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企业重要信息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企业重要信息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61条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后形成的一种罪名,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一、典型案例
【一】蓝田股份会计造假案
1996,2000年,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在财务数据上一直保持着神奇的增长速度。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2001年刘姝威发表文章揭露蓝田一系列造假行为。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公布的查处结果,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有关批复和土地证,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伪造三个银行账户1995年12月的银行对账单,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将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的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数额作相应缩减,隐瞒内部职工股在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事宜。2002年3月,公司实行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生态” 2002年5月,因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
【二】银广夏案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伪造了全部单据。 1999年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虚构几家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单位,并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898(60万元。2000年财务造假行动继续进行,董博伪造了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共虚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400万元。2001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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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售收入从天津市北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树通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3764(761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交纳税款500万元。
【三】东方电子案
自1997年1月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至2001年8月间,隋元柏指使高峰相继抛售该1044万股个人原始股;并指使公司财务部门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由许照刚、孔鹏等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同时指使方跃及吴云霞安排财务处人员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隋元柏还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9761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0927元,借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方跃等人通过设立的东方电子服务公司账户中转、拆分从证券公司所得的收益,并根据伪造的合同、发票等伪造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对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96493(50元。自1997年至2001年上半年,该公司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95349244(30元。
【四】琼民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间,海南民源公司董事长马玉和通过利用部分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虚列4笔民源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谎报实现利润5.66亿元,会计班文绍将上述虚假收入编入民源公司财务报表中。同时,马玉和将民源公司所属子公司和企业进行重组的部分房产及土地等提供给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该事务所出具了评估报告,虚假增加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人民币6.57亿元。马玉和指使班文绍及其他财务人员根据评估调整了有关账目并编制了有关财务报表。1997年1月22日和2月1日,民源公司公布了199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补充公告,称该公司实现利润5.7亿元人民币;资本公积金增加6.75亿元人民币。因被指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到查处,公司股票从1997年3月1日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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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顾稚军科龙案
2000年、2001年科龙电器在两年连续亏损下,被顾雏军收购。2002-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对未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5万元。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科龙电器2002-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2005年春节前后,顾雏军召集财务方面高管开会,决定通过将费用和成本推迟到2005年结算和虚增销售收入的办法来将科龙电器2004年的利润在财务上由1亿多操作成2亿。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应该披露的信息。在上述案例中,所有的犯罪全采用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方式,虚增利润和资产,伪造单据。在蓝田案中,还隐瞒内部职工股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事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应当披露的其它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所谓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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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内容是伪造的、虚构的、实际不存在的情况。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根据“两高”追诉标准第五条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在以上案例中,对股民的损害金额远远超过了法定下限——50万元,并且在蓝田造假案和琼民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中,还致使公司股票停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上述案例中,所有公司都负有如实公开其信息的义务。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损害到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却故意为之。上述案例中,公司的管理者都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明知虚假信息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而故意为之。
三、预防措施
【一】 从公司内部角度分析:完善公司治理 加强内部控制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要忠实履行职责,负责管好自己的执行机构。经理要依章程和职责行事。监事会切实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对经理进行监督和约束。股东大会要定期审议公司财务报告,严格评估经理的经营业绩, 并决定对经理的聘免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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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在对代理人进行授权时, 要清楚地告诉他拥有怎样的权力, 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 在对代理人实行责任目标约束必须建立在公司未来发展和收益的较准确的估计基础上。同时要能够通过一套有效的奖惩措施对代理人的行为产生激励和约束, 要使代理人所得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挂钩。
3、建立管理参与制度
管理参与制度是使处于服从地位的雇员或其代表有机会参与决定公司发展目标的决策, 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实现权力的监督、约束和平衡, 以防范经理实施会计舞弊等道德风险行为变为现实。
4、健全公司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会计舞弊, 预防假账发生。内控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包括会计机构) 控制制度、记录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
【二】从公司外部角度分析:加强社会监督 提高职业道德
1、加强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
新闻传媒的作用不可忽视。由于有传媒进行监督, 理性的企业将选择诚实行为, 并试图在市场中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声誉。传媒通过对欺骗行为加以强烈谴责, 对诚信行为加以大力宣扬, 如此良性循环, 长久便会促成在市场中形成良好声誉机制。
