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海关估价案例(一)
科华外贸公司不服海关估价决定行政复议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6月10日,科华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某海关经审核,发现其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遂于2006年6月11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对申请人进行价格质疑,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经审查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某海关认为不足以证明其申报货物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而且该海关还发现科华外贸公司代理的国内实际买方飞达科技公司与境外卖方香港飞达科技公司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且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某海关不接受该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
为充分交流双方掌握的信息,某海关与科华外贸公司进行了价格磋商。某海关对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价格信息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资料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估价的基础;由于科华外贸公司未能提供适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以及构成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所需的相关可量化的数据,而某海关也未能掌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相关价格资料,2006年9月20日,某海关依据《审价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合理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相应作出征税决定。
科华外贸公司不服海关上述估价征税行为,于2006年9月22日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作为国内实际买方的飞达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复议。
二、行政复议情况
科华外贸公司与飞达科技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是:
1、被申请人认为飞达科技公司与香港飞达科技公司有特殊关系,因而影响成交价格,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申请人提供的报关单、厂商发票等证据可证实申请人申报价格的真实性。
3、海关估价未适用法律规定的估价程序,而直接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是违反程序的。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有证据表明飞达科技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受到香港飞达科技公司的控制,而这种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被申请人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申请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排除了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价成交价格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使用可能,最后以海关掌握的国内其他口岸相同型号规格产品的实际进口成交价格资料为基础,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作出了征税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2006年11月27日,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海关的原估价征税决定。
三、法律提示
这一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非常“技术”,涉及海关工作中最专业、最复杂的技术问题之一——海关估价。估价在世界海关范围内都被视为难题,更因其与进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国海关都在努力推动估价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立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标准。《WTO海关估价规则》便是对各成员国海关估价标准及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约束性规则。我国加入WTO以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审价办法》。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我国海关全面使用了WTO估价规则,改革了估价工作。其后,根据2004年修订并实施的新《关税条例》,海关总署对《审价办法》又进行了新的修订。这次修订一并解决了估价规则适用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整合了入世以来陆续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一系列海关估价规章、公告。
修订后的《审价办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本案例涉及的估价问题正是海关估价工作的难点之一,也是非常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希望以下对该案背后法律问题的剖析能够帮助读者加深对海关估价方面法律规定的理解。
(一)何谓“特殊关系”?海关又如何认定“特殊关系”?
飞达科技公司与香港飞达科技公司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那么何谓“特殊关系”?为什么对“特殊关系”的认定将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讲到海关是怎么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这里出现的“成交价格”概念,虽然看似简单,其实蕴含着很多估价技术难题。需要明确的是,海关法律体系框架范围内的“成交价格”概念并不等同于货物实际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概念,根据《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海关在审定货物完税价格时,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考察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构成了影响。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八种情形海关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4、买卖双方都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上面的八种情况,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本案中就是因为有证据证明飞达科技公司的经营被香港飞达科技公司直接控制,从而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
当然,即使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也不必然会对成交价格构成影响。如果纳税
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上述分析可见,纳税义务人如果要证明自己的申报价格符合海关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希望海关接受自己的申报价格,就一定要证明货物的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者即使存在特殊关系,成交价格也没有因此受到影响。
(二)如果成交价格不符合海关法律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时,海关怎么进行估价?
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运费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3种方法和第4种方法的适用次序。
在本案例中,海关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资料,而自身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不能满足《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并在依次排除了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等四种估价方法后,以海关掌握的国内其他口岸相同型号规格产品的实际进口成交价格资料为基础,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
(三)海关估价只是海关的职权和责任,当事人可以“无事一身轻”吗?
