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资本公积金缘何不得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金缘何不得弥补亏损
作者:陈勇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2004级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6年
【摘要】
新《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但应当如何理解该项规定呢?本文从资本公积金的性质入手,探讨了公司法上资本公积金的功能并深入分析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的原因以求正确理解该项规定.
【关键词】公司法 资本公积金 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笔者认为,该规定真实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资本属性,对于规范公司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一、资本公积金的内涵及性质
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 。即资本公积金从形成来源看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
依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资本公积金的不同来源反映在会计科目上表现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
资本公积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一般项目、准备项目和特殊项目 。其中一般项目中的“资本(或股本)溢价”主要用于转增资本,这也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项目,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特殊项目主要是企业改制兼并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资本公积,一般有特殊的规定。
因此,资本公积金从本质上讲属于资本的范畴。不同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不得任意支付给股东,一般只有在企业清算时,在清偿所有的负债后才能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者。
二、资本公积金的基本功能
资本公积账户在会计核算上具有特殊意义。由于股票溢价(或者出资溢价)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早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账户直接称为“股本溢价”账户 。随着现代企业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日趋复杂,资本公积账户所反映的内容也日渐增多,许多基于特定会计处理程序引起的项目也被置于资本公积账户之下。
尽管有关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见诸会计制度,但其意义却主要在于实现法律上的一些基本目标,如保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公司的股权关系是由股份来反映的,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份作为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通常具有等额的特点。由于股东尤其是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所实际支付的对价通常高于股票面值,为了在公司账目中真实地体现股东的实际出资,同时又要保证股份的单纯性和持股比例的计算方便,通常将股东出资分别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账户,以此维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
此外,资本公积金还起着巩固公司财产基础、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公司信用、维持资本完整等作用,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利弊衡量
新《公司法》实施之前,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于法律上并无障碍。自1996年PT北旅首开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先河以来,证券市场上频繁出现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案例。ST郑百文2001年1月公布的重组方案更是利用债务重组形成资本公积金,并用该资本公积金冲抵累计亏损,使公司累计亏损迅速减少为零。本来财政部于2001年修订了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就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借助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但ST郑百文此举却绕开了准则规定,间接实现了债务重组收益弥补亏损的目的,令市场各方咋舌。可以说,证券市场的发展为资本公积金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广阔舞台,同时也使资本公积金能否补亏成为一个争议话题。
就本质而言,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是会计上的一种处理程序,并不代表真实资金的使用或者流出。在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金列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仅为计算上的一种金额,并非提出现金而加以保管 。因此,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并不存在一种特别的“资本公积”资金可以被用来弥补亏损,只是通过将“资本公积”账户的金额转入因亏损而成负数的“未分配利润”账户,在账面上消除亏损,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报表状况。
鉴于公司法“无盈利不分配”的基本原则,鉴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分红前提,鉴于上市公司保牌的现实需求,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优势便很快凸现出来,于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有了特别的意义,为公司扭亏为盈提供了一条快速通道。
诚如部分业内人士所言,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可以配合亏损巨大的公司缩短战略重组的时间,为公司赢得再发展的机遇。但是,资本公积金补亏对公司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忽视。
首先,资本公积金补亏难以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一个浅显的道理是,经营产生的亏损应当由经营产生的利润来弥补。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考量公司业绩的主要指标,倘若允许资本公积金补亏,便掩盖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特别是对于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票溢价发行等原因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本公积金,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不仅反映不出公司的实际经营水平,还会减弱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滋生一系列不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弊端。
其次,资本公积金补亏将导致公司丧失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优惠。对于处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公司,当年利润可以优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如果公司此前已经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则公司不但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反而要按照盈利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将直接导致公司的现金净流出,从而削弱公司经营能力。
再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证监会规定公司能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三年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密切相关,因此,有再融资需求的公司为了满足上述条件,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因此,以资本公积金补亏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损害是严重的。
四、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的法律考量
尽管如何弥补亏损是公司内部事务,但由于资本公积金的使用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不能完全由公司自行决定。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事务的适度干预,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第一、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有违其资本属性。资本公积金虽然不同于实收资本,不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是,资本公积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是一种资本储备,与企业利润无关,其目的在于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因此,用资本公积金抵作利润补亏的行为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资本的发回,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资本规模的缩小,将损害到公司的财产和信用基础。
