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融资租赁问题研究
融资租赁问题研究
---信合系统范静敏
提纲:
本文简要地介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历程及世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并从认识、体制、
信誉风险、管理、人才力量等方面认真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强调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蕴涵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我们必须要从健全法
制,调整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税收优惠,拓宽渠道,树立现代信用观念,加强国际合作,重
视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这样才能为我国融资租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融资
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世界及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历程和现状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上还有误区,思想观念落后
(二)是融资租赁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政府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三)缺乏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
(四)是租赁公司面临的租赁信用风险较大,欠租现象普遍
(五)缺少有金融机构背景及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机构
(六)是人才缺乏,技术力量不足
三、为构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改变观念,树立现代信用观念
(二)健全法制,调整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为我国融资租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在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四)实施融资租赁主体多元化发展,并拓宽融资渠道,充实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五)大力发展有金融机构和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
(六)加大力度,拓展国内融资租赁, 开展多样化的运作方式
(七)加强与国外金融公司的合作,加快国际接轨步伐
(八)培养精通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
融资租赁问题研究
---信合系统范静敏
内容摘要 本文简要地介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历程及世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并从认识、
体制、信誉风险、管理、人才力量等方面认真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
的问题,强调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蕴涵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我们必须要
从健全法制,调整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税收优惠,拓宽渠道,树立现代信用观念,加强国际
合作,重视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这样才能为我国融资租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世界及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历程和现状
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后的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用于资本投资的筹资手段中,租赁就已超过债券、股票、商业银行贷款、商业抵押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而成为最大的单一资金来源。
继美国之后,现代租赁业在日本和欧洲工业化国家也获得迅速发展。在日本,目前约有90% 以上的
企业采用租赁方式筹措设备,德国的租赁投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呈增长势头。融资租赁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用的便捷融资方式,从经济学角度看则实现了资源重新配置
的创新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紧密结合,融资与融物紧密结合,以资金为纽带、以物为载体,
把金融、贸易、生产、消费四者紧密结合,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是实现资
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新型的租赁营销,改变了传统的厂商简单销售、打价格战的流通模式,实
现了制造业和租赁业的双赢格局。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建了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
国租赁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开始的标志。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实践中,融资租赁在调
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引进外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方
面因素的客观存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速度缓慢,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经营规模均不能满足经
济发展的需要,其多项经济功能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许多企业对现代租赁的功能和作用缺乏
起码的理解和认识,更谈不上产业发展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所以至今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依旧步履维
艰、惨淡经营,处于“小、弱、散、乱”的困境,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极不相
称。据了解,我国设备投资中采用租赁形式的比重只有2%左右,每年的融资额还不到美国的1%、日
本的2%,甚至不到韩国的1/10。尽管数据之间有不可比性,但是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有很大差
距是不争的事实。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认识上还有误区,思想观念落后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以往长期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
“大而全”、“小而全”的思维模式使企业在扩大规模、添置设备时,注重的是“自我拥有”,自
筹资金购买,而防范设备风险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重买轻租”观念仍很普遍,仅将租赁视为一
种自然的民间活动,也不了解融资租赁知识,更没有认识到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产业在国
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加上社会上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和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人们对它缺乏必要的了解
和认识。此外,在最初我国引入融资租赁时,仅是把它作为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一种手段,
在运作上将重心始终放在了“融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租赁”上,将其看作是新的信贷方式,所
起的融资作用视为银行业务的补充,缺乏对融资租赁含义、业务机制、独特功能及发展前景的深入
研究和正确理解,融资租赁成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益之计,缺乏长远规划和准确的业务定位。
(二)是融资租赁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政府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纵观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其政府政策支持、规范管理和立法保护都是十分积极和有效的,
如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优惠、税前摊销租金、政府提供融资担保等。而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原来企
业进入金融租赁公司的门槛太高(2003年16号文件发布前要5亿元的注册资金),还要经过外经贸
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管,这限制了许多企业进入金融租赁业,不少企业不得不“违规操作”,
“地下”运行;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垄断,“暗箱操作”的经营者在法律和税收上得不到保障和合理
纳税,租赁的规模始终上不来。正因为这样,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长期得不到经济合同法
的保护和约束,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基本上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导致
融资租赁业信息不畅、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这种状况直到
2000年7月15日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后,才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
保障。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融资租赁专门法规,融资租赁立法滞后,
“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难以在短期内从根本上改变。
(三)缺乏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
资金是金融租赁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租赁公司的资金除来源于公司股东资本
金投入外,主要是向银行借款。但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往往会有行业以及企业规模等方面的选择及评
判标准。而租赁公司的业务定位、经营模式、对融资对象的评判标准完全不同于银行,这样租赁公
司筛选通过的融资租赁项目未必能获得银行的认可,所以依靠银行贷款进行项目投放资金来源渠道
相对较窄且有很大的局限性,资金短缺及周转困难往往已成为困扰租赁公司发展的一大难题。
