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
篇一:上海市徐汇区关于推进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情况报告
上海市徐汇区关于推进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情况报告 ——2010年4月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 郭伟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近年来,在市高院和区委的有力领导下,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逐步发展完善,为更好的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汇报一下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推进情况。
一、诉调对接中心的基本情况
1.关于诉调对接的内涵。诉调对接是指“诉讼”和“非诉”这两种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之间的沟通、衔接与互动,是一种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参加构建的诉讼与调解互相作用、司法调解和综合性的社会大调解有机衔接的机制。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纠纷化解能力;二是建立诉讼和大调解的全面对接;三是法院协助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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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2.“诉调对接中心”概念提出的背景。当前,大量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呈现的是一个数量多发、主体多元、诉求多样的诉讼爆炸时期。由于司法的有限性,仅仅依靠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传统的诉讼解决机制,已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和新期待。为实现各类矛盾纠纷的多元、有序化解,在今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工作必须深入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上海法院系统也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并提出要着力推进“党委领导、
政府支持、各方参与、优势互补、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从而在指导人民调解,把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的背景、诉的引导、诉的保障和诉的管理、指导下的诉调对接功能。同时,根据市委政法委提出的构建大调解体系的要求,为更好地完善诉讼内与诉讼外纠纷化解衔接机制,高院于2009年提出了在全市各基层法院统一建立“诉调对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设想,并要求从硬件建设、人员配备、对接机制、调解质量、经费保障等方面入手,切实抓好中心建设。
3.诉调对接中心的地位和功能。市高院在《上海法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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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指出,诉调对接中心是基层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推进的重要工作平台。主要功能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诉讼与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等组织工作;二是有序引导当事人通过中心以非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三是组织、委派、委托及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人员进行调解;四是对各类非讼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充分发挥审判的规范、引导和审查监督作用。通过上述功能,让中心实现“四个更多”的目标,即:让更多的纠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让更多的案件分流到诉调对接中心;让更多的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以确认效率;让更多的退休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到诉调对接中心工作。
4.我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基本状况。(1)成立情况。我院“诉调对接中心”于2009年8月挂牌成立,办案地设置于宜山路区法院本部一楼。由于办公条件的限制,目前,中心办案场所仅有5间调解室,面积为70.8平方米。(2)人员情况。目前,中心共有23名调解员,包括10名由我院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和13名相关机关、行业协会推荐的兼职调解员。(3)组织结构。中心的结构框架大致分两个部分:一块是位于法院本部的5个诉调联动工作室,分别是民事综合、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物业欠费、信贷合同纠纷工作室,负责将涉诉民商事纠纷引导、委托进行人民调解;第二块主要是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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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区,包括在全市政法系统率先推出的全国十大杰出女法官秦玲妹巡回调解工作室(下称秦玲妹工作室),
以及设立在全区13个街道、镇的“诉调对接工作站”(下称工作站),负责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巡回审判等工作,以构建与社区定点联系、送法上门、就地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这些工作均受到了市、区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初步形成了具有徐汇特色的司法服务品牌。(4)制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区情实际,我院制定了《能动司法的十条实施意见》,将“积极拓展诉调对接渠道”和“建立完善多方联动调解机制”作为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又分别制定了《关于成立诉调联动工作室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民商事案件速裁的规定》等制度,并与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调解室工作规章》、《人民调解流程》,以及《关于深化“知名法官、知名律师进社区”活动,推进基层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分别对“诉”与“调”的机构、程序、管理、指导和培训等多方面的衔接一一作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
二、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诉调对接中心自2009年8月设立以来,通过努力完善诉调对接的各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优化诉讼调解功能,为维护我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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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贡献。至今,共委托调解3597件,占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48.6%,调解成功1998件,成功率55.5%。无一例调解强制执行,也没有引发一起上访或投诉。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两大部分:
(一)对外,在诉的背景下,把诉调对接工作推进到基层和社区
1.指导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业务指导,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是中心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在工作中,我们以“一室”(秦玲妹工作室)、“一站”(诉调对接工作站)为平台,通过以前者为中心的“点”,辐射带动起后者遍布全区13个街镇的“面”,努力构建起一张法院与基层社区之间的司法联动服务网络。中心和秦玲妹工作室根据社区工作站需求,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到实地参与疑难纠纷的调解、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或宣传活动。截至今年4月,共组织开展
业务指导52次,举办各类业务培训24次,接受法律咨询79人次。在世博会即将召开之际,工作室又以“切实服务平安世博”为契机,深入到各街镇的工作站和经济园区进行普法送法活动,一个月内连续举办了商事、社区纠纷、婚姻家庭等三场大型法律专项讲座,累计参加人数584人次,在社区和企业中引起较好反响。这些做法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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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受到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好评和欢迎。在近日区司法局和区人民调解协会联合举行的一次针对全区13个街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室和居委会调委会的问卷调查中,对我院诉调对接工作和秦玲妹工作室的认知度、满意度均达到了100%。
2.协助化解社区重大纠纷隐患。中心和秦玲妹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或社区巡访中,对接触、了解到的可能矛盾激化或重大群体性纠纷,除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外,还努力协助社区或人民调解员做好化解、疏导等工作。至今,已协助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57起,为解决社区内重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帮助。如今年初,某小区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件引发的民事纠纷,因纠纷双方对死亡赔偿款支付等问题争执不休,多时仍未有突破性进展,矛盾渐有激化趋势。公安机关已将该案列入世博维稳案件。秦玲妹工作室接到人民调解员求助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并从“法、理、情”三方面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于当天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社区安定。
