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胴体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 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查。
2.4急宰 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 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或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猪肺疫、猪链球菌2型。
4(检疫合格标准
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
5.1查证验物 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数量是否相符,查验并识读畜禽标识~查验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5.2询问 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
5.3 临床检查 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结果处理
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并按产地分类送入待宰圈。
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进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3疑似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4消毒 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记录 记录生猪数量、产地、货主、车辆型号及车牌号码等情况。
6.宰前检查环节
6.1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对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准宰 经宰前检查合格的生猪送入待宰圈~准予屠宰。 6.2.2 禁宰 经宰前检查~发现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6.2.3急宰。经宰前检疫~发现除一类疫病外的生猪~视情况送急宰间急宰。
6.2.4怀疑患有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2型等二类动物疫病的~不得屠宰~确诊后按GB16548-2006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进行隔离观察~确认无疫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如隔离猪出现临床症状的~按GB16548-2006有关规定处理,
6.3 对屠宰患有疫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等场所应实行严格的消毒。
6.4 对检疫患有一、二类动物疫病的生猪,根据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编号,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6.5 记录 宰前检疫过程中的情况应记录详细完备。
7(同步检疫环节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进行统一编号进行检疫。检疫各环节发现异常的~应明确标记。
7.1头部检查 观察鼻盘、唇和齿龈~看有无水泡、溃疡、烂斑~主要检查口蹄疫、水疱病等疫病。在放血后浸烫前~沿放血孔纵切开下颌区~直切到颌骨高峰区~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每侧各一刀~共两刀,~视检是否肿大~切面是否呈砖红色~有无坏死灶,紫、黑、灰,~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主要检查炭疽。去头前剖检两侧外咬肌,每侧各一刀~共两刀,~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囊尾蚴~必要时剖检扁桃体。
7.2内脏检查 在开膛取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及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心脏 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切开心包膜,一刀,~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螯生物、虎斑心、囊尾蚴等。必要时切开心室,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观察房室内膜、二尖瓣菜花样螯生物、心肌~观察、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心脏主要检查猪瘟、慢性猪丹毒、囊尾蚴等。 7.2.2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注意肌肉变性~结核病变等典型病变。必要时切开支
气管淋巴结。肺脏主要检查高致病性蓝耳病、猪副伤寒、结核、猪肺疫、猪喘气病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7.2.3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剖检肝门淋巴结,一刀,~必要时剖检胆囊。
7.2.4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必要时剖检脾脏。检查有无猪瘟和炭疽等。 7.2.5 胃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抓住回盲瓣~暴露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切口长度不低于20cm,二刀,~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溃疡。重点观察回盲瓣、结节、寄生虫等病变。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及副伤寒。
7.3胴体检查 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并按照下列方法检查淋巴结和肾脏。 7.3.1 肩前淋巴结 剖检肩前淋巴结,两刀,~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检查有无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7.3.2 腹股沟浅淋巴结 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一刀,位于倒数第二乳头皮下脂肪内侧~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
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7.3.3腰肌 从荐椎与腰椎结合部顺肌肉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10cm。检查有无囊虫。
7.3.4髂内淋巴结与腘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髂内淋巴结和腘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7.3.5肾脏 剥离肾包膜,两刀,~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充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肾脏。
7.4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横膈肌脚各30克~与胴体编号一致~ 进行感官检查和显微镜检查,参照旋毛虫检测技术规范,。 7.5复检 负责对检疫流程情况复查~避免漏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加盖检疫验讫标志~做好记录。
7.6 摘除耳标。
7.7检疫结果处理
7.7.1 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7.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如下分类处理:
7.7.2.1经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7.2.2 经检疫发现二类疫病,除炭疽外,和其他疫病的~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2006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
所、器具等严格按规定实施防疫消毒。
7.7.2.3 经检疫发现肿瘤的~胴体、头、蹄、尾及内脏予以销毁。
7.7.2.4经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的生猪~按下列规定处理:
7.7.2.4.1黄疸、过度消瘦的~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7.7.2.4.2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等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7.7.3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及其产品~官方兽医应加盖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处理~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7.7.4 检疫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7.5疫情报告 屠宰同步检疫各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8.检疫记录
检疫各环节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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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方案
1、 工程概况
2、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3、 主要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3(1施工程序
3(2施工准备
3(3定位放线
3. 4土方开挖
3(5卵石路基施工
3(6天然砾基层施工
3. 7高强聚酯土工格楞
3(8水泥稳定砂砾基层施工
3(9路缘石施工
3. 10玻璃纤维土工格栅施工 3(11沥青面层施工
3. 12降水施工
4、 质量控制措施
5、 雨季施工安排
6、 安全技术措施
1. 工程概况
本项目建设的厂址位于新疆石河子市。工程场地位于石河子高新技术开发区经七路西。场地原为麦田,地势南高北低。厂区道路连通各装置区域,并与经七路相连。
2.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为保质按时顺利完成厂区道路,根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以及现场实际场地,并结合我公司多年来的现场施工经验编制此方案。
规范及标准:
《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质量规范》 JTG F40-2004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1999;
3. 主要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3.1施工程序
降水——施工测量——土方开挖——路基(卵石)整平——机械压
实——天然砂砾基层——机械压实——高强聚酸土工格楞——浆砌
卵石立缘石基础——水泥砂浆勾鏠——天然砂砾基层——机械压实
——安装路缘石——水泥稳定砂砾底基层——玻璃纤维土工格楞
——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
3.2施工准备
熟悉图纸及规范,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按图纸范围确定施工范围,标出外框范围线,清出障碍物。联系施工需用材料、机械的进场工作。根据业主提供的平面控制坐标点与水准控制点进行引测。根据施工图规定的道路工程坐标点,进行测量放样的业内复合计算。 3.3定位放线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道路两侧沿线间隔50m左右布置测量控制桩,轴线定位(坐标)桩与高程测量控制桩合用。控制点沿道路中心线两侧交错间隔布置,形成多个控制体系,同时控制桩做醒目标志,以防在施工过程中被碰动。土方施工后,测量人员应及时重新放线,路基处理后,应在路基上测定路面中心线、边界线以及标高控制点。
其基本步骤为:校验路基轴线控制桩;合格后,根据轴线控制桩详细放出路边线以及设置标高控制桩。
放线自检和业主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验线允许偏差根据规范规定。
3.4 土方开挖
施工方法:在施工测量放线确定基础位置,经检查复核无误后,作为施工控制的依据,并经过监理确认后,即可进行基础土石方的开挖。
主要施工机具:挖掘机、装载机、尖、平头铁锹等。
3.4.1作业条件:
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以及地下水位等情况,并应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道路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共同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考虑在机械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采用人工进行施工。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索取地勘资料及
气象资料。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3.4.2挖土方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沿灰线切出槽边轮廓线?分层开挖?修整槽边?清底。
(1)基地坡度剖面图:
现场土质为粉质粘土,开挖 深度不超过1.5m可不放坡,不加支撑,挖深度超过1.5m必须放坡,放坡坡度为1:0.75。
(2)开挖基槽:
采用反铲挖土机开挖基槽从槽的端头,以倒退行驶的方法进行开挖,将土方甩到基槽两侧,应保证边坡的稳定。场地以下耕织土层直接清理现场,剩余好土回填基槽使用。
(3)施工要求:
基坑(槽)开挖后,不得直接开挖至设计底标高,避免机械开挖扰动地基土层。在挖到距槽底20c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20cm水平线,并在槽壁上每隔3~5m钉水平标高小木桩或短钢筋,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0.2m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20c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桩校核槽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基槽,最后人工清除槽底土方。
土方开挖时应注意边坡稳定。严禁切割坡脚,以防导致边坡失稳,当边坡坡度陡于五分之一,或在软土地段,不得在挖土上侧堆土。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同时应注意基坑边沿控制线好其他单位设施,避免损伤.
