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管好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产品,根本上是为基金投资者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核心宗旨就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所有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虽然其与其他集合投资理财产品相比有明显优势,但是从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角度来看,契约型基金模式在持有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现行的契约型基金
不利于保护投资者
近年来,基金业发生的问题中较典型的是老鼠仓问题,这些案例的背后,暴露的都是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缺乏制衡、一方独大。契约型基金的核心价值是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契约型基金最大的特征是从基金的发行到托管再到管理甚至分配,都是以基金管理人为权利核心而进行的。那么保护投资者除了基金管理人的依法履责及道德自律外,关键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这种制约除了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司法及仲裁部门在纠纷出现后的救济等外部制约外,主要是依靠基金法律关系的内部制约,即由基金法律关系的其他两个主体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制约。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制约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作用。
首先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名存实亡。众多的基金这么多年也只开过40多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性质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充分信任,而将财产交由其进行资产管理。在财产转移后,投资者便失去基金财产的运作管理权。法律为保护投资者,赋予了投资者对重大事项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都需要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由于基金的高度分散持有,多数小额投资者通常缺乏参与基金治理的积极性和动力,不愿耗费财力和精力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希望由其他投资者“用手投票”而由自己得利,或者干脆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一走了之。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程序上的严苛规定也使得基金持有人大会难以召开,如第75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虽然法律允许采用多种变通形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但是在投资者如此分散的情况下还是难度极大。目前虽然不乏基金成功召开持有人大会之例子,但是基本上都为基金管理人主观所积极推动,而要由基金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履行职责情况下自行召集,几乎不可能,甚至出现基金管理人阻挠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约也就流于形式。
其次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无法落实。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名存实亡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这种监督权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并无监督的动力,因为托管人不具有监管所必需的独立地位。原因在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事实上的选任关系。在契约型基金运作中,发起人选择托管人和管理人,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能够保证双方的独立地位,但有关部门放开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却收缩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的范围,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契约型基金唯一的发起人,发起人的选任权实际上已被替换为管理人的选任权,基金托管人的命运完全被掌握在基金管理人手中,又怎么敢履行监督职责?
引进公司型基金
维护投资者利益
由于我国契约型基金的制度设计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因此需要寻求解决的途径:一是调整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赋予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更为平衡的关系;二是引入一种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模式,即公司型基金。因为公司型基金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护。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2条:“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我国建立公司型基金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型基金是投资者先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基金公司,基金投资者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也是基金公司的股东,然后由基金公司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基金保管人保管基金财产的法律制度。
相对于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核心设计是多了基金公司这个主体和这个主体中核心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被称为“看门狗”,法律强制要求“基金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赋予其重大权力,希望以此来制约管理人。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构建以美国为代表。在经历了20世纪20年代末期的股灾和随后的大萧条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1940年投资公司法》就是这一努力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证券市场主要参与者――投资公司(即基金公司)来规范市场。
美国的公司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有几点原则:1.独立董事多数原则。1940年制定该法时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少于40%;2001年SEC规定共同基金的独立董事至少要占到董事会成员的60%以上,而从2003年基金业丑闻发生后,SEC出台更为严苛的措施,要求董事长和三分之二的董事独立于投资顾问,董事会所有成员中有75%必须是独立董事。2.独立董事自我任命原则,在保证独立董事初始独立性基础上,由现任独立董事提名选任新的独立董事;3.独立董事掌控审计委员会原则,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由其对审计师选择提出建议,确保审计师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近年来,在美国就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是否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一直有较多的争论。对共同基金董事会无效性的关注使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要求越来越高,达到75%。独立董事制度虽有其不完善之处,但是必须承认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在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职责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实际操作性,与契约型基金相比,既避免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大的缺点,又避免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过度依赖缺点。
从英国基金业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英国两种基金模式都比较发达,有学者通过对英国两种共同基金模式的对比,分析得出结论“英国的公司型基金,在前后端收费以及向基金管理公司收费上明显低于契约型基金(单位信托),而这种收费上的不同并未体现在基金净值上,因此这种实际的证据证明公司型基金更有助于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基金业发展中一直在寻求解决但迄今尚未完全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就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如何与持有人利益保持最高程度的一致?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办法一定是制度,主要是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但中国并不存在基金公司这个主体。
在我国移植信托法的过程中,受托人的忠实和注意义务缺乏信托文化的积累和沉淀,缺乏对违背受托人义务的相应惩罚措施,所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成为必要,公司型基金中的基金公司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恰恰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
此外,由于我国的大陆法系传统,公司制度更容易被接受,虽然公司型基金是一种公司和信托的混合体。■
范文二:基金管理人协议
篇一:基金管理协议模板
XXXXXX(有限合伙)
管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北京市签署:
XXXXXX(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一家根据《合伙企业法》在北京市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代表为xxx。
XXXX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一家根据《公司法》在北京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
签于:
1. 管理公司为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与有限合伙的各有限合伙人签订了《XXXXXX(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
2. 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务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有限合伙成立后可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相关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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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与管理公司订立管理协议。