3.创新联合调解模式。一是尝试交通事故赔偿三调联动。为适应新形势下交通事故审判工作的需要,2008年2月在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了“徐汇法院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开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三结合的联动机制,为当事人建立了一条“调解、诉讼、赔付、执行”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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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年4月,调解室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35件,在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限、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得到公安部和市委政法委领导的肯定。二是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根据市高院关于“以行业为主导、司法支持协助的联动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自2009年7月起,我院就在诉调联动工作室委托人民调解的基础上,与区劳动行业协会和
区房管局合作,在劳动争议和物业欠费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房管局人民调解员和我区劳动协会下属会员单位中的13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兼职仲裁员,以我院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在法官指导下进行调解。行业调解可弥补人民调解员专业化不足的缺陷,与人民调解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二)对内,在诉的引导下,使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与确认。调解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因此需要运用司法的力量、发挥司法的特性,通过法院的“诉”与人民调解的“调”的效力对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效。也就是说,坚持调解优先,就要做到既有效发挥非诉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又切实体现司法的终局和保障。为此,我院对调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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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于由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由速裁法官进行司法确认(实践中,除当场一次性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外,当事人都选择申请司法确认);由街镇人民调解员调解的,则由秦玲妹工作室负责进行司法确认(据统计,截至4月底,秦玲妹工作室共依申请审结48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2.加强速裁与委托人民调解的衔接。坚持调解优先和自愿、合法原则,做好纠纷引导的释明工作,是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前提。中心一方面积极发挥调解分流、引导和化解纠纷的作用,对于尚未立案的纠纷,根据职责或经当事人申请后,根据具体纠纷类型,分别移送中心下属的劳动争议等5个诉调联动工作室,由人民调解员在速裁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委托诉调联动工作室进行调解。另一方面,专门制订了《关于民商事案件速裁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中心调解纠纷的类型,并确定由民事速裁法官兼任诉调联动工作室的成员法官,参与诉前、诉中的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从而在指导人民调解中了解案情,
篇二:法院发言材料[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促进纠纷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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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促进纠纷有效化解
近年来,某某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强化“全程、全员、全方位”调解意识,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高度重视,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促进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运行
两级法院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并把诉调对接工作作为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为保证诉调对接工作有效运行,两级法院一方面成立专门机构,搭建工作平台。2009年,全市两级法院相继挂牌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设立调解室,并对诉调对接办公室职能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全市两级法院均加强了诉调对接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中院明确3名同志专门负责诉调对接事务。各基层法院也都明确了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人员。同时,各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均专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与各县(区)司法局会商一致,从退休的法官中选聘调解员到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调解工作。
二、充分发挥基层能动性创造性,着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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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大量矛盾纠纷也发生在基层。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作用。全市基层法院结合各自司法实际,积极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围绕“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的目标,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诉调对接经验,有效推进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如某某县法院庙头法庭建立独立调解人和协助调解人制度,在全省“诉调对接”工作现场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某某县法院王集法庭全面推行“送达委托调、答辩因势调、庭审邀请调、判前释法调”调解四法,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受到了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林祥国书记的充分肯定;某某县法院积极探索以诉调对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化解纠纷模式,通过劝导化解、法院诉前调解、附设人民调解、委托调解、诉前诉讼保全调解、申请执行前督促自动履行等六种方式,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积极做好引导、劝导、调解和案件分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全市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2009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普通民事案件31534件,其中调解结案的11347件,调解率为36,。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狠抓诉调对接的工作落实,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提高工作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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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机制。全市两级法院将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有效、深入、扎实开展。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写作的工作格局。强化诉调对接工作管理和考评机制,将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率、诉中委托与协助调解成功率等指标作为考核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指标,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激励和引导。
