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电费价格
目 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 2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 7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4]138) .............................................................................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销售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13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 15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19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6]131号) .......................................................................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22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22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 24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 26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8]147号 ...........................................................................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 29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 31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9]323号 ...........................................................................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33 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36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环资规【2011】48号文 ......................................................................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4]1038 号
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湖北省2(65分钱、湖南省1(8分钱、江西省1(78分钱、河南省1(63分钱、四川省2(38分钱和重庆市3(3分钱,用于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城乡用电同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性支出。
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纽(含热电机纽)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2元、0(345元、0(335元、0(29元、0(295元和0(29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15元和0(28元。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有关新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七。
湖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蒲圻、西塞山电厂上网电价暂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421元和0(398
(151元和0(142元调整为元。将葛洲坝电厂、丹江口电厂的上网电价分别由每千瓦时0
0(153元和0(162元。核定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电网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在重庆电网的上网电价(不含输电费)为每千瓦时0(236元。
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省级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不舍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湖北、湖南电网4250小时,江西、四川电网4500小时,重庆电网5000小时,河南电网5500小时;湖南、四川电网水电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3360小时和37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统一执行超发电价。湖北、江西、河南、重庆电网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6元0.28元、0.26元和0.26元。湖南、四川电网水电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4元和0.19元;其他类型机组的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7元和0.24元。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电量执行核定的上网电价,超过部分执行统一超发电价。对上述电量、电价,各地价格、电力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利监督执行。
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并逐步归并现有已核价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各电厂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八。
同意江西省在7月1日至9月30日和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试行销售侧季节性电价。 试行季节性电价的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农业排灌用电,行政机关、学校(不含生产企业)、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公共交通电车、城市公共照明用电,自来水生产用电,煤气生产用电,福利工厂用电,商业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
季节性电价的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7:00—23:00;夏季尖峰时段:19:00—21:00;冬季尖峰时段:18:00—21:00;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其余时间为平时段。 季节性电价浮动标准。以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不含代征的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为基准价,尖峰时段上浮80,,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浮50,。
同意重庆市在丰枯电价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价差拉大到4:1;并在7月1日至8月31日和12月1日至次年元月31日期间试行销售侧季节性尖峰电价。季节性尖峰电价执行时
段为19:00时至21:00时,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 同意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办法。
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扩大至居民生活、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农业排灌(100千伏安及以上)用电和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的购售电量。
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标准:
1(平时段 7:00-8:00 11:00-15:00 22:00-23:00
2(尖峰时段 19:00-22:00
3(高峰时段 8:00-11:00 15:00-19:00
4(低谷时段 23:00—次日7:00
拉大峰谷价差。销售侧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4(57倍扩大至4(75倍;发电侧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1(66倍扩大至2(03倍;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的购售电量按发电侧峰谷价差执行。
在发电侧和销售侧试行丰枯季节电价。
丰枯季节划分。全年分为平水、丰水、枯水期三个季节,平水期为3、7、8、9月,丰水期为4、5、6、10月,枯水期为11月至次年2月。
执行范围。全部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的购售电量、大工业用户和非普工业用户均试行丰枯季节电价。
电价浮动标准。发电侧:以平水期上网电价为基准价,丰水期水电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火电每千瓦时降低4分钱,枯水期水电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火电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销售侧:以平水期销售电价为基准价,丰水期每千瓦时降低4分钱,枯水期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的购售电量:以平水期价格为基准价,丰水期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枯水期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适当调整河南省发电侧峰谷电价办法,发电侧低谷电价系数调整为0(55,高峰、平段电
