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纵向价格垄断的危害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的危害研究——
以茅台、五粮液受罚为例
The Hazard Research On Vertical Price Monopoly —Taking Mao Tai And Wu
Liang Ye As An Example
May 2015
摘 要 现如今,科技改善企业生产效率,渠道分销决定企业成本回收速度。渠道建设成为各个企业保证利益的根本。生产商提供产品,经销商快速分销,下游经营者将商品送达客户。这三者利益趋同,协调统一完成整个产品的销售服务。然而在实际市场渠道建设中,部分生产者为了维持自身的高端品牌的形象和利益,与经销商签订协议约定“最低转让售价”,形成价格卡特尔,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使得终端售价虚高,阻碍了下游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竞争。在下游经营者无法通过价格竞争来获利时会要求生产商提供更高的利润空间,出于需要,生产商划定了高比例的渠道费用,导致相当比例的成本浪费。
本文以茅台和五粮液纵向垄断被罚为案例探讨纵向价格垄断产生的经济背景,社会体制,法律法规和断定依据。带来的危害,并结合国外关于纵向价格垄断的三类观点进行辩证分析,剖析企业出现纵向垄断的深层原因,为企业的渠道管理给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纵向垄断 价格卡特尔 渠道建设
Abstract
Nowadays,efficency of enterprice has been improved b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ost recovery rate of enterprice all depends on process constribution. Process construction has become the foundatal guarantee to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Manufacturers to provides,dealers rapid distribution and the downstream operators delivers goods to the customer. All three have same interests,that made them to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s to complete sales and service process of products.However ,in the actural market process construction,in order to maintain its high-end brand and interests,some producer signned “minim transfer price ”with the dealer, that form price cartel and limit dealer ’s price power of goods. So terminal price artificially high,hindering price competition between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operators. When downstream operators hardly get profit by price competition, they will require manufacturers to provide higher profit margins,in the need for profit,producers delineated high proportion of process costs,resulting in a substantial proportion of the cost of waste.
In this paper,the white spirit enterprice Maotai and Wuliangye have been fined by the reason of vertical monopoly.that will be as the case to explore the how it happened and why it is illegal.We will combine three perspectives on vertical price monopoly of foreign to shown the harm and give some advices to process constrbution of enterprice.
Key words: vertical price monopoly cartel process construction
目 录
摘 要 . .................................................................... i Abstract . .................................................................. ii
1 绪 论 . ................................................................... 1
1.1研究背景 ............................................................. 1
1.2国内研究现状 ......................................................... 1
1.3研究意义 ............................................................. 2
2纵向垄断与垄断的相关理论 .................................................. 3
2.1垄断的定义 ........................................................... 3
2.2垄断的分类及特征 ..................................................... 3
2.2.1横向垄断的定义及特征 ........................................... 3
2.2.2纵向垄断的定义及特征 ........................................... 3
2.2.3其他垄断行为及特征 ............................................. 3
2.3纵向垄断产生的原因 ................................................... 4
2.4纵向垄断行为的认定指标 ............................................... 4
2.4.1国际认定标准概述 ............................................... 5
2.4.2我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 ................................... 5
3纵向价格垄断的危害 ........................................................ 7
3.1损害多方利益 ......................................................... 7
3.2削弱价格竞争 ......................................................... 7
3.3降低分销层的经济效率,维持商品的不正常高价 . .......................... 8
3.4形成“横向卡特尔” ................................................... 8
