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银行发展同业存放业务的思考
近年来,在货币市场资金趋紧的宏观背景下,信贷供需矛盾突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升温。分析同业存放业务的来龙去脉,探讨其业务实质和问题所在,不仅对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加强银行风险监管、规范同业业务发展的必然需要。
一、同业存放业务特征
(一)功能定位
传统的同业存放业务主要是基于资金清算的需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同业存款”的定义是“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也明确了其清算(结算)的性质。随着同业存放业务的发展,非结算类存放款项日益增多,已经成为银行融通资金、拓展业务、配置资产与负债结构的重要着力点。
(二)交易对象
按现行监管统计制度的规定,认定为金融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境外同业等。2006年以前,保险公司定期存款计入同业存款,活期存款不计入; 2006年(含)以后,保险公司存款均不再纳入同业存款范畴。
(三)利率定价
2005年3月17日前,人民银行规定同业存款利率上限为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之后,人民银行放开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改由双方协商确定,迈出了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目前,同业存款利率主要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市场利率(Shibor)或在人民银行指导利率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与拆借的区别
结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借的主要区别:一是交易主体不同,同业拆借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具有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而同业存放的交易主体一般没有限制。二是限额要求不同,中资商业银行的拆入、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而同业存放则无金额限制。三是期限要求不同,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不得展期;而同业存放则无存放时间限制。四是业务功能不同,同业拆借主要是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而同业存放一般用于业务清算。五是交易方式不同,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即线上交易,交易资金存放央行账户,不需要在拆放行开立存款账户;同业存放业务属线下交易,需事先在存放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六是利率定价机制不同,同业拆借利率是在市场竞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同业存放利率则更多依靠双方协商决定。
二、同业存放业务快速发展的现状及原因剖析
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款项”余额为 92696.86亿元,较年初增加14701.09亿元,同比多增315.9亿元,增速 39.71 %,高于各项资产平均增速22.02个百分点。“同业存放款项”余额为111872亿元,较年初增加20678.75亿元,同比少增1760.98亿元,增速 28.93 %,高于各项负债平均增速11.41个百分点。与2007年末相比,“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规模均扩大了4倍。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既是金融市场开放程度逐渐提高和市场相互渗透的结果,也是银行间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并在发展模式、考核导向、资金松紧程度等多重作用下共同推动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银行间存款资源分配不平衡
受成立期长短、机构规模、发展理念、网点分布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机构分配到的存款资源并不平衡。国有商业银行依靠成立时间长、规模大、网点多等优势,存款资源相对丰富;城市商业银行因区域性限制,存款资源一般来源于当地,拓展空间有限;农村信用社由于扎根农村、县域,存款资源相对稳定;部分股份制银行特别是新设立银行受营业网点、客户群体的制约,一般性存款资源相对不足。机构间存款资源分配的不平衡性,为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创造了需求。
(二)银行资金运用机会不对等
将存款资源运用出去、获取利益是银行争取存款资源的最终目的,但各家银行运用资金的机会并不对等。对资金相对富余的银行来说,信贷闲置资金亟需寻求安全的投资渠道,提高盈利水平;对于资金相对紧张的银行来说,受追求利润最大化、快速做大规模的影响以及绩效考核的压力,为支持各项资产业务的正常开展,需要多方寻求资金来源。银行间资金松紧程度不一,资金运用机会不一,对待信贷需求的选择不一,为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
(三)银行绩效考核的导向性
部分全国性银行直接或间接将同业存款纳入业绩考核。有的银行考核指标中同业存款与一般存款的权重相同;有的银行将同业存款作为单独考核指标;有的银行单独下达同业存款任务;有的银行则采取同业负债与同业资产相匹配的政策进行考核等等。这种绩效考核机制,倒逼了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监管要求不同步
存放和拆借是银行同业资金融通的两个重要方式。从银行授信审批和风险程度看,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也非常类似。但不同的是,两者的监管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同业拆借,有专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拆借市场的准入条件、拆借资金额度、期限、用途等事项均有规定,拆借业务需逐笔备案。相比之下,现行会计制度及监管规定对同业存放业务则没有明确的要求或限制。监管方面的差异使得交易双方自然趋向选择简便易行、不受额度和期限限制的同业存放作为同业融资方式,形成监管套利。从近年情况看,拆借萎缩、存放扩大的趋势十分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拆放同业、同业拆入余额仅为“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的25.1%和15.37%。可以说,监管要求的不同步性也增加了银行通过同业存放套利的动机。
三、同业存放业务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提高了银行间风险的关联度
同业存放业务使银行间的关联更加密切,增加了银行风险的关联度和传染性,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风险可能放大和蔓延。 (二)加大了流动性管理难度