价系数维持不变。热电机组和综合利用发电厂暂不执行峰谷电价。
同意重庆市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准。同意河南省实现全省范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1元。
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除本文所附电价表中另作说明的之外,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消河南、四川等省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九)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对原执行国家优惠电价政策的14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由于今年1月1日已恢复征收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此次电价调整比其它工业企业适当少调,调价标准见附表。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级政府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为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各地要按本省(区、市)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自备电厂所在省级电网公司代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标准由所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我委备案。
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中关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我委将会同国家电监会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4]138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各有关独立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黄石西塞山发电公司、华润蒲圻电厂上网电价按发改价格〔2004〕1028号文件附件七公布的电价执行,即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9812元和0(42063元,其它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和已核价电厂归并调整后的新上网电价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附件七和附件八公布的电价执行。
二、上述发电企业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统一发电利用小时所对应电量按附件2公布的电量执行。
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未公布上网电价的其它已核价发电企业归并调整后的新上网电价和对应电量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和中小化肥生产电价这次不作调整。
五、大化肥生产用电根据发改电〔2003〕124号的规定,按此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厘钱执行。
六、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中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
七、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 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八、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
分时电价。
九、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不包括后续加工、储藏等环节)改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十、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规定电价执行。
十一、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由我局商省发展改革委后确定执行。
十二、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由所在市州物价局于2004年7月1日以前,根据我局鄂价能交〔2004〕6号文件和这次国家调整趸售电价的影响,测算各县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报我局审批。
十三、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按这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电价减去1999年电价调整价差(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价差)执行,电量按2002年度基数执行。
十四、从本文执行之日起,鄂价能交〔2004〕53号文自行废止。
十五、以上价格从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
附件3:湖北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4]138)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用电分类 1千伏1—1035-110110千220千(元,千(元,千伏安以下 千伏 千伏 伏 伏 瓦,月) ,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20 0.510 0.51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813 0.798 0.783 三、商业电价 0.905 0.890 0.875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43 0.628 0.613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413 0.403 0.393 五、大工业电价 0.450 0.435 0.420 0.405 30 20
其中:中、小化肥 0.293 0.273 0.263 0.258 25 1g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55 0.445 0.435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20 0.215 0.210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2、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武汉市的标准为c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1分;其他地区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不得征收。
3、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
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
4.以上价格从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22日 发改价格〔2005〕667号
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
按照我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疏导突出电价矛盾,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价上涨以及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1分钱、湖南省2.4分钱、江西省2.2分钱、河南省3.1分钱、四川省2.3分钱、重庆市1.8分钱;统调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南省0.1分钱、江西省0.9分钱、河南省0.9分钱、四川省0.8分钱、重庆市0.3分钱,湖北省统调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不高于0.30元的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同时,为解决从电网分离出来的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按保本微利原则提高其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水平见附件。
(二)湖南省分步取消超发电价,第一步将水电超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79元,火电超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32元;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按我委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耒阳电厂3号、4号机组按燃煤机组统一发电利用小时执行。其他省(市)发电企业在本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三)将葛洲坝电厂、丹江口电厂和小浪底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为每千瓦时0.1599
元、0.1687元和0.317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185元。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电网的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73元,在重庆电网的上网电价(不含输电费)提高为每千瓦时0.245元。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按双方协商电价每千瓦时0.255元执行。外商直接投资的河南省南阳普光电力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水平由河南省发改委与企业协商后确定。
