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篇一: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一、初步法律分析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一)债权文书内容需要满足的条件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联合通知》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不是指债权债务的数额固定,也不应当认为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指债务的主体、数额或者计算标准、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以及履约的认定程序必须约定明确。
(二)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为:(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另外,对于在履行过程中的未经公证但符合上述范围规定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经申请,公证
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三)抵(质)押合同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目前还处于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其他债权文书”是否包括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包括第三方担保合同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合同),实务中对保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基本上不存在异议,有争议的主要抵(质)押担保合同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本文结合公证机构及法院实践对此进行说明。
虽然在理论上对抵(质)押合同是否为“债权文书”存在一定的争议,否认抵质押合同为“债权文书”的观点认为,抵质押本身不是债权而是担保物权,抵押合同不属债权文书的范围,抵押权不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来实现。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以及第14条规定“以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
办理。”有所规定,应该说,司法部的此规定以规章的形式基本上解决了抵押合同能否赋与强制执行效力问题的争议。法院在实践中亦认可对抵质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例如(2004)
泸一中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决书》中原告提出“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而抵押合同属物权合同,公证机关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违法”的观点,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出具该类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故原告提出本案所涉的公证文书不属债权文书即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担保合同依附于主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法律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抵(质)押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债权人和抵(质)押人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不能仅就抵(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该和相应的主合同一起办理一份公证,不应当分开办理。
(四)关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关于经过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公证法》第37条和第40条规定的有所矛盾,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排除了当事人的诉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该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
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确认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排除了当事人的诉权,除非公证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才可向法院起诉。
(五)关于执行管辖法院
关于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向何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六)关于在协议中约定公证机关核实程序的相关问题
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及《联合通知》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公证执行证书,应通知双方当事人核对债务履行情况。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如果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前,未履行核实程序,法院可能会以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存在瑕疵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因此,公证机关的核实程序应当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各地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的核实程序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债务人履约备案”,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履约后应
当将履约的证据在约期限送交给公证机构,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能将履约的凭证及时送交给公证机构,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第二种是“公证处信函核实”,即当事人约定,在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通讯地址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按约定回函,或者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第三种是“公证处电话核实”,即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时间,通讯号码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以电话(传真)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按
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回复时提出异议,但为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债务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债权人可以在需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协议中加入相关的条款,约定采取何种核实程序,以及当事人回复的时间,如果债务人在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可以视为同意公证机(转 自 于:wWW.Hn1C.cOM 唯才教育 网: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如果未在协议中选择相应的核实程序,公证机关会选择信函核实或者电话核实的方式,但效力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
(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及期限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出具证书需要必要的审查、出证时间,一般需要15日。为了节省时间,可以在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出现违约事项的情况下,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关于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应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应当在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关于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均是从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公证机关和法院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京高法发,1995]386号)第四项第四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沪高法发〔1994〕10号)第五项第二款规定“。”
关于北京和上海规定的执行期限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是由于1991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期限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而北京和上海两地分别在1995年和1994年参照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发布了上述规定。但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将申请执行的期限改为2年,2012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期限的规定仍是2年。因此,不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申请执行的期限都应该是2年,而不是6个月或1年。
二、存在问题及风险
公证债权文书被作为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由于制作机关、内容形式等方面明显区别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等法律文书,因而在
执行中呈现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和风险。
(一)关于管辖法院
关于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向何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分析,当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不一定是执行人所在地,在选择管辖法院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对被执行人更有利,不便于执行人顺利的实现债权。
(二)公证手续瑕疵
公证的债权文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并且要经过正当的公证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被法院认定认为为属于上述确有错误的一种或者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可能因此丧失最佳的追偿时机,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排除起诉,无法及时进行财产保全
对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不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该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批复正式确立了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可诉性,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权,对于债权人而言,表面上看起来是快速进入了执行程序,避免了诉讼的拖沓,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一,借款如果未到期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由于无法起诉,债权人则无法通过诉讼保全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最后等借款到期到了执行阶段,可能债务人以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是一纸空
文。第二,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债权人需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需要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债务人得到消息后很有可能趁机转移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提醒
公证债权文书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被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使许多原本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得以在诉讼之外就确定执行效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与此同时,公证债权文书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其独有的一风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两个法院可能都不是对债权人最有利的,反而对被执行人更有利。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排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权,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需要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债务人可能趁机转移财产。排除了诉权,债权人无法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有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因此,债权人在选择是否对债权证书进行公证时,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谨慎作出决策。
附:强制执行公证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
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
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
篇二:还款协议(公证强制执行)
还 款 协 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鉴于:乙方于下列时间陆续向甲方借得款项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均已到期。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偿还上述借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整(, .00)没有归还,乙方承诺将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之前清偿所欠甲方的上述全部借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00)。
第二条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贰计算,乙方有权提前还款, 甲方也同意无条件接受乙方的提前还款。
第三条 乙方保证按期还款。若到期仍未还欠款,则每逾期一日自愿按借款额的0.8‰支付违约金。乙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其独立承担。
第四条 担保条款
第五条 公证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即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
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按期还款义务,则债务人自愿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届时,债权人有权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有债权债务。
2、债权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按本合同第三条提供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材料。
3、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自愿约定同意:公证处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电话核实,即预留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电话号码为: 。合同履行期间,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预留电话号码有变,应及时通知公证处,否则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将承担通知不能的责任,且不影响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4、债务人(乙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依据债权人(甲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债务人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六条 债务人(乙方)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借款未逾期的,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借款逾期的,按本金、利息、违约金的顺序偿还。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债务人或其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甲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1、债务人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的;