第二、资本公积金补亏违背“无利润不分配”原则。从表面上看,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是一种账务处理程序,并不导致公司实际资金的流出。但是,从法律的视角看,资本公积金补亏的结
果是为企业日后的利润分配行为清除障碍。如果允许资本公积金补亏,就意味着公司在不用当年利润或者盈余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即可以进行利润分配,这与直接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利润分配的效果相同,违背了公司法“无利润不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三、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复杂,有的部分根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如“股权投资准备”等各项准备性科目只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项准备,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之前,其金额还有发生变动的可能,是一种并未真正实现的资本公积金。它们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长主要体现为账面增长,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入,只有在被处置、转让时,其增值部分才有可能实现。如果用这部分资本公积金补亏,就等于将未实现的资本公积提前实现,无异于“寅吃卯粮”。
第四、规范证券市场是立法者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又一初衷。上市公司频繁利用资本公积金补亏进行财务游戏,给本不平静的证券市场平添了不和谐因素。出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减少利润操纵空间的需要,公司法有必要禁止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禁止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更具特殊意义。由于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本溢价,上市公司巨额的资本公积金主要由流通股股东溢价出资形成,如果允许以资本公积金补亏,无异于将公司的亏损转嫁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此外,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还有利于衡量公司的治理水平、有利于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当然,对于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市场各方仍有不同反映。但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减少了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必将会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4、赵旭东主编《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刘燕:《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吗》,载《金融法苑》总第六十辑,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范文二:证监会重申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
www.eastmoney.com2012年03月31日 04:51刘璐 郑晓波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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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明确指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来弥补公司亏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引》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指引》明确了对相关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到目前为止,有33家重组后存在巨额亏损的公司提出,由于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导致其虽然有巨额正数的资本公积,但不能弥补亏损,导致不能分红、不能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能再融资。他们提出能否修改《公司法》相关条款,能否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的方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前曾有一家公司在股改时采用了以上提及的方案,市场反响较大。经过多部门讨论,认为法律规定必须遵守,本次指引不是对法律的突破,也不是新的要求,而是重申和明确,后两条实际上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对前述股改中实施规避方案的公司将不予追溯,今后不应再发生此类规避行为。
《指引》的后两条着重强调了信息披露。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有的公司亏损之后可能连续多年不能分红,这对投资者的预期可能产生影响,比如投资者以为借壳之后新公司能够分红,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对此应该有充分风险提示。目前重组的公司对这一点的披露应该说都有,但有些隐藏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做出专门提示。这次发布后,要求公司从临时公告到定期公告都要披露。重组委也会关注对这项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针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个案研判,再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持监管要求公开透明,便于市场解读和操作,同时以此指导日常监管工作,不断统一证监局和交易所的监管标准和尺度。
范文三:资本公积金缘何不得弥补亏损.doc
资本公积金缘何不得弥补亏损
作者:陈勇峰
【摘要】
新《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但应当如何理解该项规定呢,本文从资本公积金的性质入手,探讨了公司法上资本公积金的功能并深入分析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的原因以求正确理解该项规定.
【关键词】公司法 资本公积金 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笔者认为,该规定真实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资本属性,对于规范公司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一、资本公积金的内涵及性质
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 。即资本公积金从形成来源看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
依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资本公积金的不同来源反映在会计科目上表现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
资本公积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一般项目、准备项目和特殊项目 。其中一般项目中的“资本(或股本)溢价”主要用于转增资本,这也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项目,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特殊项目主要是企业改制兼并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资本公积,一般有特殊的规定。
因此,资本公积金从本质上讲属于资本的范畴。不同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不得任意支付给股东,一般只有在企业清算时,在清偿所有的负债后才能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者。
二、资本公积金的基本功能
资本公积账户在会计核算上具有特殊意义。由于股票溢价(或者出资溢价)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早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账户直接称为“股本溢价”账户 。随着现代企业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日趋复杂,资本公积账户所反映的内容也日渐增多,许多基于特定会计处理程序引起的项目也被置于资本公积账户之下。
尽管有关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见诸会计制度,但其意义却主要在于实现法律上的一些基本目标,如保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公司的股权关系是由股份来反映的,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份作为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通常具有等额的特点。由于股东尤其是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所实际支付的对价通常高于股票面值,为了在公司账目中真实地体现股东的实际出资,同时又要保证股份的单纯性和持股比例的计算方便,通常将股东出资分别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账户,以此维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
此外,资本公积金还起着巩固公司财产基础、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公司信用、维持资本完整等作用,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利弊衡量