(四)三峡电量到华中有关省市的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855元、湖南省0.2949元、江西省0.3364元、河南省0.2940元、重庆市0.2838元;三峡电量对华中有关省市结算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236元、湖南省0.2327元、江西省0.2729元、河南省0.2319元、重庆市0.2220元;三峡电量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我委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1分钱、湖南省2.4分钱、江西省3.97分钱、河南省3.99分钱、四川省2.28分钱、重庆市2.89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湖北、湖南、四川、重庆省(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同意河南、江西省电网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准。
(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适当少调,电度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3分钱、湖南省2分钱、江西省2.5分钱、河南省2.4分钱、四川省1.8分钱、重庆市2分钱。 (四)其余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价标准为:四川省3.7分钱;河南省大工业用电4.8分
钱,其他各类用电5分钱;江西省非居民照明用电8分钱,其他各类用电5分钱;湖北、湖南、重庆省(市)趸售电价分别提高1.6分钱、2.6分钱和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分别提高4.6分钱、3.9分钱和4分钱。四川省居民生活区(含居民住宅小区和单位宿舍院内)的路灯用电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51元、湖南省0.369元、江西省0.357元、河南省0.321元、四川省0.318元、重庆市0.312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6元和0.288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仍按我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河南省上网电价调整自2005年5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余各项电价调 自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我委将会同国家电监会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销售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5〕6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精神,现将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煤电价格联动,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要求,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和中小化肥生产电价这次不作调整。趸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6分钱,其他各类用电每千瓦时上调4(6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
大化肥生产用电按此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厘钱执行。 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规定电价执行。 按国家发展改革秀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由所在市州物价局于2005年5月31日以前,根据这次国家调整趸售电价的影响,测算(各县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并附相关测算资料(财务报表等)报我局审批。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按这次调整后的大王业电价减去1999年电价调整价差(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价差)执行。
以上价格从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5〕67号)
电 度 电 价 基本电价
用 电 分 类 不 满11—10千35—110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元/110千伏 千伏 伏 千伏 以上 /千瓦/月) 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520 0(510 0(510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859 0(844 0(829 三、商业电价 0(951 0(936 0(921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89 0(674 0(659
0(413 0(403 0(393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五、大工业电价 0(496 0(481 0(466 0(451 30 20
0(293 0(273 0(263 0(258 25 19 其中:中、小化肥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55 0(445 0(435 七、贫困县农业择灌用电 0(220 0(215 0(210
1、 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2、 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捧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
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不得
收取。
3、 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
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
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 以上价格从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33号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 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1.60分钱、湖南省1.85分钱、河南省1.32分钱、江西省1.3分钱、四川省1.48分钱、重庆市1.0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 对2006 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 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 将二滩公司送四川和重庆电量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和0.268元(重庆市未到位部分,下次电价调整时优先解决);将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62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05元。 (五) 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67元、湖南省
0.3875元、河南省0.3342元、江西省0.37元、四川省0.3328元、重庆市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省水电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1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六) 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华中各省市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湖北、河南、江西、四川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湖南省、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2分钱和1分钱;另外,为解决华中电网公司鄂豫三回线路、三板溪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公用网络部分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河南省、湖南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0.06分钱。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均为0.83分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从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
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五、同意四川、河南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中,河南省各趸售县以县为单位实行各类用户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61分钱、湖南省3.26分钱、河南省2.81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1.98分钱、重庆市3.8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七、同意重庆市在继续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
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中,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四川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实行阶梯递增电价:城乡一户一表用户,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提高;月用电量在61至1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月用电量在101至15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1元;月用电量超过151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6元;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重庆市居民生活电价根据听证会意见,每千瓦时提高5.7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其余各省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市),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
