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浅谈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的确立的论文
浅谈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的确立的论文 浅谈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的确立的论文
论文
关键词:
wto法律框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 论文摘要: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wto法律框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英文为
《the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以下简称《trims》),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惟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三个新议题所达成的协定中最简短的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笔者就wto法律框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谈点浅见。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由来 国际贸易是商品在各国之问的流动。伴随着商品的国际间流动,必然带来生产要素的流动,从而产生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投资。并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相应使国际投资的规模扩大。二次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WWW..CoM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
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此,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属于适用的范围。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在不违背gatt有关原则的前提下,达到以下目标:
(1)为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便利,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自由化。
(2)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3)照顾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二、禁止使用的投资限制措施与一般例外 凡不符合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
1.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
(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其具体规定:
(1)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
(2)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
(3)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1994年gatt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即因安全保障、国际收支困难等原因而采取的进口限制,可以作为该协定的一般例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协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定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以在某些方面享受特殊的优惠。具体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按照garrr有关规定为建立特定工业而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根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国际收支协议中的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以及根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暂时保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另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规定时期内废除有关的投资措施存在特殊困难者,经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评审,可以延长过渡期限。
三、过度期投资措施安排 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方应将其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wto货物贸易委员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各成员方取消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的过度期限为:
1.发达国家成员方2年。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5年。若有些国家确有困难,经证实后可延长过度期。
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7年。
4.在wt0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应立即予以取消,不再享受过度期。 为了保证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公平竞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新建企业
仍可适用原投资措施:
(1)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
(2)有必要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之间避免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但实施以上两种情况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另外,对新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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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wto法律框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
论文摘要: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wto法律框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英文为《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trims》) ,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惟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三个新议题所达成的协定中最简短的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笔者就wto法律框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谈点浅见。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由来
国际贸易是商品在各国之问的流动。伴随着商品的国际间流动,必然带来生产要素的流动,从而产生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投资。并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相应使国际投资的规模扩大。二次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WWW.11665.CoM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此,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属于适用的范围。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在不违背gatt有关原则的前提下,达到以下目标:(1)为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便利,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自由化。(2)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3)照顾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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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使用的投资限制措施与一般例外