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超挖。
雨期施工在开挖基坑(槽)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防止地面水流入。坚持对边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4)应注意控制的质量问题
基础底部土方超深开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解决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基坑开挖中如遇局部地基问题,施工方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人员现场共同协商处理,未得到各方任何之前,不得擅自处理。基坑开挖并清理完,经钎探(根据当地监理、质检部门要求)和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基底未能得到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础底部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基坑(槽)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3.5卵石路基基层施工
路基施工是道路施工重点, 必须将原地面上各种杂物清除,保证填土表面无积水。
对于压路机不能压到得地方,采用夯机夯实或者人工夯实。
厂区道路路基密实度不小于96%,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行后续施工。 本工程采用200厚卵石基层,基层每边比基础宽出270mm。自卸汽车倒至基槽漂石,反铲挖掘机整平后,压路机压实。
3.5.1材料
卵石:采用粒径100-200mm卵石做为底基层。上层为天然砂砾,水
泥稳定砂砾层及粗,中式沥青面层。
3.5.2施工方法
(1)施工测量
施工前对下承层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之后,恢复中线,直线段每20m设一桩,并在两侧路面边缘0.3-0.5m处设标志桩,在标志桩上用记号笔标出漂石基层边缘设计标高。
(2)整平
卵石入槽后,挖掘机倒退法整平。进行分层施工,基层的设计厚度为200mm,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基底土方含水率较大,为了保证第一层漂石整体均匀性, 防止地基翻浆,第一层漂石虚铺厚度400mm,碾压整平后,直接回填天然砂砾,分层碾压至设计标高。
(3)试验取样
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试验室进行戈壁分层碾压取样试验。现场取样每层天然砂砾碾压完成后,由监理单位见证试验室现场对戈壁取样,压实系数要求不小于0.96.取样要求,每1000平方取样两点,不足1000平方时按两点取样。
3.6天然砂砾路基施工
天然砂砾应平铺整平后,进行机械碾压。压路机采用18t内震式。碾压时先轻后重,先慢后快。直线段,由两侧路肩向路中心碾压,平曲线段由内侧向外侧进行碾压。碾压时,主碾重叠不小于30cm。
压路机的碾压速度,头两遍采用1.5-1.7Km/h,以后采2.0-2.5Km/h。在规定的时间内碾压到要求的压实度,达到没有明显的轮迹。碾压过程中,如有“弹簧”、松散、起皮等现象,铲除换填,使其达到质量要求。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接缝距离为500mm,接缝处夯压密实。 3.7高强聚酯土工格楞
土工格栅选取用聚酯涤纶纤维为原料。采用经编定向结构,织物中的经纬向纱线相互间无弯曲状态,交叉点用高强纤维长丝捆绑结合起来,形成牢固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其力学性能,高强聚酯土工格栅具有抗拉强度高,延伸力小,抗撕力强度大,纵横强度差异小,耐紫外线老化、耐磨损、耐腐蚀、质轻、与土或碎石嵌锁力强,对增强土体抗剪及补强提高土体的整体性与荷载力,具有显著作用。
土工格栅施工要点:
1、施工场地:要求压实平整、呈水平状、清除尖刺突起物。
2、格栅铺设:在平整压实的场地上,安装铺设的格栅其主要受力方向(纵向)应垂直于路堤轴线方向,铺设要平整,无皱折,尽量张紧。用插钉及土石压重固定,铺设的格栅主要受力方向最好是通长无接头,幅与幅之间的连接可以人工绑扎搭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0cm。如设置的格栅在两层以上,层与层之间应错缝。大面积铺设后,要整体调整其平直度。当填盖一层土后,未碾压前,应再次用人工或机具张紧格栅,力度要均匀,使格栅在土中为绷直受力状态。
3、填料的摊铺和压实:当格栅铺设定位后,应及时填土覆盖,裸露时间不得超时48小是,亦可采取边铺设边回填的流水作业法。先在两端摊铺填料,将格栅固定,再向中部推进。碾压的顺序是先两侧后中间。碾压时压轮不能直接与筋材接触,未压实的加筋体一般不允许车辆在上面行驶,以免筋材错位。分层压实度为20-30cm。压实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这也是加筋土工程的成败关键。
4、防排水措施:在加筋土工程中,一定要作好墙体内外的排水处理;要做好护脚,防冲刷;在土体内要设置滤、排水措施。 3.8水泥稳定砂砾基层施工
1.摊铺混合料前,要清扫砂砾执层,垫层上不能有杂物。要严格检
查底基层之纵断高程和横断面坡度,检测指标与偏差必须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然后洒水湿润底基层表面,但不能有自由水存积。
2(用摊铺机摊铺混合料时,中间不宜中断。 因故断超过初凝时间过长,应设置施工缝。 摊铺机行下速度控制在1M-5M/min,并匀速行进。
3.水泥稳定砂砾基层施工中,横缝是不可避免的,对接缝处理规范有严格要求。另外根据实际操作之经验,我处理之方法是先在横缝处多填混合料,压路机横向碾压2-3遍,再铲除明显高出之部分,再横压力1-2遍,最后再纵向依次碾压,压路机纵向行驶要超过横缝,碾压完毕再人工挖除1米,以便下次接缝。
4.水泥稳定砂砾基层碾压成型后,要能时喷雾洒水,以防止水泥稳定基层风干。48小时内要保持表面湿润不干燥,然后连续约3天,以后可适当减少洒水次数,但必须保持表面湿润。洒水养生不少于7天,期间要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洒水车要缓慢行进洒水均匀。流水施工作业时,水泥稳定砂砾基层洒水养生4天后,可洒透乳化沥青养生,第5天可铺沥表下面层。这样作业对基层质量没有影响,还可快加工程进度。 3.9路缘石施工
