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怎样计算上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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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上诉期限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上诉期限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送达后次日起算。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
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的计算,与一般诉讼中上诉期限的计算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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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的格式,包括标题、上诉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上诉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受文机关、上诉人签名盖章、日期、附项等部分。
其格式如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辩护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_____一案,
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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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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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如何提出上诉上诉的时间期限是多久
如何提出上诉 上诉的时间期限是多久
摘要:如何提出上诉?上诉的时间期限是多久? 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事务所、欢迎阅读:
如何提出上诉?上诉的时间期限是多久?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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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的时间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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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承诺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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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如何计算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条是对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的规定。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如何确定承诺期限的起止时期,以决定何时不再受要约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诺、何时作出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中的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约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期间,应从电报被交发的时刻或从信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考了公约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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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件与电报,以信件作出的要约,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的日期起算,电报则从交发时起算。
2、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文章来源与律伴网:http://www.lvban365.com/falvchangshi/hetongchangshi/128950.shtml
范文四:专利期限如何计算
专利期限如何计算
1.法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指定期限: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种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又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具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2.期限的计算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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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
指定期限),是自推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
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推定收到日为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十五日。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给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
3.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4.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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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定节日是指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法定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为准,例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1年5月8日,即2001年5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5月1日-3日为国际劳动节法定
-7日是移用假日) 假日,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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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承诺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承诺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案情]
2001年3月12日,某商场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该市的第一纺织厂及相邻市的红星纺织厂发出要约,说其商场有一批棉花待售,将棉花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3月1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3月27日红星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纺厂正急需一批棉花生产布匹,第二天即拍发电报,告知该商场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尽快发货。邮局3月29日将电报送达某百货公司。而某百货公司却在3月27日,由于没有收到红星纺织厂的回信,已将棉花卖给第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红星纺织厂的电报。红星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该商场,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商场的要约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对此,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是3月12日,因为商场是在3月12日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因此,从3月12日起算,则3月27日为第15大,而商场是在3月29日才收到红星纺织厂的“承诺”的,故由于这一“承诺”不是在有效期内作出的,所以无效。
第二种意见是由于该商场工作人员的失误,其信件没有载明日期,故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应按投邮日期即邮戳日期3月14日;如此,则3月29日才是第15天,因此,承诺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合同有效成立,该商场应负违约责任。
[评析]
承诺必须在要约所要求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换言之,要约是有时效性的。因此,承诺必须在要约人所希望的期限内作出,既是对要约人意志的尊重,也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对于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其承诺期限的计算适用以下规则: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本案中,该商场的要约中虽载明了承诺期限(15日),但并未载明起算日,因此,承诺期限应从投寄该要约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亦即从3月14日开始计算),至3月29日届满。邮局于3月29日将承诺电报送达要约人该商场,承诺即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了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该商场在承诺期限内将棉花卖给另一纺织厂,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