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粤港澳紧密合作中金融合作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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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紧密合作中金融合作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木
慕亚平陈月明掌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粤港澳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CEPA的实施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港、 澳的金融合作,并对粤港澳金融合作提出了“先试先行”的现实模式。《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则指明了粤港金融合作的方向。本文先阐述了粤港澳金融合作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 就粤港澳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跨境互设机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相关 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粤港澳紧密合作区 金融合作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互设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粤港澳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粤港澳金融合作也日益加强。2003年, 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 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大大推进了粤港澳的金融合作。《粤港合作框 架协议》则指明了粤港金融合作的方向。粤港澳金融合作,一方面,对内地和广东省来讲, 不仅为广东省借鉴香港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和利用香港完备的金融基础设施提供了机会,还 促进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另一方面,有助香港银行提高盈利水平和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 地位。尽管粤港澳金融合作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鉴于粤港澳仍需进一步加强金融合 作,对粤港澳金融合作的法律框架进行审视并提出完善建议仍是十分必要的。
一、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内金融合作的法律依据
(一)CEPIA有关粤港澳金融合作的主要规则 1、CEPA有关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
规定 CEPA中涉及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规定,主要包括降低香港金融机构进入内
地的门槛、降低香港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准入条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银行在内地注 册的法人银行将数据中心设在香港。
(1)降低香港金融机构进入内地的门槛。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四》)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香港银行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 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 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即可成为“香港服务提供者”。1香港 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香港银行入股内地
卓本文为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O删82002)的阶段成果。 料慕亚
平(1956一),男,河南滑县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WT0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港澳法研究会副会长。陈月明(1988一),女,广东广州人,中山大学国 际法研究生。
1《补充协议四》放宽了香港银行成为“香港服务提供者”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安排》 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规定,香港银行应在获得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香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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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2而外国银行在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lOO亿美元。3外国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美元。4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无需先 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5而外国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处。6
《补充协议四》放宽了香港银行成为“香港服务提供者”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 求,香港银行成为“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条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降低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 行、法人机构以及入股内地银行的总资产要求,便利了香港中、小型银行通过在内地设立分 行、法人机构以及入股内地银行,开拓大陆金融市场。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无 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不仅鼓励香港银行设立合资银行,还使香港银行与外国银行相比, 由于省去了设立代表机构的阶段,更能抢占市场先机。
(2)降低香港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准入条件 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
业务时,须在内地开业两年以上,且主管部门在审查
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7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包 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析)经营人民币业务,须在内地开业三年以上, 且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8
(3)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将数据中心设在香港 在符
合内地有关监管要求并经内地相关部门认可,香港银行2008年6月30日前在内地 注册成立,且在注册成立时其母行已在香港设有数据中心的法人银行,可将其数据中心设在 香港。9该措施可以使符合条件的银行在数据中心设立地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相关 银行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通过其设于香港的数据中心向内地业务提供更 加高效的资讯科技支援服务。同时,跨国银行通过集中的营运安排,可以降低信息成本,从 而提高操作和管理效益。
2、CEPA有关粤港澳金融合作“先试先行”的规定
(1)为香港银行在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补充协议四》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香港银行在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香港 银行在广东省开设分行的申请将会得到优先和加快处理。当然,实际处理时间必须视个别申 请的复杂程度而定。该措施不但加快香港银行进入广东省地区经营业务,基于“鲶鱼效应”, 还有利于促进广东省地区的银行业发展。
(2)允许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和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东 省设立的分行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 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内
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
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若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 独资银行己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
2参见CEPA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
务 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十一条。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参见CEPA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7参见CEPA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CEPA补充协议五》附件
《内地向香港阴放服携贸易的具髓承诺的袖充和修正五》。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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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加《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 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应当在当地设有分行(或视同 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因此,商业银行如果要跨区设立支行, 则需要在有关地区先行设立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 该开放措施允许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和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 东省设立的分行在广东省内跨地区扩充营业网点时,无需先设立分行,而可以直接在广东省 内设立异地支行,有助于香港银行有效地拓展广东省内的营业网络,扩展广东省的银行客户 面。
(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对粤港金融合作的规定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
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
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 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 段的呼声越来越高。11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 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 家。中国人民银行会等六部门于2009年7月1日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给试点企业带来了实惠,包括降低汇率风险、节省 汇兑成本和外币衍生品交易费用。同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有助于推动人民 币国际化。
截至2009年末,银行累计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09笔,金额为35(8
元。12显然,跨境贸易中,人民币结算规模占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总额十分小的比重。对亿
此,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第三章第,条第一款提出:“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相关政策框架下, 共同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适时扩大参与试点的地区、银行和企业范围,逐步扩大 香港以人民币计价的贸易和融资业务。”
在港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的困难在于在港人民币供给不足。广东省与香港 2008年的进出口总额为1399(70亿美元,其中广东省对香港的出口额为1338(71亿美元。13而 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新闻稿显示,截至2010年3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仅为708亿元。 14显然,数百亿的人民币存款与香港对广东一千多亿美元的年进口额相比,存在相当大的缺 口。因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有效开展需要境外人民币存量的大幅增加。对此,《粤 港合作框架协议》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提出,“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的规定,鼓励广东银行机构对香港银行同业提供人民币资金兑换和人民币账户融资,对香港 企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以增加人民币在香港的供给。
此外,《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第三章第一条还提出,‘‘支持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分支机 构”,“推进人民币跨境调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民币现钞跨境调拨机制”,“全面推进信贷、 证券、保险、期货、债券市场和基金管理等金融业务合作”,“加强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金融智力合作”等粤港金融合作的方针措施。
”(CEPA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阴放服耪贸易的具髓承诺的袖充和修正六》。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1问。 “(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专栏3(5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情况,P100。 13广东统计年鉴2009, 16-6广东同主要国家(地区)进出口额垒!!卫;Z』!塑!:g亟??垒!?:g垒!:,坠』?。j旦j』!垒b!璺』!鱼』!!鱼曼:b!里。
“香港金融管理局新闻稿《2010年3月份货币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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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内金融合作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l、试点企业的选取问题
广东省现阶段仅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个城市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试 点企业只有273家。15对于试点企业选取的问题,《办法》第四条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 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 单”。该条款并没有规定试点企业的条件,而只是规定了试点企业的选取程序。试点企业需 首先由有关部门推荐,并由六部门审核。该选取程序具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属于“审批 制”,且“由有关部门推荐”一举,容易滋生腐败。对试点企业的条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 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4问提出,“选择国际结 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的各项具体规定”。“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资信良好”这并非明
确的可以量化的条件,
这赋予有关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法律法规” 并非成为试点企业的核心条件。试点企业的条件不明确,且试点企业的选取程序需先有有关 部门推荐,再由六部门审批,大大降低了企业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热情,大大减少了试点企 业的数量以及限制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规模。此外,由于人民币结算给试点企业带来了 降低汇率风险、节省汇兑成本和外币衍生品交易费用等实惠,试点企业的条件和选取程序上 的缺陷可能会使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获取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2、人民币结算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
《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 跨境贸易的结算”。无论是《办法》,还是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都没对人民币结算项目“跨 境贸易”做出清晰明确的界定。按照通常的理解,跨境贸易包括跨境货物贸易和跨境服务贸 易。那么,人民币结算项目是否包括跨境服务贸易呢?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 (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该法 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人民 币结算项目的“出口贸易”指的是货物贸易。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相关政策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二十五问答指出,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 可以在贸易从属费用范围内为试点企业办理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解 答》第二十六问答指出,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经常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服务部 分也可以人民币结算。上述问答表明,人民币结算项目“跨境贸易”原则上是指货物贸易,但 是,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的贸易从属费用,以及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中的服务 贸易部分也可以办理人民币结算。《解答》把与贸易相关的贸易从属费用和大型工程承包或 成套设备出口中的服务贸易部分纳入人民币结算项目范围,是为了保证在相关跨境贸易中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一政策范围一香港人民币业务:内地试点企业名单,
http:,,删,info(gov(hk,hkma ,chi,renminbi,index,htm。
16包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
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闯》。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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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结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但是,“与贸易相关的贸易从属费用”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除了佣金和折扣以外,还包括运费、保险费、广告费、押金、保证金、违约赔偿金等。《解 答》没有对“与贸易相关的贸易从属费用”做进一步的界定,这为跨境服务贸易的人民币结算 留了一个很大的口子。从《对外贸易法》第十条17可以看出,大型工程承包属于国际服务贸 易,其涉及的跨国货物贸易应处于从属地位。《解答》明确把大型工程承包该国际服务贸易 纳入人民币结算项目的范围。此外,《解答》第二十二问答指出,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 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 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这使人民币结算项目的范围扩展到与跨境贸易结算相关的担保服 务。那么,是否所有与跨境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都可以人民币结算呢?对此问题,《题解答》 没有提及,自然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可以看出,《解答》通过问答的形式对具体问 题做出回答,这仅仅是澄清了相关疑义,其指出可以进行人民币结算的具体跨境服务贸易项 目的同时,难免挂一漏百。同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政策解读,《解答》在列举可以 纳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服务时,随着国内外经济情势的发展,难免难以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此外,《解答》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政策解读,隋丹对银行和企业从事跨国贸易人民币 结算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但是其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
3、人民币结算项目的范围有待扩展 如前所述,截至2009年末,银行累计为企业办
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09笔,金
额为35(8亿元。18显然,跨境贸易中,人民币结算规模占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总额十分小的比 重。原则上,人民币结算项目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而通过《解答》的解读,与贸易
的贸易从属费用、大型工程承包和成套设备出口中的服务贸易部分以及跨境贸易结算项相关
下的 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均属人民币结算项目。其他跨境服务贸易,包括其他与跨境贸易相关的 服务贸易,在现阶段都不可进行人民币结算。但是,随着试点政策知晓度的提升,企业参与 积极性的增强,企业对服务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需求也日益突出,有必要将人民币试点由 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憎
(--)银行机构跨境互设机构中存在的问题 1、允许设立异地支行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现阶段,仅仅允许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和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并没有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中外合资 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也没允许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商 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直接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 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外商 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l 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币。
分行, 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l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 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
O,。” 的6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区别在于:香港银行 在内地设立中
“《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专栏3(5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情况,
P100。 19《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P99-100。20参见CEPA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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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合资银行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21;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需要在内地已 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22。在现有框架下,基于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 资银行的总资产和注册资本的要求相同,且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 银行在广东省设立分行的条件相同,而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 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 不可以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这违反了“相似情况相似对待”。此外,这会诱导香港银行 在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从而不仅导致给予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无需先在内 地设立代表机构这一优惠安排落空,还使内地银行失去了通过与香港银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学习香港先进银行管理技术的机会。
不仅外国银行分行可以设立支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设立支行23,且 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同城支行的条件均为在当地设有分行(或 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24。在现有框架下,香港银行在广东 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而香港银行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 外合资银行不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这也违反了“相似情况相似对待”。银行要开拓一 个地方的市场,首先必须使其营业性机构遍布该地方。基于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外商独资银 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条件基本相同25,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与在广东省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 中外合资银行相比,香港银行会倾向于在广东省设立分行。此外,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 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只能设立同城支行,这对其开拓广东省的市场是不利的。
2、市场准入的门槛对香港中、小型银行来讲仍然偏高 据香港工业贸易署统计'截至
2010年4月30日,贸易署已收到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证
券期货服务提供者根据CEPA提出的《香港服务业提供者证明书》申请19项,其中19项获 批。26可以看出,CEPA实施六年来,香港银行业进入内地的步伐仍然偏慢。虽然香港银行 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 资产的要求降到不低于60亿美元。z7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
八条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0亿元理条例》第 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这对香港中、小型银行来人民币或者等 讲,门槛仍然偏 高,从而不利于香港中、小型银行开拓内地金融市场。
三、解决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内金融合作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解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问题的建议 l、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
业的条件 为使企业能够在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下开展跨国贸易,应制定跨境贸易人民
币结算试点
“参见CEPA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
诺》。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
条。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第二、三 条。 2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第五条。25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 资产均要求不低于60亿美元。其区别在于: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分行需要在内地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参见CEPA附件4 《关于 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十二条。26h!!乜;』』!!!型:!i生:gQY:塾垦』!!(,廷i』!曼P垒』!!璺!i!!i!!』垒基?!一!!璺!i?!i!!:垫!
