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
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
粉尘(电焊烟尘)离岗后医学随访 1、随访对象 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人员和尘肺患者 2、随访目的 监护粉尘作业人员离岗后尘肺的发生和尘肺患者的病情进展 3、随访目标疾病 同离岗时 4、随访检查内容 1 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 心血管系统 2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 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 5、随访时间 1 接触粉尘工龄在20年 含20年 以下者,随访1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1次。接触粉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4年1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 含5年 以下者,且接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 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对需要复查确定其放射工作适任性的,应当予以及时安排复查。 2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3、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评价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对预期从事工作的适任性,还应确定哪些工作人员需要在工作过程中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应系统、仔细、准确地询问职业史和进行医学检查并详细记录,以便为上岗后定期健康检查或者事故健康检查提供基
础信息。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A,需要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5、 在上岗前(和上岗后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需要考虑下列三种特殊情况: a 如果工作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工作人员是否适宜; b 如果工作涉及非密封源,患有严重皮肤病的工作人员是否适宜; c 对从事放射工作存在心理障碍的工作人员是否适宜。 在确定是否适宜穿戴呼吸防护装置时,应进行肺功能检查。 对于患有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所患皮肤病的性质、范围和发展情况以及工作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适宜。如果放射性活度水平较低,而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遮盖住病灶表面),可不必排除患有这类皮肤病的工作人员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工作。 对于存在心理障碍的工作人员,判断其适任性时,应特别考虑心理障碍的症状性偶发是否会对该工作人员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6、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对受检者的放射工作适任性意见,由主检医师提出下列意见之一: a 可从事放射工作; b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c 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1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年,2年,但不得超过2年。核电厂操纵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一次。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3、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认定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安排合适的非放射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4、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核或放射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
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后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对受检者的放射工作适任性意见,由主检医师提出下列意见之一: a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b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c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d 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对于暂时脱离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复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主检医师应提出可返回原放射工作岗位的建议。 谢谢~ * 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 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科 方丽艳 2011. 12. 17 内容介绍 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介绍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简单介绍 本单位所涉及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健康检查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日常检测6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01年10月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因素》(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 职业健康检查(19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01年10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3月;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乙级资质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01年10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年7月;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京卫
监字[2008]110号,2008年5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2002年3月;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京卫疾控字[2009]24号,2009年3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技术导则》GBZ/T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基本概念 1、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2、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
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 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 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 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 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
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
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范文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一.职业病防治法内容
1.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哪些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不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如医疗卫生和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实验室)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监督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此外,其职业病防治活动也应遵守,参照该法执行有关规定。
3.哪些劳动者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特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参照执行《职 业病防治法》。
4、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让其了解各有害因素对人的危害,提高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
5、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天拿水”、“胶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 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 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6、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1) 享有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 享有健康服务权,依法活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 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 享有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 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 享有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
(7) 享有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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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
(9) 享有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10) 享有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7、 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哪些义务?
(1) 健康保障义务。
(2)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3) 保险义务。
(4) 报告义务。
(5) 卫生防护义务。
(6) 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
(7) 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8、 在职业病防治中,劳动者应尽哪些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9、 劳动者如果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有赖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配合。如劳动者不履行相关的义务,用人单位可采取如下措施:
(1) 教育,使劳动者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之认识到,如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可能给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以及本人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
(2) 批评,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使其改正。
(3) 惩戒,对于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惩罚,如扣发安全奖,扣发其工资或其他处理等。如劳动者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违法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10、 什么是职业禁忌症,常见的职业禁忌症有哪些?
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他人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如少数健康的劳动者在接触三氯乙烯约2—3周可出现全身药疹样皮炎和肝脏严重损害,这种对三氯乙烯特别敏感的状态就决定他们不适宜从事接触三氯乙烯作业,这就是三氯乙烯职业禁忌症。接触某种职业危害因素亦可导致劳动者原有的疾病加重或其他的健康损害。如有肺部疾病的劳动者从事接触粉尘工作可使其肺部病情加重,或更容易发展成尘肺病;有心血管疾病的工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接触强噪声作业时易诱发心脏病发作;有精神病史或精神病的人操纵冲床容易受伤;有色盲的人驾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伤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健康等等,这些都是职业禁忌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违者可被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异性疾病,这是一种需要赔偿的疾病,因此有的国家称之为需要赔偿的疾病。职业病具有法定性,即职业病范围和处理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发现职业病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病人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和赔偿。有些疾病虽然与职业有关,但职业有害因素不是该病的直接原因,而是导致该病发生的诸多因素之一,例如:搬运工的腰酸背痛,精细作业工人的视力低下,高温作业工人的高血压等。这些疾病称为职业性多发病,又称为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范围。2002年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我市常见的有:正乙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三氯乙烯中毒、中毒性肝病、矽肺、电光性眼炎等。
1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 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2) 及时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安全生产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
(3) 对在事故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一方面要确保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得到救治,另一方面对事故现场工作的其他劳动者、参加现场救援的工作者等应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其目的是控制急性职业病损害,及早发现其健康隐患,以便及时治疗和防止病情恶化。
(4) 承担事故处理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履行以上义务,可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严重职业危害后果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的单位如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 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用人单位的经营和管理者,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而导致重大职业病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本单位主要预防项目:
1.怎样预防噪声病?
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常常会接触到噪声,噪声引起的疾病,我们称之为噪声病。噪声病有两种类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多梦等神经性衰弱综合症以及心脏、血管、血压的异常。噪声性耳聋是长期接触强噪声引起的内耳损伤,本病起病缓慢,开始常有暂时性的耳聋、耳鸣,脱离噪声环境后逐步好转,医学上称为听觉疲劳,这时如不脱离噪声环境,就会变成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往往是伴随存在的,织布机、磨床、机床、电锯、抛光机、破碎机等发出的声音,都是强噪声(85分贝以上),长期接触这类噪声,就容易患上噪声病。噪声病是可以预防的,预防噪声病的措施包括:
(1)降低噪声强度。这是防止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如鼓风机、电动机可隔离或移出室外;以无梭织机代替有梭织机,以焊接代替铆接,以压铸代替锻铸:此外,加强维修,减低由不必要的或松动的附件撞击的噪声等。
(2)采取隔声措施:用某些材料、结构和装臵将声源封闭,以达到控制噪声传播的目的。常见的有隔声室、隔声罩、隔声墙等。
(3)个体防护:接触强噪声的工人,应配戴耳塞、耳罩。耳罩隔声效果较好,一般能使噪声衰减30分贝,能减少噪声对工人人体的损害。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接触噪声的工人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的检查,发现听力损伤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准备从事噪声作业的工人就业前体检,凡患有明显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禁止从事强噪声作业。
2. 怎样预防尘肺病?
