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汉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汉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强盛的朝代。在两汉四百余年中,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都飞速发展。就法律制度而言,经过两汉四百余年的积累,中国早朝封建法制在理论、制度上均有极为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儒家学说开始渗入法律制度之中,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
汉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主要立法
汉朝立法,主要集中西汉初期和中期,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约法三章
“约法三章”是汉高祖刘邦在称帝之前为争取民心而颁布的一项法令。刘邦在攻入秦都咸阳以后,鉴于秦朝法网严密、刑罚残酷,为争取民心,宣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俱除去秦法”。公开废除秦朝的酷法严刑。“约法三章”是汉朝法制的开端。
(2)《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汉初相同萧何在损益律基础上作成,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投、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畜牧和驿传之事.
(3)《傍章》
《傍章》是汉高祖时期儒生叔孙通奉命制定的关于宫廷、朝谨、礼仪方面的法规,共十八篇,与《九章律》同时施行
(4)《越宫律》和《朝律》
《越宫律》和《朝律》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规。其中《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
卫方面的专门法规,共27篇;《朝律》也称《朝会律》,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规,共6篇。
除此以外,汉朝还有许多单行法规,如《左官律)、《尚方律》、《沈命法》等等。根据史籍记载,至汉武帝时,汉朝律令已达359章,规模已相当庞大了。
2、法律形式
汉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其中“律”是汉朝最基本的也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形式,一些重要法规也都以律相称。“令”是皇帝发布的正式诏令。汉朝的“令”极为繁多,内容也极为庞杂。“科”也称“科条”或“事条”,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专项法规。“比”又称“决事比”,
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在汉朝,“决事比”不仅具有法律效力,数量也越来越多,仅汉武帝时的死罪决事比即有1万多件。
范文二: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一)奏谳书
1.案情史料
[4]
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钱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辞。●鞠之:毋忧变(蛮),大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吏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
2.案情今译
本案大意是:(高祖十一年)六月四日,发弩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官,告他被征发屯戍,但未到屯所即行逃亡。毋忧辩称:自己是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出五十六钱作为徭赋,就不应再为屯戍,所以当屯尉发遣为屯时,为到屯所而逃亡。窑称:南郡尉根据命令发屯,蛮夷律中没有规定不许为屯,所以发遣毋忧,不知他为何逃往。经审问,以上供述皆属实,夷道司法官吏难以决断毋忧十分有罪,因此于八月六日奏谳此案,并附上两种判决意见,一是处毋忧腰斩,一是判处毋忧无罪。案件(逐级)上报后,廷尉判决毋忧腰斩。
3.法律评析
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全国疑狱久滞不决的情况十分严重,高祖下令在全国实行疑狱谳报制,要求司法官对难以判处的疑难案件,均应逐级上报至廷尉,直至由皇帝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县道→二千石→廷尉→皇帝的审级序列。
[5]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这一审级序列。
4.参考结论
由于秦朝重刑主义的强大惯性的延伸,廷尉判决毋忧腰斩明显处罚过重,但是审级分明的复审制度的确立,又表明慎罚精神已经初露端倪。奏谳制度对于破除法律教条、推行仁政以实现法律儒家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文帝除肉刑
1.案情史料
[6]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
2.案情今译
西汉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依律应被处以肉刑,皇帝下诏将其押送到京师长安。……淳于公的小女儿缇萦非常难过,陪父一同到长安领罪。缇萦上书给皇帝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做官,大家都称赞他为官清廉公平,如今他犯法要被处刑。死者不能复生,被处肉刑的人不能再恢复,变成了残废,即使罪人以后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这实在令人伤感。我愿意被收为官府的奴隶,以此来折抵我父亲的罪过,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汉文帝看到了缇萦的上书,非常感动,就下诏说:“我听说尧舜时无肉刑,以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
老百姓都不犯法,真是天下大治!如今法律规定了多种肉刑,仍然不能制止犯罪,这是谁的过错呢?这难道不是因为我的德行浅薄教化不明吗?因为我不能教化百姓而致使愚民陷入罪刑,我很惭愧。《诗经》上说君子是万民的父母,如今百姓犯法,我没有教化他们却先对他们处刑,即使他们想改过也不可能了,我很可怜苍生。刑罚之酷以至于要斩断肢体、在肌肤上刻字,受刑者终身受苦受辱,这样的刑罚太残忍太痛苦,有伤仁德!这哪里是民之父母的本意!应当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来替代……这被以法令的形式颁布。”