新《公司法》实施之前,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于法律上并无障碍。自1996年PT北旅首开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先河以来,证券市场上频繁出现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案例。ST郑百文2001年1月公布的重组方案更是利用债务重组形成资本公积金,并用该资本公积金冲抵累计亏损,使公司累计亏损迅速减少为零。本来财政部于2001年修订了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就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借助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但ST郑百文此举却绕开了准则规定,间接实现了债务重组收益弥补亏损的目的,令市场各方咋舌。可以说,证券市场的发展为资本公积金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广阔舞台,同时也使资本公积金能否补亏成为一个争议话题。
就本质而言,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是会计上的一种处理程序,并不代表真实资金的使用或者流出。在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金列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仅为计算上的一种金额,并非提出现金而加以保管 。因此,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并不存在一种特别的“资本公积”资金可以被用来弥补亏损,只是通过将“资本公积”账户的金额转入因亏损而成负数的“未分配利润”账户,在账面上消除亏损,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报表状况。
鉴于公司法“无盈利不分配”的基本原则,鉴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分红前提,鉴于上市公司保牌的现实需求,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优势便很快凸现出来,于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有了特别的意义,为公司扭亏为盈提供了一条快速通道。
诚如部分业内人士所言,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可以配合亏损巨大的公司缩短战略重组的时间,为公司赢得再发展的机遇。但是,资本公积金补亏对公司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忽视。 首先,资本公积金补亏难以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一个浅显的道理是,经营产生的亏损应当由经营产生的利润来弥补。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考量公司业绩的主要指标,倘若允许资本公积金补亏,便掩盖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特别是对于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票溢价发行等原因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本公积金,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不仅反映不出公司的实际经营水平,还会减弱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滋生一系列不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弊端。
其次,资本公积金补亏将导致公司丧失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优惠。对于处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公司,当年利润可以优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如果公司此前已经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则公司不但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反而要按照盈利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将直接导致公司的现金净流出,从而削弱公司经营能力。
再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证监会规定公司能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三年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密切相关,因此,有再融资需求的公司为了满足上述条件,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因此,以资本公积金补亏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损害是严重的。
四、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的法律考量
尽管如何弥补亏损是公司内部事务,但由于资本公积金的使用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不能完全由公司自行决定。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事务的适度干预,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第一、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有违其资本属性。资本公积金虽然不同于实收资本,不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是,资本公积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是一种资本储备,与企业利润无关,其目的在于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因此,用资本公积金抵作利润补亏的行为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资本的发回,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资本规模的缩小,将损害到公司的财产和信用基础。
第二、资本公积金补亏违背“无利润不分配”原则。从表面上看,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是一种账务处理程序,并不导致公司实际资金的流出。但是,从法律的视角看,资本公积金补亏的结果是为企业日后的利润分配行为清除障碍。如果允许资本公积金补亏,就意味着公司在不用当年利
润或者盈余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即可以进行利润分配,这与直接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利润分配的效果相同,违背了公司法“无利润不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三、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复杂,有的部分根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如“股权投资准备”等各项准备性科目只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项准备,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之前,其金额还有发生变动的可能,是一种并未真正实现的资本公积金。它们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长主要体现为账面增长,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入,只有在被处置、转让时,其增值部分才有可能实现。如果用这部分资本公积金补亏,就等于将未实现的资本公积提前实现,无异于“寅吃卯粮”。
第四、规范证券市场是立法者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又一初衷。上市公司频繁利用资本公积金补亏进行财务游戏,给本不平静的证券市场平添了不和谐因素。出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减少利润操纵空间的需要,公司法有必要禁止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禁止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更具特殊意义。由于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本溢价,上市公司巨额的资本公积金主要由流通股股东溢价出资形成,如果允许以资本公积金补亏,无异于将公司的亏损转嫁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此外,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还有利于衡量公司的治理水平、有利于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当然,对于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市场各方仍有不同反映。但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减少了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必将会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4、赵旭东主编《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刘燕:《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吗》,载《金融法苑》总第六十辑,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范文四:证监会:不得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http://www.dzzq.com.cn???2012年3月31日
证监会周五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要求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的上市公司,不得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指引》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相关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指引》明确了监管要求。 一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三是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财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李剑锋称,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等于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收益或利润,相当于用股东投入进行利润分配,性质上与股东投入资本弥补亏损相同。因此其结果是将投资者的出资返还给投资者,等于变相抽逃资本或分配资本,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保全原则,也弱化了公司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功能,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李剑锋表示,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如果原上市公司主体有亏损,通常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以满足再融资要求。而且一直以来,上市公司对重组后的未弥补亏损总是遮遮掩掩,或者以缩股变相弥补。因此,新指引发布后,这一漏洞将被堵住,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借壳后再融资的条件将更加苛刻,借壳上市成本将增加,也降低企业借壳上市的欲望,壳资源将掉价。记者 ?李宇欣