(四)是租赁公司面临的租赁信用风险较大,欠租现象普遍
目前,我国承租业拖欠租金的现象非常普遍,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者
已达60%—70%,其主要原因是:(1)技术原因。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先进高效的生产设备不断涌现,加上消费倾向的改变,使租赁设备所生产的产品不再适销对路。租入的设备不能产生预期的
收益,承租人也就难以按期支付租金;(2)财政金融原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租金偿还的影响相当大;(3)经营管理原因。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过失,均可能影响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使租赁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陷入经营困
境,难以继续开展业务,特别是使外资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开始失去信心。而且,由于我
国法律的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欠租的承租业无
可奈何。
(五)缺少有金融机构背景及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机构
欧美等融资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有三种类型:金融机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
司、设备制造商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他投资资金组建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金融机
构和制造商为背景的租赁公司居多。具有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定位侧重于向承租人提
供融资服务。而具有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市场定位是为其母公司设备销售对象提供融资服务,
促销母公司的产品。独立类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上述两类公司的优势,其立足必须以专业化服务
取胜,需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和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多数是第三类:既
无厂商背景又无银行背景的独立类的融资租赁公司,上游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下游需要设备制造
商的合作,展业不易,而作为独立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具有的能力和素质对于一个在我国尚显稚嫩
的行业来说又显得力不从心。
(六)是人才缺乏,技术力量不足 人才是保证我国融资租赁业不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从我国租赁业的实际情况看,从事租赁业
务的人员普遍存在数量偏少、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的现象,尤其是缺少一些高级管理人才,这种状
况已成为制约企业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当前融资租赁业人才引进及人员培训工作非
常迫切,特别是一些小型租赁公司的人员素质还需要从基本素质人手。
在加入WTO后,我们的服务贸易在更大程度上对外开放了,作为现代金融创新工具之一的融资
租赁也会位列其中。最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曾预言,我国制造业不仅在资
金实力、技术创新等方面面临跨国公司的巨大压力,而且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租赁市场“跑马圈
地”,我国制造业在营销方式、流通渠道等方面也将遭遇严峻挑战。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融资租
赁业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和较大的规模,优势非常明显,而国内的融资租赁市场又存在巨大的发展
潜力,蕴涵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外国融资租赁业的大规模进入必将引发一场不可避免的激烈
竞争。面对新的挑战,我国融资租赁业必须要认清形势,加快发展,积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融资租
赁业的发展经验,在业务方式的不断创新、功能的不断扩展上狠下功夫,力争突破常规模式,以创
造性的思维来构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战略。
三、为构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改变观念,树立现代信用观念
首先,应加大对融资租赁的社会宣传力度和理论研究,加深人们对其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其次,
要加大宣传现代信用观念,改变企业普遍存在的重所有权轻使用权的陈旧观念,提高企业的法律意
识和信用意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
(二)健全法制,调整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为我国融资租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判断一个国家租赁业法律、政策环境是否完善,主要体现在民事法;财政、会计、税务法规;
租赁业促进法和租赁机构管理法四个方面。从发达国家发展融资租赁业的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业的
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有利的客观环境,尤其是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律保障。因此,一方
面我们当前要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外成熟的经验,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明
确融资租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规范市场主体,进一步明确与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不同组织形
式和财产权力,确立其法律地位,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应加大政
府在财政、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租赁保险制度,增强租赁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三)在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众所周知,合理避税是导致融资租赁业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在此基
础上,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又主动给予租赁公司许多的税收优惠,以此来鼓励其增加投资,扩大出口,
促进经济发展。而我国的税收制度在融资租赁方面总体情况看并不理想。因此,我们应借鉴国际惯
例,一是可考虑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如美国“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
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二是对承租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税前付租等优
惠办法,以此鼓励和培育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刺激企业的租赁需求和加速设备更新改造;三是对
于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在关税上应给予合理的优惠减免。此外,对租赁期满转让固定资产
也应给予免征增值税政策等。
(四)实施融资租赁主体多元化发展,并拓宽融资渠道,充实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应鼓励融资租赁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使租赁公司的资本结构呈多元化趋势,一般都包括金融机
构和产业集团的股东,以适应融资租赁兼有融资和融物的特点,扩大形式多样的租赁市场供给,实
现各方优势互补。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单一依靠银行贷款方式这种局面,无论从数量上,还
是期限结构上都无法满足融资租赁业营运的需要。建议主管部门拓宽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
理办法》发行“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法人及机构投资者的大额存款,通过
吸收的存款满足自身营运,通过发行“发行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法人的”金融债券筹资,
客观上还可起到对融资租赁业优胜劣汰的作用;允许其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
上述资金渠道的解决也可有效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资金瓶颈问题的解决,
也为融资租赁公司办出自己的特色创造了条件。
(五)大力发展有金融机构和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
目前我国独立类的融资租赁公司主导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现状和经营格局。要改变这种局面,
需要大力发展金融机构及大型厂商参股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以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适应能
力,更好地满足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银行参股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双方可进行更紧密的合作,
使各自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各自的不足通过合作得以弥补:银行充裕的资金有了新的出路,融
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了保障,银行大量的客户资源、信用信息资源、经营网络是融资租赁公司
可以依托的优势,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拓展提供便利。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无疑能为客户提
供更为全面的服务。有母公司为依托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获得了稳定的客户群体的同时,由于有母公
司的技术支持,还可在设备的增值服务、二手设备的回收处置等方面取得专业优势。有附属融资租
赁公司作为营销载体,还可有力促进母公司生产设备的销售,扩大市场份额,可谓一举两得。
(六)加大力度,拓展国内融资租赁, 开展多样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我国融资租赁尚以国际融资业务为主,国内租赁急需拓展。在租赁业务动作方式上可
采取多元化,即除经营传统的直接融资租赁(Direct Lease)外,要加大力度拓展回售租赁(Sale and