本生活不受影响。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6〕13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按照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我省除汉元发电有限公司等七家发电企业执行国家重新核定的上网电价外,其余上省网结算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上调每千瓦时1.6分钱,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二)已进行烟气脱硫改造的国电荆门电厂、鄂州电厂应将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报送我局确认后,执行脱硫上网电价。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用户按照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公布的销售电价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的销售电价,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电量在现行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0.98分钱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增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不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0.15分钱)执行。
(二)大化肥生产用电按此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厘钱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
行。
(四)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在现行规定的优待电价基础上增加每千瓦时0.83分钱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执行。
(六)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七)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按这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电价减去1999年电价调整价差(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价差)执行。
(八)采用离子膜法生产烧碱的江汉石油管理局盐化工厂和宜化集团离子膜法生产烧碱电量分别为每年2.2亿千瓦时和1.8亿千瓦时。
三、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由所在市州物价局于2006年7月15日以前,根据这次国家调整趸售电价的影响,测算各县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并附相关测算资料(05年完整财务报表和购、售电分类电量等)报我局审批。
四、以上价格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6]131号)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用电分类 1KV以1—35-110KV 110KV (元,KW,(元,KVA,下 10KV 月) 月)
0.5700 0.5600 0.5600 一、居民生活用电
0.940 0.925 0.91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940 0.925 0.910 三、商业电价
0.720 0.705 0.69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445 0.435 0.425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520 0.505 0.490 五、大工业电价 33 22
0.325 0.310 0.295 其中:中、小化肥 33 22
0.480 0.470 0.46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260 0.245 0.230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1、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2、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不得征收。
3、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化肥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农网还贷基金0.02元。
4、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国家后扶资金0.83分钱及省级后扶资金0.05分钱和再生能源附加0.1分钱。
5、 本表电价自2006年6月25日执行,居民电价自2006年10月10日调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001号)
湖北省物价局:
报来的《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2006]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省政府意见和召开的居民生活电价调价听证会情况,同意你省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在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再提高0(4分钱。
二、对你省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只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再另行提价。
三、以上电价自2006年10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你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以上电价调整平稳出台。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6〕208号) 2006.9.30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鄂价能交[2006]131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在鄂价能交[2006]131号文件规定的优待电价基础上增加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每千瓦时0.15分钱执行。
二、大工业用电除中小化肥电价外,其余在鄂价能交[2006]131号文件规定的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
三、中化建/中阿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每年2亿千瓦时以内的生产电量调整为每千瓦时0.3598元,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 度 电 价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 用 电 分 类 220千
不 满 1-10 35-110 110 伏 (元/千
1千伏 千 伏 千伏 千 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伏安/月)
0.570 0.560 0.560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798 0.4798 0.4798 低保家庭50千瓦时/月以内电量
0.940 0.925 0.910 二、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电价
0.720 0.705 0.690 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445 0.435 0.425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520 0.505 0.490 0.475 33 22 四、大工业电价
0.497 0.482 0.467 0.452 33 22 其中: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
0.325 0.310 0.295 0.280 33 22 中、小化肥
0.480 0.470 0.460 五、农业生产用电
0.260 0.245 0.230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
3、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81号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3分钱、湖南省1.8分钱、河南省2分钱、江西省1.5分钱、四川省2.09分钱、重庆市2.7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405元、湖南省0.4205元、河南省0.3692元、江西省0.4元、四川省0.3687元、重庆市0.36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三峡电站向华中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306元、湖南省0.2397元、江西省0.255元、河南省0.2389元、重庆市0.229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927元、湖南省0.3021元、江西省0.3179元、河南省0.3012元、重庆市0.291元。三峡电站送华中有关省(市)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河南省中原燃气电力有限公司、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8元。
