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简述合同担保的方式
篇一:保证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保证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摘要: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而由保证人签字,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也是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那么保证的方式有哪些呢?
《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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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将其放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不管保证人的主观意志如何,保证人均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
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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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可见,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承担的责任更重一些。
《担保法》第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您存在“2015年怎样起诉离婚”、“离婚后能否提起诉讼”等问题,小编建议咨询最好的专业资深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文章来源:/htjf/htdb/baozheng/2015/0313/16910.html
篇二: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合同担保概述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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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上述财产。合同保全即属于一般担保。特别担保则是以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其方式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
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从属性表现在担保和主合同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并可随主合同的移转而移转。补充性表现在只有在所担保的主债务不能履行时才能执行担保的财产。相对独立性表现在担保有自己独立的变更和消灭原因,并且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从属性的某些内容。明确的目的性表现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担保的种类
合同担保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担保的产生依据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约定担保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法定担保是指无须当事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担保。
以担保标的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为担保标的的担保,如保证;物的担保是指以担保人的特定财产为担保标的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可以归入到物的担保,因金钱可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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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殊的物。
以担保的对象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其中的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即为本担保。本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反担保的方式则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第二节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特征
保证具有以下特征:(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2)保证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保证的设定
保证的设定条件包括:
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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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
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思必须明确具体,而且必须是其本人的真实意图,而不是受欺诈或受胁迫的结果。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亦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除须具备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条件外,保证合同本身还须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才能成立。
四、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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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亦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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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六、保证的效力
保证有效成立后,其效力体现在:(1)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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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二、定金的特征
定金的特征在于:(1)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具有从属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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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定金的种类
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我国现行法承认上述所有种类的定金。
(1)立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除外。
(3)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4)解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的定金。
(5)违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对违约方惩罚的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不同种类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
(1)立约定金的效力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
(2)成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证约定金的效力在于证明合同的成立。
(4)解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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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约定金的效力有三:
?担保债务履行。定金是通过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而起到合同担保作用的。
?证明合同成立。定金的交付本身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预先给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视为预付款。
定金罚则的基本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但违约定金不同于预付款,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性质不同。违约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次,效力不同。违约定金除担保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担保之作用。最后,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预付款无此功能。
篇三: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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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被保证人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第二,债务人的履行的期限;第三,保证的方式;第四,保证担保的范围;第五,保证的期间;第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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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简述合同担保的方式及其特征
简述合同担保的方式及其特征
篇一:各类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各类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各类担保合同的条款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担保的力度及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定金给付人)的责任负担。为避免担保实践中由于口头约定不明而导致的无谓的争议,除留置之外的各种担保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因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是主合同中的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之间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而且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应当视为一种书面合同。而且,书面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经过反复要约、再要约的谈判过程而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因为信函、传真、电报
完全可以表达担保人愿意担任保证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即被担保债权人愿意接受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现代通讯工具的改进,市场经济社会的高度信息化,不承认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作为担保的表现形式是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要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对于各类合同文件予以通盘审查,并根据担保合同文件的具体内容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然,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的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果担保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则不能根据此种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篇二: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
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
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
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
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
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
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
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范文 网:简述合同担保的方式及其特征)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
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
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
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
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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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各类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各类担保合同的条款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担保的力度及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定金给付人)的责任负担。为避免担保实践中由于口头约定不明而导致的无谓的争议,除留置之外的各种担保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因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是主合同中的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之间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而且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应当视为一种书面合同。而且,书面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经过反复要约、再要约的谈判过程而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因为信函、传真、电报完全可以表达担保人愿意担任保证人、
提供抵押、质押或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即被担保债权人愿意接受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现代通讯工具的改进,市场经济社会的高度信息化,不承认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作为担保的表现形式是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要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对于各类合同文件予以通盘审查,并根据担保合同文件的具体内容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然,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的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果担保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则不能根据此种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范文三:担保收费的种类及如何计算?收取方式如何?