Lease-back),转租赁(Sub-lease),杠杆租赁(Leverage Lease)业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资产变现、融资、促进投资等功能。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亦应不断开展业务创新,加强经营管理,租赁公
司应进行科学的功能定位,紧紧围绕租赁业务,积极进行资金的动作,大胆创造适合本地情况、国
内市场需求的新的租赁业务方式,例如存一租三、合作租赁、租赁代理等,此外,我国融资租赁业
务完全可以参昭国外租赁业的动作方式,在资源来源、设备来源渠道、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限
等方面进行业务创新。
(七)加强与国外金融公司的合作,加快国际接轨步伐
一些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起步早、发展快、规模大、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积累了丰富的营
销经验,因此,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向他们学习和借鉴;对于有条件的还可积极寻找合作机会,组建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利于学习国外成熟的项目运作经验,建立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渠道,促进自身
的发展和建设。
六、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现代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集金融与贸易为一
体的交易方式,要求从事人员不仅要掌握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外贸、财务等方面的专门知识,
而且要掌握设备技能、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成为一种知识全面的复合型人才。加上几十年来,
融资租赁的理论和实践一直不断地在发展创新,也要求从业人员不断地更新知识,才能满足业务需
要。同时,一些高等院校也应加强对融资租赁人才的培养和理论研究,做好长远发展的准备,这样
才能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八)培养精通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
融资租赁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交叉行业,涉及金融、投资、贸易、科技、管理、财务及
法律等诸多领域,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必须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这样才能使我国融资租赁
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健华:《启动融资租赁、扩大投资需求》载《金融时报》2000、2 2. 沙 泉:《深入探索租赁业的变化和发展》载《金融时报》2000、9 3. 杨增建:《现代租赁》,华语教学出版社,93年版,第25页 4. 汤竟峰: 《有关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载《经济与法》2000、11 5. 刘 映:《论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范文二:融资租赁问题
二、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处理
1、基本规定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业务要根据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判定适用何种流转税,即所有权未转移的缴纳营业税,所有权转移的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也就是说,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仅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这也符合融资租赁以融物形式融资的行业本质。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按租赁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2、无法抵扣进项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试点前,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购进租赁物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同时由于货物的购买方是租赁公司,承租方只能取得租赁公司的营业税发票,也无法抵扣进增值税进项税,这就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这不符合融资租赁融资的目的;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租赁公司要按照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不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承租方也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同样也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三、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处理
1、基本规定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融资租赁作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差额征税及即征即退之规定
同时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营改增试点后,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仍然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由于购入租赁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出租方需就其取得的本金利息之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试点后,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除了继续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商务部、银
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另一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反而会有所上升,问题的根源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融资租赁业务其销售额的确定方式未发生变化,税率却由5%提高到17%,租赁公司即使在直租业务中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税率的攀升也将大幅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其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出租方将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但却要将本金和利息之和开具销项发票,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出租人的税负。
再次,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三第三条之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根据这一计算公式,很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远低于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将成为一道可望而不可及的空头支票。
范文三:融资租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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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处理
1、基本规定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业务要根据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判定适用何种流转税,即所有权未转移的缴纳营业税,所有权转移的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也就是说,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仅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这也符合融资租赁以融物形式融资的行业本质。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按租赁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2、无法抵扣进项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试点前,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购进租赁物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同时由于货物的购买方是租赁公司,承租方只能取得租赁公司的营业税发票,也无法抵扣进增值税进项税,这就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这不符合融资租赁融资的目的;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租赁公司要按照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不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承租方也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同样也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三、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处理
1、基本规定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融资租赁作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差额征税及即征即退之规定
同时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营改增试点后,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仍然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由于购入租赁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出租方需就其取得的本金利息之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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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后,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除了继续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另一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反而会有所上升,问题的根源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融资租赁业务其销售额的确定方式未发生变化,税率却由5%提高到17%,租赁公司即使在直租业务中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税率的攀升也将大幅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其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出租方将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但却要将本金和利息之和开具销项发票,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出租人的税负。