尘肺病是由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部疾病,简称尘肺。在我市,尘肺是危害工人健康的最主要的疾病。尘肺起病缓慢,一般是接触1年后才发病。临床表现为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等症状,即使脱离粉尘环境,病情仍可继续发展,日益严重。尘肺病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方法治疗尘肺,尘肺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粉尘作业工人应注意防护。
预防措施:
为预防尘肺病的发生,凡产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遵守如下管理制度:
(1) 产生粉尘的岗位必须有机械通风除尘设施,密闭尘源;
(2) 接尘工人应配给防尘口罩并坚持佩戴上岗,加强个人防护;
(3) 石料加工等产生矽尘的岗位,必须实行湿式作业;
(4) 对新上岗工人,应先体检和培训,有肺部疾病、心血管疾病者严禁从事本作业。
(5) 接尘工人如发现有气短、胸闷、咳嗽等肺部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进行X 线胸片检查,有可疑尘肺病者,应向区卫生防疫 站或当地预防保健所报告;
(6) 粉尘作业场所每月要监测一次,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必须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以内,接尘工人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7) 主动为作业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三. 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中的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
(7)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
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臵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9)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0)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落实职业病或者可疑职业病待遇义务。
(12)事故处理义务。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享受教育培训权;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义务
(3)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治措施以及待遇等。
(4)卫生防护权。
(5)批评、检举、控告权。
(6)拒绝违章作业权。
(7)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8)赔偿权,对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9)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工程防护设施。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设臵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4)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须配备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设施。
(5)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范文三: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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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
培
训
教
案
第一讲 职业卫生常识
第一节 职业危害及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职业危害定义
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害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
二、职业危害的严重性
从200年前的产业革命至今,无论是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地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近年来,ILO统计数据表明全球发生各类事故125亿人次,死亡110万人,平均每秒有4人受到伤害,每100个死者中有7人死于职业事故,欧盟每年有8000人死于事故和职业病,发展中国家每年有21万人死于职业事故,1.5亿工人遭受职业伤害。近十几年来,我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大量引用,职业病隐患不断增大,危害日趋严重化,在常见职业病发生不断增多的同时,又出现了不少新的严重的职业卫生事故。我国现有尘肺工人40多万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亿,职业病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因粉尘、化学毒物而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大量职业病人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目前,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人数,职业危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及新发职业病人数,中国均局世界首位。
三、职业危害的严重后果
1、职业危害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安全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人权)。
2、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灾难,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不
利因素。
3、职业危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每年因职业病损失近百亿元。
4、职业危害有损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形象,成为国外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借口。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我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目前,我公司在水泥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1、水泥尘:在生料、熟料、制成、运输等作业过程中均可产生粉尘,工人可因接触的粉尘性质不同分别患水泥尘肺、混合尘肺。
2、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长期接触强烈噪声可引起职业性噪声性耳聋,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消化系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振动:在使用风动工具作业时可产生局部振动,长期持续使用振动工具,可引起手臂的血管、神经、肌肉、骨关节等各种类型的病损。
4、高温:高温作业是指作业环境热强度高,劳动强度大,对人体易造成危害的作业。在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定中,是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过设计计算温度标准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致病模式
劳动者(个体)遇到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发生职业性损害:工伤、职业性疾患和伤残或死亡。它取决于个体、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作用条件,只有三个因素联系在一起,才能对人体发生职业性损害。
作用条件的主要方面有:1、接触机会,如生产中使用某一有毒物质,但只限于在一个特殊工段;2、接触方式,经呼吸道,皮肤或其他间接途径,或由于意外事故;3、接触时间;4、接触的强度(浓度)。
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种作业的工人中,个体发生职业性损害的机会和程度可有极大差别,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遗传因素;2、年龄和性别的差异;3、营养状况;4、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5、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
第二节 职业病概念、分类及特点
一、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分类
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公布的,共十大类,115种。
1、 尘肺有13种:如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水泥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有11种:如外照射急性、亚急性、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等;
3、职业中毒56种:如铅、苯、汞、锰、有机磷农药中毒等;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如中暑、高原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如布氏杆菌病、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8种: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3种:如职业性白内障、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如噪声聋、铬鼻病等;
9、职业性肿瘤8种:如苯所致的白血病、石棉所致的肺癌、间皮瘤等;
10、其他职业病5种:如职业性哮喘、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
三、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疾病;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的,而且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可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如能早期诊断,进行合理处理,预后较好,康复较易;
5、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只能对症治疗,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第三节 水泥厂常见职业病及急性职业中毒
一、水泥尘肺
水泥尘肺是工人肺内以水泥尘为主粉尘的沉积及其所引起的肺部弥漫性纤维化。是在水泥生产中影响劳动生产力、威胁矿工健康的一种最普遍、最严重的职业病。在我国尘肺中所占比例仅次于矽肺,居第四位。
(一)病因
岗位工尘肺的致病因素主要是水泥尘,影响水泥尘的致病因素:粉尘的沉积量、粉尘的致病性、吸入量。1)、粉尘在肺泡里的沉积量是发生尘肺病的首要条件,粉尘粒径越小、表面活性越大、所带电荷越多、越容易在肺泡内沉积。2)、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不与其他元素化合物结合在一起的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发病时间越短,病变发展越快,危害越大。3)、粉尘的吸入量,作业场所中粉尘的浓度越高、有尘作业的劳动强度越大、接触粉尘的时间越长,粉尘的吸入量就越多,越容易得尘肺病。
(二)类型
岗位工尘肺根据X线胸片可分为单纯性(既我国的一、二期)和复杂性(既三期)两种类型,后者又称进行性大块纤维化(PMF)。
(三)临床表现
