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际工程索赔的意义
国际工程索赔的意义
摘要
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先前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承包商所垄断的国际承包市场,已逐渐演变成群雄逐鹿的局面。我国参与到国际承包市场竞争中的涉外公司实力不断壮大,除经济技术实力的增强外,更重要的是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国际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是涉及诸多方面、诸多因素的系统工程,而其中工程索赔的管理原则是经营管理中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它体现着承包商经营管理的水平。工程施工索赔是施工合同管理知识的集中表现,它涉及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合同知识、法律经济基础以及外语方面的知识,在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工程索赔、索赔风险、索赔程序、索赔经营管理。
正文
1. 工程索赔的重要性项目
(1)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
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隐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自然条件的风险以及施工本身的风险等。工程索赔与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从风险转移的角度来讲,索赔是因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对方索要补偿的行为。为了避免由于在工程过程中承担了本不属于自身的风险而造成损失,承包商应利用合同条件,通过工程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从业主方补偿回来。因此,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缺乏索赔意识,对造成索赔的事件反应迟钝,那么他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2)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条件是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益以及应承担义务的关键性文件,它阐明了业主及承包商之间风险的划分。承包商只有提高灵活运用合同条件的能力,通过工程索赔来减少经济上的损失,才能维护其合理的合同权益。因此,工程索赔实际上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
(3)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经营管理水平的体现。
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项目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围绕这一中心展开。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承包商不仅应具备施工技术和施工能力上的优势,还应该具备很强的合同管理和工程索赔的能力。只有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承包商,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成功且合理地进行工程索赔的承包商,一定是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的承包商。
2. 索赔的程序
按照合同规定及国际惯例,工程索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合同实施阶段中所出现的每一个施工索赔事项,都应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抓紧协商解决,并与工程进度款的月结算制度同时进行支付,争取做到按月清理。
关于施工索赔的处理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
(1) 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凡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出现工程范围或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成本增加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商在保证继续施工,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同时,可以用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Notice of Claim),声明索赔权力。索赔通知书的发出应该符合和合同条件中的具体规定,如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是须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否则视为承包商自动放弃索赔权力。
(2) 报送索赔资料
在正式提交索赔要求以后,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报告书,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报出。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向工程师报送1次补充资料,说明事态发展情况。最后,当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在28天内报送此项索赔的最终报告,附上最终账单和全部证据材料,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要求工程师和业主审定。
(3) 会议协商解决
如果某项施工索赔要求不能在每月的结算付款过程中得到解决时,则需要举行正式会议面对面的讨论决定。会议一般由工程师主持,双方交换意见,就论据及有关材料进行讨论,以争取达到一致的见解,解决索赔问题。
(4) 邀请“中间人”调解
在双方谈判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为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争端,可以首先邀请工程
师予以调节。工程师因其特殊的地位及作用,可是说它应该是工程争端的第一调解人;如若工程师的调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双方可提交申请DAB/DRB予以判决。DAB/DRB是合同双方聘请的裁决人,其职责仅限于争端发生时的争议处理,并且他们所做出的裁决属于调解性质,该裁决没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引入裁决人,使之按照裁决程序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或争端必将有利于工程的良好管理和顺利进行。
(5) 提交仲裁和诉讼
如果合同的争端经过上述途径仍然不能得以解决,最终的途径只有通过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是工程争端的最终解决途径,具有法律权威性,对争议双方都有最终约束力。
3. 完善有序的文档管理是实现成功索赔的关键
由于工程与建设环境的复杂性,索赔的原因也极为复杂,但不论是何种原因形成的索赔事件,如果要想使之最终实现,索赔的依据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决定索赔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国际惯例,索赔的依据已经形成如下标准体系:
合同文件,合同的原始文件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基础,是施工索赔的主要依据。同时,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时,必须明确说明所依据的具体合同条款。
后续合约,即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发布一些书面或日头指示。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师的指示,同时也有权获得执行该指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另外,合同实施期间,参与项目各方会有大量的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的往来函件,以及商讨解决合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会议记录,由于多方的核签,这些也是文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技术纪录、工程财务记录、现场气象与环境变化记录等。
财务收支记录材料,如施工进度款支付记录,工人工资表,月报表等。
其他相关市场信息资料与政策法令文件。
承包商的合理索赔需要提交标准系统化的索赔报告,而索赔报告除了清晰明确陈述己方索赔权利,准确合理计算索赔要求外,充分有力的证据是必不可少的。而索赔证据的积累正是与平日的文档管理分不开,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甚至专门会设立独立的文档控制中心集中实施文档管理,由此可见完善有序的文档管理是实现成功索赔的关键。另外,完善的文档管理也可以帮助承包商及时敏锐的发现索赔机会,避免己方合理的索赔权力丧失。如在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不可预见性的天气地质报告等等文档管理工作都实际上是工程索赔的信息来源。
4. 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索赔是集合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合同知识、法律经济基础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工程索赔是一种高智力、高水平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大多工程项目,索赔的出现在所难免,它是合同双方合理申张自身权益的手段。但是想要做好合同索赔工作,必须在整个工程全过程中树立起索赔意识,建立索赔管理体系。
首先,在工程项目前期,即应该树立起索赔意识。例如,在投标前对合同文件条款充分研究,对施工现场条件方面仔细勘查,在编制BOQ报价时搞清工程量的虚实以备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及时合理的应对。
其次,在工程施工阶段,要做好索赔工作。建设过程中,索赔工作的安排要有一个总的时间安排。每个工程项目可能有很多具体的索赔事项,它们发生的时间有先有后,但应随着整个工程的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索赔事件发现、申报、论证、讨论及解决的时间。根据国际工程的承包实践,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应及早提出,抓住紧要的方面来解决,避免合理的索赔被无限期地拖下去。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要掌握索赔的有利时机,争取在工程建成以前完成主要的索赔谈判和付款。一般来说。发现索赔的阶段从投标时就开始了。可以延续至工程建成一半的时期;晚于这个时期提出的具体索赔事项,往往来不及得到彻底的处理。工程建成四分之一至四分之三这个阶段,应该是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项的时期,承包商应抓紧时间让索赔争端在这一段时间解决。
最后,在工程竣工阶段,合同双方应就工程中未达成一致的争端进行协商谈判,力争友好协商的解决,避免将争端推向仲裁或诉讼。
5. 工程索赔与伙伴合作关系
虽然索赔是合同方尤其是承包商合理申张自身权益的手段,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有时,索赔会因激怒对方而带来报复性伤害,尤其是一些强势业主。因此这就要求索赔方柔中有刚、委婉巧妙,恰到好处地激发对方认同感,赢得对方的同情与重视。对于每一项索赔工作,承包商和业主都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要轻易付诸仲裁或诉讼。因为后者不仅需要花费巨额的仲裁或诉讼费用,而且往往时间也会拖得很久,另外过多的仲裁或诉讼历史对合同方的名誉也有所影响。
现如今,建筑工程倡导将伙伴合作关系引入工程合同范本之中,“伙伴关系”(Partnering)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之间为了获取特定的商业利益,充分利用各方资源而做出的一种互相承诺。例如2000年,英国咨询建筑师协会(ACA)出版了“项目伙伴关系合同标准文本”(The ACA Standard Form of Contract for Project Partnering,简称PPC2000),这是第一份以项目伙伴关系命名的标准合同文本,它把在项目中建立伙伴关系的理念以合同的形式固定
下来,促进了伙伴关系管理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因此,从上述可见,合理的工程索赔需要处理好与伙伴合作战略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市场拓展阶段,有时候工程的利益需要服从企业市场战略,需要结交当地有优势的工程群体,而此时把牺牲索赔利益充当市场拓展的必要手段就显得非常明智。
参考文献:
1977年,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 第三版;
英国咨询建筑师协会(ACA) “项目伙伴关系合同标准文本”(The ACA Standard Form of Contract for Project Partnering,简称PPC2000);
FIDIC 1999版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二:施工索赔的意义
索赔的认识和重要意义
各位项目经理在承接项目工程中是否遇到,不利于自己的事项或者是属于自己的义务部分,却得不到业主的认可,其实并非是甲方的条件苛刻,更不是蛮不讲理,而是对合同的编制和管理经验还够完善,上行政性法规认识还不够健全,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某种程度上还简单地把其视为无力纠缠和争利。建筑市场迅速走向正规化国际化与国际接轨,无论是甲方或监理还是乙方,施工索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有重要的意义,不可忽视。以下归纳为四小节: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是执行合同的过程,所以常称施工索赔为合同索赔。
承包商从工程投标之日开始就要对合同进行分析。项目开工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要将每日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的结果相对照,一旦出现合同规定以外的情况,或合同实施受到干扰,承包商就要研究是否就此提出索赔。日常的单项索赔的处理可由合同管理人员来完成。对于重大的一揽子索赔,要依靠合同管理人员从日常积累的工程文件中提供证据,供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分析。因此,要想索赔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索赔是计划管理的动力
计划管理一般是指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施工顺序、劳动力及机械设备材料的使用与安排。而索赔必须分析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实施的计划与原计划的偏高程度。比如工期索赔就是通过实际过程中与原计划的关键路线分析比较,才能成功,其费用索赔往往也是基于这种比较分析基础之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离开了计划管理,索赔将成为一句空话。反过来讲要索赔就必须加强项目的计划管理,索赔是计划管理的动力。