堡!。“参见 CEPA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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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经过备案登记后,其所从事得跨境贸易即可以人民币进行 结算。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条件时,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跨境贸易人民 币结算试点企业的条件应是明确的、可以量化的,如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企业提 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一定数额、企业具有某种资格。第二,基于跨境贸易人民币 结算不仅给试点企业带来了实惠,还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 业的条件不应过于严苛,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规模。可以肯定的是,跨境贸易人民 币结算试点企业必须具有外贸经营权,且在试点城市成立并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
2、明确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项目的范围
《解答》明确了与贸易相关的贸易从属费用、成套设备出口中的服务贸易部分、与跨境 贸易结算相关的担保服务以及大型工程承包该国际服务贸易可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但是,《解 答》通过问答的形式指出可以进行人民币结算的具体跨境服务贸易项目的同时,难免挂一漏 百。《解答》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政策解读,虽然对银行和企业从事跨国贸易人民币结 算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但是其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为建设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 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出台具有明确法 律效力的部门规章来对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项目的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
3、把人民币结算的项目扩展到跨境服务贸易 随着试点政策知晓度的提升,企业参与积
极性的增强,企业对服务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的需求也日益突出,有必要将人民币试点由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28具体而言,跨境服 务贸易的方式包括跨境交付、过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我国已实行人民币经常项 目可兑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理也逐步放宽,但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跨 境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还属于国际投资范畴,这涉及资本项目的汇兑问题,商业存在该跨 国服务贸易方式暂不宜纳入人民币结算。因此,应把人民币结算的项目扩展到跨境交付、过 境消费和自然人存在这三种跨境服务贸易方式。
(二)解决银行机构跨境互设机构相关问题的建议 l、扩展允许设立异地支行的主体
为了避免因“相似情况不同对待”而导致出现与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相比,香港银的范围
行更倾向
在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情况,进而导致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无需先在内地 设立代表机构这一优惠安排落空以及使内地银行失去了通过与香港银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学习香港先进银行管理技术的机会,应在现有的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 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的框架的基础上,给予粤港银行机构跨境互设机 构进,步的优惠安排,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在广东 省内设立异地支行。
此外,为了避免因“相似情况不同对待”而导致出现与在广东省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 合资银行相比,香港银行会倾向于在广东省设立分行的情况,同时,为了便利香港银行在广 东省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开拓广东省的金融市场,应在现有的允许香港银行 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的框架的基础上,给予粤港银行机构跨境互 设机构进一步的优惠安排,允许香港银行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 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
2、审慎地进一步降低银行机构跨境互设机构的门槛 为便利香港中、小型银行开拓内地
金融市场、加快香港银行业进入内地的步伐,在符合
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的基础上,可审慎地降低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
”(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P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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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的要求。
and Abstract:Since Reform iS a more intimate economic connection between Opening Up,there
Province and of CEPA furthers the financial Guangdong Hong Kong、Macao(The operation
between Mainland and also forwards mode acooperation Hong Kong、Macao(CEPA put practical
of“from to all—around'’to financial between pilot cooperation Guangdong Province、Hong Kong
and Macao(Framework for between Province and Agreement Cooperation Guangdong Hong
out the direction of the two a疆嬲’financial the Kongpointscooperation(Starting?rimexpoundingbasis of and Macao’S financial legal Guangdong Province、Hong Kong cooperation,this paper
a rather the of the three onresearch areas’RMB settlement for gives thorough problems
trade and institutions some setting up mutually,and propose suggestions( cross-border
and Macao Province Close ZoneKey words:Guangdong Hong Kong Cooperation
RMB Financial Settlement for Cross-border Set 跏Institutions eCooperation up
Mutually(
范文二: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解析
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解析
摘 要:针对在深化粤港澳合作方面存在的定位和概念上的争论和质疑,本文阐述了建立粤港澳紧密 合作区的科学性和法律依据, 指出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符合 WTO 的规则, 符合 “一国两制” 的精神, 符合改革开放精神, 符合我国区域合作战略,克服了法律上的障碍, 是对 CEPA 协议的落实和深化,利 于港澳繁荣稳定。
关键词:粤港澳紧密合作区;深化粤港澳合作;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依据
今年,适逢改革开放 30周年,飞速发展的中国也到了重新定位深化改革的 关键时刻。汪洋书记提出广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要再次“杀出一条血路” 。 在深化粤港澳合作方面提出在回顾总结改革以来粤港澳合作历程、 经验, 分析研 究粤港澳合作新形势及深化 CEPA 的基础上,成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
在汪洋书记的亲自主持下,我省正在着手进行《深化粤港澳合作的调研报 告》 ,意在论证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消除三地在制度及行政区划上 的制约,力促粤港澳人流、物流、资金流的自由往来,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 从而组建中国最强大的超级都市圈。 根据初步设想: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功能将 与自由贸易区相似, 为实现该合作区的有效运作, 有望中央给予该合作区下放部 分经济管理许可权、社会管理许可权以及金融创新试验权。
本人认为这是一个令人鼓舞和振奋的设想, 是一个有突破性的重大举措, 如 果顺利实施兴许会推动我国新一轮的深化改革。
在该设想被广泛得到支持和赞同的同时, 也有人对建立紧密合作区提出一些 不同看法和疑问, 有的担心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也违反 WTO 规则, 也有的担心 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会影响“一国两制”原则,改变香港政治体制,改变“五 十年不变” 的方针, 还有的担心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会影响国家政治权、 行政 权的行使,甚至有的担心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会打破国内经济发展的“平衡” 引发国内格局变化。问题仍在讨论和激烈争论之中。
对于这些问题,本人瑾发表一些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并不违背 WTO 的规则。
由于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涉及到香港、 澳门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地位问 题, 所以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 从法律地位上来看, 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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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解析
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解析
,慕亚平
今年,适逢改革开放30周年,飞速发展的中国也到了重新定位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机。汪洋书记提出广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要再次“杀出一条血路”。在深化粤港澳合作方面提出在回顾总结改革以来粤港澳合作历程、经验,分析研究粤港澳合作新形势及深化CEPA的1基础上,成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
在汪洋书记的亲自主持下,我省正在着手进行《深化粤港澳合作的调研报告》,意在论证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消除三地在制度及行政区划上的制约,力促粤港澳人流、2物流、资金流的自由往来,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从而组建中国最强大的超级都市圈。根据初步设想: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功能将与自由贸易区相似,为实现该合作区的有效运作,有望中央给予该合作区下放部分经济管理许可权、社会管理许可权以及金融创新试验权。
本人认为这是一个令人鼓舞和振奋的设想,是一个有突破性的重大举措,如果顺利实施兴许会推动我国新一轮的深化改革。
在该设想被广泛得到支持和赞同的同时,也有人对建立紧密合作区提出一些不同看法和疑问,有的担心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也违反WTO规则,也有的担心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会影响“一国两制”原则,改变香港政治体制,改变“五十年不变”的方针,还有的担心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会影响国家政治权、行政权的行使,甚至有的担心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会打破国内经济发展的“平衡”引发国内格局变化。问题仍在讨论和激烈争论之中。
对于这些问题,本人瑾发表一些浅见,主要是想通过这次机会与大家探讨,向专家请教。
一、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并不违背WTO的规则。
由于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涉及到香港、澳门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地位问题,所以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从法律地位上来看,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即是中国国内的行政区划,同时也是WTO中的“单独关税区”。
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有具有不同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特殊的地位。因为在WTO体制下,香港、澳门是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单独关税区”。我们知道在WTO的体制下确立了中国“一国四席”的地位:即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内一个主权国家概念下的中国内地、台湾、香港、澳门分别以“单独关税区”名义加入而出现的四个席位并存的局面。于是,在国际经贸的交往方面各单独关税区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他们之间的经贸交往对受到WTO协3议规则的制约和影响。按照WTO协议规则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应当是在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之间进行的,CEPA协议就是分别建立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协议,所以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对受到WTO的关注和审查。
香港、澳门作为单独关税区所享有的与中国内地的平等权利也只限于WTO管辖的范围内。WTO毕竟只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其管辖的范围就是贸易(即使贸易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张),这只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而对于各国来讲,要合作的经济生活内容要更加广泛,远远超越WTO的范围。例如,大量的投资活动、金融、技术和环保等等都没有纳入WTO的框架之下。对内地与港澳来讲,合作的范围涉及经济、社会和法律等等范围。其中只有部分的经济生活是属于WTO的管辖范围的,对于WTO管辖范围的事项我们有义务遵循WTO协议的规定,我们也有权利选择对我们最有利的方式。而对于那些超出WTO管辖范围的经济生活的合作,内地与港澳完全可以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来实现自由的安排。
, 慕亚平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港澳法。 1 关于合作区的名称,经历了一个研讨、调研和变化的过程,起初有粤港澳自由贸易区的提法,之后提出粤港澳特别合作区,期间有人提出粤港澳共同市场,目前初步确定为“粤港澳密切合作区”。 2新华网2008年03月03日报道:粤港澳拟建特别合作区 成立中国超级都市圈~见:http://blog.china.com/u/061028/15023/200803/2028834.html。 3 详见慕亚平主编:《WTO中的“一国四席”》,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二、采用“粤港澳紧密合作区”解决了法律上的障碍。
