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食品纸包装的问题
沈阳师范大学
学 年 论 文
题 目 食品纸包装研究
学 生 赵广山 指导教师 杨平 讲师 年 级 2010级 专 业 食品质量与安全 系 别 粮油与食品系 学 院 粮食学院
沈阳师范大学
年 月
论 文 提 要
纸质包装材料可以制成袋、盒、罐、箱等容器,在食品行业被广泛应用。纯净的纸和纸板是无害、无毒的。但由于生产包装纸的原材料受到污染;或在加工处理中,添加或混入一些杂质、细菌和某些化学残留物,如:清洁剂、涂料、改良剂等,都会影响包装食品的安全性。
目前,食品包装用纸存在安全性问题主要是:
(1)生产食品包装纸的原材料本身不清洁、存在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或采用了霉变的原料,使成品染上大量霉菌,甚至使用社会回收废纸作原料,造成化学物质残留; (2)生产过程中添加了荧光增白剂,使包装纸和原料纸中含有荧光化学污染物; (3)含有过高的多环芳烃化合物;
(4)象塑料包装材料一样,也存在着油墨印染问题。 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将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因此需要政府相关机构制定法律法规约束厂家行为,不断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 规范检测标准,促进食品安全。
关于食品包装纸的几个问题
赵广山
摘 要:食品包装中有相当一部分采用塑料薄膜包装, 但仍有不少食品采用纸张包装, 尤其是零售环节不注意包装纸卫生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一是提供食品包装纸的厂家造纸流程不规范,产品质量不达标;二是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生产纸所需要的原材料受到各种有机物及重金属,或在加工处理中使用的添加剂和混入一些杂质、细菌和某些化学残留物的污染。鉴于此,更需要政府相关机构制定法律法规约束厂家行为,并不断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以规范检测标准。
关键词: 有毒有害物质 危害 检测方法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明确食品用纸包装、食品用纸容器被纳入QS 管理,过渡期为两年左右。从9月1日起,食品用纸包装、食品用纸容器的QS 管理正式进入查处期。9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称,将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相关制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QS”标志纸质食品包装纸行为。
据了解,被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包括包装类和容器类两大类21个品种。食品用纸包装包括玻璃纸、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纸板、鸡皮纸等,而食品用纸容器包括人们常用的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纸盒等,这几乎覆盖了平时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所有包装材料。方便面纸碗,汉堡包、三明治等熟食类的包装纸,曲奇饼的烤盘纸,糖果、凉果等的包装纸,普洱茶饼的包装纸、袋泡茶的包装纸、各类食品包装用的蜡纸、雪糕包装纸等等,全部都属于QS 的管理范围。
尽管新规已开始施行,但日前记者对市面上销售和使用纸质食品包装纸的情况进行探访,还鲜见纸质食品包装纸戴“QS”帽的,市民对于新规的施行也是几乎全然不知。
在现代包装工业中,纸与纸容器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中国,纸包装材料占包装材料总量的 40%左右,从发展趋势来看,纸包装的用量会越来越大。在日本,尤其是许多经营食品的商人们已逐渐舍弃塑料包装。
有资料显示,塑料用于食品包装量占塑料总产量的 1/4,可以说,用于食品包装的塑料一出现,就有垃圾产生。在超市及商场,很多食品包装均是塑料的。还有方便面的包装,塑料包装远远多于纸质包装,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淘汰落后包装是必要的,塑料材料的改进也是当务之急。对于市场上的食品,可以用纸包装的尽量用纸,减少塑料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这也是为子孙后代造福。
在人们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对包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再生材料作原料的包装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美国“百分之百再生纸板联盟”做了一个市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消费者比较看重产品采用再生纸板包装。在同样情况下,也更愿意购买用再生纸板包装的消费品。消费者希望能有更多的纸质包装采用再生纸板,能有更多的包装打上100%再生的符号。85%的消费者认为,使用再生包装材料有利于孩子们的未来,80%的消费者认为,购买100%再生纸板包装的产品是为环保做贡献。消费者对使用100%再生纸板的企业评价较高,认为使用再生纸板的企业具有环保责任心。在产品质量、吸引力和使用性能对比方面,过半数的消费者认为,使用再生纸板和使用新的纸板进行包装,质量没有差别,甚至前者更好。
然而,纸质包装材料可以制成袋、盒、罐、箱等容器,在食品行业被广泛应用。纯净的纸和纸板是无害、无毒的。但由于生产包装纸的原材料受到污染;或在加工处理中,添加或混入一些杂质、细菌和某些化学残留物,如:清洁剂、涂料、改良剂等,都会影响包装食品的安全性。
一、食品包装纸中存在哪些有毒有害物质?