3.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报价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计算工程成本的花费,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责任、合同所给定的条件以及当时项目的自然、经济环境作出成本估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些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使承包商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为挽回这些实际工程成本的损失,只有通过索赔这种佥的手段才能得到。
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这就是要求有可靠的工程成本计算的依据。所以,要搞好索赔,承包商必须建立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索赔计算才有可靠的依据。因此,索赔又能促进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4.索赔要求提高文档管理的水平
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份,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能成立。由于建筑工程比较复杂,工期又长,工程文件资料多,如果文档管理混乱,许多资料得有到及时整理和保存,就会给索赔证据的获得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加强文档管理,为索赔提供及时、准确、有力的证据有重要意义。承包商应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资料和各种经济活动的资料收集,并分门别类地进行归档整理,特别要学会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文档工作的管理水平,这对有效地进行索赔有很重要的意义。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项目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围绕这一中心展开。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承包商不仅应具备施工技术和施工能力上的优势,还应该具备很强的合同管理和工程索赔的能力。只有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承包商,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成功且
合理地进行工程索赔的承包商,一定是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的承包商。
项目经理在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项目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围绕这一中心展开。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承包商不仅应具备施工技术和施工能力上的优势,还应该具备很强的合同管理和工程索赔的能力。只有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承包商,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成功且合理地进行工程索赔的项目经理,一定是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的项目经理才能屹立于建筑之林。
范文三:“索赔”的意义
“索赔”的意义
我们学校几位教授博士,请广州某著名旅行社为他们组织了周末的“湘南莽山高铁二日游”豪华七人团,在星期六早上从广州南站乘坐高速火车,于上午十点左右到达湖南郴州西站,星期天晚上从郴州乘坐高铁于十点半回到广州南站。回来以后,他们正式向组织这次旅游的旅行社提出投诉,因为负责“莽山高铁二日游” 的郴州某旅行社派出的Z姓地陪业务素质很差,给他们带来巨大损失。这主要表现在地陪没有接站动作,特别是不认路,让他们旅游的第一天,几乎全部耗在车上。
原来,在郴州西出站的时候,在车站的唯一出口,看不到有人持旗子或者文字来接他们,而这是旅游节目单上写清楚的。甚至连上来问他们的人也没有。按照广州旅行社给他们的电话号码给地陪打电话,想不到响了十几下,她也不接电话。后来人走光了,其中一位教授发现有一个小女生模样的人躲躲缩缩在车站出口附近徘徊,上去问她,才知道她在找“一个七人的团”。
总之,不是她来接七位教授和博士,而是教授们偶然把她发现出来。这前后,已经让大家切切实实着急了20分钟。
最要命的是,她不认得路,结果一直让大家在车子上颠簸,直到下午六点,才到达莽山森林公园门口预定下榻的酒店,这期间一个景点都没有去过。
详细经过是这样的:一行从郴州西站出来辛辛苦苦上了京珠高速,车子一直往南开,大家看见莽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路标指示了,但是这位导游说不从这里进去,要司机继续往南开。开了很久,过了广东的坪石,大家觉得这样下去要到韶关了,问她对不对,她也不能判断,最后磨到接近韶关的乳源才下京珠高速,改走国道慢慢往北返回,许多地方路况都不好。这时候快下午三点了,她临时找了一个地方吃饭,饭后继续找路,结果下午六点差五分才到达预定下榻的天沅大酒店。这样,两天游的第一天,就全颠簸在路上了。
可能因为她一再打电话问路和问吃饭的地方,负责地陪的郴州旅行社的什么人也知道她把事情耽误了,所以从第二天早饭开始,换了一位C姓导游力图补救。问题是七个人非常宝贵的时间被这样耽误了半天,根本无法补救。
这个团在第二天结束湘南的旅游离开郴州南返以前,已经把情况简要写在意见表上,交给C姓导游带回去。回来以后,他们更要求承办这次二日游的广州的旅行社,循业务途径,向负责地陪的郴州旅行社提出交涉,为他们索赔。郴州的旅行社派出这样不合格的人来糊弄这样高规格的旅游团,不仅应该引以为戒,而且必须做出赔偿。这也是关系广州那个旅行社的声誉的事情。
郴州旅行社在表示歉意的时候,说那位导游接待这样一个高规格的团,实在是太紧张了,所以才会出错。其实这种辩解不能成立。的确,一路上Z导游的样子,的确是十分谦卑,不住地说对不起,甚至显得有些战战兢兢。问题是一个训练有素的导游,绝对不会做出不接站的行为,更不可能在高速公路上一再错过出口。旅行社必须知人善任。派出这样不合格的导游对付旅游项目,就是旅行社的失职。
现在我们在国内旅游,容易听到团友对于旅游节目兑现得不理想的抱怨,但是到了最后填写意见书的时候,却很少人会认真落笔。固然,一般的抱怨很难抱怨出什么结果了,是一个激励方面的因素,反正写了意见也不会得到补偿,也就不写什么意见了。另外一个因素,却是一种恻隐之心,担心写了意见,会打破人家的饭碗。
其实这完全不用担心。以上述莽山旅游为例,事后的处理已经算是重的了,也只不过是当事的导游在后来的道歉短信中汇报说的,他们这一次“一分钱也没得”。反过来说,如果消费者不投诉,不索赔,那么那个旅行社的导游业务,得过且过,就永远上不了正轨。
许多人抱怨国内市场不规范,所以踊跃到境外消费。但是,“消费权益在你手,据理力争要开口”。只有这样,国内市场才能够上升层次。这也是促进内需的功德无量的大事。
范文四:工程索赔意义及我国建筑行业索赔现状
工程索赔意义及我国建筑行业索赔现状
一、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2、工程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二、工程索赔的意义