部分银行机构的负债高度依赖同业存款,同业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过高。一方面,容易造成一般存款客户市场拓展弱化,不利于培育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会大幅度提高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同业负债与同业资产期限错配,出现短期同业负债支持中长期资金运用的现象,在银行间市场利率剧烈变动、市场筹资环境突然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同业市场筹措长期资金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加大了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
(三)潜藏操作风险
由于现行的监管法规中均没有对同业存放业务的明确规定,整个同业存放市场基本都按照各个交易对象的内部管理要求来运行。而且,从同业存款利率水平看,相同属性的同业存款,不同机构的利率差异较大,利率复杂多变可能为违规操作提供了空间。
(四)增加了资金成本
相对一般存款而言,同业存款利率相对较高,特别是当前已经进入利率下行通道,部分银行在前期资金紧张时吸收了较多的6个月以上定期存款,资金的边际成本增加。而且,部分机构为迎合考核需要,同业存款同样存在月末、季末冲高现象,月末同业存款利率整体上升,增加了资金成本。
(五)存在变相高息揽存的可能
由于同业利率可双方协商确定,部分机构为了完成存款考核任务,可能存在将一般存款计入同业存款,通过同业存款科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
四、建议
针对当前同业存放业务快速发展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同业存款管理办法》或相关监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的管理权责,将“同业存放款项”的性质、金额、期限、用途等在会计制度上予以明确,解决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和同业存款会计要求等相关制度间缺乏协调性的问题,使同业存放款项的资金运用规范化,还原其“清算”功能。二是加强风险管控,督促同业负债依存度较高的银行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防止因同业资金不稳定发生流动性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排查,完善制度办法,提高对同业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同时,严肃查处通过同业存放款项虚增存款、抬高利率的行为。三是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客观评估业绩考核机制中的隐患和漏洞,防止和纠正不合理的考核办法助长基层行弄虚作假的问题。四是积极研究新形势下中小金融机构富余资金的出路问题,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加强闲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Y,XS)
范文二: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建议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建议
一、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实践
(一)同业业务信息披露与会计政策的实践一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业业务的会计政策进行明确。特别指出的是,财政部曾对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单独规范,2012年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财办会〔2012〕19号),要求银行机构应根据委托行与受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二是上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信息披露的政策。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与非上市银行基本一致,但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商业银行还要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商业银行在年报、半年报中简述同业业务总体发展情况,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披露财务报表及附注,对同业业务的财务数据及明细情况进行说明,并在“金融风险管理”等内容中对同业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部分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还披露“受托业务(如代理理财、委托贷款等在表外核算的同业业务)”等信息。
(二)同业业务风险监管的理念与实践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制度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层级,涉及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对同业业务的监管职责、同业拆借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同业业务的会计政策;人民银行主要对同业拆借业务进行明确;银监会出台了系列规章制度,对同业资产风险权重进行明确,重点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同业代付等同业业务进行监管。一是规模控制或比例监管。人民银行在《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和《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如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各项存款余额的8%。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设定不得高于30%的余额比例管理;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资产总额的上限,限定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上一年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的低者。2014年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文(以下简称:人民银行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规模控制或比例监管成为监管当局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手段。二是业务期限限制。《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同业拆借的期限作了限制,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并授予人民银行根据参与者的合规和信用情况,对不同参与者采