路缘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核对道路中心线无误后,进行边线放样,确定路缘石底面标高。
路缘石施工应根据路缘石平面位置和顶面标高,放样依次排砌。相邻侧石接缝必须平齐,然后进行勾缝。
3.10玻纤土工格栅施工
常用的玻纤土工格栅有带自粘胶和不带自粘胶两种,带自粘胶的可直接在已平整的基层铺设,不带自粘胶的,通常采用钉子固定法。
钉子固定法所需材料为:
i. 40×40×0.3毫米的固定铁皮,要求平整不翘角
ii. 2英寸钢钉(优质水泥钉)
1、钉子固定法铺设玻纤土工格栅时,先将一端用固定铁皮和钉子固定在已洒布粘层沥青的下层结构上,钉子可用锤击或射钉枪射入,再将格栅纵向拉紧并分段固定,每段长度为2-5米,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可按收缩缝间距分段。钢钉位置设于接缝处,要求格栅拉紧时,其纵横向均处于挺直张紧状态。
2、 格栅搭接距离为:纵向接头搭接距离不小于20厘米,横向搭接距离不小于15厘米,纵向搭接应根据沥青摊铺方向,将前一幅处于后一幅之上。
3、不能将钉子钉于玻纤格栅上,也不能用锤子直接敲击玻纤格栅,固定好后,如发现钉子断裂或铁皮松动,则需重新固定。
4、玻纤格栅铺设固定完毕后,须用胶辊压路机适度碾压稳定。使格栅与原路表面粘牢固,严格控制运送混合料的车辆出入,在格栅层上禁止车辆急转向、急刹车和倾泻混合料脚料,以防止对玻纤格栅的施工损伤。
5、施工注意事项
(1)严格控制远送混合材料的车辆出入,在格栅层上禁止车辆急转向、急刹车和倾斜混合材料,以防止对玻纤格栅的损坏。
(2)玻纤格栅背胶易溶于水,雨天或路面潮湿时不得施工。
(3)玻纤格栅为玻璃纤维制造,对人体皮肤易产生刺激作用,施工人员须戴防护手套。
(4)当使用胶轮压路机需注水增加重量时,其注水量不能太慢,以防溢流到玻纤格栅上,造成其背腹失去粘性。
(5)玻纤格栅铺设过程中,若发现原有较小的坑塘没有预先填平,可在铺好的格栅上将对应坑塘的部分剪去,以便在铺上层沥青混合材料时能完全填平坑塘。
(6)格栅铺设时,要求路面温度在5?—6?
(1)机械铺设
将整卷土工格栅装在拖拉机前的放卷架上,注意其粘性面向下。 使拖拉机向前走,保证土工格栅平直地粘在路面上。s 用胶轮的轻型压路机碾压1-2遍。
摊铺沥青混合料路面。
(2)人工铺设
将整卷土工格栅放在卡车后或手推车的放卷架上,注意其粘性面向下。确保放卷轴已锁定,布卷不致自由松动。当卡车(或手推车)慢慢向前走时,应踩住格栅一端。如格栅有松驰时,即时调整以防皱折。 用胶轮的轻型压路机碾压1-2遍,激活格栅背胶即可摊铺沥青路面。 3.11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
(1)沥青透层油
沥青透层油在已建成的石灰粉煤灰砂烁上洒布,主要材料为慢烈的洒布型阳离子或阴离子乳化沥青(PC-2或PA-2)及粒径为0.5-1.0cm的石屑。透层沥青采用沥青洒布车喷洒,用量1.0L/?,洒布要求均匀,
不产生滑移和流畅。当有遗漏时,采用人工补洒。浇洒透层沥青后,易立即洒石屑或粗砂,用量3m?,1000?.然后用6-8T的钢简式压路机展压一边。洒布之后,保证24小时内不得扰动,使沥青充分渗透到基层中。 (2)沥青混合料面层施工工艺:
?、准备工作:
沥青混凝土路面使用二台摊铺机,两侧为基准线,两机相距10m左右。先对沥青混凝土面层的施工将切实做好基层验收、技术准备、人员组织、设备组织、作业准备、混合料运输、混合材料摊铺和碾压底基验收这八个环节。基层和沥青混凝土面层平整度、厚度必须严格满足设计要求,为上面层施工打下良好基础。
a、材料准备:施工使用的沥青混合材料必须按照要求申报使用许可,如改变已批准的混合料配比,则需重新申报。
b、人员准备:摊铺实验之前,在驻地监理办和现场指挥在场的情况下汇报施工方案并召开技术交底会,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技术要求,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井然有序并在驻地办批准下进行施工。试验段后,召开技术总结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施工工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全面施工。现场指挥和整体工作协调;现场疏导、安全及车辆调配;现场施工、跟机作业及准备工作;看护基准线设备、调控宽度和油边调控摊铺石的高程、厚度和横坡度;测量温度、组织碾压及试验检测等工作将配备专人负责。 c、机器准备:参加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的机器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备份施工机器及水车,加油车和装载机等辅助机器与施工密切配合,做到随叫随到。各种作业机器严禁有漏油现象,维护和保养机器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时,将使用作业机具如下表:
机器名称 型号 数量 用途
摊铺机 ABG423 2台 摊铺
钢轮压路机 DD110 2台 初压
钢轮压路机 DD130 2台 复压、终压
水车 5T 1台 加水
其他 少火车、烙铁、平粑、筛子、方掀、靠尺、手推车 d、检测仪器准备:检测仪器配备主要有直尺、红外线测温计、平整仪等。在施工作业前做全面检查,并经调试证明处于性能良好状态。 e、确定作业面:作业准备在施工沥青混凝土面层前先确定好其作业面,以使施工能连续进行,并组织人员:
熟悉作业面高程,纵横坡、超高、加宽等技术参数。
了解基层施工中的问题,并确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标划施工大样线,对调控点、变坡点等特殊点和摊铺机的行车线与分车线都必须有明显标识。
施工前由施工技术人员依据道路5米一个横断面在两侧做出标记,并注明相应桩号。
随后在两侧平台上将基准线固定,安装完毕后,设专人看护。首先对下承层进行全面自检,按照规范要求对密实度、平整度、高度、厚度、横坡、纵坡等进行全面检测,自检合格后报验验收,同时设点作为以后路面各层检测的固定点位。
验收通过后,进行下一步工序。
?、沥青混合料生产、运输和卸料监督:
沥青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首先由我项目部委托试验室控制沥青的生产质量,按规范要求完成各种室内试验,并及时将结果向监理人员反馈未经监理人员同意不能调整配合比,严禁手动放料。专人负责测量温