1、症状 本病发展缓慢,可长期无任何症状,多数是在定期健康检查时发现有工人尘肺,一般发病工龄在10年以上。早期的临床症状多为咳嗽、咳痰等一般慢性支气管炎的症状。即使在胸片上已有较明显的改变时,有的病人仍可感觉良好,保持一定的体力和劳动能力。肺气肿较明显的病人可有气短等呼吸道阻塞症状。当病变发展,出现大块纤维化时呼吸困难症状日益加重,如大块纤维化形成空洞,则咳出大量墨汁痰,合并急性感染时,也可咳出大量脓性痰。在合并结核时,肺部症状可加重并出现发烧、食欲不振、体重减轻等全身症状。约有半数以上的煤工尘肺患者诉说有胸闷或胸痛,但程度不一,有些为一时性的,仅在阴雨天或气候转变时感到胸闷。当突然发生剧烈胸痛及呼吸困难时,应高度怀疑患者发生自发性气胸。晚期病人易继发肺源性心脏病、心力衰竭,有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等症状。
2、体征 早期多无明显体征,合并急慢性肺部感染、结核、支气管扩张时,可听到干啰音或(和)湿啰音。当发生大块纤维化后可出现桶状胸或(和)杵状指,叩诊胸部呈鼓音,有时在大块纤维化部位叩诊可呈浊音或实变,听诊呼吸音减低甚至消失 。
3、并发症 (1)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多见于吸烟者;(2)肺结核,最常见的合并症;(3)类风湿关节炎
4、X线表现 (1)单纯煤工尘肺 表现为0.5—10㎜大小的圆形和不规则形小阴影。(2)复杂煤工尘肺 表现为大阴影,多位于上肺野,外缘较光滑。当发生纤维收缩后,大阴影周围可发生疤痕旁型肺气肿,两肺下叶可发生代偿性肺气肿甚至肺大泡,而致肺野内小阴影数量相对减少。
(四)诊断及鉴别诊断 煤工尘肺的诊断应在正确可靠的职业史的基础
上,有明确的X线表现并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来确定。
(五)治疗及预后
1、治疗 水泥尘肺是一种慢性持续进展性疾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病人脱离粉尘作业可能有利于延缓尘肺病变进展,从这一意义上看,脱离粉尘作业是积极预防和治疗手段。煤工尘肺并发慢性支气管时,可给予抗生素、雾化吸入、止咳祛痰等对症处理,能减轻呼吸道症状。
2、预后 水泥尘肺中除矽肺外,病变进展缓慢,特别是水泥尘肺病变进展更为缓慢,他们的寿命接近正常人群平均寿命。作业环境粉尘浓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不同是影响尘肺病人预后的重要因素。
(六)预防与控制粉尘技术措施
防尘对策需要对工艺、工艺设备、物料、操作条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技术措施进行优化组合,采取综合对策。综合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是关键,是控制、消除粉尘污染源的根本措施,组织措施和管理措施是技术措施的保障。防尘综合措施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技术革新、湿法防护、密闭尘源、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二、高温
1、类型
在高气温或同时存在高湿度或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劳动,通称为高温作业。高温作业按其气象条件的特点可分为三个基本类型。
高温强辐射作业。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炼钢、轧钢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班组;陶瓷、砖瓦等工业的炉窑班组;火力发电厂和轮船上的锅炉这类生产场所具有各种不同的热源,如:冶炼炉、加热炉、窑炉、锅炉、被加热的物体 (铁水、钢水、钢锭)等,能通过传导、对流、辐射散热,使周围物体和空气温度升高;周围物体被加热后,又可成为二次热辐射源,且由于热辐射面扩大,使气温更高,在这类作业环境中,同
时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热,即对流热 (加热了的空气)和辐射热 (热源及二次热源)。对流热只作用于人的体表,但通过血液循环使全身加热;辐射热除作用于人的体表外,还作用于深部组织,因而加热作用更快更强。这类作业的气象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人在此环境下劳动时会大量出汗,如通风不良,则汗液难于蒸发,就可能因蒸发散热困难而发生蓄热和过热。
高温高湿作业。其气象特点是气温、湿度均高,而辐射强度不大。高湿度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水蒸汽重,生产工艺上要求班组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例如:印染、美;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时,班组气温可达35℃以上,相对湿度常高达90% 以上;;潮湿的探矿井内气温可达30℃以上, 相对湿度可达95% 以上,如通风不良就形成高温、高湿和低气流的不良气象条件,即湿热环境。人在此环境下作业,即使温度不很高,但由于蒸发散热极为困难,虽大量出汗也不能发挥有效散热作用,易导致体内热蓄积或水、电解质平衡失调,从而发中暑。
夏季露天作业。如建筑、搬运等作业的高温和热辐射主要来源是太阳辐射。夏季露天作业时还受地表和周围物体二次辐射源的附加热作用。露天作业中的热辐射强度虽较高温班组为低,但其作用的持续时间较长,且头颅常受到阳光直接照射,加之中午前后气温升高,此时如劳动强度过大,人体极易因过度蓄热而中暑。
2、高温对健康的影响
高温可使作业人员感到热、头晕、心慌、烦、渴、无力、疲倦等,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的改变,主要表现如下:
体温调节障碍,由于体内蓄热,体温升高。
大量水盐丧失,可引起水盐代谢平衡紊乱,导致体内酸碱平衡和渗透压失调。
心律脉搏加快,皮肤血管扩张及血管紧张度增加,加重心脏负担,血压
下降。但重体力劳动时,血压也可能增加。
消化道贫血,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液酸度减低,淀粉活性下降?胃肠蠕动减慢,造成消化不良和其他胃肠道疾病。
高温条件下若水盐供应不足可使尿浓缩,增加肾脏负担,有时可导致肾功能不全,尿中出现蛋白、红细胞等。
神经系统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注意力和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和协调性及反应速度的降低等。
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是中暑,按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衰竭和热痉挛。为使企业在职业病登记和报告中易于识别,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中将中暑分为如下三种。
先兆中暑。在高温作业过程中出现头晕、头痛、眼花、耳乌、心悸、恶心、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但尚能坚持工作。
轻症中暑。具有前述症状,而一度被迫停止工作,但经短时休息,症状消失,并能恢复工作。
重症中暑。具有前述中暑症状,被迫停止工作,或在工作中突然晕倒,皮肤干燥无汗,体温在40℃以上或发生热痉挛。
3、防暑降温措施
改善作业环境。预防中暑的关键在于改善高温作业环境,使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在高温班组内合理布置热源,避免作业人员周围受到热源作用。尽可能把各种加热设备置于班组之外。温度很高的产品应尽快运出班组,如果热源不能移动,应采取隔热措施。通风是防暑降温的重要措施,应加强自然通风,便班组内高温从高窗或气孔排出。班组屋顶可安装风帽,墙角可开窗加强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将余热全部排出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人员应穿耐热、坚固、导热系数小、透气功能
好的浅色工作服,根据防护需要,穿戴手套、鞋套、护腿、眼镜、面罩、工作帽等。
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和保健措施。制定合埋的劳动和休息制度,调整作息时间,采取多班次工作办法;合理布置工间休息地点;加强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遵守高温作业安全卫生规程;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实行医务监督,对高温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清凉饮料。 第二讲 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一节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1、当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预防与控制对策上的要求;
2、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顺序;
3、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4、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密闭空间的职业危害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多发生在密闭空间作业中,常见密闭的空间有洞穴、隧道、下水道和其他出入孔道、化粪池、锅炉、船舱、地窖等。
密闭空间存在的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氮氧化合物、触电、机械损伤、塌陷、生物因素等。
二、预防密闭空间职业危害事故的原则
1、要对密闭空间内防暴、缺氧和有毒气体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测;
2、要在开始作业前对密闭空间进行持续的通风换气;
3、要配备相应的应急防护救援设施。
三、密闭空间职业危害事故处置措施
劳动者在进入密闭空间前,应该得到作业负责人的许可,并随时与监护
者保持联系。由于工作性质不能通风或对密闭空间情况不明时,应佩戴相应
的呼吸防护用品,一旦发生窒息、中毒等事故,救援人员需佩戴空气面罩、
氧气面罩或软管送气面罩等防护用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进入密闭
空间,迅速将中毒者移至户外露天处,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不要急于进
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第三节 劳动者个人防护措施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树立以下职业卫生安全理念:
1、要从自我做起,主动参与岗前或在岗期间培训;
2、要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培养良好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操作;
3、要主动创建清洁的作业场所,做到物品有毒和无毒分开,有用与无
用分开,有用物品分类存放,无用物品及时处理;
4、要熟知作业场所、设备、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
场等醒目位置设置的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遵守警示标识的规
定;
5、要经常检查、维护职业卫生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使其保持正常工
作状态,不得随意停止使用或拆除;
6、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掌握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
维护方法,提高自身保护意识;
7、要主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都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体检后劳动者要索取检查结
果或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或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
第四节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一、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内容
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对未进行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对未进行
离岗时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从事有毒有
害作业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对急性职业中毒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通知本人,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
时调离原岗位
5、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职业健康检查项
