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交通肇事逃逸(或故意伤害)对保险公司赔偿的影响
《交通肇事逃逸(或故意伤害)对保险公司赔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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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09
秋艳律师系潍坊财产型纠纷案件专业律师,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热线电话15865363022。
交通肇事逃逸(或故意伤害)对保险公司赔偿的影响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杰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下文保险公司)
被告:赵某华(委托代理方)
原告诉称:2012年5月30日2时许,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高速一大队执勤民警邹某、彭某和原告三人在高界高速宿松收费处执勤。被告赵某华驾驶鲁VD5771重型半挂牵引车满载一车竹子从入口处领卡后向合肥方向行驶,原告用手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被告赵某华不听指挥未停车接受检查,原告见状扒上该货车,脚踏驾驶室踏板手抓后视镜,结果该车突然加速行驶致原告倒地受伤。该起事故经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某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鲁VD5771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3283.01元。
【答辩意见】
1、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原告取卡后启动车辆往前行驶突然看到前方有一人爬车,并没有看到原要求停车检查的示意,因为事发时间是凌晨,而且下雨,被告见有人爬上其车非常惊吓,示意其下车后再驾车缓慢离去,非原告方陈述的加速行驶导致原告受伤。综上,被告方没有强行闯关,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伤害,也不清楚有事故发生,更不存在逃逸的情节。
2、要求原告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按商业险的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驾车致原告受伤,宿松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某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鲁VD5771车主车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均投保了交强险,且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包括:1、医药费2万元(主挂车各1万元);2、误工费16800元;3、护理费9302.54元;4、交通费760元;5、残疾赔偿金项下:残疾赔偿金46252.8,被抚养人生活费28072.44元=74325.2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29187.78元。本案原告支付的鉴定费2900元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其余67497.77元,被告赵某华承担主要责任即80%×67497.77=53998.22元,原告姚某杰承担次要责任即20%×67497.77=13499.55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6万元,故无需再向原告赔偿。因原告已从赵某华获得6万元,赵某华多出的6001.78元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4200元后,下剩1801.78元赵某华可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付责任为129187.78元,2900元―1801.78元=130286元。对原告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在交强险内得到实现,保险公司在三责险内应否承担责任不是本案诉争范围,故对被告赵某华是否构成逃逸之争本案不予审查。据此判决如下:
一、原告姚某杰因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199585.55元,扣除被告赵某华已赔付原告的55800元后,由原告姚某杰自行承担13499.5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限额内承担127386元,并承担鉴定费2900元,合计130286元,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姚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www.69ls.com)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赵某吉负担42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从被告赵某华已付6万元中抵扣4200元)。
【丁秋艳律师个人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如果构成肇事逃逸,则根据三者险保险条款,是不予赔偿的。
本案判决书说理部分提到“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在交强险内得到实现,保险公司在三责险内应否承担责任不是本案诉争范围,故对被告赵某华是否构成逃逸之争本案不予审查。”。从判决主文上看,法院最后支持的损失总计为199585.55元。赔偿方案时是“扣除被告赵某华已赔付原告的55800元后,由原告姚某杰自行承担13499.5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限额内承担127386元,并承担鉴定费2900元,合计130286元”。该种处理方案律师认为不恰当。正确的处理方案是该199585.55元,先由交强险赔偿127386元,超出部分包括:医疗费64777.77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贴920元共计67497.77由原被告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被告垫付的6万元原告应当返还被告赵某华。
其次,与潍坊市交通事故判决书不同在于:
1、原告九级伤残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全部获得支持。而在潍坊本地,五级六级的才能
获得支持,必要时还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而且按照抚养人数均担抚养费。
2、鉴定结论多支持有应营养费。
3、住院伙食补贴每日20元而非6元。
4、精神损害赔偿金高,本案九级伤残获赔8000元,而潍坊本地仅获赔1000-2000.