和观看外观质量,以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施工中。其次,热拌沥青混合料采用较大吨位的汽车运输(料厂提供)、车厢清扫干净,为防止沥青与车厢板粘结,可涂一层油水混合液,但车厢底部不得有余液积聚。并且根据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运输力量,考虑到尽力可能使摊铺机前方运料车在等侯卸料的保证在5辆车以上。在连续摊铺过程中,运料车在摊铺机前10-3-cm处停住,不得撞击摊铺机。卸料过程中运料车挂空挡,靠摊铺机推动前进。运料车用篷布覆盖,用以保温、防雨雪、防污染。沥青混合料运至摊铺地点后,委派专人逐车检查拌合质量及油温。凡温度低于规定要求(140-160、东施170-160)及严重离席料、花料、油大料或已经结成团块、以遭雨淋湿的混合料立即清除,不摊铺在道路上。
?、摊铺
摊铺机就位时,在熨平板下面铺放垫木,垫木的顶面高即为该点的设计高程加摊层,垫木的实测高程准确,并反复校准,直至满足规范要求后,摊铺机方可就位。摊铺机在收料前在料斗内涂刷少量防止粘料用的柴油。摊铺机在运行前事先预热,起步后立即检测高程、横坡和厚度,及时进行校对与调整,此项工作在摊铺30米距离内完成,如有必要可停机检测,问题较大时必须重新起步。沥青混合料的松铺系数根据实际的混合料类型,施工机器和施工工艺等,由试铺试压方法或根据规范中松浦系数的规定选用。沥青混合料的摊铺温度符合规范要求,并根据沥青标号、粘度、气温、摊铺层厚度选用。沥青混合料必须缓慢、均匀、连续不间断地摊铺。摊铺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换速度或中途停顿。摊铺速度根据拌和机产量、施工机器配套情况及摊铺层厚度、宽度情况定,并符合2-6m/min的要求。再摊铺过程中,摊铺机螺旋并料器不停顿的转动,两侧保持有少于送料器高度2/3的混合料,并保证在摊铺机全宽度断面
上不发生离析。对于局部小离析处筛细料处理。熨平板按所需厚度固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在摊铺过程中有专人指挥车辆卸料,衔接及时,从儿减少摊铺机运行中停机待料。如果出现供料段档,停机并适当压车,严禁随来料随摊铺。在摊铺过程中,我单位设专人及时跟踪测量沥青路面的纵段面高度,横坡及摊铺厚度,如不符合要求及时调整。用机器摊铺的混合料,尽量不用人工反复修整。
当出现横断面不符合要求、构造物接头部位缺料、摊铺带边缘局部缺料、表面明显不平整、局部混合料明显离析、摊铺机后有明显的托痕等情况时,可用人工作局部找补或更换混合料,并且现场主管人员指导下进行。缺陷严重时,予以铲除,并调整摊铺机或改进摊铺工艺。当属机器原因引起严重缺陷时,立即停止摊铺。人工修补时,工人不宜站在热混合料层面上操作。当机下料温过低时,必须抬机做横缝。对未经初压的摊铺料禁止随意踩踏和修整。
?、碾压:
沥青混凝土料的压实,根据不同的料温按初压、复压、终压(包括成型)三个阶段进行。设专人检测沥青混合料温度和指挥碾压机器,摊铺后沥青混合料温度在初压阶段,路边插红色旗作为标志。
沥青混合料的温度在复压阶段,在路边插黄色旗作为标志。沥青混合料温度在终压阶段,在路边插绿色旗作为标志。
沥青混合料施工温度一览表
沥青混合料类型 普通沥青混合料
出厂温度 ? 140-160(冬施170-160)
到场温度 ? 130-150(冬施-150)
摊铺温度 ? 120-150(冬施160-130)
碾压温度 ? 120-170 (冬施130-90)
a、初压在混合料摊铺后较高温度进行,低速前进不得产生推移、发裂,我单位将采用1台DD110双钢轮压路机进行作业(1.5-2.0km/h)。压路机由低向高碾压。相邻碾压带重叠1/3-1/2轮宽,压完全幅为一遍。边缘无知当时,用靶子将边缘的混合材料稍稍靶高,然后将压路机得外侧轮伸出边缘10cm以上碾压。也可在边缘先空出度30-40cm,待压完第一遍后,将压路机大部分重量位于以压实过的混合料面上再压边缘,以减少向外推移。压路机碾压2遍(先静后振),其压力不宜小于350N/cm。 初压后检查平整度、路拱,必要时予以适当休整。碾压时将驱动轮面向摊铺机,碾压路线及碾压方向禁止突然改变而导致混合料产生推移。压路机启动、停止必须减速进行。在此过程中,特别注意平整度和路拱。 b、复压:复压紧接在初压后进行,并符合下列要求:复压采用DD130震动压路机(4-6km/h),碾压遍数经试压确定,不宜少于4-6遍,达到要求的压实度,并无显著轮迹。当采用振动压路机时,震动频率宜为35-50HZ,并根据混合料种类、温度和厚度选用。层厚较厚时选用较大的频率和振幅,相邻碾压带重叠宽度为10-20cm。振动压路机倒车时先停止振动,并在向另一方向运动后再开始震动,以避免混合料形成鼓包。振动压路机碾压两遍,胶轮压路机碾压两遍。
c、终压:终压紧接在复压后进行。终压选用1台DD130压路机(3km/h)静碾,且不得少于两遍,并无轮迹。路面压实成型的终了温度符合规范的要求。终压时,由质控人员用平整度仪检测平整度,核子密度仪测密度。如不满足要求,及时赶压。
机器碾压速度一览表
压路机类型 初压 复压 终压
钢轮压路机 1.5-2.0km/h 3.0km/h 3.0km/h
振动钢轮 不振1.5-2.0km/h 振动4-6km/h 不振2-3km/h 压路机的碾压段长度以与摊铺速度平衡为原则选定,并保持大体稳定。 压路机每次由两端折回的位置阶梯形的随摊铺机向前推进,使折回处不在同一横断面上。压路机不得在未经压实的混合材料上进行倒轴,必须沿同一轮迹反回,在摊铺机连续摊铺的过程中,压路机不得随意停顿。设专人清洁压路机轮。压路机不得在未碾压成型并冷却的路段上转向、掉头或停车等候。振动压路机在已成型的路面上行驶时关闭振动。对压路机无法压实的构造物接头、拐弯死角、加宽部分及某些路边缘等局部地区,采用振动劣板压实。对边缘处使用人工夯锤、热烙铁补充压实。碾压结束后,在未冷却前,压路机或其他车辆不得在路上停放,不得散落矿料、油料等杂物,并及时检测平整度和压实度。
摊铺过程中如遇大雨,必须立即停止摊铺,并覆盖运输车辆和摊铺机内混合料,对以摊铺的料层,适当提高碾速,采用振动方式尽快结束碾压。对已碾压完毕的段落,24小时后放行交通。
d、接缝:在施工缝及构造物两端的连接处必须仔细操作,保证紧密、平顺。在纵缝上的混合料,在摊铺机得后面立即用DD130钢轮压路机以静力进行碾压,碾压工作连续进行,直至接缝平顺而密实。摊铺时采用梯队作业的纵缝采用直渐热接法。由于工作中断,摊铺材料末端已经冷却,或者在第二天恢复工作时,就做成一道横缝。且在相连层次与相邻程间错开1米。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在施工结束时,摊铺机在接近端部前约1米处将熨平板稍稍抬起势力现场,用人工将端部混合料铲齐后再予碾压。然后用3米直尺检查平整度,趁尚未冷透时垂直创除端部层厚不足部分,使下次施工时成指教连接。在新剖齐的直茬垂直面上喷一薄层粘层油,并用喷灯火焰热原沿缝往复均匀考热。