凡不符合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
1.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 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其具体规定:(1)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2)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3)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1994年gatt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即因安全保障、国际收支困难等原因而采取的进口限制,可以作为该协定的一般例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协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定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以在某些方面享受特殊的优惠。具体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按照garrr有关规定为建立特定工业而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根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国际收支协议中的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以及根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暂时保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另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规定时期内废除有关的投资措施存在特殊困难者,经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评审,可以延长过渡期限。
三、过度期投资措施安排
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方应将其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wto货物贸易委员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各成员方取消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的过度期限为:
1.发达国家成员方2年。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5年。若有些国家确有困难,经证实后可延长过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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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7年。
4.在wt0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应立即予以取消,不再享受过度期。
为了保证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公平竞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新建企业仍可适用原投资措施:(1)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2)有必要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之间避免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但实施以上两种情况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另外,对新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同取消。
范文三:有关风险投资的几点认识,投资论文
有关风险投资的几点认识,投资论文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对风险投资的认识存在着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对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认识混淆:风险投资与证券投资基金和二板市场的关系;风险投资与金融市场改革的关系;风险投资、二板市场与国民经济产业的关系;风险投资与民间资本、国有资本的关系;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地位关系。
险投资者的收益。风险投资的回收方式主要有风险企业上市、转售给其他投资者、被企业收购或企业回购本身股票,针对中国股市的现状,应特别强调风险投资退出的多元化机制和基金成立的私募性。风险投资基金的私募性与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是不同的,风险投资是在有限合伙公司的基础上,由风险资本家以自己的投资管理的业绩,向机构投资者或富裕家庭和个人募集资金。可以募集不同的投资密地和投资政策的基金,同时管理几个基金。因此,不能用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开放式、封闭式、契约型、公司型的概念来套用,风险投资基金是作为一般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向机构投资者募集的,法律上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有一套规范和成熟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风险,而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公司是机构向机构的资金募集过程,没有解决所有者与代理人问题。
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以前,不必要也不太可能建立第二板市场,应该充分利用香港特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发展创新科技中心的目标,促进内地的科技企业融资,推动香港特区创业板的发展,学习香港特区在证券市场监管上的经验,避免因监管方面的经验不足,而导致内地二板市场的混乱,影响整个中国的金融市畅
家股和法人股,在法人股、国家股的流通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二板市场的风险很大,许多国家关闭二板市场,一是因为交易不够活跃,二是因为二板市场对经济体制的交易运作机制的要求十分敏感,任何体制上的缺陷都会引起风险倍增,在现有体制下开设二板市场会带来更多的炒作投机现象,可能会导致一些管理不善的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企业以高科技为题材进行炒作,产生一个过度波动的股市。
更多采用风险投资和投资管理模式,与企业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推动企业的发展,这也支持了风险投资和由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成功的融资投资模式的普遍应用性。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与股市融资投资的关系对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十分重要,没有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股市不可能健康发展,因为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是投入一个企业的发育成长期,为企业的发展打好扎实的基础,当企业有足够的实力能向股票市场上的公众投资者证明其前景时,它可以继续繁荣,获得更多资金,从而伴随企业进入成熟期。股市为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提供了一个套现的投资市场,而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为股市提供优质企
业,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随着技术更新的加快,产业周期的缩短,企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他们不仅要求资金,更需要管理支持,提升企业的素质。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主要是对企业的早期阶段的投资,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股市更重要。全球风险投资、私有股权投资业的迅速发展和扩张,应该对中国的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有所启示,必须让风险投资、私有股权投资和股市同步发展,在资金供应、投资中介及其投资机构设计上,与股市有一定的匹配关系,在推动产权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业,培养一大批优质企业,才可能会形成一个健康的股市。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是一个新的金融产业,已经向以银行和股市为主的金融产业提出了挑战,正如当初股市的直接融资对银行的间接融资的挑战。将来会由越来越多的资金涌向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投资,使资金在银行、股市、风险投资和私有股权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使银行信贷的债券融资与风险投资的股权融资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使股市的流动性短期资金与风险投资的盈利性长期资金达成一种平衡,建立一个结构合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资本市畅