食品包装纸种类繁多,纯净的纸本是无毒无害的,但由于原材料受到污染,或在加工处理过程中通常会混入一些杂质、细菌和某些化学残留物等,从而影响包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质包括以下几种:
(1)原料中的污染物。如棉浆、草浆和废纸等不清洁,药物残留及重金属等幻雪物质。 (2)造纸过程中添加的助剂残留。如硫酸铝、纯碱、亚硝酸钠、次氯酸钠、松香和滑石粉、防霉剂等。
(3)有色颜料污染。如生产糖果使用的彩色包装纸涂彩层接触糖果可造成污染。 (4)成品纸表面的微生物及微尘杂质污染物。
(5)包装纸在涂蜡、荧光处理过程中,使其含有较多的荧光增白化学污染物和多环芳香化合物。
这些添加剂或污染物或多或少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其中,以多氯联苯(PCBs )对人体的危害最为严重。
二、多氯联苯(PCBs )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多氯联苯是一种无色或淡黄色的黏稠液体,可以通过水体中生物食物链的富集作用,在鱼类体内浓度累积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倍。多氯联苯是一氯联苯、二氯联苯、三氯联苯等的混合物,含氯原子愈多的组分,愈易在人体脂肪组织和器官中蓄积,愈不易排泄,毒性就愈大。其毒性主要表现为:影响皮肤、神经、肝脏,破坏钙的代谢,导致骨骼、牙齿的损害,并有亚急性、慢性致癌和致遗传变异等可能性。有机氯农药是疏水性亲油物质,能够为胶体颗粒和油粒所吸附并随其在水中扩散。水生生物对有机氯农药有很强的富集能力,其体内的有机氯农药含量会比水中的含量高几千到几百万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达到一定浓度后,即显示出对入体的毒害作用。
多氯联苯(PCBs )是重要的内分泌干扰物,具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的作用,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的邮寄污染物。由于其难降解,并且可以远距离迁移,导致了污染在全球的传播。
三、如何检测食品中的多氯联苯(PCBs )?