横向接缝的碾压先用DD130压路机进行横向碾压。碾压时压路机位于已压实的混合料层上,深入新铺层的宽度为15cm。然后每压一遍向新铺混合料移动15-20cm,直至全部在新铺层上为止,再改为丛向碾压。当相邻摊铺层已经成型,同时又有丛缝时,可先用钢筒试压路机沿纵缝碾压一遍,其碾压宽度为15-20cm,然后再沿横缝作横向碾压,最后进行正常的纵向碾压。
不在同日摊铺的纵缝,在摊铺新料前对先铺带边缘加细修理,将松动、裂纹、厚度不足或为充分压实部分清除掉,刨齐缝边垂直,线形直顺,并喷刷一薄层粘层油,热沥青方可摊铺新料。用热混合料敖于已刨之纵缝上,一般宽15-20cm,高约10-15cm,超前10-20cm于摊铺点。纵缝在摊铺后立即碾压,碾压时碾轮大部分压在以碾压路面上,约10-15cm宽度压在新沥青混合料上,然后逐渐移动(侧轴)越过纵缝。横向施工缝摊铺机摊铺混合料,因故中断时,必须设置横向接缝。摊铺机驶离混合材料末端,人工将末端混合材料弄整齐,紧靠混合料放两根方木,方木高度与混合料的压实厚度相同。整平紧靠方木的混合料;放牧的另一侧用砂烁或碎石回填约3米长,其高度应高出方木几厘米;将混合料碾压密实,在重新开始摊铺混合料之前,将砂烁或碎石和方木除去,并将下承层顶面清扫干净和拉毛;摊铺机返回到已压实层得末端,重新开始摊铺混合料;如压实度末端未用方木作支撑处理,则将摊铺机附近及其下面未经压实的混合料铲除,并将以碾压密实且高程和平整度符合要求的末端挖成一横向(与路中心垂直)垂直向下的断面。然后在摊铺新的混合料。
半幅施工中,纵缝必须垂直相接:在前一幅摊铺时,在靠后一幅的一侧用方木作支撑,其高度与混合料层的压实厚度相同。养生结束后,在摊铺另一幅之前,拆除支撑木。在混合料摊铺整型、稳定、找平修整、
压实过程中完全中断交通。碾压完毕后,外观上达到表面平整密实。对于多层结构层施工,上下横缝间距不下于1m,纵缝间距不小于30cm。 e、取样、试验和检验:
对使用同种料源的沥青混合料每天取样一次,并按照规范的标准方法对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混合料施工过程中,每天或2000m2取样一次,进行含水量、石灰含量、无侧限抗压强度等的试验。在已完成的摊铺层上根据本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压实度的试验。
试验段设置8个测点,每碾压4、6、8遍时测高(以及碾压前松浦标高),以得出实际松浦系数,直至最后土层表面不再下降为止。密实度分别在4遍、6遍、8遍时分8个点个检测一遍,用以控制碾压遍数。试验段结束后,将资料汇总上报监理工程师。
f、开放交通及冬季施工措施:沥青混合料路面待摊铺层完全自然冷却,混合料表面温度低于50?后,并在24小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开放交通。需要提早开放交通时,可洒水冷却降低混合料温度。 沥青路面雨季施工符合下列要求:
1、注意天气预报,将强工地现场与沥青拌合场联系,缩短施工长度,各项工序紧密衔接;
2、运料汽车和工地有防水设施,并做好基层和路肩的排水设施; 3、当遇水合下层潮湿时,不得摊铺沥青混合料,对未经即遭雨淋的沥青混合料,全部清除,更换新的。
沥青路面冬季施工要求:
1、冬施期间应提高沥青混合料拌合温度,石油沥青混合料为160-170?;摊铺时间宜在上午9h至下午4h进行;施工气温低于5?,不宜摊铺热拌沥青混合料;快速路、主干路施工气温不宜低于10?。
2、运输沥青混合材料应采取保温措施,石油沥青混合料到达工地温度不得低于150?。
3、基层表面应干燥、清洁,无冰、雪、霜等。并应准备哈奥挡风、加热、保温工具和设备等。
4、接茬处预热温度宜保持在65-70?,碾压中,应用压路机器茬加强碾压两遍以上。
5、人工摊铺,卸料后应及时覆盖保温;并宜采用‘三块二及时’操作法,即:卸料快、摊铺快、楼平快,及时修整、及时碾压。
6、冬季期间应备有足够的压路机等进行碾压。碾压温度不应低于90?。 g、养生:压实成型合格后,油面温度降至与大气温度同时即可开放交通。 (3)、质量要求
a、主控项目
1、沥青混凝土路面压实度应符合6.2.1的规定。
2、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和表6.2.1的规定。
3、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弯沉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沥青混凝土路面主控项目充许偏差表
序号 项目 规定值或充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1、压实度 快速路、主干路?96% 1000m2 1 见附录B 次干路、支路?95.6%
2、厚度 -5mm----+10mm 1000m2 1 用钢尺量
3、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20m 路宽(m),9 1见附录F9—15 2 ,15 3
注:?用蜡封法或表干法测得的现场沥青混凝土密度与用马歇尔稳定度仪试验或30Mpa压力成型法则得的标准密度相比较;
?本表中压实度采用马歇尔稳定度仪击实成型标准。
?弯沉值单位1/100mm;
?本表第2、3项也可采用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可参照此表进行经验。
b、一般项目
1、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油斑等现象。
2、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3、施工接缝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估焦。
4、面层与路缘石、平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不得有积水现象。
5、沥青混凝土路面质量充许偏差见表
沥青混凝土路面变差表
序号 项目 规定值或充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1抗滑 摩擦系数 符合设计要求 200m 1 摆式仪 见附录H
全线连接 横向力系数车
构造深度 符合设计要求 200m 1 砂铺法
2 平整度 快速路、主干路σ?1.2mm 100m 路宽(m),9 1用测平仪检测见附录G,见注?
