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与道德的论文
论文题目 试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学校名称: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王艾 学 号: 1015001255438 专 业: 法学本科 入学时间: 2010年秋
论文提纲
一、道德与法律的概念
1、道德的概念
(1)道德的起源和发展
(2)道德的概念
(3)道德的特征:
2、法律的概念:
(1)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2)法律的概念
(3)法律的作用
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1、法律与道德的界定。
2、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
3、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三、总结
试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摘要】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
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
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
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道德; 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概念
1、道德的概念:
(1)道德的起源和发展
道德的起源一直以来都是伦理思想家长期关注和争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
产生以前,就有两种典型的道德起源论。
神意说 有的人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天的意旨,上天指示“圣人”、帝王
或教主制订行为规范,人们遵行上天的意旨就能得福,不遵行上天的意旨就会受到惩罚。汉朝的董仲舒认为天人相通,指出,“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人性说 认为道德起源于“人性”自身。然而这种说法中却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①道德是人生来即有的同情心、道德感或先验的能辨善恶的理性。中国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主张道德源于性善,他说:“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章句上》)。 宋明理学家仍然继续从人的先天的 “心”、“性”中寻找道德的根源。在西方持类似观点的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生来有一种纯粹的道德意识,即“善良意志”,这种先验的“理性”和“意志”就是道德的根源。②道德起源于人的感觉和欲望。持有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生而有趋乐避苦的天性,使人感觉到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感觉到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中国宋代的陈亮提出人生而有欲,也即喜、怒、哀、乐、爱、恶,“六者得其正则为道,失其正则为欲”。明清之际的戴震更明确地主张道德起源于人的欲望和趋利避害之天性。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T.霍布斯、C.A.爱尔维修和L.费尔巴哈等人也都持相似的观点,认为道德就是人自然本性的表现。在伦理思想史上,无论认为道德来源于神的意旨,还是认为来源于人性自身,都把道德看作是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永恒的、绝对的,并没有真正揭示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2)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
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3)道德的特征: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如果
只从它的内容角度上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也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
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
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然而在研究法律的同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这就说明了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然而,道德除了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密不可分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随着物质基础的变更和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在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2、法律的概念:
(1)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如果是从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
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从产生的方式来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最终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法律的概念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
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3)法律的作用
法律主要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首先,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
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其次,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
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比如: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再次,法律具有校正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要分析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总的来说,一
提起道德,人们便会毫无疑问的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其实它和法律是一样,也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的。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次,让我们了解一下法律的含义。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再次,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1、道德与法律的界定。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
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则是指在主观方面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在客观方面。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2、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差异。道德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就像分析法学派说的那样,道德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世界;而法律控制的是人的外部表现。我认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互助、无私奉献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有着重大作用。
(2)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不仅仅是人的行为,还包括人的内心,即行为的动机是否高尚,善良等;而法律则考察的是人行为的外部表现是否合法。虽然也会考察行为的动机,但却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刑法中不惩罚思想犯。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涵盖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全部活动;而法律则只调整特定的行为。