取不同的最长期限限制。人民银行127号文对同业融资期限进行限制,要求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三是实质重于形式。同业业务的监管不仅依据法律文书的意思表述,而是按照业务的实质与风险实际承担者监管。如《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要求银行将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入表内核算,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即形式上为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产品的同业业务,但实质为融资业务,则应参照融资业务相应的指标和标准进行监管。《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要求该业务的委托行将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的贸易融资。四是引导与防范并重。对同业业务的监管一般在创新业务规模显著增长,影响货币政策创导或宏观金融稳定时,才出台进一步监管规范。如银信合作、同业代付、票据买入返售等,均是在业务量迅猛增长之后,才强化监管。该理念在人民银行127号文得以较好的体现。127号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同时,该文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三)监管评价一是完整性不足。同业业务横跨货币、资本、信贷、理财、保险多个金融市场,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多个行业。这
些跨市场金融产品的创新,虽然没有经过金融工程的包装和复杂的数学估值模型,但是一般具有跨多个行业、延长交易链条、模糊监管的特征。在跨市场金融创新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下,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非常薄弱,监管政策缺乏整体性考虑,在同业业务的范围、业务流程、规模、会计核算、风量计量等方面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监管政策的完整性、系统性存在不足。以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为例,交易主体设计发起银行、融资企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过桥银行,资产管理链条拉长,使过桥银行和通道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抽屉协议存在法律瑕疵,容易忽视信用风险。跨市场金融监管主体的缺位,使得受益权交易链中的部分环节完全脱离监管视野,难以防止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之间交叉传染,无法实现对该业务的“全链条”式的整体监管。二是协调性不足。201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目前关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的协调性仍显不足,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为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留下空间。商业银行杠杆经营和系统重要性的特性,相对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约束。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转移、结构调整等途径,将部分业务向监管要求低的非银金融机构转移,谋取监管套利的空间。即,监管套利的典型代表就是商业银行发挥非银机构的通道功能,充分利用微观审慎监管当局在资本约束、业务结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将资产在同业之间腾挪,已达到享受非银机构的监管待遇。如银监会为遏制商业银行利用信托通道转移资产或变相放贷,于2010年发布《信
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5号),建立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控制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比例不得高于30%。但是,为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2012年证监会下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标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为2%-4%,远低于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10.5%的风险资本水平;加之具有资金投向和业务比例不受控制等优势,快速释放了银信合作规模受限压力,使银监会通过加强信托业务资本约束来限制通道类业务发展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合作严重不足,监管政策的潜在冲突难以避免,客观上为金融同业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提供了政策土壤。三是有效性不足。目前,微观审慎监管偏重“指标控制”和“准入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当局向金融机构采集的信息以指标数据为主,又缺乏跨行业的综合数据系统,导致涉及跨行业的一些同业业务的重要信息获取不足,制约监管部门对监管政策效果的评估与判断能力。比如通道类和和买入返售类的同业业务,使商业银行大量的信用风险资产迁徙到风险资本准备系数较低的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降低了风险资本计提和拨备覆盖范围,更是使商业银行传统的核心监管指标,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存贷比等严重失真。由于缺乏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系统性研究,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同业创新的规律把握不够深入、趋势认识不够清晰,习惯盯着单一的同业业务品种进行堵漏和“打补丁”,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二、加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监管体系,以清单管理理念强化底线监管和信息披露一是完善金融跨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一行三会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跨业务、跨市场的同业创新产品和工具,应明确政策方向、监管规则和监管责任,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尽快出台同业业务管理办法,对同业存款的性质、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存款准备金政策、资本充足率中风险权重等在制度上加以明确规定。