恰恰相反,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价过程中,如果不积极配合,不主动提供相关价格资料,很可能导致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海关的支持和认可,造成利益上的损失。曾发生过多
起类似的案例,由于当事人对海关审价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认识不足,未在价格质疑或者磋商过程中积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总认为海关是职权部门,理应掌握更多的价格资料,从而怠于履行自己的责任。在此,有两点需特别注意:
1、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一旦被海关审查认定后,纳税义务人对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负有举证责任。我们知道一般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义务,但是这里实行的是一种举证责任的倒置,除非纳税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否则海关就是有理由不接受其申报的成交价格。
2、如果海关审查确认申报价格不符合《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申报价格的真实与否不影响海关对申报价格调整或者估定完税价格。有些纳税义务人认为海关必须首先核实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才能不接受其申报价格。但实际上海关只要有证据证明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就可用依法对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行使估价的权力。
范文二:WTO 海关估价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深圳H医药有限公司向某海关申报进口两个规格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Ⅱ)47.8万瓶,申报价格分别为FOBHKD9.9/瓶(60ml)和HKD15/瓶(120ml)。由于上述进口货物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一类精神药品,根据2006年《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草案)》有关规定,该类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市场指导价与企业进口申报价格有关,据此,海关根据其政府指导价对其申报价格是否合理开展了重点审核。并认定其进口货物涉及申报价格不合理,最终补征税款约88万元。
估价过程
在此案中,海关估价的依据与常见案例不同
—
最后,海关审价人员终于找到了另外一个借口,由于该药品是一类精神药品,而一类精神药品是受到国家严格管制的。审价人员查阅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草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关于限制类药品国内定价的相关文件,发现限制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是由经营单位的购进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最高不超过生产企业出厂(口岸)价格与流通差价之和。海关根据这一规定,推断出出厂(口岸)价格。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草案)》规定,进口限制类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含税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由到岸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和税金构成。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药品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
进口药品口岸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
海关根据这一公式,认为上述要求的真实申报价格应分别为FOBHKD11.22/瓶和FOBHKD18.41/瓶,而不是企业申报的FOBHKD9.9/瓶(60ml)和HKD15/瓶(120ml)。企业对海关的这一推断未进一步说明理由,海关最终予以估价征税。
律师点评:
药品贸易环节很多,同时利润水平普遍较高,同时,不同的贸易千差万别。很难一刀切。此案中海关仅仅根据国家的规定就推测出企业本票货物的“实际价格”,并作为依据估价征税。这种推断是否合理?是否尊重了贸易实际?是否符合新《审价办法》的精神?
在本案中,企业申报的是一个事实,海关作为估价依据的是一个推断,两者法律效力强弱一目了然,推断是如何推翻事实的?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企业去证明,而是海关举出充分的证据。即使要企业去辩解,只要一句话就够了:在本票货物中,企业相关方利润设定的确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最多这与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不太一致,但与海关审价无关。只要企业申报的价格是真实的成交价格,海关就应该予以认可,通关放行。海关实在不甘心,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对外贸易新壁垒-反补贴—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
来源:作者:
一、案件回顾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
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二、案件分析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如果说倾销是一种个别、微观的现象,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通常都试图努力证明其生产经营均按市场机制运作,要求承认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使用自己的实际成本,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努力地使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一旦在这一点上取得成功,就必须立即想到另一点,即西方的反补贴法就会得到适用。因为按照发达成员的做法,反补贴措施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可能随之而来的反补贴问题。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只是一个试探性的开始。如果加拿大的试验成功了,其他成员就会争先效仿,其后果对中国肯定不容乐观。正如美国反补贴修改议案发起人所指出的:“根据现行的反补贴法,如果发现法国、巴西、日本或是其他任何市场经济体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话,我们就可以对它们施加反补贴税,但是我们却不能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体施加反补贴税。这种不平衡的现象,被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衬托得格外明显。我们需要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迫使中国遵守游戏规则。我们提出的这项议案,能够填补美国贸易法规中最大的一个漏洞。”从美国的修改反补贴法的意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所面临的新的困境。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政府将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他成员一旦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对象。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为我国出口贸易的“航母”保驾护航。
范文三:海关估价案例
S1
SS1
S
S1
20041224VCM2700
CIF680/
200491
20051231
CIF VCM=0.23P乙烯+0.83P+115二氯乙烷
/
S
8
“HARRIMAN”
CIF
115
/
CFR 720
/CIF=CFR+I VCM
CFR710-775/
“
”
VCM
S
CIF720/
10
142
1.