二是加强工作保障机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诉调对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任务,为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高水平的人力保障。主动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或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重视、关心和支持,为诉调对接工作争取必要的政策保障。积极与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商请财政部门,将诉调对接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三是加强上下级之间、内外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对于诉调对接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涉及民生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院、庭领导亲自参与调解,形成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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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制。安排专人联络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专人联络乡镇、社区调解员,实现三级纵向联网
机制。积极与信访局、司法局、妇联等相关部门调解员联络,实现横向联网机制。
二、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推进诉讼过程与大调解机制对接工作
加强诉讼过程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是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联协办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过程、多领域、深层次的推进诉讼过程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
一是充分发挥立案庭和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强立案引导工作。在立案前阐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使更多的纠纷在立案前得到有效化解。
二是继续加强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对接。通过委托或邀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在诉前、诉外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村镇活动,协助相关单位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设立“巡回审判点”、“巡回调解点”、“诉讼服务站”等方式,就地开展审判和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通过“乡镇社区司法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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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制度,延伸法律服务、排查矛盾纠纷、参与诉前调解、落实稳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纠纷;通过“和
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努力构建矛盾纠纷信息通报、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纠纷预警预防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最大限度的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扎实做好大调解机制的司法保障工作。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依法予以确认;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调解效力确认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树立和维护大调解机制的权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作用,及时通报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促进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是积极拓展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域。在立案审判环节,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与立案调解、案件速裁等工作加以整合;在判后释明环节,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法院共同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执行工作环节,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执行和解工作。
五是努力扩大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积极探索在行政案件以及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的审理中引入诉调对接机制,大力开展调解、协调工作,使更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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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三、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夯实自身工作基础
调解实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全市法
篇三:对归州镇诉调对接工作实践的启示
对归州镇“诉调对接”工作实践的启示
向培年
秭归县归州镇自2005年6月以来,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积极探索整合法庭、司法所、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资源,将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辖区内全社会共同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社会和谐稳定。2007年7月,归州法庭被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表彰为“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先进单位”。秭归县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在归州召开,“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全县得到推广。 秭归县归州镇位于长江三峡西陵峡口的北岸,其人口30000人,国土面积128平方公里,属三峡移民大镇,全镇先后移民搬迁4万多人,占全县移民任务的43.8%,92%的村组重新调整了生产资料,历史的和现实的、自然的和社会的种种因素,致使辖区人民在一度时期思想浮躁、人心不稳,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严重影响了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03年贾家店村村民熊家驹为家庭琐事杀害了妻子、女儿、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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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服毒自杀,造成灭门惨案。上述矛盾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的具体表现,是治安防范基础不牢的暴露。 全镇的和谐社会建设面临巨大的挑战。镇委镇政府克难奋进,继承、发扬、总结历届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的好思路、好做法,强力打造 “诉调对接”品(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牌工程,确实树立“投入换和谐,花钱买稳定”的工作思路,注重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的统一,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在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成绩。
一、 强力推进“诉调对接” 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力量
“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法庭及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整合法庭、司法所、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力量,将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的有效途径。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是时代赋予的要求,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以土地山林田界纠纷为主,这类纠纷由于受历史原因、风俗习惯、现实利益等多方影响,解决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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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不注意就会变成涉法涉诉事件,甚至演变为“民转刑”案件。为妥善处理好矛盾纠纷,归州镇从2003年起开始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例会制,从2006年又开始与法庭一道探索纠纷调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运作,有效整合了政法各部门的力量,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综合运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一是建立网络,健全制度,做到法庭、司法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解决程序上的“对接”。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例会为平台,司法所、法庭、派出所、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网络,形成司法、行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在构建大调解格局中,一方面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平安中心户长的作用,健全纠纷调处网络体系,畅通信息,为调处纠纷提供信息、组织保障。另一方面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纠纷按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报法庭备案,以便交流、总结经验教训。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并及时反馈信息。纠纷当事人请求村治调会、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调处的,有关部门必须办理,不得推诿。有关部门请求协助或指导的,相关部门不得拒绝、拖延。配合部门处理后,必须将结果反馈给请求部门。在矛盾纠纷调处上未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切实体现了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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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大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力度,力争在调解效力上实现“对接”。