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的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情况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档案、离
开时有权索取复印件
第五节 职业危害告知
一、职业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尘毒噪声的监测结果告知劳
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
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二、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
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
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三讲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
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职业病防治法》虽然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
害为直接立法目的,但是其深远意义远远大于职业病防治本身。《职业病防
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职业病防治法》不仅是一部针对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卫生行政管理法
律,更是一部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法,或者说这部法律带有很强的劳动者权
益保护立法色彩。其第一条阐述了立法目的,概括起来包括三层含义:一是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二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
其与健康相关的权利;三是促进经济发展。第一层含义是立法的直接目的,
即依靠法治手段解决我国严重的职业病危害问题。第二层含义是根本,防治
职业病必须落实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个根本问题
上。只有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才能实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
病危害的目的。第三层含义是职业病防治立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这是立法
要达到的长远目标。这样的立法构思是符合现代法治思想,符合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关怀。
二、《职业病防治法》包括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
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 《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
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维护了劳
动者的健康权益,是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部非常好的法律。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防治职业病关健在预防,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有效根治手段,但是可以
预防的,因此,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本法规定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制
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三同时”审查制度。这些都是预防为主方
针的具体体现,力求在把预防控制措施提前到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施工
阶段、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四、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培训权: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保护权: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劳动者享有职业健
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3、知情权: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检举控告权:劳动者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
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依法拒绝作业权: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参与决策权:劳动者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7、要求赔偿权:劳动者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8、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五、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维护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7、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8、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9、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10、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1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妥善安置并依法予以赔偿。
13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14、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5、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应当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第四讲 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7日,常熟市卫生局对常熟市××电镀氧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镀铬、镀镍等电镀加工,存在铬酸、硫酸、盐酸、硝酸、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案件分析] 2004年度,该市安监、卫生、环保、公安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电镀企业专项整治行动。该公司虽然按时参加了市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暨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但迟迟未有整治的实际行动。
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并且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反映了其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漠视。
[处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体现“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组织开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组织从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某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案件分析]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提供了普通的纱布口罩。
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车间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该公司生产车间空气中苯、甲苯等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该公司于2003年8月及2004年3月对全厂职工进行了两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
[处罚] 根据上述情况,常熟市卫生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罚款10万元。
【案例三】 硫化氢中毒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硫化氢是具有高度危害的窒息性气体,因硫化氢中毒致人死亡的恶性事故在石油化工企业频繁发生。因此,积极稳妥地做好预防工作,避免硫化氢中毒尤为必要。下面,先看两个硫化氢中毒事故案例:
1. 1999年8月7日,某厂加氢裂化车间硫化氢管道泄漏,9点15分,一职工巡检时被熏倒。班长发现后,立即配戴防毒面具去施救。在救人过程中,因所戴防毒面具不能防硫化氢,故也被熏倒,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这起事故是职工巡检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班长施救时错戴了防毒面具所致。
2. 2000年1月21日,某厂催化装置精制工段酸性水系统停车,对各有关管线进行排液处理。按规定,应先将酸性水泵向汽提塔进料管线上的阀门关上,再将酸性水泵的出口阀和出口排凝阀打开排液。但是,操作人员未关酸性水泵向汽提塔进料管线上的阀门,就打开水泵出口阀和排凝阀排液,排放过程中又无人监护。在进料管线内酸性水排放完后,汽提塔内压力为0.23MPa、浓度为68%的硫化氢气体经过进料管线从酸性水泵的排凝阀处排出,迅速弥漫整个泵房。此时约10点零5分,2名女工正在泵房内打扫卫生,立即被硫化氢气体熏倒,中毒窒息。10点10分左右被人发现,立即进行抢救,抢救中又有7人不同程度地中毒,2名女工抢救无效死亡,其余7人送医院观察治疗,幸好无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班操作工在脱水排凝时未将酸性水向汽提塔管线上的阀门关上。这是一起性质严重的违章操作事故。
[案件启示] 仅这两起事故,对于在含硫化氢设备区域工作的人们来说,无疑就是一个足够的警示。那么,在此类区域作业应如何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呢?
1、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对策
1.1 在含硫化氢设备区域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通过教育培训,使职工懂得硫化氢是具有高度危害的窒息性气体,是强烈的神经毒物,从而全面掌握硫化氢的危害、性能和特征。
硫化氢无色,有臭蛋味。人对硫化氢的嗅觉阈为0.012~0.03mg/m3,起初硫化氢臭味的增强与浓度的升高成正比,但当浓度超过100mg/m3之后,反而随着浓度的升高而减弱。在高浓度时,人会因很快引起嗅觉疲劳而不能察觉硫化氢的存在,所以不能依其臭味强烈与否来判断有无中毒的危险。硫化氢在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是 10mg/m3,进入超过或可能超过容许浓度区域必须佩戴适当的呼吸保护器具。硫化氢浓度越高,对人体毒害越大。较高浓
度(200~300mg/m3)硫化氢可导致眼睛流泪、刺痛、视物模糊、头晕、头痛,出现昏迷症状;高浓度(700~1000mg/m3)硫化氢,可导致人立即出现神志模糊、昏迷、肌肉痉挛、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当接触浓度在1000mg/m3以上的硫化氢时,人犹如遭电击一样,在数秒钟内倒下,瞬间停止呼吸,若救护不及时,可因呼吸麻痹而很快死亡。
所有工作在或可能需要工作在含硫化氢区域的人员每年均应接受一次硫化氢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工对硫化氢的危害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增强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1.2 通过教育培训,还要使职工掌握事故现场急救要点,并进行演练。及时正确地做好事故现场抢救工作,常能使中毒者起死回生,为进一步治疗创造条件。