3.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管理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1.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
(2) 有限合伙,指XXXXXX(有限合伙)。 管理公司,指XXXXXX有限公司。
(3) 有限合伙协议,指管理公司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于2011年 5 月27
日签订的《XXXXXX(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4) 管理协议,本协议,指有限合伙和管理公司签订的本《管理协议》及其经
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5)
(6) 董事会,指XXXXXX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投资委员会,指XX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的XXXXXX(有限合伙)投资
决策机构。
(7) 管理团队,指XXXXXX有限公司指定的具体实施
2
XXXXXX(有限合伙)投资
业务的管理人员。
(8)
(9) 合伙人,指XXXXXX(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指XXXXXX(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即管理公司。
(10) 有限合伙人,指XXXXXX(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1.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出现的其他词语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的含义
一致。
1.2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有限合伙的管理
2.1 管理权限
2.1.1 管理公司作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有限合
伙协议所规定的全权负责有限合伙及其全部有限合伙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和管理权,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他性的归属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
3
2.1.2 管理公司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执行有执合伙的投资及其他业务,全面负责有限合伙的各项投资业务及其
他业务的管理及决策;
(2) 代表有限合伙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 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
切行动;
(4)
(5)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提供服务,但聘用办理有限合
伙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
(6)
(7) 订立托管协议; 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及和
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的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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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事项;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0) 代表有限合伙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11) 处分有限合伙因各种原因而持有的不动产;
(12) 转让或者处分有限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1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
(14) 变更有限合伙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
2.2 投资业务的执行
2.2.1 管理公司的董事会下设XXXXXX(有限合伙)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授权投
资委员会决定XXXXXX(有限合伙)的所有投资业务;投资委员会的成员由管理公司董事会确定。
2.2.2 管理公司应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为有限合伙配置管理团队,具体从事
投资项目的开发,调查,评估和实施,管理公司应确保其管理团队独立,专业,稳定,诚信。
2.2.3 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团队应本着追求有限合伙及其有限合伙人良好投资回
报的原则积极寻求、开发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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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组织投资条款的谈判。准备有关投资的文件,实施投资项目并进行跟踪监管,取得投资回报等。
2.3 期限
2.3.1 本管理协议的期限自有限合伙设立之日起,在有限合伙存续的整个期间内
持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除非管理公司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退伙,不再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2.3.2 如有限合伙存续期内,因管理公司退伙而导致本管理协议终止:
(1) 在有限合伙有接任的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管理公司应向该接任的普通合
伙人妥善交接有限合伙管理事务;
(2) 如有限合伙因没有接任的普通合伙人而解散,则管理公司应根据有限合伙
协议的约定协助处理有限合伙清算事宜。
第三条 报酬和开支
3.1 管理费
作为管理公司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有限合伙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管理公司支付和管理费。
(1) 在有限合伙经营期限内,有限合伙按其总认缴出资额的2%每年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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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但当有限合伙的所有认缴出额均已投资完毕后,按有限合伙尚未退出投资之取得成本的2%每年支付管理费。
但,如管理公司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规定在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内发起新基金,则自新基金设立之日起,在有限合伙经营期间的剩余期限内,有限合伙按照尚未完成投资的认缴出资额和尚未退出投资之取得成本之和2%每年支付管理费。
在计算上述“尚未完成投资的认缴出资额和尚未退出投资之取得成本”时,按照每个季度开始日之数额计。
管理费按季收取,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注册成立日为起点按当季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在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之同时收取;其后于每季初十日内向有限合伙收取。
为免歧义,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尚未退出投资之取得成本”是指有限合伙在届时尚未退出投资项目中所对应的原始投资金额。
3.2 开支
3.2.1 有限合伙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合伙费用)包括与其设立、运营、终止、解
散、清算、评估等相关的费用及其它第三方费用:
(1)
(2) 开办费; 所有因投资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持
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会计、审计、评估、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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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介及其它通常无法由管理公司向有限合伙提供的专业服务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以及所有合理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项目费用(统称“投资项目费用”);其中能够由投资组合公司承担的,管理公司应尽可能使投资组合公司承担;
(3)
(4) 有限合伙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或对有限合伙的收益或遗产,或对有限合伙的交易
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费用;
(5)
(6)
(7)
(8) 管理费; 托管费用; 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便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日常
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3.2.2 有限合伙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管理公司以其自身收取的管理费承担;
(1)
(2) 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资金和福利等费用; 与有限有合伙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
办公设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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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管理公司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直接支出等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管理公司的管理费。
第四条 违约处理办法
管理公司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谋求最大利益。若因为管理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责任限制
篇二:基金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协议
XXXX投资基金(筹)委托管理协议
(初稿)
甲方:XX投资基金(筹)
委派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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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项目投资。
2、乙方具有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项目投资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经验。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项目投资提供项目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甲方在进行项目投资的过程中,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
2、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投资收益分成。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方式
1、投资项目筛选