香港和澳门又是中国行政区划,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他们应当受到中国《宪法》与《基本法》的约束。作为一个主权下的行政区划之间当然可以进行经贸往来,这是属于国内法方面的问题。不管香港、澳门作为地方政府拥有多大的自治权,其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认同和授权。也就是说只要不违法国际法和WTO规则,一国完全可以对国内事项作出安排,这也是国家主权所确定的。在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法律关系中,港澳主体身份是中国国内的行政区划,并没有触及WTO的规则,应当说在国际层面上没有法律问题。
尽管广东省也中国的行政区划单位,但其在国际经贸交往中并没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也没有相对独立的国际交往身份。所以,以广东省的名义与港澳建立“自由贸易区”具有法律障碍。于是,采用“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提出,回避了“自由贸易区”,就绕开了WTO设置的法律障碍,也避开了别国的质疑、纠缠和国际社会的审查与限制。从法律上看合作主体已经变化,已经由单独关税区变化为国内行政区划,使得跨境合作转化为国内法问题,避免了WTO的审查,以及其他国家的“审视”,就如同早期建立“经济特区”一样,克服法律上的障碍。
三、粤港澳建立紧密合作区完全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
拟建立的紧密合作区,强调的是合作,是经贸方面的密切合作,功能将与自由贸易区相似,足见已经充分考虑了各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合作之中并不会改变合作对方的政治制度,不影响对方的意识形态,也不改变对方的法律制度。在紧密合作区中仍然保留港澳相当独立的地位,维系港澳政治体制、政策不变,坚持五十不变,保持港澳高度自治不变。只是想通过合作,建立新的融合,内地从港澳收取人类文明成果,先进管理经验,而内地为港澳提供更大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合作领域主要在经济贸易方面,不会引起政治方面的干预和独立。
在紧密合作区设想中提到希望中央政府下放部分经济管理许可权、社会管理许可权以及金融创新试验权。有人担心会不会导致分权和影响国内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权力,实际上下放权力并非放弃权利,仅仅是将部分权利的行使下放(授权)给紧密合作区,由紧密合作区自行行使,当然这种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授权范围。何况,合理引进先进治理方式和管理经验,主要是管理技能和水平的提高,并不会淡化主权和影响行政权力。实际上管理技能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WTO有相关规则可供参考。
由于紧密合作区的建立是我国区域合作战略的一部分,直接由中央政府自主掌握和全面指导,既不会影响我国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一国”模式,也不会改变WTO确立的“一个主权国家概念”。
四、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是对CEPA协议的落实和提升。
应当看到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是深入实施CEPA的一个环节和推进措施,同时弥补了CEPA实施中的不足与疏漏。CEPA协议已经进入第5个年头,应当说已经取得不小的成绩,但从我国区域合作战略和签订CEPA的预期目标看还远远不尽如人意。其中原因诸多,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是一个变革中的大国,内地与港澳的合作会遇到许多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不可能一下子改变全国的法律与政策;加之,全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差异巨大,在和港澳进行密切合作方面存在许多不方便,加之密切合作经验不足,真正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相当困难,合作成效自然不甚突出;而且基于全盘考虑我国诸多事项均需严格审批审查,程序繁多,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密切合作的开展。
倘若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将广东省放在密切合作最前沿,并给予一定的“特区”政策,建立合作的“试点区”、“示范区”,利用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为密切合作积累经验,势必推动CEPA的深入实施,并对合作层次和水平有进一步提升,并积累经验推向全国。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建立是对先前的泛珠三角合作战略的深化和提升,是为泛珠三角合作战略进一步明确主攻方向和领头羊。应当看到泛珠三角合作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的建立,可以更加推动内地与港澳的合作而且是更加深入、更加具体、更加密切的合作,并且突出在合作前沿的广东省的先导作用。这样更利于深化内地与港澳的“一体化”进程。
五、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符合改革开放精神、利于港澳繁荣稳定也合乎我国区域合作战略。
紧密合作区是我国深入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我国30年改革开放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改革开放的扩展和新阶段,是将我国改革开放中的“特区”经验与WTO中的“自由贸易区”经验融合。同时也符合我国进一步推动的区域合作战略。
在国家“十一,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将区域经贸合作作为我国新的对外经贸战略。我国已签署六项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两个CEPA、中巴(巴基斯坦) 自由贸易协定、中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和近期签定的中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正在同澳大利亚、新加坡、瑞士、冰岛、海合会6国等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开始了与印度、韩国、秘鲁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研究。在这种情形下强调加深粤港澳合作,特别是建立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实际上是认同并顺应了CEPA为我国区域合作战略的重要内容。由于具有特殊的地缘关系,利用粤港澳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相近性,在紧密合作区的框架下,粤港澳三地将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消除制度上及行政区划上的制约,加速三地人流、物流、资金流的自由往来。使繁荣的港澳具有广阔的腹地和后盾,同时也为内地提供更多帮助和支持,共谋发展。这样实际是为CEPA的深入实施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其4更具深入实施的可行性,有助于以后我国提升内地与港澳合作的规格——建立自由贸易区,甚至达到粤港澳的融合,建立共同市场,真正实现粤港澳经济一体化。
当然,深化改革绝非轻而易举之事,我们将面临许多新问题:包括国家整体改革战略调整与平衡问题,经济战略格局问题,以及中央对“紧密合作区”在经济、社会管理方面放权程度等重大问题。同时,也涉及“紧密合作区”自身制度方案设计的问题:包括其法律地位的确定与论证、负责实施的机构设立及规格、合作中冲突与协调、争端解决机制、紧密合作区所必须具备的最低管理权限标准问题;与CEPA协议的关系及协调问题等,均需深入研究。
4 关于我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意义与思路的论证,详见拙作:《建立泛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据探讨》,载于慕亚平、李伯侨等著《区域经济一体化与CEPA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范文四:创新粤港澳紧密合作方式
创新粤港澳紧密合作方式
谭 刚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2009年 5月 12日,澳门
一、 《珠三角规划纲要》提出创新粤港澳合作方式
1、创新合作方式是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的重要内容。 合作方式 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是过去粤港澳合作取得成效的重要经验和原因。 未 来粤港澳紧密合作, 同样需要在 “一国两制” 基础上, 按照互利共赢、 平等协商等原则,在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的同时,不断 创新合作方式、完善合作机制,进而不断提升粤港澳合作层次。 2、 《珠三角规划纲要》对粤港澳合作方式创新提出新思路。 《珠 三角规划纲要》对创新粤港澳合作方式提出了明确思路:“支持粤港 澳三地在中央有关部门指导下,扩大就合作事宜进行自主协商的范 围。鼓励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港澳共同编制区域合作规划。完善 粤港、 粤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机制, 增强联席会议推动合作的实际效 用。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
作用,鼓励学术界、工商界建立多形式的交流合作机制。”
3、创新粤港澳合作方式需要体现“一国两制”下粤港澳混合型区 域一体化的特色。 粤港澳合作是在“一国两制”基础上,通过粤港澳 比较利益和竞争优势引导, 港澳产业北移为主要方式和动力, 从而把 港澳的资本、 市场和管理的优势与广东的区位、 政策和成本的优势结 合起来,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区域型经济合作。
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从早期“前店后厂”提升到近年来逐渐 具有区域产业链网络化布局雏型的粤港澳合作, 不可能也无必要完全 按照欧盟国家经济一体化的典型道路和模式推进, 有必须探索一种主 要参照“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模式、同时带有部分“自由贸易 区”模式特点的合作方式,从而形成“一国两制”基础上具有粤港澳 特色的混合型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
二、创新粤港澳合作方式重点是确立切实可行的合作领域 1、经济一体化是粤港澳合作的初始方式和主要动力,目前仍然 是两地合作的主要领域。 一是从构建统一的区域经济共同体出发, 推 动粤港澳从单一的产品合作、产业转移和要素流动,向跨境服务、跨 境城市运作体系、经济运作机制、管理制度与体制、政策体系扩展; 同时在产业合作进程中,从早期的制造业“前店后厂”转型为包括制 造业和服务业在内的区域产业链网络布局。 二是确立按比较优势配置 深港区域产业链、 培育世界级产业集群的产业合作路径, 放宽和拓展 三地之间的要素流动,发展以资本流动、货物流动、技术转移、产业 协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经济活动, 推动三地从一般制造业合作延伸
到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产业, 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 从制造业 拓展到服务业, 加快培育在全球范围发挥重要影响力的产业链, 形成 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世界级产业集群。 三是加快培育以区内中心城市 为基地、融入国际产业链的“产业总部” ,加快培育粤港澳国际产业 链,提升产业配置的国际化程度,大力培育现代都市服务业。
2、从经济一体化扩展到城市群相互衔接,是粤港澳合作领域拓 展的重要增量。 按照《珠三角纲要》对粤港澳城市群的定位,有必要 在合作中增加跨境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环境保护、口岸运作、城市 管理、 城市功能与定位等方面的内容。 粤港澳在城市群基础设施及城 市管理等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的衔接, 使三地合作形成和增强城市群 合作的特有印记。
3、作为粤港澳合作切实可行的新增合作领域,世界级都市群为 粤港澳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一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按照粤港 澳合作总体目标与方向, 在保证各自利益的基础上, 最大化地整合城 际资源和衔接城际功能,共同就发展方向、功能定位、总体规划、城 际规划等重大事项展开研究咨询, 形成规划方案并协同组织实施。 二 是共同规划、共同投资建设以城际交通、水电气供应、环境保护、生 态治理等为重点内容和范围的城际跨境设施和服务,开展包括交通、 科技、 环保等区域发展平台和大交通体系、 生态环境治理、 自主创新、 信息资源共享、 信用体系建设、 旅游合作、 人力资源合作等若干专题。 三是规划建设粤港澳跨境商务区, 如在深港结合部地区规划设立若干 个综合型或专业型深港城际跨境商务区,珠海与澳门之间开发横琴
岛, 共同打造粤港澳合作机制创新区, 重点发展与港澳对接特别是支 持澳门经济多元化的高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及旅游休闲等产业; 四是完善城际跨境服务体系。 发展以粤港澳居民为主要对象的城际跨 境服务,为三地市民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生活居住环境,形成有助 于人员跨境活动的服务功能,加快构建粤港澳跨境城际服务体系。 三、创新粤港澳合作方式关键在于建立适应粤港澳的合作机制 1、借鉴共同市场/经济同盟模式构建粤港澳合作机制。 参照共同 市场/经济同盟模式,按照资源共享、利益共创、风险共担的原则, 着力于从城市内部政策扩展到区内公共政策, 共同探索和创建新型的 合作运作机制,着重从区域协调推动主体、目标和途径、各自责任分 工等方面探索。
2、建立“决策—协调—执行—服务”四级、 “政府—市场—中介”三 类、整体统合与各市推进并举的区域合作机制。 如在政府层面,可按 照决策-协调-执行-服务的要求,在粤港澳联席制度框架下设立工作 协调机制、专责小组推进机制;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 发挥市场作用,特别是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学术研究团体的作 用; 在粤港澳整体机制下充分发挥珠三角各市与港澳建立对话合作机 制,切实推进三地合作。
3、构建粤港澳公共事务协同机制。 借鉴合作机制协同推进的经 验,在 CEPA 和《珠三角纲要》的框架下,探索和建立粤港澳之间以 城际协调、利益补偿、争端解决为重点的区域公共事务协同机制。一 是建立粤港澳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为跨城际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提
供信息交流平台; 二是充分发挥区内民间团体和服务体系, 建立引导 区域合作与发展, 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协调制度框架; 三是 以环保、交通、通讯等为突破,建立区内统一的公共服务标准;四是 探索建立区内公共政策协商机制和执行体系; 五是建立区域协调绩效 评估体系、激励与督促机制和问责制度。
4、建立粤港澳区域补偿机制。 为切实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应 当探索和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区域补偿机制。特别 是在重大专项、产业转移、水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利税分成、区域 开发等方面,尤其有必要尽快建立跨区域的重大项目责任共担机制、 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形成有助于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的补偿机制。 5、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确立粤港澳法律 体系的相互支援与保障, 加强司法协作, 为粤港澳紧密合作提供强有 力的法律支援与法律保障。
范文五: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研究
(署级课题初稿)
海关总署 2008年度署级课题研究报告
项目编号:(待编)
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研究 2009年 2月 日
内 容 摘 要