3.5纵向垄断无助于企业提高运转效率 ....................................... 9
4我国企业反垄断的启示 ..................................................... 10
4.1明确渠道建设有利长远发展的意识 ...................................... 10
4.2创新渠道模式,避开法律灰色地带 ...................................... 10
4.3谨慎处理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 ........................................ 11
结 论 . .................................................................... 12
参考文献 . .................................................................. 13
致 谢 . .................................................................... 14
1 绪 论
1.1研究背景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的大浪中水平不断提高,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境内境外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多。在国际合作当中,法律法规的差异是一项不能忽略的事实,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着很大的区别。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法律的制约,我国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中包括《反垄断法》。
近几年,我国企业不断出现因纵向垄断被罚的案件。
贵州茅台集团从2012年以来与全国13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规定经销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市场零售价。对于低价销售行为扣减保证金,暂停执行合同计划等。2012年共有北京、山西、四川等12省区市的18家经销商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处罚形式是扣减20%至30%保证金、扣减30%茅台酒合同计划或暂停执行合同计划,通过公司营销网络平台向全国经销商进行通报。
宜宾五粮液公司从2009年以来与全国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处罚方式为对业务进行限制、扣除合同计划、扣除保证金、抽取市场支持费用、罚款等。2009年以来共有北京、天津、辽宁等11省市的14家经销商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处罚形式为扣除违约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等处罚。
2013年1月15日,茅台发布公告称,由于国家发改委介入,公司宣布取消“限价令”。随着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扩大,1月17日五粮液相继撤销了对经销商的限制令。2013年2月22日,据报道,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分别被处以2.47亿元与2.02亿元的罚款。均占其各自2012年度销售额的1%。
1.2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纵向垄断的研究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从法律角度关于纵向垄断的认定和法律责任分析,二是从纵向垄断的危害研究。我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份开始实施,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法律下,需要讨论的不仅是垄断危害的问题,还包括社会背景和垄断认定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反垄断处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问题研究》中指出我国的目前的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是在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参考做出的,在选择参考标的上如果不分析对比本国与他国的经济背景而直接横向对比会导致错位的问题。同时,在现有的法律规则和经济背景下,纵向垄断的认定必须依照两个事实,即《反垄断法》的规定和豁免条件和执法时空。法律明确规定的关于垄断行为的特征立意清楚,无其他解读。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属于初期,在经济背景没有达到更优层次时要在现有的水平上寻求最佳的解决方式。另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制定时在垄断的违法性上将合理性纳入其中,将垄断可能具有的两种特性不是一概否定,这一点体现在豁免条件里。
另外关于纵向垄断的危害研究,主要观点有三:阻碍分销渠道创新、侵害多方利益和破坏市场竞争。《纵向价格垄断的危害》中指出纵向垄断限制下游经营者的定价权同时阻碍以更低价模式进入竞争市场的竞争者,减弱了市场竞争,阻碍了新的渠道模式的产生和发展。较高的终端销售价格和渠道费用让消费者和中间商付出更多的获得成本,损害了多方利益。
1.3研究意义
白酒在中国人的饭桌上必不可少。白酒消费行为在每个人的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过接触。随着社会的发展,酒类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市场对于白酒需求量的上升不仅是出于其功能需求,更多的是文化。文化消费是驱动酒价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但高端白酒“天价”原因除了终端消费者对酒文化的热捧以外,更有来自企业渠道建设的隐蔽的纵向垄断行为的原因。
研究这些易被忽略甚至认为是常情的垄断行为能有助于维持行业竞争的公平和市场秩序,在宏观上有利经济。对个人消费者而已,将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渠道建设中的垄断行为能够向上游和下游同时产生影响。对下游的直接影响是商品的高价和稀少的供应量,下游消费者的反馈与满意程度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口碑与业绩。对垄断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将帮助企业发现和解决渠道建设中的问题,同时针对严峻的市场竞争创新出更优方式,以品质或者服务等更能量化的标准来获得市场份额和效益。
2纵向垄断与垄断的相关理论
2.1垄断的定义
垄断或称卖者垄断、独卖、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方垄断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垄断能够借由在法律上独享的特权、对供应来源的控制、或是企业间的联手或协力行为来达成。
2.2垄断的分类及特征
2.2.1横向垄断的定义及特征
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生产商或者中间商通过达成协议,来划分市场或者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主要通过约定价格、划分区域和限制产量等手段来实施垄断。其主要特征是达成协议的双方或多方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并出于产品销售中的相同环节,合作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各自占有的市场份额和减少由新入行者带来的竞争。