9---15 2
次干路、支路σ?9 1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取两尺最大值见注?
9-15 2 ,15 3
3 宽度 不小于设计值40m 1 测距仪或用钢尺量
4 中线高程?10mm 20m1 用水准仪测量
5 中线线位20mm 200m4用经纬仪测量
6 横断高程?10mm且横坡差不大于3%20m路宽(m),9 2 用水准
仪测量 9—15 4 , 15 6
7 井框与路面高差?5mm 每座4 十字法用塞尺最大值 注:?测平仪为全线每车道连续监测每100m计算标差σ;无测平仪时即可采用3m直尺检测;表中检验频率点数为测线数;
?本表第1、2项也可以采用自动设备进行检测;
?底基层表面应按设计规定用量撒泼透油层、粘层油;
?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可采用此表进行检验。
3.12降水施工
由总包单位提供的地勘报告中说明该场地的地下水为空隙渗水,
埋深在1,2.5m。经观察坑槽开挖情况,渗水速度极慢,再考虑自然
降水,施工中对于道路开挖的沟槽采取分段挖开及时回填,明沟降排
即可满足要求,在每隔50m设置一个集水坑,用50m扬程污水泵将集水
坑内的水直接排入厂区北侧河内。
4、质量控制措施
4、1)质量保证体系及职责
,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本项目施工队的质量保证体系图7-1;明确各职能人员和项目施工队的主要工作职能,并且与其相关的质量程序文件挂钩,各负其责。下属各班组数量及其任务分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必要、及时的调整。
项目队长
质量员
技 材计 术 料划 员 员 员
施工队及作业人员
新彊大全新能源5000吨/年多晶硅片项目土建工程施工队质量保证体系
4(2)质量标准
4(2.1保证项目
1)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天然砂砾的干士质量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4、2(2基本项目
1)面路标高均匀,分层虚铺厚度符合规定,夯压密实,表面无松散,翘皮。
2)留槎和接槎,分层留槎的位置、方法正确,接槎密实、平整。
3)天然砂砾地基允许偏差项目表1-319
项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次
1 顶面标高 用水平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25
2 表面平整度 25 用2m靠尺或楔形塞尺检查
5. 冬、雨季施工安排
一、冬期施工概念
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
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时解除各期施工。 二、冬期施工特点
1、冬期施工由于施工条件及环境不利,是各种安全事故多发季节。 2、隐蔽性、滞后性。即工程是冬天干的,在春天开始才暴漏出来问题,因而给事故处理带来很大难度,不仅给工程带来损失而且影响工程使用寿面。
3、冬期施工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时间性强,这是由于准备工作时间段,技术要求高。
三、冬期施工基本要求
1、冬期施工前两个月即应进行冬期施工战略性安排;
2、冬期施工前一个月即应编制好冬期施工技术措施;
3、冬期施工前一个月做好冬期施工材料、专用设备等施工准备工作;
4、搞好相关人员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
四、冬期施工的准备
1、编制冬期施工的准备,冬期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冬期施工的方法,工程进度计划、技术供应计划、施工劳动力供应计划、能源供应计划、防火安全措施、劳动用品、冬期施工安全措施;冬期施工各项安全技术经济指标和节能措施。
2、组织好冬期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部根据冬期施工特点,调整好机构和人员,并制定好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加强保温、测温、冬期施工技术机构、能源管理等机构,并从实相应的人员。安排气象预报人员,了解近期、中期天气、防止寒流突袭。对测温人员、保温人员、能员工、管理人员组织专门的技术业务培训、学习相关知识、明确岗位责任制、经考
核合格方可上岗。
3、 物资准备
物资准备内容如下:外加剂、保温材料、温度标计及工器具及劳动用品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表格、记录本、燃料及防冻油料等。 4、 施工现场的准备
?场地要在土方冻结前平整完工、道路应畅通、并有防止路面结冰的具体措施;
?项目部组织有关机具、外加剂、保温材料(草包、木工部、薄膜)等实物进场;
?生产上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并设专人管理、生产排水系统应畅通;
?按照规划落实职工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取暖措施。 五、沥青冬季施工措施
冬季对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当气温低于0度时,不再进行沥青混凝土面层的施工。冬季沥青混凝土施工时可对在中午阳光从充足的时候进行。施工前,应及时联系拌合场联系迅速将沥青混合料运至施工现场,运输过程中要采取保温措施,同时要求混合料出厂温度升高10度,沥青混合料面层铺筑碾压完成应待4-6小时后开放交通。
六、冬季砼施工措施
1、拌合时加温拌合用水,砂石料中剔除冰块,霜块和冻结的砂团; 2、适量减小水灰比,增加砼胶棒时间,砼配合比掺入防冻液,以防砼受冻;
3、要缩短成活工序间隙,并在模板边预设测温孔,随时测定内温;
4、准备好足够的覆盖物,浇捣完成时及时覆盖,尤基冬季在挡风面更加更加应覆盖严密,包括模板外侧需用草包、土木布覆盖好保温; 5、砼表面应及时清扫积雪,防止积雪冻融时吸收砼中热量而使砼产生脱皮现象;
6、及时和气象站联系,遇特大寒流应停止浇捣若在浇捣好后遇特大寒流侵袭,则应采取燃料加温,蒸汽养护等特殊措施。 七、冬期施工安全措施
1、人工破碎冻土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注意去掉头打出的飞刺,以免飞出伤人
?掌铁 的人与掌锤的人,不能脸对脸,应当互成90?。 2、脚手架、马道要有防滑措施,及时清理积雪、外脚手架要经常检查加固;
3、大雪、轨道电缆结冰和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垂直运输作业,并将掉笼降到地面,切断电源;
4、风雪过后作业,应当检查安全保险装置并先试吊,确认无异常方可作业;
5、吊机路轨不得铺设在冻胀性土层上,防止土壤冻胀或春季融化,造成路基起伏不平,影响吊机的使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八、冬期施工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火,要建立用火证制度由工地安全负责人审核。用火证当日有效,用后收回。
2、使用可燃材料进行保温的工程,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巡逻检查。 3、保温材料定位后,禁止一切用火、用电作业,特别是禁止下层进行保温作业,上层进行用火,用电作业。照明线路、照明灯具应该远离可燃的保温材料。道路的施工在雨季,合理的安排雨季施工,是整
个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本工程的施工内容,施工环境及施工特点,确定以下雨季施工措施:
在不影响总进度的前提下,尽量避开雨天。施工中遇上下雨时,采取分段分期完成,组织力量,集中突击。摊铺一段,施工一段,循环推进,防止路基槽受暴雨冲刷。
路基施工,注意排水工作。雨季修筑土基路,应做到随挖随运,随铺填随压实。雨前和收工前将铺填松土压实完毕,不致积水。
路基施工雨天排水措施:同时在槽外两侧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槽内。
下雨天不得进行土方回填工作。
合理安排好材料进场计划,不一次性在现场大量储备回填用料。灰料进场及时摊铺,以防遇水固化,造成材料浪费。 6. 安全技术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重视和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总包单位、业主有关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总包单位、业主现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管理第三层管理文件。
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设立专职安全员。
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分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教育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戴好安全帽及个人防护用品。
土方开挖、回填、路基夯实碾压时派专人指挥施工机械,并在周边设置警示围护。人机配合施工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中使用的电动工具,要专人专用。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有效的接地和防护措施。现场用电必有漏电开关,机具做到一机一闸。夯机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
夜间施工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禁离岗、脱岗。
所有机械电机在雨天必须盖上防潮布,防止电机受淋损坏。
运输车辆不得靠近管沟行驶,装卸土方和材料与管沟保持一定距离。
加强对施工现场用电系统用电线路的管理,根据用电安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规定及时拆除,加强电工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范文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
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范文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农业部关于印发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 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3.《牛屠宰检疫规程》
4.《羊屠宰检疫规程》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
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 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 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
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 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 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
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 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 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 按5.4.2.1、5.4.2.2和有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 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牛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 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 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 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牛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头部检查 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
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
7.2.4 肾脏 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
7.2.5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胃和肠 检查肠袢、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粘连、结节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7.2.7子宫和睾丸 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 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 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牛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羊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 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5. 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 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7.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7.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 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 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羊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