二是借鉴负面清单管理理念,明确列举禁止性规定,如防止商业银行与企业的贷款关系转变为同业之间的融资关系,不能只简单的规范同业代付,更要按业务实质以一举三,规范可能的租赁通道类贷款业务。按照业务的实质特征,明确列举禁止性规定,既可以守住监管的风险底线,也可避免出现抑制金融创新、加剧同质化竞争的现象。三是以正面清单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表外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使用与核算方法。商业银行在使用表外会计科目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表外投资类科目,核算内容繁杂、明目众多,既有同业资产业务,也有非同业业务,“一锅粥”式纳入一个科目核算不利于监管部门掌握实情。建议进一步细化每种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的设置,以清单式的列举明示,详细规定会计核算的内容、信息披露要求,防止商业银行通过“会计科目”游戏隐藏信贷规模、隐藏业务风险。加强同业业务信息披露核实,对于弄虚作假,扰乱市场合规经营秩序的要严肃处理。 (二)加快“线上”同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同业业务发展一是大力发展可转让同业存单市场。逐步扩大同业存单试点名单,开发可转让同业存单品种,进一步稳定商业银行长期资金来源,充分利用银行间债
券市场具有高流动性、透明度的交易机制,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进一步完善长期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二是加快发展资产证券化,引导“线下”同业业务向“线上”迁移。以资产证券化注册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体系、担保体系、风险披露制度,加快资产证券化市场合格投资者的培育,完善合格投资者的结构,形成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提高证券化资产流动性,促进同业业务转标。
作者:林学兴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建议责任编辑:杨雪
范文三:银行发展同业存放业务的思考
银行发展同业存放业务的思考
一、同业存放业务特征
(一)功能定位
传统的同业存放业务主要是基于资金清算的需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同业存款”的定义是“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也明确了其清算(结算)的性质。随着同业存放业务的发展,非结算类存放款项日益增多,已经成为银行融通资金、拓展业务、配置资产与负债结构的重要着力点。
(二)交易对象
按现行监管统计制度的规定,认定为金融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境外同业等。2006 年以前,保险公司定期存款计入同业存款,活期存款不计入;2006 年(含)以后,保险公司存款均不再纳入同业存款范畴。
(三)利率定价
2005年3 月17 日前,人民银行规定同业存款利率上限为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之后,人民银行放开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改由双方协商确定,迈出了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目前,同业存款利率主要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市场利率(Shibor)或在人民银行指导利率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与拆借的区别
结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借的主要区别:一是交易主体不同,同业拆借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具有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而同业存放的交易主体一般没有限制。二是限额要求不同,中资商业银行的拆入、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 8%;而同业存放则无金额限制。三是期限要求不同,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不超过 1 年,不得展期;而同业存放则无存放时间限制。四是业务功能不同,同业拆借主要是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而同业存放一般用于业务清算。五是交易方式不同,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即线上交易,交易资金存放央行账户,不需要在拆放行开立存款账户;同业存放业务属线下交易,需事先在存放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六是利率定价机制不同,同业拆借利率是在市场竞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同业存放利率则更多依靠双方协商决定。
二、同业存放业务快速发展的现状及原因剖析
据统计,截止2012年 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款项”余额为92696.86 亿元,较年初增加14701.09 亿元,同比多增 315.9亿元,增速39.71%,高于各项资产平均增速 22.02个百分点。“同业存放款项”余额为 111872 亿元,较年初增加 20678.75 亿元,同比少增1760.98 亿元,增速 28.93%,高于各项负债平均增速 11.41 个百分点。与 2007 年末相比,“存放同
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规模均扩大了4 倍。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既是金融市场开放程度逐渐提高和市场相互渗透的结果,也是银行间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并在发展模式、考核导向、资金松紧程度等多重作用下共同推动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银行间存款资源分配不平衡
受成立期长短、机构规模、发展理念、网点分布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机构分配到的存款资源并不平衡。国有商业银行依靠成立时间长、规模大、网点多等优势,存款资源相对丰富;城市商业银行因区域性限制,存款资源一般来源于当地,扩展空间有限;农村信用社由于扎根农村、县域,存款资源相对稳定;部分股份制银行特别是新设立银行受营业网点、客户群体的制约,一般性存款资源相对不足。机构间存款资源分配的不平衡性,为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创造了需求。
(二)银行资金运用机会不对等
将存款资源运用出去、获取利益是银行争取存款资源的最终目的,但各家银行运用资金的机会并不对等。对资金相对富余的银行来说,信贷闲置资金亟需寻求安全的投资渠道,提高盈利水平;对于资金相对紧张的银行来说,受追求利润最大化、快速做大规模的影响以及绩效考核的压力,为支持各项资产业务的正常开展,需要多方寻求资金来源。银行间资金松紧程度不一,资金运用机会不一,对待信贷需求的选择不一,为同业存放业务的快
速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
(三)银行绩效考核的导向性