担保收费的种类及如何计算,收取方式如
何,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凡经过详细评审的项目均收取评审费;对办理担保的项目收取担保费。费用收取标准:(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3‰,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预收,在初审阶段经过认真评审被终止的项目,按1000元收取。(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月担保费率=月基准费率×风险度系数×额度系数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1.5‰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下表:(费率系数表)基本风
险度评估值?0.30?0.40?0.50?0.600.60以上风险度系数1.21.41.61.82.0担保额度300万以下(含300万)300-500万(含500万)500-1000万(含1000万)1000万以上额度系数1.00.950.90.85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范文四:简述佛珠的种类
简述佛珠的种类
当今很多喜欢时尚或显示个性的人也戴上一串佛珠,但他们却未必知道佛珠所包涵的意义,愿能通过此文,使他们能了解佛珠,希望他们尊重佛珠。
佛珠的种类很多,若就其使用方面来讲,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
1、持珠:用手掐捻或者持念的佛珠,多用来记录念诵佛号或咒语的数目。在经典中说: 若善男子、善女人,有能诵念诸陀罗尼及佛名者,为欲自利及护他人??若欲愿生诸佛净土者,应当依法受持此珠(义净译《曼殊室利咒藏中校量数珠功德经》,《大正藏》卷一七)。这就说明,持用佛珠就是藉以约束身心、帮助修行、消除妄念,待日久功深,便能增加智慧,利己护人,同时还会获得无量的功德。
2、佩珠:戴在手腕或臂上的佛珠,俗称手串,以十八颗子珠者最为普遍,多以名贵材质或颜色亮丽者为之。许多并非信仰佛教的男女,皆以佩带佛珠为荣,使佛珠俨然成为一种时尚饰品了。在我看来,凡是这些爱戴佛珠的人,皆应看作是深具善根、无始劫来与佛有缘的人。佛陀早有明示:若复有人手持此菩提珠,不能依法念诵佛名及陀罗尼,但能手持随身,行住坐卧,所出言说若善若恶,斯由此人以持菩提子故,所得功德如念诸佛、诵咒无异,获福无量(义净译《校量数珠功德经》,《大正藏》卷一七)。
3、挂珠:挂在颈上的佛珠,多采用水晶、玛瑙、翡翠、珊瑚、密蜡、绿松石等珍贵材料制成,子珠的色泽必须匀净,要求选用彼此间色彩变化不大、温润细腻、光洁晶莹的好材料制作。同时,子珠的直径亦要求在一厘米左右,不可有大的误差。在联缀时,每二十七颗子珠间嵌入一颗隔珠,在母珠的下方还会配有一种编织精美的“中国结”与美玉、翡翠等挂件组合而成的“佛头穗”。在重要的法会上或大和尚礼佛拈香的时候,这种“佛头穗”能够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从而保证在整个佛事活动中仪态庄重。一般来讲,挂珠的佩戴要考虑一定的季节性,如夏季应选用那些水晶、玛瑙、翡翠、珊瑚等宝石类,能够使人有凉爽贴身的感觉;在冬季里就应选用琥珀、密蜡或果实一类的挂珠为好。此外,尚有一类挂珠是由佛珠衍化而来的,那便是“朝珠”,它是清代官吏特有的一种饰物。朝珠与普通挂珠最大的区别是,朝珠将佛头穗的样式改成了由阔丝带系缀、用银丝珐琅裹着、被称作“背云”的大坠子,而弟子珠也移到了胸前,由三串组成。因近世有仿制朝珠样式来充当挂珠者,所以在佩戴朝珠样式的挂珠时,应当注意以胸前的三颗隔珠为中心对称,将后背的“背云”紧靠后背中心,而三串弟子珠是左侧一、右侧二的形制,切不可乱挂一气,有悖礼仪。
标准的佛珠应该包括:母珠、子珠、隔珠(又称作“数取”)、弟子珠(又称作“记子”)、记子留和一些饰物组成。
母珠:俗称“三通”或“佛头”,通常只有一颗,但亦有两颗的,用以将不同数目的子珠归结于一处,同时还可以起到连接弟子珠、记子留和一些饰物的作用。以前的母珠,多会在内部绘有佛像,采用凸透镜的原理,可以清晰地观察到里面的佛像,更加使人感受到佛珠作为一种法具的庄严。
隔珠:又称作“间隔珠”或“数取”,多用来将子珠平均分隔开。一般来讲,隔珠均要比子珠稍大一些,数量可采用一颗至三颗不等。如一百零八颗的佛珠和五十四颗的佛珠,就需要每二十七颗子珠用一隔珠;二十七颗、十八颗的佛珠,则每九颗子珠用一隔珠。 弟子珠:它的体积比子珠要小一些,一般以十颗或二十颗居多,多串在母珠的另一端,以十颗为一小串,如同算盘一样,采用十进位,用来计算掐捻过的数目。“十”这个数目代表了佛教的“十波罗蜜”,即:施、戒、忍、精进、禅定、般若、方便、愿、力、智。(唐 义净译《金光明最胜王经》卷四“最胜陀罗尼品”第六,《大正藏》卷一六)
记子留:是指每串弟子珠的末端所附的比弟子珠稍大一些的珠粒或者饰物,也可以用线绳结成“中国结”来替代,目的是为了防止弟子珠的滑落。
范文五:简述债权的种类
简述债权的种类
债权是源于债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权。债的本质就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债的关系是一种财产性法律关系。
根据债权的法律性质,请求标的和所处状态,华债网的小编现对债权试做如下分类:
1、 根据债权的法律性质,可以把债权划分为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和已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在此,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称为自然债权,已经依法确认的债权成为法定债权。前者如有一方提出异议,将成为有争议的债权,需要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裁判方能确定:后者已经法院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2、 根据债权的请求标的,可将债权区分为金钱请求权,即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公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金钱债权如货款,加工款,租金等须以一方交付货币方能实现的债权;非金钱债权则如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以某种行为实施后方能实现的债权,这种债权不是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非金钱债权又可根据标的的特性分为物的交付请求权和行为请求权。
3、 根据债权所处状态,债权可以分类为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又称预期债权,当债权请求期届满时,预期债权则转化为到期债权。在贸易往来中,并非所有债权一定要到期方能实现,未到期债权除了债务人自愿提前履行之外,法律规定出特定的情形(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或信用丢失等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