2.2.2纵向垄断的定义及特征
纵向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然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并且不符合豁免条件的违反经营行为。其主要特征是达成协议的双方是同一条渠道中不同阶段的成员,该项协议一般隐蔽性高,甚至被认为是取得产品销售必须付出的代价,易被人们忽视。
2.2.3其他垄断行为及特征
纵向垄断协议不仅包括限定价格的协议,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如独家购买协议、独家销售协议和搭售等,但之所以《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正是因为此两种形式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
2.3纵向垄断产生的原因
垄断产生往往和供需关系失衡及品牌热衷都有关联。在一个产品市场,大家对于某一类产品的需求高,会有市场热捧效应,生产商可提价同时减少供货量,两者结合导致价格攀升。市场热捧的原因来自哪里?以白酒为例分析。
中国人的酒文化根源来自几千年前,在现代社会酒除了是餐桌必备,更是成为高档礼品的代名词。走亲访友,大小聚会,拜访贵客。逢年过节等,送上一瓶上等白酒都是一件很有面子同时很受欢迎的事情。白酒在商业活动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有“感情深,一口闷”的俗语。送白酒的习俗让人们办事情更顺利所以也变得越来越受欢迎,白酒的“地位”日渐提升,价格逐年上涨。加之白酒生产商在白酒的营销与宣传造势上凸显文化价值,在外观,包括瓶身设计,颜色搭配和瓶塞材质等细节上都有非常精细的设计,使得产品看上去品格很高,无形之中会提高价格猜测的上限。
中国有很多品牌的白酒,其中名声最大的有贵州茅台,山西汾酒,四川泸州老窖,陕西西风酒。每种酒因其不同的口感和特质拥有各自的消费群体,各大酒类品牌都有自己的主攻市场和区域市场份额。但因高端白酒市场的商业潜力巨大,所以在市场竞争上也是一场激烈,除了价格竞争,那么更重要的就是渠道。因为同类产品的同质性,如果价格竞争失去优势,那么中间商很容易更换其他供货商,所以为了保证市场占有份额和渠道稳定,很多白酒生产商都和下游的渠道商签订合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来保证产品的高档特质,同时给予较大的批发优惠。同样,中间商为了产品的顺利转售,也会和终端零售商签订转售价格协议,同时给予各种其他形式的补给,包括补贴,返利,销售支持,进场费和店庆费等。所以在市面上,消费者购买的“天价”白酒除了文化消费带来的高价格以外,更多部分是为企业高成本的渠道建设买单。
2.4纵向垄断行为的认定指标
依据各国反垄断立法,对纵向垄断协议最重要的一项分类,便是根据是否涉及价格因素,将其分为纵向价格限制协议与纵向非价格限制协议。纵向价格限制协议是指产品制造商要求购买其产品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在销售商品时遵循一定的价格条件的纵向垄断协议,而制造商要求购买其商品的批发商或零售商遵守一些与价格无关的条件的纵向垄断协议即为非价格限制协议。
茅台、五粮液限定其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具有价格限制的特点,所以被认定为实施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对于市场竞争、市场运转都有非常多元的影响,因此在判定纵向垄断时需要分析是否应该被禁止,这样涉及纵向垄断的认定标准。
2.4.1国际认定标准概述
在纵向垄断的认定标准中,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起初是由美国法院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限制竞争协议的标准而确定,后来被各个国家所采纳和参考。关于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认定行为是否为垄断行为时,要结合行为主体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经济背景等因素,具体分析其行为对竞争环境的影响和作用,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合理性原则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采用合理、适度的分析方法,认定某些垄断行为;另一种是在合理性的基础上设立豁免条件,不进行审查而直接使该类产品或该产业免于审查。前者以美国为典型,后者以欧盟为典型。
合理性原则的优势在于,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多因素进行处理,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能够有灵活处理的备用方式,避免了机械和僵硬。在实务中适用该原则也有劣势。因为各分析标准、考察因素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实际的案例处理中需要根据实情进行各项调整,所以将有可能到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成本提高。
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领域特有的原则,具体是指根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条款和解释,将市场中竞争者某些具有明显垄断性质的行为直接归入违法的范畴,也即是,在认定某一具体行为时,不需要考虑太多因素,而只审查其性质是否与已经明文规定的有明显垄断性质的行为相符合,若相符,被指控的经营者不得对其行为提出抗辩。
本身违法原则的优势在于法律明文规定了垄断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在认定时参照法律执行即可,在办案流程上减少了很多的司法、执法成本。同时,以该原则的视角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并不是具有正反两面性的行为,其积极效果往往是被忽视的,即使是得到认可也通常被认为是远远小于其消极效果的。
2.4.2我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是针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也是本身违法原则的表现形
式,即禁止经营者与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签订符合所列举条件的协议,此处根据协议是否限制了竞争认定其是否为垄断协议。至于判断该垄断协议是否被禁止,则需参照
第15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第14、15条构成了与欧盟各国相类似的,本身违法原则和豁免制度相结合的认定模式。
3. 纵向价格垄断的危害
3.1损害多方利益
纵向价格垄断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终端售价过高,消费者难以购买到正价商品,加大了消费者的获得成本。实施纵向价格垄断的经营者在制定终端售价时的理由多是出于“维护品牌高端形象”“维护渠道利润率”,而并非依据产品成本和市场竞争的选择制定,这样制造的虚高价格属于不正当的剥夺了消费者购买低价商品的机会和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直接控制了下游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使得其销售产品缺乏灵活性,使其无法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及时灵活地调整价格,降低了竞争能力。同样,因为零售商的终端售价高于正价,当有更具备竞争优势的零售商进入市场时,零售商为了保护市场份额,就会阻碍其他零售商进入市场。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
