界。查尔斯·林德布洛姆认为,现代社会“一个政府同另一个政府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市场取代政府或政府取代市场的不同程度。”如今的社会和国家,大多数都选择了政府和市场的“混合”。希望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优势,保证国家经济顺利运行。
作者介绍:何立胜,河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王萌,河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新乡,453002。
范文三: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测度与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学术资料-国民经济前沿
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测度与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测度与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作 者】何立胜/王萌
【作者简介】何立胜,河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王萌,河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新乡,453002。
【内容提要】政府行为的外部性是政府行为对其他主体强加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同时,政府行为的外部性又有其特殊性。政府行为正外部性是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而政府行为的负外部性的存在引起了对它的内部化的分析。对政府行为外部性分类、测度与评价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促使政府行为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为市场运行提供成本更低的保障。
【摘 要 题】政府行为
【关 键 词】政府行为/外部性测度/行为规范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4)06-0035-05
外部性通常是指生活中,除了企业和消费者以外,政府是很重要的部门,政府行为对企业和个人具有各方面的影响。因此政府行为对其作用的对象也存在外部性问题。
一、政府行为外部性的界定
1.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含义。外部性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和外部性的接受主体两个角度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注: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
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的现象。
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注:兰德尔《资源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55页。)上述两种定义本质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一经济主体对另一经济主体产生的外部影响,并且这种外部影响对单个经济主体来说意味着其行为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不相等。(注: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依以上两种定义,可推得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内涵。在此是把政府作为外部性产生的主体,则用第一个定义来说明。政府行为外部性是指政府行为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
2.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实质与分类。外部性的实质是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外部影响。而重要的是这种外部影响,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从社会不同层面来把握,会对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不同的成本与收益。政府行为是有强制性的,它对其它经济主体所施加的影响在许多时候是无法避免的,并且很难定价,因此,
政府行为对其它经济主体的活动所施加的成本与收益一般很难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政府行为应是更具有外部性的行为。为了更好地认知政府行为的外部性,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分类。
第一,从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影响效果上,可分为政府行为正的外部性和政府行为负的外部性。前者是指政府行为使其它经济主体受益而没有或无法向后者收费的情况,如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对贫困者的救助等;后者是指政府行为使其它经济主体受损而政府没有或无法做出补偿的情况,如政府的所有制歧视,限制一些经济主体对某些领域的进入,为保护企业利益而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从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影响对象上,可分为对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和对个人的外部性。政府行为对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即政府行为对企业的外部影响(又分为对企业行为的正的外部性,如减税、让利、银行优惠贷款等,和负的外部性,如向企业乱收费与乱摊派等);政府行为对个人行为的外部性,即政府行为对个人行为的外部影响(又可以分为对个人行为的正的外部性,如某些公众的权力及特殊利益等,和负的外部性,如政府对公众个人财产的侵犯与正当行为的限制等)。
第三,从政府行为外部性的产生动机上,可分为政府有经济运行与发展状况所实施的财政、货币、产业政策等;后者存在于实施一项新政策时,它的外部影响是不确定的,如实施的一项制度创新其成本与收益的不确定性。
第四,从政府行为外部性的作用时间上,可分为长期的外部性和短期的外部性。长期的外部性是指政府一项制度性的政策,给一个经济主体所带来的外部影响是长期的、稳定的,如在垄断性行业,由于改革初期,价格改革中所暂时实行的价格双轨制,给一些经济主体带来了短暂的利益。