误观念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广为流传,以为在开放时代,中国应该重点发展高科技产业,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只有这样才有实力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否则民族工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败北。信息技术产业在国外兴起之后,这种观点认为我国与发达国家技术起点差不多,可以迎头赶上,并以此为契机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这种观点看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差距表现为产业结构的差距,而产业结构差距又是由技术结构差距决定的,所以一再强调我国应该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然而,技术结构是市场选择的结果,需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其背后的决定因素是资源禀赋结构,只有要素禀赋结构提升了,才能真正提升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高科技背后是密集的资本投入,技术越尖端,需要投入的资本越多。我国目前发展阶段不可能有这么丰富而廉价的资本支撑尖端技术的开发应用,因此,不可能举全国之力孤军突进,发展个别技术特别尖端的项目或产业,而置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于不顾。 相当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不需要政府保护和扭曲资源价格。由于这种产业竞争力强,因而盈利能力强,经济剩余多,资本积累速度快,由此导致要素禀赋结构变动快,资本逐渐由相对稀缺转变为相对富裕,劳动力反而日益显得稀缺起来。要素禀赋结构的变动进而推动产业结构快速变化,具有竞争力的产业越来越带有资本密集、技术先进的特征,中国逐渐走出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阶段。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指导下的赶超型产业结构升级模式,表面上似乎一下子将中国产业结构高级化到与发达国家相近的水平,实际则无异于拔苗助长,因为这种脱离要素禀赋的产业结构升级模式是无效率的。
小企业,保证这些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技术创新的融资需求,应该成为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根据前面的分析,对中小企业来说,最合适的融资方式是利用市场化了的风险投资基金、中小银行银行进行间接融资,以及二板市场上的直接融资。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现代化要持续很长时期,而且,即使实现了国民经济的现代化,也还有另外一种全新的技术创新方式存在,因此,风险投资
和二板市场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济整体的技术进步,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领域,我国技术变迁的重点也是推广应用这些先进技术,并参与高新技术领域比较符合我国资源禀赋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环节,而不是全面赶超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实际上,现有的绝大多数号称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基本上都只是对现成技术的改良和应用,最核心的技术还是从国外引进的,比较成功的所谓高新技术企业,都是能够充分利用
我国劳动
力丰富这一资源禀赋决定的比较优势的企业,而并非站在世界科技研究开发的最前沿。如计算机行业的联想,并不从事资本特别密集的尖端芯片研究开发。 术变迁的任务很重,技术创新空间很大。所以,风险投资和二板市场应该向所有行业开放,只要是发展潜力大,技术先进的企业,不管是否“高科技”,都应该予以支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风险投资和二板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风险投资和二板市场也才能获得强大的生命力,才能赢得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空间。即使在美国,风险投资和二板市场也不限于所谓的“高新技术产业”,1987—1989年美国风险投资业投入资金108.55亿美元,其中16,是投
入与消费相关的产品。
80年代中期风险投资在我国萌芽开始,一直存在一种声音,要求国家出面以国家投资的形式创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从多年来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实践看,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也确实是以国有资本和国家投资为主。1998年以来新成立或扩大的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也都是政府出资兴办的,甚至直接隶属于政府部门。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一种看法认为国有资本的介入是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必由之路,否则我国风险投资业就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原因就在于风险投资业的高风险是非国家投资所难以承担的。一部分拥有国有资本投资权的政府部门和机构也希望介入风险投资业。然而,风险投资业天然就是高度市场化的金融行业,容不得非市场的力量横加干预,否则必将失去应有的活力。风险投资以高风险、高回报为其特征,对资金运作的市场化要求特别高,只有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各种投资风险,取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风险投资业存在特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也有其特殊的解决途径,如果依靠国家投资发展风险投资业,则在国有企业完成市场化改革,国有资本实现市场化经营之前,由于缺乏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内在约束机制,即使不考虑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膨胀问题,单是为了保证国有投资的安全和收益,就必然会出现对风险投资业严重的行政干预。
险投资业。国家投资属于公共投资,应该将重点放在基础设施等公共品、准公共品生产上,而不是追逐市场利润。风险投资业虽然风险很大,但是这种风险尚属于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风险范畴,而不是因为外部性等市场机制无能为力造成的非市场风险,不需要政府的直接介入。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已经通过高回报这一风险贴水得到了补偿,要求国家投资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是没有道理的,弄得不好不但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人为扭曲市场机制(如在二板市场上再次衍