(3)调接机制和可诉性不同。道德的调整丰要借助社会舆论、习俗、惯例和社会教育等来培养人们道德义务感的形成,通过人的自我约束和自觉遵守达到道德教化的作用,它属于一种软调节,其可诉性不确定。而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它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依照特定的司法程序展开,它属于一种硬调节,具有可诉性。
3、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又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其实道德与法律都是一种意识问题,是人们意识产物,可以说人自己制造出来的。人与人之间有纠纷,相应道德和法律也会随之产生,本质也是为解决一些问题。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有共同目的,就是规范人的某种行为,从根本解决一些冲突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现在,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发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因此,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知道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大多数犯罪更是道德沦丧。一方面,它们在某些内容上,相互重合、相互渗透,国家宪法一般包含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又是道德的规范之一;另一方面,道德的作用范围较广泛,有些范围法律涉及不到,而道德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起着法律所不能起的作用。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
三、总结
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历史哲学》,[德]黑格尔,北京,三联书店。
[2] 《法学概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张艳丽 主编
[3] 《法律基础》(第2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谷春德 主编
[4] 《思想道德修养》人民大学出版社,夏伟东 主编
[5] 《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刘作翔
[6] www.baidu.com
[7] www.sogou.com
范文二:法律与道德的论文
存档编号
赣 南 师 范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论 文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教学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
届 别 2014 届
专 业 11法学双学位
学 号 101003040
姓 名 袁绍东
指导教师 肖羽飞
完成日期 2014.5.6
目 录
摘要…………………………………………………………………………………………………1 一、 道德与法律的概念…………………………………………………………………………1 (一)道德的起源和发展………………......………………………………………………........…1 (二) 道德的概念……………………………………………… …….…………………………1 (三)道德的特征…………...........…………………………..........................……….…..…........2 二、法律的概念
(一)法律的起源与发展…………………………………………………………………………2 (二)法律的概念…………………………………………………………………………………2 (三)法律的作用…………………………………………………………………………………3 三、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3 (一)法律与道德的界定…………………………………………………………………………4 (二)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4 (三)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5 四、总结……………………………………………………………………………………………5 参考文献……………………………………………………………………………………………6 致谢…………………………………………………………………………………………………7
作者声明
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赣南师范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 : 运动训练
作者学号 : 101003040
作者签名 : ,手写有效,
20 年 月 日,手填时间,
试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摘要】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道德; 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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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与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1.道德的起源和发展
道德的起源一直以来都是伦理思想家长期关注和争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就有两种典型的道德起源论。
神意说 有的人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天的意旨,上天指示“圣人”、帝王或教主制订行为规范,人们遵行上天的意旨就能得福,不遵行上天的意旨就会受到惩罚。汉朝的董仲舒认为天人相通,指出,“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人性说 认为道德起源于“人性”自身。然而这种说法中却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道德是人生来即有的同情心、道德感或先验的能辨善恶的理性。中国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主张道德源于性善,他说:“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章句上》)。 宋明理学家仍然继续从人的先天的 “心”、“性”中寻找道德的根源。在西方持类似观点的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生来有一种纯粹的道德意识,即“善良意志”,这种先验的“理性”和“意志”就是道德的根源。?道德起源于人的感觉和欲望。持有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生而有趋乐避苦的天性,使人感觉到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感觉到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中国宋代的陈亮提出人生而有欲,也即喜、怒、哀、乐、爱、恶,“六者得其正则为道,失其正则为欲”。明清之际的戴震更明确地主张道德起源于人的欲望和趋利避害之天性。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T.霍布斯、C.A.爱尔维修和L.费尔巴哈等人也都持相似的观点,认为道德就是人自然本性的表现。在伦理思想史上,无论认为道德来源于神的意旨,还是认为来源于人性自身,都把道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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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是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永恒的、绝对的,并没有真正揭示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2.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3.道德的特征: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只从它的内容角度上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也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
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然而在研究法律的同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这就说明了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然而,道德除了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密不可分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随着物质基础的变更和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在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二)法律的概念:
1.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如果是从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从产生的方式来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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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最终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法律的概念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3.法律的作用
法律主要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首先,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其次,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比如: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再次,法律具有校正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三、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要分析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总的来说,一提起道德,人们便会毫无疑问的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其实它和法律是一样,也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的。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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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次,让我们了解一下法律的含义。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再次,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与法律的界定。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则是指在主观方面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在客观方面。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差异。道德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就像分析法学派说的那样,道德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世界;而法律控制的是人的外部表现。我认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互助、无私奉献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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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有着重大作用。
2.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不仅仅是人的行为,还包括人的内心,即行为的动机是否高尚,善良等;而法律则考察的是人行为的外部表现是否合法。虽然也会考察行为的动机,但却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刑法中不惩罚思想犯。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涵盖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全部活动;而法律则只调整特定的行为。
3.调接机制和可诉性不同。道德的调整丰要借助社会舆论、习俗、惯例和社会教育等来培养人们道德义务感的形成,通过人的自我约束和自觉遵守达到道德教化的作用,它属于一种软调节,其可诉性不确定。而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它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依照特定的司法程序展开,它属于一种硬调节,具有可诉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又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其实道德与法律都是一种意识问题,是人们意识产物,可以说人自己制造出来的。人与人之间有纠纷,相应道德和法律也会随之产生,本质也是为解决一些问题。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有共同目的,就是规范人的某种行为,从根本解决一些冲突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现在,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发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因此,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知道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大多数犯罪更是道德沦丧。一方面,它们在某些内容上,相互重合、相互渗透,国家宪法一般包含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又是道德的规范之一;另一方面,道德的作用范围较广泛,有些范围法律涉及不到,而道德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起着法律所不能起的作用。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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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
四、总结
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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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历史哲学》,,德,黑格尔,北京,三联书店。 [2] 《法学概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张艳丽 主编 [3] 《法律基础》(第2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谷春德 主编 [4] 《思想道德修养》人民大学出版社,夏伟东 主编 [5] 《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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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四年的求学生涯,即将走到尽头。在庆幸自己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感谢父母和老师在这四年里对我的栽培和教育,让我成为一个能为社会做点贡献的人,感谢肖羽飞指导老师是他的精心指导,我才完成了论文的撰写。
9
范文三:法律与道德的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
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本
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试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学校名称: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王艾
学 号: 1015001255438
专 业: 法学本科
入学时间: 2010年秋
论文提纲
一、道德与法律的概念
1、道德的概念
(1)道德的起源和发展
(2)道德的概念
(3)道德的特征:
2、法律的概念:
(1)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2)法律的概念
(3)法律的作用
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1、法律与道德的界定。
2、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
3、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三、总结
试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摘要】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道德; 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概念
1、道德的概念:
(1)道德的起源和发展
道德的起源一直以来都是伦理思想家长期关注和争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就有两种典型的道德起源论。
