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7工伤赔偿标准
2017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
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是,,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工伤
赔偿标准,欢迎参考,
2017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
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
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2017工伤赔偿标准]
范文二:2017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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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发生工伤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却是难以避免的。那么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以下是pincai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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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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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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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1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1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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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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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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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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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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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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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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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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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2017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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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017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赶紧看看吧,以下是pincai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西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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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山西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3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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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西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山西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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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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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包含两种情况:第一,发生工伤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第二,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风险,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对劳动者有以下好处:
1、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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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所有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遭遇工伤时,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无须和用人单位直接交涉;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有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保障,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整体利益也会注意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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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用人单位受伤要求单位做工伤认定时,职工与单位之间往往会就是不是工伤产生很多分歧,各执一词。是不是工伤,到底谁说了算?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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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需要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重要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精神,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已并入人社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
该通知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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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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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2017年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如下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
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
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独 特 网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
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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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2017年西藏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西藏自治区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 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 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 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 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 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 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 确需继续治疗的,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 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 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 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 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 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 所必须的, 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经治疗伤情平稳, 但仍需继 续进行康复、 对症等治疗的, 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 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 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
助费, 有多少天, 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 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 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 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 那么, 受害人从医疗费中 得到赔偿, 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 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 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 一般认为, 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 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 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 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个不同等 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 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 12个月的,按工伤前 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 (含 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 ) 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 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 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 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 1个月的, 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 尚未约定或无法 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 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2、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 ;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 发给伤残津贴,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 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标准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五级为 48个月、 六级为 40个月、 七级为 30个月、 八级为 25个月、 九级为 20个月、十级为 15个月。
2、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 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标准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五级为 48个月、 六级为 40个月、 七级为 30个月、 八级为 25个月、 九级为 20个月、十级为 15个月。
2、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 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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