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发票专用章新规定2017年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2017年
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的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2017年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较特殊~除需要在发票联上加盖印章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注册登记铣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16?813号)规定~需要在屏注册登记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悖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峰6?479号)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宕得加盖印章。
有部分发票是不需要加盖愫发票专用章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茶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该类发票上已打 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蠛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发鸠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再如:根喉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鉴于营改增楝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躏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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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呼
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笱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慊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爽炔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6?1024号)的规定~代开普通翦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揣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根据?国虺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萏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舜(国税发?2016?153号)的规定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代胧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鳢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本条是基于原璺发票管理办法下对于加盖印章的要求~新即办法下应是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躏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遒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佗7号)明确规定了发票专用章式的样式和毒规格~一般发票上加盖的发票章都必须是才规定规格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蚶我们常见的出租车专用发票等套印发票专嘘用章的发票~由于发票规格小~不适合加杜盖7号公告规定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缄套印样式相同但是规格缩小的发票专用章哧~具体的规格可以参考各地的规定。
在苓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开票人在盖章时没 有盖清楚~然后在旁边重新加龛盖一次印章;甚至有的单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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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班人马说两套牌子运营的~开票人直接盖错章~然咦后加盖正确的印章。这两种都是不可取的砗~如果出现发票盖章不清楚或盖错的情形 ~建议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加盖庆清晰或者正确的印章。
答:?国家税务揞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潸)第一条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规定~发票彀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汐、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朵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 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廖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飚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鹅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醺顺序编码~如“(1)、(2)……”字麂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歪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缬样字高、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卤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忙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字宽。塄
根据上述规定~总局明确规定了发票专哕用章的样式和规格~一般发票上加盖的发凳票章都必须是该规格的。但是~也有特殊莨情况~比如我们常见的出租车专用发票等邸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由于发票规格小?~不适合加盖7号公告规定规格的发票专衔用章~可以套印样式相同但是规格缩小的荤发票专用章~具体的规格可以参考各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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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
体问题的公告?(袤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ǔ)第四条关于卷式发票专用章规格规定~印有单位名称的卷式发
票由于发票规格小飨~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发票专用章 规格~由省局负责在发票印制时统一缩小规格套印在发票上。
?广东省地方税务藐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煽地税函?2016?100号)第二条规定~新印制的套印发票
专用章的发票~其鳃套印章的规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闭执行~也可按照发票专用章式样按比例缩虮小使用~尺寸规定为20mm×15mm岚。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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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2017年7月1日发票报销新规定
2017年7月1日发票报销新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16号公告就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予以了明确,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来看政策原文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到底会对大家有什么影响呢?
1、7月1日之后原则上是不可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
道理很简单哦,买的铅笔就把型号、名称打印出来就好,不能自己选名称了!
2、所有公司的开票系统需要升级
大家之前在超市购物,去客服中心开发票的时候,都是让你选: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劳保等。
以后要求开具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一致,估计很多公司的发票系统需要更新改造,以适应这种税务监管要求。
3、报销越来越透明,也越困难
很多企业总有一部分支出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但是之前发票监管的这个漏洞,很多报销人员就搞些办公用品发票等拿去财务报销,反正也查不出是买的什么办公用品。
但是以后,去超市购物发票按照实际采购内容来开,你准备好了吗?买的蔬菜、水果、肉蛋不能开出办公用品发票了!
无论是开发票的公司还是准备开发票的采购人员都要提前
预知这个关乎亿万国人的发票通知,财务人员要做好通知和监督,别存在侥幸!
4、以后的办公用品发票成为烫手山芋
什么时代,造假者总有生存的土壤。连专用发票都敢虚开的时代,虚开张办公用品发票岂不是小菜一碟。
但是一定不要忘记现在是税务大数据监控时代,只要你们公司收受了写有你们公司实名的发票,税务那边通过查询发票流向是很清楚发现你们公司收的这张发票的。
5、税务打击发票违规的力度太强了
2016年12月税务总局也是发公告,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门公告。本想税务机关光收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一段时间,没有想到现在竟然也要严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虚开领域了!
可见,从国家层面是非常重视发票违规的,防、控、打,三位一体!