2、债务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八条 债务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九条 因本合同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债务人(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持二份,公证处存档一份。但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债权人(甲方)领取。
甲方(签字):乙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篇三:借款公证强制执行 确保债权实现
借款公证强制执行 确保债权实现
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
贷行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借款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以下是对强制执行借款公证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
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办理借款公证须知: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需要注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所有当事人共同向公证
处提出申请,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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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 强制执行 借款合同 借款强制执行公证 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篇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 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08?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以下简称“司复[2006]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联合通知》第一、二条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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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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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篇二:公证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
方,上述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00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1.5,。
三、借款用途:商业经营、货物买卖、债务清偿等一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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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事用途。
四、借款期限: 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
五、借款归还: 乙方应于 年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借款到期,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为理由延迟还款,否则构成违约。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六、担保条款
1、
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2、保证期间:为两年(自);
3、本合同所有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均负有在其担保范围内独立清偿被保证人(即乙方)所欠全部债务的义务。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 年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皆由乙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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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
八、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所有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在遭遇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
的抗辩权。
2、在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方及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3、如乙方及各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承诺,或借款未到期,但乙方未能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累计拖欠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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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利息未付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乙方及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因乙方违约,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十、 公证条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保证人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保证人均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
书。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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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保证人各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 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本合同各保证人愿意单独或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乙方联系电话为: ,邮政编码:
乙方特快专递接收地址: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甲 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保证人: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篇三:强制执行公证合同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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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年,月,日
甲方因本人需要,向乙方申请人民币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出借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 元整),借款于本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二条 本合同双方同意选择第( )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的方式:
1、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的,甲、乙双方应保留银行划款记录,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2、现金方式收款:乙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款项的,乙方应保留银行取款凭证,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第三条 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甲方应在每月的,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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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借款期限为 ____个月,自 , 年 , 月, 日 到 ,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甲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
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六条 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是一次性偿还本金,且甲方有权提前偿还上述借款,
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七条 公证
1、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2、如果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履行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第十条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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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联系电话为: 。甲方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甲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甲方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是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5、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
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或甲方的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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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乙方发
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1、甲方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
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收取 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的,甲方除应继续支付借款利 息外,同时应承担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协议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受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一方当事人和有关司法机关以EMS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不论对方是否收悉,发出文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正机构留存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出借人(乙方)领取。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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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 ? ? ?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 201?7-08-?27 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未能按期归?还时,贷款?银行可依据?这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抵押物,?以实现贷款?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完全不同的?,而且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存在着?诸多无法操?作的实际问?题。本文就?结合实际案?例对此进行?探析。
?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某商业银?行与A公司?签定贷款合?同一份,贷?款期限为半?年。为保证?银行贷款债?权的安全回?收,由B公?司提供自有?房产进行担?保,与银行?签定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银行按照?贷款惯例,?到银行所在?区公证处对?上述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申请公证?,由该公证?处对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分别?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B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该银行即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在申请执?行证书的时?候,银行在?债权范围中?除了表述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金数额之外?,还增加了?要求其承担?律师费用2?万元一项。?之后,银行?据此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合同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直接受理执?行,需要经?过审判程序?。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抵押偿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当直接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予以立案?执行。法律?分析
?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
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130?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
?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 4、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4、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
?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甲?方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是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
5、?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 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或甲?方的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乙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
? 1、甲?方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
? 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收取? 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的,甲?方除应继续?支付借款利? 息外,同?时应承担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 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三条 本?协议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受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一?方当事人和?有关司法机?关以EMS?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不论对?方是否收悉?,发出文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正机构留存?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出借人(乙?方)领取。?