2、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一切舞弊都是从违背道德开始的。一旦道德提高了, 无视法律法规的现象就会减少, 从而提高了社会诚信。因此, 需要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从而提高业内人士对法的意识和职业道德, 进而重塑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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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减少和预防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企业重要信息罪,从根本上说,需要规范证券市场,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这样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既相互协调合作又相互制约监督,从而使公司的行为建立在科学的决策和运作机制的基础上,减少人为的非理性因素。
注:
案件来源:
蓝田股份会计造假案资料来源: 文章《蓝田失败案例研究》
(http://www.bylw8.com/Thesis/Accounting_Auditing/Auditing/04011445120
07-1175451976.html)
银广夏案资料来源:中国审计网审计案例
(http://www.shenji.org/anli_cont.asp?news_id=5357)
东方电子案资料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http://www.ynpxrz.com/n14753c1174p25.aspx)
琼民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凤凰网财经
(http://finance.ifeng.com/news/history/jjsh/20080926/167341.shtml) 顾稚军科龙案:文章《顾稚军科龙案件的来龙去脉》
(http://hi.baidu.com/285644857/blog/item/62cceaf07e05ebaba40f5
288.html)
犯罪构成知识来源:
中律网(http://www.148com.com/html/4015/420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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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以
营利为其目的,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第174条明确规
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因此,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制作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以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只有实事求是地把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通过财务
会计报告反映出来,才能让股东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效益的好坏以及公司的偿
债能力和经营实际情况,使股东决定是否继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且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也是公司纳税的依据,是公司的上
级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的依据。反之,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不健全,将无法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对股东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受到侵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构成。所
谓会计报表,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
报告文件。它根据公司会计帐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其目的在
于系统地、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公司、股东、债权人、
潜在投资者、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公司应当在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公司在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总体表现公司资金的运用
及其来源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主要有流动资产,即流动资金的实物形态;
固定资产,即土地、厂房等不动产;递延资产,即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
分期摊销的费用;无形资产,即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有技术、商标
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该表可以全面反映出公司资金来源及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可
用来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损益表。损益表是反映某一阶段时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会计报表,
是公司收益与亏损的动态报告。它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反映出股东在公司进行投资所
取得利润的情况。
(3)财务状况变动表。它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
况的报表。其主要作用是反映公司在某一期间财务状况变动的各项数据,说明公司资金变化
的原因。
(4)财务情况说明书。它是为了帮助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所
作的解释,它主要说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盈亏及利润分配情况、资金周转情况、主要
税费缴纳情况及其它财务会计方面应说明的问题。
(5)利润分配表。它是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年末利润的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主要涉
及利润总额、税后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后利润的分
配必须依照法定的顺序进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不得做任何虚假、不实记载、否则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
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资金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
告,并根据有关法津法规规定,递交有关部门,并将填写公布的信息刊登在有关部门指定的
报刊上,本条规定的股东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社会公
众是指除股东以外的社会上普通公民,因普通公民作为潜在投资者,也时常关心公司经营、
财务状况、以选择投资对象,决定是否对其投资,所谓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内容是伪造的、虚构的、实际不存在的情况。如把亏损表述
为盈利、把盈利表述为亏损;或者重大债权、债务不报告等虚假的陈述或记载,对某些重要
事实歪曲或夸大;或者故意遗漏有关重要事项或大笔资金的去向等情况、以此欺骗股东或者
社会公众,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即公司不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
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已经使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构
成犯罪,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
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立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损害到股东或其
他人的利益却故意为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
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
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
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
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种失实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是个别
的,在审核中较易发现,行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一般财务报告欺诈行为都有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主观特征,其区别在于,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报告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
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只是有财务会计报告的欺诈行为,而尚未对股东和其他人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不构成本罪,对其行为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民事、行政处罚。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为了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隐瞒重
要事实。但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公司向股东或
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失实是为了掩盖其侵占公司财
产的行为。此外,在犯罪主体及客体上也有所不同。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范文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马永顺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概念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第161条),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以营利为其目的,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立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损害到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却故意为之。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种失实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是个别的,在审核中较易发现,行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构成本罪。