粤港澳合作,是我国改革开放和“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 实践,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2008年,国务院 原则通过《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国家发展改革 委于 2009年 1月正式印发了该《纲要》 ,对粤港澳紧密合作做 出战略部署。加强粤港澳合作,妥善应对各种机遇和挑战,对于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保持港 澳长期繁荣稳定都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战略作用。 海关 支持粤港澳合作,是海关贯彻“一国两制”政策的重大举措,是促 进粤港澳区域提高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是提高海关服务经济、 促 进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 本研究报告介绍了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 的基本情况, 阐述了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重大现实意义、 指导 思想和原则。 提出进一步整合完善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相关机制 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强化综合协调,统一规范广东省内海关 执法;二是加速物畅其流,推动粤港澳通关一体化建设;三是密 切联系配合,构建与地方合作的长效机制;四是优化发展环境, 在粤港澳政府间执法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五是借鉴先进经验,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发展合作机制。 并对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若干 重点领域的中长期发展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海关 支持粤港澳合作 发展
目 录
一、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支持粤港澳区域经济发展
(二)全力推进区域通关便利化
(三)大力加强粤港澳海关缉私合作
(四)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
(五)全力保障 CEPA 顺利实施
(六)着力提升人员培训交流水平
(七)不断丰富粤港、粤澳海关合作形式
二、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是海关贯彻“一国两制”政 策的重大举措。
(二)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是促进粤港澳区域提高竞 争力的现实需要。
(三)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是提高海关服务经济、促 进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指导思想。
(二)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基本原则。
四、当前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面临的问题
(一)合作规划及相关机制有待进一步协调
(二)广东省内海关执法标准和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产业格局调整亟待统筹各方利益关系
(四)深化粤港澳经贸合作需开拓地域纵深
(五)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加快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五、进一步整合完善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相关机制的具 体措施
(一)强化综合协调,统一规范广东省内海关执法
(二)加速物畅其流,推动粤港澳通关一体化建设
(三)密切联系配合,构建与地方合作的长效机制
(四)优化发展环境,在粤港澳政府间执法合作中发挥 更大作用
(五)借鉴先进经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发展合作机制 六、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若干重点领域的中长期发展政 策建议
(一)探索建立一体化查验模式,实现粤港澳贸易中的 海关监管查验互认
(二)统筹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促进保税物流 和保税加工协调发展
(三)逐步实施 AEO 制度,建立粤港澳海关诚信守法 企业互认机制
附件:1.海关支持深港合作研究;
2.海关支持珠澳合作研究。
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研究
粤港澳合作,是我国改革开放和“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 成功实践, 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30年的合 作经验表明,既坚持求真务实,不断创新合作载体和平台, 又立足着眼全球、谋划长远,不断完善合作机制,提升合作 层次和水平,是促进三地共同繁荣稳定发展的基本共识。当 前,全球性金融危机正在不断蔓延,对三地实体经济的发展 持续产生影响。 2008年 12月 17日,国务院总理**主 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江三角洲地区 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09年 1月正式印发 了该《纲要》 , 指出要着力加强与港澳合作,扩大对内对外开 放,率先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贡献。可以说,加强粤港 澳合作,妥善应对各种机遇和挑战,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 定都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战略作用。
海关总署党组历来重视粤港澳合作工作,将支持和促进 粤港澳合作作为海关服务国家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和促进粤 港澳繁荣稳定大局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海关总署署长盛 光祖同志 2008年 5月在广东调研时强调, 要“做好‘提高广东 开放型经济水平’这篇文章 …… 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 。 特别 是近期,总署党组提出了构建大监管体系的规划设想,通过
全面梳理海关监管职责、综合海关监管力量、科学配置海关 监管资源、统一海关监管标准,以维护海关的执法权威、确 保海关的执法统一规范。这些都为海关进一步支持粤港澳合 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2008年是改革开放 30周年, 广东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 前沿阵地,面临着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继续当好排头兵的新 形势新要求。新一届广东省委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基础上谋 划广东未来发展,提出了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要 求, 2008年以来出台了深化粤港澳合作、建立现代产业体 系、 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 、 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等 多项创新举措, 提出要将广东建设成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 的主力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行地” 。 我们认为, 这些新举措新要求,与总署党组的要求是一致的。
2008年 5月 28日, 海关总署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订了 《海关总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署省紧密合作机制合 作备忘录》 ,通过建立合作制度,加强署省沟通,密切配合, 务实创新,明确提出把支持深化粤港澳合作有关工作、推进 口岸查验模式改革等作为海关总署支持广东经济建设的工 作重点。 在当前形势下, 如何抢抓发展先机、 不断攻坚克难, 积极支持深化粤港澳合作具有了充分的现实和战略意义。 为准确了解当前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现状,我们坚持 “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 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多层次、 全方位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反复论证, 务求实效。 在此,我们谨结合粤港澳合作形势的有关分析,从当前形势
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出发,对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促进 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建议略作探索,供决策参考。 一、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基本情况
粤港澳地缘相连、人文相近、语言相通、利益相连,有 着悠久的经贸交流历史。改革开放以来,粤港澳地区凭借制 度创新优势、区位优势及资源条件比较优势,把握时代发展 的脉搏,先行一步,成功实现了港澳制造业向珠三角地区转 移,在国际竞争与合作共赢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形成以港 澳为龙头、以珠三角地区为腹地的“前店后厂”的紧密经贸合 作发展模式,在全国经济格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历史证明, 粤港澳经贸合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促进了三 地经济发展,带动辐射了全国,为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稳 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广东以港澳为桥梁不断拓展海外市场,大胆引进外资, 以对港澳贸易带动自身迅速发展,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窗口” 。 自 1986年起, 广东外贸总额连续 22年蝉联全国第一, 占全 国比重 30%-40%,目前已形成以中国香港、美国、欧盟、 日本、 东盟五大贸易伙伴为主的外贸市场; 截止 2007年底, 广东累计实际利用外资 1944.91亿美元,占全国的 20.1%, 其中来自港澳的资金占全省利用外资额的 64.3%; GDP 从 1978年的 185亿元增长到 2007 年 的 30673.7亿元(相 当于 3900 亿美元) ,占全国 GDP 总量的 1/8 , 年均增长 13.8%,总量先后超越新加坡、香港和台湾。香港成功实现 产业转型,保持了世界第四大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物流
中心和中介服务中心地位, 2007 年人均 GDP 居亚洲第 四;澳门成为世界博彩旅游中心之一和区域性商贸中心, 2007 年人均 GDP 居亚洲第三。 2004-2007年,香港、澳 门财政收入年均增长为 10%和 34%。通过经贸合作,港澳 民生得到很好的保障,港澳同胞对在“一国两制”下保持繁荣 稳定的信心得到增强。粤港澳在国际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得到了发展和巩固,粤港澳合作已融入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大 潮。
近年来,海关将支持粤港澳合作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加 大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力度,在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发展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广东海关基于地缘相近的优势,不断探索与 香港、澳门海关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通过不断加强自 身建设与交流合作,在通关便利、打击走私、保护知识产权 等方面取得成效,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创造合法公平进 出口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高度重视支持粤港澳区域经济发展。
海关总署在《 2004-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 规划》 中把“提高通关监管水平,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 济健康发展”作为现代海关制度战略规划中的业务工作重点 领域,在战略层面上把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合作与海关把关服 务的职能紧密联系起来。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在全国海关工 作会议上对海关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提出任务要求:在新的形 势下,海关要认真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大区域发展支 持力度;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2008
年 5月,海关总署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订了《海关总署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署省紧密合作机制合作备忘录》 , 明确提 出“支持广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是海关发挥把关和服务职能 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义不容辞的责任” , 通过建立合作制 度,加强署省沟通,密切配合,务实创新,把支持深化粤港澳 合作、 推进口岸查验模式改革等作为海关总署支持广东经济建 设的工作重点, 共同推进广东新一轮的大发展。 这些战略部署 为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力 推动了“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这一重大任务的落实。
(二)全力推进区域通关便利化。
通过开展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粤港澳海关通关业务逐步 实现对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通关便利服务。 1980年,广东海关最早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在粤港澳旅客 检查现场实施“红绿通道”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口岸拥堵问 题,方便了旅客进出。 1998年全国性的通关作业改革开始 部署和启动。 2001年 1月 1日,通关作业改革正式在全国 海关范围全面推开。 “两水两路”跨关区通关作业改革、 “多点 报关、机场验放”通关模式、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跨境快速通关”境内段试点、深圳口岸自动核放和黄埔车检 场快改模式等多项通关改革都为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提供 了助力。粤港海关也先后启动统一两地载货清单合作项目、 实施参考互认对方部分查验结果合作项目、实施跨境快速通 关项目、互认信誉良好企业通关计划, 2007年还在深圳湾 口岸实施国内首个“一地两检”模式;粤澳海关先后实施过境
货物监管、卡车航班、深澳航线、查验结果参考互认等快速 通关模式合作,珠澳跨境工业区作为全国首个跨境工业区也 已顺利开展运作。
(三)大力加强粤港澳海关缉私合作。
始终保持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是粤港澳区域经济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保证。粤港、粤澳海关建立了稳定的缉私联 络机制、 情报固定交换机制、 海上“艇对艇”配合机制、 陆路“口 岸热线”机制、 缉毒合作模式、 缉私业务培训制度等有效合作 机制,探索区域性打击走私合作模式。江门、中山、珠海及 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市一区”签署《珠江口西岸区域反走私合 作协议》并联合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 2002年以来,通过 情报交换,内地查获走私大案 90余宗,通过香港海关提供 的情报查获案值约(人民币,以下同) 18亿多元,成功合作 的案件案值超过 20多亿元。香港海关协助广东海关开展了 450多宗重特大案件的调查,协助查找和安排广东海关缉私 人员约见在境外的发货人、知情人 50多次。粤港、粤澳海 关紧密合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行动,形成了相邻陆 路和海域的双重缉私防线, 有效地打击了“水客” 、 两地牌汽车、 成品油、电子产品等走私违法活动,并摧毁了多个活跃在粤 港两地的走私犯罪团伙,有力地整顿了市场经济秩序,为粤 港澳三地公平合法贸易提供了良好环境。
(四)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
粤港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包括专职联络官制 度、热线电话联系制度、业务通报制度、案件协查制度和联