?甲方:
? 乙方?: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
范文四: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
篇一: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一、初步法律分析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一)债权文书内容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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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联合通知》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不是指债权债务的数额固定,也不应当认为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指债务的主体、数额或者计算标准、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以及履约的认定程序必须约定明确。
(二)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为:(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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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另外,对于在履行过程中的未经公证但符合上述范围规定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经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三)抵(质)押合同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目前还处于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其他债权文书”是否包括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包括第三方担保合同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合同),实务中对保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基本上不存在异议,有争议的主要抵(质)押担保合同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本文结合公证机构及法院实践对此进行说明。
虽然在理论上对抵(质)押合同是否为“债权文书”存在一定的争议,否认抵质押合同为“债权文书”的观点认为,抵质押本身不是债权而是担保物权,抵押合同不属债权文书的范围,抵押权不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来实现。但实际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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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以及第14条规定“以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
办理。”有所规定,应该说,司法部的此规定以规章的形式基本上解决了抵押合同能否赋与强制执行效力问题的争议。法院在实践中亦认可对抵质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例如(2004)泸一中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决书》中原告提出“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而抵押合同属物权合同,公证机关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违法”的观点,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出具该类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故原告提出本案所涉的公证文书不属债权文书即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担保合同依附于主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法律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抵(质)押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债权人和抵(质)押人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不能仅就抵(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该和相应的主合同一起办理一份公证,不应当分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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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关于经过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公证法》第37条和第40条规定的有所矛盾,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排除了当事人的诉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该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确认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排除了当事人的诉权,除非公证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才可向法院起诉。
(五)关于执行管辖法院
关于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向何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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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六)关于在协议中约定公证机关核实程序的相关问题
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及《联合通知》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公证执行证书,应通知双方当事人核对债务履行情况。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如果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前,未履行核实程序,法院可能会以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存在瑕疵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因此,公证机关的核实程序应当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各地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的核实程序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债务人履约备案”,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履约后应当将履约的证据在约期限送交给公证机构,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能将履约的凭证及时送交给公证机构,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第二种是“公证处信函核实”,即当事人约定,在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通讯地址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按约定回函,或者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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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第三种是“公证处电话核实”,即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时间,通讯号码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以电话(传真)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按
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回复时提出异议,但为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债务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债权人可以在需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协议中加入相关的条款,约定采取何种核实程序,以及当事人回复的时间,如果债务人在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可以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如果未在协议中选择相应的核实程序,公证机关会选择信函核实或者电话核实的方式,但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及期限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出具证书需要必要的审查、出证时间,一般需要15日。为了节省时间,可以在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出现违约事项的情况下,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关于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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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应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应当在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关于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均是从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公证机关和法院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京高法发,1995]386号)第四项第四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沪高法发〔1994〕10号)第五项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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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和上海规定的执行期限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是由于1991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期限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而北京和上海两地分别在1995年和1994年参照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发布了上述规定。但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将申请执行的期限改为2年,2012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期限的规定仍是2年。因此,不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申请执行的期限都应该是2年,而不是6个月或1年。
二、存在问题及风险
公证债权文书被作为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由于制作机关、内容形式等方面明显区别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等法律文书,因而在执行中呈现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和风险。
(一)关于管辖法院
关于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向何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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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分析,当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不一定是执行人所在地,在选择管辖法院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对被执行人更有利,不便于执行人顺利的实现债权。
(二)公证手续瑕疵
公证的债权文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并且要经过正当的公证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被法院认定认为为属于上述确有错误的一种或者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可能因此丧失最佳的追偿时机,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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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三)排除起诉,无法及时进行财产保全
对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不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该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批复正式确立了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可诉性,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权,对于债权人而言,表面上看起来是快速进入了执行程序,避免了诉讼的拖沓,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一,借款如果未到期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由于无法起诉,债权人则无法通过诉讼保全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最后等借款到期到了执行阶段,可能债务人以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是一纸空文。第二,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债权人需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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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债务人得到消息后很有可能趁机转移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提醒
公证债权文书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被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使许多原本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得以在诉讼之外就确定执行效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与此同时,公证债权文书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其独有的一风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两个法院可能都不是对债权人最有利的,反而对被执行人更有利。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排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权,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需要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债务人可能趁机转移财产。排除了诉权,债权人无法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有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因此,债权人在选择是否对债权证书进行公证时,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谨慎作出决策。
附:强制执行公证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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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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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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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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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
篇二:借款公证强制执行 确保债权实现
借款公证强制执行 确保债权实现
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贷行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借款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以下是对强制执行借款公证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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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