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例子。一些企业明令经销商必须高价向量贩式超市供货;部分企业对电商制订了单独的、甚至更加严厉的非价格监控措施。这种无端高价和区别对待的经销方式使得经销商支付更高的成本,大大缩小了获利空间,并且一旦触碰协议规定就会受到各项处罚,包括限制业务、抽取市场支持费用,扣押保证金等。使得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有利不能获,阻碍财富增长。同时对消费者来说,无法通过市场购买到正价商品,而必须接受商品的高价格,企业的高渠道费用全部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严重损害了多方利益。
3.2削弱价格竞争
纵向价格垄断限制下游经营者的转售价格,致使具有成本优势的竞争者难以分享价格利益给消费者,限制品牌内的价格竞争,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分销体系内的经销商之间和零售商之间形成隐形的价格卡特尔。实施纵向垄断的企业存在协调下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价格行为、严控低价销售的情况,限制、排除了品牌内正常的市场竞争。 在实际竞争中,同类产品的分销渠道会有很大部分的重合。往往一家经销商会经销多个品牌的同类产品。而大部分生产商会实施不同程度的纵向价格垄断的情况下,下游经营
者在销售不同品牌的商品时,出于纵向价格垄断的压力和自身经营获利的考虑,会放弃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品牌内的竞争。这增强了纵向垄断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品牌的价格上涨难以受到价格竞争的约束。
更重要的是,企业实施纵向垄断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自残”行为,在短期暴利之后,国家政策稍有改变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短期的暴利将会掩盖企业发展中的根本问题。所以树立忧患意识,解决根本问题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王道。短期的暴利只是虚假的表象,不能支撑长远的发展。
3.3降低分销层的经济效率,维持商品的不正常高价
渠道成本包括前端的批零差价,以及后端相对隐蔽的生产商对于下游经营者的补贴、返利、销售支持等费用。我国绝大部分商品的渠道费用占比显著高于国外,同类的产品在相同出厂价或者供应价与国外一致甚者更低的情况下,终端售价反而显著高于国外。
生产商进行纵向价格垄断,严格划分各层级分销价格,本身就缺乏弹性,限制了下游经营者的灵活定价权。在下游经营者无法通过价格竞争获利的情况下,或要求生产商根据价格政策,“公平”控制分销体系内的价格竞争行为,同时要求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超高利润率,同时表示只有利润空间更高才有动力去销售企业的商品。因此出于需要,生产商都不约而同的划分了非常高的比例在渠道费用上。
3.4形成“横向卡特尔”
在市场不存在纵向价格垄断时,生产商之间存在高度的价格竞争。因为各经营者价格决策行为的透明度很低,价格竞争约束很强。生产商在彼此没有形成横向卡特尔时无法判断渠道成员中让出销售决策是出于竞争对手下调了出厂价还是下游渠道的让利销售决定。同时必须通过自身判断来决定是否对这一现象制定策略或采取行动。同样,当生产商希望上调出厂价时,也难以判断这一决策是否会影响下游渠道的销售状况,也难以判断竞争对手是否会有相似的行为措施。这使得生产商与同行和下游分销商之间对彼此的价格决策行为有高度的猜忌,有非常强的价格竞争约束。
当市场上普遍存在纵向垄断时,各生产商非常清楚各自的决策机制,也明白渠道终端的价格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价格走势也必然十分清楚。竞争对手实施的各种涨价降价
范文二:浅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
浅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
摘 要 文中介绍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并评价了不同纵向价
格垄断协议所产生的效果和两种认定标准,以期为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 价格垄断协议 限制转售价格 维持转售价格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88-02
垄断协议是经济性垄断行为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我国《反垄断法》对其进行了界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非常典型的反竞争性,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有碍市场的发展,损害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价格垄断协议历来是反垄断法打击的首要目标。在实践中,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作为价格垄断协议的一种重要类别,越来越多地走入人们视野。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界定
依据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所处环节不同,价格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与纵向两种。其中,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生产商以协议形式,采用施加压力、设置条件等多种手段,对销售商向消费者的最终销售价格进行固定。
纵向垄断协议有着十分鲜明的特征。首先,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
主体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存在交易关系。其次,一般来说,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最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通常采用的是明示的方式,多附随于生产商与销售商的交易合同中。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不同于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其对于市场竞争、经济效率和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有着多重影响。而且,根据行为的具体形态不同,行为的效果也会不同,最终在作用上表现出正负两面性。
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所产生的效果评价
传统观点认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由于会妨碍销售商的价格决定自由,因此会导致销售商间的竞争受到限制,且有可能促使生产商形成横向的价格联盟,进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这一传统观点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就受到了严峻挑战。
