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追索双倍工资谨防超过仲裁时效
追索双倍工资谨防超过仲裁时效
追索双倍工资谨防超过仲裁时效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
年关将至,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笔者注意到,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分析,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意见参考。
案例:王小姐于2006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2010年1月4日,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王小姐2008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分析如下:【正义一普通职工,因爱好;学习了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合法、劳合法实施条例;关于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全国各地律师均有不同高见,正义不是律师,只是爱好法律、学习研究法条,通过学习各地律师及仲裁员案例来看,针对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时效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贻笑大方;此上案例正义认为:单位应不予支付职工双倍工资差额,职工于2010年1月4日自动离职,根据劳合法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视为无期限劳动,既然形成无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此规定,既在法理上法院已认可满一年后形成无期限合同,只是未在事实上书写而已;2008年1月至12月满一年,在2009年1月
1日即已形成无期限合同,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为一年,在2008年5月1日生效,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以后的劳动争议适用1年时效;王小姐于2010年1月4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在2009年1月1日视为无期限合同】,也就是说在2009年1月1日始不存在双倍工资差额问题;针对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的11个月月付双薪问题应在2009年12月份一年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而王小姐是与2010年1月4日解除无期限合同,已超出一年时效,故此,正义认为,单位应不予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此,在未见到迎春律师高见之前,提出拙见,经看迎春律师分析后,不谋而合】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看,本案中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但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对既往无溯及力,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8年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2009年1月1日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王小姐主张2009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得到支持。
二、王小姐主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本案中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间的双倍工资显然早已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就算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的仲裁时效,王小姐提出仲裁申请时也已逾期。2008年5月1日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2008年5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5月底前主张,依此类推,2008年12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申请仲裁,王小姐于2010年元月份提出申请,因此,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王小姐的请求已丧失胜诉权。有人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另外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仲裁时效。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今后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否则权利不会一直等着你的。【同意迎春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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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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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年苏某到某车辆修理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公司不景气,公司于,,,,年,月让苏某下岗,并于当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苏某 后苏某一直未回修理厂上班。,,,,年,月苏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上齐“三险”。
审理结果:判决驳回起诉。
法理解释: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到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请求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时间限制。劳动争议是不能直接告到法院的。即所谓的“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苏某在,,,,年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直到,,,,年才提起仲裁。故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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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劳动法》第,,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真是有理无处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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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超过仲裁时效 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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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 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年苏某到某车辆修理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公司不景气,公司于,,,,年,月让苏某下岗,并于当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苏某 后苏某一直未回修理厂上班。,,,,年,月苏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上齐“三险”。
审理结果:判决驳回起诉。
法理解释: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到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请求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时间限制。劳动争议是不能直接告到法院的。即所谓的“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苏某在,,,,年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直到,,,,年才提起仲裁。故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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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劳动法》第,,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真是有理无处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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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追索双倍工资谨防超过仲裁时效
时间:2010-01-15 14:34来源:劳动仲裁网 作者:李迎春律师 点击: 10439次
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李迎春律师 转载需注明出处! 年关将至,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笔者注意到,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
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李迎春律师 转载需注明出处!
年关将至,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笔者注意到,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分析,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意见参考。
案例:王小姐于2006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2010年1月4日,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王小姐2008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看,本案中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但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对既往无溯及力,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8年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2009年1月1日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王小姐主张2009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得到支持。
二、王小姐主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本案中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间的双倍工资显然早已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就算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的仲裁时效,王小姐提出仲裁申请时也已逾期。2008年5月1日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2008年5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5月底前主张,依此类推,2008年12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申请仲裁,王小姐于2010年元月份提出申请, 因此,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王小姐的请求已丧失胜诉权。有人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另外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仲裁时效。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今后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否则权利不会一直等着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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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超过仲裁时效法院能否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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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 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 挪用资金 金的故意 已经转化为侵 占该资金的故意。
罪侵犯的客体 是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资金 的使用杈 ,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
超 过 仲裁 时 效 法院 能 否受 理
在 司法 实践 中,如果行 为人在挪 用 吗 ? 本单位资金后 ,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 ,
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 占罪侵犯 的客体 不再 想退还 ,而是企 图永久 非法 占为 已 Lw 博土 : a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资金 的所有 有 , 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 不退还的 ,因 我与单位 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
权,对象是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
物 ,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 等 ,
也包 括 实 物 形 态 的公 司 财 产 ,如物 资 、设
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 , 仍应根据处理 转 裁委员会以超过 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 受 化犯 的原则 ,直 接 以职 务侵 占罪定罪 处 理 ,我 不服 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当受
罚。 理吗?