“115/”
VCM
+
1VCM
2VCM
VCM
“VCM
”
PVC
CIF680
/
PVC
“
”
PVC
PVC
PVC
5-10%
2
S
S
VCM
VCM
S
VCM
PVC
S
3
VCMPVC30
VCM
CIF730/
10
/CIF720/
42326
34
范文四:海关估价风险案例分析与企业应对策略(51627)
中清企业培训网(www.pxtop.com.cn) 国际贸易,财务税务公开课
海关估价风险案例分析与企业应对策略
2010-7-24 上海 课时:1天
课程特色
课程介绍:
在国际贸易中,海关估价是一个复杂的专业环节,近年来让企业不断面临挑战和困惑。很多跨国企业都有过被海关审价补税过百万乃至过亿的“沉痛经历”。为彻底改变在定价策略、进口申报、价格质疑、价格磋商、价格核查、价格稽查、追补税和处罚降级的被动局面,达到合法便利和长久安全,企业应该自己培养懂海关估价的人才。
课程大纲
主题一 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中国海关估价政策
1、WTO海关估价协议要点介绍
2、中国海关价格评估机制和价格稽查体系
3、中国海关价格稽核动向分析
主题二 海关估价的原则和方法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税项目和不应税项目的认定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
3、企业里哪些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估价的现状、商界与海关、税务的分歧
--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该货物有关”(4大案例)
--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该货物的销售要件((6大案例)” --核算和分摊的操作案例
--申报和纳税的时间如何确定
--与外汇监管是否衔接
--与国内税制是否冲突
--海关与税务的特许权纳税列表比较
4、如何寻求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途径
5、转移定价如何才能被海关接受,
6、哪些情况下,海关会提出价格质疑,
7、价格瞒骗走私行为的主要手段和证据认证
8、海关反价格瞒骗措施
主题三 海关估价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1、如何界定价格隐瞒与申报不实,如何规避价格瞒骗,
2、如何就企业价格合理性进行申诉,达成海关估价认可,
3、海关认定“特殊关系”与税务的“关联关系”有何异同,
4、申报价格时如何做到“单独列明”相关费用和税
5、估价过程中,企业如何保护商业机密,
6、如何进行价格的补充申报,具体有哪些内容,
7、企业如何对海关质疑进行自我评估(某世界500强案例)
8、如何对海关的不合理估价说“不”
9、转让定价如何获得海关的理解和信任(案例)
主题四 海关估价要点与实务操作案例
1、海关估价操作要点
A、各估价方法的操作及相关要求,
B、海关如何审查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C、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企业遭受估价案例
一般贸易的海关估价(案例分析)
加工贸易的海关估价
A、企业长期沿用合同备案价进行进口或者内销价格申报有何风险,如何应对, B、料件多批次内销,如何进行价格申报才能避免处罚,
C、如何规避残次品退运过程中的海关估价和外汇核销困境
D、保税料件毁损,海关不予放弃,退运或者内销时如何进行价格申报, E、同意补税是否意味着承认存在违法实事,如何合理补税
F、哪些串料案例被认定为价格瞒骗受到查处,如何合理串料,规避走私违规, G、海关边角料估价过高,怎么办,
H、边角料办理内销手续后,重新加工成原料,再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哪些案例被认为属于价格瞒骗受到查
处,
I、保税加工受灾或被盗,什么情况下被海关要求补税,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予补税, J、保税货物内销,如何避免因漏报、错报特许权使用费而被查处,哪些案例特许使用费无需补税
K、保税货物内销漏报了进口时对外支付的佣金,哪些案例受到了查处, 特殊海关监管区域综合应用估价实务
1、从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境时,海关估价方式的差异。
2、保税区加工制成品内销时,什么情况下按料件征税,什么情况下按成品征税, 3、什么情况下,从保税区出区进口加工货物,海关不按保税区料件制成品内销的贸易方式进行审价,
4、哪些情况下,特殊监管区域的仓储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计入, 5、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和仓库“中转”或者“一日游”的货物,是按进入价格估价还是出来的价格估价, 6、保税区货物出区,区内发生的国内税费,能否在完税价格中扣除,
7、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在码头产生的费用,哪些案例应计入完税价格,哪些案例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