生出国有股、法人股问题),而且很有可能造成巨额国有投资血本无归。 业发展最早、最发达的美国,自始至终从没有依靠国家投资,风险投资业完全是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比如1978年美国风险投资业共完成投资2.16亿美元,其中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占16,,来源于一般公司的占10,,来源于国外的占18,,来源于养老金的占15,,来源于个人和家族的占32,,来源于捐款和基金会的占9,。风险投资业发展鼎盛时期的1988年,美国风险投资业共完成投资29.5亿美元,其中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占9,,来源于一般公司的占11,,来源于国外的占14,,来源于捐款和基金会的占12,,来源于养老基金的占46,,来源于个人和家族的占8,。风险投资和二板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该以市场经济的思维对待它们,不要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思维惯性,什么事都依赖国家投资。当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市场制度也迥异于发达国家,何况即使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所以,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可能完全遵循美国的模式。就社会保障基金大规模进入风险投资业来说,目前的条件还不很成熟,还要等到风险投资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并且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成熟之后,才能实现风险投资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技术创新企业,特别是前景光明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方便的融资渠道。然而,目前国内有相当一部分舆论则倾向于将二板市场看成技术创新项目的孵化器,以为可以依靠二板市场的股权融资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支持,将二板市场融资等同于风险投资。这种观点是很不正确的。二板市场对企业上市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只是处于种子期和导入期的技术创新项目和企业是没有资格在二板市场上市和融资的,这些项目或企业必须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风险投资。如果我国的二板市场随意降低人市条件,没有什么实在业绩,经营还很不成熟的项目和企业也能够包装上市,则二板市场必然会陷入混乱,无论有多么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多么规范的监管(我国实际都并不具备),市场和非市场风险都将十分严重,二板市场不可能获得健康发展。
在谁依附谁的问题。主板市场主要面向规模已经比较大的企业,为它们提供融资和资产证券化服务,而二板市场则主要面向规模比较小的企业,为它们提供融资和资产证券化服务。作为名称,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称谓并不合适,但是人们已经约定俗成。如美国 NASDAQ市场交易量、市值等指标现在已经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旗鼓相当,并不存在在资本市场体系中以谁为主的问题。国内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二板市场是主板市场的补充,条件比较差,规模比较小的企业首先在二板市场上市,等到这些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符合主板市场上市条件再转向主板市场;主板市场上效益比较差的上市公司先降格为ST、PT公司,然后再取消其主是极端错误的。如果这样,二板市场岂不成了垃圾上市公司的收容场,谁还愿意投资二板市场,哪家好企业又愿意在二板市场上市!即使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将来发展壮大之后也没有必要转移到主板市场,美国的思科公司、微软等IT巨
头,一开始都在NASDAQ上市,可是后来成为美国著名大公司之后并没有脱离二
求比较低外,主要区别在于其运作更为市场化,而不象目前的主板市场,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没有主板市场上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包袱,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市场监管更为公平、公正、公开。舍此,即将出台的二板市场就会丧失其应有的生命力,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不要以为培育一个良好的二板市场是件很容易的事情,迄今为止,世界上真正成功的二板市场只有美国的NASDAQ
11月25日开辟以来运作十分成功,股指不断一家。香港的二板市场自1999年
上涨,然而,长期的走势如何还需要时间来检验。我国未来的二板市场一定要严格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避免二板市场重新背上不必要的政策性负担,再也不能象主板市场那样成为国
有企业脱困的手段。
范文四:会计理论论文-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会计理论论文-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摘要】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当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但按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其账陎价值应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从而使股权投资的账陎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本文就如何核算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作了较为深刻、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发生与转回;会计处理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发生与转回
,例1,甲企业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60万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份。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股权投资,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00万元,乙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100万元,税法上规定双方税率如果相同,该投资收益不计入纳税所得;如果税率不同:即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取得投资收益当年不计入纳税所得,实际分得现金股利当年要计算交纳所得税,甲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乙企业的所得税率为0。
会计处理如下:
:一:2007年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有差异,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实现了净利润与分派现金股利:
1.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
贷:银行存款60
2.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100×20%:
贷:投资收益20
3.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利润总额=20: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20-20=0:万元:
6.应交所得税=0×25%=0:万元:
7.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20×25%=5:万元:
8.所得税费用=0,5=5:万元:
9.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
应补交所得税=来源于被毅然决然企业的利润或股利/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双方税率差
=20/1-0%×:25%,0%:
=5:万元:
:二:2008年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借:银行存款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100×20%:
2.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3.利润总额=0: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0,20=20:万元:
5.应交所得税=20×25%=5:万元:
6.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发生额=20×25%=5:万元:
7.所得税费用=5,5=0
8.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会计上2007年计入利润总额,确认了所得税费用,而税法上在2008年计入纳税所得交了所得税,会计计入利润总额与税法计入纳税所得不在同一会计年度,但从两年的角度来讲,双方却没有差异,因为此差异是暂时的。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发生与转回: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产生的亏损:
,例2,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对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100万元,持股
比例为40%,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乙企业当年发生净亏损30万
元,2007年又实现了净利润30万元,甲、乙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会计处理如下:
:一:2006年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
贷:银行存款100
2.借:投资收益12:3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