3.政府行为外部性的产生。政府是要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的,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行为就是要发挥它的外部影响。从这方面讲,政府行为就是要对其它经济主体产生外部影响的外部性行为。政府一项好的制度选择与实施,一项利民工程,可能给企业或公民带来很大的益处,这个益处在很多时候是远远大于政府为这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花费的成本的,此时的政府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外部影响;同样,政府的一个失误或一个不合适宜的制度选择及实施也会给企业、公民甚至一个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这样的损失更是无法弥补的。如**时期的全民大炼钢铁所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便是经济政策超越经济发展阶段,不切实际,对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当然,政府行为正的外部性是一个国家经济顺利发展所必需的,也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经济职能的目的所在。政府可以利用各种政策作为经济杠杆去引导资源配置,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如产业政策、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常是强市场主体,是由于特有的行为措施或工具和其自身所赋予的职能,即之所以会有以市场为经济主导的认识,缘于市场所带来的利润或利益,而从根本上讲,这些利润或利益是由政府承担了所有的成本(经济的、非经济的)。(注:李宇兵、方宏建《政府和市场谁主经济沉浮》,《国民经济管理》2001年第5期。)比较明显的例子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对特定地区所实行的特殊政策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说到底,是这些优惠政策的含金量高,利用这些政策本身就可以得到额外收益。而在这些收益的背后,政府承担了一种成本
或者增加了财政支出(如补贴),或者减少财政收入(如减免税收)。在施蒂格勒看来,国家是社会中每个产业潜在的资源或潜在的威胁。国家可以而且确实通过禁止或强制,取走或给予资金等方式有选择的帮助或损害了许多产业。国家具有强制权可以通过税收获取金钱,可以决定物质资源的运用,还可以影响个人和企业经济决策。这些权力就为利用国家政策提高盈利提供了可能性。
4.政府行为外部性的特殊性。生产与消费行为方面的外部性只是在生产与消费这种行为发生时才会出现,而政府行为外部性的特殊性在于政府无所作为时也会产生外部性。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政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其他经济主体所无法替代的。如果没有了政府的作用,要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乃至社会的组织发挥社会强制力的作用和建立制度的特权。在这些方面需要政府有效地发挥作用,否则如果政府无所作为,就会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造成严重的负外部性。当今社会通讯业的发展使知识传播速度加快,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使人员以及其他要素的流动速度加快,而这一切的有序运转、有机协调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上起到社会性的组织作用,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和危机防不胜防,需要政府具备良好的应对机制和快速反应能力,采取有力措施把相关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否则行动不力的负外部性将是无法估量的。
二、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测度与评价
政府行为的外部性是普遍存在的,如果能正确测度与评价其影响,在实际经济中,尽量使其发挥正的外部影响,扩大一项政策行为的收益,减少负的影响,把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就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1.测度政府行为的外部影响,就是对政府职能绩效进行评估。对政府职能实施绩效的评估,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于自身职能实施绩效的评估标准主要是一条,即看政府对自身所制订的各项计划指标完成了多少。在市场经济逐渐走向规范化运行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规范化是重要的一步。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增加、维持社会公平等几方面。政府的职能要求政府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政府职能的最初表现在斯密那里定义为提供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与私营企业不同,它的产出不能像企业的产出那样最终进入市场交易,形成一个货币价格,即它的产出具有非市场性质。和市场产出相比,非市场产出总的来说没有一个评价绩效的标准,所以政府机构的活动大多不计成本,而它的效用只来自预算,政府机构一般是追求预算效用最大化。政府机构的预算一般是年年增加的,而它的效率与绩效却不与预算成比例增加,甚至会出现预算增加而绩效下降。为了评估政府行政机构的绩效,监督与控制行政机构的运转,人们必须想办法测量行政机构的产出,也只有能评估出政府行为的绩效,才能判断政府行为的外部影响,从而消除或减少负的外部性,增加政府行为的效率。
对政府职能实施绩效的测度与评价体系应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来构建。政府经济职能实施绩效的微观评估体系,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一是对政府行政机构绩效的评估,一个要对于政府经济职能的实施形式,即某一具体经济政策绩效的评估。(注:连云《论政府经济职能实施绩效评估体系的框架构建》,《国民经济管理》2000年第11期。)
第一,对政府行政机构,由于其产出为非市场产出,度量起来比较困难,但这不排除我们用投入来间接测量产出的替代办法。查尔斯
沃尔夫就认为:用投入来度量非市场的产出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直接的测量产出是非常困难的。政府行政机构的投入即成本是政府向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的服务所需要的行政投入或耗费的资源。行政成本可以在很多方面体现出来,如公务人员数量、政府机构数量以及财政规模等,但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出上。(注:焦建国《控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宏观经济管理》2003年第2期。)