神意说 有的人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天的意旨,上天指示“圣人”、帝王或教主制订行为规范,人们遵行上天的意旨就能得福,不遵行上天的意旨就会受到惩罚。汉朝的董仲舒认为天人相通,指出,“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人性说 认为道德起源于“人性”自身。然而这种说法中却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道德是人生来即有的同情心、道德感或先验的能辨善恶的理性。中国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主张道德源于性善,他说:“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章句上》)。 宋明理学家仍然继续从人的先天的 “心”、“性”中寻找道德的根源。在西方持类似观点的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生来有一种纯粹的道德意识,即“善良意志”,这种先验的“理性”和“意志”就是道德的根源。?道德起源于人的感觉和欲望。持有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生而有趋乐避苦的天性,使人感觉到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感觉到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中国宋代的陈亮提出人生而有欲,也即喜、怒、哀、乐、爱、恶,“六者得其正则为道,失其正则为欲”。明清之际的戴震更明确地主张道德起源于人的欲望和趋利避害之天性。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T.霍布斯、C.A.爱尔维修和L.费尔巴哈等人也都持相似的观点,认为道德就是人自然本性的表现。在伦理思想史上,无论认为道德来源于神的意旨,还是认为来源于人性自身,都把道德看作是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永恒的、绝对的,并没有真正揭示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2)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3)道德的特征: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只从它的内容角度上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也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
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然而在研究法律的同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这就说明了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然而,道德除了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密不可分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随着物质基础的变更和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在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2、法律的概念:
(1)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如果是从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
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社会并
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从产生的方式来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最终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法律的概念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3)法律的作用
法律主要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首先,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其次,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
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比如: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再次,法律具有校正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要分析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总的来说,一提起道德,人们便会毫无疑问的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其实它和法律是一样,也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的。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次,让我们了解一下法律的含义。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再次,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1、道德与法律的界定。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则是指在主观方面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在客观方面。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2、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差异。道德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就像分析法学派说的那样,道德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世界;而法律控制的是人的外部表现。我认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互助、无私奉献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有着重大作用。
(2)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不仅仅是人的行为,还包括人的内心,即行为的动机是否高尚,善良等;而法律则考察的是人行为的外部表现是否合法。虽然也会考察行为的动机,但却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刑法中不惩罚思想犯。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涵盖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全部活动;而法律则只调整特定的行为。
(3)调接机制和可诉性不同。道德的调整丰要借助社会舆论、习俗、惯例和社会教育等来培养人们道德义务感的形成,通过人的自我约束和自觉遵守达到道德教化的作用,它属于一种软调节,其可诉性不确定。而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它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依照特定的司法程序展开,它属于一种硬调节,具有可诉性。
3、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又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其实道德与法律都是一种意识问题,是人们意识产物,可以说人自己制造出来的。人与人之间有纠纷,相应道德和法律也会随之产生,本质也是为解决一些问题。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有共同目的,就是规范人的某种行为,从根本解决一些冲突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现在,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发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因此,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知道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大多数犯罪更是道德沦丧。一方面,它们在某些内容上,相互重合、相互渗透,国家宪法一般包含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又是道德的规范之一;另一方面,道德的作用范围较广泛,有些范围法律涉及不到,而道德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起着法律所不能起的作用。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
三、总结
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历史哲学》,,德,黑格尔,北京,三联书店。
[2] 《法学概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张艳丽 主编
[3] 《法律基础》(第2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谷春德 主编 [4] 《思想道德修养》人民大学出版社,夏伟东 主编
[5] 《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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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龄
1.一个横贯终生的品德基本上都是在青年时代形成的,可惜在那个至关重要的时代,青年人受到的正面的鼓动永远是为成功而搏斗,而一般所谓的成功总是带有排他性、自私性的印记。结果,脸颊上还没有皱纹的他们,却在品德上挖下了一个个看不见的黑洞。
2.我不赞成太多地歌颂青年,而坚持认为那是一个充满陷阱的年代。陷阱一生都会遇到,但青年时代的陷阱最多、最大、最险。
