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讲民诉法解释笔记
【法律讲堂】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讲民?诉法解释笔?记 ,上,
一、概述--制定民诉法?解释的过程?和背景等,略,
二、民诉法解释?的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核心原则,
,二,依法原则
1、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
--民事诉讼过?程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
--民事诉讼过?程是是让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
--民事诉讼过?程是让旁听?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
2、当事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3、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证人、鉴定人等,
4、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
,三,效率原则,在不违背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
*如小额速裁?,共13个条?文,、程序性裁定?一般不得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除?外,【特别指出:执行异议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能抗诉】
,四,科学性原则?,遵循审判执?行规律,
*例如不是什?么审判案件?都是调解优?先。
*不同程序的?职能+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构?成网络维护?法治秩序
*做好四个协?调:
1、立、审、执三个环节?的协调~不能混淆~如审判时就?考虑能不能?执行。
2、诉讼和非诉?的协调。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诉程序的协?调,如调解、仲裁,
*民诉程序内?诉讼和非诉?的协调,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做好一审、二审、审监程序的?协调,界定三个程?序的职能,
一审:查清事实、适用法律
二审:争议事实、法律问题解?决,二审不超过?争议范围,
审监:依法纠错、维护权威
3、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协调。,调解优先但?不绝对先调?解,
,五,便民原则
,六,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原则?,13条,
三、管辖制度
1、合同履行地?问题,18条,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网购问题,20条,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信息网络侵?权问题,25条,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4、不动产纠纷?,28条,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指定管辖问?题,41条,指定前下级?法院中止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6、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42条,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民事诉讼证?据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
当事人主张?和反驳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必须要有证?据 ,90条,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
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明基本事?实,91条,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当事人证明?基本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本?身事实,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
,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举证+证明,
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当事人证据?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
3、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证据~或者证明力?度不够~要承担不利?后果
?转变理念:向社会提供?更明确的信?息~举证责任不?仅是提供证?据~更重要的是?达到证明目?的。不能一纸诉?状~就要讨个说?法。
,三,逾期举证问?题
1、因客观原因?没有提供~采纳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提供~不采纳~但是与案件?基
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但是要对其?进行训诫、罚款
3、不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提供?,一般过失,~应当采纳~要进行训诫?
4、再审阶段逾?期举证理由?成立。要分清新事?实、新证据:新证据—改判 新事实—不能改判~只能再起诉?。
,四,证据质证问?题
1、认定事实证?据必须质证?
2、没有争议的?事实也要质?证
3、质证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
,五,证据的审核?和认定
1、自由心证,也要遵循法?则 105条,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全面客观、依据法律、证据规则、逻辑推理
2、非法证据排?除,106条,
【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审认证据,优势证据标?准:一般标准为?高度概然性?原则~特殊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六,保证书的签?署
1、当事人陈述?的保证
2、证人作证的?保证
保证书的内?容待设计~下一步可以?要求宣读保?证书
五、一审程序
,一,职能:基础性程序?~查清事实、适用法律
最重要抓一?审质量~其次是二审?~最后才是再?审
,二,落实立案登?记制度
*必须同时具?备民诉法1?19条规定?~没有124?条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
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供?起诉材料应?该初步审查?。
*既要做好立?案登记又要?落实负面清?单制度。
,三,重复起诉不?予受理,247条的?三项条件同?时具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案件不?能算重复起?诉~如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等~应该为新诉?~不能以再审?对待。
六、小额诉讼程?序,共14个条?文,
小额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新规定~民诉法16?2条一个条?文规定该制?度~如何实施民?诉法没有规?定。各地实施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审判实?践细化。
1、标准问题,各省、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工资?30%以下,只能根据这?个标准。,274条共?9项,,
2、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3、小额诉讼程?序提管辖权?异议问题,可以提~但是也应当?是一审终审?,
4、小额诉讼程?序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裁判文书也?可以简化~不主张简单?问题复杂化?,
七、公益诉讼
1、主体:环保法、消法规定的?机关和组织?
2、起诉条件,284条,四个条件~最实质的是?第三个,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这是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本质区?别~这也明确了?举证责任在?原告,行为、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公益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注:环保法庭环?保类案件不?一定就是公?益诉讼~可能涉及环?保私益诉讼?,~中院可以视?情况指定管?辖,慎用,。
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先立案管辖?原则、指定管辖原?则,两个原则择?优选择,
4、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处理
侵权行为里?面~同一个侵权?行为既可能?导致损害公?益~也可能侵害?私益~可能同时起?诉~如何协调这?个矛盾。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主?、客体均不相?同~不宜合并审?理。
◎如果侵权行?为确定~两类诉讼可?以分别起诉?~各自独立处?理。
◎如果侵权行?为不确定~两者可以分?别立案~但是立案后?私益诉讼可?以先中止审?理~待公益诉讼?确定侵权行?为后再恢复?私益诉讼的?审理。【公益诉讼先?确定侵权行?为】
5、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调解和撤诉?,289条、290条,
◎可以和解和?调解~但是需公告?不低于30?日。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否则不出具?调解书依法?裁判。
◎撤诉需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且提出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可以不予准?许。
八、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56?条)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涉及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原审当?事人权益~所以提起条?件严格。
◎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第?三人~将原审原被?告列为共同?被告。。
◎之所以没参?加原审有不?可归责于其?的事由。,295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有错?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的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这里所说的?损害民事权?益应该是判?决、裁定主文的?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如果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损?害其利益~但是判决主?文没有损害?~也不能提起?撤销之诉。事实认定、证据采纳错?误产生的损?害只会影响?其他诉讼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据?推翻~不能通过撤?销之诉,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时间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6个?月之内,不变期间,
2、立案审查,293条,
◎第三人提交?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不同于立案?登记审查~也是形式审?查~但是比一般?形式审查严?格~可以询问,,可审查30?天~一般立案是?7天,
◎297条,不能提起撤?销之诉情形?:非诉程序、身份关系、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受?害人,
3、撤销之诉中?第三人诉求?的审理和处?理
◎请求撤销原?判决等文书?