6、纳税人识别号是大数据时代的最强抓手
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如同身份证号码一样,所有的涉税事宜都需要。
从7月1日起,企业的发票必须有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以作为合法税务凭证。
这意味着基于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的数据系统已经建立,企业的进销存,所有的发票流向在税务大数据系统都是看的很清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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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增值税发票新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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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新规定2017
现在,个人、企业该怎么开发票,现在有了新规定。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增值税发票新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增值税发票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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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16号公告就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予以了明确,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
一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
二是,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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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发布后,网络上即以“最严发票令”“最新发票开具规定”等来解读,好似总局这次是出台的新规定似的。让人觉得好像以前就可以不按这些规定做,甚至得出“现在的发票目前仍然可以维持现状,再等一个月后的7月1日起才需要这样”,更有甚至将“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的规定,歪解成“餐饮业如果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就意味要吧一顿饭的明细需要开出来:几碗米饭,几两猪肉,几棵白菜??从而得出对于服务业如实开出发票明细的意义不大、太麻烦”的结论。
真是这样吗?16号公告的内容真的是新设立的规定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从公告的体例及性质,可以知道,作为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也就是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法定依据,即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接下来,看看相关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公布)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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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作为行政规章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公布、第37号令重新公布)在前述法条规定的基础上,以第二十八条更是作出明细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再者,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明确: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这也从另一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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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企业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方应当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项目。
可见,开具发票时“按照规定的栏目且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的如实开具发票”是已有行政法规及税收规章所规定的必须的要求。可以说16号公告与《发票管理办法》是一脉相承的。
而“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本身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固有的栏次,既然早就规定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就很自然的包括应当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消费者除外),所以16号公告的这项内容,并非新规定,只是重申而已。
当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的规定,也许有人非要理解成是“新规定”,而笔者更愿意理解为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一规定的深化和细化。
再说关于“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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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多次明确规定填开发票必须“内容真实”、“一次性如实开具”,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而且还明确规定“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违法性质非常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可以说,如实开具发票是基本规范,而不如实开具发票,后果很严重。因此,要求按销售项目如实开具发票,也绝非新规定,同样只是重申而已。
那为何要这样重申呢?主要是,根据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所以,税务总局本次以公告的形式对此问题予以专项明示,或者说是发出严重警示。
综上,把关于“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尤其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的规定,冠以“最严发票令”、“最新发票开具规定”难免有误导之嫌,特别是还解读成“现在(6月份)还可以暂时维持以往的开票习惯,等到7月1日以后才需要这样开具发票”,更是会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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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纳税人以及财务人员误解为好似“还有最后一个月时间的疯狂”可以演绎。
其实,可以设想一下,即使没有这个16号公告,难道在开具发票时,“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以及对购买方为企业的“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行为,就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吗?税务机关就不能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开具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未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吗? 显然不是!
作为纳税人,作为财务人员,应当清楚的知道,不管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也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取得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包括发票的项目填写齐全;客户、品名和金额等内容真实、与实际经营业务(交易)情况相符,这些既是行政法规的要求,也是基本的商事常识。依法经营、合规开具和取得发票、依法纳税,是规避税务风险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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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12年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2012年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范文五:2016-2017年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管理文件 编 号:YF-LJ-CW-0008
版 号:01 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生效日期:2010年3月20日
第 1页 共 3 页
1. 目的
规范开发票操作,维护公司利益
2. 适用范围
财务部、服务中心
3. 开具发票责任人
3.1 卖场:千、百位发票由商场服务中心开具。
3.1.1 发票开具流程:顾客持电脑小票?服务中心照开发票并盖已开发票章?在系统输入销售小票的号码及发票号码?小票和发票的顾客联交给顾客?整本用完后上交财务部。
3.2 公司财务:万位以上的发票由财务部出纳开具。
3.2.1发票开具流程:顾客持电脑小票(批发单)?财务部出纳照开发票并盖已开发票章?在系统输入销售小票的号码及发票号码?小票(批发单)和发票的顾客联交给顾客。
4. 发票使用及管理规定
4.1 每本发票作废2-4份以下(含)的,记警告一次;每本发票作废5-8份的,记小过一次;每本发票作废8份以上(含)的,记大过一次,此项处罚对相关责任人。
4.2 未按规定填齐项目5份以上的,记小过一次,10份以上记大过一次。
4.3 涂改发票一份罚款5元。上下联金额、项目不同,大小写金额不同,罚款10元。 4.4提供“存根联”给顾客的,每一份记大过一次。
4.5丢失发票的,每份处100元以上罚款。
4.6开具发票的项目为非本公司出售的商品范围的,每一份记大过一次,严重者作辞退处理并送司法机关处
理。
4.7严禁重开发票,每一份记大过一次,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5( 发票填写须知:
顾客凭电脑小票在服务中心可开具发票,发票填写必须规范,使用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5.1发票开具的有效期为“当月内”,超过有效期一律不得开具。
5.2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以实际“品名、金额”开具。
5.3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如实开具。
5.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在本公司消费才能开具发票,未在本公司消费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5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5.6开具发票必须使用中文。
5.7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顶。如有写错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5.8开具发票后,如发生缺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 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5.9发票填写后,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填写人签名。
5.10顾客购买专柜商品的必须持已收款的“销售小票”和“电脑小票”一齐方可开具发票,且开发票人应即刻在顾客的“销售小票”和“电脑小票”上盖注“已开发票”印章。
5.11原价、折后价、打折率全部如实写上。(打了折扣要写打折后价格)。
5.12购买“手机”、“照相机”、“DVD”、“VCD”的要在“备注”栏上注明机身号码。
5.13顾客名称地址要在开发票时同时写上。
5.14本公司的发票只能开具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不得代他人开具发票。不得转让、转借;拆本使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5.15公司因业务需要须开具其他业务发票的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
5.16发票在使用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错号等问题,如有必须整本退回财务部。 5.17任何员工不得携带发票外出,必须指定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并到财务部备案,发票使用完毕须将存根整本退回财务部。
5.18现有的发票有:万位发票、千位发票、百位发票,每份发票应按位填写。例如:百位发票不能填开拾位,最低金额100元:千位发票不能填开百位,最低金额1000元。
5.19开具发票时须用双面复写纸按顺序、日期、品名、数量、金额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票物相符不得涂改,顾客名称、填票人都要填写全称。如有写错须整份作废,不得撕毁。(金额大写用 “?” ,小写用“,”符号封顶。大写金额后面为零时,不能用“另、0、一、? 、”等代替,只能写成“零”;发票金额合计栏填写要规范,必须要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 5.20发票章必须盖在右下角,发票章必须清晰、明了。
6.相关记录:
6.1发票样本
廉江市永福购物中心 批准:2010年3月1日 实施:2010年3月10日
廉江市永福购物中心 批准:2010年3月1日 实施:2010年3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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