(1) 急救前,急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并有专人监护 。
(2)迅速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如心跳停止,则要立即进行心脏胸外挤压;呼吸困难者予以吸氧治疗。
2.要求职工熟练掌握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并制定详实的事故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理事故的应急能力。职工在含硫化氢区域巡检或作业时,必须配戴合适的防毒面具。
【案例四】 某鞋业有限公司正己烷中毒事故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10日,该厂刷胶女工王××的丈夫致信该厂负责人,称其妻2001年1月进厂工作,接触毒物。从2002年1月开始,自觉手指麻木,双腿无力,怀疑中毒,要求公司赔偿医疗、生活费2万元。公司安排时间让王××自行前往当地镇医院就诊,被诊为“风湿病”。公司认为“风湿病”与职业无关,故拒绝了王××的要求。2002年6月23日,王××向省妇联致信求助,省妇联即向省职业病防治院作了通报。2002年6月26日,市卫生监督所对该厂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根据该厂有毒作业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及个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不足的违法行为,向该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令该厂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2002年6月27日,省卫生监督所会同市卫生监督所,对该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调查发现,王××所在的工作车间职业病危害隐患严重。该车间面积约50平方米,高约5米。大量使用胶粘剂,胶粘剂容器敞开,车间通风排毒设备安装不合理。在该车间工作的8名工人中,有6名不戴口罩和手套。其他车间使用胶粘剂的工人也缺乏足够的通风排毒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该厂进行车间空气检测,发现王××所在工段的2个检测点正己烷浓度严重超标。省职业病防治院现场随机抽取9名工人进行体检,该工段的2名工人肌力减低,其他工段的7名工人未发现异常。
2002年6月28日,该公司将8名可疑正己烷中毒工人送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并通知近10年来因病辞工的工人(共40名)返回接受医学检查,最后确诊8例正己烷中毒。
[案件分析] 该公司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车间通风排毒设施不符合要求,车间空气中正己烷浓度超标。工人对胶粘剂的毒性不了解,缺乏防护知识,缺乏个人防护措施。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车间空气中过高浓度的正己烷以及皮肤直接接触含有正己烷的胶粘剂,这是造成本次慢性正己烷中毒事故的原因。
[处罚] 根据整个事故的调查情况,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二十、六十五条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市卫生执法行政部门对此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出如下处理:①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②责令继续将可疑正己烷中毒工人招回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医学检查;③2天内对所有接触有毒物质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④加快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整改,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范文四:职业卫生培训知识
职业卫生培训知识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 职业病的范围
我国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共分为九大类:
1. 职业中毒: (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硫化氢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铅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乙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氯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稀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溴甲烷中毒;(49)拟除虫菊脂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自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急性中毒。
2. 尘肺 (1) 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毒尘肺;(9)陶工尘肺;(10)铅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
3. 物理因素职业病 (1) 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烧伤)。
4. 职业性传染病 (1) 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5. 职业性皮肤病 (1) 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皮病;(5)痤疮;(6)溃疡;(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皮肤病。
6. 职业性眼病 (1) 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7.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2)铬鼻病
8. 职业性肿瘤 (1)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导致的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9. 其它职业病 (1) 化学性烧伤;(2)金属烟雾热;(3)职业性哮喘;(4)职业性变态反应肺泡炎;(5)棉尘病;(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铁病。
二 职业病的特点
有明确的病因,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病因和临床表现均有特异性; 职业因素的数量,决定了职业病的有无、轻重、缓急,即有剂量-反应的关系; 有特定的发病范围,同样工作的其人,按照上述规律而发生不同的反应; 控制病因和发病条件,即去除职业因素,可有效地降低其发病率,甚至使其绝迹或明显的改变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特征。如能早期发现,及时合理处理,预后较好,康复也容易; 治疗方法,大多是对症的,目前较少有特效方法,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中发病。少数毒物(如铅、汞、镉、苯、二硫化碳等) 可对中毒者的子代发生不良影响。因此,职业病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其发生和发展规律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坏直接有关。关键在于全面执行三级预防。
三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造成职业病的原因,为便于了解和操作,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10类,并详细列举了有关行业和工种,是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危害控制内容,劳动者了解哪些工作可能造成职业病,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的依据。
这10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 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1) 化学因素:①各种毒物引起的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肿瘤; ②一些不溶或难溶的生产性粉尘引起的尘肺。
(2)物理因素:①高温、低温引起中暑或冻伤; ②高湿使两手等处发生皮肤糜烂,促使皮肤病的发生; ③高低气压,如潜水员及沉箱工的减压病,高山高原地区的高山病; ④噪声引起的难听或耳聋,并对心血管及中枢神经系统也有不良影响; ⑤振动,两上肢的局部振动引起血管痉挛、溶骨症及骨坏死。全身震动对神经系统、血管等也有不良影响; ⑥电离辐射如X 线、γ射线等引起的放射病; ⑦非电离辐射中的微波与高频电磁场,场强过高可引起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等; ⑧光线、紫外线引起电光性眼炎,红外线引起白内障,照明过强过弱引起眼疲劳; ⑨机械刺激或击伤。 (3)生物因素:①微生物:布氏杆菌、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引起的职业性传染病; 发霉的谷尘、蔗尘中耐热性放线菌引起的农民肺、蔗尘肺和蘑菇肺; 后三种疾病都属于与免疫有关的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②昆虫和尾蚴引起谷痒症和稻田皮炎; ③水生动物的体液,如明虾及一些海鱼表层体液中含有能溶解皮肤角
质层的特殊组分; ④植物,如黄山药可引起支气管哮喘; ⑤各种生物的蛋白质,如牲畜蛋白质及稻壳的细尘大量吸人后引起发热。
(4)劳动损伤性因素:主要由于有关器官及肌群等长期紧张劳动过度疲劳或不适当的强迫性体位或工具引起的职业性肌肉骨胳损伤疾患,如局部肌肉疲劳和全身疲劳,反复紧张性损伤和腰背痛等
职业多发病的特点
工作有关的疾病的特点为:其他职业人群也会发生这种疾病; 职业因素可以促使疾病的发生和加重是多种发病因素之一; 不是唯一的直接致病因素,或者职业因素只是诱因和加重因素; 调离读职业或改善劳动条件后,该病可以缓解或停止发展。
五 职业病防治:
鉴于职业病易防难治的特点,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生产发展,本公司员工须注意以下几点:
1.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2.车间,班组员工在作业前应按不同工种的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毒面具、围裙、胶鞋等)
3.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解渴喝茶水或用膳前,应先洗手消毒,搞好个人清洁卫生,
4.接触有毒有物质的岗位人员,下班后不准穿工作服回家进食堂用膳,下班时应脱下更换并经常清洗,防止第三者感染。
5.上下班时必须清理打扫生产现场,确保生产区域整洁卫生。
6.勤洗手,洗脸,下班后应冲凉,讲究个人卫生。
六 个人防护用品有哪几种类型,各起什么作用?
个人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危害的综合措施中,属于第一级预防部分,当劳动条件尚不能从设备上改善时,还是主要防护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如发生中毒事故或设备检修
时,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可起到重要的防护作用。
个人防护用品有防护服装、防护鞋帽、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眼镜,隔音器,呼吸防护器,皮肤防护剂等。
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隔热屏蔽和吸收过滤的作用。
起到隔热和屏蔽作用的有防护服装、口罩、帽、手套、防护面具、隔音器等。例如,根据接触职业的主要生产性有害因素,可以分别装备防尘、防酸碱腐蚀、防高温辐射和防放射性物质粘污的防护服装等;根据噪声的频谱和强度可装备内耳或外耳隔音器等,用以减小劳动者直接接触或受污染的程度,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起吸收和过滤作用的有防护眼镜和呼吸防护用具。例如,防护眼镜片可选择地吸收过滤紫外线等;过滤式防毒面具能吸收过滤有毒气体和粉尘等。
在选择个人防护用品时,不仅要注意防护效果,还应考虑是否符合生理要求,便于利用。在使用时还需加强管理和检查维护,才能达到应有的防护效果。
七 呼吸防护器的作用是什么?