(五)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送电计划电量的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8元。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2元。
(六)为鼓励水电资源开发,缓解水电企业成本增支压力,提高湖南省低价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其它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45分钱、0.55分钱、0.2分钱、0.45分钱、0.21分钱和0.5分钱(均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费)。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98分钱、湖南省2.5分钱、河南省2.67分钱、江西省2.1分钱、四川省1.33分钱、重庆市3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七。
五、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各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六、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河南省商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实行同价;江西省工业园区工业电价与江西电网实行同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八、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
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8]147号 2008-07-02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按照发改价格[2008]1681号文件规定,我省除国电集团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荆门热电厂等两家发电企业执行国家重新核定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网统调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上调每千瓦时2.3分钱。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二)将我省未单独核批上网电价的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213元(含税,下同),统一提高到每千瓦时0.23元。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用户按照发改价格[2008]1681号文件公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二)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四)协议供电到户电价在鄂价能交,2008,51号文规定的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4.5分钱,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
电量按照低保家庭电价执行。
(六)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
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上述,个行业的淘汰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
千瓦时加价0.2元执行;对限制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执行。
(七)采用离子膜法生产烧碱的江汉石油管理局盐化工厂和宜化集团离子膜法生产烧碱电
量,分别为每年2.8亿千瓦时和1.8亿千瓦时。
三、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由所在市州物价局于2008年7月10日以前,根据这
次国家调整趸售电价和小水电上网电价的影响,测算各县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并附相关测
算资料(07年完整财务报表和购、售电分类电量等)报我局审批。
四、以上价格从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
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8]147号)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用电分类 1千伏1—1035-110110220千伏最大需量 (元,变压器容量 (元,
以下 千伏 千伏 千伏 及以上 千瓦,月) 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7 0.56 0.56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及0.945 0.925 0.905 商业用电
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 0.825 0.805 0.785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445 0.435 0.425 四、大工业电价 0557 0.537 0.517 0.497 39 26
离子膜法烧碱用电 0.530 0.510 0.490 0.470 39 26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25 0.310 0.295 0.280 33 22
五、农业生产用电 0.480 0.470 0.460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60 0.245 0.230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2、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扶资金0.88分钱。(国家水库移民后扶0.83分钱,省级后扶资金0.05分钱。)
3、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用电0.1分,其他用电0.2分。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
5、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除农业生产外,应该增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标准:居民生活用电1.2分,其他用电1.0分。
6、以上价格从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5号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江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四川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重庆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调整;河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机组脱硫成本,将重庆市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2.0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湖北省水布垭电站3号机组上网电价暂按照1、2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江西省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分钱,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四川省水牛家、洛古、硗碛、瓦屋山、大桥、仁宗海、狮子坪、紫兰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葛洲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4元。重庆市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2008年7
月份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元,2008年7月份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元;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企业上网电价由重庆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由于水电项目开发的政策环境变化较大,新建水电暂停执行我委核定的水电标杆电价。四川省瀑布沟电站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
(五)江西省分宜发电公司和分宜第二发电公司国产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7元。同意江西省矶山湖风电场、长岭风电场、大岭风电场执行中标价格。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其中,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39个县、市、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各省(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湖北、河南、湖南、江西、重庆省(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5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20分钱、湖南省2.70分钱、河南省3.45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2.24分钱、重庆市3.20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七。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江西省推进城乡工业用电同价,实现全省各类用电同价;湖北省将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电价与非普工业电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河南省将一般工商业电价与非居民照明电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四川省实行商