合执法行动制度。在合作实践中,以情报交换为基础,强化 海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效能,开展不定期的保护知识产 权双边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单证核查和有关案件的跟进调 查,以打击非法委托生产光盘为切入点,全面推动粤港海关 源头治理盗版光盘走私活动。据统计,截至 2008年,粤港、 粤澳海关已举行 45次联合执法行动,检查进出境车辆近万 辆次,检查进出境人员上万人次,查获涉嫌侵权案件 280余 宗,香港海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30余名。粤港两地盗版光盘 走私活动也受到明显遏制。粤港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 开展,有力地保护了三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断 优化了海关外部执法环境,引导企业合法开展对外贸易,进 一步规范了进出口贸易秩序。
(五)全力保障 CEPA 顺利实施。
CEPA 实施以来,广东海关为促进内地与港澳合作发展 采取了多项具体措施,建立了相应的原产地管理组织机构和 规章制度;统一“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 单”措施,参考互认对方部分查验结果,全面推行“海关报关、 报验车辆通道自动核放系统” , 实现监管资源共享, 简化手续, 提高通关效率;与澳门海关合作建立过境货物快速通关模 式,使内地和澳门之间的过境货物可以在对方境内快速通 过;实施“小型船舶快速通关模式”改革,加强信息宣传工作, 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 CEPA 自实施以来,零关税商品税号 已由 2004年的 374个增至 2007年的 1449个, 大大提高了 港澳产品在内地的竞争力,促进了港澳产业结构调整和优
化,为香港制造业的复兴和产业结构多元化发展注入了动 力。
(六)着力提升人员培训交流水平。
近年来,粤港澳海关积极探索提升海关人员管理能力的 渠道,大力推进培训合作,得到了双方关员的积极响应和高 度评价。至 2008年 2月,广东海关为香港海关举办缉私快 艇培训班 10期、关员研修班 14期、督察研修班 2期,共计 培训香港海关人员 340人次; 香港海关为广东海关举办反走 私及缉毒培训班 18期、人力资源管理研修班 5期、知识产 权管理研修班 5期、企业管理培训班 4期、通关业务培训班 2期,共计培训广东海关关员 524人次。 2008年 6月 18至 27日, 应我方邀请, 澳门海关首次派出 4名一线关员到总署 广州教育培训中心参加我方举办的 G75禁毒执法培训班。 澳 门海关参训学员对培训给予高度评价。通过培训合作,有利 于关员相互了解对方海关架构和相关业务管理的制度、理 念、技术,进一步提高了业务合作执行水平。同时,加强了 三地海关相关部门间的经验交流与研讨,提供相互学习、合 作交流平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了双方人才培养的交流与合 作,为促进粤港海关深度合作提供了积极的人才保障。 (七)不断丰富粤港、粤澳海关合作形式。
海关是粤港、 粤澳联席会议参与单位, 参加了口岸通关、 知识产权保护专责小组,在两地政府间的粤港、粤澳合作机 制中发挥了应有作用。同时,粤港、粤澳海关也在海关总署 授权下,建立并完善了粤港海关业务联系制度(1982年) 、
粤澳海关业务联系制度(2004年) ,并开展了有效的合作。 三地海关在坚持“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原则下,逐渐形 成了即时通报、 业务查询、 定期会晤、 联合行动、 行政互助、 陆路口岸热线联系、年度及业务会议等多种有效合作形式, 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合作关系渐趋成熟稳定。合作双方互相 尊重,互相理解,求同存异,本着务实、创新的精神,采取 一系列扎实而富有成效的措施,充分适应和有力支持了区域 经济一体化及粤港澳经济的高速发展, 成效日益显现。 粤港、 粤澳海关合作关系作为不同关境间开展合作的有益尝试,对 三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具有借鉴作用。
二、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是海关贯彻“一国两制”政 策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是 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面临的重大课题。 ”多年来,广东在支 持港澳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保障“一国两制”顺利实施方面发 挥着重要作用。粤港澳合作使粤港澳三地在经济发展、产业 分工、生产要素流动和人民生活等环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打造世界上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区域,以经济社会的繁荣稳 定促进“一国两制”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 , 是对“一国两制”伟大 事业的丰富和发展。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处于粤 港澳经贸合作第一线,是三地行政管理机构之间深化合作的 “先行军” 。 加强与港澳海关的联系配合, 支持粤港澳深化合作, 促进三地贸易持续蓬勃发展,是海关认真落实“一国两制”政
策的具体体现。
(二)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是促进粤港澳区域提高竞 争力的现实需要。
国家“十一五”规划对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了明确 要求, 这是中央把握规律、 统揽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 在 21世纪的国际竞争格局中,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主要体现在 拥有若干个综合实力强大的区域。目前,粤港澳经济区创造 的 GDP 相当于全国(含港澳)的 16.7%,具有经济总量和 综合实力较强、国际化和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活力和经济互 补性强等优势。深化粤港澳合作,有利于打造我国最有活力 的经济区域,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是海关工作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体现。海关如 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更好地推进区域通关改革,促 进区域内货畅其流,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 题。充分认识粤港澳区域的独特优势并积极推进其协调发 展,是配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决策的体现。
(三)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是提高海关服务经济、促 进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把关服务的神 圣职责。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 面对“担子更重、 责 任更大、 要求更高”的严峻形势, 海关如何有效地在支持粤港 澳深化合作中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把握把关与服务的平衡 点,是对海关执政能力的重要考验。因此,海关通过支持粤 港澳经济社会的新一轮发展,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
求, 全面提升海关把关服务的能力, 在 “ 依法行政、 为国把关 ” 中体现公平与效益,在 “ 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 中追求质量与 效率,以提高监管效能、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为原则,进行科 学设计、统一规划,从而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相统一、有效 监管与高效运作相平衡。
三、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区域经济发展成为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总体趋势的背 景下,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对三地实体 经济的发展产生持续影响的情况下,我们要在深入分析粤港 澳经济合作的现状、 优势和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 , 就如何贯彻 国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对粤港澳紧 密合作的战略部署,着力推进广东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提出 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指导思想。
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必须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按照“依法行政, 为国 把关,服务经济, 促进发展”海关工作方针, 坚持和树立科学 的治关理念,深入贯彻国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 划纲要》中对粤港澳紧密合作的战略部署,着力推进广东与 港澳更紧密合作。
(二)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基本原则。
1. 坚持科学发展。
要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去展开研究海关支持粤港澳合 作问题的独特作用和现实意义,用较为通行的研究和更为开
放性的探讨方式,兼并指导思想与实务发展两个领域的认识 重点,探讨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过程的问题症结和解决途 径。海关作为对外贸易的监督管理机关,面对国际金融危机 对我国特别是粤港澳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广大群众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仍然较高的形势,更要把握科学发 展对于支持粤港澳合作的重要地位,应着眼于丰富发展内 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
2. 坚持一国两制,合作共赢。
广东要充分发挥独特的地理优势和与港澳经贸联系紧 密等优势,坚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办事,以“求同存异、互相尊重、互利共赢、共 同发展”为原则, 进一步加大粤港澳合作力度, 提高合作水平, 开创粤港澳合作新局面。粤港澳海关要在坚持“一国两制”和 《基本法》 的前提下, 努力探索合作方式和领域, 积极适应粤 港澳经济迅猛增长的趋势,积极开展海关业务联系和工作交 流,落实“一国两制”政策,支持促进粤港澳三地社会经济长 期繁荣稳定发展。
3. 坚持服务大局。
将粤港澳合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去考 虑,将其作为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决策去认识。充分 发挥海关职能作用,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千方百计、 全力以赴地服务和支持促进粤港澳合作。为支持促粤港澳三 地经济的合作与发展,广东海关要从促进粤港澳三地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到个体利益服从区域利益,局部利益
服从全局利益,建立区域海关管理理念,形成业务管理和行政 管理良性联动格局。
4.坚持务求实效。
充分发挥广东所处的独特的区位优势,与时俱进,加大 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力度,加强粤港澳三地更为紧密的的经 贸往来与合作。将支持促进粤港澳合作的宏观政策措施与解 决当前面对金融危机的具体问题相结合,体现全面支持;将 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措施与其他各部门的支持措施相衔 接,形成促进合力;将把关与服务紧密、有机地结合,实现 守法便利,务求实效。
四、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粤港澳三地经济 的整合提出新要求。随着粤港澳合作的扩大和深入,三地不 同制度下的合作难点和矛盾不断凸现,海关支持粤港澳经贸 面临着重重挑战。
(一)合作规划及相关机制有待进一步协调。
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是粤港澳经济区合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一项牵涉到经济、社会、体制等方方面面的复杂工 程,需有效协调三地经济、社会和体制差异,以及长期利益 和短期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才能顺利推进。因此, 加强经常性协调和沟通机制建设,对充分整合各方资源,达 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粤港澳海关开展的包括统一单证、参考互认查验 结果、知识产权保护、缉私情报互换、跨境快速通关等项目
性合作取得显著成果,成为粤港澳合作快速发展的重要力 量。但与粤港澳合作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仍显项目单项突 破多、总体规划和整合少,单打独斗多、统筹规划少。特别 是一些已有机制亟待整合,不少有效机制尚需完善,无法适 应粤港澳经济的全面融合和一体化进程。当务之急在于在梳 理当前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领域现状的基础上,对其运行机 制进行逐步调整。
(二)广东省内海关执法标准和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区域经济的发展,对海关建立有效管理模式,加强协作 协调,提高行政效率,便利物流在区域内自由、快速流动提 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省内海关机构较多、密度较大,海关管 理资源相对分散和独立,业务管理和工作信息尚未充分共 享,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还存在差异,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还有待提高。有些政策和措施缺乏连贯性和整体性,工作的 整体合力需进一步加强,执法的规范统一需进一步改进,资 源的整合、协调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地方党政部门、管理相 对人和海关系统本身对广东海关执法标准和程序的规范统 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三)产业格局调整亟待统筹各方利益关系。
广东已经承接了港澳的绝大部分制造业。 在金融、 物流、 会展空运、港口等服务业领域,港澳目前占有绝对优势。而 随着粤港澳三方在技术设备、仓储物流、空港及海港设施、 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等方面差距的逐渐缩小,粤港澳服务业产 生同质化趋势,三地竞争在所难免。目前,香港制造业存在
“空心化”问题,澳门经济结构严重单一化,广东自主创新能 力薄弱,研究开发、核心技术、关键器件、销售市场等多由 外商控制,产业结构层次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国家的宏 观调控措施对粤港澳企业的影响未来将逐渐加大。近年来, 由于香港转口地位不断削弱、港资企业在内地的经营压力加 大以及港产品自身结构等原因,香港地区在内地对外贸易中 的地位不断下滑。进入 2008年,趋紧的外贸环境导致这种 态势进一步强化, 据海关统计, 1-11月内地对港贸易占同期 我国对外贸易的 7.9%, 较上年同期减少了 1.2个百分点。 内 地与香港进出口总额达 1880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 增长 5.3%, 增幅回落 14.2个百分点。 截至 2008年 1-11月, 广东省与澳门的进出口值达到 20.5亿美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 6.1%,继 2005年下降 2.7%之后再次出现负增长。如何做 好三地的产业调整,避免恶性竞争,需要在更高的层面上协 调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短期利益与 长期利益等各种利益关系。
(四)深化粤港澳经贸合作需开拓地域纵深。
港澳与广东的经贸往来集中于珠三角企业(主要是港资 企业) 为主体, 随着珠三角地区土地、 人力、 资源日益匮乏, 环境压力日益凸显,粤港澳经贸合作的腹地显得狭窄、增长 潜力不足。 2007年珠三角地区进出口总额 6101亿美元,其 中出口 3541.0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 95.9%;进口 2560.3亿美元, 占进口总额的 96.7%。 而东西两翼和山区出 口 151.5亿美元,进口 87.7亿美元,占全省比例微乎其微。
东西两翼和山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发育迟缓,很大程度上抵 消了区域核心区制造业的对外扩散效应,这种区域不平衡性 显示了粤港澳贸易纵深不足,腹地有限,制约了粤港澳贸易 的发展。