行政机构产出的生产具有较强的劳动密集型特征,劳动投入是关键性的投入,即行政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公务人员的数量以及政府机构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政府的效率。政府机构的精干与高效是相对的,同样一个职能机构工作量一定的情况下,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与人员数量可以衡量这个机构的效率。
第二,对政府某一具体经济政策实施绩效的评估。所谓对政府具体政策实施绩效的评估,即是对经济政策执行后它对政策作用客体对周围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效果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政策预定目标的完成程度;政策的非预期影响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条件环境的变化;投入政策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与此相适应,为了准确恰当评估政府某一具体政策的实施绩效,以下几个标准是必须要考虑的。(1)效益标准,即政策达到预定目标的程度。在评估这一标准时,既要评估政策的正效益,也要评价政策的负效益;既要评价政策的主要效益,又要评价政策的附带效益,对政策既要评估经济效益,也不能遗漏非经济效益。(2)效率标准,即政策效益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率问题,对政策的投入(包括人、财、物和时间效益)产出进行比较,从而考虑其效率的高低。(3)公平标准,即一项政策执行后,与该政策有关的社会资源、利益及成本的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4)政策效果,即政府政策的作用使公众福利状况的改善程度,该政策对满足公众需求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来进行测度和评价。
2.政府经济职能实施绩效的宏观测度。现代经济中,政府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宏观上经济调控作用,而在很多时候微观层面上的一项具体政策实施绩效良好,从宏观上不一定说也是如此。因为从宏观上,更应该考虑政府行为的一些外部影响,从整体上综合进行评估。
从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来看,对政府行为绩效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标准进行评估:政府职能首先是要维持国家的稳定,而国家的稳定除去发生重大政治性的事件,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政府政策、法规的稳定,只有这样各个市场主体才能产生良好的预期并据此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如果一国政府的政策、法规频繁变动,就会带来一系列弊端,使某些特殊集团获得特权利益,某些普通集团遭遇额外损失,从而使这些政策、法规有失公正,导致政府成本增加和资源浪费,导致人们普遍性的短期行为,导致整个政府执行经济职能的政策体系结构失衡,衔接失当,导致社会中一些非正式秩序的产生,阻碍政府的正式政策贯彻。而这些弊端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政府政策法规从总体上讲负的外部影响增大,政府行为成本的增大和收益的减少。
其次是保持经济的适度增长。政府行为所需要的经济上的效果包括对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影响可以从三个方面度量:(1)政府为自身干预经济活动所设立的各
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完成程度;(2)政府向社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质量评价;(3)政府履行其经济职能时所用和耗费的资源及其程度。
再次是政府对增加社会公平性,增加社会福利的作用。从宏观层面上公平性具有更重要意义。维持社会整体上的较低失业率、较低的通货膨胀率以及适当的收入分配差距对提高社会的公平程度、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相当重要。而这些目标的实现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出政府作用存在的合理性。
三、政府行为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事实上,我们应该建立起一种这样的机制:即在市场行为外部性出现时,通过政府行为缓解或修正市场失灵的状态,而政府行为出现外部性时,同样也要通过政府的行为调节或修正公共失灵的状态。(注:魏农建《政府经济作用定位的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2年第3期。)对政府行为外部性进行内部化,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让政府能够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一种有价值的无可替代的资源,发挥出独特的优势,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政府规制的合理性与政府权利的界区。政府
市场边界的确定是对政府作用进行规范,从而成为政府行为外部性内部化的前提。现实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结构,需要政府运用组织优势和整体力量,以减少资源耗费,降低社会成本。对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政府行政存在一个合理的推动区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分配市场与政府各自的权限。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应该退出直接经营和单纯干预市场主体,但在宏观领域应加强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公共产品供给,以财政金融政策等经济杠杆间接参与和调节经济,实现宏观经济接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的稳定。(注:王建军《转轨中政府经济权威的重新定位》,《经济体制改革》2003年第3期。)政府行为要保持有限性、指导性和辅助性,政府作用的度必须限定在保证经济发展的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范围之内。