(1)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与可能的合作对象进行初步接触洽谈。
(2) 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可能的合作对象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向甲方提供。必要情况下,对可能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和可行性分析结果,初步选定投资的项目和企业。
(3) 对初步选定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投资价值、投资回报、投资周期、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深入了解初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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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并向甲方提供。
(4) 向甲方提供初步选定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可行性分析意见以及投资方案。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说明投资方案,接受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询问,并根据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方案进行相应修订。
2、投资协议签订
(1) 根据甲方的投资决定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实施计划。
(2) 与合作对象或被投资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根据甲方的意见起草修订投资协议。将起草后的投资协议提交甲方执行合伙人,由甲方执行合伙人与合作对象或被投资企业签订。
3、项目管理
(1) 乙方负责实施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控制和监管。
(2) 控制投资过程,对被投资企业和合作对象履行投资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投资项目的进展进行跟踪,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汇报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3) 每季度向甲方提供一份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书面汇报,书面汇报应当包括该季度各投资项目的进展、投资计划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等方面的情况。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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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项目。
(4) 预防投资风险。
4、项目融资
(1) 对投资项目和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提供融资建议。
(2) 对投资项目和被投资企业制定融资方案,介绍融资合作单位,进行相应的协调联系。
5、项目退出
(1) 制定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IPO)计划及其他股权转让计划。
(2) 按照公司上市的要求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辅导改造,确保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条件。
(3) 执行被投资企业的上市计划及其股权转让计划。
6、其他服务
(1) 对于直接投资的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并推动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2) 为被投资企业的发展计划、财务管理、组织架构以及法律事务等方面提供宏观指导:包括帮助培训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技术、专家意见和市场调查方面的信息;帮助企业与其他商家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在企业合并、收购、重组和上市过程中提供帮助。
(3) 指派[ ]名具有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甲方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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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委员会的委员。该[ ]名委员应当认真、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并应遵守甲方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规定。
(4) 本协议约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甲方资金托管
1、乙方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接受甲方委托的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的监督与核查:(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基金管理人协议)
托管银行有权根据甲方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甲方的授权委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托管资金的投资范围、资产核算、资产净值的计算、管理费、投资收益分成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托管银行发现乙方的违规行为,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银行和甲方发出回函进行说明,并及时纠正。
2、乙方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对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和核查: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的指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托管银行执行乙方的指令的情况、保管甲方托管的全部资产的情况、是否擅自动用托管资产的情况、及时按照乙方的指令支付各项费用的情况等事项对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和核查。
乙方应当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托管银行保管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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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进行核查。 乙方发现托管银行未对甲方托管的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托管资产、因托管银行的过错导致托管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银行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并应要求托管银行赔偿资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乙方发现托管银行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纠正并通知甲方。
第四条 甲方文件资料保管
1、文件档案保存
乙方应完整保存甲方的帐册、投资项目资料、交易记录、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15年以上。乙方并应建立甲方的合同的档案。
2、甲方委托新的管理人,乙方应将全部文件和档案交给新的管理人。
第五条 服务要求
1、乙方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提供管理服务,认真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
2、乙方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甲方投资项目的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提供管理服务。
3、乙方应当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对于甲方合伙人会议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询问和问题,乙方应当认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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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乙方从事各项工作不得超出甲方的授权委托范围,重大事项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实施。上述重大事项包括:决定投资项目;退出投资项目;退出投资项目的方式;决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等。
4、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和甲方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任何信息。
5、乙方应当与甲方委托的托管银行、财务顾问等单位积极配合。
第六条 服务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7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服务期限内,如果甲方提前解散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上述服务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延长服务期限。
第七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充分了解和认识投资的风险,并愿意独立承担对外投资的一切风险。
2、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分析意见或建议等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甲方亦应确保其合伙人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分析意见或建议等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3、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投资项目,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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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本协议约定的事务和甲方委托的其他事务,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等任何信息,应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2、乙方提供投资方案、投资计划,不保证投资一定能获得收益或避免损失,也不保证投资的收益比例。
3、乙方不得自行向甲方投资的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亦不得以其他变通方式向该等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
4、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投资决定。乙方并应维护甲方和甲方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和甲方投资项目的利益。