3.法律评析
从汉文帝充满自责的语气中可以看到德治思想对其的影响。汉文帝废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刖刑),以弃市代替斩右趾。宫刑也被废除。然而实行的结果是过重的笞刑常常导致受刑者死亡、残废。汉景帝时又对其加以改革,将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还特别制定了《箠令》,明确规定刑具规格和受刑部位。此后,笞刑逐渐成为封建五刑之一,为后世沿用不替,直至清末。
4.参考结论
肉刑是夏商周以来最为广泛适用的刑罚,带有原始、野蛮的色彩,随着西汉统治者德治、民本观念的加强,以少女缇萦上书为导火索,汉文帝终于采取果断的措施,废除了肉刑。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一些问题,甚至有“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批评。但是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善政仁政,尽管从东汉到魏晋时代呼吁恢复肉刑者不乏其人,宋代还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墨刑(刺配),但总体上来说肉刑寿终正寝的局面始终没有改变。
(三)犯跸案与“法信于民”
1.案情史料
[7]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顷,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2.案情今译
汉文帝的车驾行进到一个桥上,突然有一个人从桥下走出来。汉文帝的马受了惊,于是派人逮捕惊, 了车驾了人,交给廷尉处理。廷尉张释之审问改人,他说:“小人在路上听说皇帝的车驾要来,就躲在桥下避让。等了很久,以为车驾已经走了,就从桥下出来,结果正碰见车驾,就立刻闪避。”张释之上奏说:“此人犯跸(冲撞了皇上车驾),应当判处罚金。”汉文帝大怒说:“此人惊吓了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性情柔顺,若是其他的马受惊,非让我受伤不可。廷尉居然才判处他罚金!”张释之回答说:“法律是天子与百姓共有的天下公器。法律规定就是犯跸应处罚金,如果加重处罚,法律就失去信用了。况且如果是您逮捕犯跸者时就下令杀了他也就罢了,而您却把他交给廷尉处理。廷尉执掌天下的公平,一旦廷尉有失公平,全国的司法都会轻重失衡,老百姓就不知所措了。希望陛下能够体谅。”汉文帝过了很久才说:“廷尉的判决是正确的。”
3.法律评析
历史的教训以及黄老学说“明法”思想的影响,使得汉初的统治者比较注意明法守身,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的一致性。汉文帝便是其中的代表,他与著名法官张释之的几次冲突,表现了一位帝王很可贵的“法信于民”的法律意识。
4.参考结论
张释之所谓“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廷尉,天下之平也”都值得我们好好体会。
(四)武帝少年断案
1.案情史料
[8]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2.案情今译
汉景帝年间,百姓防年为报杀父之仇,杀死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汉律规定:杀母以大逆论罪,廷尉据此判处防年大逆之罪,并上奏景帝。景帝颇感疑难,问及身旁年仅12岁的太子(也就是日后的汉武帝)刘彻。刘彻认为:所谓继母,毕竟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比之于母。如今继母亲手杀死防年之父,其下手之时,母恩已绝,所以防年杀其罪与杀旁人同,不应判处大逆罪。景帝采纳了刘彻的意见。
3.法律评析
法律教条是杀继母如同杀亲母均为大逆之罪,实际案情是继母杀亲父已绝(继)母子之情。所以不以杀母论处大逆,只应定为杀人罪。
4.参考结论
本案可说是春秋决狱之先声,武帝在少年时代即显现出了其早熟的政治决断天赋以及对儒家思想的青睐。武帝继位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与春秋决狱司法便呼之欲出了。
(五)春秋决狱
[9]
1.案情史料
案例(1)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10]
案例(2)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11]
案例(3) (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诣北阙,自称卫太子。公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之吏民聚观者数万人。……京兆尹(雋)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侯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据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
[12]
2.案情今译
案例(1) 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次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案例(2) 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为酒色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不应被判殴父。
案例(3) 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这时京兆尹雋不疑赶到现场,将其逮捕下狱。其依据是《春秋》蒯聩的故事:定公十四年,卫灵公之世子蒯聩违抗父命,出奔宋,后来又奔晋;灵公立其孙蒯辄,是为出公;后来,蒯聩欲回
国,遭蒯辄拒绝;而《春秋》以灵公无杀子之意,蒯聩不应出奔,故以蒯辄为是。雋不疑认为,在本案中卫太子与蒯聩情况相似,即使诣北门者真是卫太子,也仍应论罪。于是将其下狱。
3.法律评析
所谓春秋决狱,也称春秋折狱、春秋决事、春秋断狱,是依据春秋经义与事例来辅助、补充制定法,比附定罪,解决疑难的刑事案件。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他以当时的司法实践为素材,作《春秋决狱》232事。由于统治者对经学的推崇与董仲舒等人对司法实践的实际参与,使春秋决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流行于世的审判方式。君臣父子之义是《春秋》的最高纲领,春秋决狱的根本,就是用君臣父子之义去评判是非、决断善恶。春秋决狱是汉儒“通经致用”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以慎密而又符合人情的理念析理辨义、推本溯源,努力展现人们的动机、心理,强调“心”、“志”(主官动机、意图)的善恶。春秋决狱为一时之盛,史籍多有记载,可实际案例残留无几,散见于《通典》、《太平御览》等古籍中。春秋决狱不仅风行于两汉,到魏晋时遗风犹存,至唐,以“一准乎礼”的唐律之产生为标志,儒家经义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春秋决狱遂失去其原有的意义而消亡。