2.规范政府行为,转化和调整政府行为,是规制的中心。政府要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政府行为要遵循法制化的原则,以世界范围内对自然垄断行业趋势,在社会性规制领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工作场所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加强政府规制的力度,(注: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5页。)这才能成为政府作用的中心。对政府自身来说,应加强社会监督和预算约束,建立透明政府。
3.政府规制与行为的合理性为市场交易提供一个成本更低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被赋予了建立制度的特权。所建立的制度环境是否有利于经济主体的公平参与,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是否有利于降低由分工所带来的交易费用增加,为市场交易提供一个成本更低的运行空间。
4.政府规制与行为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规制的直接成本是指规制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成本,间接成本则可理解为是规制实施后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政府规制的效率是指通过法律规制,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增进社会福利,从而使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只有当政府的一项规制或行为的效益超过成本时才能实施。
5.政府行为要尊重市场规律,遵从市场的自组织性。首先,政府在发挥自身调节作用时要保持与市场相一致的原则,为市场运行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市场所具有的自组织性说明了市场在适宜的条件下,本身可解决自身运行方面的许多问题。政府行为要减少负外部性,就要尊重市场运行规律。其次,适应当前新公共管理革命的要求,政府行为本身要遵守的原则是,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运行的市场化;政策执行的自主化。把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机构的管理中,使政府机构成为以绩效为中心的组织,提高政府的绩效质量,借鉴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规范和控制行政行为。(注:焦建国《控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宏观经济管理》2003年第2期。)
市场外部性的存在说明市场运行的边界,同样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存在也限定了政府行为的边界。查尔斯
林德布洛姆认为,现代社会一个政府同另一个政府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市场取代政府或政府取代市场的不同程度。如今的社会和国家,大多数都选择了政府和市场的混合。希望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优势,保证国家经济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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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效应内部化方式的择优选择1
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效应内部化方式的择优选择
摘 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当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本文综合一些相关文献与文章,简单统计介绍了一些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式,并对这些方式方法进行分析比较择优,最后结合我国环境污染实际提出一些治理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外部性、命令控制方法、经济刺激方法、庇古手段、科斯手段
一、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及大致途径
外部性指的是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经济现象。当个体的经济决策经过非市场的价格手段直接地或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其他个体的生产函数或成本函数, 并成为后者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变量时, 那么对前者来说就有了外部性。
所谓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外部性效应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由它们自己承担,从而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内部化的四种主要途径:一是来自于政府的直接管制,二是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手段,三是厂商的自愿协商,四是依靠社会准则或良心效应。
直接管制是指政府以规章制度对环境污染外部性进行直接干预,包括命令和控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实施排污标准控制,即由政府管制部门制定并依法强制实施的某一污染源特定污染物排放的限度。
经济激励手段,是指从影响成本和收益人手,利用价格机制,采取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促使污染者减少甚至消除污染.从而使污染外部性内部化,以便最终解决环境污染负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手段。对于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来说,经济激励手段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价格控制、数量控制和责任制度。
自愿协商即是指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由市场自己来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的一种完全自由化的市场方法。
社会准则就是一种不依赖于政府和市场,而是依赖于社会机制的道德教育,对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尤其是环境污染者进行制约,运用这种思想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国民文化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作用。