范文五: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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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我见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 要】 本文对新《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进一步剖析了资本公积的本质属性,并对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在实务操作中的不完善性作了说明。
【关键词】 资本公积, 弥补亏损
从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从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本质属性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但有关规定或解释存有冲突。某些方面规定了资本公积的来源,而没有规定其用途,致使资本公积体系构建存在不合理。
一、资本公积的概念和本质属性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从形成来源看,它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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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
二、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的合理性
,一,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违其资本属性
从会计学角度来看,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投资性质,弥补亏损等于变相撤资,也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股本溢价,虽然多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但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除了股本溢价、现金捐赠等外,其余项目并不能引起公司实际的现金流入,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实际增加,尤其是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只有在被处置、转让时,其增值部分才有可能实现。由于资产本身的价值通常随着有关项目的市场价值而上下波动,本来就有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
,二,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利于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绩效
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的基本指标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指标。净利润越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业管理者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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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比较好,反之,则表明其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造成企业亏损的因素很多,但企业管理层经营不善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若允许使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则相当于用投资者的钱来帮助管理层创造业绩,无形中掩盖了管理层存在的各种弊端,这样做并不能促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改善经营管理。
,三,弥补亏损年限不超过5年,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失去抵税利益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根据这一规定,一个盈利的企业可以因为其以前年度的亏损而少交甚至免交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实际上对一个成功扭亏的企业而言是一笔财富。事实上,一些盈利颇丰的企业在考虑并购对象时,账面未弥补的亏损往往成为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账面有巨额亏损而又无负面的企业就是一个良好的避税港,将盈利能力强的资产注入该企业后,其丰厚的盈利由于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大大提高了其净利润。同时,所得税通常须以现金支付,免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意味着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会相应增加。而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将会使企业丧失税前利润补亏的权利及相应的利益。
,四,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证监会规定公司能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三年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密切相关,因此,有再融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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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公司为了满足上述条件,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现金分红,虽然股东因此可以享有分红的好处,但由于此时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无好转,因分红而导致的公司现金净流出将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存在法律漏洞以及不完善性
,一,《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资本公积可以按照规定转赠资本金”
从法律上看,允许企业在严重亏损时减资,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再提出减资,以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从实务角度考虑,我国实行“实缴资本制”,法律上对债权人起保护作用的是“实收资本,或股本,”,用资本公积保护债权人的理由并不十分充分。如果企业一方面有长期、大量的亏损,一方面又有充裕的资本公积,两者相抵对企业的发展具有许多好处。
,二,如果企业累积亏损中有一部分已经超过了5年,按照税法的规定不得再税前弥补,只能用税后利润来弥补亏损
这就意味着,该企业已经走完了税法上的亏损结转程序,该部分亏损只能在财务程序中用税后利润或者公积金来弥补了。在这种情形下,无论企业是用资本公积还是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都不会对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计算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企业累计亏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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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存在所谓的“失去抵税的利益”。
,三,根据相关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只能转增资本处理
财政部在2001年所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显示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用于转赠资本或弥补亏损,只有清算时才能处理。这样公司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无疑使这项资本公积“沉淀”下来,导致资本公积项目的长期膨胀,使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结构极不合理。当公司出现长期大量的亏损或为了补亏已减至最低限额的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已减至负值时,资本公积数额却很大,对公司的这种财务状况又该如何评价呢,这显然向会计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能只简单地说“不能”、“可以”,它的利弊得失是复杂的,无法一言蔽之。为了更加规范资本公积的用途,需要会计理论界、实务界和准则制定机构的进一步共同努力,健全和完善相关经济法规,使资本公积体系更加合理地构建和管理,更深入认识资本公积的性质,不断增强资本公积信息的充分性,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内容的透明度。?
【参考文献】
[1] 新法为资本公积补亏堵漏,财务顾问网.
[2] 刘燕.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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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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