3.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利润总额=-1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12,12=0:万元:
6.应交所得税=0×25%=0
7.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12×25%=3:万元:
8.所得税费用=0,3=-3:万元:,0:在贷方:
9.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
贷:所得税费用3
:二:2007年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
贷:投资收益 12
2.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利润总额=12: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12,12=0
5.应交所得税=0×25%=0
6.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12×25%=3:万元:
7.所得税费用=0,3=3:万元:,0 :在借方:
8.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
范文五:有关证券投资论文
有关证券投资论文
证券投资是狭义的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证券投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证券投资论文篇1 浅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
证券交易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证券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证券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也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臵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
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
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
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臵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
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 19
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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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券投资论文篇2 浅议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革
1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组织形式
1.1 会员制和公司制
从全球交易所发展历史上看~一般把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会员制和公司制。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主要由证券商组成。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自治、自律、自我管理。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最
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聘请经理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我国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是会员制的事业法人~目前我国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商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交易场地、交易设备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独立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交易所形式。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1.2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从交易所的成立来看~传统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商为便利交易、维护共同利益自愿发起的互助型组织~会员之间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改善交易条件、保持行业的利润水平。可见~会员制是结社的产物~其初创动力均来自会员的发起活动~所以自始就带有浓厚的民间色彩。然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并不是由会员发起成立的~组建交易所根本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社团发起行为~证券交易所是在政府推动和组织下成立的证券交易机构。
在典型的会员制交易所中~交易所由会员享有决策权~会员控制交易所的运营。但在我国交易所的实践中~会
员并没有对交易所享有决策权和控制权。最典型的表现是尽管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但实践中~我国的交易所长期不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根本无法行使应有的权力~会员大会作为交易所的权力机关名存实亡。既然交易所的会员无法真正有效地行使对交易所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将我国交易所称为会员制交易所实在名不副实。以全部席位费作为实收资本。席位费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出资~会员是否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值得怀疑~因此~我国交易所的资产处于产权不清的状态。上海证券交易所曾经登记为国有企业法人~正说明了会员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承认~而“国有企业”的简单定性正说明了交易所产权的模糊。会员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是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征~从这点看~我国交易所并不具备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征。
1.3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由于证券交易所是以向证券商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故此组织结构与股份公司极其类似~通常都必须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机构。同时~因为证券交易所的特殊业务要求~其机构设臵也要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常设有业务部、财务部、仲裁部、研究部和文秘部~分别提供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各环节服务。
其中~股东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确定证券交易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决定董事会人选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宜。董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重要业务和财务方针~拟定预决算及盈余分派计划~核定证券商名单~核定收取费用的数额~核议证券交易人员的资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各项报告~高级职员的选聘和解聘~以及决定其他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应予决定的事项。监事及其所组成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监督证券交易所业务~检查交易活动所涉及账目等。经理机构包括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请产生的、负责证券交易所日常业务活动的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2 各国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证券交易所开始了一场治理结构方面的变革。从199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开始~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所从传统的会员制~或形式上的公司制~实质上的会员制改革为公司制的交易所。通过放开交易所所有者范围限制~允许交易所股份自由转让~取消交易权与所有权之间联系等措施~从治理结构上真正转变为公司制。到1999年~公司制改革已经成为席卷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据国际交易所联合会(FIBV)当年统计~其52