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办理借款公证须知: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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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需要注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所有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延伸阅读:
公证法全文 民法通则全文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借条诉讼时效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三:还款协议(公证强制执行)
还 款 协 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鉴于:乙方于下列时间陆续向甲方借得款项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均已到期。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偿还上述借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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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民币整(, .00)没有归还,乙方承诺将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之前清偿所欠甲方的上述全部借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00)。
第二条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贰计算,乙方有权提前还款, 甲方也同意无条件接受乙方的提前还款。
第三条 乙方保证按期还款。若到期仍未还欠款,则每逾期一日自愿按借款额的0.8‰支付违约金。乙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其独立承担。
第四条 担保条款
第五条 公证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即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按期还款义务,则债务人自愿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届时,债权人有权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有债权债务。
2、债权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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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三条提供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材料。
3、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自愿约定同意:公证处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电话核实,即预留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电话号码为: 。合同履行期间,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预留电话号码有变,应及时通知公证处,否则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将承担通知不能的责任,且不影响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4、债务人(乙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依据债权人(甲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债务人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六条 债务人(乙方)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借款未逾期的,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借款逾期的,按本金、利息、违约金的顺序偿还。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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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债务人或其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甲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1、债务人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的;
2、债务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八条 债务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九条 因本合同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债务人(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持二份,公证处存档一份。但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债权人(甲方)领取。
甲方(签字):乙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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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
? ? ? ?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
?2017-?08-27? 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未能?按期归还时?,贷款银行?可依据这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抵?押物,以实?现贷款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完全?不同的,而?且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存在着诸多?无法操作的?实际问题。?本文就结合?实际案例对?此进行探析?。
?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某?商业银行与?A公司签定?贷款合同一?份,贷款期?限为半年。为保证银行??贷款债权的?安全回收,?由B公司提?供自有房产?进行担保,?与银行签定?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银?行按照贷款?惯例,到银?行所在区公?证处对上述?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申?请公证,由?该公证处对?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分别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B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该银?行即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在?申请执行证?书的时候,?银行在债权?范围中除了?表述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金数?额之外,还?增加了要求?其承担律师?费用2万元?一项。之后?,银行据此?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合?同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直接?受理执行,?需要经过审?判程序。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抵押?偿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当?直接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予?以立案执行?。法律分析?
?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
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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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130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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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债?务人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 (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 第六条 ?债务人(乙?方)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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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款未逾期的?,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2、?借款逾期的?,按本金、?利息、违约?金的顺序偿?还。
?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债务人或?其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甲?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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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人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的; ?
2、?债务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第八条? 债务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 第九条? 因本合同?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债?务人(乙方?)承担。 ?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持?二份,公证?处存档一份?。但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债权?人(甲方)?领取。
?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篇五:?
浅?谈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问题研究 ?浅谈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问题研究?
? 一、引?言 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文书?时,另一方?有权力向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在受?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借?款在私人或?企业中非常?常见,而借?款合同的执?行需要相关?的法律加以?保障。民诉?法和公证法?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能?,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按合?同完成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当前的?市场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借款协议?与合同,存?在着大小不?同的矛盾纠?纷,而要如?何减少其中?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研究?和完善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方面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也能?确保以完善?的机制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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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的作?用
?1.规范借?贷行为:
? 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时,公证机?构将对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并指导?当事人完善?合同,使之?更加合理合?法,从而规?范借贷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强化证?据效力:
? 由于?在市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比较复杂?,在订立借?条、借据或?借款协议时?,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些合?同文件并不?规范和完整?,缺乏完全?明确的法律?效力,造成?在执行中存?在纠纷,尤?其是在借贷?金额、利息?、担保责任?等方面容易?造成问题。?而这就需要?公证力量介?入,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大于一半?其他书证、?证言或视听?资料等,有?很强的证明?效力,也为?强制执行效?力大小了良?好的基础,?可以极大的?减少和预防?借贷中的纠?纷。
?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由于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合同必?须具有证据?的效力,借?款人到了期?限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债权人?就有权力向?法院进行申?请,法院具?有强制执行?的义务。 ?
4?.增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主?张执行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在申办公?证的时候是?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的纠纷,以?免借款人赖?账或延时还?账,而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可以敦?促借款人按?照合同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保证?借款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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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条?件 赋予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性具有很?好的优势,?可以有效的?确保债权人?的效益,但?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条?件才能赋予?其强制的执?行效力,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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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和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金、?利息和还款?时间等内容?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偿还?借款没有分?歧,公证机?构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等进行?调节,调节?不成还要经?过法院来强?制执行,如?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部?分借款,而?债权人表示?全部没有偿?还,这些都?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债权?关系导致的?。
? 2.债权?文书以货币?、物品和证?券等为给付?形式:公证?程序规则》?等进行调节?,调节不成?还要经过法?院来强制执?行,如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部分借?款,而债权?人表示全部?没有偿还,?这些都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债权关系?导致的。 ?
2?.债权文书?以货币、物?品和证券等?为给付形式?》的文件规?定,当债权?人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关?系时,受让?的第三方在?持有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和债权?人同意转让?的文件等资?料时,第三?方受让资产?公司或单位?有权力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效力,因?而新的债权?人可以向元?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
? (四)?执行证书问?题 但是在?现实债务处?理的关系中?,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流程比较漫?长,审核和?确认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认证的?问题,耗时?较长,给债?权人带来了?较大的困扰?,而要节省?时间,提高?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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