(五)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加快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以来, 海关通过统计工作, 监测外经贸活动的运行, 及时提供外经贸工作方面的辅助决策服务,取得很大成效。 2008年,世界经济形势恶化,金融危机在全球蔓延,国际 消费需求缩减,广东主要出口商品的出口增速均大幅下滑, 除欧盟外其余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增势放缓,占本省出口总 量近六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明显收缩,加工贸易进出 口增长乏力, 外贸增长明显放缓。 据海关统计, 2008年 1-11月广东省外贸进出口总值为 6311.8亿美元, 比上年同期 (下 同) 增长 10%,低于全国 20.9%的增长幅度, 占全国进出口 总值的 26.5%。单 11月广东省外贸进出口总值为 533.5亿 美元,下降 12.2%,大于全国 -9%的下降幅度。 此外,以中 国对外贸易“晴雨表”和“风向标”著称的广交会, 到会的境外采 购商比上届减少 9.1%,总成交额下滑 17.5%,降幅近 2成。 在此情况下, “要么一起游泳,要么一起溺水” , 只有加强粤港 澳横向联系才能达到互补、共享、分担风险和共创价值的效 果,共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广东是改革开放和 对外贸易的排头兵,粤港澳经贸合作在国家对外贸易大局中 占有重要地位。妥善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为提高粤港澳合 作水平进而提升区域经济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机遇。
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和合作经验表明:在支持粤港 澳合作过程中,海关是既是 中央决策的执行者、又是外贸秩 序的管理者,既是社会和企业的合作者、又是粤港澳三地政 府部门间合作的探索者。 当前,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面向着 国家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面临着国际金融危机与国内 经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面对着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合作现 状,我们应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
——只有牢牢扼住发展的中心地位,切实将经济发展作 为支持粤港澳合作的第一要义,才能紧紧抓住区域发展的机 遇,不断攻坚克难,促进三地经济“转危为机” ;
——只有理解和关注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始终把人 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支持粤港澳合作的落脚点,才能保证科学 决策、审时度势,有效应对复杂局面;
——只有锐意改革创新,不懈坚持在粤港澳合作中追求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促进三地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保持发展进程的持久、连续和可持续;
——只有充分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确保各项措施的相 互适应衔接与良性运行, 才能突破粤港澳合作的“瓶颈” , 提升 合作质量和水平。
这些体会和认识,是我们在支持粤港澳合作三十年来的 极其宝贵的认识积累和经验提炼,也是用科学发展观进一步 统领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工作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和思 路。
五、进一步整合完善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相关机制的具
体措施
合作机制待完善是制约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发展的主 要因素。因此,深化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最根本的是要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通过对现行机制的整合完善进一步 确保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顺利实现。
(一)强化综合协调,统一规范广东省内海关执法。 当前亟需推动业务管理一体化运作,通过力争在综合协 调领域产生新突破,进一步实现流程统一、操作规范,树立 规范有序的粤港澳合作基础。
1. 建立业务改革等重大事项协调通报机制和省内海关业 务专题例会制度。 在省内海关各项主要执法领域,建立业务 改革等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分署及省内海关参加的 业务执法例会,及时研究执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根 据实际需要逐渐完善相关机制。对于省内海关反映强烈的执 法手续、程序和标准不统一问题,通过通报和业务例会协调 机制,在充分讨论和调研的基础上,能够在省内海关形成统 一意见的,可及时制订规范,省内海关共同遵守执行;对于 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重大问题报总署主管部门决定,在总 署的指导下协调省内海关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对总署暂无 具体规定但业界有相关诉求,各关在业务受理和操作上不一 致的,分署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总署相关司局提出具体操作 办法的建议。
2. 建立省内海关执法数据后台分析监督制度。 立足于省 内海关作为统一关区的执法数据,进一步加强对省内海关监
管、通关和关税业务数据的分析监控,建立区域性报关单集 中数据源,实现对通关效率、查获率、价格水平和减免税等 监控,通过分析监控进一步统一区域海关执法尺度,提高执 法水平统一性。利用分署牵头推进区域审单中心改革积累的 跨关区报关单复核经验和计算机网络配置等软硬件资源,对 执法评估系统、关税监控分析系统、监管职能管理系统等现 有监控系统进行必要整合,并建立作用于各业务环节的统一 的风险参数体系。申请科技部门提供统一的广东省内海关报 关单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操作窗口工具,调取报关单电子数据 对省内海关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业务操作和廉政要点开 展分析监控。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省内海关执法情 况联系单》 、 《省内海关执法情况建议书》等载体,定期或不 定期的向省内海关通报执法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署有关部门 提出完善执法机制的建议,协助总署对省内海关执法和廉政 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评估。
3. 逐步实现统一的智能化通关模式。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 直接由卡口栏杆感应相关信息核碰成功后自动抬杆放行,减 少人工干预作业导致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差异。加快推行跨境 快速通关模式改革,在已实现卡口联网的海关之间,对于使 用驾驶员 IC 卡和电子关锁的转关车辆,取消对《汽车载货 登记簿》的人工批注、签章手续,减少人工中间环节作业。 推广预审价、预归类等电子系统,利用关税驻粤外脑机构的 专业力量,为信誉良好企业提供预审价、预归类服务,对企 业在特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口岸通关时实际进出口货物与
预审价、预归类时向海关提供的货物信息相符海关即予放 行。
4. 完善针对统一规范执法的法律监督和救济制度。各职 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建立运转协调、联系紧密的事前、事中和 事后监督、救济体系,将执法行为的规范统一明确纳入执法 监督、救济范围,对于违法的抽象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提出 纠正意见。畅通救济渠道,使行政相对人敢于和便于行使行 政救济权。在复议中将执法是否统一规范作为重要审查标 准,通过复议意见书或者复议建议书等形式提出统一、规范 海关执法行为的意见或者建议。
(二)加速物畅其流,推动粤港澳通关一体化建设。 在遵守 WTO 规则的前提及 CEPA 的框架下,推进统一 数据格式并交换共享、两地一检安排等行政互助内容,为粤 港澳经济区形成类似于欧盟成员国间高度开放和“全流通”的 大市场服务。
1. 统一通关单证等数据载体。 推进统一单证电子化和数 据共享及交换,为开展风险分析提供信息支持。在粤港海关 在公路口岸全面启用统一载货清单的基础上,推动使用统一 载货清单,从纸面上实现粤港、粤澳海关通关单证格式上的 统一; 以跨境快速通关改革中应用的 GPS 、 电子关锁为载体, 按照完整跨境快速通关作业操作流程,在“点对点”通关中实 现单票跨境运输车辆载货清单电子数据的互换。
2. 全面推动跨境快速通关。 巩固并扩大“深港物流绿色通 道”和“空港物流快线” , 以及香港机场至深圳机场、香港落马
洲口岸至白云机场等“点对点”直通式跨境快速通关项目试点 范围,完善并扩大粤澳卡车航班(空陆联运)模式,以跨境 快速通关改革为突破口,按照完整跨境快速通关作业操作流 程, 应用 GPS 、 电子关锁的技术手段, 实现跨境运输货物香 港海关段监管与内地海关段监管的对接,通过司机 IC 卡和 电子关锁储存信息与海关卡口栏杆核碰成功后自动抬杆不 停车通过。
3. 推动水运转关和海运、空运转运货物海关监管改革。 整合港口、码头海关监管货物的验放模式,真正实现一次申 报、一次审核、一次放行。简化粤港、粤澳水运过境配载进 出口货物监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实现快进快出,建设珠 江黄金水道的现代物流业,充分发挥区域内各港口的集聚、 辐射优势,带动物流发展。根据目前台湾空运货物多取道澳 门机场转运珠三角的成熟航线优势,精简粤港、粤澳陆路过 境配载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继续完善和优化空陆联运模 式,增加珠海及澳门、白云机场的协作配合,探索珠澳跨境 工业区与澳门机场、珠海机场联动发展。
(三)密切联系配合,构建与地方合作的长效机制。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加强粤港澳合 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也要牢牢跟上地 方发展的大局,密切与地方政府在各领域的联系配合,在广 东再获全国改革“试验田”重任的形势下发挥更大作用。 1. 贯彻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建立署省合作长效机制。 着力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上下功夫,落实《海关总署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署省紧密合作机制合作备忘录》中提出 的支持粤港澳合作、推进口岸查验模式改革等八项支持广东 经济建设的工作重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广 东省切实推进为海关执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对大通 关建设的投入等七项支持工作重点。着力发挥贸易统计分析 的协调基础优势。实时监测粤港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 况,通过粤港澳情报沟通、地方政府信息通报等现有机制, 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物流发展、加强基础设施等方面向有 关方面提出建议
2. 协调口岸共管部门,合力推进大通关建设。 协调口岸 主管部门,依托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平台,推进“单一窗口”通 关模式建设,实现进出口单证的一次性提交和处理,同时尽 可能精简单证格式,实现不同口岸机构间进出口单证的兼容 或标准化,为今后口岸一体化监管奠定基础。建立口岸协调 共管机制,有效协调、衔接包括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各 口岸管理部门的各项改革并加以整合,强化口岸运行管理的 整体性和统一性,发挥整体改革效能。此外,还要针对当前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工作的呼声和误 解,通过文件流转、新闻宣传等多种形式通报海关相关工作 成效及面临的实际障碍,求得理解和支持。
3. 利用泛珠优势,为粤港澳合作发展提供后劲保障。 泛 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对港澳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国对港 澳贸易比重的七成以上,泛珠地区对粤港澳合作具有重要的 后缘支持作用。下一步, 要按照“尊重关区差异、 提倡团体协
作, 强化制度保障、 明确职责分工、 快速反应联动”的工作思 路, 完善巩固以“ 3+1”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区域通关改革, 巩固 整合合作成果,强化关际之间的协作配合。在内地海关与港 澳海关拟订的重点合作项目基础上,为港澳地区贸易提供服 务,便利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企业进出口,通过进一步推进珠 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为粤港澳合作提供支持。
4. 不断优化海关监管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 加 强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形成内销联合管理的长 效机制,共同促进加工贸易内销发展。全面推行“窗口作业” , 实现内销审核“即时申报、 即时出单” , 同时进一步简化审价手 续,提高审价效率,建立内销预审核制度,加快通关效率。 对非联网监管的 AA 类及 A 类企业,经企业申请,商务主管 部门及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在提供海关保证金和银行保函 的情况下, 可参照联网监管企业的管理, 试点推行内销“集中 申报”模式。完善“内销征税管理系统” , 全面推广“加工贸易纸 质手册电子化系统” , 实现海关业务现场内销管理电子化、审 核无纸化。
(四)优化发展环境,在粤港澳政府间执法合作中发挥 更大作用。
粤港澳地区执法环境复杂,政府间执法合作具有充分发 展空间。当前,海关应继续主要通过粤港澳缉私和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等执法领域合作的不断发展,切实转变执法理念, 提升海关在粤港澳政府间执法合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1. 继续推进粤港澳海关执法合作取得新成果。 充分发挥
三地海关优势,深化情报信息交换、案件调查、联合行动、 知识产权保护、 缉毒合作, 建立地区级的灵活执法互助模式; 配合口岸基础建设,以深圳湾反走私情报中心为试点,探索 三地执法合作便捷途径;以推动“三地六方”缉毒合作为切入 点,拓展粤港澳海关、警方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范围。扩 大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探讨和试行侵权货物控制下交付的可 行性;针对进出口侵权活动增加的形势,加强对粤港两地利 用跨境货车的监管。加强与香港、澳门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 和联系,进一步整合统计资源,积极开展粤港澳双边或三边 的贸易统计数据的核对分析,协调建立互通共享的统计信息 和数据交流平台。
2. 树立符合粤港澳合作形式的执法观念。 要建立“情报主 导”型的缉私工作机制,以情报指引实现“通得快” 、 “管得住”的 目标。加强情报调研,对粤港澳合作发展趋势及其可能对海 关管理提出的需求和产生的影响进行前瞻性的战略预测。落 实“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对初次违法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生产型的企业区别对待,慎重采取强制措施。要将严格依照 法定程序办案和提高办案效率紧密结合,始终坚持打击走私 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减少当事人因违法而造 成的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在查处走私违法活动时,坚持教育 与处罚并重,采取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对处理对象回 访等方式,通过案件的查处,引导企业走守法自律道路,力 争做到查处一个企业,教育一片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3. 扶持在粤投资的港澳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品牌。 目前在
广东省投资的港澳企业多以中小型居多。对于有资金、有技 术、成规模的企业,海关和地方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引导 企业由定牌(或贴牌)加工向自主创新发展。对中小企业尤 其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知识产权信息查 询和联系鉴定服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政策培训服务, 减少企业因无法获取准确信息或不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法律政策而无意识侵权的情事。在目前在粤港澳企业定牌加 工企业数量仍然很多的情况下,海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解决知识产权地域冲突问题,明确定牌加工知识产权关系。 针对粤港澳企业以中小型为主、资金薄弱、缺乏维权能力的 特点,要积极推动粤港澳企业成立权利人的维权组织,发挥 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五) 借鉴先进经验,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发展合作机制。 在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的过程中,加强粤港澳海关人力 资源合作,学习借鉴港澳海关队伍管理先进经验,提高海关 人员队伍素质和把关服务能力。