家会员交易所中有15家已经公司化~14家公司化方案已经获得会员通过~还有15家交易所在积极考虑实行公司化改革。公司制改革趋势不仅使公司制交易所在数量上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在完成的证券交易份额上也占据了主导地位。2000年仅8家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主要交易所~当年完成的证券交易额达到29.6万亿美元~占全球证券交易额51.8万亿美元的57%。可以说~90年代开始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趋势~已经使公司制成为当前全球证券交易所的主导治理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全球证券交易所几乎都是采用会员制~或实质上是采用会员制。会员制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围绕会员展开的一种治理模式~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服务于证券经纪商会员~而会员一般也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客户。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制是按照一个会员一票的原则确定的~证券交易所各种利益也是按照完全平等的原则分配。有时~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也在会员范围之外发行股份~但是这些股份是没有投票权的~转让通常是禁止或有限制的~有时对这种股份的最高回报率也有限制。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初始投资是由会员按照平等的原则或根据每个会员预计的受益程度共同出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运作目标是追求会员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利益的最大化。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电子化交易技术日益普及~证券交易所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证券交易所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国证券交易所开始了公司制改革。尽管大多数证券交易所实施公司制改革的时间并不长~但都对公司制改革的影响做出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公司制改革使交易所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更有效率~各项业务更加注重客户需要为导向~采取的发展战略也更加主动和积极。然而~对于各交易所对公司制改革的正面评价~迄今为止尚没有交易所市场绩效改善的证据支持~而这却是判断海外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趋势的重要依据。
3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
3.1 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所形式
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选择了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当时最主要的市场活动是国债发行。1990年12月19日~我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1年7月3日。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目前这两大交易所都取得了长足发展~逐步走向成熟。
世界上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不是会员制就是公司制~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具有行政特色的会员制。虽然从组织结构上~我国证券交易所应归于会员制~但是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会员制~因为传统会员制的会员
享有对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可通过投票权对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我国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证券交易所发展更多是源自政府的推动~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故可称为行政会员制。
3.2 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选择的会员制组织形式的弊端
行政会员制弊端日渐突出。行政会员制下~目前我国两大交易所职能上几乎雷同~管理上均归属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具有对交易所的人事任免权~两所的总经理等均由中国证监会任命~因此很像分设在两地的行政下属部门。由于目前公司上市的决定权不在交易所而在证监会~便形成了上市资源在两大交易所之间的行政性分配~两大交易所不必为上市资源等方面的事务竞争~再加上行政分配导致的垄断~使得两大交易所竞争的动力不足。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世界范围内交易所的垄断地位受到挑战~各国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会员制已逐渐显现出弊端。因此~分析交易所公司化对我国交易所未来发展的利弊能够使我国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对我国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3.3 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建议
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建议尽快对我国
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制改革:
(1)抓住当前进行公司制改革千载难逢的好机遇。首先~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全球股市都处于低迷状态~我国股市也不例外~此时交易所的监管和服务的任务较轻~正可以集中力量进行改制;其次~目前证券市场低迷~会员的利益纠葛较少~因而处理老会员身份转换时的麻烦也相应较少;最后~全球金融市场低迷~为国内交易所“走出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可以通过低成本换股来参股其他交易所。
(2)通过公司制改革实现交易所的科学运营。通过引入外部股东~将有助于改善其封闭和垄断的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制衡、监督和激励机制~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降低证券市场运行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减少企业上市时应付寻租的成本~也为以后上市改为登记制创造条件。
(3)通过公司制改革提高交易所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化改革~既可以通过两岸三地证券业务的融合和互相参股构建大中华证券交易所~又可以整合周边市场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从而进一步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抗衡市场风险。
4 综 述
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容小觑。证券交易所的根本职能是为接
受服务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交易服务~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处处体现着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管制过多~使得证券交易所往往成为证监会的代言人和政策的执行者。这样的现状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混乱和低迷~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大趋势给了我们改革的动力和制度框架的选择~在这种趋势面前~我们要做的就是寻求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改革中会面临各种阻力和困难~也正是因此才需要在改革的过程中思考合理的制度建设。这样做的目的也是给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增强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影响力~促进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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