在每月定期的政法工作例会上,司法所、由法庭、派出所对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案件进行评议,对调解文书的制作、法律条款的适用进行点评,指导他们进行调解。同时,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调查笔录样本等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能力,提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一线调处纠纷的成功率、正确率。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法庭都予以确认其民事合同效力,以增强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自信心,树立人民调解员在当地群众中的威信,促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两年来,全镇的人民调解协议绝大多数被法庭确认,从而在诉调效力上实现了“对接”。
三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中进行“对接”。 司法所、派出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归州法庭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等各环节都进行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力争案结事了。诉前,凡前来要求立案的当事人,法庭立案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弄清有无通过调解处理的可能,询问、征求当事人的有无调解意向。当事人自愿调解,法庭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案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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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可委托司法所、派出所及村(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先行调解,并实行首次接待负责制,对被委托单位进行跟踪,督促被委托单位反馈调解结果。凡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单位在调解纠纷中,遇有法律问题请求法庭协助的,法庭全天候予以支持,形成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通过法庭诉前调解或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以及其他单位加强调解,使法庭受案率明显下降。除进行诉讼调解外,还可委托调解或邀请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助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矛盾纠纷的化解由原来的“小独奏”变为“大合唱”、“交响曲”。如辖区内村民李国满被执行案,被执行人家庭承包责任田仅4分地,妻患病,女儿读高中,无其它收入,全家靠其劳动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法庭经多次执行未果,今年3月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村支
书到庭协助调解,村支书熟悉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村支书也比较信任,在村支书的协助下,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该“骨头案”顺利执结。
二、实施“诉调对接”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根据统计,2001年至2004年, 归州法庭受理各类案件占全县三法庭总数的百分比均在37%以上,最高时接近40%。2005年下半年,开始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后,归州法庭当年受理案件数比2004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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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61件,降幅达27.11%。该庭2005年全年受案数占三法庭受案总数百分比同比下降近6%。2005年、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归州法庭受案数绝对数以及占三法庭受案总数百分比同比均表现为持续下降的趋势。
(二)执行压力有所缓解。虽然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施的当年,归州法庭的执行案件数由于受往年诉讼案件基数的影响,出现了上升的趋势,但是统计显示,从2006年开始,归州法庭执行案件受案数同比上年下降45件,降幅达29.22%。2007年上半年,归州法庭执行案件受案数占三法庭受案总数百分比下降了11.41%,执行难的局面在归州法庭得到初步缓解。
(三)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明显上升。归州法庭自2005年6月开始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后,当年调解撤诉率为69.50%,2006年为79.51%,今年上半年,更是高达94.06%,每年均以10%以上的幅度上升,绝大多数案件切实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市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6.40%,归州法庭的调撤率远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由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效实施,有力促成了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统计显示,归州镇除2003年因三峡工程二期移民外迁导致辖区纠纷增多外,2001年至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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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民间调解数相对稳定,在100至160件之间。但是,从2006年起,各类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件数同比就上升了32件,升幅达20.65%,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五)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好转。根据公安机关统计数据分析,自2005年起,辖区内治安案件的报警数、查处数以及刑事案件发案数同比均持续的下降态势,治安形势明显好转。
统计显示,2001年至2004年,归州镇信访、上访案件每年在124至150件之间,2005年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后,每年信访、上访案件均控制70件以内,同比下降50%左右,上访人数也明显减少,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数2001年至2005年为200起至280起之间,近3年每年控制在150起以内,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归州的社会秩序得到了根本好转。
三、完善“诉调对接”运行机制 促进司法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平稳快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赋有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大局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结合归州“诉调对接”的工作实践,为了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和更好地完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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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历史使命,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建议:
(一)人民法庭的工作重心应立足于“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积极主动地从诉讼环节向前延伸,从审判法庭向外延伸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也是当前人民法庭职能定位的渊源,其中规定了人民法庭的任务包括四项:一是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是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是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是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论是从《规定》的字面理解,还是工作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当前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能主要体现为审判、执行工作两项,其他的各项工作事实上表现为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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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诉调对接工作简报
