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弹指一挥间,1982年诞生的新宪法已到了而立之年。 回望历史,中国的宪政意识发轫于国家危亡的特殊年代,19世纪末的戊戌变法运动和20世纪初的君主立宪运动,揭开了立宪序幕。然而自1908年到1949年,真真假假的宪法先后有10部之多,却从未给国人带来真正的宪政。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曾经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宪法,但专制主义幽灵的复活,却使共和国宪法成了一张废纸……于百年光阴的流逝中,中国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宪法与宪政对中国而言,真可谓“一字之差,百年之别”。直到“八二宪法”诞生后,中国的宪政建设才真正踏上希望之路,从此改变了历史宿命。 然而在清点“八二宪法”颁行30年所创造的光荣的同时,也不容忽视,全社会尚未形成行宪、守宪、护宪的自觉意识和行动,一些公权部门和领导干部依然存在着“以言废宪”、“以权压宪”、“以令越宪”等违宪行为。宪法所设计的政治理想和权利蓝图,与现实尚有不小的距离,而宪法实施能否真正落实、宪法权威能否真正确立,也依然是阻碍宪政进程的瓶颈。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宪法,未必有宪政。宪法,只是实施宪政的起点,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等宪政价值的实现,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有体现这些价值的宪法文本,而在于这些价值能否通过宪法实施变成活生生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八二宪法”行进至今,中国宪政道路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更关键、也更艰巨的历史关口。 而要跨越这样的历史关口,首先就需要完善宪法制度本身。一方面,宪法设计应当进一步契合“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的现代宪政理念,同时强化相关的具体立法,尤其是加快制定和完善选举法、立法法、新闻法、社团法等支撑宪政建设的宪法性法律。另一方面,久滞不前的违宪审查等宪法监督机制也亟待破题,只有宪法真正“长出牙齿”,违宪现象才能得以遏制。 另一个切入口是政治体制的深度改革,比如提升司法独立、加速行政改革、扩大直接民主,等等。尤其是基于我国的现实政治体制,政治改革的一大重点应当指向完善人大制度、强化人大权威,使人大真正成为宪政建设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 要落实宪法、推进宪政,还有赖于公共权力尊重宪法的意识自觉,尤其是清晰认识宪法权威必须真正高于任何政治权力。如今,自执政党起,“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已经明确,现在重要的是,将这些执政思维切实融入执政实践,将社会治理逐步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轨道,以最终完成向“宪法治理”的转型。 而宪政建设成功的根基,还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宪政意识的公民社会。只有当宪政文化扎根于社会土壤,只有当宪法成为公民的集体信仰,只有当公民懂得以宪法、法律为旗守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彰显保障人权的宪法效应,真正形成制约公权的外部压力,而宪法本身,也将如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所言,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 立宪法易,行宪政难。中国百年立宪史的凄风苦雨,已足以昭示宪政道路之艰难。然而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既是当下中国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达致宪政理想的必由路径。只有全社会投身宪政实践,肩负历史使命,才能冲破“历史三峡”,从宪法走向宪政,开创一个更加美好的宪政时代。 (作者单位:《民主与法制》杂志社)
范文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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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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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马一德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22日 ? 07 版)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要和关键在于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加强宪法实施,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同志指出: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如果连宪法应有的尊严都得不到捍卫,制定再多的法律条文都可能成为空谈;如果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任何法律实施机制都可能流于形式。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健全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的制度,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宪法是行动层面上的最高法律指引,不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工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和纠正。
加强宪法实施,必须强化宪法宣传教育。**同志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引导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把宪法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宪法,宪法的实施才有可能。因此,应以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为载体,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宪法价值、理念在全社会广为传播,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同时,应紧密结合实际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人们深刻认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重大意义和重大责任,切实增强宪法意识,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并内化成为全体人民的信仰和全体人民的价值共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推动力。
加强宪法实施,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世界上没有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的宪法制度,也没有意义和价值完全相同的宪法条文。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即使是同样的宪法概念、条文,在不同国家,其适用的环境和范围也不完全相同;即便是同样的宪法理念和原则,在不同的国家贯彻施行也会各具特点。如果偏离和超越了政治、经济及文化发展的具体实际,再好的模式和道路,也只能是“南橘北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的宪法实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宪政模式。事实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树立宪法权威,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迈出坚实步伐。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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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周锦尉
核心观点
宪法集中体现着人民的权利和权益。宪法的实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权利的实现,体现人民权益的保护。正是在宪法实施中,维护宪法、执行宪法规定的言行及相关的人们会得到肯定和褒扬,而违宪的言行及相关人员则受到批评和制止,由此表现出宪法的权威