部分全国性的银行直接或间接将同业存款纳入业绩考核。有的银行考核指标中同业存款与一般存款的权重相同;有的银行将同业存款作为单独考核指标;有的银行单独下达同业存款任务;有的银行则采取同业负债与同业资产相匹配的政策进行考核等等。这种绩效考核机制,倒逼了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监管要求不同步
存放和拆借是银行同业资金融通的两个重要方式。从银行授信审批和风险程度看,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也非常类似。但不同的是,两者的监管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同业拆借,有专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拆借市场的准入条件、拆借资金额度、期限、用途等事项均有规定,拆借业务需逐笔备案。相比之下,现行会计制度及监管规定对同业存放业务则没有明确的要求或限制。监管方面的差异使得交易双方自然趋向选择简便易行、不受额度和期限限制的同业存放作为同业融资方式,形成监管套利。从近年情况看,拆借萎缩、存放扩大的趋势十分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2 年11 月末,银行间拆放同业、同业拆入金额仅为“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的 25.1%和 15.37%。可以说,监管要求的不同步性也增加了银行通过同业存放套利的动机。
针对当前同业存放业务快速发展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一
是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同业存款管理办法》或相关监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的管理权责,将“同业存放款项”的性质、金额、期限、用途等在会计制度上予以明确,解决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和同业存款会计要求等相关制度间缺乏协调性的问题,使同业存放款项的资金运用规范化,还原其“清算”功能。二是加强风险管控,督促同业负债依存度较高的银行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防止因同业资金不稳定发生流动性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排查,完善制度办法,提高对同业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同时,严肃查处通过同业存放款项虚增存款、抬高利率的行为。三是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客观评估业绩考核机制中的隐患和漏洞,防止和纠正不合理的考核办法助长基层行弄虚作假的问题四是积极研究新形势下中小金融机构富余资金的出路问题,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加强闲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范文四:华润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培训大纲
一、银行同业业务内涵、特点和发展状况
(一)银行同业业务的内涵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涵盖金融同业间各项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的统称,是商业银行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而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从目前各家银行同业业务开展的范围和规模等情况看,它具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内涵。
——广义:是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发展以及金融行业间利率定价机制市场化运作的兴起,银行与各类金融机构间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的统称。目前主要包括银行与银行、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信托、银行与保险以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业务。具体有:同业存款、票据业务(回购、买断、保兑等)、信贷资产转让、同业理财、同业拆借、代付、代理。以及资金交易、债券交易和结算代理、资本市场代理业务等。
——狭义:主要指以同业存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转让、同业理财、票据转贴现、代付、代理业务为主的已实行市场化利率定价机制的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各项业务合作关系。
特点:综合性、交叉性、利率定价的市场化、业务形式的个性化、组合创新的复杂化、
成为银行最据创新活力的业务领域。
(二)银行同业业务的特点
1、 综合性: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的组合
2、交叉性:各金融市场业务的交叉关联
3、利率定价的市场化:利率定价随市场变化而变化
4、业务形式的个性化:形式随合作双方个性化利益需求而变化
5、组合创新的复杂化:基础业务和衍生业务的多样化复杂化组合
(三)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状况
1、国内金融同业机构基本情况:
金融同业主要包括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来,我国金融同业市场日益繁荣。截至2009年末,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57家,营业网点19.3万个;证券公司类金融机构共有106家;保险公司类金融机构共130家;信托公司共58家;融资租赁类金融机构共70家。
2、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状况:
银行同业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其综合性、交叉性的业务特质使之成为最具创新活力的业务领域,同时由于资本约束、息差收窄、盈利压力、未来的利率市场化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使得商业银行越来越关注同业业务,竞争也日益加剧。
(四)开展银行同业业务的重要意义
1、银行普遍将同业业务作为与公司、个人并列的三大主线业务之一。
2、同业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已逐渐被各行所重视。
3、加强金融同业间的合作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是银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有效途径。
4、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的相互渗透,各项金融业务相互交叉,业务风险相互交叉,客观上也要求同业共同合作。
5、有利于银行整合有效资源,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化解风险。
二、银行同业业务的种类及相关业务资格
银银业务的基本种类及特点:
同业存款 — 存款资质
同业借款 — 银监经营范围许可
货币互存 — 外汇经营资质