案例(1)依儒家教条殴父乃大逆,汉律亦作殴父当枭首的规定,此处变经为权,比附许止进药,认为甲非律所谓殴父。与其牵强说是法律儒家化,倒不如说是依据人情对儒家经义教条化的修正。
案例(2)又是子殴父的案子,甲虽未曾养育乙,但毕竟为生父,董仲舒断甲不坐,表面原因是甲乙义绝,实则主要是因甲无赖。
案例(3)中卫太子刘据原为汉武帝太子,因“巫蛊之狱”而自尽身亡,但民间谣传他并未死。到了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而卫太子如若果真未死而归来,因为其为武帝长子,将可能危及汉昭帝皇位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春秋决狱已经成为解决政治疑难的司法手段。
[13]
4.参考结论
在中国古代,由儒生发展了一种在经与权、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的审判技术——春秋决狱。当制度设计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达致“善”的结果,有伤人情时怎么办?儒家经典的经与权的学说为我们提供了变通的办法。“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孟子·离娄》)依据传统礼教,“男女授受不亲”,叔嫂之间尤其要注重男女大防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可当嫂嫂落水时,为叔者就不能一味墨守教条,而应出手相救。人命关天,亲情致贵,这些远比教条更重要。所以赵歧为此作注:“权者,反经而善者也”。
[14] 只要是善的,一时违反制度也在所不辞。在一定范围内的“反经”其实拯救了“经”本身,因为如果制度僵化到常常违背人性、导致不善的后果,整个制度必将被规避,被漠视,最终被推翻。其实,在西方,规则也不排斥人情,《圣经》中同样有着与“经-权”类似的例子,在犹太律法中关于安息日的规定因过于严格变得死板,而基督却教导人们说安息日是为人设定的,以人性来恢复安息日的正确精神:
[15]
在一个安息日,基督遇到一位手干枯的人,想立刻为他治疗。当时法利赛人提出法学上的异议而问道:“在安息日治病合乎法律吗?”基督回答:“你们中有人有一头羊,而在安息日那头羊跌落坑里,谁不把它捉住拉出来呢?一个人的价值比一头羊的价值重要得多!所以在安息日行善是合乎法律的。 ”
历来研究春秋折狱大都强调其原心定罪、儒家教义入律的一面,本案例分析中也强调其注重人情、化重为轻的一面,其原心定罪常常是原情定罪以求宽免。事实上,我们可以把春秋决狱视为一种司法的技术,它可能在实践中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法律儒家化并非其必然的结果。所以儒者徇吏能本着宽厚之心,一以防君主之暴,一以制文法吏之酷,原心依情地推行仁政;而酷吏也能攀附经义,使一事进退于“二律”与“二经”之间,使春秋决狱成为打击异
己、徇私枉法的工具。对春秋决狱本身我们不必过于苛责,“今人站在近代法实证的立场,而批判春秋折狱之漫无目标,这种说法对于?不通经?之陋儒酷吏的曲经附会而言则可;如系对于?通经?之贤者徇吏?以经辅律?或?以经补律?而言,似嫌过苛。
” [16] 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儒者徇吏融情入法,推行儒家“仁政”的理想,这一传统对后世影响致深。
(六)盐铁论
1.案情史料
[17]
孝昭始元六年,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曰:“愿罢盐铁酒榷均输官,无与天下争利,示以俭节,然后教化可兴。”
御史大夫桑弘羊难诘难议者之言。以为:“此国家大业,所以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往者豪强之家,得管山海之利,采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放流之人,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相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家人有宝器,尚犹柙而藏之,况天地之山海乎?夫权利之处,必在山泽,非豪人不能通其利。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人,赡穷乏以成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今纵人于权利,罢盐铁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矣。盐铁之利,佐百姓之急,奉军旅之费,不可废也。”
文学曰:“人庶藏于家,诸侯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是以王者不蓄,下藏于人,远浮利,务民之义。义礼立则人化上。若是,虽汤武生存于代,无所容其虑。工商之事,欧冶之任,何奸之能成?三桓专鲁,六卿分晋,不以盐冶。故权利深者不在山海,在朝廷;一家害百家,在萧墙,不在朐邴。”
大夫曰:“山海有禁而人不倾,贵贱有平而人不疑,县官设衡立准而人得其所,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今罢之,则豪人擅其用而专其利也。”
文学曰:“山海者,财用之宝路也;铁器者,农夫之死士也。死士用则仇雠灭,田野辟而五谷熟;宝路开则百姓赡而人用给,人用给则富国,而教之以礼,礼行则道有让,而人怀敦朴以相接而莫相利也。夫秦、楚、燕、齐,士力不同,刚柔异气,巨小之用,倨勾之宜,党殊俗异,各有所便。县官笼而一之,则铁器失其宜而农人失其便,器用不便则农夫罢于野而草莱不辟,草莱不辟则人困乏也。”
大夫曰:“昔商君理秦也,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人强,蓄积有余,是以征伐敌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军师以赡。故利用不竭而人不知,地尽西河而人不苦。今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奉军旅之费,务于积蓄,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用,无害于人。” 文学曰:“昔文帝之时,无盐铁之利而人富,当今有之而百姓困乏,未见利之所利而见其所害。且利非从天来,不由地出,所出于人闲,而为之百倍,此计之失者也。夫李梅实多者,来年为之衰,新谷熟,旧谷为之亏。自天地不能满盈,而况于人乎?故利于彼者,必耗于此,犹阴阳之不并曜,昼夜之代长短也。商鞅峭法长利,秦人不聊生,相与哭孝公,其后秦日以危。利蓄而怨积,地广而祸构,恶在利用不竭乎?”