当今,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影响效果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美国芝加哥学派为代表,认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利大于弊,在促进竞争的同时能够提升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效率;另一种是以微观经济分析理论为代表,要求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在反垄断的规制实践中,各国根据不同时期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有着不同的做法,但整体上占主导的观点是微观经济分析理论,即根据当时的市场结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所有可能引发的经济后果等进行具体经济分析并采取不同措施。
笔者认为,由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本身具有两面性,而其又包括维持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最低转售价格以及维持最高转售价格三种形式,其所
产生的具体效果非常复杂,因此评价某一特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效果时,应当分别进行。
(一)固定转售价格所产生的效果
固定转售价格,指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将转售价格予以固定的协议,并且生产商将对违反协议所确定的转售价格的销售商实施或威胁实施制裁的行为。
通常认为,固定转售价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首先,在固定转售价格时,不同区域的销售商间无法再就该品牌展开价格竞争。其次,生产商与销售商间使用协议的方式使产品价格固定下来,事实上形成了价格不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上下波动的效果,这使销售商之间或生产商之间有着达成横向价格垄断的嫌疑。
但有学者认为其也能够产生积极效果。首先,正是因为固定转售价格使不同区域的销售商间无法再就该品牌展开价格竞争,因此销售商只能通过提供更多的其他服务来参与竞争,这事实上提高了其竞争积极性,有利于保护和提高消费者福利。其次,一定程度上避免销售商间同品牌价格的不良竞争。最后,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的标准化,这种积极效果更多的出现在所提供的产品已经具备或者已初步树立了品牌效应,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所产生的效果
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又称为最低转售价格限制,指的是生产商确定其的销售商向最终消费者转售商品时的价格下限的协议。
哈佛学派认为,维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存在具有反竞争的弊端。首
先,这可能导致有支配地位的销售商借助生产商强制其他销售商遵守一定的转售价格,从而形成事实上的销售商联合。其次,这可能强化生产商间的横向联合。最后,限制转售价格制度减少了同一级主体之间的竞争。
芝加哥学派则认为,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制度有增进效率的作用。首先,此制度鼓励销售商不选择“薄利多销”而是从事广告宣传等活动,以增加商品的总销售量。其次,由于不愿意提供服务的销售商将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促使销售商主动提供服务,这有利于生产商,也有利于消费者。再次,其提供在市场不确定情况下的风险分担机制。最后,其保证了转售商品有利可图,这就使得销售商乐于在新的市场进入产品生命周期的早期去销售或存储这种产品。
(三)维持最高转售价格所产生的效果
维持最高转售价格,又称为最高转售价格限制,是指的生产商确定其销售商向最终消费者转售商品时的价格上限的协议。
对于维持最高转售价格所产生的效果,经济学界大多认为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对于竞争秩序的维持和消费者利益的提升均有好处。
在竞争不充分的状态下,销售商获得更多的利润的手段之一是不断抬升向最终消费者出售时的价格,但这样将有可能导致产品的总销售量下降,间接地损害生产商的利益。如果生产商与销售商签订了维持最高转售价格协议,也就限制了销售商之间的无序竞争。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一般不会造成损失。甚至在很多情况下,限定最高转售价格能提高销售商主动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减少或淘汰竞争力差的销售商,从而有利于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有学者指出,当生产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
最高转售价格协议的签订通常能够控制相关市场内商品的单个价格、销售数量,甚至达到阻碍、影响更多生产者进入该市场的效果。这种情况下,正常有序的价格竞争将受到妨碍。此外,如果协议中不仅规定了“最高转售价格”,还规定生产者将对于不按“最高转售价格”销售的销售商进行各种形式的制裁,将迫使销售商只能按照协议中的“最高转售价格”销售,这么一来实质上,该协议规定的不再是“最高转售价格”,而是“固定转售价格”了。
三、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
正由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于市场竞争、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有着非常复杂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后才能判断纵向垄断协议是否应该被禁止,这就涉及到适用什么样的标准去分析的问题了。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原则概述
合理性与本身违法原则,最初是美国法院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限制竞争协议的标准而确立,后被各国反垄断法所采纳。
所谓合理性原则,指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时,要结合行为主体所占据的市场地位等考察因素,具体分析其对竞争的影响,以及所有可能造成的损益。严格来说,此原则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采用合理、适度的分析方法,认定某些垄断行为,美国反垄断即采此例;另一种是设置豁免条件,不分析、不审查而直接使该类产品或该产业免予审查,欧盟等国多采用此例。
合理性原则的优势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针对不同行为的具体情况,结合多种考察因素处理,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避免机械、僵
硬。实务中,适用该原则也有着劣势。因为各分析标准、考察因素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所以将有可能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成本提高。
所谓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领域特有的原则,具体是指根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条款和解释,将市场中竞争者某些具有明显垄断性质的行为直接归入违法的范畴,也即是,在认定某一具体行为时,不需考虑太多因素,而只审查其性质是否与已规定的有明显垄断性质的行为相符。若相符,被指控的经营者不得对其行为提出抗辩。
本身违法原则的优势在于由于法律条文具有确定性,适用法律认定行为时可以跳过许多分析、考察的步骤,从而节约了一部分不必要的司法、执法成本。但须注意的是,以该原则的视角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并不是具有正反两面性的行为,其积极效果往往是被忽视的,即使得到承认也被认为是远远小于其消极效果的。正如一些学者提到的,这很容易给正常的经济行为和竞争制度带来不必要的“枷锁作用”。