同业拆借 —拆借市场成员资质
信贷资产转入、票据转贴现、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结算代理、代付业务等。
(一)、同业存款的优势和特点
1、门槛低:获得金融机构许可证
2、市场范围广:所有金融机构都能做存放同业;所有银行机构都能做同业存放
3、业务形式灵活: 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行协商
(二)、同业借款的特点
1、多发生于人民币资金缺乏的外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2、期限较长,一般是1-3年
3、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类似于银行发放的贷款
(三)、货币互存的特点
1、多发生于银行与银行间调剂不同币种资金余缺
2、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内
3、存在汇率风险
(四)、同业拆借的特点
1、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网上资金交易业务
2、金额受存款规模限制,不超过存款规模的8%
3、主要用于解决短期流动性需求
三、银行同业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同业业务三大主要风险:
1、同业业务信用风险的控制
2、同业业务市场风险的控制
3、同业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
(二)同业业务信用风险的控制
1、外部评级:严谨的中介机构资质评级,通过第三方的信用评价机制控制信用风险
2、内部授信:严格的同业授信内部审批制度、授信额度的使用监控制度
3、跟踪监测:对同业机构市场表现的监测和分析,以此判断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
(三)同业业务市场风险的控制
1、经营模式:经营模式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
2、市场风险分析:市场环境判断、市场趋势分析:谋定而后动
3、市场风险控制:多元化的业务品种组合:风险分散策略
(四)同业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
1、管理架构:设置明确的前、中、后台业务管理架构
2、业务流程:设置清晰的业务流程和风险节点的控制
3、约束制度:交易的双人操作;交易与清算分离;交易与风控分离
四、银行同业业务开展的基本策略及机构设置
(一)事业部制——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主要管理模式
1、设立同业业务的专业化管理部门,即事业部
2、在纵向关系上,按照“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处理银行高层领导与事业部之间的关系
3、在横向关系方面,同业部做为利润支柱,与公司业务部、 私人业务部并驾齐驱,实行相对的独立核算
4、银行高层和事业部内部,仍然按照职能制结构进行组织设计
(二)事业部制成为银行同业业务发展主流管理模式的原因:事业部能集中精力专注于自己的细分市场 , 更有效的进行人才物资的调配 (要求“统一管理、集中经营、专业运作、快速反应”)
1、同业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的要求——外汇市场的、货币市场等的专业化,产品组合创新的多样化
2、同业业务各类产品具有各自独立的市场——拆借市场、同业存款市场、外汇市场、衍生品市场等市场的相对独立
3、同业业务各类产品的市场环境变化较快——利率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的快速影响
(三)我行同业部基本工作职责(体现了三大职能:管理、营销、风控)
1、负责全行同业存款、同业理财以及同业市场其它融资业务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管理
2、负责全行同业授信的发起、审核;以及同业授信额度的分配、监控和管理
3、负责全行同业客户的营销和维护
4、负责全行金融同业客户营销队伍的管理和考核
5、负责银行同业市场产品组合、产品创新的研发和推广
(四)我行同业部基本岗位设置
1、管理职能:
(1)、制定同业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发展策略,在获批后组织实施
(2)、负责审定、优化业务制度、标准、流程并督促执行
(3)、组织银行同业业务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交流,组织建立相关信息反馈机制
(4)、组织并指导同业产品的调研、研发宣传及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审查各级营销机构同业业务的立项、办理与后期管
理
2、营销职能
(1)、负责同业客户的营销维护工作,指导和协助基层营销机构和客户经理做好产品销售
(2)、负责收集、分析金融同业动态信息,提出应对策略以及对金融同业产品的开发需求
(3)、负责开展本行金融同业业务的业务培训
(4)、负责建立同业客户经理队伍。设立业务考核机制,落实考核办法并监督、考核
3、风控职能
(1)、协助制定同业授信审批政策与流程,并监督执行
(2)、负责审查分析同业客户的授信资料,识别和发现潜在风险,揭示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3)、负责同业授信后项目风险的动态跟踪、复查和监控管理
(4)、负责按全行统一的评级标准对同业授信客户进行风险评级
五、银行同业存款工作流程
(一)同业存款业务基本管理模式
1、三层次的机构设置 : 营销管理机构 (前台) 风险管理机构 (中台) 支服务持机构(后台)
2、实行“统一管理、授权经营、逐笔申报、额度控制”的经营管理原则
(二)同业存款业务基本管理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授权经营、逐笔申报、额度控制”的经营管理原则
2、统一管理——便于对同业存款市场的统一规划、统一定价、统一营销
3、授权经营——便于明确同业业务各地域细分市场的经营责任和专管权利
4、逐笔申报—— 便于集约化的业务经营和风险防控,尤其是在“存放同业”这一资产业务的经营过程中,要根据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各子市场的利率走势,实行全盘考量后的决策,避免各自为政的局面
5、额度控制——便于对各业务市场信用风险的细分以及从宏观整体上控制风险程度,避免只抓热点,不顾风险,无线扩大业务规模冒险经营做法
(三)本行银行同业存款基本工作流程 ——同业存放业务流程
1、业务申报
(1)银行同业存放由获得授权的分行同业部负责与交易对手协商,达成意向后填列同业存放业务审批表,经分行主管行长审批后,向总行同业部申报
(2)非银行同业存放业务可由分行同业部牵头与交易对手协商,达成意向后填列同业存放业务备案表,经分行主管行长签字后向总行同业部报备
2、业务审批
总行同业部审查组负责对分行申报的同业存放业务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3、办理开户
经审批同意后,总行同业部以书面复函形式给予批复,营销人员据此向对方提出开户要求。他行业务人员到我行营业柜台填列开户所需申请,提供开户所需印鉴和资料,办理同业账户的开户手续。开立同业账户所需资料按照我行开立账户的要求执行。
4、协议签订
根据审批结果或批复,总行同业部或其授权分行同业部负责与交易对手签订同业存放协议
5、催收款项
根据已签订的同业存放协议,总行同业部或有授权的分行同业部营销人员负责向交易对手给出划款路径,催收同业款项,完成交易
6、到期提示
营销人员在存款到期日前一天,向资金营运部做出到期还款头寸预报,并向客户提示存款到期,督促客户按时办理存款到期支取汇划手续
7、到期还款
同业存放款项到期后,营销人员负责催办落实还款工作,营业网点业务前台根据交易对手提供的存款协议和定期存单等相关资料,为客户办理资金汇划手续;运营管理部接柜台已办理的划款单据后
