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形式主义下动产买卖合同清偿是什么?
物权形式主义的内涵和外延在理论上同样有争议存在,但主流的观点认为买卖中的物权形式主义的“内核”是: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只需要有当事人之间有关物权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即可,买卖契约的效力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称该种变动模式为“无因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下面,买卖合同的清偿属于法律行为,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但问题是,清偿中是否必需包含清偿意思呢?应该认定物权形式主义下面同样需要有清偿意思的存在。
但是,由于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特征在于其无因性,一旦认定需要清偿意思的存在就很难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物权形式主义下面不得不认定清偿中仅仅包含移转所有权的意思。
但是,对债权没有处分权的人不能接受清偿,向未成年人清偿不能免除债务不仅是古罗马法的有效规则,也是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样是民法的基本追求,因此,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不得不违反逻辑一致性的要求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仅仅从逻辑一致性的角度已经没有办法对物权形式主义下面清偿是否包含清偿意思作出说明。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怎么写?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
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
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
反之,可能会虽然离婚,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离婚协议书范文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二)动产: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二)动产: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
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
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
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特殊动产的物权转移问题: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出卖人将标的物...
离婚协议书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二)动产: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二)动产: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
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
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
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日
请教,物权纠纷反驳上诉书范文格式
前者是指登记车主和实际出资人共同主张车辆的所有权,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确认物权之诉或者返还原物之诉中,在登记车主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购车款系来自实际出资人赠与或者借用的情况下,该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仅有登记公示行为而欠缺合法取得行为即车辆交付是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其物权自交付时发生变动,但有其他法律规定房屋之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故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很明确的。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如何认定车辆的归属意义重大、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辆被称为特殊动产,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般动产以出资购买后实际支配使用为权利宣示,而车辆因上路行驶前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导致行驶登记这样一个被赋予公权力认可的行为被看作是车辆的权利宣示:“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就财产所有权的变动所作出的规定实际上是同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
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然而,尚缺乏相应法律来明确车辆行驶登记的性质,所以在车辆物权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还是登记为要件这一点上存有争议。
2008年,《物权法》的出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转让和消灭。
三,在上述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中也支持了这种观点,即:“在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车辆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车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内容是。
这些争议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
本人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消极争议是指登记车主和实际出资人都不承认自己是车辆所有权人,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交通肇事认定。
对车辆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非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但车辆还可能出现由他人出资购买的情形,因不似房屋之类不动产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为权属公示,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车辆与其他动产一样,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难以确定。
二、交付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理由如下。
故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作为车辆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如买卖,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
交通肇事罪认定。
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确认机动车的车主。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因此: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车辆行驶登记仅仅是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
”这一条表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物权取得须合法。
”可见,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故多发权属争议,其车辆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合法;物权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其取得的方式具备物权须合法取得这一核心要件,这种情形则较多出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以推卸肇事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上述情形下、赠与、继承等,在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因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并且获得该车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2000年,公安部就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的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封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
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