(二)我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是针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也是本身违法原则的表现形式,即禁止经营者与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签订符合所列举条件的协议,此处根据协议是否限制了竞争认定其是否为垄断协议。至于判断该垄断协议是否应被禁止,则需参照第15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第14、15条构成了与欧盟各国相类似的,本身违法原则和豁免制度相结合的认定模式。
四、小结
经过上述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因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具有着特殊性、两面性与复杂性,所以判断单个具体的纵向垄断协议是否应该被禁止,应当始终围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地发展,采用多种分析标准,全面分析与考察,以区分其是否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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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浅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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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
作者:何晓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
摘 要 文中介绍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并评价了不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所产生的效果和两种认定标准,以期为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 价格垄断协议 限制转售价格 维持转售价格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88-02
垄断协议是经济性垄断行为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我国《反垄断法》对其进行了界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非常典型的反竞争性,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有碍市场的发展,损害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价格垄断协议历来是反垄断法打击的首要目标。在实践中,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作为价格垄断协议的一种重要类别,越来越多地走入人们视野。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界定
依据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所处环节不同,价格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与纵向两种。其中,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生产商以协议形式,采用施加压力、设置条件等多种手段,对销售商向消费者的最终销售价格进行固定。
纵向垄断协议有着十分鲜明的特征。首先,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存在交易关系。其次,一般来说,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最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通常采用的是明示的方式,多附随于生产商与销售商的交易合同中。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不同于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其对于市场竞争、经济效率和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有着多重影响。而且,根据行为的具体形态不同,行为的效果也会不同,最终在作用上表现出正负两面性。
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所产生的效果评价
传统观点认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由于会妨碍销售商的价格决定自由,因此会导致销售商间的竞争受到限制,且有可能促使生产商形成横向的价格联盟,进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这一传统观点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就受到了严峻挑战。
范文四:奔驰被认定纵向价格垄断
财经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责编/孟亚辉版式/吴千千
电话:85202869
1辆车零部件够买12辆整车
奔驰被认定纵向价格垄断
本报讯(记者杨汛)昨日,来自江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公司总部,掌握了
辆整车。
北京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苏省物价局的信息显示,该局对奔驰汽奔驰价格垄断的相关证据,案件取得重随着反垄断调查的深入,多家车企限公司也已宣布从9月1日起调整部车的垄断调查已经掌握相关证据,其对要突破。
先后加入降价行列。继7月末捷豹路分维修配件的价格。奔驰表示,价格调下游售后市场的零部件价格以及维护“奔驰案是典型的纵向价格垄断,虎中国和一汽大众奥迪宣布降价后,奔整将涵盖梅赛德斯-奔驰全系车型,范保养价格进行控制,为典型的纵向价格即利用自身主导地位,对下游售后市场驰与克莱斯勒近日也回应国家反垄断围包括超过10000个配件。其中,挡风垄断。数据显示,奔驰C级零整比高达的零部件价格以及维护保养价格进行部门对国内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相玻璃降价29%,转向助力泵降价24%,1273%,相当于一辆奔驰车零部件的总控制。”该负责人表示,许多进口车的继宣布降价。
散热器价格下降16%。奔驰方面表价能购买12辆整车。
整车售价远高于海外数倍甚至十几8月初,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示,通过此次调整,部分维修配件价格针对多家跨国汽车巨头的反垄断倍。尤其是零部件遭整车生产厂大幅有限公司宣布,作为对国家发改委价格平均下调15%,进一步降低客户使用调查正在全国进行,江苏省物价局受加价,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上海市发改委车辆的成本。