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汇划
(四)本行银行同业存款基本工作流程 ——存放同业业务流程
1、业务申报
存放同业业务由总行同业部或授权分行同业部营销岗根据资金运用需求与交易对手协商,达成意向后向总行同业部审核岗申报
2、业务审批
总行同业部审核岗对申报的存放同业业务进行审核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3、办理开户
根据审批结果,总行同业部或授权分行同业部营销岗填列《存放同业开户申请书》,经分行同业部、分行主管行领导、总行同业部、金融市场部、主管行领导对开户申请进行逐级审批后,交分行或总行运营管理部办理开户手续
4、协议签订
根据审批结果或批复,总行同业部或其授权分行同业部负责与交易对手签订同业存放协议
5、申请头寸完成划款
根据已签订的存放同业协议和开户情况,总行同业部或其授权分行同业部营销人员向资金营运部提出资金调拨申请。资金营运部按交易对手给出的划款路径,办理同业款项划付手续,完成交易
6、到期提示
总行或分行同业部营销人员在存放同业业务到期前一天,向资
金营运部预报资金头寸,并备好到期支取的相关单据和手续
7、资金划回
总行或分行同业部营销人员在存款到期日,到交易对方营业柜台办理存款到期支取和汇划手续,将资金划回
(五)本行同业存款业务基本品种
1、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资产类业务(存放同业)与同业负债类业务(同业存放),即按照约定币种、金额、利率、期限,叙做同业间存款往来
2、币种:以人民币、美元、港币为主,也包括欧元、日元等 3、金额:不设上限
4、期限:1天、7天、14天、1月、3月、6月、9月、1年(负债类业务期限可以达到1年期以上) 5、利率:每日根据总行指导价格确定
6、特点: 1、操作简单; 2、时效性强,当天完成; 3、为客户解决资金需求,或资金投资需求 附一:本行已申请同业授信基本情况
同业授信申请情况进度表(一)
同业授信申请情况进度表(二)
同业授信申请情况进度表(三)
附二:本行同业授信基本程序
1、分行同业部接受或主动收集同业客户授信资料 2、报总行同业部风险管理组审核
3、经审核并撰写授信报告后,报金融市场部审查 4、报贷审会审议
5、贷审会召集人根据审议意见进行审批 6、总行同业部根据审批结果给予分行同业部批复 附三:向本行申请同业授信所需资料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授信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 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 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 4、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 或 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证明文件 6、董事长、行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管人员简介 7、近两年审计报告及近期报表
8、年度监管指标及最新监管指标(超过半年时需提供最新指标) 9、前十大客户贷款情况
10、风险管理流程介绍:包括审批及出帐模式、授权模式 11、基本情况介绍 ,网点、员工、发展战略等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范文五:走进银行同业业务
走进银行同业业务1 在兴业之前,业界没有对同业业务这么关注,所以相对来说介绍的文章也较少。这里,我将同业的一些相关知识串联起来,希望对部分朋友有帮助。
百度百科:
银行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同业金融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债券投资、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
所以,同业指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和服务,并非很多人理解的那样是银行间的
“存”“贷”,而且“金融机构”,从中信银行2012年中报可以看出,至少包括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P37)。
这里要说明一下,针对银行间的同业资产业务,风险权重才是按20%至25%计算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按100%计算的。这里会造成一个“同业省资本”的误区,相关分析见博文《兴业同业业务的进阶认识》。
而我们讨论比较多的,指的是同业业务里面的“借”与“贷”(以下不重复说明)。下面重点来讲这一块。
同业资产与负债,主要包括:(要看到“主要”两个字)
资产端:(百度百科)
1、存放同业: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存放同业本科目核算。
2、拆出资金: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即资金融出方、证券融入方。它是甲方(买入返售方)与资金需求乙方签订协议,现在买入证券,同时在规定时间被乙方以规定金额赎回的行为。、
相关解释:
一、存放与拆放的区别:(百度百科)
区别1:风险不同,拆放同业通常需事先对拆入银行进行授信,或以票据进行质押(如逆回购),而存放同业则不需要。
区别2:凭证不同,拆放同业需事先签订拆借合同,作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凭证,而存放同业是在资金到达存放行时由存放行出具存款证实书或320报文等作为凭据。
区别3:程序不同,存放同业需事先在存放行开立同业存款帐户,而拆放同业不需要开立帐户。
区别4:期限不同,根据人行的规定,目前人民币拆借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而同业存放的存期可以在1年以上。
区别5:利率不同,拆借利率通常要略高于存放同业利率。
区别6:金额不同,目前中资商业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而存放同业则无金额限制。
区别7:会计信贷管理方面:拆借有专门的“拆放银行业”科目,以及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科目,而存放同业用的就是普通的“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以及“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等;信
贷方面,在损失专项准备的提取、信贷资产五级分类、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区别8:运作目的不同,存放同业一般是清算目的,拆放同业一般盈利目的。
简单理解:存放同业相当于你在银行开个户,存钱进去。(只不过你也是金融机构) 拆出资金相当于你借钱给邻居。(只不过你和你邻居都是金融机构)
二、关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相关理解,参见《“信托受益权”是曲线高利贷吗? 》
负债端:
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以上跟资产端对应的,不一一解释,有兴趣可查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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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来说下为什么会存在这些同业的资产和负债。
一句话:满足流动性需要!