呼吸防护器包括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种类甚多。根据结构和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
(1)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也称净化式防护器。机械过滤式适用防御各种粉尘、烟或雾等有害物质,常称为防尘口罩。性能好的口罩能过滤掉细尘,并有较好的通气性,阻力小。这类口罩使用一段时间后,因粉尘等阻塞滤料孔隙,阻力会增大,须注意更换滤料。化学过滤式适用防毒,也称防毒面具。薄橡皮制的面罩,用一软管或直接连接药盒。如有害物质不刺激皮肤,可只用一个连接药盒的口罩。因要净化的毒物不同,需选用不同的滤料。常用的滤料活性碳对各种气体和蒸气都有不同程度的吸附作用。
(2)隔离式呼吸防护器,也称供气式防护器。有自带氧气式和外界输入式两类。自带式供气瓶背在身上,视气瓶的大小工作时间可维持半小时到二小时。供气式防护器主要供意外事故时救灾人员使用,或在密不通风且有害物质浓度极高又缺氧的工作环境中的人员使用。在易燃、易爆物质存在的场合,要注意气瓶万一漏气会引起事故。外界
输入式有蛇管面具和送气口罩两种,空气由空压机或鼓风机供给,用于固置蛇管的皮带可连接长绳,以便遇到意外时借助长绳进行援救。其适用范围与自带式相同,但活动范围受蛇管长度限制。
八 什么是铅中毒,如何预防?
铅是常见的工业毒物。接触铅的行业和工种有印刷、蓄电池、玻璃、陶瓷、塑料、油漆、化工、造船、电焊等,铅矿的开采和冶炼也接触大量的铅。
铅及其化合物主要以粉尘、烟或蒸气的形式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其次是消化道,如果在生产中长期吸入大量的铅蒸气或微细粉尘,血液中铅含量就会超过正常范围,引起铅中毒。
铅中毒有急性和慢性中毒。急性中毒主要是由于服用大量铅化合物所致,工业生产中急性铅中毒较少见。职业性铅中毒主要为慢性中毒。早期常感乏力、口内金属味、肌肉关节酸痛等,随后可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食欲不振、腹部隐痛、便秘等。病情加重时,出现四肢远端麻木,触觉、痛觉减退等神经炎表现,并有握力减退。少数患者在牙龈边缘有蓝色“铅线”。重者可出现肌肉活动障碍。腹绞痛是铅中毒的典型症状,多发生于脐周部,也可发生在上腹部或下腹部。发作时查体腹软,无压痛点,挤压腹部时疼痛可以减轻,面色发白,全身冷汗。每次发作可持续几分钟到几十分钟。另可出现中度贫血,有时伴发高血压。
预防铅中毒关键在于使车间空气中铅的浓度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应采取如下措施:用无毒或低毒代替铅,如印刷用锌代替铅制板,用钛白代替铅白制油漆等;改革工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减少手工操作,如用机械化浇铸代替手工,熔铅炉使用感应电加热炉控制温度,安装吸尘排气罩,回收净化铅尘等。
铅作业的工人应穿工作服、带过滤式防烟尘口罩,严禁在车间进食,饭前应洗手,下班应淋浴,坚持湿式清扫。定期监测车间空气中铅的浓度、检修设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神经系统、贫血、高血压、肝、肾疾病的人不宜从事铅作业,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应暂时调离铅作业。
范文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一、职业危害的基本概念
职业危害定义: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害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职业病目录
1、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碳黑尘肺、滑石尘肺、电焊工尘肺等13种。 2、职业性放射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疾病、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
3、职业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氨中毒、氯气中毒、氮氧化和物中毒、苯中
毒、四氯化碳中毒等56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震动病等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式杆菌病3种。
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等8种 7、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3种 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
10、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等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劳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确定是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及必要的实验检测确定的。主要通过了解生产过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主要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及废弃物的理化性质等加以确定,同时可以采用实验检测的方法加以确定。
四、我司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1、喷涂:在气流的带动下,高速的将涂料均匀的涂着在被涂物上。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为苯系物 2、印刷行业印刷岗位:用凸版印刷机、平板印刷机、凹版印刷机等机械设备将各类印版上的图文信息
转印到承印物上,若是印刷彩页则需加入含有溶剂的彩色颜料。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有甲酚、乙酸、乙酸乙酯、噪声。油墨调配岗位:使用计量工具,将配方所需的各种颜料、连接料、用搅拌机制成印刷油墨制成品,再使用轧墨机,将已配制好的油墨半成品等各种填加剂,轧制成各种印刷专用油墨。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有二甲苯、甲酚、乙酸乙酯。
五、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1、当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预防与-控制对策上的要求; 2、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顺序; 3、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4、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六、生产性粉尘的预防与控制
为了有效的控制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必须掌握粉尘的性质,以便根据卫生的要求,结合产尘源特点和生产工艺,有针对性的采取防尘措施。
6.1粉尘的性质:
6.1.1粉尘的分散度:粉尘是由粒径不同的尘粒组成,粉尘的分散度是指不同粒径的粉尘所占的重量百分比。粉尘中微细颗粒占的百分比大,表示分散度高,粗颗粒占的百分比大,表示分散度低,分散度高的粉尘不易被除尘器捕集。
6.1.2粉尘的密度;指单位体积内粉尘的重量
6.1.3粉尘的粘附性:指粉尘尘粒间相互凝聚的能力,粉尘的粒径越小,粘附性越强。 6.1.4粉尘的荷电性:由于尘粒间的摩擦、碰撞和吸附使粉尘具有荷电性。 6.1.5粉尘的湿润性:粉尘是否容易被水湿润,对除尘器的效能有很大影响
6.1.6粉尘的燃暴性:有些粉尘(如镁粉、炭化钙粉)与水接触后会引起自燃或爆炸,有些粉尘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若存在着能量足够的火源,也会引起爆炸。
6.2粉尘的危害 :
6.2.1对人体的危害:生产过程中,有尘作业工人长时间吸入粉尘,能引起肺部组织纤维化病变,硬化,丧失正常的呼吸功能,导致尘肺病。尘肺病是无法痊愈的职业病。此外,部分粉尘还可以引发其他疾病,如造成刺激性疾病(沥青烟尘、石灰、皮毛引起的皮炎),急性中毒(如铅烟、锰尘等),致癌率增高(如石棉、放射性物质粉尘)。影响粉尘的致病因素:粉尘的沉积量、粉尘的致病性、吸入量。
6.2.2粉尘在肺泡里的沉积量是发生尘肺病的首要条件,粉尘粒径越小、表面活性越大、所带电荷越多、越容易在肺泡内沉积。