国家发改委指定、负责奔驰汽车垄断一辆车所有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公司进行相关行业协会和被调查车企介绍,案调查工作。昨日,负责该项工作的车售价的比值形成了“零整比”指标,反垄断调查的积极回应,对包含大灯、国家反垄断部门自2011年开始,依据江苏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7月反映着汽车的维修成本。据中国汽车外后视镜、起动机等在内的145种高价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经销与售后市场下旬起,物价部门对苏州、无锡、淮安、维修协会4月披露,奔驰C级的零整值、高保修率零配件价格将下调20%;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国内外高中低端整扬州、丹阳5市的奔驰经销商展开突击比竟高达1273%,这就意味着一辆奔同时Jeep大切诺基SRT8价格下调6.5车生产企业以及配件企业均在调查范检查,并调查了上海奔驰东区总部、大
驰C级轿车拆了卖零件的钱,够买12
万元。
围之内。
公募基金首次主动退市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刚刚过去则将近3成;其中10只基金年中净值
基准的正回报。受到行业关注,但基金公司谁也不愿
的周末,汇添富基金16日发布公告都不足1000万元,最小的只有243.64汇添富方面表示,此次主动关闭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基金规模称,旗下汇添富短期理财28天基金拟万元。
28天基金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迷你”却僵而不死,危害也显而易见:终止运作。据悉,这将成为中国公募我国《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一、虽然理财28天基金的规模远在警对投资者而言,持基的风险加大,基民基金行业主动退市首例,汇添富基金定,“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戒线之上,但是确属于迷你基金之列,的利益也难有保障;对基金公司来说,公司将于近期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和角度出发,小基金依然占用人力、后台、渠道等资28天债券型证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公司决定关闭该基金;第二、汇添富最源,这对基金公司的资源优化配置带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初推出理财28天产品原本是为了方来了影响;而对整体行业而言,迷你基案》的事项。
止。”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今年第二季便投资者安排投资周期(28天为4金的僵而不死也固化了行业的创新发近年来,公募基金行业的创新风起度,汇添富短期理财28天规模为1.34周),但在实际运作中发现较早推出的展。但在欧美市场,基金退市已是一云涌,在市场迅速扩容的同时,也带来亿元,虽远在规定的5000万元警戒线理财30天产品更契合投资者的申赎件非常普遍的事。了基金产品的两极分化,“迷你基金”现之上。但规模上的确属于迷你基金。
习惯,而这两款产品的期限较为接近,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迷你基象日益严重。WIND数据显示,截至今从业绩来看,汇添富短期理财28天因此选择关闭28天产品来更好地节金”主动清盘,有益于维护投资者利年二季度末,共有130只基金资产规模处于同类产品的中上游水平。截至8月约资源。益,伴随新基金法的实施和国内基金
低于5000万元的清盘线,比去年底的11日,A类和B类自成立以来总回报分据了解,目前汇添富旗下共有六只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小基金的退出机69只增多了近一倍,数量占比也从去别为7.53%和7.98%,自成立以来的万短期理财基金,分别为7天、14天、21制应该提上议程。国内基金业或将迎年底的4.46%上升到7.5%;同时约有份基金单位收益分别为727元、769元,天、28天、30天和60天,业绩表现良好。来新一轮小微基金的退市或合并转型
500只基金低于成立门槛2亿元,占比
均为基金持有人赚得了跑赢业绩比较
一直以来,迷你基金的退出问题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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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线城市土地出让金降近五成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影响较小的一线城市,交易市场也明孔祥鑫)根据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统显降温。房企由于销售不佳,资金链计数据,7月份,北京、上海、广州、深趋紧等因素,购地已趋于谨慎。
圳等四个一线城市,以及杭州、南京“政府也在房地产市场降温之际等36个二线城市合计土地出让金为放缓推地步伐,推出地块难以以较高1054亿元,比2013年同期下降溢价成交,从而导致溢价率同比回46%。平均溢价率仅为5.5%,也降落。”张大伟表示,对于二线及三四线到历史最低点。
城市,尤其是目前成交量较低、库存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量偏高、楼市降价预期较高的城市,示,在持续接近半年的地热房冷后,房企拿地意愿普遍减弱,从而导致流土地市场逐渐开始降温。此前认为
标地块增多。
万科上半年销售额1009亿
本报讯(实习记者董禹含)昨未来的业绩体现奠定了良好基础。
日晚间,万科A股发布半年度报此外,报告显示经营环境方面,告。报告显示,公司上半年累计实2014年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销售现销售面积821.2万平方米,销售面积为4.25亿平方米,同比下降金额1009.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8%,但相比2012年同期仍增长14.6%和20.6%。上半年营业收入20.2%。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14为409.6亿元,较去年同期略微下个主要城市上半年商品住宅销售面降1.0%;实现净利润48.1亿元,同比积同比下降20.9%;相比2012年上增长5.6%。
半年,则下降3.0%。报告期内,14公司上半年在以环渤海为核心个主要城市商品住宅批准预售面积的北京区域实现销售面积222.9万仍延续增长态势,但增速由去年同平方米,销售金额264.6亿元。截至期的16.5%回落至9.8%。上半年全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国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增速由去年1747.4万平方米已售资源未竣工结同期的20.8%下降至13.7%,全国商算,合同金额合计约2027.6亿元,较品住宅新开工面积同比减少19.8%,上年末分别增长21.6%和24.9%,为
新开工面积为近五年来最低。
次新股半年报超六成利润增长
本报讯(实习记者董禹含)今
下跌508.03%、206.46%、122.24%,
年IPO分批放行,次新股板块持续受报告中均显示亏损和季节性经营有一到市场关注。据本报记者统计,截定关系。
至昨日,68只年内上市的次新股中,此外,目前第二批获得核准批42只披露了半年报或业绩预告,其文的12家企业已经全部完成申购,中26只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其中10只已经上市。根据证监会发润同比增长,占比超过六成。
布的最新数据,截至8月14日,证监一般新股上市之初均有不俗表会受理首发企业628家,其中,已过现,有些甚至连续涨停,但数月后逐会32家,未过会596家。未过会企渐出现分化现象。从业绩来看,东方业中正常待审企业66家,中止审查网力以82.77%的增幅位列第一;飞企业530家。据了解,第三批新股天诚信和友邦吊顶的业绩预告也显IPO批文或在8月20日左右下发。示净利润同比增幅在50%左右。相上市公司的中报披露工作将在8月比之下,安控科技、牧原股份和东方通31日截止,拟上市企业的中报补充三家企业净利润同比跌幅最大,分别
工作也应该会在此之前集中完成。
二季度末小微贷款增近17%
本报讯(记者杨汛)银监会官网
涉农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余额22.5