业与非居民照明用电同价;重庆市实行商业与非居民照明用电同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文号:鄂价能交[2009]323号 | 发布日期:2009-11-23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汉江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将我省未单独核批价格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由0.23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统一提高到0.245元/千瓦时。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按照发改价格[2009]2925号文件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由所在地物价部门,根据此次趸售电价及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的影响,制定各地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调价方案及相关资料(2008年财务报表和购、售电分类电量)报我局审批。
(二)协议供电到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提高0.004元/千瓦时。
(三)大化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大工业电价基础上降低0.055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执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中化建/中阿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生产用电价格调整为0.3878元/千瓦时。
(四)天堂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标准不变。
(五)湖北省电网净送汉江集团电量执行省网县级趸售电价。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千瓦时)不含税,税收政策仍按财税字[1998]47号《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网还贷资金、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附加,均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照低保家庭电价执行。
六、以上价格从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9]323号)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用电分类 最大需量 (元变压器容量 (元1千伏1—1035-110110220千伏
,千瓦,月) ,千伏安,月) 以下 千伏 千伏 千伏 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7 0.56 0.56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0.945 0.925 0.905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51 0.49 0.47 三、大工业电价 0585 0.565 0.545 0.525 39 26
离子膜法烧碱用电 0.558 0.538 0.518 0.498 39 26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72 0.352 0.337 0.322 39 26
四、农业生产用电 0.495 0.475 0.455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328 0.308 0.288 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0.4分。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2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5、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
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为鼓励河南义马铬渣电厂按规定焚烧铬渣,减少对当地环境的损害,将该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0分钱(必须按规定焚烧铬渣)。
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三。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贵州石垭子、海南大广坝二期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三)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湖南省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广西岩滩、甘肃大唐麒麟寺、重庆中电狮子滩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1612元、0.26元和0.3元。
三、调整部分省市销售电价
(一)山西等15个省(市)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2.4分钱、山东2.29分钱、陕西2.14分钱、海南2.1分钱、湖南2分钱、江西2分钱、安徽2分钱、河南1.81分钱、重庆1.53分钱、湖北1.48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41分钱、贵州1.3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26分钱、甘肃0.9分钱、青海0.63分钱、四川0.4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上述地区具体销售电价表见附件四。
(二)其余地区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三)同意河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与平时段电价之比由1.7倍、1.5倍分别调整为1.77倍和1.57倍。
(四)同意湖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五)同意山西省将原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并入销售电价,相应用于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疏导省内其他电价矛盾。
(六)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山西等12个省(市)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湖南、江西、安徽三省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适当增加华中等电煤短缺地区的供应;组织开展电煤合同履约情况及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
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各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二、有关省(市)部分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三、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和天然气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及审核批准的我省电价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利用清理现有电价空间,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上省网燃煤发电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3分(含税,下同);上省网燃气发电企业自
2010年6月1日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3分。
(二)从2011年4月10日起,上省网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再提高1.67分,上省网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再提高5.65分。
三)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和荆门热电厂从2011年4月10日起上网电价 (
每千瓦时另提高0.3分。蒲圻、西塞山两电厂超发电量以及协议供电上网电量同步调整。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上省网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送我省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其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湖北省能源集团清江水布垭电站4号机组上网电价从2011年4月10日起按每千瓦时0.395元执行,鄂价能交函[2007]80号文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6月1日起,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和趸售用电外,其他各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具体见附件2。
四、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从2011年6月1日起,其用电价格中基本电价按发改办价格[2010]1536号文件规定执行、电度电价在发改办价格[2010]1536号文件规定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分。
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指湖北香溪化工公司,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其用电价标准按照化成箔,铁合金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另文下达。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鄂价环资规【2011】48号文
电 度 电 价 基 本 电 价