于是丞相奏曰:贤良文学不明县官事,猥以盐铁为不便,宜罢郡国榷酤,关内铁官。奏可。
2.案情今译
本案大意如下:
汉昭帝始元六年,(中央)征举贤良文学,向他们征求意见,大家都说应当废除盐铁和酒类官营,还有均输平准法,政府不要与百姓争利。
御史大夫桑弘羊反驳贤良文学说:盐铁和酒类官营和均输平准法都是国家的大计,它们可以充实国库,是国家“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而且盐铁之利在民间很容易被豪强垄断,危害中央统治。汉景帝时吴王作乱便是明证。盐铁官营之利,可以补贴国家军费,赈济百姓,不可废除。
贤良文学认为君子应该重义轻利,盐铁民营无害朝廷。
御史大夫桑弘羊认为:均输平准法保证了市场的公平交易,如果废除,将导致豪强富商垄断市场。
……
总之,贤良文学认为盐铁官营等等是与民争利,刻薄寡恩;桑弘羊则认为这关系到国家的富强。最后,朝廷采纳了贤良文学的意见,废除了盐铁和酒类专营。
3.法律评析
本案例从现代观点看是一个宪法案例,它关系到国家的财经大计,它很像一场国会辩论(听证),《盐铁论》则是这场辩论(听证)的记录。
4.参考结论
盐铁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们生活的必须品,煮盐铸铁所能获得的丰厚利润显而易见。汉初,国家对盐铁之利并无法律规范,文帝时甚至“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武帝时,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将盐铁的开发权、经营权收归国有已成为当务之急。在洛阳商人之子御史大夫桑弘羊等人的推动下,武帝颁布盐铁官营法,汉政府掌握了当时社会的两大支柱产业——煮盐与铸铁。据《汉书·地理志》载,当时全国设铁官48处,盐官38处,这些盐铁机构在中央统筹下,为国家输送了不尽的财源。但是盐铁官营政策遭到了“重义轻利”的儒生(“贤良文学”)的坚决反对,认为这是“与民争利”。在昭帝始元六年中央召开的盐铁会议上,盐铁官营法受到贤良文学的猛烈批判。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代表的崇尚法制、务实求功的公卿在六十余名“不明县官事”的贤良文学面前终显势单力薄,法治思想面对礼治思想终于落败。于是在关内罢黜铁官。之后,盐铁官营与否的问题又反复多次,国家财政的现实需要面对礼治的理想与吏治的现实(“吏多不良”,盐铁官营容易滋生腐败)不得不妥协。贤良文学奉行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一以贯之的反对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他们不仅反对盐铁官营,也反对酒类专卖和均输平准法。但这其实在结果上鼓励了民间商人的致富、垄断与囤积居奇,这又与儒家重农抑商的思想矛盾。所以贤良文学的观点用儒家思想检讨其实是自相矛盾的。用现代经济学观点来看,我们可以带一点夸张地说贤良文学的做法至少在结果上捍卫了自由放任的市场(商品)经济。
(七)复仇
1.案情史料
[18]
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时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梁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乡人称美之。
2.案情今译
约在东汉顺帝永建四年(公元131年),陈留郡黄县缑氏女子缑玉为报仇,杀死夫家族人,被捕至县衙。县令梁配打算依法判处缑玉死刑。当时年仅十五岁的儒生申屠蟠进谏说:“缑玉的事迹足以感动哪些不孝子孙,激励子女为父报仇。在如今清明之时,不但不应处罚她,还应表彰她。”梁配听从了申屠蟠的意见,通过奏谳免除了缑玉死刑。这件事在乡里传为美谈。
3.法律评析
血亲复仇的观念本来与法制格格不入,但在孝道(“父为子纲”)的伦常影响下,复仇不但是子女的权利,而且也是其道德义务。不少君主都自称“以孝道治天下”,与规定“杀人偿命”法律条文相比,“父为子纲”是更高级别的上位法。本案中缑玉为报父仇杀死夫家族人,却得免死罪,不但当时的百姓“称美之”,杀人者缑玉、县令梁配、进谏儒生申屠蟠都得以青史留名。本案中,也可看出奏谳制度在法律儒家化中的重大意义。
4.参考结论
在白虎观会议召开后不久,有人杀死侮辱自己父亲的仇人,汉章帝不仅免除了复仇者的死刑,还宽宥其罪。此后官吏们纷纷以此案为“决事比”,辗转增殖,类似案件竟多达“四五百科”。御史《轻侮法》颁布,规定儿子因父亲被轻侮而杀死轻侮者,可以减死宽宥。《轻侮法》的伦理依据,即《春秋》中的“子不为父报仇,非子也”之经义,“父为子纲”在这里寻求到了最合适的切入点。尽管汉和帝时《轻侮法》被废除,但早已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的血亲复仇观念并不因某种法律的存废而转移。本案说明复仇的伦理观念与法律责任之间的深刻矛盾。在儒家纲常名教的熏染下,人们维护伦常的意识远甚于法律,当法律与至尊的经义发生冲突时,法律便常常处于下风。儒者引经入法,为复仇者开脱,往往能得到标榜以仁孝治天下的皇帝的支持。
不过,复仇之风盛行的责任也不能全推到儒家身上,复仇可以是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人性表露的一种“自然行为”。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有言:“复仇现象,地不分东西,时不论古今,于人类之共同生活之某一段时期,非得一度经过不可。
” [19]
(八)赦宥
1.案情史料
(1)后元二年二月,武帝崩。戊辰,太子即皇帝位,谒高庙。夏六月,赦天下。
[20]
(2) 二年春正月,(宣帝)诏曰:“《书》云?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今吏修身奉法,未有能称朕意,朕甚愍焉。其赦天下,与士大夫厉精更始。
” [21]