6.2.3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不与其他元素化合物结合在一起的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发病时间越短,病变发展越快,危害越大。
6.2.4粉尘的吸入量,作业场所中粉尘的浓度越高、有尘作业的劳动强度越大、接触粉尘的时间越长,粉尘的吸入量就越多,越容易得尘肺病。
6.2.5对生产的影响:(1)、对产品的质量、精度的影响(2)对设备的影响,增加转动部件的磨损,(3)造成材料的消耗等 3、对环境的影响:造成环境污染内、破坏生态环境。
6.3 生产性粉尘尘源分类:根据尘源产生特点及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通过对现场的观察,归纳为3类: 1、机械振动性产尘:由于机械振动,使机械设备内、外产生压力差,而造成粉尘飞扬。如鄂式破碎机进料口和卸料口。 2、机械高、低速旋转型产尘:机械部件的旋转带动风速,使周围空气形成旋转气流,造成粉尘飞扬。 3、物料运动型产尘:物料借助自身的重力,由上而下坠落,造成的粉尘。
6.4预防与控制技术:防尘对策需要对工艺、工艺设备、物料、操作条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技术措施进行优化组合,采取综合对策。综合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是关键,是控制、消除粉尘污染源的根本措施,组织措施和管理措施是技术措施的保障。防尘综合措施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技术革新、湿法防护、密闭尘源、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6.4.1工艺和物料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采用无危害或危害小的物料,是消除、减弱粉尘危害
的根本途径。例如,用湿法生产工艺代替干法生产工艺。
6.4.2限制、抑制扬尘和粉尘扩散 1)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密闭自动(机械)称量、密闭设备加工,防止
粉尘外逸;不能完全密闭的尘源,在不妨碍操作条件下,尽可能采用半封闭罩、隔离室等设施来隔绝、减少粉尘与工作场所空气的接触,将粉尘限制在局部范围内,减弱粉尘的存在。
6.4.3通过降低物料落差、适当降低溜槽倾斜度、隔绝气流、减少诱导空气量和设置空间(通道)等方法,
抑制由于正压造成的扬尘。
6.4.4对亲水性、弱粘性的物料和粉尘应尽量采用增湿、喷雾、喷蒸汽等措施,可有效地减少物料在装卸、
运转、破碎、筛分、混合和清扫过程中粉尘的产生和扩散;厂房喷雾有助于室内漂尘的凝聚和降 6.4.5为消除二次尘源、防止二次扬尘,应在设计中合理布置、尽量减少积尘平面,地面、墙壁应平整光
滑、墙角呈圆角,便于清扫;使用副压清扫装置来消除逸散、沉积在地面、墙壁、构件和设备上的粉尘;对碳黑等污染大的粉尘作业及大量散发沉积粉尘的工作场所,则应采用防水地面、墙壁、顶棚、构件和水冲洗的方法,清理积尘。严禁用吹扫方式清尘。
6.4.6对污染大的粉状辅料宜用小包装运输,连同包装袋一并加料和加工,限制粉尘扩散。
6.4.7由于工艺、技术的原因,通风除尘设施无法达到卫生标准要求时,操作工人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等个
人防护用品。
6.4.8采取防尘教育、定期检测、加强防尘设施维护检修,对从业人员定期体检等管理措施。
常用的除尘设备:除尘器的形式很多,基本上可以分成干式、湿式两大类。主要利用重力、惯性力、参数可分为技术参数(除尘风量、除尘效率、阻力)、经济参数(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占地面积、空间体积)
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预防与控制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危害:不同的有害物质所形成的有毒气体,其危害的程度和性质各有不同。通常分为刺激性气体和中毒窒息性气体。当人体接触或吸入有毒气体,在机体内累积到一定量时,就会破坏人体的健康机能,引发职业病。 7.1、常见化学物质的毒性
1,4-二甲苯
汽油
丙酮
7.2有害化学物质的预防及控制对策 7.2.1防毒对策
7.2.1.1物料和工艺:尽可能以无毒、低毒的工艺和物料代替高毒工艺和物料,是防毒的根本措施。如无铅印刷工艺、无氰电镀工艺、用甲醛脂、醇类、醋酸乙脂等低毒稀料取代含苯稀料。
7.2.1.2工艺设备:生产装置及工艺设备应密闭化、管道化、尽可能实现负压,防止有毒物质泄露、外逸。生产过程机械化、程序化和自动控制可使作业人员不接触或少接触有毒物质、防止误操作造成的中毒事故。
7.2.1.3通风净化:受技术及经济条件限制,仍然存在有毒物质逸散且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排毒、净化装置,使生产场所达到卫生标准。
7.2.2通风排毒主要有两种形式全面通风、局部通风。
7.2.2.1全面通风:采用全面通风时,应不断的向车间内供应新鲜空气或符合一定要求的空气,同时从车间内排出有害空气。要使全面通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根据车间的用途,生产工艺布置、有害物质散发源位置及特点、人员操作岗位和其他有关因素合理的组织气流、确定合适的通风换气量。
7.2.2.2气流组织原则:送入车间的新鲜空气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减少污染,然后在与生产过程中散发的有害物质混合排除。
7.2.2.3送排风口位置对通风效果的影响:按全面通风的原则,车间内送风口应设在有害浓度较小的区域,排风口应尽量布置在有害物质产生源附近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区,以便最大限度的把有害物质从车间内排出。根据送风口和排风口位置不同,一般分为三种形式:
A、下送上排 从车间下部的送风口送入新鲜空气,直接在操作地区散开,然后流向车间上部,经排风口排出。这种气流组织方式多用于散发有害气体或余热的车间,新鲜空气可依最短路线迅速到达工作地点且涡流区很少,途中受污染的机会较少,大部分在车间下部工作地点作业的工人直接接触到新鲜空气。 B、上送下排 新鲜空气从车间从车间上部的送风口送入,通过工作地点,从车间下部的排风口排出,气流路线较为通畅且以纵向运动为主,涡流区较少。这种气流组织方式可用于无热源存在的车间。
C 、上排上送 送风口布置在车间上部,自上而下送风,气流通过工作地点后再返至上部,经排风口排出。采用这种方式时,由于送出的新鲜空气先经过车间上部然后才到达工作地点,它可能在途中受到污染,且因气流的路线不很通顺,往往有较多的涡流区。鉴于山噶户特点,这种气流组织方式用得较少,只有在车间下部不便布置排风口时才采用。
7.2.2.4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系统由排风罩(吸气罩)、风道、净化器、风机和排气筒组成。从环保角度考虑,只有局部排风系统才能实现净化。
A 、对吸气罩的原则要求: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常用的吸气罩有伞形罩、槽边罩。
B 、对风道的要求:风道阻力尽可能小、风道形式尽量采用圆形,如为其他形状,应计算当量直径及摩阻。
C 、风机:根据所需的风量及风压,以及其他的工艺条件,选择最佳工况的风机,以便用最小的动力消耗获得最大的效果。
7.2.2.5有害气体净化技术
为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环境,从车间内排除的有害气体,需采取适当的净化处理措施。对经济价值较大的物质,应尽量回收。有害气体的净化方法主要有燃烧法、冷凝法、吸收法和吸附法。目前多采用吸收法和吸附法。
7.2.2.6对有毒物质泄露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设备和工作场所设置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和应急防护装置。
7.2.2.7采取防毒教育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检测。 7.2.3生产性噪声的控制措施 一、噪声的定义;
从物理学的观点出发,噪声就是各种不同频率和强度的声音的无规律的杂乱组合。从生理学观点讲,凡是使人烦躁的、讨厌的、不需要的声音都叫噪音。 二、噪声源
按产生噪声的振动源,可以将工业噪声分为三大类即: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 1、空气性噪声是由于气体震动产生的,当气体中有了涡流或发生了压力突变等,引起气体的扰动,就产生了空气动力性噪声。
2、机械性噪声是由于固体震动而产生的一般起源于设备的连接点和运转区单个的或周期性的撞击。在撞击、摩擦等机械应力作用下,引起机床零件和被加工材料弹性变形,并以震动形式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机械噪声。
3、电磁性噪声是由于电机隙中交变力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三、噪声的危害