****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昨日的国家宪法日,各地各媒体展开宪法学习和宣传热潮,极大地增强了全民的宪法意识,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依法治国战略前行的扎实一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建国以后,**同志领导了“54宪法”的制定。经历“**”的曲折,新时期拨乱反正以后,在改革开放的启动阶段,**同志领导了“82宪法”的制定。新的发展阶段,以**同志为**的党中央设立国家宪法日,重新强调建设法治中国须臾离不开这部根本大法。
**同志在十八大接任**以后的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列宁形象地说过:“宪法是一张纸,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集中体现着人民的权利和权益。宪法的实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权利的实现,体现人民权益的保护。正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维护宪法、执行宪法规定的言行及相关的人们会得到肯定和褒扬,而违宪的言行及相关的人员则受到批评和制止,由此表现出宪法的权威。
实施宪法,首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宪法、实施宪法,并非风平浪静。“树欲静而风不止”,西方敌对势力不时抛出“宪政民主”的货色,兜售他们那一套东西,偷梁换柱、以假乱真。有些善良的人们以为,“我们说依宪治国,他们也说到宪政民主,似乎是一回事”,其实,西方的“宪政民主”直接与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多党制、两党制”、“军队国家化”、“教育非意识形态化”联系在一起。对此,我们应有鲜明的政治观点和立场,坚持我们的依宪治国,而决不能让西方那一套污染我们的政治空气。
我国宪法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宪法确定的这些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宪法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
实施宪法,要以宪法为核心,实施好已经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法规。我国在2011年3月10日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有效法律有242部(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共七大类),国务院行政法规有738件,地方法规有5000多件。国务院和地方规章有40000多件。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也称为“母法”,其他法律法规则是“子法”。“母法”的实施离不开各种“子法”的实施。**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说过,法制建设上要做到“16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目前的法律实施情况看,“有法可依”的任务基本完成,当然还有“立、改、废、释”的任务,而做到“后面的十二个字的任务”,还存在不理想的情况,任务相当艰巨。****在今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在提出“坚持人大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人大制度”的五项任务时,没有依照原来人大工作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的常规顺序,在第一条立法工作之后的第二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可见将“法律实施”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其中的针对性,可见一斑。
实施宪法,着眼点在于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说:“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微信朋友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传递着一条信息“十大案件对依法治国战略的推动”,其中有“佘祥林案:杀妻罪犯因‘亡妻’归来获赦,坐牢11年”,有“赵作海案:即河南版‘佘祥林’,2010年赵翻案,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孙志刚案:2003年3月,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遣送站被殴打致死,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遣送站改为救助站”,有“邓玉娇案:宾馆女服务员受侮辱反抗时意外刺死官员,震动全国,最后被释放”等等,这些案件都涉及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命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老百姓“心中有杆秤”,对十八大以后的变化和进步高度认同。然而,社会矛盾依然很多,而且常常碰到难啃的“硬骨头”,诸如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国企高管薪金的畸高;转型社会的制度短缺,社会行为中“对”与“错”、“罪”与“非罪”一时是模糊的;互联网发展给我们带来惊喜和便利的同时,非理性的宣泄、虚拟世界中的假冒言行、甚至非法的勾当等,也在干扰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对此,正义力量亟须亮出“法制”和“法治”的利剑来。
众所周知,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我们期待: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更多人更清楚认识“宪法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人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人人必须实施宪法法律,坚持不懈,努力之,一个“讲规矩、守规矩”的更为清朗的社会,将会梦想成真。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上海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副会长)
范文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讲话~阐明了宪法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
[1]也指明了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一、 宪法的基本概念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的~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从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型。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二,宪法的特殊属性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宪法在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
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常法律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也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当然~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在内容、效力两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成员的2/3或3/4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例如~我国1954年宪法是由1953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这部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或议案~则只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此外~宪法的解释、对宪法实行监督、违宪审查等~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三,宪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讲宪法~关键在于实施。宪法的力量~不仅在于其崇高的地位~更在于其有效实施。无论是明确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还是强调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这既是重申宪法的至上地位~也是树立一种法治理想~更是要将我们对宪法的尊崇~转变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
,一,宪法通过实施展现其价值
加强宪法的实施~就是要使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走向现实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实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实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让宪法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
量~从而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
,二,有法不依损害宪法的权威
今天~我们强调宪法的实施~不仅是因为我们曾经有过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也是因为宪法的实施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息息相关。应当看到~当前宪法实施中还存在一些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就要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切实解决。