二、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两种具体方法的对比择优
上述几种环境污染内部化途径在具体实施中往往被被分为两种具体方法:命令控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
(一)命令控制方法:指有关行政当局根据相关法律、规章条例和标准等,直接规定活动者产生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效应的允许数量及其方式,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直接作用于环境污染对象并强制其执行环境标准的方法手段。它可以分为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两种,前者是直接对污染物排放进行规定,而后者一般是通过对生产投入或消费的前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进行规定,最终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解决污染的负外部性问题的目的。
(二)经济刺激方法:指利用经济手段,间接作用于政策对象,刺激其改变行为的方
法,经济刺激方法又分为侧重于政府干预的庇古手段和侧重于市场机制的科斯手段两大类。
(三)命令控制方法的局限性:命令控制方法的本质是一种强制管理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强制命令迫使污染者承担污染费用而被迫减少污染,具有较大的确定性,在这种政策下,人们能够大致预测到污染物的排放量。它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及很大程度上良性地影响和指导了环境政策的方向,并在实践中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这种方法受其本质影响存在很多不可克服的缺点,影响了其实际效果:信息需求量太大,实际上难以支持;对社会环境变化缺乏适应性,存在政策时滞;命令控制方法很难考虑企业间的技术差异和污染物处理的边际费用差异;命令控制方法的约束机制远强于激励机制。
(四)综上所述,如果只是为了在短期内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由于命令控制方法具有确定性,往往更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但从长远的环境治理来看,命令控制方法由于其灵活性不够,激励作用较弱,控制成本较高,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对比命令控制方法,经济刺激方法更值得研究与采用。
三、经济刺激方法中的对比择优:庇古手段与科斯手段
(一)庇古手段:侧重于以政府干预的方式,包括排污费和排污税两种手段。
1、排污费: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对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染者进行收费 局限性:排污收费标准不合理,受信息制约,政府也无法确定能体现全部外部成本的排污费;排污收费对象不全面,起不到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作用;截留污染治理资金问题突出,缺乏资金返还机制。
2、排污税:通过对每个单位污染物征税迫使厂商将排放量减少到污染控制成本等于不控制污染所缴纳的排污税水平,激励其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减少排污量。
局限性:对税率设定的要求较高;排污税容易被厂商通过手段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在是否设定区别性税制问题上处于两难境地;存在政府和企业信息不对称和行为不统一的问题,从而是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二)科斯手段:侧重于运用产权理论,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问题,所谓产权,是有社会规定的一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在法律的保护和限制下自由地加以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之所以运用产权制度,就是在个人使用财产的行动与自己的收益之间建立某种可以合理预期的联系,使一个人的权利、行为和收益达到内在的统一。只要产权关系明确予以界定,无论产权属于何方,交易各方都可以利用市场机制,通过产权结构的界定与明晰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使资源能够被配置在产出最大、成本最低的地方,并以此来解决环境污染负外部性问题。
优越性:科斯手段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能更好的体现外部边际成本,实现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在生产领域展开分析,以社会价值最大化为出发点;科斯手段能较好地解决税制区别化问题;能较好地克服信息不足问题,实现政府和企业行为的统一;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
四、综合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解决我国环境污染负外部性问题 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与环境保护形势极其严峻,政府干预的有效性和市场机制的完善性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时,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应主要采取经济刺激手段,综合庇古手段与科斯手段,合理采取治理措施,如在普遍征收环境税的基础上对个别可以明确产权的污染领域采用科斯手段所提倡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我们可以把环境税税率的设置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起到对全国环境保护的基本调节功能作用,让每个环境污染的参与者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作为纳税人。这样不仅可以为环境污染治理筹集必要的资金,而且还有利于环境保护观念在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的纽带中的逐渐渗透,而这种效果将非常有利于长期的环境污染治理。
同时,在普遍征收环境税的基础上,对于产权容易明晰的领域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之所以辅之该制度,是因为较低的环境保护税并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干涉,利用市场机制的高效率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让经济发展和控制污染同时并存。对于给人们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领域,应直接采取杜绝污染的方式。