研究发现,纸包装材料中也出现了PCBs 。其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印刷油墨,二
是添加废纸,三是在造纸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四是在加工、搬运和贮藏纸制品过程中被环境中PCBs 污染。食品纸包装材料作为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物,其所含污染物的迁移直接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世界各国对食品包装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制订了越来越严格的卫生限量标准。欧盟委员会已经规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和纸板中PCBs 的限量值为2mg /kg ,并且还制定了EN 15318—1999l8J 。样品中PCBs 检测分析有多种方法,如薄层色谱法(TLc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超临界色谱法(SFC)、红外光谱法(IR)、气相色谱法(GC—ECD) 、气质联用(GC—MS) 等。气质联用技术是目前最有效的测定方法之一,它具有高分离能力、高灵敏度和高分析速度等优点。
鉴于我国食品纸包装材料中的PCBs 检测的研究和报道较少,建立食品纸包装材料中PCBs 的检测方法,对食品纸包装材料中PCBs 开展检测和预警研究,了解PCBs 对食品纸包装的污染现状,对防止我国食品纸包装中PCBs 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具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白彦坤、郭丽敏、李强:分析仪器(期刊),2011年,第五期。
【2】 蒋伟、朱洪坤、何志贵:非金属标准手册系列 纸和纸板标准手册 2011.08 【3】 文琼菊:常用纸张品种简明手册 2004.11 【4】 陈炳卿、孙长颢:食品污染与健康 2002 【5】 车振明:食品安全与检测 2007.09
范文二:食品用纸包装审查细则
食 品 用 纸 包 装 、 容 器 等 制 品 生 产 许 可 实 施 细 则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1总则
2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 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 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 流通、 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 用具、 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 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 2类 21个产品 (详 见表 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 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 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以下简称审查中心) 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 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 容器等制 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 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 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 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 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 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 督和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 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 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 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 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 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 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向企 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 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 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 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 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决定书》。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 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 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 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 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 40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 本 ) 》 的要求, 不予受理 1.7万吨 /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 3.4万吨 /年以下的草浆生产
装置的企业申请, 2005年 12月 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 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3.3 实地核查
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 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 5日内通知企业。审查组一般由 2至 4名 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见
4.3) 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 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 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 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 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 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 , 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 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 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 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完 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 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 工作终止,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 《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
抽样方法》(见 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 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 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并出具 《检 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 则规定的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 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 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 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实地核 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 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 3年;
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 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 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 准予生产的, 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 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方式向社会公布获 证企业名录。
4 审查要求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 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生产流程。对于按照其他工艺流程生 产的企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其生产流程。
4.1.1.1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纤维原
料
→ 打浆 → 调料 → 上网成型 → 干燥 → 卷取 →
基纸 → 涂布 → 干燥 → 卷取 → 分切 → 包 4.1.1.2热封型茶叶滤纸
纤维原
料
→ 打浆 → 调料 → 上网成型 → 干燥 → 卷取 →
基纸 → 定型 → 干燥 → 卷取 → 分切 → 包 4.1.1.3 鸡皮纸
纤维原料 → 打浆 → 调料 → 上网成型 → 压 → 卷取 → 分切 → 包装
4.1.1.4食品羊皮纸
木浆 → 打浆 → 调料 → 抄纸 → 卷取 → 包装
基纸 → 酸处理 → 脱酸 → 洗涤 1 → 中和 → 洗涤 2 →
→ 压光 → 卷取 → 包装
4.1.1.5 半透明纸
木浆 → 打浆 → 调料 → 上网成型 → 压 → 干燥 → 卷取 → 超压 → 包装
4.1.1.6玻璃纸
木浆 (或棉
浆 )
→ 黄化 → 喷膜成型 → 脱硫 → 水洗
→ 塑化 → 干燥 → 卷取 → 分切 → 包 4.1.1.7食品包装纸
纤维 原料 → 打浆 → 调料 →
上网成
型
→ 压榨 → 干燥 → 卷取 → 分切 →
原纸 → 淋膜 → 印刷 → 涂蜡或覆
膜
→ 分切 → 包
4.1.1.8食品包装纸板
纤维原料 → 打浆 → 调料 → 上网成型 → 压榨 → 干 → 卷取 → 分切 → 包装
纸板 → 淋膜 → 印刷 → 覆膜 → 分切 → 包
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4.1.2.1纸袋
(1)纸质袋
基纸 → 印刷 → 分切 → 制袋 → 包 (2)淋膜纸袋
基纸 → 淋膜 → 印刷 → 分切 → 制袋 → 包 (3)涂蜡纸袋
基纸 → 印刷 → 涂蜡 → 分切 → 制袋 → 包 4.1.2.2纸罐
(1)纸板类罐
基纸 → 印刷 ┐
↓
原纸 → 卷管 → 切割 → 帖标 → 成型 → 包 (2)圆柱形复合罐及其它复合罐
基纸 → 印刷 ┐
↓
原纸 → 复合卷管 → 切割 → 帖标 → 成型 → 包 ↑
其它材料 ┘
4.1.2.3纸杯
(1)淋膜杯
淋膜 → 印刷 → 模切 → 成型 → 包 (2)涂蜡杯
原纸 → 印刷 → 模切 → 成型 → 浸蜡 → 包 4.1.2.4纸餐具
(1)纸板餐具
┌ 覆膜 ┐
│ ↓
纸板 → 印刷 → 模切 → 成型 → 包装
┌ 覆膜 ┐
│ ↓
纸板 → 淋膜 → 印刷 → 模切 → 成型 → 包 (3)纸浆模塑餐具
纸浆制备 → 真空过滤成
型
→ 烘干 → 成型 → 包
4.1.2.5纸盒
(1)纸板盒
┌ 覆膜 ┐
│ ↓
纸板 → 印刷 → 模切 → 成型 → 包
(2)淋膜纸盒
┌ 覆膜 ┐
│ ↓
纸板 → 淋膜 → 印刷 → 模切 → 成型 → 包 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 录。
4.1.3.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调料过程工艺控制。
4.1.3.2 热封型茶叶滤纸
定型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3.3鸡皮纸
调料过程的控制。
4.1.3.4 食品羊皮纸
酸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
脱酸工艺参数的控制。
洗涤 2工艺参数的控制。
4.1.3.5半透明纸