再次,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三第三条之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根据这一计算公式,很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远低于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将成为一道可望而不可及的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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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关于融资租赁有关问题
关于融资租赁有关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盈利模式
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具备的优势、 资金来源渠道、 市场定位和服务的客户群体的 租赁需求都不尽相同, 主要的业务模式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盈利模式必然是 “有 定规。无定式”。那种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单纯靠利差挣钱,是利率掮客,是 放高利贷的看法是一种误解, 是不正确的。 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是灵活多样 的。
(一 ) 债权收益 1融资租赁公司, 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 获取利差和租息 收益理所当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主要的盈利模式。 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 一 般在 1-5%。 2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 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 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 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 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 务处理与贷款不同, 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二 ) 余值 收益 1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 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 同时 也是融资租赁公司 (特别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 ) 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2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 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 群体, 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 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 租赁 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 不应该是风险, 而应该是新的利润再生 点, 租赁物经过维修、 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 再租赁可以获取更好的收 益。这正是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3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 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 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 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处置的收益一般在 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 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三 ) 服务收益 1租赁手续费
租赁服务手续费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 但根据合同 金额的大小、 难易程度、 项目初期的投入的多少、 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 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 0.5-3%。
2财务咨询费
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 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 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 视项目金额大小, 收取 比例、收取方法会有不同,一般在 0.25-5%左右。
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 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与信托、 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 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 段之一。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的中间业务。
3贸易佣金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 促进了设备的流通, 使生产厂家和供应 商扩大了市场规模, 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 收取销售的佣金或规模采购的折 扣或是保险、运输的佣金是极为正常的盈利手段。
收取贸易环节的各种类型的佣金往往市场上设立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 或是 与厂商签订融资租赁外包服务的大型贸易机构等财务投资人设立的独立机构类 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
4服务组合收费
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会提供配件和一定的耗材供应、 考察、 专业培训等服务。 这些服务有的打着 “免费” 的招牌, 其实任何服务多不会有 “免 费的午餐”,融资租赁公司要么单独收费,要么包括在设备定价之内。组合服务 是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四 ) 运营收益 (资金运作、产品组合、规模经营 )1资金筹措和运作
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
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 向银行借款一部分,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 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
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但融
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资金运作的平台,在资金筹措的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根 据公司在不同时段购买合同的对外支付、在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回流和对外 偿还到期借款的现金流匹配程度的具体情况、决定新的融资数额和期限,安全 合理地获取资金运用和资金筹措之间的差额收益。 2产品组合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在资金筹措、 加速资产周转、 分散经营 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 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 收益。
3规模效益
规模经营是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要的举措。例如:一个有 1000万美元注册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 经过三年的运作, 获得银行 9000万美元的的 贷款额度,形成了稳定的一亿美元的租赁资产规模。平均融资成本为 6%,平均 租赁费率为 8.5%, 净收益为 2%。 则每年自有资金可以获取 8%的收益为 80万 美元,借款 9000万美元,每年可获取 2%的利差收益为 180万,合计为 260万美元。股东回报每年为 26%。
(五 ) 节税收益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 (即:会计上的经营租赁业 务 ) 往往占到全部融资租赁业务的很大比例,特别是有厂商背景的专业融资租赁 公司可以达到 60%到 80%。显然这种由出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税前列支,两 头得好处, 正是经营租赁业务出现巨大活力的原因所在, 节税或延迟纳税也是融 资租赁公司的收益来源之一。
1自身节税
在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税前利润的前提下, 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 承租自身所需要的办公用房、车辆、信息设备,租金在税前列支,可以获取节税 的好处。
2折旧换位
为客户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提取或加速提取折旧做税前扣除, 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六 ) 风险收益 1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 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 (如销售百分比、 使用量、 物价指数等 ) 为依据计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可以作为费用直接在税 前列支。 对出租人来说, 融资租赁公司更多地介入了承租企业的租赁物使用效果 的风险, 参与使用效果的收益分配。 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 可能获取的收益也 比较大。
2可转换租赁债