日前公布2014年二季度监管统计数万亿元,同比增长16.6%;用于小微据显示,截至二季度末,银行业金融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机构涉农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余额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22.5万亿元,同比增长16.6%;用于余额19.1万亿元,同比增长16.9%;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19.1万亿元,用于信用卡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同比增长近17%。二季度,我国银领域贷款同比分别增长37.4%和行业资产负债规模稳步增长,不良贷44.2%,以上各类贷款增速均高于同款率仍保持在较低水平。
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数据显示,2014年二季度末,我国2014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良贷款余额6944亿元,较上季度末额为167.2万亿元,同比增长15.89%。增加483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负债总率1.08%,较上季度末上升0.04个百额为156.1万亿元,同比增长15.78%。
分点。商业银行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截至二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
润8583亿元,同比增长13.96%。
陌陌上线“到店通”广告平台
本报讯(记者张倩怡)随着各陌陌科技COO王力介绍,在“到大移动社交工具的商业化布局,陌店通”中,商家信息以原生广告的形陌也开始有了自己的广告系统。记式嵌入到附近页面栏中,样式虽然有者昨日从陌陌了解到,陌陌日前上所区别,但信息和商家呈现方式与普线“到店通”,为线下商家提供线上通用户类似,不会影响用户体验。除广告平台,商家可按照地理位置进此之外,相比较于其他的广告投放系行精准投放,并且和用户实时互统,“到店通”能够通过手机端独立完动。不过如何解决陌生社交带来的成的投放方式以及按照预估覆盖用信誉问题,仍是陌陌在商业化过程户数进行计费的模式,也是陌陌区别中需要面临的问题。
于其他平台的商业模式。
陌陌方面介绍,在“到店通”平同时,王力也表示,“为了避免台上,商家可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成不良信息对用户造成骚扰,不良商为认证商家,设定地理位置范围、投家、随意发布广告的用户使用权限放时间制定广告计划,广告将由陌已经得到限制。”
陌审核后投放。如果两个商家所指陌陌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截定的辐射范围和投放时间完全重合至2014年6月底,陌陌总注册用户或者部分重合,将采取“先到先得”数达到1.48亿,月活跃用户数5243的方法,优先展示投放时间较早的万。“到店通”是陌陌继增值服务、广商家,“到店通”的整个投放过程都告、游戏等内容后为店家提供的一可在手机端完成。
次商业化尝试。
小米新系统“叫板”运营商
本报讯(记者孙奇茹)“业务查
除电信、联通、移动这样的电信
询请按1,手机充值请按2,业务办理运营商,这一可视化菜单也支持麦请按3……”拨打联通、移动的客服当劳等大众餐饮的外卖电话。比如电话后,语音提醒中层层叠叠的繁拨打麦当劳订餐电话后,你不需要琐选项有时让人很无奈。小米上周额外用电脑查询菜单或者等待电话末推出的新版MIUI6系统,通过“可对面的服务员一一念给你听,手机视化服务菜单”解决用户的这一“痛屏幕上会直接用图文结合的形式将点”,与运营商等企业的客服电话系店里可选食物呈现在屏幕上。
统“叫板”。
识别号码来源、标记骚扰电话,小米新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将语这些功能已经不算最“智能”的通讯音菜单转化成清晰的可视化菜单,一功能录。在小米新系统中,快递员旦拨通运营商客服电话,菜单就会展打来电话时,屏幕上会同步显示这示在手机页面上,用户直接在屏幕上名快递员的大头照,让用户接快递点击想要的服务就能“直达”。
时更准确、更安全。
《关于终止汇添富理财
范文五: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纵向垄断的博弈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纵向垄断的博弈分析 作者:赵冬
来源:《时代金融》 2016年第 03期
一、问题的提出
在日常的报纸杂志上,我们经常能看到某知名生产商因限定其经销商的最低转售价格被指 控涉嫌纵向垄断。纵向垄断是指在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产业链前后向经营主体间达成的排除、限 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限定转售最低价格是其最普遍的表现形式。
纵向垄断相较横向垄断来说,具有隐蔽性强,不易察觉,危害程度和范围大等特点,会加 大全社会的竞争成本,造成经济运行的低效率,服务质量低下、滋生腐败等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此,我国于 2008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其中明确定义并禁止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贵州 茅台酒业和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是该法规实施以来执行的首个案例,两大酒业巨头均对旗下的 经销商限定了最低转售价格,并且对跨区域窜货销售的经销商给予了相应处罚。贵州省物价局 和四川省发改委在合理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两家酒企由于在行业内的地位首屈一指,消费者品 牌忠诚度高,产品可替代性差等因素,判定其行为构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垄断,并分 别对其开出了 2.47亿元和 2.02亿元的天价罚单。为什么在明令禁止限定转售最低价格这种垄 断行为后,以身试法者还会前赴后继?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生产商与经销商这两个追求自身利益 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之间始终存在着博弈。
一方面,处于卖方垄断地位的生产商,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得这种垄断地位带来的经济利 润,有动机而且也有能力去限制经销商进行低价无序竞争。因为消费者对于某种产品的消费是 有相应的价格预期的,这种预期的形成有赖于价格的长期走势,一旦某种产品的价格因为恶性 竞争而在市场上习惯性地以低价位运行时,消费者便会降低对该产品的价格预期,从而使生产 商丧失其在高价位运行的基础。因此,生产商往往要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使得生产商、经 销商、零售商在固定、有序的价位上运行。但是,这种价格让步带来的损失最终会转嫁给消费 者来承担。
另一方面,经销商在面对生产商最低转售价格的限定时,可能会采取报复性的价格战或者 通过窜货方式进行跨区域销售,这两种行为的结果无疑会挤占生产商的利润空间,影响其品牌 形象。
因此,研究生产商与经销商二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对保护竞争,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 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博弈的基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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