(3)(元封四年)春三月,祠后土。诏曰:“朕躬祭后土地祇,见光集于灵坛,一夜三烛。幸中都宫,殿上见光。其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赐三县及杨氏皆无出今年租赋。
”
[22]
(4) 三年冬十二月,诏曰:“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其赦嘉为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复故爵。论恢说及妻子如法。
” [23]
2.案情今译
本案大意如下:
(1)武帝驾崩后,太子继位,大赦天下。
(2)汉宣帝下诏说当时吏治让他很失望痛心,所以大赦天下,与百官共勉。
(3)万荣县后土祠因有神迹显示,汉武帝因而减免了当地的租粮和刑犯。
(4)襄平侯嘉的儿子恢说谋反,并且企图杀害嘉,犯了谋反罪和大逆无道罪,本来应该连坐嘉及其妻、子,但是汉景帝赦免了嘉及其妻、子,嘉仍为襄平侯。恢说的妻、子则连坐。
3.法律评析
赦宥,是指赦免或宽解犯罪者的罪行,赦宥的权力归于皇帝。赦宥在《尚书》、《周礼》中都有记载,但在汉代以前,赦宥并非经常性的,而且主要针对过失犯罪和失去控制自己能力的人的犯罪。到了汉代,受儒家慎刑、仁政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一套详备的赦宥制度。赦宥又分为有事赦宥和无事赦宥。
所谓有事赦宥,是指因重大事件(重大场合)而实行的赦宥,沈家本把这些重大事件(重大场合)归纳为临朝、大丧、帝冠、建储、改元、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灾异、遇乱等十九项,但并非遇到这些事件(场合)就必须赦宥,一般赦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汉代有事赦宥的特征是“大赦天下”,案例(1)便是一例。
所谓无事赦宥,是相对于有事赦宥而言的,凡不属于因为重大事件(重大场合)而进行的赦宥即属于无事赦宥。无事赦宥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特赦,指国家因为某种原因,由皇帝特别下诏进行赦宥,特赦的范围包括全国各地,“大赦天下”也是特赦的重要标志,案例(2)便是一例;其二,曲赦,是皇帝专门针对某一地区的某些种类的犯罪而实行的赦宥,如案例(3);其三,别赦,是指皇帝对个别案件中的罪犯进行的赦宥,如案例(4)
4.参考结论
赦宥活动在汉代成为典制,并构成当时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部分,与汉代崇尚儒学,强调祥刑慎罚具有很大关系。两汉时期的统治者对于赦宥之事十分重视,认为它是令民改过自新的重要途径。适当的赦宥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及阶级斗争,维护政局的稳定。但是过滥的赦宥会扰乱国家的法制秩序,不少有识之士都尖锐抨击这一制度。
(九)“左官律”
1.案情史料
[24]
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注服虔曰,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诸侯也。(《诸侯王表》)
左官外附之臣。注谓左官者,人道尚右,舍天子而事诸侯为左官。(《丁鸿传》)
淮南王来朝,后赂遗助,及淮南王藩,事与助相连,廷尉张汤以为助出入禁门,腹心之臣,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严助传》)
嗣安平侯鹗,但坐与淮南王安通,遗王书称臣,弃市。(《功臣表》)
2.案情大意
汉武帝时,因为淮南王刘安谋反案,而制定了左官律。何谓“左官”?古人以右为尊,朝廷的官员应该向皇帝绝对效忠,如有官员反而依附于诸侯,即为“左官”。在淮南王谋反案中,“出入禁门”的皇帝心腹之臣严助因为曾经收受贿赂、与淮南王勾结而被牵连重处;同案中,安平侯刘鹗也因为与淮南勾结,写信给淮南王称臣而被处弃市。
3.法律评析
汉初部分地恢复了封建制度,诸侯王构成对中央集权和皇帝本人的严重威胁。中央必须严防臣下与地方诸侯勾结、危害皇帝的统治地位和人身安全,为此才有了“左官律”之设。
4.参考结论
本案可与下一个案例“酎金律”结合起来理解,都是汉代特有的制度。汉初统, 治者认为,秦代二世而亡,是由于“孤立亡(无)藩辅”,因此采取分封制。后来诸侯王势力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与中央分庭抗礼的封建割据势力,汉景帝时遂发生“七国之乱”。这次叛乱虽然被平定下去,但是诸侯王仍有很大势力。因此朝廷制定了很多单行法律,对诸侯王及其他臣下加以约束,凡是对抗朝廷,, 危害中央的行为(如:阿党与附益、事国人过律、非正、僭越、出界、泄露省中语等)都视为犯罪。
(十)“酎金律”
1.案情史料
[25]
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昨酒,八月成,名酎酒,因合诸侯,助祭恭金。(《礼仪志》注引丁孚《汉仪》)
如淳曰,《汉仪》注,侯岁以户口酎黄金,献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以助祭,……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史记·平准书》注)
元鼎元年,列侯坐献黄金酎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余人。(《武帝纪》)
五凤元年,嗣朝侯固城坐酎金少四两,免。地节四年,襄阳侯圣坐酎金八两少四两,免。(《王子侯表》)
2.案情今译
酎金律为汉文帝时所定,每年正月酿酒,到八月酒酿成,称为酎酒。酒成后天子要带领诸侯祭祀,诸侯要贡献黄金助祭。
如淳说,《汉仪》注中记载:诸侯每年根据其所辖户口多少贡献一定数额的黄金给汉室宗庙,诸侯将黄金献给皇帝助祭。如果献金数额或者成色达不到要求,王的封地要被削减,侯的封地则要被收回。
元鼎元年,诸侯因为酎金达不到法定要求被夺爵的有百余人。