开展可转换租赁债业务是专业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的新的投资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可以对其所需设备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同时约定在某种条件下, 出租人可以将未实现的融资租赁债权按约定的价格实现 债转股。这样做,可以获取项目成功后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的增值收益。 二、融资租赁定价体系 (一 ) 租赁标的定价体系 1计划经济的定价体系
成本主导型折扣式定价体系
设备定价的原则是生产成本加利润。
批发主导型递增式定价体系
制造企业不管流通中的零售价, 随销售环节和服务内容增多, 设备价格随着流通 链条的延伸逐步递增。
2市场经济的定价体系
商家主导采购递减式定价体系
厂商根据客户不同服务需求,不同的支付方式,给予不同的销售折扣。
制造商控制终端服务定价体系
厂商建立租赁营销体系是制造厂商维护自身设备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保证, 是实 现利益在厂方控制下进行合理分配的核心, 是与租赁公司、 销售公司合作建立现 代营销体系的关键前提和基础所在。
(二 ) 租赁营销定价体系 1在设备的租赁销售中的租赁报价, 除了成本定价、 服务 定价、 供求定价和品质定价外, 还会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一些具体的交易条款实 行风险定价和余值定价。 2成本定价和品质定价是厂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的保 障, 服务定价和风险定价和余值定价是销售商、 租赁服务商收回投资、 实现利润 的保障。 3厂商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掌握和控制全部的定价权,控制在研发 制造、流通销售、金融服务、售后服务、维修再利用的各个环节中的成本、费用 和利润的负担和分配。 4金融机构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 司不可能具有对租赁物的终端定价制定的话语权, 但可以利用自己的购买权, 特 别是规模采购的地位, 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形成一种互赢的盈利模式, 可 以更好地行使和利用自己的租金风险定价权。 三、 租金定价原理与构成 (一 ) 全额 偿付的租金定价 1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租赁债权的投资。租赁期满, 承租人以一个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应付的租金是租赁债权最 主要的部分。其次才是手续费、贸易佣金等其他应收款。即:融资租赁收入 =租 期内租金收入 +租赁服务手续费 2租金的计算方法是依据租赁物实际购置成本, 或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提供的融资额度,根据合同规定的租金偿还方式 (如租金等 额法,本金等额、余额计息法 ) 按租赁费率分别计算出每期应付租金额。租赁费 率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增加 0.5%— 5%不等风险费率。 3委托租赁业务、 或 是无追索的融资租赁债权直接保理融资,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风险责任, 融 资租赁公司除了按委托方或与资金提供方商定的融资利率收取融资租赁本息外, 不会再增加风险费率, 一般只按购置成本或租赁总额的大小收取租赁服务手续费, 一般为 0.5%-3%。 (二 ) 非全额偿付的租金定价 1非全额偿付经营租赁业务,实际 上是部分的赁债权投资和余值再处理收益的投资。 2租金确定,一般先对租赁期 满租赁物的余值进行风险定价, 然后从购置成本或实际融资额中扣除余值作为计 算租金的基数, 在融资利率上再加一定比率的风险费率,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的租金偿还方式, 计算出每期应付租金。 即:融资租赁收入 =租金收入 +余值处置 收入 +租赁服务手续费。 3厂商附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在承租人在不 同工况、 不同期限使用后, 整机甚至每一个部件的余值、 或再利用的价值都有明 确的定价,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迅速报价。这就是专业租赁公司的优势所在。 4如果承租人为了表外融资,租赁期满有可能按公允价值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 公司可以与承租人事先商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出租人账面法、二手市场成交 价法 ) 和余值风险与收益的承担原则,扣除余值后,再进行租金计算。 (三 ) 短期 租赁租金定价 1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回收的租赁资产进行销售、租售、租赁服务, 实际是进行二手设备的销售和租赁服务的投资业务, 是实现租赁物余值价值获取 投资收益的主要方式。 2租赁服务的定价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因素很多、 变数很大, 完全是一个市场的化的定价行为。 主要影响因素是同质产品的市场供 求关系和出租率,其次是出租人的成本费用、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的高低。
(1)成本法:
年租金收入 =[(租赁余值 /未折旧年限 )/出租率 +年使用维护成本 +各项费用税收 ] +预期利润。
(2)市场法:租金收入 =市场租金 /出租率
3专业的租赁公司会根据设备的使用特点和用户的需求, 确定不同的租金定价的 方法,如台时法、日租法、月租法、工作量法、使用次数法、干租法、湿租法、 收益分成法等。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及时调整租金,提高出租率。
范文五:融资租赁相关问题研究
前 言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兴起了以融资租赁为主要目的的现
代租赁业务。1981年7月,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
赁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公司的诞生和现代租赁体制
的建立。在这几十年里,租赁业不断壮大。进入21世纪,随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观念在经济生活中的普遍
树立,人们越来越重视资金筹集和使用效率。租赁作为有效筹
集资金和利用资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方式,日益受到
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承租人和出租
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
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公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租赁》,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尽管我国
租赁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对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作了有效
的规定,为租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良好的会计规范,推动
了我国租赁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6年2月
15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并于2007年1月
1日起施行,但在租赁实务中,还可能会出现《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所没有规范到的情况及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例如,有些
概念自身存在的矛盾,某些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等等。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与美国等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发
达国家(或地区和国际组织) 己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进行比较,
借鉴其先进经验,指出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因此,该课题的研究,从理论意义上
讲,可以丰富和发展会计理论界对具体会计准则的探讨,推动
和促进《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完善和发展; 从实践意义上讲,可以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
解决的意见和办法,从而使租赁会计准则更加具有操作性,更
有效地指导会计人员的操作。
目 录
摘 要 ..................................................................................................................................... 1
Abstract . ................................................................................................................................. 2
绪论 ....................................................................................................................................... 3
1 选题背景 .................................................................................................................... 3
2 研究动态 .................................................................................................................... 3
3 研究方法 .................................................................................................................... 4
4 文章结构 .................................................................................................................... 4
1. 融资租赁的基本理论 ........................................................................................................ 5
1.1 本文中涉及到的融资租赁的相关概念 ................................................................. 5
1.2 我国准则对本文相关问题会计处理的规定 ......................................................... 6
1.2.1 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 6
1.2.2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 6
1.2.3 对未担保余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 7