好比:你开了家小卖部,那么你必须准备一些零钞,找钱给客户。同时你还需要准备一些大钞,拿去支付货源方的款项。你准备的这些钱,就是为了满足资金流动性。没有流动性,小超市是不是运作不起来呢?
就这么简单!
如果有一天,你突然发现没零钱了,这时你会拿着客户的钱到隔壁小餐馆,去换开。这就相当于同业了,只是这个换的动作,没有资产的转移,属于纯“交易”。
银行也是如此,为了满足日常经营的流动性,各个网点都需要流动性。
用简单模型举例:
假如银行A网点,有家企业收到大笔的货款,全部作为活期存款存入网点A。那么,网点A的资金就有富余了,也就是流动性充裕。网点A怎么办呢?存款放在自己银行是没有利息的,而这家企业搞不好下个礼拜就会把存款提走(这家企业也有上流供应商,也要付款出去,人家存的可是活期)。
既然存自己这里是没有利息的,那么A网点怎么办呢?A网点就会把这笔资金拆出去,给其他需要流动性的金融机构,获得利息。
B网点因为央行向其发行定向央票,也或者有企业汇出去大笔的资金,而账上的“零钱”没有那么多,怎么办呢?那么B只好向其他流动性富余的金融机构“借”款。但同时,借是需要利息的。于是B将利息付给了A。
这个模型过于简单了,但实际上同业的资金运作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利用资金。
在这一点上,大的金融机构是占优势的,因为他们的资金多,流动性充裕。属于放出流动性的一方。而一些小的信用社、村镇银行,一般属于接收流动性的一方。
说到这里也差不多该结束了,就是这么简单。这一项其实本来就不是用来盈利的业务,只是最大程度的利用资金。兴业通过借短配长,打个时间差,利率差,来获取利润。具体参见我之前的博文《进阶认识》《兵器谱兴业银行篇》等。
说到这里,还需要解释一个东西——就是你看,既然是为了满足流动性的,那同业业务应该都是短期为主啊,为什么还有长达一年期的同业呢?
呵呵,如果都是短期,那么兴业的同业也做不起来了。
这里你要问下你自己,假如你买房缺20万,叫你明天上午就必须筹集齐,才能享受优
惠……这时你恐怕疯掉了,一个一个亲戚朋友去问,一张张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翻出来,甚至想卖掉老家的小房子……
长期的同业,也是一个道理,先借好钱,手里有钱,心里不慌。
这里是可以做类似的对冲交易的,同样简单模型:
银行M贷出去一笔款,假设10个亿,期限9个月。那么,在这9个月的时间里,M的流动性降低了10个亿。而刚好M的资金非常紧张,所以他不得不将这10个亿的贷款做抵押,向银行N融入6个亿资金,并约定9个月后买回这笔金融资产。这就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了。 在这里,对于M来说,M融入了资金,满足了流动性,而且贷款的利率可能高达7%,而同业融入资金成本可能只有4.6%,所以M还是赚钱的。
对于N来说,他用自己闲散多余的流动性资产,放给N,获得了利息(还记得前文提到过,自己的资金存在自家是没有利息的)。而且他是对银行M的债权,无论那10个亿的贷款后来怎么样,哪怕一分钱也收不回来,这10个亿也只是抵押,只要M不倒闭,M就必须回购这部分资产。所以风险相对非常低,4.6%的利率对于N来说,也非常合适。
9个月后,贷款到期,企业偿还本息给M,M再用这笔钱来回购之前卖给N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对冲即完成。
当然,上面只是简单模型,实际过程远复杂于此。
PS:同业市场已经完全利率市场化。所有资金的利率都是相互间报价。当然可以参考shibor。而且有时短期拆放的利率还高于长期,这也是需求造成的。比方说市场上突然很多银行需要短期拆入资金,临时融通资金去购买一笔定向央票,那么短期同业利率自然就提高了。
兴业银行P115和P121页有关于各类资产按期限排列的表单,加息周期利空,降息周期利多,具体影响有兴趣的可以分析分析。
小知识:
为什么次贷危机,美国政府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也叫“注入流动性”呢?因为当时资金“结冰”了——大家都不相信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不敢借钱给同业金融机构(没有人借出,自然也没有人贷入),担心对方明天就倒闭,所以同业也开展不起来,资金的融通就断了。 在市场缺乏流动性的情况下,加上当时人们对经济及银行的恐慌,只要一“挤兑”,银行就破产了。
企业破产的充分条件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不是亏损。银行同样也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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