XX县法院大力推行诉调对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XX法院自2007年6月以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整合公、检、法及土地、城管、劳动等部门和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资源,把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对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辖区内全社会共同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自2007年以来调解率保持在80%以上,案件数量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出现负增长。为当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受到了各方好评。
一、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
在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初,XX法院党组一开始就思考如何将法院工作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去,如何发挥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如何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法院主动与县委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致力于建设资源共享、环环相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一)夯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基础
1、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构建诉调对接工作网络。以法庭、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纽带,形成了以“平安中心户、组、村(社区)、乡(镇)”为主要层次的四级调解网络。法院聘请七个乡镇司法所21名干警、197个村(居)委会的治调主任和330名“平安中心户长”为“诉调对接”调解员,负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通报诉讼执行信息。四个法庭干警为该组织中坚,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村调解工作。
二是编制联络人员名册。法院、司法局将辖区的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编制成册,与基层法庭工作人员编制成的便民诉讼联系卡共1000余份,一起发放至各调解员,确保信息通畅。
三是完善政法例会制度。充分发挥政法工作例会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单位定期通报矛盾纠纷调解情况,总结交流“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四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调解组织及法庭均建立纠纷调解台账,调解组织每月向司法所上报纠纷调处情况,司法所与法庭随时相互通报纠纷调处情况。
2、形成纠纷发现、解决机制。在四级调解网络中,乡村调解员作为最基层联络员,对所在村庄的纠纷负有发现、报告职能。一般纠纷在乡村调解员的调解下处理,如发现问题复杂难以在村内解决,即报乡镇调解组织,由法庭、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主持调解处理。这样,以基层法庭为依托,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民政所、土地站、信访办、武装部等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调解成功了大量民事纠纷案件。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三优先”原则,即影响生产、耽误农时的纠纷优先解决;有激化上访苗头的纠纷优先解决;群体性纠纷优先解决。在民事调解上形成了以镇调委会为主导,村民调会为基础,以人民法庭为中坚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构筑了牢固的农村第一道防线。在业务指导上,采取每月一例会、每季一培训,疑难问题集中讨论,个别问题单独指导的办法,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抓调委会的组织建设,抓纠纷的超前预防和及时调处,初步形成了“处理纠纷快速化,调解纠纷法律化,组织建设网络化,业务开展制度化”的新调解格局,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二)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模式
1、强化立案引导。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立案人员先询问其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但对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法院予以立案受理。近三年来,经立案引导,当事人自动先行人民调解的
达263件。
2、与司法部门联合开展诉前调解。今年初,我院与县司法局等部门联合成立诉前调解工作组,在法院设立专门调解工作室。主要人员包括县司法局主管局长、科室负责人及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人员驻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诉前调解受理案件的范围:一是当事人双方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的纠纷。二是未经过基层组织而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婚姻纠纷、相邻纠纷。三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四是现阶段不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五是其它适宜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在具体实践中,对于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由立案庭转诉前调解室。调解时间为十天,调解不成功进入诉讼程序。一是调解成功的、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诉前调解成功,需司法确认的,由立案庭转相关庭室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三是调解不成功的,十天后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另外,XX法院对诉前调解工作制定了相应制度。如调解员工作纪律、调解室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4、推行委托调解。立案前,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遇有复杂、疑难纠纷,由法院出面邀请土地房产、医疗卫生、技术计量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委托调解。三年来,共委托调解164件。委托调解时,法庭与被委托人先电话联系,向当事人告知调解人员、时间、地点,必要时,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
5、拓展协助调解。立案前,法院根据案情,以法院调解为主导,先后邀请人民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25人次协助法院进行诉前调解,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参与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各人民法庭还与辖区司法所、派出所、土地所、财政所等建立协作机制,不断加大协助调解的力度。
6、做好个案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有法
律等相关问题请求人民法庭指导、协助的,人民法庭及时予以指导、协助,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据统计,两年来,共指导人民调解337次。
(三)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
1、大力开展培训、指导。
一是法院每年制定计划,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XX法院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为人民调解员购买相关书籍、业务培训等。
二是法院采取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针对法律适用及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三年来,共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1221人次。
三是对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调解员,由各法庭向法院申报,依法提请县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不断提高其调解能力,先后有6名调解员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四是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案发地巡回审判,特别是赡养等家庭纠纷案件、土地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尽量到案发地审理,同时邀请当地调解员参与旁听或审理,既扩大社会效果,又指导人民调解。
XX法院巡回审理情况表
XX县五公镇干部周志明同志,他参加了两次法院举办的调解员培训班、旁听了法院33次巡回审理,调解能力大幅度提高,08年调
解成功各类纠纷85件,09年调解成功各类纠纷115件,成为调解人员中的能手。
五是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后经人民法庭调解处理的案件,人民法庭将处理结果抄送调解组织,促进人民调解水平的提高。
六是人民法院各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以增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能力。
2、XX法院指导民间调解工作的原则。