3.历史上也有一些深刻的哲人,以歌颂青年来弘扬社会的生命力。但这里显然横亘着一种二律背反:越是坚固的对象越需要鼓动青年去对付,但他们恰恰因为年轻,无法与真正的坚持相斡旋。
4.青年时代的正常状态是什么,我想一切还是从真诚的谦虚开始。青年人应该懂得,在我们出生之前,这个世界已经精精彩彩、复复杂杂地存在过无数年,我们什么也不懂,能够站正脚下的一角建设一点什么,已是万幸。
5.中年是对青年的延伸,又是对青年的告别。这种告别不仅仅是一系列观念的变异,而是一个终于自立的成熟者对于能够随心所欲处置各种问题的自信。
6.中年人的当家体验是最后一次精神断奶。你突然感觉到终于摆脱了父母、兄长、老师的某种依赖,而这种依赖在青年时代总是依稀犹在的;对于领导和组织,似乎更贴近了,却又显示出自己的独立存在,你成了社会结构网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点;因此你在热闹中品尝了有生以来真正的孤立无援,空前的脆弱和空前的强大集于一身。
7.中年人一旦有了当家体验,就会明白教科书式的人生教条十分可笑。当家管着这么一个大摊子,每个角落每时每刻都在涌现着新问题,除了敏锐而又细致地体察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开每一个症结,简直没有高谈阔论、把玩概念的余地。这时人生变得很空灵,除了隐隐然几条人生大原则,再也记不得更多的条令。
8.中年人的坚守,已从观点上升到人格,而人格难以言表,他们变得似乎已经没有顶在脑门上的观点。他们知道,只要坚守着自身的人格原则,很多看似对立的观点都可相容相依,一一点化成合理的存在。于是,在中年人眼前,大批的对峙消解了,早年的对手找不到了,昨天的敌人也没有太多仇恨了,更多的是把老老少少各色人等照顾在自己身边。请不要小看这“照顾”二字,中年人的魅力至少有一半与此相关。
9.中年人最可怕的是失去方寸。这比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失态有更大的危害。中年人失去方寸的主要特征是忘记自己的年龄。一会儿要别人像对待青年那样关爱自己,一会儿又要别人像对待老人那样尊敬自己,他永远活在中年之外的两端,偏偏不肯在自己的年龄里落脚。
10、某个时期,某个社会,即使所有的青年人和老年人都中魔一般荒唐了,只要中年人不荒唐,事情就坏不到哪里去。最怕的是中年人的荒唐,而中年人最大的荒唐,就是忘记了自己是中年。
11、中年太实际、太繁忙,在整体上算不得诗,想来难理解;青年时代常常被诗化,但青年时代的诗太多激情而缺少意境,按我的标准,缺少意境就算不得好诗。
12、一般情况下,老年岁月总是比较悠闲,总是能够没有功利而重新面对自然,总是漫步在回忆的原野,而这一切,都是诗和文学的特质所在。老年人可能不会写诗或已经不再写诗,但他们却以诗的方式生存着。看街市忙碌,看后辈来去,看庭花凋零,看春草又绿,而思绪则时断时续,时喜时悲,时真时幻。 13、老人的年龄也有积极的缓释功能,为中青年的社会减轻负担。不负责任的中青年用不正当的宠溺败坏了老人的年龄,但老人中毕竟还有冷静的智者,默默固守着年岁给予的淡然的尊严。
14、只有到了老年,沉重的人生使命已经卸除,生活的甘苦也已了然,万丈红尘已移到远处,宁静下来了的周际环境和逐渐放慢了的生命节奏构成了一种总结性、归纳性的轻微和声,诗的意境出现了。
15、中青年的世界再强悍,也经常需要一些苍老的手来救助。平时不容易见到,一旦有事则及时伸出,救助过后又立即消失,神龙见首不见尾。这是一种早已退出社会主体的隐性文化和柔性文化,隐柔中沉积着岁月的硬度,能使后人一时启悟,如与天人对晤。老年的魅力,理应在这样的高位上偶尔显露。不要驱使,不要强求,不要哄抬,只让它们成为人生的写意笔墨,似淡似浓,似有似无。
关于人生
1.我们对这个世界,知道得还实在太少。无数的未知包围着我们,才使人生保留迸发的乐趣。当哪一天,世界上的一切都能明确解释了,这个世界也就变得十分无聊。人生,就会成为一种简单的轨迹,一种沉闷的重复。
2.人有多种活法,活着的文明等级也不相同,住在五层楼上的人完全不必去批评三层楼的低下,何况你是否在五层楼还缺少科学论证。
3.人生的道路也就是从出生地出发,越走越远。一出生便是自己,由此开始的人生就是要让自己与种种异己的一切打交道。打交道的结果可能丧失自己,也可能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把自己找回。
4.不管你今后如何重要,总会有一天从热闹中逃亡,孤舟单骑,只想与高山流水对晤。走得远了,也许会遇到一个人,像樵夫,像路人,出现在你与高山流水之间,短短几句话,使你大惊失色,引为终生莫逆。但是,天道容不下如此至善至美,你注定会失去他,同时也就失去了你的大半生命。
5.人生的过程虽然会受到社会和时代的很大影响,但贯穿首尾的基本线索总离不开自己的个体生命。个体生命的完整性、连贯性会构成一种巨大的力量,使人生的任何一个小点都指点着整体价值。
6.如果有一天,我们突然发现,投身再大的事业也不如把自己的人生当做一个事业,聆听再好的故事也不如把自己的人生当做一个故事,我们一定会动手动笔,做一点有意思的事情。
7.杰出之所以杰出,是因为罕见,我们把自己连接于罕见,岂不冒险?既然大家都很普通,那么就不要鄙视世俗岁月、庸常岁序。不孤注一掷,不赌咒发誓,不祈求奇迹,不想入非非,只是平缓而负责地一天天走下去,走在记忆和向往的双向路途上,这样,平常中也就出现了滋味,出现了境界。
8.就人生而言,应平衡于山、水之间。水边给人喜悦,山地给人安慰。水边让我们感知世界无常,山地让我们领悟天地恒昌。水边让我们享受脱离长辈怀抱的远行刺激,山地让我们体验回归祖先居所的悠悠厚味。
9.第一根白发人人都会遇到,谁也无法讳避,因此这个悲剧似小实大,简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决斗、毒药和暗杀只是偶发性事件,这种偶发性事件能快速置人于死地,但第一根白发却把生命的起点和终点连成了一条绵长的逻辑线,人生的任何一段都与它相连。
10、谁也不要躲避和掩盖一些最质朴、最自然的人生课题如年龄问题。再高的职位,再多的财富,再大灾难,比之于韶华流逝、岁月沧桑、长幼对视、生死交错,都成了皮相。北雁长鸣,年迈的帝王和年迈的乞丐一起都听到了;寒山扫墓,长辈的泪滴和晚辈的泪滴却有不同的重量。
11、人格尊严的表现不仅仅是强硬。强硬只是人格的外层警卫。到了内层,人格的天地是清风明月,柔枝涟漪,细步款款,浅笑连连。
12、黄山谷说过:“人胸中久不用古今浇灌,则尘俗生其间,照镜觉面目可憎,对人亦语言无味。”这就是平庸的写照。如此好事,如果等到成年后再来匆匆弥补就有点可惜了,最好在青年时就进入。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
13、再高的职位,再多的财富,再大灾难,比之于韶华流逝、岁月沧桑、长幼对视、生死交错,都成了皮相。北雁长鸣,年迈的帝王和年迈的乞丐一起都听到了;寒山扫墓,长辈的泪滴和晚辈的泪滴却有不同的重量。
14、人生不要光做加法。在人际交往上,经常减肥、排毒,才会轻轻松松地走以后的路。
15、几乎每一个改革探索者都遇到过嫉妒的侵扰,更不要说其中的成功者了。人们很容易对高出自己视线的一切存在投去不信任,在别人快速成功的背后寻找投机取巧的秘密。
关于文化
1.真正的文化精英是存在的,而且对国家社会非常重要。但是这些年来,由于伪精英的架势实在是太让人恶心了,结果连真的精英的名声也败坏了。真精英总是着眼于责任,伪精英总是忙着装扮;真精英总是努力地与民众沟通,伪精英总是努力地与民众划分,这就是最根本的区别。
2.凡是文化程度不高的群落,总是会对自己不懂的文化话语心存敬畏,正是这种敬畏心理被一些投机文人利用了。
3.在文化上,无效必然导致无聊,无聊又必然引来无耻。但是,即使到了这种“三无”的低谷,也不必过于沮丧。因为只有低谷,才能构成对新高峰的向往。
4.当今天下百业,文化最大。当今天下百行,文化届最小。那么,岂能再让一个日渐干涸的小池塘,担任江河湖海的形象代表?
5.古代绘画中无论是萧瑟的荒江、丛山中的苦旅,还是春光中的飞鸟、危崖上的雏鹰,只要是传世佳品,都会包藏着深厚的人生意识。贝多芬的交响曲,都是人生交响曲。
6.善良,这是一个最单纯的词汇,又是一个最复杂的词汇。它浅显到人人都能领会,又深奥到无人能够定义。它与人终生相伴,但人们却很少琢磨它、追问它。
7.社会理性使命已悄悄抽绎,秀丽山水间散落着才子、隐士,埋藏着身前的孤傲和身后的空名。天大的才华和郁愤,最后都化作供后人游玩的景点。
8.阅读的最大理由是想摆脱平庸,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
9.为什么那么多中国民众突然对韩国的电视剧,对超女表现出那么单纯的投入,很重要的原因是,韩国艺术家不知道中国评论家,而超女根本不在乎评论家的存在。
10、一切美丽都是和谐的,因此总是浑然天成,典雅含蓄。反之,一切丑陋都是狞厉的,因此总是耀武扬威,嚣张霸道。如果没有审美公德的佑护,美永远战胜不了丑。
11、什么季节观什么景,什么时令赏什么花,这才完整和自然。如果故意地大颠大倒,就会把两头的况味都损害了。“暖冬”和“寒春”都不是正常的天象。
12、文明的人类总是热衷于考古,就是想把压缩在泥土里的历史扒剔出来,舒展开来,窥探自己先辈的种种真相。那么,考古也就是回乡,也就是探家。探视地面上的家乡往往会有岁月的唏嘘、难言的失落,使无数游子欲往而退;探视地底下的家乡就没有那么多心理障碍了,整个儿洋溢着历史的诗情、想像的愉悦。
13、我们的历史太长、权谋太深、兵法太多、黑箱太大、内幕太厚、口舌太贪、眼光太杂、预计太险,因此,对一切都“构思过度”。
14、中华文化的三大优点:一、不喜远征。中国人不会举一国之力去攻打远方之国。二、不喜极端。儒家讲究“中庸之道”,会努力寻找一个中间点,规避极端三、不喜无序。中国一直处于集权统治的状态中,习惯所有的事务都在管理之中,中国失控的时候是很少见的。
关于爱情
很多女孩子觉得责任感不太重要,男人没有责任感反而给了女方一种权利。其实对男人来说,还有什么比没有责任感可怕地呢?与没有责任感的男人谈恋爱,就像与朝雾和晚霞厮磨,再美好也没有着落。
爱情非常珍贵,不仅值得用斗争来保卫,而且即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值得。
其实,未经艰苦寻找的草率结合,对她也是不尊重。她和你一样,都有寻求深刻爱情的权利。
每一男女都处在自转之中,当一个男人最散发魅力的一面转向了一位女人,而这女人最美好的一面也刚好朝向了这个男人,那么爱情就挡也挡不住了。当然不是每个人都如此幸运,自转的方向和速度,相对于那个有可能出现或已经错过的异性,总要有偏差,所以老有人找不到自己的爱情。
2、能够慢慢培养的不是爱情,而是习惯。能够随着时间得到的,不是感情而是感动。所以爱是一瞬间的礼物,有就有,没有就没有。但反过来说,爱和婚姻实际并不是一回事情,并不是所有的爱情都要结婚的,也不是所有婚姻都有爱情的。
6、爱情里,总有一个主角和一个配角,累的永远是主角,伤的永远是配角;有时,爱也是种伤害:残忍的人,选择伤害别人,善良的人,选择伤害自己;人生就是一种承受,需要学会支撑。支撑事业,支撑家庭,甚至支撑起整个社会,有支撑就一定会有承受,支撑起多少重量,就要承受多大压力。
7、假如你想要一件东西,就放它走。它若能回来找你,就永远属于你;它若不回来,那根本就不是你的。爱情也是如此。
8、为什么把择定终身的职责,交付给半懂不懂的年岁;为什么把成熟的眼光,延误地出现在早已收获过的荒原?