第九条 管理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成立后第一年度(甲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期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甲方提取全体合伙人已经认缴出资总额的2 %用于支付资产管理公司该年度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律师费、会计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以下简称“管理费”)。第一年度的管理费在甲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支付。
2、自甲方成立后的第二年度起的各年度,甲方提取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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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该年度已经
篇三: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 基金合同如载有任何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的,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也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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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三) 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货、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
(四) 关联交易风险:投资人知晓本基金将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基金持有人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于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收益未达预期或其他责任,向基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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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六)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七) 基金财产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在本基金终止时可能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分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此项风险。此外,部分权利可能存在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如债务人、担保人不配合,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无法实际办理登记过户至投资者名下的情况,基金财产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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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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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联系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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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王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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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邮政编码: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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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投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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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概况
起始日期: 1999-04-21
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信托人: 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总份额: 2,000,000,000 基金流通份额: 1,940,000,000 设立日期: 1999-04-08 基金年限: 15 上市地: 深市
上市日期: 1999-04-21
备注: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15年。 基金发起人为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8号文批准,全部20亿基金单位,由发起人认购600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19.4亿份基金单位于1999年4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发行价1.01元人民币(含0.01元发行费用),基金的发行和募集工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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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9年4月8日结束。 1999年4月8日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公告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公开发行的19.4亿份基金单位和发起人认购的6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20亿元,已于4月8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同益基金专户”,本基金的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字[1999]21号文审核同意,将于1999年4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基金总份额为20亿份,本次上市流通的份额为19.4亿份,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6000万份基金单位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能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5%。 基金上市后交易单位每手为100份,存续期15年(1999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
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概况
起始日期: 1998-03-23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信托人: 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总份额: 2,000,000,000 基金流通份额: 1,970,000,000 设立日期: 1998-03-27 基金年限: 15 上市地: 深市
上市日期: 1998-04-07
备注: 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15年。 基金发起人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6号文批准,全部20亿 份基金单位,由发起人认购600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194,000万份基金单位于1998年3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发行价1.01元人民币(含0.01元发行费用)。基金的发行和募集工作已于1998年3月27日结束。 1998年3月27日,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公告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公开发行的19.4亿份基金单位和发起人认购的6,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20亿元,已于3月27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元基金专户”,本基金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1998]65号文审核同意,将于1998年4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基金总份额为20亿份,本次上市流通的份额为19.4亿份。根据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发起人持有的6000万份基金单位一年后上市,但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5%。 基金上市后交易单位每手为100份,存续期15年(1998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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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共12条(要重点掌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长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范文五: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工作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工作包括:
(1)募集基金;
(2)办理基金的相关登记手续;
(3)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人分享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办理与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提议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大会;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基金合伙协议》,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约定事项的行为发生。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行为:
(1)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2)越权或违规经营;
(3)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合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5)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6)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规定,泄露有关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计划等信息;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