,三,宪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
宪法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贯彻、不断发展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才能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只有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我们才能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
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使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我们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宪法实施需要哪些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就在于撤消或改变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追究违宪行为者的责任。具体有两个方面:?保障宪法秩序。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改变、不适用~对于违宪的行为予以制裁~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实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的行为必然损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免受侵害或为受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依据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行使宪法监督权~有权对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消。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制。
2.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司法机关实行宪法监督~主要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涉及的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依据司法程序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无权宣布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美国为这一体制的创制者。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往往是国家特别成立的一种机构~在许多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但在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它们按照特别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并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具有一般效力。 注意: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是~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就是在规范性文件生效的
[2]情况下~因宪法纠纷而对该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我国没有,。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只有执政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位~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等~就是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
3.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如~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也有权撤销下一级地方权力机关的违宪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依靠人民群众: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的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
[3]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我们就一定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新的生机活力~宪法就一定能成为中华民族走向民主法治、文明富强之路的坚固基石和坚强保障。
参考资料:
1. 凤凰网资讯2012年12月04日19:27《**: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 王磊著:《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法学会宪
3.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范文五: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作者:阿计
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1期
弹指一挥间,1982年诞生的新宪法已到了而立之年。
回望历史,中国的宪政意识发轫于国家危亡的特殊年代,19世纪末的戊戌变法运动和20世纪初的君主立宪运动,揭开了立宪序幕。然而自1908年到1949年,真真假假的宪法先后有10部之多,却从未给国人带来真正的宪政。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曾经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宪法,但专制主义幽灵的复活,却使共和国宪法成了一张废纸……于百年光阴的流逝中,中国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宪法与宪政对中国而言,真可谓“一字之差,百年之别”。直到“八二宪法”诞生后,中国的宪政建设才真正踏上希望之路,从此改变了历史宿命。
然而在清点“八二宪法”颁行30年所创造的光荣的同时,也不容忽视,全社会尚未形成行宪、守宪、护宪的自觉意识和行动,一些公权部门和领导干部依然存在着“以言废宪”、“以权压宪”、“以令越宪”等违宪行为。宪法所设计的政治理想和权利蓝图,与现实尚有不小的距离,而宪法实施能否真正落实、宪法权威能否真正确立,也依然是阻碍宪政进程的瓶颈。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宪法,未必有宪政。宪法,只是实施宪政的起点,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等宪政价值的实现,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有体现这些价值的宪法文本,而在于这些价值能否通过宪法实施变成活生生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八二宪法”行进至今,中国宪政道路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更关键、也更艰巨的历史关口。
而要跨越这样的历史关口,首先就需要完善宪法制度本身。一方面,宪法设计应当进一步契合“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的现代宪政理念,同时强化相关的具体立法,尤其是加快制定和完善选举法、立法法、新闻法、社团法等支撑宪政建设的宪法性法律。另一方面,久滞不前的违宪审查等宪法监督机制也亟待破题,只有宪法真正“长出牙齿”,违宪现象才能得以遏制。 另一个切入口是政治体制的深度改革,比如提升司法独立、加速行政改革、扩大直接民主,等等。尤其是基于我国的现实政治体制,政治改革的一大重点应当指向完善人大制度、强化人大权威,使人大真正成为宪政建设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
要落实宪法、推进宪政,还有赖于公共权力尊重宪法的意识自觉,尤其是清晰认识宪法权威必须真正高于任何政治权力。如今,自执政党起,“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已经明确,现在重要的是,将这些执政思维切实融入执政实践,将社会治理逐步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轨道,以最终完成向“宪法治理”的转型。
而宪政建设成功的根基,还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宪政意识的公民社会。只有当宪政文化扎根于社会土壤,只有当宪法成为公民的集体信仰,只有当公民懂得以宪法、法律为旗守护自己的
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彰显保障人权的宪法效应,真正形成制约公权的外部压力,而宪法本身,也将如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所言,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
立宪法易,行宪政难。中国百年立宪史的凄风苦雨,已足以昭示宪政道路之艰难。然而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既是当下中国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达致宪政理想的必由路径。只有全社会投身宪政实践,肩负历史使命,才能冲破“历史三峡”,从宪法走向宪政,开创一个更加美好的宪政时代。
(作者单位:《民主与法制》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