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1、未经批准或者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1
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7、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8、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10、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6、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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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一、 土地违法行为概念和特点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即不履
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不依法行使权利与职权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具有违法行为的一般特征,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要
件有:
1、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
地关系和土地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
3、 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即主观方面有
过错;
4、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土地法律责任概念及特点
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法律规
定的某种事由,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成立。这些要件有: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二是必须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三是必
须有一定损害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
系。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土地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
(1)法律责任必须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即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某种违法行为是否要追究法律
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
1
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法律、法规或规章未对
某种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将无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即无法给予其行政制裁。行政机关如果一定要处罚,就必然
造成处罚行为的违法性。比如,《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虽都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
并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如果土地部门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
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却是一
种违法行政行为。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所谓国家强制性,是指违法行
为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国家将强制其履行该项义务或承担该种
责任,违法行为人必须接受这项法律的制裁。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1、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
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有:
(1)土地权利发生转移;
(2)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
(3)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取非法所得。
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以并处罚款;
(5)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破坏耕地的行为
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并且造成耕地质量遭
到破坏的行为。耕地质量的破坏主要有种植条件恶化、土质退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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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流失等现象。
其表现形式有: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
等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因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开矿、取
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的。
法律责任:
(1)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可以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3、非法占地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
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有: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法律责任: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并处罚款;
(5)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批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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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批准权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有:
(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
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地的。
法律责任:
(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3)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包括两种表式,一是全民所有制即国家
所有制,二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
权均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是有严格限制的。
其表现形式:
(1)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
建设;
(2)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者
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3)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
建设。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侵占、挪用征地费用及共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
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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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侵占征地费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
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
法律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交还土地,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10、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
10~30元处以罚款。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办理。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的,除按非法占地处
理外,视情节轻重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12、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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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4、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6、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和集体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
罪的,根据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的
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18、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
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监察股:李定华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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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1.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案件。土地违法行为一般包括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
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三种类型。土地违法案件也一般包括土地行政违法案件、土地民事违法案件和土地刑事违法案件
三种类型。
2.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四)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七)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八)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十一)应将耕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十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
(十四)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十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十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一)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
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
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
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30元以下。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对非法批准用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
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
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破坏耕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
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
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五)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
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
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六)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
还土地,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八)对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
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
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2条规定,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十)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
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十二)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取标志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39、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案件。土地违法行为一般包括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