1. 索赔督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管理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施工现场是否出现与合同不符的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因此,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从而是必加强相关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因此,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做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
范文五:工程索赔意义论文建筑行业索赔论文:工程索赔意义及我国建筑行业索赔现状
工程索赔意义论文建筑行业索赔论文:工程索赔意义及我国
建筑行业索赔现状
一、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2、工程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
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二、工程索赔的意义
1. 索赔督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管理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施工现场是否出现与合同不符的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因此,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从而是必加强相关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因此,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做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
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三、我国建筑行业索赔现状
近年来,合同管理和索赔越来越受到我国工程界的重视,正在逐步推广开来。但是,目前在我国,索赔意识薄弱、索赔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国建筑企业的普遍现象:
1、我国法律尚不健全,有法不依现象十分严重,合同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人们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决问题。关于索赔问题,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问题较多,索赔管理的成效不很显著,水平也很难提高。
2、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过于向买方倾斜,
业主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商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在工程中,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常常为了搞好关系,而不能认真执行合同,不敢向业主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即使承包商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承包商面临十分不利的合同签订和实施环境。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非理性行为恶化着工程承包市场环境。
3、我国从事索赔及索赔管理理论研究的学者和承包商还不多,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不够丰富。目前索赔理论远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索赔定量分析方面的系统研究更是落后。我国承包商很少对索赔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对典型索赔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其实,这些案例都是日后索赔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参考依据。
4、从建筑企业内部讲,在合同管理和索赔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目前,大多数企业内部都成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有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机构不完备,人员素质低。合同管理混乱,对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和管理,为日后索赔埋下了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认真审查对方资质、资金、信誉情况,盲目签订经济合同,导致日后履行困难;二是个别经济往来不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三是合同条款不完全,特别是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常常使责任没有归属。
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以上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漠,索赔意识不足。施工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习惯于接受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不习惯竞争,缺乏市场意识。承包商未就已存在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缺乏强烈的合同意识,不懂得合同管理与索赔的重要性,往往从一开始就为以后的工程顺利履行设置了障碍。同时,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不会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也分不清依法赔偿和依法惩罚的线,很难有利地利用科学的合同管理,进行工程索赔。二是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与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联系不紧密,经营者和职工的晋级、加薪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企业盈利与否或盈利多寡不被经营者和广大职工所重视。索赔管理被忽视,索赔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也就不难理解了。三是索赔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未被国内一些企业所重视。首先是企业忽视收集索赔证据和准备索赔证明文件,使施工索赔没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其次是承包商不敢索赔。由于竞标夺标不易,为了保持和业主的良好关系,因此,即使遇到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施工合同以外开支,亦不敢提出索赔。第三是不会索赔。由于缺乏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承包商不懂索赔理论、程序、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即使有索赔事件也无力去索赔,更谈不上索赔技巧。
基于以上原因,近年来,国内施工企业前期是不想索赔,后期是不敢索赔,从而导致我国索赔管理工作迟迟不能正常开展。这对培育和形成规范统一的基建市场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对与国际接轨也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