五凤元年,嗣朝侯固城因为所献酎金比法定数额少四两被免爵。地节四年,襄阳侯圣因
为所献酎金比法定数额少四两(规定数额为八两)被免爵。
3.法律评析
何谓“酎金”?酎是指特别香醇的美酒,用以祭祀宗庙;金是黄金;酎金即诸侯为皇帝祭祀宗庙助祭而贡献的黄金,这其实也是向皇帝纳恭。《酎金律》根据诸侯封地的对诸侯一年一度献祭的黄金规定有固定的数量和成色,如果诸侯恭献黄金的数量或成色达不到要求,诸侯可能被夺爵削地。汉武帝元鼎元年,诸侯因为酎金达不到法定要求被夺爵的有百余人。类似的案子还很多。
4.参考结论
汉初部分地恢复了封建制度,地方上封国与郡县并存。大大小小的诸侯国构成对皇帝权威的挑战和帝位的威胁。为此,汉景帝时有了削藩和七国之乱的故事。汉武帝继位后,继续奉行削藩的政策,其中一个手段就是通过酎金律、借口诸侯“酎金不如法”而对其夺爵削地。 酎金律是汉代特有的法律制度。
(十一)“大逆”
1.案情史料
制诏,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间者诸吕用事擅权,谋为大逆,欲危刘氏宗庙,赖将相列侯宗室大臣诛之。皆服其事。(《汉书·文帝纪》)
(三年七月)诏曰:“济北王,背德反上,诖误吏民,为大逆。济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军城邑降者,皆赦之,复官爵。(《汉书·文帝纪》)
2.案情今译
本案大意如下:
以上案例皆见于皇帝诏书。吕后及其亲属篡权专政,危害了刘氏皇族的统治,这是谋为“大逆”,所以被宗室大臣们所诛杀;济北王造反,为“大逆”,朝廷前去讨伐的军队尚未到达,济北的官吏百姓就反戈“自定”,推翻了济北王的地方统治。
3.法律评析
汉代的重罪,有“大逆”和“大逆不道”两种规定,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将“大逆”和“不道”各列一项。日本学者大庭侑认为“大逆”是“不道”罪中最严重者。处大逆之罪的例子,主要是危害宗庙、社稷,对天子及其后嗣的叛逆行为等等。
4.参考结论
对照后世《唐律》规定的“十恶”,其中的谋反、谋叛两项罪名在汉代的大逆罪中都有体现。 [26]
范文三: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讲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学习重点:
主要内容: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二、汉朝律学的发展
三、汉朝的立法概况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了解汉朝法制作为中华法系步入正轨的表现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见教材P106)
(一)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
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汉朝律学的发展
汉武帝时期,经学地位的提高,带动了律学的盛行,加固了经学与律学的关系。
中国古代特有的一门学问,是秦汉时期随着成文法典的出现,统治阶级为了使法典得以贯彻实施而对其进行注释诠解而形成的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它是中国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不包括中国古代法哲学(法律思想),不包括法史学和法医学,也包括以律注经等学术活动。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使热潮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对律令的文意作出解释,对律令的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作出解释。
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三、汉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110)
(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 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 ④赵禹《朝律》6篇。
1)《九章律》:萧何受命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
2)《傍章》:又称为《汉仪》,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傍章为名,是为《九章律》的补充之意。
3)《越宫律》:张汤制定,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法律,共27篇。
4)《朝律》:赵禹制定,是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共6篇。
(二)主要立法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汉书·宣帝纪》:“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书·杜周传》:“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
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
据,又称“决事比”。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
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见教材118页)
思考:为什么封建社会会采取这一做法?