变压器 用电分类 不满 1-10千20-35 35-110 110 220千伏及最大需量 容量 1千伏 伏 千伏 千伏 千伏 以上 元/千瓦/月 元/kVA/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558 0.548 0.548 0.548 - - - - 二、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955 0.935 0.930 0.925 - - - -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520 0.500 0.495 0.480 - - - - 三、大工业电价 - 0.595 0.590 0.575 0.555 0.535 39 26
其中:离子膜法烧碱生产 - 0.568 0.563 0.548 0.528 0.508 39 26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 - 0.382 0.377 0.362 0.347 0.332 39 26 四、农业生产 用电 0.515 0.495 0.490 0.475 - - -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 0.348 0.328 0.323 0.308 - - - -
1、 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钱。
2、 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
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 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
分钱。其他类别用电0.4分钱。
4、 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5、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
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中基本电价按发改办价格[2010]1536
号文件规定执行、电度电价在发改办价格[2010]1536号文件规定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
2分钱。
范文二:云南省电费价格
云南省电网直供目录电价表
云南电力的历史始于1910年创办的商办耀龙电灯公司。1950年7月,国家成立了云南省电力工业局。1993年,为适应改革的需要,成立云南省电力公司,与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的体制。1998年10月,云南省电力公司改制为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2001年12月,国家经贸委撤销云南省电力工业局,有关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2002年12月,国家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将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2家电网公司和5家发电集团,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4年11月,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云南电网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是云南省域电网运营和交易的主体,是云南省实施“西电东送”、“云电外送”和培育电力支柱产业的重要企业。公司本部设20个职能部门,下设昆明供电局等17个州(市)供电局和建设分公司等9家分公司,以及包括县级供电单位在内的94家全资子公司和10家控股公司。员工总数72227人。目前,公司拥有24座500千伏变电站,112座220千伏变电站,363座110千伏变电站,供电营业区覆盖全省16个州(市)。
截至2012年底,云南全省电源装机4995万千瓦,其中:水电3476万千瓦,火电1385万千瓦,风电131万千瓦,光伏3万千瓦。云南电网公司统调装机3903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的78%,其中:水电2515万千瓦,火电1254万千瓦,风电和光伏发电全部为公司统调。
电 话 :0871-63012222
编 码 :65001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73号
按照《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 》(云价价格?2012? 号)文件规定,“一户一表”城乡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为:丰水期(5月至11月)不分档,执行同一电价,每千瓦时0.467元;枯水期(1-4月和12月)执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2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每千瓦时0.467元;第二档月用电量在121-25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0.517元;第三档超过25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0.817元。
范文三:北京电费价格表
本地宝北京指南 来源:本地宝
北京目前还未实施阶梯电价,居民生活电价每度0.4883?元。
北京电价表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点击查看具体网址?? (该电价表发表时间:2009年11月24日)
附件1:
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2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883
0.4783
0.4783
0.4783
0.4783
0.4783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0.7810
0.7660
0.7590
0.7510
0.7360
0.7210
三、大工业用电
0.6370
0.6270
0.6170
0.5970
0.5770
39
26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
0.6270
0.6170
0.6070
0.5870
0.5670
39
26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570
0.3500
0.3420
0.3270
0.3120
25
17
四、农业生产用电
0.5540
0.5390
0.5320
0.5240
附件2:
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单一制电价
不满1千伏
0.719
0.479
0.252
1-10千伏
0.706
0.464
0.236
20千伏
0.698
0.457
0.229
35千伏及以上
0.690
0.449
0.222
两部制电价
1-10千伏
0.484
0.357
0.240
25
17
20千伏
0.476
0.350
0.233
25
17
35千伏
0.468
0.342
0.226
25
17
110千伏
0.452
0.327
0.211
25
17
220千伏
0.435
0.312
0.201
25
17
合成氨生产用电
1-10千伏
0.470
0.351
0.240
25
17
20千伏
0.462
0.344
0.233
25
17
35千伏
0.454
0.336
0.226
25
17
110千伏
0.438
0.320
0.211
25
17
220千伏
0.428
0.310
0.201
25
17
附件3: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非夏季)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大 工 业 用 电
非???? 优???? 待
1-10千伏
0.869
0.637
0.419
39
26
20千伏
0.858
0.627
0.411
39
26
35千伏
0.846
0.617
0.403
39
26
110千伏
0.825
0.597
0.383
39
26
220千伏及以上
0.802
0.577
0.365
39
26
优?? 待
1-10千伏
0.848
0.627
0.419
39
26
20千伏
0.837
0.617
0.411
39
26
35千伏
0.825
0.607
0.403
39
26
110千伏
0.804
0.587
0.383
39
26
220千伏及以上
0.781
0.567
0.365
39
26
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1.194
0.781
0.391
1-10千伏
1.177
0.766
0.377
20千伏
1.169
0.759
0.370
35千伏
1.161
0.751
0.362
110千伏
1.146
0.736
0.347
220千伏及以上
1.131
0.721
0.332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804
0.554
0.320
1-10千伏
0.789
0.539
0.304
20千伏
0.781
0.532
0.298
35千伏及以上
0.773
0.524
0.291
附件4: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大 工 业 用 电
非???? 优???? 待
1-10千伏
0.869
0.687
0.365
39
26
20千伏
0.858
0.676
0.358
39
26
35千伏
0.846
0.665
0.351
39
26
110千伏
0.825
0.644
0.333
39
26
220千伏及以上
0.802
0.623
0.316
39
26
优待
1-10千伏
0.848
0.676
0.365
39
26
20千伏
0.837
0.665
0.358
39
26
35千伏
0.825
0.654
0.351
39
26
110千伏
0.804
0.633
0.333
39
26
220千伏及以上
0.781
0.612
0.316
39
26
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1.194
0.816
0.336
1-10千伏
1.177
0.801
0.324
20千伏
1.169
0.794
0.317
35千伏
1.161
0.786
0.309
110千伏
1.146
0.771
0.294
220千伏及以上
1.131
0.756
0.279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804
0.554
0.320
1-10千伏
0.789
0.539
0.304
20千伏
0.781
0.532
0.298
35千伏及以上
0.773
0.524
0.291
附件5: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后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尖峰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大 工 业 用 电
非???? 优???? 待
1-10千伏
0.995