四、处罚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范文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doc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以营利为其目的,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第174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制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只有实事求是地把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出来,才能让股东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效益的好坏以及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经营实际情况,使股东决定是否继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且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也是公司纳税的依据,是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的依据。反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将无法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对股东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受到侵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它根据公司会计帐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其目的在于系统地、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公司、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公司在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总体表现公司资金的运用及其来源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主要有流动资产,即流动资金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即土地、厂房等不动产;递延资产,即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无形资产,即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该表可以全面反映出公司资金来源及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可用来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2)损益表。损益表是反映某一阶段时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会计报表,是公司收益与亏损的动态报告。它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反映出股东在公司进行投资所取得利润的情况。(3)财务状况变动表。它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内营运资金来
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其主要作用是反映公司在某一期间财务状况变动的各项数据,说明公司资金变化的原因。(4)财务情况说明书。它是为了帮助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所作的解释,它主要说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盈亏及利润分配情况、资金周转情况、主要税费缴纳情况及其它财务会计方面应说明的问题。(5)利润分配表。它是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年末利润的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主要涉及利润总额、税后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后利润的分配必须依照法定的顺序进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做任何虚假、不实记载、否则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资金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有关法津法规规定,递交有关部门,并将填写公布的信息刊登在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上,本条规定的股东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社会公众是指除股东以外的社会上普通公民,因普通公民作为潜在投资者,也时常关心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选择投资对象,决定是否对其投资,所谓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内容是伪造的、虚构的、实际不存在的情况。如把亏损表述为盈利、把盈利表述为亏损;或者重大债权、债务不报告等虚假的陈述或记载,对某些重要事实歪曲或夸大;或者故意遗漏有关重要事项或大笔资金的去向等情况、以此欺骗股东或者社会公众,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即公司不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已经使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
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立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损害到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却故意为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种失实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是个别的,在审核中较易发现,行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一般财务报告欺诈行为都有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观特征,其区别在于,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只是有财务会计报告的欺诈行为,而尚未对股东和其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不构成本罪,对其行为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民事、行政处罚。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为了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但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失实是为了掩盖其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此外,在犯罪主体及客体上也有所不同。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范文五:【doc】涉嫌虚假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产罪及职务侵占罪
涉嫌虚假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
用资产罪及职务侵占罪
62制冷技术2006年第3期
涉嫌虚假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产罪及职务侵占罪
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将以4罪被公诉
广东佛山市检察院已对顾雏军案审查终结,将以 涉嫌虚假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产罪, 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7月29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顾雏军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虚假出资 罪,挪用资产罪,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佛山 市检察院对顾雏军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 还发现顾雏军涉嫌职务侵占罪.今年春节前,佛山市 公安局完成对顾雏军案的侦查,将此案移送到佛山市 检察院.
记者15日了解到,检察院采纳了公安机关的意 见,将以上述四项罪名对顾雏军提起公诉.按照我国 刑法,仅挪用资产罪最高就可以被判刑10年. 同时,当初作为科龙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德勤华 永会计事条所也被业界质疑.此后中国证监会先后 就行政处罚科龙,德勤举行了听证会.今年7月,证 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与市场禁人 决定,对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 性市场禁人.
《据新华社广州8月15日电》
证监会对科龙案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罚款
顾雏军遭永久性市场禁入
记者16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已对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决定, 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 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人.
经查明,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 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 告,2002年年报虚增利润1.1996亿元,2003年年度 报告虚增利润1.1847亿元,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 1.4875亿元.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 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 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亿元.科龙电器 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 也未被披露与格林柯尔公司共同投资,关联采购等关 联交易事项,2000年至2001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等.
科龙电器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原证券法等相关 规定.根据科龙电器及其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证券市场 禁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处以 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 施永久性市场禁人;对严友松等人给予警告,20万元 罚款,并实施10年市场禁人;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 予警告,5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科龙电器案件 涉嫌犯罪部分,证监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