1. 加强粤港澳海关人力资源合作的研究,建立人力资源 合作的理论体系。 探索在“一国两制”下拓展粤港澳海关人力 资源合作的空间。与三地高校和社会专业性研究机构的合 作,建立人力资源合作的理论体系,为粤港澳海关人力资源 合作提供理论指导。
2. 完善人力资源合作持续发展机制。 推进人力资源合作 的战略发展。 粤港澳海关定期开展调研, 确定培训合作项目; 定期组织研讨会,交流经验,反馈评估结果。人力资源管理
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粤港澳海关联络员、定期会晤、信 息交流及资源共享等多项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合作持续发展 机制,统筹规划人力资源合作的战略发展,稳步推进项目合 作。
3. 加强互访、 交流与研讨。 以粤港澳海关培训项目为重 点,丰富人力资源合作的方式方法,提升海关管理理念和管 理水平。继续加强粤港海关培训项目合作,加大对培训项目 的内容的研究和探讨。根据专题合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口 部门常规互访与交流和职能部门专题交流与研讨,建立常规 交流机制。
六、海关支持粤港澳合作若干重点领域的中长期发展政 策建议
粤港澳合作是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战略性等特点,因此,海关支持粤港 澳合作的发展,也要在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对重 点领域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规划和布局,为解决区域经济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提供全面有力支撑。
(一)探索建立一体化查验模式,实现粤港澳贸易中的 海关监管查验互认。
要总结现有的各合作项目实施情况,对运行成熟、成效 明显的项目,通过海关合作协定的形式由两地海关确认,形 成对两地海关具有共同约束力的联合监管模式。在条件成熟 后,再考虑推进一体化监管。
1. 推进查验结果互认。 继续进一步推动查验结果参考互
认、通关信息共享等合作项目,加快粤澳统一单证步伐,推 动更紧密的联动协作。改变现有的两地海关仅对对方的查验 结果进行参考的情况,按照 WCO 《贸易安全便利标准框架》 的原则,结合香港海关数据交换平台的构建,在粤港之间选 取部分货物试行查验结果互认,推动两地在报关数据共享的 前提下,相互承认查验结果,对经一方海关查验过的货物, 另一方海关承认其查验结果,不再查验。条件成熟时推广粤 澳海关合作。
2. 实施“两地一检” , 在同一地点共同实施查验。 建议探 讨建立一体化查验模式,由“一地两检”过渡到“两地一检” 。 即 参照《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跨境客货运输协定》 ,在共用的 查验场所,对共同提出查验要求的货物和车辆,由两地海关 分别派员组成联合查验小组,按照本方查验要求,共同实施 查验,达到由统一的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和车辆一次性实施查 验的目的。如货物和车辆为一方提出查验要求的,则由一方 负责实施查验。粤澳海关可借鉴深圳湾口岸经验,在珠澳跨 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与澳门园区之间的专用口岸通道先试行 “一地两检” 模式,条件成熟时再向“两地一检”模式转变,最 大限度地节约行政成本和减少通关环节。
3. 各管本方出口。 《全球贸易安全及便利标准框架》 对一 方协助另一方实施出口查验的规定为三地海关实施一体化 查验提供了支持,即在对出口货物监管过程中,既要满足本 方的查验要求,还要满足对方的执法需求,即代替对方管住 进口。同时,不再对本方的进口货物、车辆实施查验。基本
目标模式为一方负责同时接受本方和对方的查验指令,并按 照指令要求对本方出口货物、车辆实施查验,查验结果即时 向对方反馈。 对查验异常的货物和车辆, 负责按照移交机制, 移交对方海关处理。
(二)统筹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促进保税物流 和保税加工协调发展。
大力支持广东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广东保 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一条腿长、 一条腿短”的发展不平衡现状, 促进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的协调发展,加快粤港澳合作区进 程。
1. 加强广东特殊监管区域布局规划。 主动加强与地方政 府沟通协调,帮助地方做好规划研究,积极配合地方申报保 税港、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新型的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报批工作,构建既适应现代物流运作 需要又适应加工制造产业发展需求的保税物流枢纽。加强对 广东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建设、运作和业务 量情况的统计分析, 为特殊监管区域的科学布局、 合理规划、 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2. 积极推动广东省内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整合、政策叠 加” 。 按照 “局部整合”的要求,促进在广东省内部分保税区和 出口加工区开展“功能整合、政策叠加”试点工作,推动保税 区转型,支持深圳沙头角保税区与盐田保税物流园区整合为 综合保税区;支持广州保税物流园区与保税区整合,积极推 动区港联动改革;支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与珠海保税
区整合成为综合保税区;继续支持现有具备条件的保税仓库 和出口监管仓整合为综合保税仓,满足现代物流服务业发展 需要,充分发挥广东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对区域经 济的辐射作用。
3. 积极研究和出台鼓励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高增值业务 的政策措施。 引导国际物流业、国际性研发、高新技术产业 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入区发展。不断优化海关监管 模式,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研发、检测、维修、展 销等活动所需要的境内外小批量、多批次、高效率、多品种 货物往来需要,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优势,提高 产业附加值。
4. 大力支持河套、横琴地区开发。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河 套、横琴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布局规划和落实配套 措施的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在上述地区先行先试,最大程度 为河套、横琴地区开发提供支持。积极探索在上述地区开发 中划出一定面积区域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置封闭管理 的综合保税区,探索实行更为开放的货物、人员、通关、税 收等管理制度,引导服务贸易、国际物流业、国际性研发以 及配套金融服务入区发展。
(三)逐步实施 AEO 制度,建立粤港澳海关诚信守法 企业互认机制。
借鉴 AEO 的核心理念,粤港澳海关分别建立具有自身 特色的 AEO 企业管理制度并逐步衔接。
1. 采取积极介入的策略,加大对 AEO 制度的研究力度。
尽快开展相关研究,以促进贸易安全便利的为出发点和目 的,建立内地、香港、澳门海关相关 AEO 制度,实现国际 贸易供应链相关数据交换的及时、有效、安全。
2. 建立广东海关诚信管理工作机制,为实现粤港澳海关 对中小型企业的守法互认奠定基础。 以新的《企业分类管理 办法》为基础,建立广东海关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在广东关 区范围内统一实施信用管理,扩大海关通关便利的覆盖范 围,为实现粤港澳海关对中小型企业的守法互认奠定基础。 针对目前港澳资企业在转型升级和产业转移过程中普遍关 注的企业类别问题,可考虑将其纳入广东海关诚信管理工作 机制,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给予其适当的便利措施, 帮助企业转型升级。
3. 以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为互认基础,尽快实现粤港澳 海关对 AA 类企业的守法互认。 针对 AA 类港澳资企业的具 体特点,综合“验证稽查”和“风险分类评级制度”的各自优势, 确定三方认可的认证方式;粤港澳海关以各自的便利措施为 基础, 对相互认证的 AA 类港澳资企业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 4. 研究对承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逐步实现粤港澳海关对跨境专业货运企业的守法互认。 加强 粤港澳海关合作,参照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评估标 准,对承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进行信誉评定,共同开 展对此类企业的分类管理研究,包括评估标准的设定、管理 措施的制定和具体实施等,逐步实现粤港澳海关对跨境专业 货运企业的守法互认。
附件 1
海关支持深港合作研究
改革开放 30年来,特别是 CEPA 实施以来,深圳、香 港两地合作机制逐步完善,双方经贸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 拓展,两地海关之间的合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对香港的繁 荣稳定、深圳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 用。当前,深港两地正处于深度经济融合和提高合作层次的 历史性转折,如何进一步加强深港海关合作,为两地经济的 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做出更多更好的贡献,是摆在两地海关面 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深圳海关总结多年来进行深港海 关合作的成功经验,认真研究两地经贸人员交流提出的新的 需求,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两地海关合作的设想。这些设想涉 及对现有执法模式的突破,需要得到总署的确认和授权。有 些甚至超出了单纯海关业务合作的范畴,需要积极争取中央 政府,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支持。现予报 送,请指导。
一、探索建立一体化查验模式
在当前条件下,实现深港两地海关某单一环节的一体化 作业相对简单,探讨建立一体化查验模式具有较高的可行 性。这是因为:一是现行的两地海关查验结果参考互认工作 已全面推广,并且建立了口岸应急联络、信息定期通报、查 验人员相互培训等完善的机制,为建立一体化查验奠定了基
础。二是我国与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经济合作为深港一体化 查验提供了借鉴。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框架下, 1999年 11月,我国与老挝、泰国、越南等东盟国家签署了《大湄公 河次区域便利跨境客货运输协定》 ,作出了“相邻的两个国家 机构应该共同并同时进行检查。在当地自然条件不允许建立 联合检查站的地方,缔约国一方的检查部门应该被允许到另 一缔约国领土上去行使职责”的规定。 此项规定有望进一步内 化为各国的法律规定,推动两国由统一的机构对进出口货物 和车辆实施查验。 三是两地海关在深圳湾“一地两检”模式下, 开展通关业务合作,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这也为两 地海关进一步深化合作积累了经验。
(一)货运渠道的一体化查验的模式。
1.在同一地点共同实施查验。
即完全照搬《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跨境客货运输协定》 , 在特定的区域建设深港两地海关共用的查验场所,由两地海 关共同实施查验。最终目标是由统一的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和 车辆实施查验。基本的运作模式是:在共同的查验场所,如 货物和车辆为一方提出查验要求的,则由一方负责实施查 验;如货物和车辆为两方共同提出查验要求的,则两方分别 派员组成联合查验小组,按照本方查验要求分别实施查验。 在查验方式的选择上应同时满足两方需求。
这种模式应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一方到另一方执法的授 权问题, 即共同查验场设置在一方境内, 必须按照“一地两检” 的模式,在法律上予以授权。二是协调机制的建立问题,满
足共同开展查验的协调沟通。三是查验设施设备的配备问 题,必须同时满足两方海关的查验需求。
2.各自监管本方出口。
《全球贸易安全及便利标准框架》对一方协助另一方实 施出口查验作出了明确,在支柱一:海关与海关的协作第十 一项标准“出口安全查验”中规定: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 口国海关应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查验。这为两 地海关实施一体化查验提供了支持,即在对出口货物监管过 程中, 既要满足本方的查验要求, 还要满足对方的执法需求, 即代替对方管住进口。同时,不再对本方的进口货物、车辆 实施查验。基本模式是:一方负责同时接受本方和对方的查 验指令,并按照指令要求对本方出口货物、车辆实施查验, 查验结果即时向对方反馈。对查验异常的货物和车辆,负责 按照移交机制,移交对方海关处理。
这种模式应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委托执法问题,一方代 替另一方实施查验,意味着执法主体发生改变,需要在立法 层面予以解决,以保障境外海关组织代替本方行使本地区海 关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二是兼顾对方的查验需求,在实施查 验同时需要确保货物和车辆的通关行为同时符合双方共同 的法律规范,这就需要建立好培训机制,让一方及时全面了 解对方的法律、政策和通关程序。三是数据交换问题,以确 保对方及时接收本方的查验指令,同时便于对方及时反馈查 验结果。四是建立查验对象移交机制,便于本方查获涉案货 物、车辆、人员的移交。
(二)旅检渠道的一体化查验模式。
对于旅检渠道来说, 深港海关各自出 /入境管制物品基本 一致,为两地旅检海关分工监管提供了基础。目前内地海关 出境管制物品主要集中为毒品、枪支弹药、知识产权等禁限 物品;而毒品、枪支弹药、知识产权等也是香港海关入境主 要禁运或管制物品;另一方面,香港海关出境管制物品也基 本是内地海关入境管制物品。对于两地海关管制物品有差异 的情况,可以通过完善移交机制,达到共管目的。两地海关 在少数管制物品上存在管制差异,如内地海关对文物、货币 实施出境管制,而香港海关在这方面并无限制。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由香港海关协助监管,同时建立完善的移交机制, 实现两地监管互补,提高监管效能。
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在深港海关以互相承认各自出境监 管规定及查验结果为原则,在建立查获管制物品移交机制和 定期协商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分工负责各自入境现场监管区 域的模式。其主要内涵有以下 4方面:
1.深港旅检海关分工负责各自入境现场,各自出境现 场由对方在入境环节负责协助监管。旅客通关由原来经过粤 港旅检海关“两个检查” , 变为只需经过“香港入境”或“内地入境” “一个检查”就可以完成通关手续,即由香港往内地的旅客, 只需通过内地海关入境检查,无需经过香港海关的出境检查 即可通关;由内地往香港的旅客,则只需通过香港海关入境 环节检查,无需经过内地海关的出境检查即可通关。
2.深港旅检海关互相承认对方出境监管规定,协助对
方监管出境管制物品。
3.粤港旅检海关互相承认查验结果。建立查获管制物 品移交机制。
4.畅通沟通渠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问题。 在实现情报共享的基础上,实现粤港闭路电视系统资源共 享,扩展口岸共管效力。
二、稳步推进货物运输企业分类管理
在加强深港海关合作的过程中,可以以深港跨境专业货 运企业为突破口,建立运输企业管理信息平台,共同研究评 估标准并实施对各类别企业的便捷和重点管理措施,稳步推 进对货物运输企业的分类管理。
(一)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务实推进。 深港地区货物运输企业种类繁多,包括航空企业、铁路 局、粤港跨境专业货运企业、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 业(“境内接驳企业” ) 、生产型货运企业、海运企业、来往港 澳小型船舶运输企业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8年 9月 31日,仅深圳海关备案的深港跨境货物运输企业就近 3000家、车辆 44476台,驾驶员 53694名;境内接驳企业有 1210家,车辆 19972台,驾驶员 19709名。面对如此庞大的管理 对象,必须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务实推进。由 于深港地区口岸货运渠道情况特殊,即深港跨境专业货运企 业所承运的货物在广东各口岸进出口贸易量中占据比重较 大,如在深圳口岸,据统计, 2007年汽车运输的报关单量占 报关单总量的 48.22%,货物价值占总值的 66.86%,而航空
企业、铁路局、生产型货运企业、海运企业等管理又相对较 为规范,因此,可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对粤 港澳跨境专业货运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二)加强深港海关合作,共同推进对深港跨境专业 运输企业的分类管理。
由于深港跨境专业货运企业其下属的运输车辆在深港 海关两地备案,属深港的共同监管对象,因此,通过深港海 关合作,共同开展对此类企业的分类管理研究,包括评估标 准的设定、 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 一是可以充分实践 《标 准框架》的两大支柱之一即海关与海关的合作;二是由于评 估标准统一或接近, 也就可以一步到位完成企业的互认; 三 是双方可以更进一步达到信息共享,更为完整、准确地掌握 企业的资信情况。在完成此类研究后再推广到粤澳跨境专业 运输企业,从而完成对深港跨境专业运输企业的分类管理。 (三)整合建立运输企业管理信息工作平台。