9、说了那么多旳——“如若你不在,我等待你归来。”也比不过你一句——“我不会等,我去找你!”
关于友情
1.常听人说,人世间最纯净的友情只存在于孩童时代。这是一句极其悲凉的话,居然有那么多人赞成,人生之孤独和艰难,可想而知。我并不赞成这句话。孩童时代的友情只是愉快的嘻戏,成年人靠着回忆追加给它的东西很不真实。友情的真正意义产生于成年之后,它不可能在尚未获得意义之时便抵达最佳状态。
2.很多人都是在某次友情感受的突变中,猛然发现自己长大的。仿佛是哪一天的中午或傍晚,一位要好同学遇到的困难使你感到了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你放慢脚步忧思起来,开始懂得人生的重量。就在这一刻,你突然长大。
3.在人生的诸多荒诞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友情的错位。友情的错位,来源于我们自身的混乱。
4.置身于同一个职业难道是友情的基础?当然不是。如果偶尔有之,也不能本末倒置。情感岂能依附于事功,友谊岂能从属于谋生,朋友岂能局限于同僚。
5.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这种说法既表明了朋友的重要,又表明了朋友的价值在于被依靠。但是,没有可靠的实用价值能不能成为朋友?一切帮助过你的人是不是都能算作朋友?
6.患难见知己,烈火炼真金。这又对友情提出了一种要求,盼望它在危难之际及时出现。能够出现当然很好,但友情不是应急的储备,朋友更不应该被故意地考验。
7.真正的友情不依靠什么。不依靠事业、祸福和身份,不依靠经历、方位和处境,它在本性上拒绝功利,拒绝归属,拒绝契约,它是独立人格之间的互相呼应和确认。它使人们独而不孤,互相解读自己存在的意义。因此所谓朋友也只不过是互相使对方活得更加自在的那些人。
8.真正的友情都应该具有“无所求” 的性质,一旦有所求,“求”也就成了目的,友情却转化为一种外在的装点。我认为,世间的友情至少有一半是被有所求败坏的,即便所求的内容乍一看并不是坏东西;让友情分担忧愁,让友情推进工作??,友情成了忙忙碌碌的工具,那它自身又是什么呢?应该为友情卸除重担,也让朋友们轻松起来。朋友就是朋友,除此之外,无所求。
9.无所求的朋友最难得,不妨闭眼一试,把有所求的朋友一一删去,最后还剩几个?
10.真正的友情因为不企求什么不依靠什么,总是既纯净又脆弱。世间的一切孤独者也都遭遇过友情,只是不知鉴别和维护,一一破碎了。
11.“君子之交谈如水”,这种高明的说法包藏着一种机智的无奈,可惜后来一直被并无机智、只剩无奈的人群所套用。怕一切许诺无法兑现,于是不作许诺;怕一切欢晤无法延续,于是不作欢晤,只把微笑点头维系于影影绰绰之间。有人还曾经借用神秘的东方美学来支持这种态度: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不着一字,尽得风流;羚羊挂角,无迹可寻??这样一来,友情也就成了一种水墨写意,若有若无。但是,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友情和相识还有什么区别?