1.2.4 优惠续租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 7
2.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分析 ...................................................... 7
2.1 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异议及分析 ..................................................................... 7
2.1.1 最低租赁付款额范围的异议 ....................................................................... 7
2.1.2 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构成要素的分析 ........................................................... 8
2.2 对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局限性的分析 ................................................. 9
2.2.1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局限性 ............................................................ 9
2.2.2对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的不合理处进行分析 .................................... 9
2.3关于准则中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10
2.3.1租赁准则讲解中内含利率计算存在的问题 .............................................. 10
2.3.2 对租赁内含利率计算中的未担保余值问题进行分析 ............................. 10
2.4 关于未担保余值变动的规定及其局限性的分析 ............................................... 10
2.4.1 未担保余值变动引起的问题 ..................................................................... 10
2.4.2 未担保余值变动引起内含利率重新计量的必要性的分析 ..................... 11
3. 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 11
3.1. 对最低融资租赁付款额的重新界定 .................................................................. 11
3.2 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长期应收款进行资本化 ............................................... 12
3.3 关于租赁准则中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问题的改正建议 ................................... 17
3.4. 关于未担保余值变动所引起会计处理变动问题的建议 .................................. 19
4. 结束语 .............................................................................................................................. 21
参考文献 ............................................................................................................................. 23
致 谢 ................................................................................................................................. 24
融资租赁会计相关问题研究
摘 要:租赁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业务中
使用最广泛、普遍的一种形式。伴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租赁会计一直是会计界争议
的一个热点问题。租赁会计是应用于租赁业的一种专业会计,其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
超过了一般生产、流通领域的会计核算,因此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许多问
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复杂、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
高等等,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租赁会计准则的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租赁会计准则
进行研究,建立一套完善的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租赁会计准则,使租赁会计准则更能
适应我国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更能符合租赁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可以说本课题的
研究在理论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会计理论界对具体会计准则的探讨,在实践意义上使
租赁会计准则更加具有操作性、更有效地指导会计人员的操作。基于以上问题的考虑,
鉴于我国于2006年颁布并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内容多处体现
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则,本文从租赁会计准则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现状入手,采用对比
分析的方法,针对我国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同时结合美
国等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和国际组织) 已经颁布的租赁会计准
则,对租赁会计准则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
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低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租赁内含利率;未担保余值
Issues related to finance lease accounting
Abstract: Leasing is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 including, leasing is
leasing business in the most widely used, generally in the form of a kind. Because of the
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 lease has the unique function of financing, so with financing
and leas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lease accounting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dispute hotspots. Lease accounting is applied to the rental of a professional
accountant,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complexity exceeds the General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accounting, so in the accounting process inevitably there was a lot of
problems. To produce these issues for many reasons, such as leasing business accounting
treatment complex, the accounting officer business quality and so on,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 is the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prehensive and practical combination
of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the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will be better able to adapt
our leasing industry's rapid growth, better meet the needs of lease accounting practice.
Therefore, it can be said on this subject in the theory of sense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accounting rebuking specific accounting standards of practice, in the sense that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more operational and more effective way to guide the actions of the
accounting officer. Based on the above considerations, given that China was promulgated
in 2006 and beg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 — leasing for content more
embodies the princip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this article from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comparison to, use of the method, for the existing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in some defect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elsewhere in the world can have a major impact on 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or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s been promulgated by the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on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unreasonable analyzed, and made a number of
perfecting the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some advice.