调料过程的控制。
4.1.3.6 玻璃纸
黄化工艺参数的控制。
塑化工艺参数的控制。
喷膜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3.7食品包装纸
调料过程的控制。
印刷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涂蜡或覆膜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3.8食品包装纸板
印刷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淋膜 (覆膜 ) 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 录。
4.1.4.1纸袋
(1)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2)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2 纸罐
(1)纸板罐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2)圆柱形复合罐及其它复合罐
a.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 复合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3纸杯
(1)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2)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4纸餐具
(1)纸板餐具及淋膜纸餐具
a.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 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2)纸浆模塑餐具
a.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 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5纸盒
(1)纸板盒及淋膜纸盒
a.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 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 2。
表 2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生产食品包 装纸及食品包装纸板的企业应根据所生产产品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 3。
表 3 食品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 :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4.2.2.1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 4。
表 4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注: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4.2.2.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 5。
表 5 食品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4.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4.4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 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品种分别抽样,抽 样品种最多不超过 3个。按表 6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抽样时避免用手 直接接触样品,并用清洁塑料袋密封。将所抽样品分成 2份 (3组 /份 ) ,一份送检验机构, 一份留生产企业。审查组抽样人员与所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所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 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 字、企业盖章和抽样日期。生产企业在 7日内将样品寄/送达检验机构。
表 6 食品用纸包装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 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品种分别抽样,抽 样品种最多不超过 3个。按表 7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抽样时避免用手 直接接触样品,并用清洁塑料袋密封。将所抽样品分成 2份 (3组 /份 ) ,一份送检验机构, 一份留生产企业。审查组抽样人员与所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所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 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 字、企业盖章和抽样日期。生产企业在 7日内将样品寄/送达检验机构。
表 7 食品用纸容器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注 :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淋膜纸杯和淋膜纸餐具时,可以仅抽取淋膜纸餐具;当生产 企业同时生产圆柱形复合罐及其它形状的复合罐且构成罐体的原材料完全相同时,可以仅 抽取圆柱形复合罐;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纸板盒和淋膜纸盒时,仅抽取之一的主导产品。 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纸质袋、淋膜纸袋、涂蜡纸袋多种纸袋产品时,可以仅抽取之一的主 导产品。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食品用纸包装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 8-表 15。
如客户要求,可生产其他定量的食品用纸包装,其强度指标可以相应地换算。 表 8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 9 热封型茶叶滤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 10 鸡皮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 11 食品羊皮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 12 半透明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 13 玻璃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 14-1 食品包装纸产品检验项目(糖果包装纸原纸)
表 14-2 食品包装纸产品检验项目(冰棍包装纸原纸)
表 14-3 食品包装纸产品检验项目(普通食品包装纸)
注 :QB1014-1991《食品包装纸》 标准中未包括的其他食品纸包装产品只检验 6-11项。 表 15 食品包装纸板产品检验项目
(2)判定标准
a. 单项判定
生化指标 *:从三组样品中分别取样组成生化指标测试样品。 生化指标检验全部合格时, 判定样品的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定样品的生化指标不合格。
非生化指标:从三组样品中取其中一组进行非生化指标的检验,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 判定该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有不合格项时,再对另外二组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全
部合格时判该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注:以上所指生化指标为: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大肠菌群、致病菌(包 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
b.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指标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食品用纸容器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 16-表 20。
表 16 纸袋产品检验项目
表 17-1 纸板类罐产品检验项目
表 17-2 圆柱形复合罐产品检验项目
表 17-3 其它复合罐产品检验项目 表 18-1淋膜杯产品检验项目
表 18-2 涂蜡杯产品检验项目
表 19-1 纸板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表 19-2 淋膜纸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表 19-3 纸浆模塑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表 20 纸盒产品检验项目
(2)判定标准
a. 单项判定
生化指标 *:从三组样品中分别取样组成生化指标测试样品。 生化指标检验全部合格时, 判定样品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定样品的生化指标不合格。
非生化指标:从三组样品中取其中一组进行非生化指标的检验。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 判定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有不合格项时,再对另外二组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全部 合格时,判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注:以上生化指标包括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重金属 (铅、 砷) 、 荧光性物质、 脱色试验、氟、大肠菌群、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 链球菌)、霉菌。
b.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指标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 生产许可证书
5.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 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 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型号、规格。
当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与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 时满足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和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确定。
5.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 可证书》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的, 拟增加部分产品生产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 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5.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 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 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5.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 生较大变化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 ,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5.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 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 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后 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 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 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 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 3.1.3.1的规定执 行。