12.强者捆扎友情,雅者淡化友情,俗者粘贴友情,都是为了防范友情的破碎,但看来看去,没有一个是好办法。原因可能在于,这些办法都过分依赖技术性手段,而技术性手段一旦进入感情领域,总没有好结果。
13.万不能把防范友情的破碎当成一个目的。该破碎的让它破碎,毫不足惜;虽然没有破碎却发现与自己生命的高贵内质有严重羝牾,也要做破碎化处理。罗丹说,什么是雕塑?那就是在石料上去掉那些不要的东西。我们自身的雕塑,也要用力凿掉那些异己的、却以朋友名义贴附着的杂质。不凿掉,就没有一个像模像样的自己。
14.该破碎的友情常被我们捆扎、粘合着,而不该破碎的友情却又常常被我们捏碎了。两种情况都是悲剧,但不该破碎的友情是那么珍贵,它居然被我们亲手捏碎,这对人类良知的打击几乎是致命的。
15.其实,世上哪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即便这两片树叶贴得很紧?本有差异却没有差异准备,都把差异当作了背叛,夸张其词地要求对方纠正。这是一种双方的委屈,友情的回忆又使这种委屈增加了重量。负荷着这样的重量不可能再来纠正自己,双方都怒气冲天地走上了不归路。凡是重友情、讲正气的人都会产生这种怒气,而只有小人才是不会愤怒的一群,因此正人君子们一旦落入这种心理陷阱往往很难跳得出来。高贵的灵魂吞咽着说不出口的细小原因在陷阱里挣扎。
16.友情好像是一台魔力无边的红外线探测仪,能把一切隐藏的角落照个明明白白。不明不白也不要紧,理解就是一切,朋友总能理解,不理解还算朋友?但是,当误会无可避免地终于产生时,原先的不明不白全都成了疑点,这对被疑的一方而言无异是冤案加身;申诉无门,他的表现一定异常,异常的表现只能引起更大的怀疑,互相的友情立即变得难于收拾。
17.友情本是超越障碍的翅膀,但它自身也会背负障碍的沉重,因此,它在轻松人类的时候也在轻松自己,净化人类的时候也在净化自己。其结果应该是两相完满:当人类在最深刻地享受友情时,友情本身也获得最充分的实现。
18.现在,即便我们拥有不少友情,它也还是残缺的,原因在于我们自身还残缺。世界理应给我们更多的爱,我们理应给世界更多的爱,这在青年时代是一种小心翼翼的企盼,到了生命的秋季,仍然是一种小心翼翼的企盼。但是,秋季毕竟是秋季,生命已承受霜降,企盼已洒上寒露,友情的渴望灿如枫叶,却也已开始飘落。
范文四:法律与道德论文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如黑夜之于白昼,看来截然两端却又无论如何难以分隔,他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也跟着成为永恒的话题之一了。法律与道德两者相互以螺旋状作用并上升发展,正如人类历史以不可阻碍的步伐前进。
法律与道德在相互磨合中彼此渐渐的区分了开来,但无法避免的是,随着观念的转变,道德标准的更改,法治的进步,法律与道德又开始相互磨合以彼此适应,然后又相互区分。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并且是以螺旋状上升并且发展的。
虽然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颇有争议,但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即便许多人极力的回避这一问题。法律是道德的下限,也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诚实信用道德规范已不能有效遏制信用严重滑坡时,就需要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而当民事制裁已不能有效制止欺诈时,就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打击诈骗犯罪。但是,法律的下线仅仅是就法律的制裁功能而言的。法律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激励。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上线问题。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就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和努力。然而我们就是鼓励道德对法律的作用了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涉及道德的案件全然的用法律来解决还是以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方式求解,争议声此伏彼起。但不可回避的是我们的确将道德规则置入了法律条文,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我们似乎确立了一个道德对法律有绝对掌控权的法律体系,当然是涉及到有关方面的时候。一旦涉及到与此有关的案例,忠实与“法律就是法律”的法学家们坚决摒弃道德对与法律的过于干涉而有些法学家坚持引用所谓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我们来看以下几则案例:其一,“麻旦旦案”。这则2001年引得全国注目的陕西“处女嫖娼案”其审判结果如下: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偿74.66元,二审判决增加了误工费等(合计9135元)。判决结果既出,大众惊诧于没有给予精神赔偿也没有要求原告公开道歉。与法判决并无任何不妥之处那么何以公众反响如此之大?道德二字在法律施行中以舆论的方式给其莫名的压力和阻力。其二,2002年,西南某大学以违反校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对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李静及其男友李军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将母校告上法庭。该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学者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内部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有学者在分析这一事件的背景时指出,这一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实质是教育道德化还是教育法治化理念冲突使然。其三,2002年轰动一时的发生在四川泸州市的“二奶”争遗产案件。二审最终判决第三者败诉,这是否说明道德战胜了法律?法学界对
此至今争论不休。但道德对与法律的力量在中国的法学界无疑是巨大的。且不论公众,道德在公众的心目中的作用的根深蒂固是有其历史性的;当法律人也高举道德的旗帜时,我们应当深思。法制国家不是不允许道德的存在和作用,而是应当制止道德对于法律的过度干涉。这势必涉及到一个度的问题,什么度才能被视为是合适的?又是一个主观性课题,也就是说从另一个角度涉及到了道德。那么看来我们陷入了一个循环: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其合法性需得用道德来证明。
在此我们不得不得以重提一个关于道德和法律之间被讨论了无数次的问题: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分和联系。从细微处其不同点谓之繁浩,其主要的不同之一在于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其二在于法律与道德两者是否有强制性措施保证其施行。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是法律规范的突出特征也是其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而道德所能依靠的仅仅是个人的良心谴责与社会的舆论压力。其三,法律是外化的,道德是内化的。法律仅仅规定外部行为,对于行为的内在动机所在则并不涉及;而道德其关注点在于内心的动机。虽然这一区分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但我们不可避免的意识到这样的分类有其不足的地方。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甚至是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这些情况下都要区分行为人的内心主观状态,虽然,这种区分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推断而得出的,并且,即使是道德评价也不可避免要有通过行为而推断内心状态的时候。如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美德并非仅停留在内心体验的层面。其四,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即“法律是社会的道德低线。”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溯其根源则可回到法律的产生和道德的产生等多方面。
道德与法律不可截然分开但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当如何看待道德,如何看待道德作用于法律,如何能在法治社会进程中走得更平稳,是一个值得深究的课题在具体案件中,怎样适用法律,怎样把握法律与道德平衡度,仍然是一个有待具体分析的问题。
范文五:法律与道德论文
【摘要】法律与道德同属于同一社会形态下的行为规范, 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的产生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本文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含义与产生;第二部分,从法律与道德的特性、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阐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部分,阐述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整体,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关键词】 道德 法律 关系
1
法律与道德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
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的含义
1.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如果是从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没有现实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从产生的方式来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最终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法律的概念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用各国的文字表示都兼具“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大家,曾师从柏拉图。他的法律正义论就曾经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
2
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3.法律的作用
法律主要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首先,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其次,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
比如: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再次,法律具有校正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二、道德的含义
1.道德的起源和发展