Key words: the minimum lease payments; initial direct costs with interest rates; unguaranteed
residual value
绪论
伴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租赁会计一直是会计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租赁会计
是应用于租赁业的一种专业会计,其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超过了一般生产、流通领域
的会计核算,因此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1 选题背景
融资租赁是一项传统而又新兴的经济活动。自上世纪5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
现代融资租赁以其“融资兼融物”的特殊优点迅速获得了广大承租人的青睐。经过近
半个世纪以来的发展,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设备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融
资租赁在我国是1981年开始诞生的,在随后的80年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为我国的
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如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飞机后
迅速发展起来的。会计作为经济的语言,必须准确地描述经济发展的过程。融资租赁
业的发展客观上也就对融资租赁会计的相应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融资租赁
业的发展也离不开融资租赁会计的不断推动。如何规范融资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成为
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随着融资租赁在我国的不断发展,
对其会计问题的研究也应不断深入,本文的写作正是立足于融资租赁在我国己进入新
的发展阶段这一背景,探讨我国融资租赁会计应如何调整以不断促进融资租赁业的继
续发展
2 研究动态
作为现代租赁的发源地,美国会计界对租赁会计问题的关注最早。为了规范租赁
交易的会计处理,美国会计管制机构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最终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
员会(FASB)在1976年发布了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租赁会计》(FAS13)。之后
为适应租赁业务的发展,FABS 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准则公告、技术指南和解释说
明。以FAS13为范本,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 的会计准则
制定机构,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租赁准则,用以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982
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7号国际会计准则《租赁会计》(IAS17),并在1999
年对其进行了修订。2001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建立了我
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执行新的具体准则的企业
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鼓励其他企业执
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规定日趋完善,但是却又不免存在着一
些争议。
3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期刊杂志和网
络等手段进行资料的进一步搜集整理,在参考国内外准则制定机构和其他学者研究成
果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分析,来讨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4 文章结构
本文从会计准则出发,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主
要分三部分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范围问题;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长期应收款”的问
题;准则中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问题,未担保余值变动引起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相关理论综述;第二部分,提出问题并分析问题;第三部分,解决问题即
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总结
1. 融资租赁的基本理论
融资租赁,也称资本租赁,是指出租人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一切风险
和报酬都转移给了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1.1 本文中涉及到的融资租赁的相关概念
租赁期,续租期
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
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
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租赁开始日
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租赁开始日,承
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
的金额。
租赁期开始日
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
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
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最低租赁付款额
这是从承租人角度规定的一个概念,指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
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 ,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
担保的资产余值。这里“最低”一词是相对于或有租金或履约成本而言的。最低租赁
付款额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出租人的最小负债。
最低租赁收款额
这是从出租人角度规定的一个概念,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
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 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它是出
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向承租人的最小债权,不包括或有租金收入,故称“最低”租赁收
款额。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
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的风险和损失,
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
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
三方,如担保公司,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出租人而言的。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对出租人而言,如果租赁资产余值中包含未担保余值,表明这部分余值的风险和报酬
并没有转移,其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未担保余值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
一部分。
租赁内含利率
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
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
于租赁项目的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
租赁投资净额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
之间的差额。
1.2 我国准则对本文相关问题会计处理的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中把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分为承租人和出租人,本文是站在出租人
的角度讨论问题,因此下面是出租人角度的会计处理
1.2.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
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1.2.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
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
入。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1.2.3对未担保余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 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1.2.4优惠续租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续租,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并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分析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日益完善,租赁会计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对其会计处理的规定也逐渐完善,但是在完善的同时却又不免存在着一些争议。
2.1 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异议及分析
最低租赁付款额本是从承租人的角度出发考虑的问题,但是由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出租人)是由最低租赁付款额和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 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构成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计算直接影响到了最低租赁收款额,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讨论。
2.1.1最低租赁付款额范围的异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最低租赁付款额中包涵了“承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笔者认为此项是一项或有事项,不应该包涵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中。另一方面,优惠续租租金是否应该包涵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中,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1.2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构成要素的分析
首先对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问题进行分析。我国租赁准则对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 ,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它的意思是说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各种款项,不仅包括应支付给出租人的各种款项,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还包括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但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通过仔细研究,笔者对将“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组成内容产生了异议。我国租赁准则指南中这样解释最低租赁付款额:“这是从承租人角度规定的一个概念,其中‘最低’一词是相对或有租金、履约成本等而言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确定的、承租人将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的最小金额,或者说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出租人的最小负债。”强调了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满足“必须、确定、最小”。而“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在租赁期间,只是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而己,担保目的要求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若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余值大于或等于其公允价值,那么承租人只须将资产还给出租人; 若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余值小于其公允价值,承租人仅须支付给出租人相当于租赁资产余值小于公允价值差额的金额。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到底是否支付或支付多少在租赁开始日双方是不能确定的,因而“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这一事项是或有事项,不应该包含在最低租赁付款额内。