5.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 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 《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5.7.4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 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 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符合规定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 颁发新的 《生产许可证书》 , 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规定的, 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 《不 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 《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 《生产许可证书》 正、 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1 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 (Quality Safety) 字头(QS )和“质量安全” 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 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 字母 “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 QS 标志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6.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 QS 和 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 **-*****-*****。 QS 表示生产许可, 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 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 5位为产品编号,后 5位 为企业序号。
6.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 12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4 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 产许可证。
7.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 请。
7.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4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 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 《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7.5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外包装、说明 书或产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7.6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 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仅 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7.7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7.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标志和编号。
8 监督检查
8.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应当严格按照产品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者出厂检验不合 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8.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 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 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 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 应当每 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1次, 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8.3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3.1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8.3.2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记录、 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比对情况 (应 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8.3.3 《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8.3.4 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8.3.5 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8.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相关检验记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 要求的,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 的自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在 2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 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撤回《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名录。
8.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自查报告抽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 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 10%以内。
8.6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 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 进行至少 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
9 违法处理
获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定进行处理。
10 收费
10.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及财政、 价格部门的有 关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生产许可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3 审查费:每个企业 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 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10.6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 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 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文 件执行。
11 工作人员守则
11.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1.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1.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1.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1.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 素质。
11.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 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1.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1.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2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从事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向企业索贿受贿、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举报。
13 附则
13.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3.2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解释。
13.3国质检食监 [2006]334号文批准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 则》不再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文书格式除外。
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范文三:食品用纸包装产品检测设备有哪些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检测设备有哪些?也许各位食品包装设备采购销售还不是很了解,下面对各食品用纸等纸品包装检测仪器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希望对生产企业及相关业内人士有所帮助。
一、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1. 定量取样器(?1.0%) 2.天平(?0.01g/0.001g) 3. 抗张强度试验仪(?1%) 4.紫外分析仪 5.滤速仪(?0.5s) 6. 电动筛分机
二、热封型茶叶滤纸
1. 定量取样器(?1.0%) 2.天平(?0.01g/0.001g) 3. 抗张强度试验仪(?1%) 4. 反射光度计(?0.1%) 5. 紫外分析仪 6.滤速仪(?0.5s) 7. 电动筛分机 8. 塑封机
三、鸡皮纸
1. 定量取样器(?1.0%) 2.耐破度仪(?3%) 3. 耐折度仪 4.可勃吸收性试验仪 5.紫外分析仪
四、食品羊皮纸
. 定量取样器(?1.0%) 2.天平(?0.01g/0.001g) 3. 抗张强度试验仪(?1%) 4. 尘埃度测定器、标准尘埃图片 5. 耐破度仪 6.耐折度仪
五、半透明纸
1. 定量取样器(?1.0%) 2.天平(?0.01g/0.001g) 3. 耐破度仪(?3%) 4. 撕裂度仪 5. 尘埃度测定器、标准尘埃图片 6.反射光度计(?0.1%) 7.紫外分析仪
六、玻璃纸
1. 定量取样器(?1.0%) 2.天平(?0.01g/0.001g)3. 抗张强度试验仪(?1%) 4. 撕裂度仪 5. pH计(0.01)、恒温水浴 6.紫外分析仪
七、食品包装纸
1. 定量取样器(?1.0%) 2.天平(?0.01g/0.001g) 3. 抗张强度试验仪(?1%) 4. 撕裂度仪 5. 反射光度计(?0.1%) 6.紫外分析仪 7. 耐破度仪(?3%) 8. 尘埃度测定器、标准尘埃图片 9.划线器、施胶度标准图片、标准墨水
八、食品包装纸板
1. 定量取样器(?1.0%) 2.天平(?0.01g/0.001g) 3. 抗张强度试验仪(?1%) 4. 撕裂度仪 5. 反射光度计(?0.1%) 6.紫外分析仪 7. 耐破度仪(?3%) 8. 尘埃度测
定器、标准尘埃图片 9.划线器、施胶度标准图片、标准墨水。
本资料由昆山海达精密仪器提供,如有疑问请咨询。
范文四: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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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6) 2 工作机构???????????????????????????????(7) 3 生产许可程序?????????????????????????????(8) 3.1申请和受理 ???????????????????????????(8)
3.2试生产 ?????????????????????????????(9) 3.3实地核查 ????????????????????????????(9)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10) 3.5 审定和发证???????????????????????????(10) 4 审查要求 ??????????????????????????????(11)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11)