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三种类型。土地违法案件也一般包括土地行政违法案件、土地民事违法案件和土地刑事违法案件
三种类型。
(十四)对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5条规定,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十五)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规定,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I款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一)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
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如下:
1、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
获利的行为。
法律责任:(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收违法所得;(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
非法所得的50%以下;(5)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7)非法转让的土地是基本农田的,从重处罚。
2、破坏耕地的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
动破坏耕地的。
法律责任:(1)限期改正或者治理;(2)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非法占地的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
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法律责任: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除外);(4)可并处罚款罚款客为
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5)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3)超
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
法律责任:(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3)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
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范文四:证券违法行为的种类
证券违法行为的种类
1)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伪证,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等。
2)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内幕消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买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该证券等。
3)操纵市场是指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4)空买交易是指投资者在不持有钱款或债券的情形下,向金融机构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或融券,从事证券买入或买出。以期谋取私利的行为。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批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为客户买卖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融资为客户买入证券;
5)违规运作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当日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证券买出的等。
范文五:论我国的土地违法行为
论文目录
一、论文提纲
二、内容提要 关键词
三、正文
四、参考文献
1
提 纲
内容提要┅┅┅┅┅┅┅┅┅┅┅┅┅┅┅┅┅┅┅┅1 引 言┅┅┅┅┅┅┅┅┅┅┅┅┅┅┅┅┅┅┅┅2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和特点┅┅┅┅┅┅┅┅┅┅┅3
二、土地违法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4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6
四、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对策和建议┅┅┅┅┅┅┅┅┅┅┅6 参考文献┅┅┅┅┅┅┅┅┅┅┅┅┅┅┅┅┅┅┅┅┅9
2
论我国的土地违法行为
内容提要:为了有效预防和严格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规范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秩序,是实施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保证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措施,意义重大,任务艰巨,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国土资源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本文试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形成、种类、法律责任、对策等多方面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解决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土地 违法行为
3
引 言
在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土地违法行为成为最广泛、也是最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不挖掘违法行为背后的深刻根源就不可能寻找到解决此问题的钥匙。本文尝试从多角度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提供一种更为全面与合理的解释,并以期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进一步的有效落实与实施有所裨益。
4
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土地市场逐步发育的过程中,乱占土地、滥占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的后遗症至今尚存,近年来,各地的新的园区、开发区圈地“运动”在一些地方又开始升温,造成了我国土地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超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滥用权力或者职权,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我国的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突出、危害最大、最需要引起重视的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地、征地、批地。名目繁多的开发区都存在有大量土地闲臵的现象,且在新一轮兴办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圈地现象又有上升势头。许多开发区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圈地,或随意调整规划,或擅自扩大占地面积。许多地方违法授予开发区(园区)土地审批权,形成违法用地的“特区”。一些开发区贪大求洋、盲目铺摊子,无项目,无资金,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以农业开发,进行非农业建设。也有的以办教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名,将以划拨方式圈占的土地改变用途后搞房地产开发。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为了争夺资金的投入,竞相压低地价,免除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甚至实行零地价、负地价,形成了土地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国有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
3、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即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隐形市场”。从上一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土地管理局就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过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并出台了有关管理办法加以约束和规范,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土地隐形交易至今仍大量发生,且异常活跃。划拨土地非法入市不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与划拨土地非法入市并存的是集体土地非法入市。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结构的调整,这一违法现象大量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是:非法转让、出租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直接破坏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 5
建设规划的实施,使耕地保护受到了严重冲击,造成土地产权关系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4、乱批滥占耕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一些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滥用征地权,不顾农民生计,强行征用集体土地。在征地中,常常补偿不到位、安臵不落实。一些地方政府不仅征地补偿标准低,而且还大量克扣、拖欠和层层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臵费用。因征地矛盾而引发的群体上访、上告事件不断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而大量失地农民已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字显示,1958年到1986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6.1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2107万亩。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耕地锐减的势头开始得到控制,1986年到1995年,耕地累计减少10266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027万亩,并且在10年间,开发复垦耕地7368万亩。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耕地减少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压力。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必备要件:
1、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仅有违法的思想或者想法而没有具体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国土资源保护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土资源法律关系或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如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就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土地关系从而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的公有制;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既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土地关系,又侵犯了土地管理秩序。
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即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一般是故意。
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于依法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构成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土地违法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
土地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有很多复杂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追求个人、法人乃至一个地区利益的最大化。有私欲的膨胀,也有机制和体制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在经济发展中存在急躁情绪。很多土地违法行为是以“发展经济”的名义进行的,这就使这类问题变得的复杂起来。毕竟发展是硬道理,是各 6
级地方政府的第一要务。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从当地实际了发,不从全局利益出发,不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只考虑一时的轰动效应,只考虑局部利益,只考虑本届政府和个人的政绩,因此在发展经济的问题上存在着急于求成的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处理土地问题时显得相当轻率,往往不受法律、法规和规划的约束。
(二)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