道德的起源一直以来都是伦理思想家长期关注和争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就有两种典型的道德起源论。 一是 神意说: 有的人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天的意旨,上天指示“圣人”、帝王或教主制订行为规范,人们遵行上天的意旨就能得福,不遵行上天的意旨就会受到惩罚。二是 人性说: 认为道德起源于“人性”自身。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道德作为一种标准
3
在行为“道德与不道德”之间划了一道线,由此产生了道德底线。何谓道德底线,你可以不高尚,但是不能无耻。要做到这个要求,就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这就是道德底线。
2.道德的概念
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个人之间、家庭等的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社会公共部分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3.道德的特征:
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只从它的内容角度上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也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然而在研究法律的同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这就说明了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然而,道德除了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
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密不可分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随着物质基础的变更和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和变更。
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在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和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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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产生在同一种社会形态下两种不同程度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区别和联系。总的来说,一提起道德,人们便会毫无疑问的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其实它和法律是一样,也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的。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次,让我们了解一下法律的含义。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再次,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法律与道德的特性
1、法律的特性
(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
(2)可变性:同一时期的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是允许变革的,只是这种变革 需要慎重,列宁指出:“经验告诉我们,修改法令是必要的,因为遇到了新的困难时,修改法令就可以从这些困难中汲取新的力量”;
(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这一点是永远不可改变的。
2、道德的特性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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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也就是说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观念。
(二)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又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其实道德与法律都是一种意识问题,是人们意识产物,可以说人自己制造出来的。人与人之间有纠纷,相应道德和法律也会随之产生,本质也是为解决一些问题。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有共同目的,就是规范人的某种行为,从根本解决一些冲突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现在,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发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因此,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知道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大多数犯罪更是道德沦丧。一方面,它们在某些内容上,相互重合、相互渗透,国家宪法一般包含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又是道德的规范之一;另一方面,道德的作用范围较广泛,有些范围法律涉及不到,而道德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起着法律所不能起的作用。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 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
(三)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性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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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第六,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一般只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虽然法律上也有“主观过错”一词,但是,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所以,法律不制约“思想犯”。而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行为人在作出行为之前,会在内心以“道德与不道德”或者“善与恶”对此行为作出一个判断,最终以高尚的意图而为行为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七,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也就是说道德只是告诉人们该做什么,而你按照道德所作的不一定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因为道德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在人们的意识中也没有相应的标准。
(四)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
在同一时期的社会形态下,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同时服务于该时期形态下的经济基础,当然,经济基础也同时为其二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在这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与经济基础的过程中,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按照限度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道德。其中第一类所说的“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的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首先,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其次,道德对法律的实施有保障作用,无论是执法者职业道德的提高,还是守法者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律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最后,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当法律由于缺陷而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可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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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调整就对法律起到了补充作用。
总的来说,法律与道德之间相互区别而又紧密联系,相互渗透而又不能相互取代,一个健全的社会体制是要法治与德治并存的,二者缺一不可。
四、总结
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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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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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亚里士多德生平和佚著的新发现》第一卷《解释亚里士多德及其生平事迹的一些论文》,作者:屈洛斯特 ,发表于1973年(已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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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www.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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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三年的电大学习生涯,即将走到尽头。在庆幸自己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感谢父母和老师在这四年里对我的栽培和教育,让我成为一个能为社会做点贡献的人,感谢班主任潘磊老师,感谢这两年半来对我的关心和理解,在本次毕业论文中,多亏她的精心指导,我才完成了论文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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