4.1.1 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11) 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12) 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14) 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15)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16)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16) 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 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 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17) 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 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 4.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 4.4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18)
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8) 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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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0) 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 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 5 生产许可证书 ????????????????????????????(30) 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31) 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31) 8 监督检查 ??????????????????????????????(32) 9违法处理 ??????????????????????????????(33) 10收费 ????????????????????????????????(33) 11工作人员守则 ????????????????????????????(33) 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34) 13附则????????????????????????????????(34) 附件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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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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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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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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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3.3 实地核查
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 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 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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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 10 —
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 审查要求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 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生产流程。对于按照其他工艺流程生产的企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其生产流程。
4.1.1.1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4.1.1.2热封型茶叶滤纸
4.1.1.3 鸡皮纸 4.1.1.4食品羊皮纸
— — 11
4.1.1.5 半透明纸
4.1.1.6玻璃纸
4.1.1.7食品包装纸
4.1.1.8食品包装纸板
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4.1.2.1纸袋 (1)纸质袋
(2)淋膜纸袋
(3)涂蜡纸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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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纸罐 (1) 纸板类罐
(2)圆柱形复合罐及其它复合罐
4.1.2.3纸杯 (1)淋膜杯
(2) 涂蜡杯
4.1.2.4纸餐具 (1)纸板餐具
覆膜
( (3)纸浆模塑餐具
4.1.2.5纸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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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板盒
(2)淋膜纸盒
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4.1.3.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调料过程工艺控制。 4.1.3.2 热封型茶叶滤纸
调料过程工艺控制。 定型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3.3鸡皮纸
调料过程的控制。 4.1.3.4 食品羊皮纸
酸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 脱酸工艺参数的控制。 洗涤2工艺参数的控制。 4.1.3.5半透明纸
调料过程的控制。 4.1.3.6 玻璃纸
黄化工艺参数的控制。 塑化工艺参数的控制。 喷膜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3.7食品包装纸
调料过程的控制。 印刷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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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蜡或覆膜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3.8食品包装纸板
调料过程的控制。 印刷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淋膜(覆膜) 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4.1.4.1纸袋
(1)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2)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2 纸罐 (1) 纸板罐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2) 圆柱形复合罐及其它复合罐 a.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 复合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3纸杯
(1)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2) 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4纸餐具
(1) 纸板餐具及淋膜纸餐具 a.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 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2) 纸浆模塑餐具
a.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 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5纸盒
(1)纸板盒及淋膜纸盒 a.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 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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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生产食品包装纸及食品包装纸板的企业应根据所生产产品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
表3 食品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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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4.2.2.1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4。
表4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注: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4.2.2.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5。
表5 食品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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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4.4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品种分别抽样,抽样品种最多不超过3个。按表6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抽样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样品,并用清洁塑料袋密封。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3组/份) ,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生产企业。审查组抽样人员与所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所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企业盖章和抽样日期。生产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寄/送达检验机构。
表6 食品用纸包装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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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品种分别抽样,抽样品种最多不超过3个。按表7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抽样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样品,并用清洁塑料袋密封。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3组/份) ,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生产企业。审查组抽样人员与所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所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企业盖章和抽样日期。生产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寄/送达检验机构。