上述方案,既克服了庇古观的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又明确了主要环境污染企业的产权,部分依靠市场机制,发展了经济,对市场机制完善的依赖程度降低。这样的方案,既兼顾了经济发展,又能对环境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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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学,环境经济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范文五:3交通拥挤负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
关于交通拥挤的环境经济学分析
3交通拥挤负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
如何解决私人决策与社会决策、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是负外部性问题研究的核心内 容,行为主体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边际收益大于边际社会收益致使负外部性的产生。为了消除负外部性存在导致的市场失灵,需要设法将外部成本引入到私人成本之中,激励市场中的买卖双方理性选择,生产或购买更接近社会最优的量,纠正外部性的效率偏差。
3.1税费手段
当存在外部性时,社会资源都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自发调节
到最优配置状态,要想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就必须通过
政府干预。[4]现将税费手段应用于交通领域中,交通市
场中税收与补贴示意见图3。
图3 中,P0,Q0 分别代表社会利益最大化时道路使用的
价格成本和车流量,P1,Q1 分别代表私人利益最大化时
道路使用的价格成本和车流量。
图3a 中,存在负外部性时,由于边际外部成本的存在,
边际社会成本曲线位于边际私人成本曲线之上,此时,实
际车流量大于社会最优车流量,存在着拥挤现象。为了减
少车流量,引进税收,单位车流量的税收是图中线段AB 所
示数量。
图3b 中,存在正外部性时,边际社会收益曲线位于边际
私人收益曲线之上,实际车流量小于社会最优车流量,道
路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此时,为了鼓励出行,需要给予
补贴,单位车流量的补贴大小为图中线段CE 所示数量。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通过引入适当的税收与补贴,消除了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社会收益的不一致,使社会资源达到了帕累托最优配置,并使外部性内部化。
政府在得到税费后可以为社会谋取福利,对整个社会而言,总成本没有增加,但在政府直接控制下的条件下,公共资源使用者增加的成本均要消耗一定的资源,且税费手段具有一定的社会边际损害。
3.2政府直接控制
城市道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产权难于得到明确的界定,这
就为政府在对资源的管制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通过政府
对共享资源利用的管制,尽量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保持一
致。
尾号限行是通过政府直接干预,迫使车流量减小的强制性措
施,交通市场中政府管制手段示意见图5。
图5 中,私人效用最大化时,车流量为Q1
,如果政府认为需
要减小车流量至Q2,于是采取尾号限行的强制手段,使得车流量由Q1 向Q2 移动。若被限号的车辆违规上路,则对其进行罚款,线段EF 即为罚款数量大小。
但在直接控制下,,所有经济当事人面临着同一标准,效率高者无法替代效率低者,从而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
3.2科斯定理
科斯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或交易成本极小时,只要产权明确(不管污染产权归谁所有),有关方面之间的协商(或讨价还价)能够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即达到产出的最大化[5]。科斯认为政府的职责仅在于明确产权归属,而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则完全由市场完成,市场可以在没有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6]。将科斯定理运用于交通拥挤的负外部性问题上,交通市场中科斯定理示意见图4
图4 中,MNPB 是产生交通拥挤者私人边际纯收益曲线,MEC 是社会边际外部成本曲线(即被拥挤者使用道路的边际成本)。
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机动车使用者会使得车流量趋
向于Q2,bc 为机动车使用者得到的边际收益,ac 为被拥挤者
承担的边际成本,在此情况下,被拥挤者所受到的损失远远大
于制造拥挤者得到的收益,被拥挤者就会与制造拥挤者进行协
商,要求给予补偿,以期使制造拥挤者减少出行,从而减少车
流量并缓解拥堵。拥挤者与被拥挤者之间的讨价还价会不断进
行,从而推动流量从Q2 向Qe 移动,使得社会总效用不断增大,
直到MEC 与MNPB 相等时,社会总效用达到最大,此时讨价还价行为停止,反之同理。 但在现实中,为了进行市场交易,市场当事人需要表明哪一方需要进行交易,并告知另一方其愿望及方式,这需要进行讨价还价谈判,缔结契约,并可能通过法律等手段督促契约的严格履行等,这些工作所需的花费即为交易成本,且交易的成本往往非常高,难于实现。 4结语
城市道路拥挤产生的根源是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的不一致,私人最优决策往往偏离社会最优决策,公共资源有被过度利用的激励。在城市道路外部性问题的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税收—补贴、明确道路及相关交通设施产权归属等直接和间接措施,并结合政府管制等多种解决方法,才能够使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趋于一致,从而使社会资源的配置不断优化,趋近于帕累托最优。
[5]朱中彬. 外部性理论及其在运输经济中的应用分析[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3. [6]卢栎仁. 科斯与科斯理论[J]. 产权导刊,2009(10):74- 76.
[7]潘义勇. 产权经济学[M].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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