主题五 海关价格稽查与应对策略(案例分析)
课程主讲
MR ZHOU
美国伯克利大学MBA、经济学硕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顾问,广东省加工贸易企业协会理事,上海海关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日资、港台资企业协会顾问,珠三角著名关务及财税问题处理专家,一直以来长期在省外经贸部门、各直属海关担任管理职务,先后在海关商品价格信息处,加工贸易稽查处、保税处、法规处、企管处等部门工作,对企业关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深刻的了解,并兼任多家报关协会及大型企业的关务顾问,参与编写了《海关稽查实务》、《加工贸易实务》》、《海关征税》、《海关审价》、《海关业务与企业帐务处理》等10余本专著,应邀对众多外资、外贸及民营进出口企业进行过海关业务指导,深受企业和学员的好评,18年的经贸及海关从业经历,使他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关务操作管理经验,并深刻了解海关内部运作及有关规则,特别在处理疑难关务及相关财税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和技巧,是业界少有的能把进出口贸易、价格、物流、海关、财务、税务、外汇、银行业务充分糅合的综合型讲师,周先生将以他丰富的关务及财税实操经验和精彩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课程对象
企业老总、财务、采购经理主管等
备 注
课程名称:海关估价风险案例分析与企业应对策略
时间地点:2010年7月20日 广州
时间地点:2010年7月21日 深圳
时间地点:2010年7月23日 北京
时间地点:2010年7月24日 上海
课程费用:1280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咨询电话:(上海)021-51873165 (深圳)0755-21933061 26063236 (北京)010-59790157 传 真:(上海)021-51561734 (深圳)0755-61624598 (北京)010-58857475 邮箱: peixun@pxtop.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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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海关估价风险案例分析与企业应对策略(5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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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风险案例分析与企业应对策略
2010-7-20 广州 课时:1天
课程特色
课程介绍:
在国际贸易中,海关估价是一个复杂的专业环节,近年来让企业不断面临挑战和困惑。很多跨国企业都有过被海关审价补税过百万乃至过亿的“沉痛经历”。为彻底改变在定价策略、进口申报、价格质疑、价格磋商、价格核查、价格稽查、追补税和处罚降级的被动局面,达到合法便利和长久安全,企业应该自己培养懂海关估价的人才。
课程大纲
主题一 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中国海关估价政策
1、WTO海关估价协议要点介绍
2、中国海关价格评估机制和价格稽查体系
3、中国海关价格稽核动向分析
主题二 海关估价的原则和方法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税项目和不应税项目的认定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
3、企业里哪些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估价的现状、商界与海关、税务的分歧
--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该货物有关”(4大案例)
--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该货物的销售要件((6大案例)” --核算和分摊的操作案例
--申报和纳税的时间如何确定
--与外汇监管是否衔接
--与国内税制是否冲突
--海关与税务的特许权纳税列表比较
4、如何寻求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途径
5、转移定价如何才能被海关接受,
6、哪些情况下,海关会提出价格质疑,
7、价格瞒骗走私行为的主要手段和证据认证
8、海关反价格瞒骗措施
主题三 海关估价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1、如何界定价格隐瞒与申报不实,如何规避价格瞒骗,
2、如何就企业价格合理性进行申诉,达成海关估价认可,
3、海关认定“特殊关系”与税务的“关联关系”有何异同,
4、申报价格时如何做到“单独列明”相关费用和税
5、估价过程中,企业如何保护商业机密,
6、如何进行价格的补充申报,具体有哪些内容,
7、企业如何对海关质疑进行自我评估(某世界500强案例)
8、如何对海关的不合理估价说“不”