XX法院对于指导人民调解的“三不”原则进行了全面理解,并注重从制度上对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加以防范
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是指人民法院要明确、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职责,切实做好具体指导工作。不错位是指不指挥、干涉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不越位是指在具体指导工作中,不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基层工作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三不”原则往往存在分歧和偏差,特别是在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当基层调解组织遇到困难,希望法庭予以支持或指导,若法庭拒绝对个案进行直接指导、发表意见,有法院对民调组织不支持之嫌,不利于调动民调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XX法院的做法是:第一,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在个案的处理上有困难,希望法庭给予指导时,法庭积极支持,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首先解决“不缺位”的问题。第二,采取“特别释明制度”和“调审分离制度”从制度上防范“越位、错位”的现象。法官到达现场后,了解个案的基本情况,现场就法律适用、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对人民调解组织予以指导。对调处能力比较差的调解组织,调处纠纷有困难,法庭工作人员作一些指导性的发言,对个案的基本事实做出认定,对解决方案提出建议,同时特别释明,该纠纷一旦诉诸法庭,此意见和建议并不代表法庭的最终处理意见。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实行调审分离制度,实践中,参与过调解案件的法官在审理中可能先入为主,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当事人对参与过指导人民调解和诉前
调解的法官也有可能不信任。所以,XX法院制定了参与过指导人民调解和诉前调解的法官不得审理该案的“调审分离”制度。上述两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审判人员“越位、错位”的问题。
(四)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法院在审理时,予以确认其民事合同性质。近两年,先后对67件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只要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予以支持。近两年,法院先后对53件调解协议启动了督促程序。
4、对确需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尽量调解结案。
三、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所取得的成效
(一)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三年来,一些案件通过诉外途径解决,反映在法院就是受理案件数的逐年下降。
(二)执行压力有所缓解。虽然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施的当年,XX法院的执行案件数由于受往年诉讼案件基数的影响,出现了上升的趋势,但是统计显示,从2008年开始,执行案件受案数同比上年下降45件,降幅达29.22%。2009年执行案件受案总数百分比下降了11.41%,执行难的局面得到初步缓解。
(三)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由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效实施,有力促成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2001年至2006年人民调解案件数相对稳定,在100至160件之间。但是,从2007年起,各类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件数同比就上升了100余件,升幅达45.65%,人民调解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详见下表:
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情况统计
XX法院在五公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协同司法所、土地所等在五公镇建立了本县第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调委会成立后,在法院的指导下,以五公法庭为依托,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在调处民间纠纷特别是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方面显示出了巨大威力。调委会成立三年来,共解决各类疑难纠纷185件,群体性纠纷36件,消除上访隐患26起,治安隐患19起。在调解工作中,始终坚持“三优先”原则,即影响生产、耽误农时的纠纷优先解决;有激化上访苗头的纠纷优先解决;群体性纠纷优先解决。2009年5月份,南马村第二生产队的一个生产小组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部分村民未能及时上缴电费,该村电工给该组断了电,当时正值小麦灌浆期,群众心急如焚,情绪激愤,集合了该组三十多人找到调委会,并扬言此事如处理不好就集体到省里上访。调委会人员一面安抚群众,一面向法院、镇党委汇报了情况。法院和镇党委及时沟通联系,针对案情统一了意
见,迅速组织了电管站站长,南马村主要干部和该村电工赶到调委会。在经过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后,电工同意立即接电,村干部配合电工工作,确保电费足额收回。一起涉及30多人的纠纷和上访隐患得以妥善解决。五公镇调解委员会先后被授予“全国标兵人民调解委员会”、“河北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荣誉称号。
(四)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好转。根据公安机关统计数据分析,自2005年起,辖区内治安案件的报警数、查处数以及刑事案件发案数同比均持续的下降态势,治安形势明显好转。
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6年,全县信访、上访案件在124至150件之间,2007年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后,每年信访、上访案件均控制70件以内,同比下降50%左右,上访人数也明显减少,真正将多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2007年以来,XX法院新发涉诉信访案件为零,现存10件信访案件均为2007年前遗留。
(执笔 苑鸿文)
范文三:司法局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经验材料
县域资金回流机制探讨
县域资金回流机制探讨
目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向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对县域经济的支持。本文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105个县为视角,对信贷资金流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县域资金外流情况及对县域经济的影响,探讨县域资金回流机制。
一、县域信贷资金外流情况及其影响
存款增幅明显高于贷款,存贷差不断扩大,存贷比例明显下降。截至前调解实施的关键。XX市司法局与法院采取四项有力措施嵝,切实减少对接中的摩擦和震荡,促进双岌方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促和谐,一是胨实现场所对接。XX年10月,法院在办拥公楼内腾出房子和接待大厅,司法局设立?了镇江市首家“人民调解窗口”和调解室灯,当事人不出法院就可进入人民调解程序く,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降低了成本。X咏X年3月又向基层司法所和法庭延伸,目缕前又在导墅、吕城、后巷三个基层法庭设篁立人民调解窗口及调解室,与法庭联手调婕处矛盾纠纷和简易诉讼案件,实现诉调对 接,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实现人员对接。蚰法院与司法局商定,接待大厅设专职调解浣员,聘用了司法局原副局长宋金凤担任专玑职调解员,法院指定1-2名审判人员担 任业务指导员,在基层法庭由司
法局聘用窦三名专职调解员分别到三个法庭担任专职瘃调解员,每个法庭派1名法官担任业务指狱导员,专职调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 工资待遇在司法局专项拨款中解决。三是争实现管理对接。对已纳入诉前人民调解机睑制的诉前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洒,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解窗口”先行调解肋,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纠纷调解完毕,ㄨ调解室填写《民间纠纷受理、处理、回访翕登记簿》以XX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名肷义出具调解书,以正式公函通知法院纠纷轮调处结果。对未调结的纠纷,人民调解员訾将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经过等书面材料撩移交法院立案庭,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立案庭按规定及时审查立案,进入诉讼擒程序。四是实现效力对接。联合调解委员龋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一搽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持调解协议书向法洼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法院对该协议帷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确定该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暂执行。
二、健全制度,促进运行,强化性“诉调对接”社会基础
“诉调对接”的牾良性运行,是靠制度的规范来保障的。司じ法局非常注重以制度促规范,具体落实四 项制度,强化了“诉调对接”的社会基础忾。一是落实免费调解制度,减少当事人成ㄊ本支出。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组织当事色人所在镇(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参护与调解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司