0.914
0.637
0.369
39
26
20千伏
0.980
0.900
0.627
0.363
39
26
35千伏
0.964
0.886
0.617
0.357
39
26
110千伏
0.937
0.861
0.597
0.342
39
26
220千伏及以上
0.914
0.838
0.577
0.324
39
26
优?? 待
1-10千伏
0.978
0.899
0.627
0.364
39
26
20千伏
0.963
0.885
0.617
0.358
39
26
35千伏
0.947
0.871
0.607
0.352
39
26
110千伏
0.921
0.846
0.587
0.337
39
26
220千伏及以上
0.897
0.823
0.567
0.319
39
26
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1.368
1.253
0.781
0.335
1-10千伏
1.345
1.231
0.766
0.326
20千伏
1.338
1.224
0.759
0.319
35千伏
1.330
1.216
0.751
0.311
110千伏
1.315
1.201
0.736
0.296
220千伏及以上
1.300
1.186
0.721
0.281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804
0.554
0.320
1-10千伏
0.789
0.539
0.304
20千伏
0.781
0.532
0.298
35千伏及以上
0.773
0.524
0.291
附件6: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两部制电价
单一制电价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
尖峰
高峰
平段
低谷
元/千伏安·月
工业
100千瓦及以上
1-10千伏
0.879
0.810
0.575
0.347
35
20千伏
0.866
0.798
0.566
0.341
35
110千伏
0.816
0.750
0.525
0.307
35
100千瓦以下
1-10千伏
1.137
1.044
0.728
0.422
25
20千伏
1.120
1.028
0.717
0.415
25
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876
0.808
0.572
0.344
35
0.969
1-10千伏
0.856
0.789
0.557
0.333
35
0.954
20千伏
0.852
0.785
0.552
0.327
35
0.946
110千伏
0.826
0.759
0.527
0.303
35
0.924
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0.4883
1-10千伏
0.4783
20千伏
0.4783
注:
1. 附件1-6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可再生能源附加0.4分钱。
2. 附件1-5所列价格,除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在表中列示的价格上按照如下标准加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普通工业1.8分钱(其中:中小化肥用电为0.8分钱),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为4分钱。附件6中所列价格已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4.对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98分钱执行。
5.对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电客户,未更换新四费率峰谷表之前执行附件3、附件4所列相应分类电价,更换新四费率峰谷表后执行附件5所列相应分类电价。
附件7:
北京地区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电厂名称
装机容量
利用小时数
上网电价
备注
万千瓦
小时
元/千千瓦时
元/千瓦/月
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9.00
3500
528.00
临时结算电价
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
15.00
5000
528.00
临时结算电价
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77.46
4500
528.00
临时结算电价
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
50.80
3500
528.00
临时结算电价
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12.00
4720
528.00
临时结算电价
华电密云水电厂
5.20
364.00
36
厂网分离电厂
两部制电价
京西水电厂
9.50
364.00
20
两部制电价
文件依据:京发改[2009]2177号
范文四:上海电费价格标准
上海电费价格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7日来源:上海本地宝
分享到:
,
【导语】:本文为你整理了2015年上海电费价格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海市居民用户电价表
电价水平(元/千瓦时) 电量水平 用户分类 分档 (千瓦时/户?年) 未分时 分时
峰时段 0.617
第一档 0-3120(含) 0.617 谷时段 0.307
峰时段 0.677 一户一表 第二档 3120-4800(含) 0.667 居民用户 谷时段 0.337
峰时段 0.977
第三档 4800以上 0.917 谷时段 0.487 非居民用户(学校、不满1千伏 0.641
养老院、居民公建设*
10千伏 0.636 施等)
注:一、居民用户分时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分时)
电度电价 基本电费
非夏季 夏季
用电分类 110千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不满110千不满1110千伏35千伏 伏及10千伏 35千伏 (元/千(元/千伏千伏 伏 千伏 及以上 以上 瓦?月) 安?月) 单 峰时段 1.110 1.080 1.050 1.145 1.115 1.085 工商业及其 他用电 谷时段 0.527 0.497 0.467 0.562 0.532 0.502 一 峰时段 0.784 0.784 农业生产用
电 谷时段 0.418 0.418 制
峰时段 1.252 1.222 1.192 1.167 1.287 1.257 1.227 1.202 42 28 工商业及其两 平时段 0.782 0.752 0.722 0.697 0.817 0.787 0.757 0.732 42 28 他用电 谷时段 0.370 0.364 0.358 0.352 0.305 0.299 0.293 0.287 42 28 部 峰时段 0.874 0.874 42 28 农业生产用平时段 0.544 0.544 42 28 制 电
谷时段 0.286 0.286 42 28
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为:
一、单一制: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两部制非夏季: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 11-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 次日6时);
三、两部制夏季: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未分时)单位:元/千瓦时
电度电价
基本电费 非夏季 夏季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用电分类 不满1千110千伏不满1110千伏10千伏 35千伏 10千伏 35千伏 (元/千(元/千伏伏 及以上 千伏 及以上 瓦?月) 安?月) 工商业及其他用0.962 0.937 0.912 0.892 0.997 0.972 0.947 0.927 电 其中:下水道动0.749 0.724 0.699 0.679 0.784 0.759 0.734 0.714 单 力用电
一 农业生产用电 0.742 0.717 0.692 0.742 0.717 0.692
其中:农副业动制 0.443 0.441 0.438 0.443 0.441 0.438 力用电 排灌动力用电 0.388 0.386 0.383 0.388 0.386 0.383 工商业及其他用0.799 0.774 0.749 0.729 0.834 0.809 0.784 0.764 42 28 两 电
部
铁合金、烧碱(含制 0.703 0.678 0.658 0.738 0.713 0.693 42 28 离子膜)用电
注:以上电价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为: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392分钱;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业生产用电除外)0.83分钱;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除外)1.5分钱;
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用电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3.5分钱。
范文五:上海电费价格标准
上海电费价格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7日来源:上海本地宝 分享到:
注:一、居民用户分时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为:
一、单一制: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两部制非夏季: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 11-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 次日6时);
三、两部制夏季: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注:以上电价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为: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392分钱;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业生产用电除外)0.83分钱;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除外)1.5分钱;
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用电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3.5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