2、刑罚
(1)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见教材P120)
1)改革的背景原因:缇萦上书。
请思考:改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改革的内容:
① 文帝时,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
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 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③ 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3)改革的意义: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2)女徒顾山:汉代对女犯适用徒刑的特殊作法,允许其每月出三百钱,顾人去从事
劳动,不必亲自服刑。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见教材第114页)
①首匿罪: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犯罪。
②通行饮食罪: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供给饮食。
③见知故纵罪:各级官员即时举告,严厉审判,不告者与犯罪人同罪,不严加
审理,上级官员要判连坐。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和朝廷的尊严有所侵犯。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对皇帝、大臣朝廷欺骗、毁谤、污蔑的行为。
③左道:用迷信诅咒人。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有才能的人擅自到地方为官。
②漏泄省中语:将核心机密泄漏出去。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说了不该说的话。
②腹诽罪:思想上有不满。
(二)民事法制(见教材第126页)
王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上实行诸子均分。
(三)经济法制
1、口赋与算赋:口赋是针对未成年人所自征收的,算赋是针对成年人征收的。
2、商业管理立法:
1)均输法:负责将原来由商人收购的物产,按当地价格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由
政府统一配置征调、运输。
2)平准法:中央在司农下设平准令、丞,垄断各地运输到京师的物资,根据物价
行情,贱时国家收购,贵时国家以平价卖出,以平抑物价。
3、抑商政策: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商人不得购田,商人不得为吏,对商
人课以重税。
思考:抑商政策为何在此时出现,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
2、地方: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1、告劾:①严禁越诉 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③诬告反坐
2、审判:①辩告:即审理案件前司法官员要向当事人交待有关法律要求。
②讯:即讯问。
③读鞫、乞鞫:以三个月为限。(见教材第140页)
3、报和奏谳:
①报:向上级司法机关呈报
②奏谳:对于疑难案件的上报复审制度。
4、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见教材第141页)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招待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6、《春秋》决狱(见教材第141页)
1)定义: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
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
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2)产生背景:
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3)原则:①原心定罪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范文四: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论文摘要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 汉朝法律 道家 墨家 法律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一)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
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
能长治久安的。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可是汉初的统治者们也只是将道家的学说当作“消极”的治国之术来理解,到了汉武帝时期,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各种弊端逐渐显现:
在这种“消极”的治国思想指导下,土地兼并非常严重,农民不断失去土地。因此有很多农民为了逃避赋税而脱籍,成为了“亡人”,由此产生的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最终影响了政权的稳定。在统治方式上,由于中央放松了对地方的控制,形成了一股威胁皇权的巨大力量,“七国之乱”虽然被镇压,但是对中央集权仍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对外关系上,外患不断。汉初“和亲”的妥协退让政策已然失灵,匈奴屡屡侵犯,威胁着汉朝的统治。
因为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的根基与稳定,所以汉武帝放弃了道家学说,开始探求一个新的治国之道来解决国家面临的危机。
(二)墨家思想为何被忽视
春秋战国时期与儒家齐名的显学——墨家,被忽略了几千年,只有墨家似乎从来没有被统治者考虑施用。主要是因为墨家思想太过超前,对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并不适用,所以才导致了这样尴尬的局面。
墨家思想的创始人是战国初期的墨子,其主张的是兼爱、非攻、尚贤,非攻和尚贤还有一定的现实性,但“兼爱”这种思想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却是极度的超前,“兼爱”思想反映了墨子所向往的理想社会。墨子主张不分等级高低和贫富贵贱,人们应该相互平等、互相关爱,墨子的这种民主思想主要是基于当时的中国国情提出的,在平民阶层中大为流行,但统治阶级是不可能接受这种过于超前的思想的,他们是绝对不可能接受民主与自由的,****与权威在那个时代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只能说墨子的思想生不逢时。
(三)关于法家思想的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其强调法律的作用,将法律看作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秦国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从一个小国最终
成为了战国七雄之首,并且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但是秦朝的统治者没有意识到,法家的铁血政策在战乱的时期能够使国家迅速强大,当国家逐渐稳定了,需要的则是中庸的治国方式。因此秦朝统治者的高压统治激起了民变,最终二世而亡。
秦朝的统治是“成也法家、败也法家”,这成为了汉朝的统治的前车之鉴,统治者们看到了法家思想给秦朝带来的成功,但是秦朝的薄寿短祚又使法家思想成为暴政的代名词,因此,汉武帝决定选择了一条中庸之道治理国家——一方面采纳法家思想中有利于治国的地方,另一方面利用儒家思想对法家思想进行改造,舍弃不利于统治的地方,在形式上不表露出采纳法家思想,即“外儒内法”。
(四)选择儒家思想的必然性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能看出为什么汉武帝没有采用道家、墨家、法家的思想,也能从侧面看出汉武帝最终采纳儒家思想的必然性。
儒家的创始人是春秋时期的孔子,儒家的核心思想是“仁”,其主张礼治和德治,不赞成严刑峻法和苛政。汉代儒家学说的集大成者是董仲舒,其吸收了阴阳、道家、法家等诸家的思想,建构出以“天道”为核心的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新儒学体系。董仲舒主张“天人感应”,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他主张君主要按照天命来行事,并且融入了儒家的传统思想“仁”,最终形成了以天子为主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治理模式,这正好契合了汉武帝想要中央集权和君权的想法。
范文五: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更新时间:2012-10-09 03:07:31 来源:中国学术论文网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1、汉初的社会形势
秦朝统一中国后,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导致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秦王朝被推翻。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解决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并建立—套与逐步稳固中的统一封建帝国相适应的政治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重视起来的,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开始了。
2、儒家思想的发展
儒家是春秋末期以孔子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个最大的学派。古代所谓儒,是指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士。孔子早期从事这一职业,因而他所创立的学派称为儒家。儒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儒家。
先秦儒家思想继承和发展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孔子一心要恢复西周时期的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呼吁“克己复礼”,提出“德治”,重视“人治”,在他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中,“仁”为核心,“复礼”为目的,孔子把“仁”和“礼”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战国时期的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儒家学说,孟子反对用武力即“霸道”实现统一,主张用避免流血的。王道”来达到统一,提出用“德治”和“仁政”治理
国家。荀子是战国末期的儒家代表,他一方面以孔子的礼治学说为基础,批判地吸收了其他各家学说的精华,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修正了法家的“法治”,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套既“隆礼”又重法的以礼为主、礼刑并用的思想理论,从而给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明了道路。