◎请求确认第?三人民事权?益
审理后按照?300条规?定进行处理?~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是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的?。
4、第三人撤销?之诉和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之诉?的衔接,可能存在交?叉,,301-303条,
◎再审在先~应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原审原被告?恶意串通的?~应该先审理?撤销之诉。
◎如果再审被?驳回~第三人撤销?之诉单独审?理。
◎如果合并审?理~再审是按一?审程序的~两个案件合?并后相当于?一审~可以上诉。再审是按二?审程序的~案件就相当?于是遗漏了?诉讼请求~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就应当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又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驳?回后又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应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不服~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后~其又提起撤?销之诉~不能受理。
九、执行异议之?诉,共13.5条,
,一,管辖法院。原规定为执?行法院管辖?~但是有意见?提出涉及房?屋和不动产?~执行法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需要再?规定专属管?辖除外,后经讨论认?为还是按照?原来规定~就是执行法?院,其实也是一?种专属管辖?,
,二,条件。,对原来依据?执行的判决?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执行?的标的有异?议~为了阻却执?行提起的诉?讼,
◎在执行期间?提出
◎必须案外人?已经提过执?行异议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诉求~并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应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如果过了这?个期间~只能另行提?起确认或者?给付之诉,
,三,举证证明责?任,311条,
◎由案外人承?担
,四,审理重点
一种观点:只审理是否?阻却执行~确权需要另?行起诉
经过讨论达?成共识:
◎如果不审理?实体权利性?质和归属~要判断是否?能够阻却执?行是不可能?的,
◎如果不审理?实体权利性?质和归属~结案后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判决结果?和执行异议?之诉不一致?怎么处理,
所以——
,312-313条,
1、无论当事人?诉求是否有?确权的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都要搞?清实体权益?性质和归属?~同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能阻却执?行的判断。
2、如果当事人?提出了确权?请求~判决主文应?当认定~如果没有提?出确权请求?~判决主文不?能认定~因为没有诉?~但"本院认为"部分要说明?。
3、在理解"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要全面:
◎不仅包括案?外人物权、债权、法定优先权?的审查~还要包括被?执行人享有?的相关物权?、债权、法定优先权?的审查的判?定~物权和优先?权好判定~因为有排他?性~难点在于债?权效
力先后?的确定。
◎究竟哪些实?体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还没有解?决~希望大家参?与讨论和研?究。
,五,审理期间执?行标的处理?问题
原则上不得?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并申请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但是要慎重?把握。
◎如果执行标?的是特定物?一般不予准?许
◎如果执行标?的是一般物?可以准许
如果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法院可以处?罚~申请人可就?损失另案诉?讼
十、二审程序
,一,职能:争议事实、法律争议~围绕争议焦?点、认定事实、终审裁判。
◎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不能判决~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但如果双方?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属于自愿行?使处分权~可以一并审?理裁判~损害公益、第三人权益?除外,
,二,二审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审理,不公开情形?343条,
◎除了333?条和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所有的都应?公开。
,三,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如何处理?:
◎虽然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但是如果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积极应?诉~直接同意对?于被告来说?又不公平。所
以……
◎如果原告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准许撤回起?诉~一并撤销原?审判决。原告起诉后?又起诉的~视为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十一、审监程序
,一,职能:依法纠错~维护权威
◎不能用一种?裁量权取代?另一种裁量?权。
,二,哪些不适用?审监程序:除了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外的其他?程序性的裁?定~特别程序审?理案件,383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判决生效半?年内~过了后只能?找检察院提?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法3+1模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
,四,严格民诉法?200条和?解释规定审?查~把握界限。
,五,再审审理应?围绕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V?S再审请求?,程序和实体?~进入再审程?序后就不再?审查申请条?件~只进行实体?处理,
◎再审请求V?S原审请求?
,六,正确对待检?察监督,共9个条文?,:
1、原则:法定程序未?走完前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应当受理
3、什么是"明显错误"还没有细化?
4、受理条件:,416-417条,
5:审查:
◎检察建议的?审查:按照民诉法?200条
◎抗诉的审查?:只要符合4?17条形式?要件~30天内启?动再审
十二、执行程序,时间不够没?展开,
**最后答疑
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缴?纳诉讼费,
答:其性质属于?一个新诉~肯定需要收?诉讼费~但收费标准?还未制定。应该区别撤?销之诉是只?要求撤销裁?判文书~还是有确认?权属等诉讼?请求。
范文二:最高院《民诉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
一、管 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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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参加人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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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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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证 据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期间和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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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五、调 解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迳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6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转
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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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八、诉讼费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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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九、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限制。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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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十、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必要的证据;(,)询问当事人笔录;(,)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送达和宣判笔录;(,)执行情况;(,,)诉讼费收据。
11
范文三: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章名】 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 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 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 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 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 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 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 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 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 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 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 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 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 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 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试行 ) )第163条、164条的规 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 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 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 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 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 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
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 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 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 (试行 ) 第112条、113条、114条、 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 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
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 产、生活的影响 , 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 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 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 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 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 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 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 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 理。
范文四: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0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完整版)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 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 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
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
1、本意见对常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常见犯罪的量刑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常见量刑情节及其他尚未规范的量刑情节,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细化,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本意见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3、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4、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范文五:最高院立案指导意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2-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发[2002]13号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
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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