法局在 专项拨款经费中支付。调解员的工资、奖肭金亦由市司法局在专项拨款经费中安排。恺当事人不需要支出任何调解费用,大大降盆低了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成本支出。二是落任实有限调解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棹所谓有限调解制度,是指调解室在有限的鹉调解时间内,对法院有选择地分流出来的 7类案件进行调解。《诉前调解意见》第鳝四项第3条明确规定:“调解窗口调解诉氲前民事案件,必须在受理案件之日起15妊日内调结”,对到期未能调结的纠纷,调黉解窗口应当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伸以尽快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意见》第2项明确规定了法院分流到人莹民调解窗口进行诉前调解的7类案件范围橘,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骨议不大”的部分民事案件移交人民调解窗脐口进行诉前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窗口钥与法院两家的资源优势,实现繁简分流,噔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更好更快地化解矛栈盾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三是落沧实定期回访制度,掌握人民调解窗口调解雪实效。为科学评估诉前人民调解的实效,蔑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魍人民调解窗口坚持定期回访当事人,及时á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已经浣自动履行诉前人民调解协议并表示满意的阡调解案件,及时整理归档。对未及时履行熟诉前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积极做当事人寂工作促其主动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仍 然不主动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准备向 法院起诉的,则告知当事人可向法院提
起撷“司法确认”的请求,对该人民调解协议驽进行司法审查,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该协潴议得到切实履行。人民调解窗口根据当事寝人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及时研究和改 进自身的调解工作。四是落实法官指导制鞒度,提高调解员调解水平。法院坚持规范 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程序和方式,强化其调窭解技巧,提高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В解释的理论水平,提高和保障诉前人民调你解案件的质量。坚持以会代训,利用法院?与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的机会 ,向与会的人民调解员发放有关的法律法 规、赠送业务书籍,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 解协议书,总结经验,以会代训,提高人ё民调解员业务水平。开展定期集训,法院溻与市司法局坚持每年举办一次全区人民调镏解员的集中培训班,对人民调解庭的布置辩,调解程序的设计,调解规范用语,调解区文书制作以及调解技巧等进行具体的业务焐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 化和高效化。组织旁听审判,有计划地邀Я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秫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 ,拓宽视野、感受氛围,提高其调解技能縻。安排陪审案件,选任有较强法学理论水峋平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法院人民 陪审员,通过安排其参与陪审案件,促进 其人民调解水平的提高。加强个案指导,癍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调网解室的业务指导员,对各社区(村)的人秤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当人民调解员 遇到疑难问题时,指导法官及时出面
指点瞀迷津,释法析理,促进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
三、求真务实,创新方法,诉调对接 取得实效
司法局与法院通过开展“诉调葳对接”,及时调处了大量纠纷,
有效化忙解了辖区内各种社会矛盾,有力促进了“伯和谐XX”建设。截止目前,诉前调结各ュ类纠纷86件。如导墅镇导墅村的符某某跷与盛某某两户是左右邻居,关系很好。但蹁他们怎么也没想到,两家人因为盛某某养抱鸡养鸭之争险酿大祸。盛某某在自家大门炻口圈养了几十只鸡鸭,鸡窝紧靠符某某门鹌前的附放房西山墙,符某某认为盛某某的揣鸡鸭早晨的叫声和粪臭给其生活带来严重讦影响。盛某某认为没有哪一部法律禁止老纂百姓养鸡、养鸭,饲养鸡鸭是为了改善生に活。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也三次调解,楗盛某某将鸡棚在原来的基础上向南移走了彳几米,但符某某仍然认为鸡鸭影响其生活 ,一天,符某某被鸡鸭叫声搞得心烦意乱薰,气急之下用棍棒打死了一只鸡。盛某某犒见状,召集其亲朋好友要教训符某某,两 家人为此事剑拔弩张,眼看一场打斗将要锕发生。村委会干部找到司法所寻求解决方勐案,司法所长贺菊方闻讯后并未推卸责任П(该纠纷已诉讼至法院),立即来到两户迸人家中了解情况,和风细雨地与他们回忆 两户人家过去一直和好相帮的历史,讲明峁“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使双方暂时冷镀静。并三次在
不同时间和法庭同志到现场察勘察,认为这是新类型的相邻关系纠纷,侪非常棘手。司法所与法庭共同召开群众代 表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有三分之二的轶群众代表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环境美 ,盛某某的鸡鸭是给符某某的生活带来一 定的影响,这也是现代文明与传统农村的滏生活习惯相冲突。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经过司法调嘤解员与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盛某某主动匍处理完鸡鸭,拆掉鸡棚,符某某主动赔偿睬了二十六元鸡款,双方握手言和,两家亲 密如初。这一矛盾的解决,在导墅集镇带怅来很大反响,给集镇的环境整治带来积极ゼ作用,受到党委政府的高度赞扬。
为了漩与基层组织共同筑起维护农村稳定的第一钏道防线,实现诉调对接后,基层的社会矛 盾纠纷都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我们在傀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诉调对接”的新 方法、新机制,同时也取得了新成效,为岍平安XX、和谐XX作出了积极贡献。
范文四:诉调对接工作遭遇瓶颈亟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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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工作遭遇瓶颈亟需突破
作者:王冰冰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0期
【摘 要】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了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各地法院不断探索创新,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诉调对接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遭遇发展瓶颈,亟需突破,才能发挥其最大效能。这里试以椒江区人民法院的实践为基础,总结分析诉调对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查找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促进诉调对接机制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非诉讼矛盾纠纷;诉调对接
一、诉调对接工作基本情况
椒江法院自2010年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以来,先后设立了立案(诉前)调解室、人民调解室、交通事故调解室、各街道工作站等多个诉调对接工作中心,充分运用协同调解、立案调解、诉前引导调解各项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助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自开始推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来,调解结案数稳步攀升(见下表),不仅高效、经济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也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注:调确是指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引调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案件引导到相关单位或部门调解。)
二、诉调对接工作面临的瓶颈
(一)群众认知度较低
通常情况下,纠纷一旦发生,诉讼解决是当事人的第一选择,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认知度却非常低。因此,目前的诉调对接工作主要由法院主导,法官针对适合诉前化解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释明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后,及时引导、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处。
(二)调解水平参差不齐
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着调解工作的成效,同样矛盾,不同的调解人员,其调解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在工作实践中,有些调解员社会阅历尚浅,在与当事人沟通时会有一定的困难;有些
范文五: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介绍
创新诉调对接 践行能动司法
——鞍山市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汇报
2011年,立山法院积极探索法院管理新思路,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紧紧围绕能动司法工作主题,从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我院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现状,积极探寻以发挥法官主体作用为支撑,以强化诉前调解为重点,整合各类调解资源,运用综合调控手段推进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即立、即调、即审’的工作模式,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实现了诉前化解矛盾多、立案少、执行少、信访少的良性循环,筑牢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诉调对接的全局意义