表7 食品用纸容器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注: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淋膜纸杯和淋膜纸餐具时,可以仅抽取淋膜纸餐具;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圆柱形复合罐及其它形状的复合罐且构成罐体的原材料完全相同时,可以仅抽取圆柱形复合罐;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纸板盒和淋膜纸盒时,仅抽取之一的主导产品。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纸质袋、淋膜纸袋、涂蜡纸袋多种纸袋产品时,可以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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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抽取之一的主导产品。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食品用纸包装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8-表15。 如客户要求,可生产其他定量的食品用纸包装,其强度指标可以相应地换算。
表8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9 热封型茶叶滤纸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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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鸡皮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11 食品羊皮纸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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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半透明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13 玻璃纸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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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1 食品包装纸产品检验项目(糖果包装纸原纸)
表14-2 食品包装纸产品检验项目(冰棍包装纸原纸)
表14-3 食品包装纸产品检验项目(普通食品包装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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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QB1014-1991《食品包装纸》标准中未包括的其他食品纸包装产品只检验6-11项。
(2)判定标准 a. 单项判定
生化指标*:从三组样品中分别取样组成生化指标测试样品。生化指标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样品的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定样品的生化指标不合格。
非生化指标:从三组样品中取其中一组进行非生化指标的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有不合格项时,再对另外二组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全部合格时判该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注:以上所指生化指标为: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大肠菌群、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
b.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指标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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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食品用纸容器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16-表20。
表16 纸袋产品检验项目
表17-1 纸板类罐产品检验项目
表17-2 圆柱形复合罐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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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3 其它复合罐产品检验项目
表18-1 淋膜杯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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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2 涂蜡杯产品检验项目
表19-1 纸板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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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2 淋膜纸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表19-3 纸浆模塑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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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 纸盒产品检验项目
(2)判定标准 a. 单项判定
生化指标*:从三组样品中分别取样组成生化指标测试样品。生化指标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样品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定样品的生化指标不合格。
非生化指标:从三组样品中取其中一组进行非生化指标的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有不合格项时,再对另外二组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全部合格时,判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注:以上生化指标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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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氟、大肠菌群、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
b.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指标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 生产许可证书
5.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型号、规格。
当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与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和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确定。
5.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的,拟增加部分产品生产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5.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5.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5.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3.1.3.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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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5.7.4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 《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1 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 )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 ”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 ”为白色。
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QS 标志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6.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 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 **-*****-*****。QS 表示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
6.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4 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7.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 7.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4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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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7.5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7.6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7.7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7.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标志和编号。
8 监督检查
8.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应当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者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8.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8.3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3.1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8.3.2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8.3.3 《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8.3.4 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8.3.5 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8.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相关检验记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在2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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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撤回《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名录。
8.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自查报告抽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8.6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至少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
9 违法处理