没有信息平台,海关对货物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司机 的管理环节也就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 如备案、 查获案 件和处罚等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执行,各部门之间缺乏信 息沟通的平台,这就造成海关不能及时、全面掌握货物运输 企业、车辆及司机的守法和实际监管情况。此外,运输工具 及运输工具驾驶人员数量庞大,要综合分析如此大量的数据 及其更为大量的内、外部信息,开展对货物运输企业的动态 管理也必须依靠信息平台。为此,可由技术部门整合形成以 企业为单元的运输企业管理信息工作平台,将分散在各个通
关系统内的包括企业下辖的运输工具和司机的信息提取出 来,再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企业等级。
(四)选定反映运输企业全面情况的指标,准确评估企 业等级。
要准确评定运输企业等级,必须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 况、经营管理情况、内控机制以及外部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 估,要根据运输企业的特点,选定有别于现有进出口经营单 位、报关企业的评估指标。对于运输企业,可加大对其内控 机制的评估。为此,建议首先制定对运输工具和司机的动态 管理制度,由于车辆与司机并非一对一的关系,一名司机可 备案多部车,一辆车也可备案多名司机,甚至有的司机拿其 他司机的卡进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建议对车辆和司机分别 制定扣分管理办法,对司机驾驶车辆违反相关规定而出现的 情事均进行扣分管理,如走私、违规及其他违反规定但未达 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港籍车辆灭失、海关单证或通关证件灭 失、扣仓、退运)等,这样既可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运 输司机的管理,又便于海关评估运输企业是否加强对所辖运 输工具和运输司机的管理,如果企业所辖运输工具和运输司 机的扣分总值与进出口报关单量达到一定比例,显示企业内 控管理薄弱,可划入较低级别企业进行管理。
(五) 制定差别化管理措施。
应根据企业等级在海关对运输企业的各个环节企业备 案、年审、运输工具查验等方面制定差别化管理措施。对 AEO (AA 类)及 A 类企业实施便利措施,对 C 、 D 类企业
实施重点监管措施。由于部分运输企业为大型运输企业,下 辖数百辆汽车,在设置重点监管措施时要考虑海关监管现场 特别是查验部门的人力,可更多地考虑海关担保这一措施。 三、继续推进深港海关合作的思路
1.继续加强合作机制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双方合 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在两地海关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开展了 定期会晤、临时约见、情报交流、联合行动、互访交流等形 式多样的合作活动,逐步摸索建立起了两地海关和谐顺畅的 沟通交流合作机制。接下来,应以此为基础,对前期好的做 法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逐步规范对双方合作的管理,不断 提高合作水平。
2.及时做好现有合作项目的完善评估,加大对尚未启 动项目的跟进力度。总结两地海关已经开展的重点合作项目 情况,对已启动的项目及时评估、不断改善。对尚未正式启 动的项目积极谋划、抓紧安排,确保双方合作不断深入。进 一步拓宽打击毒品走私、反恐怖活动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提 高双方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3.进一步加大各类情报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双方更 为敏捷、高效的反应机制。一直以来,两地海关在加强双方 信息沟通交流,尤其是反走私情报交流上开展了大量卓有成 效的工作。接下来,将从互通信息的深度和广度着手,加大 双方各层面的联系配合,进一步强化双方合作,形成两地海 关对特殊情况处置的高效、敏捷的反映机制。
4.进一步加大双方交流互学力度,为推进双方合作增
强能力素质和情感基础。两地海关开展了一系列的高层互 访、员工交流学习等活动,从这些活动的开展情况看来,彼 此间的交流互学,对于增进双方了解、互补各自优缺发挥了 很好的作用,也为双方的合作奠定了感情基础。接下来,两 地海关将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合作力度,除按计划安排深方 员工赴港方学习外,将尝试开展一系列业务专项培训合作。 通过互访互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尤其是管理方面的工作 水平。
附件 2
海关支持珠澳合作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珠海与澳门的贸易和投资活跃,经贸合 作和交流不断深化,各种生产要素频繁合理流动,逐步形成 珠澳制造业和服务业紧密合作格局。在这一进程中,海关认 真履行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职能,全面发挥对外开放门户和 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桥梁纽带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 珠澳合作,取得较好成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继续解放 思想,以世界眼光谋划和推进珠澳紧密合作区建设,增创珠 海对外开放新优势,支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海关必须从全 局、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深化珠澳合作重大意义,主动参 与,积极支持,靠前站位,有所作为,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更加主动地适应珠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
一、珠澳合作的基本情况
(一)珠海经济发展情况。
珠海陆地面积 1653平方公里, 海岛面积 315平方公里, 海域面积 5965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 604公里。珠海经济 特区是国家批准设置的第一批经济特区之一,创办经济特区 以来, 珠海充分发挥经济特区“试验田”和“窗口”作用, 发扬特 区人“敢干敢想、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从一个 落后的边陲小镇发展成为初具规模的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 市。 2007年的珠海市地区生产总值 886.84亿元,是建市前
1979年的 339倍;工业总产值 2500亿元,是 1979年的 1639.8倍;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75.82亿元 , 是 1979年的 741倍;常住人口 145.44万人(户籍人口 93万) , 是 1979年的 3.03倍 ; 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 GDP 达到 6.1万元,在广东 省排名第三位,是 1979年的 51.4倍。改革开放以来,珠海 经济特区紧紧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不断提高对外 开放水平和质量,外向型经济已经成为珠海经济发展的主 体。 建市以来, 珠海市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 94.98亿美元, 目前共有 30个世界 500强企业在珠海投资了 68个项目, 2007年珠海市实际使用外资 10.29亿美元 , 是 1979年的 93倍 ; 海关监管珠海口岸进出口货值 398.69亿美元 , 是 1979年 的 2097倍;监管进出口货运量 8655万吨,是 1979年的 83.9倍 ; 征收进出口税款 55.09亿元 , 是 1979年的 228.5倍 ; 监管进出境人员 8437万人次 , 是 1979年的 48.9倍 ; 监管进出 境运输工具 288万辆艘次 , 是 1979年的 11.2倍。珠海经济 特区在对外开放方面进行了许多开拓性的有益探索。其中, 珠海毛纺厂是全国第一家“三来一补”企业,珠海毛纺厂与澳 门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国第一份加工贸易协议,石 景山旅游酒店是全国第一家中外合作酒店 , 珠澳跨境工业区 是全国第一个跨境工业区。
(二)澳门经济发展情况。
澳门特别行政区面积 27.5平方公里,人口约 53万,属 于典型的微型经济体。 自 1999年回归祖国特别是 2004年 1月 1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实施
以来,在“一国两制” 、 “澳人治澳” 、 高度自治的原则下,受惠于 内地给予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及特区政府打破长期以来博 彩业垄断专营带来旅游博彩业快速发展,澳门社会稳定,经 济持续增长,摆脱回归前的负增长, 2004、 2007年经济增 长率均超过 25%, 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具有吸引力的博彩旅 游中心之一和区域性商贸服务平台, 2007年澳门 GDP191亿美元,人均 GDPP3.6万美元,首度超越香港,居亚洲第 3位;进出口总额 79亿美元,其中出口 25.4亿美元,纺织 品及成衣占出口额的 66%,进口 53.6亿美元,消费品、原 料及半制成品占进口额的 67%, 全年贸易逆差 28.2亿美元, 主要贸易伙伴是中国内地、美国、欧盟和香港;从事博彩相 关行业人员约 6.2万人 , 占澳门劳动人口的 19%;内地至澳门 旅客 1487万人次 , 占全年访澳旅客总数的 55%,其中以个人 自由行方式访澳旅客 717万人次 , 占访澳旅客总数 27%,占内 地旅客的 48%。
(三)珠澳经贸合作状况。
1.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 。上世纪 50年代,珠海主要是 收购渔农产品和矿产出口澳门。上世纪 60年代,珠海建立 一批蔬菜、家禽、水产、砂石等出口商品基地,对澳门出口 以初级产品为主。改革开放特别是澳门回归祖国 9年来,与 珠海贸易往来日益密切。据海关统计, 1999年珠海与澳门 的贸易总额仅为 2.35亿美元,到了 2008年上升到 7.07亿 美元, 1999-2008年平均增长速度为 13%。 2008年珠澳贸 易总额中,珠海对澳门出口 6.64亿美元,比 2007年增长
57.7%, 对澳门出口主要以纺织品、 机电产品、 农产品为主; 从澳门进口 0.43亿美元,比 2007年下降 11%,从澳门进 口结构较为单一, 从澳门进口纺织品 0.37亿美元, 占进口总 额的 86%。
2. CEPA 实施进一步密切珠澳经贸关系 。 《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 2003年 10月 17日签署、 自 2004年 1月 1日正式实施以来,澳门 CEPA 货物零关税范围 逐步扩大,整体运行良好。 2004年实施初期,内地进口澳门 CEPA 项下受惠货物共 6类 10个 8位税号, 至 2008年 12月, 受 惠货物已增至 8类 52个 8位税号,分别增长 33%和 420%,基 本涵盖现阶段澳门本土所有产业,高档鞋和成衣等高附加值 产品成为零关税措施最大的受惠者,机电和收藏品等弱势产 业也得到适度发展。 据海关统计, 截止 2008年 12月底, 从珠 海口岸进口享受零关税的澳门 CEPA 货物累计货物总额 255.7万美元,关税优惠金额共 253.8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内 地进口的澳门 CEPA 货物总额 35%、税款优惠金额的 48%。 其中 2008年从珠海口岸进口享受零关税的澳门 CEPA 货物累 计货物总额 34.0万美元,关税优惠金额共 32.7万元人民币。 零关税政策的实施,除了澳门本土厂商生产产品受益最大 外,生产基地设于澳门的珠澳合资厂商也享受到 CEPA 带来 的关税优惠。
3. 澳门投资珠海取得长足进步 。 上世纪 80年代是珠海 吸收外资起步阶段,澳门是珠海吸收外资主要来源地之一, 但澳门投资规模小,项目平均投资额不足 100万美元。上世
纪 90年代以来,澳门投资规模有所扩大,在珠海利用外资 中所占比重有所上升。截止 2008年底吸收澳门资本 18.23亿美元 , 占珠海实际吸收外资 17.63%。澳门在珠海投资结构 以制造业为主,近年来趋于多元化。珠海对外开放初期,工 业基础薄弱, 生活配套设施服务水平低,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 珠海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 1978年澳门商人在珠海设立内 地第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和外资酒店。从 1984年开始,珠海 鼓励外资投向工业项目,澳门商人在珠海成立企业以电子、 服装为主。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多个领域向外商开放和 CEPA 实施,服务业项目呈上升趋势,吸收澳门大量资金。 (四)海关支持珠澳经贸合作情况。
1.加强交流互访,推动合作深入开展 。 1993年澳门通 过葡萄牙政府正式加入世界海关组织时,内地海关坚定支持 澳门以单独关税区形式加入世界海关组织。 1999年,海关 总署第一次邀请澳门水警稽查大队代表团到内地访问。 2001年 11月 6日,澳门海关正式成立,时任海关总署署长牟新 生应邀率团参加成立仪式。 2004年 3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 关签署《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合作互助安排》 ,正式启动两 地海关的合作机制。 2004年 10月广东分署与澳门签署《粤 澳海关联络员工作制度》 ,双方正式建立粤澳海关业务联系 制度。近年来在《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合作互助安排》的框 架内,拱北海关积极参与粤澳海关业务联系年度会议、粤澳 海关高层会晤、粤澳海关季度联络员会议等互助机制,深入 推进该关与澳门海关在情报交流、 打击走私、 保护知识产权、
政策法规宣传、培训交流等方面执法互助合作取得一定成 效。
2.加强通关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 。近年来在海关总 署、 广东分署统一领导下 , 拱北等海关与澳门海关先后实施粤 澳过境货物监管、粤澳空陆联运(卡车航班) 、澳门水运货 物经内地海运口岸转运进出境等通关新模式, 2008年 5月 27日又启动粤澳海关货物查验结果参考互认试点工作, 进一 步提高粤澳物流运转速度,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 为保证澳门市场供应稳定和民生发展需要,该关对于供应澳 门的天然水、天然气、电等特殊货物出口业务,量身定做采 取集中报关、上门验放等便利通关服务措施,对于畜、禽、 鱼、蔬菜和冰鲜等鲜活物资做到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 放行,确保足够人力资源满足快速通关需要,建立 24小时 值班制度,预约服务,随到随放,健全紧急预案,确保各类 紧急事务、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3.加强联系沟通,保持打私高压态势 。在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统一领导下 , 拱北海关与澳门海关积极探索建立稳 定的缉私联络机制,及时通报两地走私态势;构建快捷的情 报交换机制和交流平台,将即时情报与动态情报分析相结 合,实现情报资料库内容的部分共享;建立缉毒合作模式, 形成缉毒情报交换、联合经营、控制下交付、海关—警察缉 毒联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做法;探索区域性质打击走私合作 模式,江门、中山、珠海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市一区”签署 《珠江口西岸区域反走私合作协议》并联合开展“西岸亮剑”
反走私联合行动。 2004年拱北海关与澳门海关正式开展合 作以来,平均每年交换缉私类函件 200多份,双方联络员和 口岸热线电话沟通和联系近 500次,每年合作事项 10多件 次, 多次开展整治“水客” 、 打击跨境贩毒、 粤澳两地牌车走私、 保护知识产权等联合缉私行动。为从源头上打击“水客”违法 携带行为,澳门特区政府还制定限制旅客携带肉菜瓜果进境 措施,澳门海关加大力度查处旅客在澳门从事“水客”活动。 4.加强执法互助,认真履行海关非传统职能 。建立打 击跨境侵权行为合作机制,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统一领导 下 , 拱北海关与澳门海关加强侵权案件信息通报、后续跟踪、 分析评估和有效反馈,完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措 施。 建立保障 CEPA 实施合作机制, 加强与澳门海关行政互 助和信息共享,协调解决 CEPA 商品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 题,设立专用窗口,做到 CEPA 货物随到、随报、随验、随 放, 确保 CEPA 货物通关顺畅。 建立政策法规宣传合作机制, 共同加强与澳门毛织毛纺厂商会、澳门厂商联合会、澳门出 入口商会、澳门付货人协会等行业性组织开展对话互访活 动,建立定期座谈、协会联络员等机制,广泛开展政策法规 宣讲,引导进出口企业守法经营。
二、深化珠澳合作面临的问题
(一)进一步深化珠澳合作面临制度性障碍。
由于“一国两制”和分属不同关税区,珠澳政治体制、法 律制度、金融体系、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不同,合作深度广 度不够,优势和潜力尚未充分发挥。比如,由于珠澳两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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