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 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上杭县生猪养殖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状(存根联)
上杭县生猪养殖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状(送达联)
21
范文四: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NY/T 909-2004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标准编号:NY/T 909-2004
发布日期:2005-01-04
实施日期:2005-02-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防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定点生猪屠宰厂(场)防疫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猪胴体 swine carcass
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
3.2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3 同步检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生物安全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5同群猪 flock
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ion
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
4 屠宰厂(场)防疫要求
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2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距离居民区、地表水源、交通干线以及生猪交易市场500m以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
4.3 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3.1设置入场检疫值班室和检疫室,屠宰流程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障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4.3.2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屠宰场出入口设消毒池。
4.3.3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4.4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4.5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以及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4.6屠宰厂(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7动物防疫制度、疫病处置方案健全,并上墙公示,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不得收购、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病死的生猪。
4.8已经入厂(场)的生猪,未经驻厂(场)检疫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厂(场);确需出厂(场)的,要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和检疫后方可出厂(场)。
5 检疫设施和检疫员要求
5.1屠宰厂(场)入口设置屠宰检疫值班室。
5.2厂内设置屠宰检疫室。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下的,检疫室面积15m2以上;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上的,检疫室面积不能低于30m2。
5.3屠宰车间光照适宜,宰后检疫区照度不低于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
5.4屠宰检疫设施
5.4.1检疫室内基本设施:器械柜、操作台、冰箱、干燥箱、照相机、消毒器具。
5.4.2检疫室检验设备:显微镜、载玻片、用于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
5.4.3 现场检疫器具: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骨钳、放大镜、应急照明灯、测温仪(体温表)、听诊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
5.5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出机构或人员实施驻厂(场)检疫,检疫员的数量应与屠宰厂(场)防疫检疫工作量相适应。在宰前、头蹄部、内脏、胴体、实验室检验、复检等环节上,设置检疫岗位。
5.6动物防疫检疫法规、制度、操作程序、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上墙公示。
6 宰前检疫
6.1查证验物
6.1.1查证。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标识。
6.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
6.2 待宰检疫
6.2.1按GB16549的规定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将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7 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7.1对经入厂(场)检疫合格的生猪准予入场。
7.2对经入厂(场)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厂(场),并依法处理。
7.3经待宰检疫合格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
7.4在宰前检疫环节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投入品,以及注水、中毒等情况的生猪,应禁止入场、屠宰,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5根据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一类传染病,采取以下措施:
7.5.1立即责令停止屠宰,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控制生猪及产品和人员流动,同时报请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5.2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封锁疫点、疫区,采取相应的动物防疫措施。
7.5.3病猪、同群猪按GB 16548的规定,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扑杀、销毁。
7.5.4对全厂(场)实施全面严格的消毒。
7.5.5在解除封锁后,恢复屠宰须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6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病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防疫消毒。
7.7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破伤风、布鲁氏杆菌病、猪丹毒、弓形虫病、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以下防疫措施。
7.7.1病猪按GB16548的办法处理。
7.7.2同群猪按规定隔离检疫,确认无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按病猪处理。
7.7.3对生猪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屠宰间等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
7.8经宰前检疫检出患有本规范7.5、7.6、7.7所列之外的其他疫病及物理损伤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急宰,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
7.9对宰前检疫检出的病猪,依据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通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7.10检疫员在宰前检疫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8、宰后检疫
8.1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部)、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8.2头、蹄检疫。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结核、萎缩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2.1放血前触检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
8.2.2褪毛前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扁桃体。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注意有无砖红色出血性、坏死性病灶。
8.2.3视检蹄部,观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
8.2.4剖检左、右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黄豆大、周边透明、中间含有小米粒大、乳白色虫体的囊尾蚴寄生。
8.2.5视检鼻、唇、齿龈、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节以及黄染等病变。
8.3内脏检疫
8.3.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炭疽、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猪李氏杆菌、姜片吸虫、包虫、细颈囊尾蚴、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3.2开膛后,立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
8.3.3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及副伤寒。
8.3.4脾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
8.3.5肺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脏,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
8.3.6心脏检查。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尖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增生物、绒毛心、虎斑心、囊尾蚴等。
8.3.7肝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3.8胃肠检查。观察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溃疡以及回盲瓣扣状肿、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3.9肾脏检查(与胴体检查一并进行)。剥离肾包膜,视检形状、大小、色泽及表面状况,触检质地,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等病变,以及肾盂内有无渗出物、结石等。
8.3.10必要时,剖检膀胱有无异常,观察黏膜有无充血、出血。
8.4胴体检疫
8.4.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疫、炭疽病、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结核、旋毛虫、囊尾蚴、住
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