获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10 收费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生产许可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3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10.6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
11 工作人员守则
11.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1.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1.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1.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1.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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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1.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1.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2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从事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向企业索贿受贿、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举报。
13 附则
13.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3.2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解释。
13.3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文批准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不再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文书格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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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产 品 品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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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 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 本办法分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21条41个核查内容。分为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 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2 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41个核查内容中, 生产设备(3.1.1、3.1.5)、工艺管理(5.1.2、5.1.3)、安全生产(7.1.2)5项为否决项目,在表中加“*”表示。 3 本办法确定核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 3.1 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
3.1.1 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目; 3.1.2 严重不合格项不多于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6项,无否决项目。 3.2 不合格(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3.2.1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 3.2.2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
3.2.3严重不合格项为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为7项及以上; 3.2.4否决项目为1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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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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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产资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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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申请取证产品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可免去核查质量安全管理职责(1)、技术文件(3.3.2)、文件管理(3.4)、采购制度(4.1.3)。
2. 申请取证产品通过GB/T 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可免去核查安全生产(7.1.3)。
3. 取得医药包装许可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申请取证产品与医药包装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医药包装产品在同一场所生产的,可免去核查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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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2014年食品纸包装行业简析
2014年食品纸包装行业简析
一、行业管理体系 .................................................................................... 3
1、行业主管部门................................................................................................... 3
2、行业主要法律规定、相关政策....................................................................... 3
(1)《食品安全法》 . ........................................................................................................ 3
(2)《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 3
(3)《清洁生产促进法》 . ................................................................................................ 4
(4)《循环经济促进法》 . ................................................................................................ 4
(5)《十二五规划纲要》 . ................................................................................................ 4
(6)《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 ............................................................................................ 4
3、行业标准........................................................................................................... 5
(1)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5
(2)GB 9687-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 5
(3)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 5
(4)GB 11680-198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 5
(5)GB/T 8808-1988软质复合塑料材料剥离试验方法................................................. 5
二、行业规模与发展前景 ........................................................................ 6
1、食品包装行业................................................................................................... 6
2、食品纸包装行业............................................................................................... 6
三、行业风险特征 .................................................................................... 8
1、行业竞争风险................................................................................................... 8
2、区域集中风险................................................................................................... 8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8
四、进入行业的主要壁垒 ........................................................................ 9
1、资金壁垒........................................................................................................... 9
2、技术壁垒........................................................................................................... 9
五、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 9
1、有利因素........................................................................................................... 9
(1)国家政策支持 . ............................................................................................................ 9
(2)发展前景广阔 . .......................................................................................................... 10
(3)环保理念的加强 . ...................................................................................................... 10
2、不利因素......................................................................................................... 11
(1)资金及技术力量薄弱 . .............................................................................................. 11
一、行业管理体系
1、行业主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整个行业的规划,组织制定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许可及质量监管。
2、行业主要法律规定、相关政策
(1)《食品安全法》
该法将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监管。
(2)《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