(一)着眼大局 树立能动司法理念
立山法院着眼于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自觉地、积极地把法院各项工作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大局中进行谋划和部署,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由政府统一管理向社会协同管理转变的大背景下,我院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保障职能,针对立山区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经济活动繁荣活跃、群众利益诉求日益迫切的现状,统筹、整合各方调解力量,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面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宗职能化、制度化,从源头上化解
矛盾,将维稳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推进和谐鞍山建设。
(二)重心前移,推动法院科学发展
立山法院坚持将人民群众的诉求和需求作为法院的管理起点,以灵活、便捷、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着力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对诉前调解及立案工作模式进行重新架构和变革,针对一线审判法官人员少、任务重,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现状,诉前调解模式可以将案件有效分流,简单案件诉前调,调解不成简易审,复杂案件快速立,疑难案件精细审,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调审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臵,促进了法院工作科学化发展。
——诉调对接的整体架构
(一)搭建诉调对接平台 夯实诉调对接基础
2012年1月16日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正式运行,立山法院秉承将最好的资源留给当事人的宗旨,将诉调对接中心设臵在新建的诉讼服务中心内,采用5合1办公模式,即诉前调解、快速裁决、司法确认、执前督促、立案流转五项工作内容,在一个平台上实现高效衔接流转。目前,诉调对接中心内设9个调解组,1个事务组,1个通知组,1个执行督促组,配备2个调解法庭,专门设臵人民调解室,使诉调工作零距离衔接,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进入联合调解程序;院领导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将素质高、业务强的年轻干警充实到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目前诉调对接中心共有干警17
人,平均年龄28岁,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2 名,9人具有法官资格,1人为全市法院系统优秀调解能手, 2人为全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在法院各个部门中人员配备标准最高。
(二)创新诉前调解模式 促进诉调纵向衔接
诉调对接中心的五项工作职能在诉调对接中心一个平台上实现高效衔接流转。案件起诉到立案窗口,审查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诉调对接免费调解、高效快捷特点,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其自愿基础上启动诉调流转程序,立即将案件流转到调解组,一小时内完成案件受理工作;调解法官按类组织调解,根据案情需要,当天组织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出具法律文书,3日内调解不成的但可快速裁决的案件,立即进行快速裁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求30日内结案,报主管院长审批可延长15日,大大缩短了纠纷化解时限。速裁不能的案件当天流转回立案一庭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当天将案件流转到相应业务庭室。案件调解及速裁审理时限最长不超过45天;对于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执前督促的,直接将案件流转到执前督促程序,跟踪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内容;对于直接到窗口申请执行的案件,当天启动执前督促程序,3天内完成执前督促工作,督促成功的,立即存档结案,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督促不成立即流转到执行部门。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而诉调对接机制最长的
审理期限不超过45天,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诉调对接工作的高效快捷深受当事人好评。2012年2月17日,蓝某等三位当事人乘坐闫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刘某驾驶无牌三轮车相撞,致刘某和出租车内蓝某等三名乘客受伤,三位受害人到我院起诉。立山法院案件审查法官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案情事实较为清晰,建议蓝某等三人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将案件登记后流转都诉前调解组。调解法官杨春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考虑到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法官杨春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经过一个小时的调解,被告闫某就地给付原告三人9000元。次日,闫某起诉三轮司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也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给付闫某2000元,彻底实现了案结事了。一次事故引发的四件案件,两重法律关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机制得到了快捷、圆满的解决,这是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运营以来的工作成效的一个缩影。
(三)构建立体联调网络 深化诉调横向衔接
以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为主体,立山区政法委、信访局、法制办、发改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安监局、民政局、妇联、残联、工会、拆迁办等13个涉及民生、关乎民意的行政部门个行政部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9个行业调解委员会、
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温州商会等3个社会组织, 10个镇街的司法所及83个社区联络点,均已纳入联调网络;每个调解联动机构配备专职联络员,按照‘一村一法官、一社区一法官’的模式,法院选派优秀法官定点指导调解工作,建立严格的对接制度;诉调对接网络内的联调机构自行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需要我院调解指导法官参与调解的,可发出联合调解邀请,多方参与共同调解,调解协议需要出具司法确认书的,法院当天完成调解确认工作,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调解员来源于退休法官、退休警官、仲裁员、律师、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等,素质优秀,经验丰富,能够及时成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这种诉前联动调解,诉调无缝对接,社会协同化解矛盾的工作模式从源头上解决纠纷,群众利益诉求的得到有效保障。
——诉调对接实效显著
2011年试运行阶段,诉调对接中心密切配合政府拆迁工作,成功协助区政府化解拆迁案件5件,涉案拆迁补偿额270余万元,有效避免拆迁过程中意外事件的发生,维护了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分类调处效果显著,成功调处2批近1000户物业群体纠纷,一次性调处435人劳动争议案件,成功调解医疗纠纷案件7件,其中一次性给付案件5件,累计给付金额达81.4万元;2011年底,诉调对接中心受邀请与信访局、发改局、司法局联合调解一起已上访8年、涉及158人的齐大山商店改制安
臵纠纷案件,最终从服务全区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主动承担起纠纷化解责任,目前当事人已经息访,案件得到有效解决;2012年春节前夕,48名农民因工追索劳动报酬到市里多个部门上访,情绪激动,行为极端,诉调对接中心主动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介入,目前案件已经圆满解决,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1月16日至3月14日,立案一庭收案286件,分流至速裁庭183件,调解结案101件,撤回起诉3件,流转至诉调对接中心案件占民商事案件63.9%,诉调对接中心结案率为56.8%,单日结案数最高达11件。这种迅捷、低廉、优化、双赢的纠纷处理模式,激活了化解纷争的社会资源,契合了当前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越来越高、法院诉讼压力越来越大的实际,快速打造出诉调对接的?立山效应?。
能动司法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而诉调机制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柔和方式化解矛盾,将大量减少全区信访、民转刑和群体性案件。今年,我院将按照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重点创新诉前调解工作,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将诉前调解的创新意识引入法院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我院的目标是实现诉讼案件收案增长率下降,申请执行案件增长率下降,调撤率提高,审限内结案率高的?两降低两提高?的良性循环,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立山法院
2012年4月23日
省院领导意见
一、院里对诉调对是怎么认识的 成立目的及意义
二、 做法 具体化 宏观上级具体衔接上 像说明似的
三、工作成效 可以有实例 最后达到的效果 现在达到的程度 对原来目标来讲 现在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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