战国以来的儒法之争,由于法家的主张有利于打击贵族割据势力以加强国君的权力,因而得到各国国君的支持。法家人士将自己的主张制成统一的法令寻以颁布。以刑罚的制裁力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在这一过程中,商鞅变法最具代表性,最彻底,效果也最好。它使落后的秦国迅速成为最强大的国家,为日后秦始皇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法家思想在统一中国、促使封建制度在中国最终确立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此时儒家思想遭遇到了重创,甚至出现“焚书坑儒”那样的劫难。
秦朝的迅速瓦解又为儒学再兴提供了可能。汉朝所面临的内忧外患使得黄老之学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阶级的需要,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实行统治,而宣扬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论的儒学思想取代黄老之学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此时,董仲舒所倡导的儒学是经过改造的新儒学,与先秦儒学有所不同。他以先秦儒学为基础,融合阴阳家、道家、法家各家学说,将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将封建政权与神权、族权、夫权结合起来,把封建伦理道德与封建法制实践结合起来,适应君主政治的需要,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他吸收了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把儒家同法家结合起来,把德与刑结合在一起,完整地构建了纲常伦理和德主刑辅的理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是汉朝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理论经过董仲舒的一番精心加工,具备了坚定的原则性和灵活的调节性,增强了统治者的政治应变能力。
汉朝法律和儒家思想的结合,在董仲舒上奏给汉武帝的“天人三策”中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儒家思想成为官方之学。然而西汉初年的常规律典基本上是继承了秦律,即“汉承秦制”、“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充溢的是法家的思想。随着儒学一尊地位的确立,必然不能容忍异端思想继续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尤其是不能容忍以法家化的法律来调整体现儒家价值观的社会关系,由此也就开始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三、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 引经决狱
在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法制改革己在酝酿之中,但要彻底改变旧有的法律制度,并非短期所能完成。儒家思想对汉朝法律的渗透首先开始于司法领域,即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虽有规定却和儒家经义相违背的案例时,司法官就以春秋》等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微言大义”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样,儒家经义就具有了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决狱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综合考虑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定罪量刑,即董仲舒所说的“春
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Ho董仲舒可谓是春秋决狱的第—人,据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垆1除董仲舒外,从事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还有公孙弘、儿宽、应劭等人,两汉时代,春秋决狱成为一种风气,以至有“不通经术,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的说法。
汉代的引经决狱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其意义在于:通过直接引用儒家经义来审理案件,确立了儒家经典的最高法律地位,并确认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形成之后,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的重要准则,为汉朝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铺平了道路。
2、引经注律
引经决狱在司法领域渗透所取得的成功,大大鼓舞了儒家,他们进一步将目光集中在法律条文本身,试图推翻日律制定新律。但此时大规模制定新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加上统治者不图进取,因此,儒家开始利用律学章旬的形式将儒家思想灌输到法律之中,即引经注律。 引经注律之风始于西汉,盛于东汉,律学研究成绩斐然、名家辈出,当时以律学章句而闻名的儒学大师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应劭等人,这些儒学大师,引用儒家经典,用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的精神和适用原则,对汉律中的概念、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等进行阐述,并产生了许多法律解释着作,“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法律解释着作大量涌现而说法又各不相同,以致司法官在适用时感到无所适从,于是皇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法律效力,由此汉朝法律的儒家化在春秋决狱的基础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3、引经入律
儒家思想定为正统后作为儒家最高道德准则的三纲五常也就成为汉朝立法的根本原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成为维护专制皇权统治、社会等级秩序和家庭伦常关系的伦理支柱。以此为指导制定的汉律,很多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有的法律条文甚至就是儒家的条文教义。引经人律,突出地表现了法律与儒家理论的融合。
汉朝的引经入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刑事法律来看,一方面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逐步确立了一些儒家化的刑事法律原则,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上请和恤刑原则。最早提出亲亲得相首匿的是孔子,孔子曾说: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首匿本是汉律规定的—条罪名,是指主谋藏匿罪人,犯此罪者本应处以重刑。但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而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州驯这样,卑幼不得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这体现了儒家父为子纲的家庭伦理观。上请,也
叫有罪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经过E请,都可得到减免。这是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则的体现,上请确立了尊卑之序,维护了等级制度。为了标榜儒家的“为政以仁”,汉朝统治者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不同阶段,并对犯罪的老、幼、妇孺、病残者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照顾。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家庭伦理秩序,规定了反逆、欺瞒、诋欺、诬罔、废格诏书、诽谤、腹诽、阿党、附益、不孝、殴辱王杖主、禽兽行等罪名。 其次,在民事法律方面,法律的儒家化倾向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种重礼义轻功利的儒家义利观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并对汉代民事立法起了很大的引导作用。汉代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在立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困辱商人的规定:汉朝商人社会地位低下,禁锢商人不得为吏,征发商人戍边,实行盐、铁、酒官营禁榷,对商^重征商税、多次改革币制以搜刮商人之财、商人不得衣丝乘车等。在婚姻与家庭制度上,汉朝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表现得淋漓尽致。汉律强调丈夫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19J,丈夫只要不“乱妻妾位”便可以大量蓄妾,而妻子只能无条件服从丈夫。在整个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长,对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为尊崇孝道,提倡家庭同财共居,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分家析产。
最后,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受儒家仁政、恤刑、以及春夏生养、秋冬肃杀天道思想的影响,汉朝形成了疑狱谳报、录囚、大赦、秋冬行刑等诉讼审判制度。
四、法律儒家化影响
汉朝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确立了封建国家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征。汉朝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继承发展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传统,产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确立了“重罪十条”的罪名,规定了“八议”、存留养亲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一步加深。到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正式完成,唐律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将律文和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体,全面而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和儒家思想达到了水乳交融的程度,形成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特征,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汉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