噪声污染以成为当今世界上一项重要的公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生产性噪声的危害
1、对神经系统的影响:产生头疼、脑胀、昏晕、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征候群。
2、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交感神经紧张、心跳加快、心律不齐、心电图T 波改变、传导阻滞。血压变化。
3、对视觉器官的影响:眼痛、视力减退。
4、对消化系统的影响:食欲不振、恶心、胃张力减低。
二)、噪声性耳聋
噪声性耳聋:指操作者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引起的耳聋。噪声性耳聋不易被早期发现,因为人耳的听力范围在20~20000HZ,但对2000~8000HZ的高频声音灵敏度较高。早期损失主要在高频范围内。国际化标准组织(ISO )确定听力损失25 dB 为耳聋标准。人耳正常听力普通交谈55 ~65dB,个别可低致15 dB ,一般认为听力损失在25~40 dB为轻度耳聋,40~55为中度耳聋,70~90为重度,90以上为极端耳聋。
7.2.4 噪声控制与治理
噪声控制与治理的原则:从声源上根治噪声,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在接受点采取防护措施。
1、 声源控制
A 、减少冲击性工艺和高压气体排空工艺,尽可能以焊代铆、以液压代冲压、以液动代汽动。
B 、选用低噪声设备,使用哑音材料降低噪声冲击、对产生较大振动的设备、管道与基础、支架之间采用柔性连接。提高设备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
C 、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实现远距离的监视操作。
D 、改进加工精度和装配精度
2、从噪声传播途径控制:
A 、厂区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分开布置,对特别强烈的声源,可设置在厂区偏僻地区。同一车间内的机械设备,在工艺条件容许的情况下,高低噪声设备应分区排放。
B 、利用屏障阻止噪声传播
3、从声源或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仍然达不到要求时,可进一步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阻尼等声学技术措施解决。
4、个人防护: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工作场所噪声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时,应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技术、管理手段不可行时使用,不必要采取技术手段时)
7.2.5高温危害预防与控制
一、高温作业定义: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的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度或2度以上的作业。
二、生产性热源: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三、高温作业的气象条件
高温作业的气象条件包括空气的温度、湿度、气流的流动和热辐射四个因素。
四、高温作业的类型:一类是高温、强辐射热作业,属于干热型作业。另一类是高温、高湿作业,这种作
业又称湿热作业。
7.2.6高温的危害
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主要的生理功能改变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泌尿、消化系统变化。主要表现为体温调节功能失调、水盐代谢紊乱、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同时高温作业可引起职业中暑。
7.2.7防暑降温措施
1、工程技术措施:合理安置热源,尽量远离操作者;隔热措施:建筑物隔热、设备隔热(热绝缘、热屏蔽);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及空调降温。
2、卫生保健措施:
1)高温作业工人就业前及夏季以前应做好职业性体检,对患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高血压、
甲亢、肝肾疾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高温作业。
2)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提供清凉饮料。
八、职业危害告知
8.1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中英文说明,其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
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8.2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尘毒噪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九、防毒口罩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粉尘及其它有害因素,容易危害到员工的健康安全。为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9.1佩戴防毒口罩的操作
进入生产车间,要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一般场所视情况须佩戴防毒口罩,以下岗位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毒口罩:
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理的操作
1. 木器漆生产车间
1. 洗桶、洗缸操作
2. 配色操作
3. 投料、洗机、出料操作
4. 包装操作
5. 用洗地水清洁地面操作
6. 喷涂操作
2. 塑胶漆生产车间
1. 洗桶、洗缸操作
2. 配色操作
3. 投料、洗机、出料操作
4. 包装操作
5. 用洗地水清洁地面操作
6. 喷涂操作
3. 溶剂车间
1. 所有包装(灌装)操作、开口桶配料操作。
4. 仓务部
1. 油罐区打桶罐装操作
2. 更换有害化学品包装物操作
3. 用洗地水清洁地面操作
5. 印刷材料生产部
1. 磨光油包装操作
2. UV 油及其半成品包装操作
3. UV 单体包装操作
4. 油墨投料、研磨、包装操作;油性裱胶油包装操作
5. 白胶、磨光油、丝花浆、水油半成品、UV 油及其半成品、UV 单体、油性裱胶油岗位投料操作
6. 白胶、磨光油、丝花浆、水油半成品、UV 油及其半成品、UV 单体、油性裱胶油岗位中间取样
操作
7. 配料操作
8. 用洗地水清洁地面操作
6. 技术、品管部
涉及有害溶剂的配色、实验、喷涂操作及检验操作。
9.2使用注意事项
1、 使用前,检查口鼻罩,以确定是否正确密闭。用手掌盖在滤盒进气的一面,轻轻地吸气,保持5-10
秒时间。如果口鼻罩有些凹进去,证明效果不错。如果检测中空气泄漏,调整口鼻罩,重调弹力带子的紧度,消除泄漏,重新做密闭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2、 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嗅到气味或吸气阻力增大时,滤毒盒的使用寿命已到,请立即更换滤毒盒
或滤棉。
9.3保养
1. 每次使用后,建议进行清洁,卸下滤毒盒和/或滤棉、头带和其它部件。
2. 将口鼻罩(不包括滤盒和滤棉)浸入水中,用软毛刷进行清洁。必要时,加入中性的洗洁精。
3. 用干净的暖水冲洗后,放在没有污染的场所风干。
4. 检查口鼻罩组件,特别是呼气阀和阀座。若发现残旧或破损,应抛弃并用新部件更换。
9.4监督与处罚
1. 日常监控由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及消防员共同监管。
2. 一周时间内,如发现在上述岗位作业中没佩戴防毒口罩,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按6S 规定
扣部门1分;第三次除对部门按6S 扣分外,并对当事人罚款5元处理;第四次扣分不变并对当事人罚款10元处理,依此类推对当事人罚款递增。
3. 6S 扣分由消防员开红单发给相关部门,当事人罚款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收集。
编制:安全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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