9、转让定价如何获得海关的理解和信任(案例)
主题四 海关估价要点与实务操作案例
1、海关估价操作要点
A、各估价方法的操作及相关要求,
B、海关如何审查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C、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企业遭受估价案例
一般贸易的海关估价(案例分析)
加工贸易的海关估价
A、企业长期沿用合同备案价进行进口或者内销价格申报有何风险,如何应对, B、料件多批次内销,如何进行价格申报才能避免处罚,
C、如何规避残次品退运过程中的海关估价和外汇核销困境
D、保税料件毁损,海关不予放弃,退运或者内销时如何进行价格申报, E、同意补税是否意味着承认存在违法实事,如何合理补税
F、哪些串料案例被认定为价格瞒骗受到查处,如何合理串料,规避走私违规, G、海关边角料估价过高,怎么办,
H、边角料办理内销手续后,重新加工成原料,再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哪些案例被认为属于价格瞒骗受到查
处,
I、保税加工受灾或被盗,什么情况下被海关要求补税,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予补税, J、保税货物内销,如何避免因漏报、错报特许权使用费而被查处,哪些案例特许使用费无需补税
K、保税货物内销漏报了进口时对外支付的佣金,哪些案例受到了查处, 特殊海关监管区域综合应用估价实务
1、从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境时,海关估价方式的差异。
2、保税区加工制成品内销时,什么情况下按料件征税,什么情况下按成品征税, 3、什么情况下,从保税区出区进口加工货物,海关不按保税区料件制成品内销的贸易方式进行审价,
4、哪些情况下,特殊监管区域的仓储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计入, 5、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和仓库“中转”或者“一日游”的货物,是按进入价格估价还是出来的价格估价, 6、保税区货物出区,区内发生的国内税费,能否在完税价格中扣除,
7、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在码头产生的费用,哪些案例应计入完税价格,哪些案例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
主题五 海关价格稽查与应对策略(案例分析)
课程主讲
MR ZHOU
美国伯克利大学MBA、经济学硕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顾问,广东省加工贸易企业协会理事,上海海关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日资、港台资企业协会顾问,珠三角著名关务及财税问题处理专家,一直以来长期在省外经贸部门、各直属海关担任管理职务,先后在海关商品价格信息处,加工贸易稽查处、保税处、法规处、企管处等部门工作,对企业关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深刻的了解,并兼任多家报关协会及大型企业的关务顾问,参与编写了《海关稽查实务》、《加工贸易实务》》、《海关征税》、《海关审价》、《海关业务与企业帐务处理》等10余本专著,应邀对众多外资、外贸及民营进出口企业进行过海关业务指导,深受企业和学员的好评,18年的经贸及海关从业经历,使他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关务操作管理经验,并深刻了解海关内部运作及有关规则,特别在处理疑难关务及相关财税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和技巧,是业界少有的能把进出口贸易、价格、物流、海关、财务、税务、外汇、银行业务充分糅合的综合型讲师,周先生将以他丰富的关务及财税实操经验和精彩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课程对象
企业老总、财务、采购经理主管等
备 注
课程名称:海关估价风险案例分析与企业应对策略
时间地点:2010年7月20日 广州
时间地点:2010年7月21日 深圳
时间地点:2010年7月23日 北京
时间地点:2010年7月24日 上海
课程费用:1280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咨询电话:(上海)021-51873165 (深圳)0755-21933061 26063236 (北京)010-59790157 传 真:(上海)021-51561734 (深圳)0755-61624598 (北京)010-58857475 邮箱: peixun@pxtop.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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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名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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