1、是产权制度上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虽然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是中央政府,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有土地所有权,但国务院授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有关权利。而真正处臵的实质权力在地方政府和使用者手里。管理制度的这种分工造成两个结果,其一是地方政府能够通过压低地价,谋取本地区利益最大化;其二是一些领导人有可能通过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选择协议方式将土地出让给用地者,谋取个人利益。
2、是管理体制的缺陷。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是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虽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人的任命是双重管理,但主要的决定权在地方政府。这就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人在执法和遵循地方政府目标的两种选择中,尺度发生偏差,往往只能服从当地政府的局部和短期需要。如有的领导提出“不听招呼、就挪位子”。一些地方常常发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人因秉公执法而被换掉的不正常现象。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违法行为的无能为力、无法监督。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际上已成为政府违法行为的执行者甚至是策划者。
3、是用地审批程序的缺陷。对用地审批程序,虽然几经简化,但五级政府层层审批毕竟也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就比如只是农村村民想要一处宅基地,也需要村委会、乡政府同意,再由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丈量,整个过程一般都要花费半年的时间;再比如是占用村集体土地办工厂、建厂房,在未涉及到占用耕地的情况下,还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城建等部门一层层的审批,如涉及到耕地,还需要向省有关部门请示审批,当审批时间与投产时间发生矛盾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实现经济效益往往迁就投资商,于是,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就自然产生了。
(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些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不能坚持原则,往往是以罚代法,批评教育,罚款后补办手续。或者只处理事,不处理人,对土地违法行为主 7
体产生不了震慑作用,有时反倒助长了违法者的违法心理,致使土地违法行为不断大量产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
(四)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主体知法而违法。二是知法犯法,一些地方政府及法人往往以发展经济为由,明知是违法仍批地、占地。造成了政府行为的违法,对政府部门纠正和执止其他违法行为形成了障碍。
(五)党政官员的腐败导致和助长了土地违法行为。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而握有实权的党政官员面对别人发家致富心理失衡,于是就不择手段地摄取社会财富,以满足其私欲。正是在这种堕落思想和失衡心理的作用下,加之土地市场发育不成熟,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使相当一部分的不法官员纷纷介入这个领域,进行权钱交易,以地谋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土地违法行为。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归纳,共22项土地违法行为。
1、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2、破坏耕地行为;3、非法占地的行为;4、非法批地的行为;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15、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行为;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20、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21、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22、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以上22项违法行为除违反了土地法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须担负行政、民事责任外,还涉及到《刑法》的第228条、第342条、第382条、第397条、第410条等条款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要解决土地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和周期性大量出现的问题,不能再走治理---反复---再治理---再反复的老路子了,必须采取治本之策,从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入手,加快法制制度建设步伐,从源头上加以解决。
(一)国土资源管理有特殊性,造成国土资源违法的原因很多,但其中 8
相当部分与政府及领导人违法行政有关。因此,要彻底改变国土资源违法量大面广的局面,必须把部门行为变成政府行为,充分调动政府的执法积极性。****在去年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同时指出,要“深入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通过深入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把部门行为变成政府行为。在政治系统中,可以把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用比较科学的方法予以标准化,用以评估、考核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对急功近利的决策予以约束、集约利用作为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以约束盲目重复建设和经济的粗放发展。
(二)改革和强化土地的国家管理职能。
首先,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应强化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把握保护耕地的主线,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加强对各地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维护健康的土地市场环境的监督管理,适当下放建设用地的审批权。这样就可以比较有效地减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其次,要建立省以下垂直的土地管理体制。近期,国务院已经对国土资源部门省以下垂直下发了文件,但仅是规划、监察垂直。在目前情况下,可考虑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当地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包括人、财、物,直接归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地方实施土地法律、法规和规划的监督,排除地方行政干预,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要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要抓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坚持实事求是,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的协调工作。二是适当分离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职能,把制定和修改的权力放在规划部门,实施管理的职能放在国土资源部门。这样分离的好处是两个部门可以相互监督,修改规划的成本提高,能够有效避免为了政府的需要而随意修改规划。不会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随意现象。
(三)加强推进征地法律制度改革进程。
改革征地制度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产生的增值收益,让农民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利益。
改革征地制度应从两方面入手:首先要缩小征地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动用征地权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这样将把很大一部分用地包括经营性用地排挤出征地范围。这部分用地可以在市场中购买,包括向集体经 9
济组织或农民购买,当然这种购买要接受国家的行政管理。缩小征地范围带来的好处是,一是减少了交易环节,土地交易变成了交易双方的事情;二是提高了农民在土地交易的谈判地位,可以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其次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征地意味着被征地单位必须将土地卖给政府,补偿标准应该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而不是硬性定价,更不是无条件地压低补偿标准。严格遵守征地法律、法律会有效控制征地规模,控制占用耕地,减少土地违法行为,因为征地与出让土地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分配市场化了,对这一收益分配的行政干预将从这个领域退出。
(四)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只有完善产权制度,才能有正常的交易,才能有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大量土地违法行为的产生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明确产权主体、交易条件。二是完善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征地制度的前提就是要承认和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让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真正拥有占有、使用、经营和处臵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一前提,征地改革是难以进行的。三是积极探索土地产权制度深层次的问题,包括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其权益如何体现的问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交易的问题。
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大规模消除土地违法行为的根本途径。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对土地交易不适当行政干预的退出,意味着土地产权主体能够在权利明确的前提下追求交易的利益最大化,增加了交易收益的确定性,加之政府强有力的执法和监管,将会大幅度地减少土地非法交易数量。
(五)加大宣传教育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力度。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广泛、深入地在全社会进行土地国情、国策和国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优患意识、土地国策意识和土地法制意识。在领导干部中树立五个意识:一是严格按规划办事的意识。不能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着项目转、随着领导转、随着违法转。二是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纠正“要发展就不要强调依法通知地、按规划用地”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管地、用地的关系。三是切实维护农民全法权益的意识。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获得经济的发展。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在土地问题上,要坚决做到“不批条子、不打招呼、不干涉土地行政执法行为”。五是法律责任的意识。要使我们的领导干部认识到因“公”违法也是违法,一样要受到法律制裁。建议向领导干部大力宣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并把与宣传土地犯罪 10
司法解释结合起来。
(六)突出重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始终是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查处是预防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执法监察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是同违法行为最直接的较量,执法人员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在案件查处上敢于碰硬,敢到真格。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必须有新的突破,突出重点,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危害国有资源性资产利益和农民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一查到底,严格按照**总理的批示,对违法行为“不能敷衍了事,不能批评了事,不能罚款了事,不能补办手续了事”。真正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彻底改变那种管理松、执法软的状况,真正体现执法“严格”,真正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总之,无论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都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教育违法者本人和广大干部群众,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追究违法 者的法律责任,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才能真正保证土地管理法、法规的实施。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卞耀武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手册》 (内部使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河北国土资源》 2003 增刊 《在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暨衡水现场会上的讲话》 周明
《河北国土资源》 2003 增刊 《在河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暨衡水现场会上的讲话》 常嘉兴