备等 。 2 、在客观表现不 同。挪用 资金罪 表 现为公 司、企业 或者 其他单 位 的工作 人
因此 , 是构成侵 占还是挪用 , 要从犯
辛 雷
罪嫌疑人 的主观方面来分析 , 而经过公司 辛 雷 : 同意的借 款行 为本身就不构成挪用 , 因为 根 据 我 国劳 动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规 定 , 提
员 ,利用 职务上 的便利 ,挪用本 单位 资
金归个人 使用或 者借 贷给他 人 ,数额 较 大、超过 3个 月未还 的 ,或者 虽未超 过 3个月 ,但数额较 大、进 行营利活动 的 ,
借款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属于非法 出仲裁要 求的一方应 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 的挪用,而如果以借款 无名 ,实际上是 以 日起 六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 非法 占有为 目的的 ,仍 然构成职 务侵 占 书面 申请 。因t  ̄ 果你超过申请 时效提 出 1. .n L
罪。
或者进行 非法活 动 的行为 :职务 侵 占罪
表 现 为 ,公 司、企业 或者 其他单 位 的人
仲裁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 构成 职务侵 占的 ,不 以借 款或者侵 受理。但 是根据劳动 法第八 十三条规定 ,
占的 手段 是 否合 法 , 而是 看 主 观 是 否 以 非 你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目起十五 日内
员 ,利用 职务 上的便 利 ,将本单 位财 物
非法 占为 已有 ,数额 较大 的行 为。 挪用 资金罪 的行 为方式是 挪用 , 即未经合 法
法 占有为 目的 ,且只能是故
意。
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 ,劳 动
争议 仲裁委 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 二条之
批; 隹或许可而擅 自挪归 自己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 人 :职 务 侵 占罪 的 行 为 方 式 是 侵 占 ,即 行 为人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侵 吞 、窃取 、骗取 或者 以其他 手段 非法 法 占有本单 位财 物。 挪用本 单位 资金进 行 非法活动 的 ,并 不要 求 ” 数额较 大 ”即 可构成犯 罪 :职 务侵 占罪 只有侵 占本单
位 财 物数 额较 大 的 ,才 能构 成 。 3 、在主观上不 同。 挪用 资金 罪行 为
规定 ,以当事人的仲裁 申请超过六十 日期
限为由 ,作 出不予 受理 的书面裁决、决 定 或者通知 ,当事人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的 ,人 民法院应 当受理 :对确 已超过 仲裁申请 期限 ,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 当理 由的 , 依法驳 回其诉讼请求。 因此 , 法 院应 当受理你 的起诉。
人的目的在于 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 权 ,但并 不企 图永久 非法 占有 ,而是 准
备用后 归还 :职 务侵 占罪 的行为 人的 目
本 案是 否 应 以销赃 罪处 理 ?
L w 博士 : a
我 有 个朋 友 因 为销 脏 电脑 被 抓 。会 怎
的在 于 非法 取得 本 单位 财 物 的所 有 权 ,
而并 非暂 时 使用 。
么判?公安说他销 了2 万脏货。 0 是他朋 友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 大不退还的 , 这里所说 的不退 还 ,是指 在挪用 本单 位 资金 案 发 后 ,人 民检 察 院起 诉 前 不 退 还 。一般 认 为 ,在 实际生 活 中 ,挪用 本 单位 资金不退还 的 ,分 为两种情 况 :一
种是主观 上想退 还 ,但客 观上 无能 力退 还 ,另一 种是客 观上 虽有 能力退还 ,但
弄的。让 他卖。让他赚点。前天他朋友被 抓。可他 朋友把他 也说 出来 了。不知道 会
怎么判他7
朱 斌 朱斌 :
这 个 问题 需 要 注 意 两 点 , 是 要 看 是 一 否 明 知 是 赃 物 仍 然 销 售 , 是 要 看 是 否 属 二
主观上 已发生变化 ,先前 的挪用本单位资
于 事 前 通谋 , 根据 刑 法 》的规 定 ,构
一
姗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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