其次,对优惠续租租金问题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同一资产的租赁与其续租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初始合同中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不应该包括续租租金的。但若续租为优惠续租,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否包含其优惠续租期内的续租租金呢? 租赁准则没有明确说明。我国租赁准则指南中关于租赁期的解释为:“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有优惠续租选择权,即承租人续租期内支付的租金预计将远低于行使这种选择权日正常的租金,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期应包括优惠续租选择权所涉及的期间(即续租期) ”。由此可见,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有优惠续租选择权,则优惠续租期包含在租赁期。根据我国租赁准则
指南中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解释,最低租赁付款额包括租赁期内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既然优惠续租期包含在租赁期内,那么优惠续租期的续组租金理所当然亦应该包含在最低租赁付款额内。
2.2 对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局限性的分析
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一直是准则里争议比较大的一个话题,对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2.2.1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局限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应收债权处理,记入“长期应收款”科目。但在随后的会计处理中,这一债权并不随各期租金的收回而同时收回,而是按照租赁期内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比例对该项初始直接费用加以分摊,冲减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此方法不能真实地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虽然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应收债权,但在随后的处理中并没有反映债权的收回,而是将租赁收入与应收债权对冲,前后处理存在矛盾,扭曲了这一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其次,在出租人发生初始直接费用的情况下,按照租赁内含利率与借贷平衡原理计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与准则中所定义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不相等。
2.2.2对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的不合理处进行分析
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 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 将最低租赁收款额, 初始直接费用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即在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应按最低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按未担保余值, 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按照借方等于贷方的原则,则: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1)
按照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2)
由(1)、(2)得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融资租赁收
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
这一结果与准则中所定义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不相等,差异额为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
2.3关于准则中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内含利率是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选用的分摊率,所以内含利率的大小决定了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额,那么内含利率的计算问题就显得很重要
2.3.1租赁准则讲解中内含利率计算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例题讲解中对内含利率计算存在着问题。准则中讲: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那么本题中未担保余值的数额就成了讨论的重点。在准则讲解给出的例题中内含利率的计算没有考虑到未担保余值问题
2.3.2对租赁内含利率计算中的未担保余值问题进行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余值的定义为,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通过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租赁期满的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即如果租赁期满存在资产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也就是担保余值为零,那么:租赁期满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而准则讲解例题中所写的存在资产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与准则中的定义不相符。
2.4 关于未担保余值变动的规定及其局限性的分析
未担保余值是决定租赁内含利率大小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实际利率法下未担保余值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其会计处理是融资租赁会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成为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2.4.1未担保余值变动引起的问题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规定,出租人至少应该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减少的,应该重新计算租赁期内的内含利率,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在此要提出疑问,未担保余值相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是很小的一部分,因为其变动而重新计算内含利率是否有这个必要?
2.4.2未担保余值变动引起内含利率重新计量的必要性的分析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样分析看来,未担保余值也是一个估计值。
通常未担保余值所占资产价值比较小, 但其初始确认对出租人的影响贯穿于租赁的整个期间。而且预计的资产余值的公允性值得怀疑, 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情况下, 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租赁开始日估计的未担保余值的大小以及以后期间的增减估计, 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 未担保余值的公允性值得怀疑。另外, 在实务中, 未担保余值的减值与价值恢复导致出租方租赁内含利率经常变动, 发生减值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 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如此复杂的会计处理加大了执行成本, 不符合重要性原则。
3. 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租赁会计准则总是在不断的争议讨论中走向进步的,对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对租赁会计实务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1 对最低融资租赁付款额的重新界定
通过上述分析,“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作为一个或有事项,不符合最低租赁中“必须、确定、最小”的原则,不应该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部分。因此对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构成内容及其定义有一个重新认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情况下,最低租赁付款额就是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各期租金; 若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包括租赁期内各期支付的租金和优惠购买价款。这样将预计负债从最低租赁付款额中分离开来,以便更好地理解与运用我国的租赁准则。
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优惠续租期,并且约定了优惠续租期的优惠租金,那么最低租赁付款额中应该包括租赁期内各期支付的租金和优惠续租租金。
3.2 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长期应收款进行资本化
通过第三部分的分析, 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所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该予以资本化是毋庸置疑的, 但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应收的债权, 而且在计算内含利率时也不应该包含此费用。那么初始直接费用应该归于何处呢?
本文认为, 可以考虑两种方法:方法一、初始直接费用不包含在长期应收款里,因为它是一项已付出但是无法收回的费用,而不是债权,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将《0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租赁日的补充分录与原准则中的分录与原准则中的分录合二为一,即租赁开始日初始日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长期应收款,直接冲减未实现融资收益;方法二,对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可以与美国会计准则一样(如计入递延初始直接费用), 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理由是, 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发生的支出。由于这项支出数额较大, 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时间较长或支出的效益要期待于未来, 若将其全部计入当期的费用中, 势必会造成损益的非正常波动, 所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 应将其在恰当的期间内分期摊。那么针对融资租赁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而言, 由于其与企业形成的租赁收入关系紧密, 故在租赁期应将其分摊冲减租赁收入。
下面通过下文将引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的原题(稍做改动)加以说明,来解释自己的观点:
例1:2005年12月1日, 甲公司(承租人) 与乙公司(出租人) 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其主要条款如下:
1. 租赁标的物:塑钢机。
2. 起租日:2006年1月1日。
3. 租赁期: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共36个月。
4. 租金支付:自2006年1月1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
5. 该机器在2005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
6. 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 乙公司内含利率未知) 。
7. 租赁期届满时, 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 购买价为100元8. 出租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 000元, 出租人(乙公司) 为签订该租赁合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10 000元, 以用银行存款支付。
第一种方法: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长期应收款, 但在计算资产的内含利率时考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