5、主次责任承担二八分,潍坊多三七分。
本案委托人或许是考虑到路途遥远,费用支出问题,有
提起上诉。但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主张该起事故为故意伤害行为,交强险有追偿权,同时对丁秋艳律师上述第1条、第四条和第5条提出了异议。
因为该案件丁秋艳律师接受委托时,刑事案件已经到检察院。虽经多次提醒,委托人或许顾忌费用支出,只将民事部分委托。刑事案件委托人无法阅卷而无法获知详细案情。只能提醒当事人,刑事案件的定罪将直接影响该民事案件的判决。
范文二:【精品】为逃逸加速行驶致人受伤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_4754
为逃逸加速行驶致人受伤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
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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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7日上午,刘某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在装运沙石,王某看见刘某,便上前要求刘某偿还拖欠的借款75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刘某因没钱还款,为摆脱王某的纠缠,刘某发动三轮农用车意欲离开,王某即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的车把要求其停车处理,刘某慢速行驶一段距离后,见王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王某而加速行驶,致王某倒地受伤。刘某驾车逃逸,后被追赶的群众抓获。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属重伤。
【分歧】
为逃逸加速行驶致人受伤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有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刘某是农用三轮车的驾驶员,持证驾车,在王某抓住农用运输车的车把时,明知自己加速行驶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人安全,仍继续加速行驶,致王某倒地摔成重伤,且肇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在王某抓住行驶中的农用车车把时,作为有一定经验的驾驶员,明知农用运输车加速行驶可能会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而故意加大油门加速行驶,主观上对这一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并且在受害人王某倒地后仍驶离现场,最终造成顾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其驾车逃离的原因仅是为了尽快摆脱受害人王某的纠缠。虽然刘某在受害人王某抓住车把后,加速向前行驶时,应当预见自己的农用车高速行驶可能会产生伤害王某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其轻信加速时刘某会主动避让,可能不会产生危害结果,主观上属于过失,且刘某的这种过失伤害行为仅针对王某这一特定的人,故本案应认定为过
失致人重伤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重伤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也造成了致人重伤的后果,但交通肇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是不特定的,而过失致人重伤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侵害对象是具体的人。就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而言,它们客观上都有致人重伤的后
果,但二者在主观方面完全不同,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对伤害的结果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人主观上只对重伤结果有过失,并无伤害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2、在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结果是违背主观意愿,出乎意料之外。
通过以上分析,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不难看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侵害对象是针对王某这一特定对象,而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亦即是在特定的事件中针对特定人而发生的伤害。故本案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此,本案的关键应考察被告人刘某对王某重伤的后果是持放任态度,还是轻信能够避免,即刘某对王某有无伤害的故意。笔者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一名驾驶员,为了摆脱王某的追债纠缠,在明知被害人王某抓住农用车车把后仍加速行驶,置王某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即明知会发生王某受伤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的心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对王某的伤害结果,主观上是凭侥幸心理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所以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即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较为恰当。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宜波
范文三: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判3??10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认定方法: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这个情况,如果的确是轻伤害,就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要看法院调解程度了。现在很多轻伤害都是通过调解了结。 剑魔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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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简单地把轻伤等同于构成轻伤罪。伤害等级虽然是确定能否构成轻伤罪的前提条件。但轻伤等级不是决定构成轻伤罪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达不到轻伤标准,一定不能构成轻伤罪;而达到轻伤标准,并不一定构成轻伤罪。是否构成轻伤罪,还应把伤势程度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全面分析判断。轻伤在轻伤中,伤势较重(重度轻伤),或伤势虽然不重(轻度伤害或中度伤害),累犯、黑恶势力伤害他人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引起的,影响恶劣、引起民愤的,雇凶伤人的,致多人轻伤的以及犯罪动机险恶的,认罪态度不好的等,应作轻伤犯罪处理。而有些伤害虽达到轻伤标准,但从全案衡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然应根据刑法
第13条规定,作无罪处理。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特别是轻度伤害和中度轻伤),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1)间接致人伤害的。即伤害并不是加害人直接以暴力手段所致,而是介于其他间接因素造成的。如两人扭打摔倒地上撞伤等。(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如受害人无故挑起事端,漫骂侮辱他人,或者首先动手殴打他人等,引起他人气愤而致伤受害人的。(3)防卫性质的轻伤。相互打
架斗殴,一方在斗殴过程中,有明显的忍让或节制,或要求和解,而另一方却仍继续纠缠行凶,激发对方进行还击,因而致伤他人的。(4亲属间对违法犯罪者教育失当而致伤的。如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肖之子”,有的甚至是“害群之马”,其父母或兄长采用棍棒等不正当方法教育,有时气愤之下,一时失手,将违法犯罪者打成轻伤的。(5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如因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等引起打架
致轻伤的。
对于轻伤罪与非罪的认定,不能搞“唯伤级论”。要把伤害等级和伤害情节结合分析,综合判断。只有既属于轻伤,才能按照轻伤犯罪处理。
范文四:故意伤害案例
故意伤害案例
男子酒后无故挑衅殴打出租车司机,双方推搡过程中,该男子被出租车门刮蹭跌倒摔成骨折。该男子将出租车司机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姚某在诉状中称,2008年9月23日晚10时,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被被告卢某驾驶的出租车撞伤。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为右踝关节脱位伴外踝粉碎性骨折及胫腓联合处骨折。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被告卢某答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之所以受伤是在其对被告卢某进行殴打时与出租车接触所致,并不是被撞伤的。卢某只是进行了正当防卫,没有不法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卢某提起反诉,要求姚某赔偿自己被打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
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陈述有较大出入的情况下,法院调取了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和目击者所做的询问笔录。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事件发生时的细节问题作了针锋相对的辩论,被告方提请了目击证人到庭作证。
法院查明,2008年9月23日晚10时,原告姚某酒后乘坐的黑车在路上因车辆刮蹭将卢某的出租车逼停在宏福苑小区,随后姚某下车拉开卢某出租车左侧前门,并与黑车司机一起对卢某进行殴打。
卢某进行躲避时,不小心启动了出租车,车辆向后滑行车门将姚某和黑车司机刮倒。卢某报警,黑车司机驾车逃跑,姚某站起进入出租车厢阻止卢某追赶黑车司机。后姚某因疼痛躺倒在地上长时间拒绝送医治疗。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姚某作了伤残鉴定,结果为伤残九级。法院认为,原告姚某首先动手殴打被告卢某,卢某进行正当防卫。出租车向后滑动属于意外事件,
1
卢某没有伤害姚某的故意和过失,因此卢某对姚某受到的伤害不应承担责任。相反,姚某应当对其殴打卢某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姚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
范文五:故意伤害量刑
故意伤害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枪支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缓刑适用但书
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
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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