8.4.2外观检查。开膛前视检皮肤;开膛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检查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
8.4.3淋巴结检查。剖检肩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髂内淋巴结、股前淋巴结,必要时剖检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或髂下)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8.4.4肌肉检查
8.4.4.1剖检两侧深腰肌、股内侧肌,必要时检查肩胛外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和白骨肉(PSE肉)。两侧深腰肌沿肌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20cm、深3cm左右;股内侧肌纵切,刀迹长15cm、深8cm左右;肩胛外侧肌沿肩胛内侧纵切,刀迹长15cm、深8cm左右。
8.4.4.2膈肌检查。主要检查旋毛虫、住肉孢子虫、囊尾蚴。旋毛虫、住肉孢子虫采用肉眼检查、实验室检验的方法。在每头猪左右横膈肌脚采取不少于30g肉样各一块,编上与胴体同一的号码,撕去肌膜,肉眼观察有无针尖大小的旋毛虫白色点状虫体或包囊,以及柳叶状的住肉孢子虫。
旋毛虫实验室检验:剪取上述样品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于低倍显微镜下或旋毛虫投影仪检查。有条件的,可采用集样消化法检查。
8.5摘除免疫耳标。检疫不合格的立即摘除耳标,凭耳标编码追溯疫源。
8.6复检。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检疫员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
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
9.1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讫印章的材料应使用无毒、无害的食品蓝。
9.2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9.2.1经宰后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 采取以下措施:
9.2.1.1按本规范7.5.1、7.5.2、7.5.4、7.5.5规定处理。
9.2.1.2病猪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
9.2.2经宰后检疫发现除炭疽以外的二类猪动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按规定采取严格消毒等防疫措施。
9.2.3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
9.2.4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9.2.4.1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9.2.4.2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及其他有碍品质卫生安全的部分,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9.3检疫员应在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等产品上加盖统一专用的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生物安全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9.4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
10疫情报告
检疫员在屠宰检疫各个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按规定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范文五: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术语
3.1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3.2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 基本条件
4.1 检疫设施
4.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 ,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 ;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4.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棒、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电筒、快速检疫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4.2 检疫人员
4.2.1 检疫岗位由所辖区域内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与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4.2.2 检疫人员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动物检疫资格证书和相关证件。
4.2.3 检疫人员上岗时应带检疫证件,佩带检疫标志,穿胶靴,着统一制式工作服、工作帽,备两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4.3 屠宰场所
4.3.1定点屠宰点应设有健畜圈、病畜圈和观察圈,屠宰点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3.2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符合GB12694规定的卫生要求。
5 生猪入场检查
5.1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
5.1.1 县境内的生猪,货主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5.1.2 县境外运输进来的生猪,货主须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5.2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5.2.1 查验生猪数量、免疫标识。
5.2.2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5.2.3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但有免疫标识,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5.2.4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生猪,经隔离观察24小时后,按
5.2.2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2.5 对入场检疫出的病猪应关入病畜圈,对可疑病畜关入观察圈,再作进一步检查。
6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按《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规定施行。 7 宰前检疫
7.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7.2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规定通知书,对检出的病畜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7.2.1 准宰 健康生猪。
7.2.2 急宰 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7.2.3 缓宰 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7.2.4 禁宰 对检疫出的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
8 宰后检疫
8.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8.2 头、蹄部检查
8.2.1 检查鼻盘、唇、舌、齿龈、蹄冠、蹄叉、蹄底有无水疱和水疱破溃的烂斑。重点检查口蹄疫和猪水泡病。
8.2.2 剖检颌下淋巴结:牵开放血切口,将切口向深部纵切一刀,使深达喉头软骨,再以喉头为中心朝向下颌骨的内侧,左右各作一弧形切口,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重点检查咽型炭疽。
8.2.3 剖检咬肌: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主要检查猪囊虫。
8.2.4 摘除甲状腺:摘除位于咽喉、气管腹侧,深红色,有两个侧叶的甲状腺。
8.3 胴体检查
8.3.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
8.3.2 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钩住最后乳头稍上方的皮下组织,牵开肥膘并在肥膘层的正中部纵行切口,分别切开左、右腹股沟浅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8.3.3 剖检髂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骼内淋巴结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分出髂外动脉的附近,旋髂深动脉起始部分的前方,分别切开紧靠腹主动脉的两个髂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在髂外动脉分出旋髂深动脉后,进入股管以前的一段血管旁,切开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8.3.4 摘除病变淋巴结。
8.3.5 肾脏检查: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
8.3.6 摘除两侧肾上腺。
8.3.7 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主要检查猪囊虫等肌肉寄生虫。
8.3.8 膈肌检查: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 左右),按胴体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检查有无旋毛虫钙化包囊和住肉孢子虫钙化灶。顺肌纤维方向剪取24个米粒大小的肉粒,压片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
8.4 内脏检查
8.4.1 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肺丝虫。
8.4.2 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沿动脉弓切开左心室与左心房,检查二尖瓣有无菜花样增生病变。
8.4.3 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8.4.4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8.4.5 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肠、膀胱粘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
9 检疫结果处理
9.1 经宰前和宰后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印色
必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对分割动物产品外包装加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销售胴体、内脏、头、蹄等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9.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应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1.5m 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9.3 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9.4 宰后检出猪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GB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9.5 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伤。
9.6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猪肉、恶性肿瘤、两个以上良性肿瘤病灶、
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等应化制或作工业用。
10 检疫记录
检疫过程中和结束时,详细记录、登记生猪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和检疫结果处理情况,分类保存收取的检疫证明和出具的检疫证明存根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1 检疫结果上报
检疫人员每天检疫结束以后,须把检疫结果上报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